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视角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海关监管视角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海关监管视角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Title:海关监管视角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10月13日

“货物”还是“物品”,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在海关监管的角度却有截然不同的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海关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税率、通关方式、许可证件等。一般来说,物品不能用于贸易,属于自用范畴,而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基于此,海关对于它们进境的具体规定并不一样,同一件商品按照物品入境与按照货物入境对于行为人产生的义务是不一样的,以下对两个概念作如下区分:

(一)物品

根据进出境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进出境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两大类,其中个人行李物品又包括随身携带、托运和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本文中的“行李物品”是个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包括邮袋、个人邮包、小包邮件、保价函件、非贸易性印刷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物品具有以下特点:

1、自用。即物品是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己使用的,而非用于出售或者出租,这里的自用包括境内外亲友间的相互馈赠。

2、合理数量。即“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在合理数量内,行为人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进境给予免税,若超过了合理数量但仍在自用范围内,

则对于超过部分征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对于“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有不同的规定。

(1)行李物品

若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若超过合理数额但在规定数额内,海关对超过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若超过自用,规定数额的范畴,则海关会按照货物征税。

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邮递物品

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二)货物

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范畴。货物的买卖双方为贸易关系,需要以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根据进出境目的可以将进出境货物分为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三类(本文中的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海关对于物品与货物在监管上的具体规定差异很大,就征税而言,一般进口货物需要缴纳的税

款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部分,法律规定减增关税的货物还需缴纳增值税与消费税。此外,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往往涉及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贸易关系

因此,是否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畴是区分货物与物品的主要标准。基于此,以下几点应值得注意:

1. 若免税进境的物品自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其中,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在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

2.近来比较火热的“海外代购”、“海淘”明显是具有牟利性质的,因此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需要按照规定纳税。

3.有些旅游团导游利用带团便利,指使旅客分散携带代购物品入境或以其它形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商品分散带进关虽然符合“合理数量”的条件,但其是用于贸易的,并不属于“自用”范畴,在性质上还是“货物”。海关监管下的货物与物品的区别主要规定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海关法》十二条将海关监管的对象区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类。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中进一步明确

了“自用”与“合理数量”的内涵。即“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对于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若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物品,则需要按规定缴纳进口税;而对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该按照货物征税。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海关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进境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进境物品,予以免税。

对于邮寄物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第一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第二

条“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对于货物,《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其外《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

此外,对于违反进境物品的税收缴纳相关规定的行为会面临惩罚:《海关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第八十六条中也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处罚的措施,海关对于“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或者“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的情形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基本要求 1.掌握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2.掌握海关对各类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要求。 3.掌握报关程序的含义。 4.掌握各类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一节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一)监管货物的含义:是指所有进出口货物。 (二)监管货物的分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直接进入流通、不再复出进口 2、保税货物:未交税,复运出境的货物,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三定特征。特定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 用货物),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4、暂时进出境货物:凭担保,原状进出境货物。 5、其他:如通运货物、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 (三)监管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到放行阶段 2、保税货物:进境到核销阶段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境到监管期限满或纳税后解除监管阶段 4、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到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实际进出境阶段 5、其他:(略) 总结:分类是为了区别进出境阶段是否交税交证、以及放行后是否继续监管,与填单无关。 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所有非实际进出境货物,一旦转为实际进出境货物,就要交证交税, 二、报关程序概述 报关程序:按时间分为前期、进出境、后续阶段。 如果一般进出口则要交税、交证,不继续监管。 (一)前期阶段:………………………………………………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1、保税货物中的加工贸易货物:前期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前期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申办“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料加工备案”。 (二)进出境阶段 [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须海关批准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阶段]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基本环节) 特税货物无征税阶段,放行后即进入后续阶段。 (三)后续阶段: ①保税货物:核销。 ②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③暂准进出境货物:销案。 ④其他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销案。

