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北方民族大学

公共经济学结课作业浅论分税制的起源及改革措施

学院:管理学院

姓名:大伟哥

班级:公共管理X班

学号:20099999

2011年11月11日

浅论分税制的起源及改革措施

一、分税制的历史起源

1980年代,中国实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沿海省份由点到线开始全面发展经济,地方和中央采用包税制。包税制的实质是“包盈不包亏”,地方财政每年仅向中央交纳定额的财政税收,部分地方采用减免企业税收的方式,截留经济发展成果,藏富于企,加上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通货膨胀,造成了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中央财政陷入严重危机的现象。期间共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的事,每次都大约是二三十亿元人民币。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双双迅速下降,形成建国以来未曾出现过的“弱中央”状态。中央财力不够,国防建设、国家的基础性投入均面临严重的经费匮乏状态。分税制改革自然而然地被提上议事日程。

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又称为“分税制”改革。以朱镕基副总理为主导,刘仲藜以财政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财税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身份,正式开始了分税制改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及税收结构进行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范围最大、调整力度最强、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财税改革。

二、主要内容

概括来说,其主要内容为: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

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

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财税制度。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方法。大致作法是:按税种划分收入;中央集中必要的财力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征税;有一套科学、完整的中央对地方收入转移支付制度。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在短期内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理想模式还缺乏必要条件。只能循序渐近,逐步到位。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

收入;在中央适当集中财力的基础上,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预算分级管理。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19 93年为财政体制改革测算的基期年,保证各地方1993年既得财力。凡实行分税制后从地方净上划到中央的收入一律按净上划中央收入的基数返还地方,称之为中央税收返还。考虑到地方支出正常增长的需要,中央税收返还按一定比例逐步递增,上划中央收入增量的北%返还地方,另外7 0%的增量留归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财力分配,要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原则。中央财政支出包括:国防、外交、武警.重点建设(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农支出和内外债还本付总,以及中央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费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费,以及地方各项事业费支出。

2、2.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具体划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人(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现在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房地产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通过以上改革,中央与地方直接组织财政收入的格局将发生较大变化。按体制测算,中央财政直

接组织的收入将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60%左右,中央财政支出约占40%左右,还有20%的收入通过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向地方转移。

3、3.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指原体制中归中央、实行新体制后划给地方的收入),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4、4、原包干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即: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和核定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

三、遗留问题及挑战

遗留问题:

1.税收体系存在多种不公平。

城乡税负水平的不公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太低,内外资税负水平的不公平。

2.再分配功能较弱。

区域间的再分配不公平,社会保障功能弱化。

3.部分财政支出责任不清。

4.促进经济成长的税收机制问题。

1)出口退税中存在骗税,欠税的问题;

2)生产型增值税造成国内一些企业负税太重。

5.反周期财政政策的长期化。

面临的挑战:

四、分税制改革的不足之处

首先是事权、财权划分不清。事权与财权不清是我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

陷,也是分税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但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并没有解决这个一直困扰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而把改革的重点放在了划分收入上。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与旧体制基本相同,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边界不明,使得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财责、财力缺乏科学的依据,这样更加大了中央与地方财力不清、事权与财权不相适应的程度,从根本上说,也就不可能较为彻底地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其次,采用基数法确定地方财政收支基数。采用基数法确定地方财政收支基数,实际上意味着将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以来形成的各地区财政负担不合理和财力分配不公平的状况固定化,既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有碍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在实际操作中,受扩大地方既得财力的驱动,一些地方常常采取“税收进、财政出”等做法,有的甚至弄虚作假,虚增收入,人为扩大地方既得财力基数。另一方面,以1993年为基数的税收返还方式,由于“保存量,调增量”加之省以下财政体制不规范,使得横向调节力度不够,不利于缩小业已存在的地区差距。

第三,转移支付制度安排不当。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形式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等。其中,前三种形式属于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属于有条件财政转移支付。我国目前采取的主要形式为税收返还,即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超过1/3。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这种形式对弥补地方一般性财力不足、实现纵向财政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主要带来了两方面问题。首先,政策引导能力不强,不利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由于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对资金的使用中央政府没有明确规定,其使用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中央政府无法利用它来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调节地方政府支出行为。其次,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这种形式下,地方政府基本上处于简单的收入接受者地位,对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缺乏激励机制。

第四,加大县乡财政困难。县乡财政作为五级财政最基层的两级,在各级财政都十分困难并且各级事权、财权没有明确划分的情况下,往往成为最后的“负担者”,其财政资源长期不足、效率低下。分税制改革最终成为县乡财政困难、尤其是乡镇财政困难的体制性原因。

五、政策方向的调整和改革

1.建立适应多级分税制需要的税制体系

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健全稳定的税制体系是分税制改革的前提,从实行分税制的西方国家特点来看,一是税种数量多,大都在50个税种以上,如美国大小税种有80多个,日本46个,德国50多个。二是税种结构以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系和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所得税系,为我国分税制的初步实施奠定了基础。但从税种数量看(我国目前有24个)与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差距,这关键在于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问题。我国与西方国家税种数量的差异也正在于此。我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很不健全,缺乏主体税种,收入规模过小,税源缺乏增长机制,有的还日益萎缩,不能随经济发展而增加。为了能够真正发挥分税制的作用,必须使地方税税源成为一个能够增长的变量,形成内在的增长机制。

