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马懿

2016年2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交通、园林、水务、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三)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四)专项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穿越铁路、轨道交通、地下建筑、河道、沟渠、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格等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放线测绘报告。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

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组织制定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城市建成区现有架空电力、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项目中进行入地敷设。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掘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城市道路占用、掘动审批手续;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后

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5至10倍掘动修复费。

第二十条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告知拟实施项目的有关情况,并与城市地下管线施工方案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用户支管。用户支管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用户支管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与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符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测绘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并将信息资料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中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并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需求和条件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配合和协助城市地下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城市地下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五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城市地下管线,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城市地下管线单位编制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预案,应当报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等需要紧急抢险排危时,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占压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城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等;

(五)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准确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

信息,定期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管线信息资料,并对所报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的,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将有关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配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按规定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合理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验线、规划核实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管线竣工备案手续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的监督管理,可以由其管理委员会在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24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

年郑州市总体规划

年郑州市总体规划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9L889?F88688] 2 0 2 0 年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 0 0 8 — 2 0 2 0年)》(以下简称《总规》) 经过3年多时间的精心编制,目前报批成果已完成。本规划共分为两个层次:市域和中心城区。市域规划范围为郑州市域行政辖区,包括金水、管城、二七、中原、惠济、上街六区和荥阳、巩义、新郑、新密、登封、中牟五市一县所辖范围,总面积为7 4 4 6 . 2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市区行政辖区的中原、金水、二七、管城、惠济五区的城区范围。 发展目标怎么确定? 20 2 0年,市域总人口约IoOo万 《总规》首先确定了城市的定位和发展目标:到2 0 2 0年,郑州将成为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重要的商贸城市和枢纽城市;建成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中心、现代农业示范区。 预计到2 0 1 0年,郑州市域总人口约为8 0 0万人,市域城镇人口约为5 38万人;2 0 2 0年,市域总人口约为1 0 0 0万人,市域城镇人口约为7 8 9万人,全市生产总值1万亿元左右,人均生产总值1 0万元左右。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 4万元;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 5平方米/ 人;人均文化设施用地面积0. 平方米/人。 照此规划,再有1 2年,郑州市域人口每人一间3 5平方米的房子,如果是3 口之家,就是一套1 0 5平方米的房子。 中心城区如何布局?两轴一带,七片多中心 《总规》对中心城区这样规划,两轴,东西向是城市发展的核心区域。南北向是城市中心和外部区域的主要联系轴带。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 2020年10月16日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敷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城市地下管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部门。 区、县(市)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大数据、文旅广电、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水务、房产、人防、行政执法、市政公用、工业信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鼓励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 一前言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高歌猛进,它以先导性、倍增性渗透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推进经济社会变革和各行各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信息化力量无所不在,它正深刻地改变着经济的发展方式,社会的发展面貌,同时也在促进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发生了质的飞跃和变化。正如温总理在审议通过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会议的讲话中指出“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力量。制定和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新阶段任务的重要举措”。实施我国信息化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国家信息化水平,走中国特色信息化道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任务。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是城市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是城市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是在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数字测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GIS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通讯技术的支撑下通过建立现状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共享数据库和共享平台最终实现为城市各种与地下管线相关的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数据共享计算服务。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包括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探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以及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设置与实施。 二、我国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现状分析 根据国家建设部1998年发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全国许多城市都积极开展或准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由于经济发展和对地下管线重要性认知的差异,导致全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发展不平衡,总体而言,大城市进展相对较快,中等及小型城市进展缓慢:经济发达城市启动较早,而经济欠发达城市则启动较晚或还未开展。当前,我国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地下管线资料离散存储、准确性差、利用困难 由于城市地下管线分属不同单位建设和管理,其资料分散地分布在城市不同单位和部门管理。由于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对资料管理重视程度的差异、获取和存储地下管线信息的方式不同、以及其信息化建设工作程度的不均衡性致使现状地下管线资料具有多一、我国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现状分析源性、多样性、离散性和时空性等特点。 2、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程度低,缺少长效机制保证 由于缺少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支撑,以及没有建立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地下管线普查之后,真正做到对地下管线进行动态管理的城市很少,导致几年后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原先建立的系统成为一潭死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成为废物造成财政投资的浪费。 为做好地下管线的动态更新,应实施有效的更新机制,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约束强制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同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提交竣工资料,竣工信息应及时入库归档,以保证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的现势性。 3、信息资源产权部门化,信息共享程度低 一些政府部门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产权部门化,有意或无意地设置信息利用