进口货物报关流程

进口货物报关流程: 进口报关流程大概流程:收货人预备进口单据→换单→报检→报关→办理设备交接单→提箱→提货具体操作:一、进口单据:1:收货人向货代提供进口全套单据;货代查清此货物由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船代操作、在哪里可以换取提货单(小提单)。2:进口单据包括:、装箱单、发票、合同(一般贸易)。3:货代提前联系场站并确认好提箱费、掏箱费、装车费、回空费。二、换单:1:货代在指定船代或船公司确认该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必须确认二程船名。2: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果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船代换取提货单(小提单)。注:“背书正本提单”两种形式:(1),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订舱人” ,则由发货人背书;(2),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三、报检:检验检疫局根据“商品编码”中的监管条件,确认此票货是否要做商检。四、报关(清关)1:收货人如果有自己的报关行,可自行清关,也可以委托货代的报关行或其他有实力的报关行清关2:报关资料包括:带背书正本提单/电放副本、装箱单、发票、合同、小提单3:海关:(1)通关时间:一个工作日以内(2)特殊货物:二到三个工作日(3)查验:a,技术查验:依据单据以及具体货物决定是否查验;b:随机查验:海关放行科放行后,电脑自行抽查。五、办理设备交接单1:货代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电放放货的传真件和保函)去船公司或船代的箱管部办理设备交接单。2:设备交接单:它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回箱人、运箱人与箱管人或其代理之间交换集装箱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有管箱人发放集装箱凭证的功能。它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换手续均在码头堆场大门口办理。注:拼箱货(CFS 条款交货),凭船代业务部进口科的通知单到箱管部交纳进口单证费,然后可凭“小提单”和分单到码头直接提取货物,无须办理设备交接单。六、提箱:1:货代凭小提单和拖车公司的“提箱申请书”到箱管部办理进口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卸箱费、进口单证费等费用的押款手续。2:若押款人不是提单上所注明的收货人,押款人必须出具同意为收货人押款并支付相应费用的保证函(保函)。3:押款完毕经船代箱管部授权后到进口放箱岗办理提箱手续,领取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并核对其内容是否正确。4:收货人拆空进口货物后,将空箱返回指定的回箱地点。5:空箱返回指定堆场后,收货人要及时凭押款凭证,到箱管部办理集装箱费用的结算手续。七、提货:1:货代或收货人凭小提单,联系拖车去船代指定的码头、场站提取货物。2:押款人到箱管部办理集装箱押款结算手续。注:拼箱货需要到船公司或船代理签取散货分提单(分单),提货时用小提单和分单到码头提取货物。六、申报1:货代根据发货人提供的报关资料及堆场或拖车提供的柜号、封签制作正确的申报资料。若申报资料与排载资料一致,只需将柜号、封签直接打印在排载时船代退回的六、七、八、九联;若不一致,必须打印出正确的二、六、七、八、九联,并填写开航前更改。另外,还必须打印正确的装箱单。(如果是场装,必须多打印一份装箱单给堆场进场用)2:现场操作凭正确的申报资料到码头或堆场盖“进场章” ,如果货柜已经进场或货物已全部到齐,则在第六联上加盖进场章。然后,凭申报资料和装箱单到船代申报。船代核对后,二、九联和装箱单留底,第六联盖申报章与七八联一起退还货代。七、报检:1:如果出口商品为国家规定需要做商检的物品,则需要发货人提供有关报检换单的相关单证。报关行提供发货人的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以及柜检单、报检委托书和一份已盖完进场章的排载单copy 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换通关单手续。报关时,报关单必须与报关资料一起递交海关。2:查验遇到换通关单商检查验时(技术查验/随机查验),必须通过报关行到商检局预约查验。被查验的货物不需要进码头,只需货物装柜完毕,就可以有现场直接带商检局的验货人到现场查验就可以了。此时的查验主要是针对货物的包装性能和生产批号。查验可以后,就可以换出通关单据。八、报关:1:一般情况下,发货人提供的报关资料包括发票、装箱清单、报关委托书和核销单。2:报关时间应在船开前两天至三天。3:报关形凭发货人所提供的资料,先打出报关单,并进行报关单预录入。申报数据录入电子计算机,海关接收到后,才可以向海关正式递交相关报关单证。4:整个报关过程需要半个到一个工作日。九、配载、装船:货物放行后应及时送码头配载;次环节一般由报关行操作,报关行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第六、七、八联送到码头配载室。码头接收后,会在第八联上盖章,退回报关行,转交给货代在签提单时使用,其余两联留下。第七联由码头转交给出口船舶的大副,作为配载装船的依据,而第六联在船开后交给货代留底。十、提单:1:“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它是收货人提货的凭证。2:提单内容:①船名航次②提单号③承运人名称④发货人⑤收货人⑥通知人⑦装货港、卸货港、转运港⑧货物的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体积⑨运费的支付条款⑩提单签发日期、地点、份数承运人或由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3:核对、更改提单必须在船东指定的时间之前办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改单费用4:签发提单或做电放,需要到船东或是指定的船代办理,同时必须备齐第八联和相关的保函,以及已付各项目费用的银行付款水单。同时,也可以凭水单开出已付费用的发票,交给财务记帐。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流程

