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代理审判员陈都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发生包括: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基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再审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再审。

民事案件的再审审理范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如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掌握的不尽一致。有些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主张什么,法院就审什么,故仅就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查,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如果仅就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理很可能达不到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目的,故对再审案件采取全案审查的方式。针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

围,这两种思路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这种现状必然导致审判尺度的不一致,影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法院审判威信的树立,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在实践中能够统一标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一、人民法院自行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引起的再审,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能够引发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本院审判委员会。在实践中,一般是原审程序有重大违法现象,或审判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才会以此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故此类案件一般没有再审申请人,也没有再审申请的理由、请求,案件提起再审前就已经过本院审委会以上机关的慎重研究,一般情况

下不会存在审理范围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个问题需要解决,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是否应该全案审查?在再审过程中可能发现原判有据以提起再审理由以外的可能导致改判的问题,对于新发现的问题是否应该审查?笔者认为应该分别处理。如果是原审中有重大违纪、违法等严重侵害当事人权利的问题,或者双方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侵害案外人或公共利益的问题,当然应该本着有错必究的精神进行审查并改判。如果新发现的问题属于当事人自己私权处分的范围,就应该不予审查,由于实践中这种情况较少,故一般情况下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都是全案审查。

二、依当事人申请而引起的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在引发再审程序的三种途径中,依当事人申请而再审的占百分之九十以上。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要当事人依法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至第182 条规定了申请再审的程序。立审分开后,一般是当事人向立案庭提交列明申请理由、请求的再审申请书,由立案庭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的案件,提起再审

后,移交审判监督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审理。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规定的过于原则、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造成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1,再审案件应全案审查,还是只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内容进行审查。

再审案件应全案审查,还是仅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进行审查,在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全案审查,再审程序是法院的纠错程序,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理由、请求以外原裁判存在的错误加以纠正;另一种观点认为,再审的范围应严格依照当事人申请的范围确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的范围之外,既使发现原裁判的错误,也不必纠正。这两种观点都均有各自的道理。

笔者认为,原则上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限制在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内。首先,应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再审是什么?现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基本就此问题达成了共识,即再审是“诉讼”。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中基本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根据当事人主义,请求权利保护与否,请求撤回权利保护与否,对权利保护的请求附加什么理由,提出什么诉讼资料,如何进行诉讼,当事人有支配权,法院受当事人态度的拘束。根据职

权主义,法院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以职权满足当事人权利保护的请求,诉讼资料的搜集,诉讼的进行都按职权为之。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曾受前苏联的影响,偏重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院的权力被极端强化,但是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掌握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正逐渐向当事人主义转化。

一方面,就申请再审的请求来说,对法院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仅对其中一部分内容申请再审,说明当事人仅对这一部分裁决不服,请求法院通过审理予以改判。再审申请中没有涉及的内容,说明当事人没有异议,即使这部分内容可能不恰当或者有错误,但是当事人不提出,即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主张权利。因此,再审不应当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就再审申请理由来说,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没有以正确的理由申请再审,可能使案件改判的理由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所持的理由,也就是所谓的“话没说到点子上”。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依正确的理由对原判进行纠正呢?笔者认为不能。法院和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不能在诉讼中偏袒一方,或向一方提供诉讼上的帮助,如果法院以当事人没有申请的理由对案件进行改判,从而作出利于申请人的判决,那实际上是法院替申请人找到了改判的依据,代替律师提供了诉讼帮助,这是对被申请人极大的不公平,也是绝对不可取的。但是“绝对”也是相对基础上的绝