城市地下管线测量基本知识

城市地下管线测量基本知识 2.1城市地下管线的分类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埋设在城市规划道路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等各种管道、电力、电信电缆以及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廊)等。从管线传输或排放物质的性质来分,城市地下管线可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信、电力、工业和综合管沟(廊)八大类管线,每一大类管线还可根据传输或排放物质的差异或其功能的差异分为不同的小类,如给水管线可分为生活水、循环水、消防水、绿化水和中水等;燃气管线可分为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煤层气等;排水管线可分为雨水、污水和合流等;热力管线可分为热水、蒸汽和温泉等;电力管线可分为供电、照明、电车、信号、广告和直流专用线路等;电信管线可分为市话、长途、广播、有线电视、宽带、监控和专用等;工业管线可分为氢气、氧气、乙炔、石油、航油、排渣和垃圾等;综合管沟(廊)管线可分为综合管廊和综合管沟等。 2.2地下管线测量 地下管线测量工作分为地下管线的探查和地下管线的测量两部分。 ①地下管线的探查 地下管线的探查主要针对明显的线点(主要有接线箱、变压器、消防栓、入孔井、窨井等附属设施)进行。作业时将所有窨井逐一打开,一一测量管径、走向、管道位置、深度等直接数据,并对走向判断不清的管线进行查证。 ②地下管线的测绘 地下管线的测量可依据第一步地下管线的探查所绘制的草图进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立地下管线测量控制网,为管线点联测和管线图测绘提供基础。 (2)进行管线点联测,确定管线点的坐标与高程。 (3)内业进行管线图的绘制。 2.3地下管线测量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 对于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原有控制点进行施测各管线特征点如果没有控制点或密度不够时,则应建立精度适宜,密度合理,点位不易被施工破坏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可采用全站仪布设光电测距导线或全球定位系统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 文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制定了《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的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鼓励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 已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动态更新,切实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的现状信息资料取得,和完工后测量成果的报备等环节的工作,实行地下管线信息一张图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管理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管线)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档案与信息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工作。各县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

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监、城市管理、质监、公路、油区管理、人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地下管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地下管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地下管线运行安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巡护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档案移交合同。

城市地下管线 城市管网

城市管线、地下管线、城市管网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热力、工业等流程元素。这些元素是城市发展的“血管”和“神经”,日夜担负着输送物质、能量和传输信息的作用,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之一,被称为城市的“生命线”。地下管线组成城市管网,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良好的地下管线基础设备,可靠、实时的地下管线信息,科学、高效的地下管线管理,将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物质基础。同时,地下管线信息是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安全城市”、“管线安全”建设提供信息保障。 面对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地下管线管理分散、滞后所带来的问题也日趋严重。城市给水、电力、通信、煤气等地下管线各自铺设、重复开挖严重,因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损坏而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以及通信中断等事故频发,“马路拉链”现象已经成为城市建设的痼疾,地下管线引发的问题已成为城市有效规划与稳定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面对日益繁杂的管线种类与日渐增多的管线量,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机制和手段对其进行规划和管理。 南京朗坤软件有限公司面对城市日益严重的管线安全现状,以更好地管理城市地下管线,降低管线事故发生率,提高城市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研发并建立了“朗坤城市地下管线智能管控平台”,该平台以朗坤LiEMS系统为蓝本,在总结、吸收国际国内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通过统一规划和设计,体现出了防消结合、数据共享、网联网技术集成、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先进特点,改善了以往管线管理中易出现的信息孤岛、数据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取得了良好的试验效果! “朗坤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平台”总体框架 城市管线安全平台以安全为最终导向,根据职能部门管理的需要,划分为数据共享平台、管控一体化平台和决策支持平台三层模式,系统之间相互维系,紧密关联,为政府和企业用户构建了一套高效的综合数字化管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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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总体规划(2008—2020)》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期限与城市规划区界定 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中部崛起战略,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和《中原城市群总体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突出郑州在中部崛起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和中原城市群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带动作用;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健康、区域统筹、城乡协调、社会和谐的新型城市化道路;注重以人为本,强化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本次规划划分为两个规划层次,即市域和中心城区。市域规划范围为郑州市域行政辖区,