实验9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流程 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念(含义、特征、范围);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使用规定); 一、概述 (一)含义 ——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 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 特定企业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 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特定用途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 途。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进口时减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减免进口环节消费税; 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在规定的期限,使用于规定的地区、企业和用途。 A.船舶、飞机,8年 B.机动车辆,6年 C.其他货物,5年 (三)范围 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见下表)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例如外资企业、港、澳、台及华侨投资企业. 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例如科研机构及学校进口的专用科研用品;残疾人专用品及残疾人组 织和单位进口的货物;国家重点项目进口货物,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等。 各个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列表 特殊区域特定减免税货物(均从境外进口的) 出口加工区(及珠海园 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 案清单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以外; 保税物流园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 具; 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除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 费品外。 保税区(填写进口报关单)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 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除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以外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图

报 关 实 训 报 告 小组成员:阚甜宇扬帅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 一、申报 1.申报流程:填制报关单→复核修改→提交打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海关审单→现场申报 2. 单证准备:准备申报的单证是报关员开始进行申报工作的第一步,是整个报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申报单证可以分为报关单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 报关单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带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性质的单证,比如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备案清单,ATA单证册,过境货物报关单,快件报关单等等。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有报关单。 (1)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一般来说,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有基本单证。 (2)特殊单证: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账册和电子化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有些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书、贸易合同等。某些货物的申报,必须有特殊单证,比如租赁贸易货物进口申报,必须有租赁合同,别的货物进口申报则不一定需要贸易合同。所以贸易合同对于租赁贸易货物申报来说是一种特殊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员提供基本单证、特殊单证,报关员审核这些单证后据此填制报关单。

3.准备申报单证的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填制报关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二、配合检查 1.含义: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海关通过查验,检查报关单位是否伪报、瞒报、申报不实,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2.查验地点: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3.查验时间:当海关决定查验时,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实施查验。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实施查验。 4.查验方法: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彻底查验

海关监管方式名称及代码对照表

中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署令第2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署长戴杰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 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舶和境外船舶。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 第四条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第五条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六条进境的境外船舶和出境的境内船舶,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七条经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所在地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第八条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九条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二)《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三)《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四)《船员清单》一份; (五)《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六)《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七)《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八)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监管货物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1 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申报的地点:(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②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③经过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在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可在起运地申报。④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的性质为一般进口货物时,向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第①②种情况属于一般情况下货物申报的地点。 第③情况属于转关运输的情况下,货物申报的地点。 ※转关运输:指是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 指运地:是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启运地:是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申报的期限(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星期日的,顺延到节假日或星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超期3个月由海关变卖处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处理。 ②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③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申报日期:(重要考点) 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日期 滞报金:(重要考点)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完税价格的5‰收