对于具体税种的归属问题,总的划分依据是根据不同税种的特征、税源大小以及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等因素,确定不同税种分别作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凡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有利于发挥中央政府职能和便于加强中央对宏观经济调控作用的税种划归中央,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关系密切、税源分散、需要发挥地方积极性组织征收的税种划归地方,作为地方政府收入;与整个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使中央和地方在财政利益上有一个“联结点”,这对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

2.规范转移支付制度

国际转移支付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即单一的自上而下垂直的转移支付,也就是由上级政府通过特定的体制把各地区的财力数量不等地集中起来,再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宏观调控目标,把集中起来的财政收入数量不等地分配到各地区。另一种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其中纵向转移支付侧重于解决纵向非均衡问题,而横向转移支付则侧重解决横向非均衡问题。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从今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应采取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但现阶段,鉴于我国一直采用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形式,且目前转移支付应着重解决纵向非均衡问题,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使之法律化、

弹性化,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

从有利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和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应该从目前的收入分配型向宏观调控型转变。宏观调控型财政转移支付与收入分配型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不再把收入分配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目标,而更多地考虑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在注重公平目标的同时,更加注重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具体做法应该是构建以有条件形式为主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首先,缩小目前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主要用它来平衡地方预算,满足地方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开支需要。其次,扩大有条件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特别是配合型财政转移支付的建立。一是明确专项拨款补助的重点和专门用途,体现产业政策要求。二是地方政府必须按照中央专项拨款补助的具体作用匹配资金,发挥中央政府资金导向功能,促进地方政府扩大对上述资金的投入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与此同时,要健全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首先,转移支付规模要适度,并保持一定的弹性。转移支付规模一要考虑中央财政的承受能力,二要考虑地方行政事业的需求,三要考虑转移支付在额度、形式、结构方面保持弹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健全,逐渐提高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其次,转移支付要规范。逐步变现行的基数法为因素法,设计出一套科学的计算公式,作为转移支付制度的拨付依据,以提高透明度,防止主观性和随意性。所谓因素法,就是找出影响地方财政收支的各种因素,确定地方“标准支出”与“理论收入”作为体制基数。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支出基数因素法,即找出对地方财政支出影响的各种主要因素,如人口数量、土地面积、人均耕地、人均国民收入、民族成分、自然资源和社会发展情况,按其影响程度的大小确定计分标准,各个地方都按这一标准计算其分数,并据此确定财政支出基数。二是收入基数因素法,即根据税基、法定税率等项因素,计算各地方的“理论收入”。这种确定地方财政收支基数的因素法,具有基本统一的客观标准,比较合理、规范,但实行起来技术要求高,操作难度大,因而必须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3.合理划分事权、财权,合理分配财力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应该是,按照渐进式改革的方式,本着事权划分与政府职能转变、市场机制建立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相一致的原则,先易后难,逐步划清。这里主要应划分3个层次:一是“划分内外”。即划分政府与企业和私人间的事权,明确哪些事权归政府,哪些事权归企业和私人。界定的标准是社会共同事务,即凡是市场能够有效提供的事务,事权归企业和私人;市场不能或不完全提供或协调、只有政府出面组织才能实施的事务,事权归政府。二是“明确上下”。即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确定哪些事权归中央政府,哪些事权归地方政府。界定的标准是,属于全国性共同事务的事权,应由中央政府决策、承担和管理;属于地方性共同事务的事权,应由地方政府在中央统一政策许可范围内自行决策和承担,划归地方政府管理。三是“理顺地方各级”。即理顺地方各级政府间的关系,明确事权在省、市(地)、县(市)、乡(镇)政府间的划分。界定的标准是受益和规模,即政府活动或公共工程的规模庞大、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受益对象是市、县、乡范围居民的,则事权归市(地)、县(市)、乡(镇),由市、县、乡政府负责支出。在层次分明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划分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先划清各级政府所担负的政治、社会以及公共事务的事权边界,然后再逐步划清各级政府所负责的经济事务边界,最后过渡到完善、规范的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分税制。

此外,完善事权和财权的划分还应考虑市场化进程,即根据市场化的进程,确认哪些事情市场已经做了,政府在哪些事情上要多管一些。例如,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具备了部分市场化条件,财政就可对这些部门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或采取企业化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只有这样,财政才有可能真正增收节支,把资金投向政府应该涉足的领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4.县乡财政体制的重新构建