包括金水、管城、二七、中原、惠济、上街六区和荥阳、巩义、新郑、新密、登封、中牟五市一县所辖范围,总面积为7446.2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市区行政辖区的中原、 金水、二七、管城、惠济五区的城区范围。 (二)城市发展目标 1、总体发展目标 到2020年,把郑州建成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重要的商贸城市和枢纽城市;建成先进 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中心、现代农业示范区;建成国内外知名的、富有中原城市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有较强经济竞争力的、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的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 2、经济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1万亿元左右,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0万元左右。 3、社会发展目标 加强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城市人口的适度稳定,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保障基本居住需求,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社会民生。到2020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4万元;每万人拥有医疗床位数达到50个;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数量达到1300所;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5平方米/人;人均文化设施用地面积达到0.8—1平方米/人。 4、环境友好目标 形成以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和生态环境良好为标准的产业结构、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 式。地区性可利用水资源27.9亿立方米;万元GDP耗水量较2006年减少40%;单位GDP 能耗水平控制为0.84吨标煤/万元GDP;基本农田控制为28.29万公顷;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人;森林覆盖率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等于14平方米/人;污水处理率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大气SO2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15%。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城乡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市域城乡现代化建设 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引导和促进城市规划区城乡一体化发展。 2、市域人口与城市化水平预测 预测至2010年郑州市域总人口约为800万人,市域城镇人口约为538万人,城镇化水

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 2014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以及工业等各种管线,地下管线共同沟(廊)及其相关地下空间设施,地面检查井、阀门井、消防井(栓)、雨水口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共同沟(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地下管线实行先地下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合理安排、同步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故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 (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其综合协调、档案信息管理和相关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相关业务工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地下管线涉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及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和排水检查井、雨水口等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文明、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防空、广播电视、水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及公安交通、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专业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 具备条件的部门或者区域,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应当实行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地下管线,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地下管线区域进行规划控制。 第九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管辖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和用地、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求。 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评审、报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所涉及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当前,城市地下管线老化、腐蚀、失修、“跑冒滴漏”的情况比较严重,泄露爆炸事故时有发生,超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突出。为了保证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各行业管线的运行管理情况,《指导意见》提出了当前城市老旧管线改造任务。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要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人:当前,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上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有的通信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有的通信架空线路安全性差、影响市容市貌,有的光纤入户改造进小区难、入场难,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大力支持。加快通信管线改造,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将通信管道、杆路等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二是实施市政拆迁、路网改造时,同步考虑通信管道改造和通信架空线路的入地改造问题;三是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光纤入户改造,为光纤入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切实解决光纤入户改造入场难的问题。 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负责人:电力管线改造的主要任务是要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推进城市电网架空线入地工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务司负责人: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和信息资讯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而且自主选择性也越来越强,传统的模拟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占用传输通道资源多,信号质量较差,已经很难满足这种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广电业务发展需要,为提高传输通道利用率、传输质量和传输安全,一是作为国家信息化基础设施之一的有线广播电视网正处于采用模拟信号、单项广播式传输向数字信号、双向交互式传输转换和改造的过程中;二是由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尚有一部分没有入地,经常发生因施工、车挂、人为破坏等外力原因导致线路中断,影响信号传输,因此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架空线路要综合利用地下管线资源,按照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进行入地改造。通过改造,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将成为国家信息化、城市信息化、城市现代服务业及三网融合的重要支撑平台。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为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需要,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 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因地制宜,创新机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不同地区实际,科学确定城 市地下管线的技术标准、发展模式。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科学技术和体制机制创新。 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强化城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明确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二、加强规划统筹,严格规划管理 (四)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统筹。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原则上不允许在中