(二)保税加工货物 基本程序: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合同报核 范围 1、料件 2、成品、半成品 3、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 海关对于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5点)商务审批、备案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核销结关 监管延伸(监管的时间、地点都延伸) ※监管地点: ☆一般进口货物:进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运离进境口岸海关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海关监管的地点。 ※监管时间: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境起至提取货物止。 ☆保税货物:进境起提取货物后至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复运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 合同备案步骤:(重要的考点,步骤要掌握) (1)审批合同(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领取许可证 (3)将合同相关的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4)海关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由海关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台帐 (5)①不需要开设台帐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凭证 ②需要开设台帐的,应向银行办理“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手续。已设立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企业,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登记。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与其报关程序练习题

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2、关于申报地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进口/出口货物必须在进境/出境地办结海关申报手续 B.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必须在原进境地海关申报 C.保税货物转为一般进口时应当在货物原进境地海关申报 D.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申报 3、下列哪项表述不属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 A.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B.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C.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 D.一般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应填报为一般贸易 4、关于海关接受申报后的报关单数据的修改或撤销,表述错误的是: A.海关接受申报后,除非有正当的理由并书面申请海关核准,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 B.海关接受申报并已经通知查验的货物,收发货人提出申请修改报关单并不涉及许可证件、税费征收及统计指标的有关数据,能够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应兰§予以同意 C.海关接受申报后,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申报错误的内容可以修改 D.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并以这种价格申报被海关接受的,可以申请按商检品质认定的实际价格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修改原申报数据 5、关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配合海关查验的主要工作错误的表述是:

A.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B.回答查验关员的询问 C.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 D.填写查验记录单 6、下列哪种情况海关负责被查货物损坏赔偿: A.海关取样时造成的被查货物损坏 B.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货物磨损 C.确认海关查验记录单后发现的被查货物损坏 D.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查验时开拆货物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坏 7、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签发的进口证明是: A.进口货物提货凭证 B.进口货物证明书 C.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证明联) D.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8、A公司是加工贸易经营企业,B公司是加工企业,A公司签订加工贸易合同,进口料件交由B公司加工,回收后出口,合同备案手续应当由: A.A公司到A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B.A公司到B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C.B公司到A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D.B公司到B公司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9、下列关于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的表述错误的是: A.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B.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实际收发货

【行业资料】2008CC-第三章--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五)

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五) 其他监管货物、货物转关 (一)其他进出境货物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类型 运输形式 是否在我国境内换装运输工具 启运地 目的地 过境货物 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不论是否换装 我国境外 我国境外 转运货物 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换装 通运货物 有原转载航空器、船舶载运进出境 不换装 二、进出境快件 (1)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通关,否则需征得海关同意 (2)采用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报关 进境: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内 (3)申报期限 出境: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前 (4)申报单证 A 文件类:提交“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进境 B 个人物品类:提交“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a 关税额<50元的货物,免税的货样、广告,应提交“KJ2报关单”及其他所需单证; C 货物类 b 应税货样、广告(除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口付汇的货物),应交“KJ3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c 其他均按进口货物报关。 a 免税的货样、广告品(许可证件管理,出口收汇除外),出境应提交“KJ2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出境 b 其他出境货物,按出口货物报关 四、租赁货物 六、进出境修理货物 五、无代价抵偿物 一、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三、货样、广告品 二、进出境快件 七、出料加工货物 八、易卸、误卸货物 九、退运货物 十、退关货物 十一、放弃和超前未报关货物 1、概念 3、期限 2、转关方式