对。对于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再审当然有权自行审查。但是这种审查不是建立在对当事人处分权限制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民事诉讼维护私法秩序的基础上。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再审的案件,应该如何确定审理范围?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对再审是基于谁的申请提起的进行审查,再依照据以提起再审的申请确定再审审理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也提出再审申请,或对原判表示不同意并提出具体理由的,应该如何处理?首先,在再审程序中,被申请人也对原判表示不同意并提出具体理由的,法庭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过再审?未申请过的话,现在是否申请再审?两年时效是否已过?如果被申请人表示不申请、超过两年时效或已被驳回过,其理由应视为答辩意见。如果被申请人表示也要申请再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话,则应该让其提供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并在再审中就双方的理由、请求进行审查,一并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被申请人在再审中提出再审申请,应该先中止再审程序,将其再审申请移交立案庭进行审查,理由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能够引起再审的,则移交审判监督庭一并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看起来似乎符合立审分开的精神,程序上也更为顺畅,实际上是不妥当的。首先, 从

程序上看,既然案件已经提起再审,原裁判也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再审结果不论是改判或维持,都是作出一个新的生效裁判,双方当事人有了对新裁判上诉或申诉的权利,那么孤立的再次对原裁判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审查没有任何意义,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二,立审分开的意义在于避免再审程序流于形式,充分保护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在再审程序中一并审查双方的申请理由、请求与此并不相悖,反而节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第三,再审中一并审查避免了被申请人利用申请再审拖延审判时间,侵害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2,共同诉讼中只有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在共同诉讼,尤其是析产继承案件中,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结果只涉及申请人个人利益,改判不影响原判对其他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利益的,应只考虑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如再审结果可能影响未申请再审当事人利益,应分别处理。如果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应该再审改判并对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予以调整。实践中有争议的是,如果申请人的请求不但不应支持,而且由于原判错误的处理,使其获得了本不应该获得的利益是否应该再审予以调整?例如,甲、乙、丙三人对十五万元进行析产继承,原审判决甲继承五万元,乙继承七万元,丙继承三万元,现乙申请再审要求继承八万

元,甲、丙均未申请再审。经过审查,如果再审认为乙应该继承份额为八万元,应改判乙分得八万元,并对原判甲、丙所分份额作出相应调整。如果再审认为乙应该继承份额为五万元,应如何处理?一种观点是法院应主动干预,将当事人在原判中多获得的利益划归权利人,即将乙多分的两万元改判给甲、丙,否则乙所多分的两万元就是不当得利。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错误的,应该再审维持原判。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表示认可原审裁判结果,即放弃应多分的利益,法院不应替当事人主张权利,故维持原判的依据并非原判处理正确,而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和法院裁判的中立性。对于申请人多获得的利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的确属于不当得利,但是存在一个由谁主张权利的问题,民事诉讼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争议的双方是当事人,不是法院,有权主张权利的也是当事人,在当事人未主张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对不当得利进行处理。且所再审的案件审理的不是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将再审维持原判的理由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允许当事人通过另诉解决,这样处理既保证了再审程序的顺畅,也解决了当事人可能由于缺乏诉讼能力导致实体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问题。

3,民事再审能否作出对申请人比原审更为不利的裁

判?

再审不能作出对申请人比原审更为不利的裁判,笔者称之为“申请再审不损已得利益”。

从理论上说,再审是“诉讼”,必须遵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即诉讼权利平等,而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是践行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申请再审不损已得利益”在程序上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保护,它可以减少再审申请人的心理顾虑和负担,使再审制度能够真正有效、通畅地运行。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方式和渠道,为申请人利益设立“申请再审不损已得利益”的贯彻、落实,必然会使受到不正当法律评价的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积极性,从而使再审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果再审能够做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判决,实际上是抬高了再审的“门槛”,强加给申请人更高的诉讼风险,不符合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另一方面,基于前文所述,再审的审理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请求,申请再审是为了获得更大的诉讼利益,再审申请人不可能提出更为不利的请求,也就不可能作出对申请人比原审更为不利的裁判。

当然,这里的“申请再审不损已得利益”仍然不是绝对的,对于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仍应排除在外。