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2017年修订)批前公示 一、概况 《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于2010年8月经国务院批复实施,2016年3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同意修改<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函》(建规函〔2016〕62号);2016年5月郑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修改工作,2017年7月5日,《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2017年修订)通过专家评审会。现将该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公示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 三、公示时间 2017.7.19—2017.8.29 四、公示地点 郑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五、联系人 史向阳67188537 传真:67172505 邮箱:zzghjghc2009@https://www.360docs.net/doc/4e10712378.html, 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2017年修订)规划方案简介 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2010版总规),对郑州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但同时期,郑州市内外发展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近年来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出台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对城乡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和新要求;二是2012年国务院批复《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年)》,要求郑州在中原经济区发展中发挥核心和引领作用;三是2013年国务院批复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3-2025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是我国第一个以航空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实验区,规划面积415平方公里,定位为国际航空物流中心、以航空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基地、内陆地区对外开放重要门户、现代航空都市、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四是2013年国家提出“一带一路”战略,郑州被确定为“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五是2016年国务院批准设立“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河南省自贸区(以郑州为主,包括郑州、洛阳、开封三个片区);六是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和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均要求郑州市要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加快相关工作,全面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和辐射带动功能;七是郑州市

XXX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P13页

XXX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地下管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 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马懿 2016年2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交通、园林、水务、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三)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系统

城市三维地下管线 管理系统

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系统 一、城市地下管线 城市管网是城市最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之一,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根据不同的市政建设,管网分为供水、排水、通信、电力等多种类别,其分布也遍及地下、空中、水下等。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城市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具有规模大、范围广、管线种类繁多、空间分布复杂、变化大、增长速度快、形成时间长等特点。触及城市的各个角落,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当今的城市中布满了各种各样的管线,类似于以前手工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已无法满足“合理规划、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对于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和处理效率难以适应企业集团高速发展的需求,各级管线管理单位需要一种更为方便、及时的方式,来管理自来水、供暖、排污、燃气、电信信号等管线资源——管线系统,要求科学管理管网资源及相关的管网信息,实现整个管网的协调与统一。同时各种综合信息,如工程报表、维修维护信息等也需要以管网信息为依据,要做到科学化管理。 传统的二维GIS方式管理管网,总是受到平面显示范围的限制,无法从纵深上直观反映管网间真实的空间位置,难以对大量的管线信息进行有效的描述和表示。管线三维模型能直观地描述管线的三维特征及管线间的空间关系,能真实地反映地下管线的空间分布状况。

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系统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GIS软件为平台的应用型技术系统,整合城市地下综合管线数据资源,实现了地下管线的三维可视化管理、存储、查询、分析、定位等功能,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城市地下综合管线数据资源管理数字化、可视化的三维管线系统。管线采用二三维一体化的设计方式,平面视图管线表现为二维方式,转换视角,管线表现为三维方式,能够直观查看管线与周围地形、地物、建构筑物的关系。由于其精确性、真实性和无限的可操作性,能够大大提高对管线信息的理解、认识、定位、判断、利用。能够提供包含基本的空间查询、属性查询、空间统计服务,基于管线数据的空间分析服务。三维管线是普通管线系统平台的高端形式,更直观、更立体地展现管线现状。可快速导入三维模型数据,包括基础底图的三维模型和管线三维模型,显示叠加后的效果;导入二维矢量图层,系统可自动将二维渲染成三维模型。三维效果让管线显示更加直观,实现对地下管线不同角度的查看。 当前,许多科技型企业着力研究最新的三维GIS技术,拓展其在管网行业中应用。不但实现了将三维可视化技术应用到管网的展示中,更以创新的思维和手段实现了二维与三维联动展示与编辑的应用,真正满足了对管网真实高效地管理和直观便捷地维护的要求。三维GIS技术已在自来水、通信行业中应用到具体的业务部门中,为管网的管理应用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表.1国内应用城市三维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城市信息表