三、货样、广告品 1、证件管理 进口非许可证管理:货样A---凭经营权申报; 货样B 数量合理且小于1000元人民币---主管司局级以上证明申报; 数量不合理且大于1000元人民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申报; 许可证管理:无论是货样A或者是货样B,凭许可证申报; 自动许可管理:机电产品、一般商品无论货样A或货样B每批次小于5000元---免证 旧机电产品,需要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申报; 出口每批次小于3万元以下的---免证;两用物项和技术---两用物项技术出口许可证申报 欧盟、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纺织品,或以下情况可以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每批数量不超过50件(套、双、千克或其他计量单位,不包括打、吨等计量单位)出口样品; 出口美国,属美国进口商自用的非零售(无论价值多少)以及做了适当标注的金额少于800美元的样品; 其他列入《法检目录》的,无论进出口,无论是A或B,都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申报 2、税收管理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免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四、租赁货物 报关程序——由纳税义务人对纳税完税价格的选择来决定 一次性纳税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金为完税价格以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分期纳税——每期租金作为每期完税价格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租金>货价,故一般均选择一次性按货价纳税或按租金分期纳税 (1)按货价作为完税价格纳税:提供必要的单证,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放行后不再监管 A.以第一期租金和货物实际价格分别填报关单; B.提交其他必要单证; (2)按租金分期纳税: C.以第一期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征税,放行后继续监管; D.后期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报关、纳税; E.在租期满之日起30内办理结关,退运出境,如“残值”转让,按转让价为完税价格征税。 2.经营租赁货物报关程序 租金<货价,故只会按租金纳税 申报时将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以及货价分别填报关单,分期缴纳税款与上述(2)相同, 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关,将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五、无代价抵偿物 含义: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无代价抵偿物应符合的条件: 免费补偿或更换 与原货物相同或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税则号相同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内容

第三章海关监管物资及其报关程序 第一节报关程序概述 一、监管物资的概述 (一)监管物资的分类: 1、一般进出口物资:单边进出口不再复出进口 2、报税物资:保税加工物资和保税物流物资 3、特定减免税物资:三定特征。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 业自用物资),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4、临时进出境物资:特点是担保和原状出进境 5、其他:假如通运物资、出料加工物资、修理物资、租 赁物资等 (二)监管期限: 1、一般进出口物资:申报到放行时期 2、保税物资:进境到核销时期

3、特定减免税物资:进境到监管期限满或纳税后解除监管时期 4、暂准进出境物资:进出境到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实际进出境时期 二、报关程序的概述: 报关程序:按时刻分为前期、进出境、后续时期。 假如一般进出口则要交税、交证,不接着监管。 (一)前期时期 1、保税物资中的加工贸易物资: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物资: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物资中的展览品:申办“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他进出境物资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料加工备案”。(二)进出境时期 [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须海关批准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时期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物资。(差不多环节) (三)后续时期: ①保税物资:核销。 ②特定减免税物资:解除监管。 ③暂准进出境物资:销案。 ④其他物资中的出料加工物资、修理物资、部分租赁物 资:销案。 进出境物资类不和报关时期 报关时期 物资的类不 前期时期 (进出境前办理相 应的海关手续) 进出境时期 (进出境时需要实际办 理的海关差不多手续的 四个环节) 后续时期 (进出境后需要接 着办理才能结关的 海关手续) 一般进出口 物资/ 进出口申报 (海关决定是否受理申 /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历年考题 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下列进口货物不属于海关减免税优惠范围的是()。 A、保税区内自用的生产设备 B、残疾人组织进口的残疾人用品 C、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赠送我方的进口货物 D、科学研究机构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的科技开发用品 答案:C 解释: C属于一般进口货物的范围。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掌握) ①船舶、飞机:8年 ②机动车辆:6年 ③其他货物:5年 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计算。

多选题(2001年考题) 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具有显著的管理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哪几个方面: A.脱离特定使用范围,应按实际去向办理相应的报关和纳税手续 B.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可减免进口关税 C.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D.货物进口验放后仍需受海关监管 答案:ABD 单选题(2007年考题)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正确海关监管期限是:() A. 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B. 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C. 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家用电器,6年;其他货物,5年 D. 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答案:B (三)范围 特定减免税货物大体有三大类 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 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 (四)管理