二、依抗诉再审的民事案件。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87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案件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写明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1,民事抗诉案件中当事人陈述的理由与检察院抗诉不一致时,以何为审理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很长一段时间,法院对于抗诉案件采取的是全案审查的审理方式。有两个原因造成这样掌握:首先,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抗诉只是引起再审的途径,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目的仅在于引起再审,再审后检察院的任务就完成了,再审围绕哪些请求、理由进行审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范围。第二,长期以来检察院一般不出席再审庭审,参加庭审是诉讼主体行使诉讼权利的基本方式,体现了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检察院不参加再审庭审,其抗诉意见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导致认为抗诉引起再审后,再审的过程就与检察院无关了,再审庭审是双方当事人就自己的理由、请求进行抗辩,而不是监督机关对司法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

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就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作了如下表述: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检察机关的抗诉书为准。笔者同意《纪要》对抗诉案件审理范围的规定。

首先应该明确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在再审中的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抗诉权是民事检察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通过对审判组织审判权的监督和控制,从而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防止和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检察院抗诉是与当事人申请、法院自行发现并列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原因,检察院的抗诉行为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变更、消灭,检察院抗诉,法院在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后,应当进行再审。在再审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抗诉理由是否正确,是否能够导致再审改判,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抗诉的来源大多来自当事人向其申诉,当事人的申诉理由经检察院审查、甄别、完善后成为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故一般情况下,抗诉理由与当事人所持的理由不会有本质上的差别。但是,当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后,就不再是申抗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而是法定监督机关基于公权力对司法机关进行事后监督。有些情况下,检察

院接到申诉,经过审查发现申诉理由并不能导致再审改判,但是在当事人申诉理由外,发现原判存在足以导致改判的错误,故以申抗理由以外的理由提起抗诉,这种情况下,再审的审理范围更应该以抗诉理由为准。可以说,申抗人的申诉是为检察院提供监督渠道,而不是引发再审的原因。所以,抗诉引发再审的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则上应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如果申诉理由很重要可能对案件的认定产生根本性变化的,可以以抗诉理由为主,兼顾申诉理由

2,民事抗诉案件是否可以作出对申抗人更加不利的判决。

民事抗诉案件是否可以作出对申抗人更加不利的判决?笔者认为应该依据抗诉书所载的抗诉理由分别处理。

若抗诉理由与当事人的申抗理由基本一致,由于申抗人不可能提出导致再审结果更为不利的理由,所以抗诉理由也不会产生对申抗人更为不利益的结果,故再审不会作出对申抗人更为不利的判决。如果检察院是基于申抗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抗诉的,那么当然可能导致对申抗人更为不利的结果出现,再审也可以作出较原审更不利于申抗人的判决。这是民事抗诉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由于民事抗诉是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再审的审理范围以抗诉理由为准,故作出何种判决必然由抗诉理由决定。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X围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代理审判员陈都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发生包括: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基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再审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再审。 民事案件的再审审理X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如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X围掌握的不尽一致。有些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主X什么,法院就审什么,故仅就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查,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如果仅就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理很可能达不到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目的,故对再审案件采取全案审查的方式。针对再审案件的审理X

围,这两种思路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这种现状必然导致审判尺度的不一致,影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法院审判威信的树立,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再审审理X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在实践中能够统一标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一、人民法院自行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引起的再审,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能够引发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本院审判委员会。在实践中,一般是原审程序有重大某现象,或审判人员出现严重某、违纪现象,才会以此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故此类案件一般没有再审申请人,也没有再审申请的理由、请求,案件提起再审前就已经过本院审委会以上机关的慎重研究,一般情况下不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民事判决书(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下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再审用) (××××)×民××号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申请再审人×××(简称×××)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或×××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指令(或指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受指定再审的不写“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月××日,一审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称,……(简要写明一审原告的起诉理由,请求)。×××(一审被告)辩称,……(简要写明被告的答辩情况)。 ×××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判决:……。

×××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或×××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答辩称,……。 本院(或×××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本院(或×××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院(或×××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称,……(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再审认为,……(重点针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阐述裁判理由)。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以及……(写明再审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裁判主文)。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e15051175.html,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民事诉送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再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再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文书类型: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监字第××号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字第××号刑事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内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简述提起再审的来由)。本院认为:……(简要写明应予再审的理由)。据此,依照……(写明决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内容,分三种情况: 第一,本院决定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第二,本院决定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第三,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写:“指令×××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