郑州市郑东新区总体规划调研报告

题目郑州市郑东新区总体规划调研报告 专业07级城市规划 姓名张永辉 学号 070907236 调研时间 2010年09月03日 2010年09年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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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郑东新区总体规划调研报告 一、规划背景与过程 郑州市位于全国经济地 理位置的“中心”,是中国内 陆最大的铁路、公路、电信枢 纽。既有亚洲最大的货运列车 编组站,又有全国最重要的客 运周转中心,京珠、连霍高速 公路在郑州交汇,也是贯通中 国东西、南北的光缆通信枢 纽。郑州已成为全国最大的人 流、物流、信息流的集散中心。 郑州市是河南省省会,位于河 南省中部偏北,是河南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北临黄河,西依嵩山,东南为广阔的黄淮平原。郑州是亚欧大陆桥上的重要城市,是国家开放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八大古都之首。 开发建设郑东新区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为更好应对中国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尽快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稳步推进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为把郑州建设成为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按照1998年国务院批复的《郑州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至2010年)》的要求,郑州市区人口发展长远目标为500—600万,城市化水平达70—80%。目前,郑州中心城区规模偏小,而且受陇海、京广铁路交叉分割,拓展空间受到制约,与近亿人口大省省会城市的地位和建设全国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远不相适应,因而必须寻求新的发展空间,按照21世纪国际现代化城市的功能要求对省会郑州总体规划进行完善、修编,这是规划郑东新区的主要背景。在这个前提下,为了保证郑东新区规划体现新世纪、新郑州、高起点、高品位的要求,我们于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