第四章-海关监管货物及报关程序练习题

第四章- 海关监管货物及报关程序练习题 第四章海关监管货物及报关程序练习题 一、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请选择正确的通关规则()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 B:所有的进出口货物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后才能放行,有关当事人应配合海关查验 C: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有关当事人应配合海关查验 D: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交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2.某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境外订购一批进口货物,在如实申报,接受查验,缴纳进口税费后由海关放行,该公司应凭下列哪种单据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货物:() A ?由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证明书” B.由海关加盖了放行章”的货运单据 C ?由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D、由海关签发的进口收汇核销专用报告单 3、关于申报期限,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 B?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 C .经海关批准予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 D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申报 4、下列关于进、出口货物申报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进境之日起14内,向海关申报 B、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C、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D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后的24小时向海关申报 5、关于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经海关批准单独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的,以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时记录的日期为申报日期。 B、经海关批准单独以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关员在报关单上签字表示接受申报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C、在先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后以纸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纸质报关申报的时间为准 D、在采用电子和纸质报关单申报的一般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时间为准 6、某批进口货物,自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收货人或其代理 人仍未向海关申报。这种情况海关应采取下列选项中的何种方式处理:() A、将货物提取变卖,价款扣除各项费税后,余款保存一年,经收货人申请可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B、将货物扣留,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报关时罚款处理

货物出口报关流程

货物出口报关流程 货物出口报关流程一般包括:申报、查验、征收税费、放行、结关等环节。 javascript:;方法/步骤 1.申报 在—般情况下,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货前244、时内向货物的出境地海关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并随附下列单据: (1)基本单证。主要包括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如:由货物的收发货人 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的商业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装箱单(单一品种且包装一致的件装和散装货物可以免交)、提货单或装货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签发的减免税证明等。 (2)特殊单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 件、配额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国家法定检验检疫的商品,应交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和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3)预备单证。海关认为必要的应检验的贸易合同、信用证副本、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 位的工商执照证书、委托单位的账册资料和其他有关单证。 2.查验 (1)概念。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 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2)查验实施*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 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报关员复习指导:第三章第五节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五节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结合第五章第五节一起复习P315) 一、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历年考题 根据现行海关规定,下列进口货物不属于海关减免税优惠范围的是()。 A、保税区内自用的生产设备 B、残疾人组织进口的残疾人用品 C、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赠送我方的进口货物 D>科学研究机构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的科技开发用品 答案:C 解释:C属于一般进口货物的范围。 (二)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掌握) ①船舶、飞机:8年 ②机动车辆:6年 ③其他货物:5年 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计算。 多选题(2001年考题) 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具有显著的管理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哪几个方面: A,脱离特定使用范围,应按实际去向办理相应的报关和纳税手续 B.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可减免进口关税

C.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D.货物进口验放后仍需受海关监管 答案:ABD 单选题(2007年考题)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正确海关监管 期限是:() A.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B.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C.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家用电器,6年;其他货物,5年 D.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答案:B (三)范围 特定减免税货物大体有三大类 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 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 (四)管理 1、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应当由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办理。 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并 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符 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掌握)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 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注意: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说明

2010年报关员教材增减内容及与2009年教材对比 1、删除了09版教材18页海关总署的要紧职责。 2、删除了09版教材19页直属海关的要紧职责。 3、删除了09版教材20页隶属海关的要紧职责。 4、增加了2010年教材29页(三)1和2的全部内容。 5、增加了2010年教材35至36页的“(二)考试纪律”。 6、增加了2010年教材51页“(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的⑥。 7、增加了2010年教材52页“(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的⑥。 8、增加了2010年教材52页至53页的“2、禁止出口技术治理的'中国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部分。“ 9、增加了2010年教材56页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部分。 10、2010年教材62页“一(一)1(1)重点旧机电产品”范围删除了“旧水泥生产设备类”