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再审时使用。 二、再审决定书样式中“简述提起再审的来由”,一般是指该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或者是本院院长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等三种情况。 三、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必另行制作再审决定书。但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可以参照本样式制作再审决定书。此项决定书首部应当改写为:“抗诉机关……(写明人民检察院的全称)”,并另行列项写明:“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服刑处所或者住址)”。 四、本决定书为拟制式。决定书正本应当送达原审被告人、检察机关或者原审自诉人,发送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 围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 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上述具体分工从2012年12月2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1.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2.民一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3.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一) 4.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二) 5.民三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6.民四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附表一: 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第一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流程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流程包括哪些 题要 1、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 2、提交法定再审的理由 3、要向有管辖权的发言提出,即一般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4、要提交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应的材料等,并按对方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发生纠纷,当这些民事纠纷当事人私下里解决不了的时候通常要通过人民法院来做 出一个公正的判决。大家都知道,民事纠纷很可能是由一件小事引起的,原因有时候也不清不楚。这就让法院很为难。经过判决,并不能解决纠纷问题。这时候当事人因不服法院裁决提起再审。那么▲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流程有哪些呢?接下来由为您详细解答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流程。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精选资料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为了改正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中的一项补救措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设立民事再审制度 是为法院判决的正确、合法、合理提供保障,以期维护诉讼当事 人的实体权益,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 设立了再审程序。但由于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裁判, 许多国家都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提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所引起的消极影响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审判监督解释都没 有规定明确的可以具体操作的标准来认定什么是新发现的证据, 所以人民法院大多选择以是否在原审庭审中提出为界。 即,如果 该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提出,则不是新证据;如过没有提出过, 则可认定为新证据。而这就必然导致当事人致力于反复去寻求 '新证据’来启动再审程序, 从而致使司法稳定性遭到破坏, 极易引起当事人缠诉,并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 五个方面: (一)冲击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影响司法的稳定性 已然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审裁判, 如果因新证据的出现而随时 被提起再审或改判,致使已生效民事裁判所固定的权力义务关系 重新回到不确定的状态。 (二)损害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影响司法权威 生效裁判因随时提出的新证据而再审和改判, 这种朝令夕改 的做法必然使民众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产生动摇, 使民众不再信 赖 法律,进而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致使当事人怠于履行举证义务,降低民事诉讼的效率 定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它是民事诉讼制度 所以

当事人会因为有新证据可启动再审的规定这一退路,所以其在一审中很有可能不会尽力去收集证据或者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不提交证据,拖延时间,随着情况发展使其变得对自己更为有利时,才据此申请再审,谋取更多利益。怠于举证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发生,而这对另一方相信法律并依法办事的当事人来说极其不公平。另外因有新证据而随意启动再审,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的效率。 (四)打破了两审终审的制度 允许当事人在二审终结以寻求到的新证据来推翻原生效裁 判,在客观上势必会破坏二审终审的基本审判原则。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甚至可能引起更多的上访民众。 (五)导致社会对法官职业群体的整体评价的降低 试想一下,同一个案件,张法官这样判,李法官那样判,民 众当然会降低对法官职业素质和水平的评价。并会产生以子之盾攻子之矛的效果,即“以其中一个裁判结果来抨击另一个判决结果。 二、对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进行界定原因和意义

最新 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精品

刑事附带民事再审应该如何写呢?今天,lw54小编特意为大家推荐1篇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施xx,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程度,出生地甘肃省榆中县,石河子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石河子市二十五小区27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玉军的父亲。 申请人:金兴菊,女,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出生地甘肃省榆中县,石河子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石河子市二十五小区27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玉军的母亲。 申请人:王华,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新疆精河县哈热切恩格勒乡,奎屯铁路大酒店职工,住址:奎屯市南环路恒乐园28幢262号,系被害人施玉军之妻。 申请人:施润,男,200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施玉军之子。 申请人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人张俊杰赔偿申请人死亡赔偿金31028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人张俊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现已生效,但两次判决均未将死亡赔偿金计入,申请人认为,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恳请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12 月26 日公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说明以往发布的‘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因其属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予受理”与本《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抵触,不再具有约束力,应视为作废。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人身损害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第二项第( 五)条第 4 款指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害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代理审判员陈都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发生包括: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基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再审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再审。 民事案件的再审审理范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如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掌握的不尽一致。有些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主张什么,法院就审什么,故仅就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查,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如果仅就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理很可能达不到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目的,故对再审案件采取全案审查的方式。针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