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

浅谈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 《 《 《 《 市政建设 浅谈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冯杨 (唐山市城乡规划局)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地下管网管理的现状,并结合笔者的实际管线管理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的重视、加强对地下管线的规划 管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加强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四个方面,提 出了科学的地下管网规划管理模式,及对现有地下管线建设模式的改革。 关键词:城市地下管网 规划 建设 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担负着城市的能源输送、信息传递、排涝减灾、废 物排弃等功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城市功能的 重要基础、是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 此加强地下管网的管理,势在必行。 1 我国地下管线管理现状 1.1 地下管线资料的不完整 现在,还有很多城市的各专业地下管线档案及资料是由各专业 公司进行管理的,并未实行集中的统一管理,无法对已建成道路的新 建市政管网进行科学准确的规划,例如:城市的热力资料由热力部门 管理,燃气官网资料由燃气部门管理,强电管网的资料由供电部门管 理,城市的自来水、排水管网资料由城管部门管理,而弱电管网的资 料则更为复杂分别由移动、电信、有线电视等等各管线产权单位各自 管理。而且现有的地下管线的数据不够完善、信息不能共享,各产权 单位不能完整地建立和及时地更新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根据权威部 门的调研资料表明,全国大约有 70% 的城市地下管线没有基础性城 市建档案资料。因此在城市建设中,因盲目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导 致停水、停电、停气、通讯中断的工程事故不断发生,影响城市生产和 居民生活,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据统计,北京市大型水管崩裂每 4 天 1 起,南京市平均每天发 生爆管事故 30 多起,如此频密的管线安全事故,其中的主要原因就 是对地下管网资料掌握不清,盲目施工造成的。 1.2 地下管线建设的不同步 由于每个管线管理单位受到建设计划、工程资金、社会需求等因 素的约束,使得地下管线建设速度滞后于城市的建设速度,建设的进 度很难统一。有时因为道路工期的限制,导致热力、燃气等专业管线 不能随道路一起建设,或因道路两侧开发地块建设的不同步,导致管 线规模、甩口位置与服务地块不相吻合,出现重复建设、重复施工的 现象,这样不仅浪费了资金和地下的空间资源,还影响了城市的秩序 和交通,这也正是市民所关注的“马路拉锁”产生的主要原因。 2 对策及建议 2.1 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的重视 政府各部门,财政,规划,发改、城管等部门,要在一定高度上对 地下管线的建设进行重新地认识,将地下与地上摆在同等的地位上 来对待。在政府对地下管线认识理念变化的同时,具体到实践中,还 要求管线建设中几方面的改革,包括:规划设计的统一考虑,施工建 设的有序实施,运行管理的协调维护。 2.2 加强对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2.2.1 普测现状管线,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库,可以有效地掌 握地下管线的走向、高程、规模等等重要信息,为科学准确地提出设 计条件做好技术支持。 2.2.2 编制完整的各个市政专业的专项规划,并保证管线建设 按照专业规划进行实施。 2.2.3 根据地下管线信息库,规划管理部门准确、科学地提出市 政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施工图录入地下管线信息库存档。 2.2.4 加强对地下管线信息库更新建设的管理,对建设单位在 报建工程竣工的同时,要求其将第三方探测机构对工程的探测数据 一并报建、存档、录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地下管线信息的 及时更新。 2.3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 2. 3.1 新建道路采用共同沟技术 共同沟也叫“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地下管廊。它是把设置 在地上架空或地下敷设的各类公用管线集中容纳于一体并预留检修 空间的地下隧道。共同沟主要建设在城市的核心区,避免道路在建成 之后的反复开挖,还有集中供暖和垃圾收集功能。 另一类是在老城核心区,既有管线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 结合道路改造建设共同沟。建设共同沟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资金 问题、运行的协调管理问题、意识问题、法规问题。目前国内现有的共 同沟只有十几条,总里程百公里左右。 共同沟同样存在很多优点: ①共同沟占用五分之一左右的道路地下空间,却收纳了所有市 政管线,节约了地下土地资源。 ②建成后新增管线不用开挖路面,不影响道路的通行效率。 ③如遇城市道路再次拓宽,地下管线不用调整。 2.3.2 建立统一的管线建设机构 政府可以参考 BT 模式,建立统一的管线建设机构。 BT 模式是目前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新模式,指一个项 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 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政府可以尝试 探索将管线工程建设运用 BT 模式进行运作,即由一个统一的管线 建设单位对新建道路的各种管线进行统一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在将 管线移交给专业公司。 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打破原有的 管线建设模式,建立统一的管线建设机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 施工、统一竣工,这样的好处显而易见,统一规划可以更有效地合理 配置资源,统一设计可以各种管线设计结合更加紧密,统一施工可以 充分协调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统一竣工可以建设角度避免马路 拉锁的发生。 这样,各市政管网建设由各专业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变成了管线 建设单位的内部问题,从而使技术、资金、工期安排更加合理,当然这 种建设模式是对现有管线建设模式的一种挑战,会对专业公司的利 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要尝试这种模式,需要长期的过程,近期实 现会有一定困难。 如果就现有的建设模式来讲,不能成立统一建设单位,可以通 过协调机制的建设,部分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可以由道路建设单位 召集各市政专业公司,召开管网协调会,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 题。 2.4 加强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 2.4.1 继续贯彻和落实国家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 年初,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 作,关于地下管线管理部分规范性文件,废除《[1997]194 号,建设 部关于印发 < 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的通知》。目前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建办[1997]142 号,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 认真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建办 〔1999〕50 号,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 16 号)文件精神,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建办 档〔2004〕42 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 通知》;建办〔2010〕12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 作的通知》;建规[1998]69 号,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 通知》等。 2.4.2 出台地方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 各地区应根据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出地方城 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同时特别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管 理,勤于协调,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提供坚强的政策法规保障和良好 的技术标准保障。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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