11、2010年教材62页“一(一)1(2)消耗臭氧层物质”范围删除了10个10位商品编码。 12、2010年教材63页“2.201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治理的商品”范围进行了调整,改变了一类物资。调整了部分商品治理证件签发的主管机构。 13、2010年教材66页“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治理”,较2009年教材调整了顺序,内容未发生变化。 14、2010年教材68页至69页“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治理”内容为新增内容。 15、2010年教材69页“自动进口许可证治理的商品范围“目录一增加7类商品;目录二商务部发证的机电产品删除21个、地点机构发证的机电产品增加23个;70页目录三(重要工业品)删除83个。 16、2010年教材77页“《精神药品治理范围》1(1)删除了“肾上腺素”,增加了“复方甘草片”。 17、2010年教材77页“《麻醉药品治理范围》1(1)增加了“吗啡、海洛因”。 18、2010年教材79页至80页“九、美术品进出口治理”为新增内容 19、2010年教材86页“(二)差不多程序1(4)“增加了”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治理” 20、2010年教材87页的3(4)增加了“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治理”

海关监管视角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Title:海关监管视角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5年10月13日 “货物”还是“物品”,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在海关监管的角度却有截然不同的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海关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税率、通关方式、许可证件等。一般来说,物品不能用于贸易,属于自用范畴,而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基于此,海关对于它们进境的具体规定并不一样,同一件商品按照物品入境与按照货物入境对于行为人产生的义务是不一样的,以下对两个概念作如下区分: (一)物品 根据进出境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进出境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两大类,其中个人行李物品又包括随身携带、托运和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本文中的“行李物品”是个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包括邮袋、个人邮包、小包邮件、保价函件、非贸易性印刷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物品具有以下特点: 1、自用。即物品是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己使用的,而非用于出售或者出租,这里的自用包括境内外亲友间的相互馈赠。 2、合理数量。即“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在合理数量内,行为人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进境给予免税,若超过了合理数量但仍在自用范围内,

则对于超过部分征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对于“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有不同的规定。 (1)行李物品 若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若超过合理数额但在规定数额内,海关对超过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若超过自用,规定数额的范畴,则海关会按照货物征税。 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邮递物品 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二)货物 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范畴。货物的买卖双方为贸易关系,需要以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根据进出境目的可以将进出境货物分为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三类(本文中的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海关对于物品与货物在监管上的具体规定差异很大,就征税而言,一般进口货物需要缴纳的税

海关监管仓库

海关监管仓库 一.海关监管仓库的概念 海关监管仓库是指在海关批准范围内,接受海关查验的进出口、过境、转运、通关货物,以及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其实也是保税储存的一种类型,与外国的保税区域的功能有类似之处,主要存放货物以及行李物品进境而所有人未来提取,或者无证到货、单证不齐、手续不完备以及违反海关章程,海关不予放行,需要暂存海关监管仓库听候海关处理的货物。 这种仓库有的由海关自行管理,但随着进出口业务的增大,海关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自营诸多不便,现在基本上交由专营的仓储企业经营管理,海关行使行政监管职能。 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的货物有两个期限,如储存超过14天,海关要征收迟纳金;超过三个月仍不提取的,便视为放弃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变卖,款项交归国库。 二.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原则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都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调整了人们在进出境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和行为规范,明确了监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货物进出境活动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原则规定: (一)进出境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出境、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二)办理进出境货物通关手续的“人”必须是经海关注册的报关企业和经海关认可的报关员。 (三)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超期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四)当事人应向海关申报、交验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还应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及其他批件;交纳税费。 (五)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当事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六)进出境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间,非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卸、搬移、交付、提取、开拆、改装、调换、抵押、转让或者更关标记。 (七)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监管法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八)各类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实现需经海关备案、审核和批准。 三、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作用 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而海关监管则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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