围,这两种思路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这种现状必然导致审判尺度的不一致,影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法院审判威信的树立,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在实践中能够统一标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一、人民法院自行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引起的再审,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能够引发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本院审判委员会。在实践中,一般是原审程序有重大违法现象,或审判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才会以此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故此类案件一般没有再审申请人,也没有再审申请的理由、请求,案件提起再审前就已经过本院审委会以上机关的慎重研究,一般情况

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三种方式

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三种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提起再审程序的方式,主要根据提起主体的不同进行划分。包括法院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三种方式。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1. 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3. 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 2)申请再审不是一提出申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对案件实施再审,而是只有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但可以向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由于申请再审是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以,法律规定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docs.net/doc/4e15051175.html,

刑事再审申诉状范文

刑事再审申诉状范文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要求重新审理。那么申诉状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再审的申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刑事案件申诉状范文一申诉人:程某某。委托代理人:xxx。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奸污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请求事项: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奸污罪,轮着奸污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奸污张某某,轮着奸污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此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程某某20xx年x月x日刑事案件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某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市西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62号,农民。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原某某市人民法院)。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原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诉案由:因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书和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刑监字第01号通知书及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中刑监字第19号通知书,该刑事判决书,及驳回通知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诉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审申诉。申诉请求: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2、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刑字第01号通知。3、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中刑监字第11号通知。4、请求省高院依法判处申诉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诉人承担。5、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枉法判决,执法犯法。被申诉事实及理由如下:2005年11月11日,某某请背箩背泥巴倒在申诉人的宅基地里,申诉人找某某说理,某某便与申诉人争吵,双方发生抓扯,两人倒在地上(某某年龄比申诉人小,身体比申诉人好),事隔5年后,不知某某给法院和公安什么好处,法院就以公安捏造的事实及伪造的证据,追究了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就枉法判决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申诉人不服就申诉到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搞官官相护,互相包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规定如下: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3、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5、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 6、经审查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再审申请人发送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云高发(2008)83 号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云高法(2008)83号 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在全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二、全省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民事再审程序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蚁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薀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区别 莆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蚂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因为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有审判监督权。但院长只是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讨论,是否决定再审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而不是院长个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通常为:“根据某某的多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一般称作交督办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启动主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莃2、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社会本位”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达到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后救济为目的。楚雄州法院系统2007年到2009年三年间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345件,我们对其中法院决定审理的29件案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发现要求启动再审的目的都是希望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其实,从两者的语义上也应看出目的的不同,“审判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审判之监督,再审仅仅是达到监督目的的手段而已。 荿3、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法律效力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当然的启动”,法院可以主动发动再审,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不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院长发现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检察机关同样可以通过抗诉主动发动再审,法律的规定使法院和检察院在此点上表现得非常默契,是逢抗必再审。而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当事人启动再审是“可能的启动”,其申请再审成功以否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或指令。法院和检察机关发动再审无期限的限制,使得法院和检察机关只要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无论过多长时间都可以发动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二年(特殊情况下是二年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特殊情况

刑事再审申请书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王某,男,52岁,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某市。 辩护律师: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武绍智赵春雨 案由:王某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16日(1998)杭某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8日(1998)某法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16日(1998)杭刑初字第36 号刑事判决书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8日(1998)浙法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 2、请求对王某一案立案再审,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及理由: 一、王某一案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第4页写道:“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中共某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帮助和解决某丝绸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借贷资金和某集团与某制药有限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分别收受某丝绸集团公司总经理高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某贿赂的钱财,共计现金人民币155000元,美金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7150元的松下彩电1台。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行贿人高某、夏某的供述及证人高某、严某、沈某、沈某某、胡某、张某、费某、蔡某的证言”。《判决书》第5页写道:“证人胡某、施某、吴某、缪某、钱某、鲍某的证言及某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县财政局、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向某丝绸集团公司、某县某集团公司提供贷款的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书证,证实王某在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上向上述证人打招呼,要求支持和亲自出面为某集团争取合资项目的事实。并有行贿人高某、夏某的供述相互印证”。 而实际上,庭审过程中上述证人根本无一人到庭,其证言大部分未出示,且这些人中更有一些王某根本就不认识,甚至连名字都没听说过。因此判决书中所说“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根本就不是事实。王某一案系因高某检举而起,而高某检举的内容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曾多次发生变化,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出具的,实属无中生有。并且,证人胡某、钱某等人关于王某在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上向其打招呼的证言也并非判决书所述,与证人作证的初衷完全不相符。现经律师重新调查取证,取得上述相关证人的证言,均系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有力证据。现分述如下: (一)证人高某于2006年11月27日出具的证言内容为:我叫高某,男,1951年5月23日生,家住某省某县城关镇西门河下1号,现在某有限公司工作,任董事长兼总经理。1997年天气很热的时间纪委找到我,把我关到戴河口水库旁边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六天六夜不让我睡觉,只给吃的,在第六天的上午我实在熬不住了,不得不按照纪委给我提供的材料出具证言,他们写什么我就说什么,

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

审理范围是民商事再审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即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再审请求≤原审诉讼请求。但调研发现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确定审理范围时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对再审请求、申诉请求、再审事由、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不加区分。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中包含申诉请求的,如“请求法院再审本案”、“依法提审”,未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再审请求和申诉请求混淆;仍对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审审理范围与再审审查范围重合;将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等同于再审请求,认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出的具体理由或答辩理由即属于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并予以驳回。 二是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认定不当。部分法官认为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如一审违反送达程序缺席审理的案件,只需对一审程序违法问题进行审理,在确认一审程序违法后发回重审即可,无需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造成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审理范围不当,再审审理程序简单重复再审审查程序的工作,随意发回重审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三是对原二审生效裁判再审案件的“原审诉讼请求”的理解不准确。部分法官未区分原生效裁判为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认为再审审理范围不得超过“原审诉讼请求”,即不得超过原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对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时超出原二审上诉请求范围的再审请求仍进行审理,扩大了这部分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违背了当事人处分权原则,损害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四是对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分歧较大,导致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统一。如部分法官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在原审中的辩述称内容作为其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部分法官将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作为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忽视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再审请求是反驳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二者在具体内容上必然不同。 五是对突破原审诉讼请求范围的例外情况考虑不周,导致错误允许或不允许当事人突破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提出再审请求。如对发回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未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予以审查,固守重审按一审处理的理念,允许当事人无故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再如对哪些具体情况符合允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情形存疑,进而对当事人合理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加强研究,进而统一再审裁判尺度,提出四点建议:首先,严格区分再审请求、申诉请求、再审事由和具体事实理由,确定再审审理范围的界线。明确申诉请求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的主张,再审事由是再审审查阶段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的依据,再审请求是再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案件如何处理的主张,而具体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为了让法院支持其再审请求或反驳对方再审请求而陈述的具体理由。在此基础上,向提出明显不属于再审请求内容的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其作出正确的表述;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不再纠结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严格区分再审事由和具体事实理由,结合事实和证据认定再审中新提出、原审中未陈述的具体理由是否成立。 其次,明确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为标准统一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所有围绕再审请求的攻击和防御均予审理。审理再审案件不区分再审事由为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不区分案件来源为提审案件、指令审理案件或抗诉案件等,也不区分最终结果可能为发回重审、维持或改判等,均以当事人再审请求的内容为审理范围,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各方为支持自己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提出的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成立。 再次,区分案件类型、当事人地位,确定某一类具体再审案件中“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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