首先要实化中央、省、县三级财政,虚化市与乡二级财政,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

推动“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等项改革推进省以下分税制改革,实现县乡财政体制的重新构建。其次,重新界定县乡政府职能。根据公共财政和地方分权理论,我们认为县乡之间财政职能必须重新调整和划分。具体包括:从维护基层政权稳定这一前提出发,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公安管理这三大块事权原则上应大部分划归县级政府,小部分划归乡镇政府,即县级直属行政、司法、公安机关经费全部由县级财政管理,派出机关(驻各乡镇派出所等)经费大部分(如人头经费等)由县级财政管理,小部分(如非人头经费等)由乡镇财政管理。另外,义务教育、基础卫生、基础科学、基础文化、抚恤救济等主要划归县级政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协办责任。因此,义务教育费、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文化事业费、民政事业费等,其人头经费原则上由县级财政管理,非人头经费则由县级与乡镇财政按比例分摊管理。至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基础等事权,原则上按受益范围确定管理对象,其中跨乡镇项目事权主要划归县市管理,乡镇范围内项目经费主要由乡镇财政管理。再次,为建立省以下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还需要辅之以土地使用权流转、人口流动以及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县乡民主理财机制,实现地方财政民主治理,实现县乡财政融资多元化等等。

六、分税制意义

负面:

促使地方政府开始土地财政之路,造成本世纪初中国房地产价格暴涨,地方政府暴力拆迁事件屡屡发生,普通民众负担沉重,社会矛盾激化。贫富两极分化加剧,M型社会加速产生,中产阶级群体萎缩,蜗居蚁族相继出现,年轻一代失去了发展的机会和动力。

正面:

对于中央财政而言,分税制改革总体上是成功的。通过此次税制改革,中央财政得到了充足的财政收入。分税制改革通过后的十年内,财政收入从5千多亿元迅速窜升为近2万亿元。中央财政贫弱的局面得到改观,各项国家基本建设有了资金保障,实现了军队不经商等。

中国的分税制,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是一个不断寻求完善的成长过程。

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如何完善我国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这个复税制体系可以使我国税收多环节、多层次发挥作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更好地发挥了中央财政的再分配功能,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双赢”。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应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 一、现行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不够合理。我国现行

法律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只作了原则性划分,还不够清晰,也不够合理。一是一些应当完全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地方也承担了一部分;二是完全属于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也承担了一部分;三是部分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职责划分不够合理,执行中经常发生交叉、错位;四是各省、市、县、乡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更为模糊,地区之间差别较大。政府间支出责任不清、风险不明,为财政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 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基层政府分享的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对称。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合理的首要问题是收入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不相匹配,基层政府收入来源有限,不利于基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难以满足其正常的公共支出需要。其次是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窄,相当数量的政府财政性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既不利于政府间支出责任与收入的匹配,也不利于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此外,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主体,流转税具有税基流动性强、地区之间分布不均等特点,也为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增加了难度。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不够合理,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但是,由于大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都是出于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而设立的,随着各项新政策的出台,转移支付项目逐年增多,由此带来财力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财力化的倾向。同时,转移支付资

分税制改革背景

一、中国税收制度历史: 解放初期:中央对地方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 80s中期至90S中期的:财政包干制度 1994年至今:分税制 二:财政包干制度: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划分收支和税种: 它按照企业和事业的隶属关系,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支出彻底分开,明确各自的收支范围,并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划分流转税 收入: 地方:地方所辖企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收入归地方,工商税则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 中央: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归中央 支出: 财政 制度 东部和中西部的 关系 中央和地方的关 系 政府和企业的关 系

中央: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国防战备费,对外援助资金,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以及中央级农、林、水利,气象、工业、交通、商业、文教、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费,均属中央财政支出地方: 分级包干: 由于各省情况差别很大,中央政府对全国37个下辖财政单位(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一些计划单列市)实行六类不同的包干办: “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缴额递增包干”、“定额上缴”和“定额补助” 收入递增包干:以1987年决算收入和地方应得的支出财力为基础,参照各地近几年的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地方收入递增率和留成、上缴比例。在递增率以内的收入,按确定的留成、上缴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超过递增率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收入达不到递增率,影响上缴中央的部分,由地方用自有财力补足。 三、影响: (一)刺激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的积极性,同时由于乡镇企业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所以乡镇企业的税收不但几乎全部落入地方政府之手。 (二)中央财政增长缓慢,“两个比重”不增反降,影响经济发展。 “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 1979年第一个比重为28. 4%,到1993年已经下降为12. 6%;第二个比重也由1979年的46. 8%下降为1993年的31. 6%,中央财政不但要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维持平衡。(三)地方财政实力大于中央财政实力,所谓的“国家”能力受到影响。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重整税收结构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重成为流转税的两大重要税种,且这个时间段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4年7月1日期,消费型增值税在东北三省的石油化工业、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试点征收;2007年7月1日,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的采掘业、电力业等八大行业也被纳入试点范围;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以及泣川地震中受灾严重的地区;2009年1月1日,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全面取代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断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消费型增值税在经济活动中的益处不断展现,反观营业税变动不大,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经济的发展。 转型后的增值税能够有效消除重复征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分工,而这正是目前交通运输业在发展中所欠缺的。并且交通运输业本身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制造业之后另一重要环节,涉及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与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息息相关。众多企业与交通运输业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原材料、产成品的运输均靠交通运输,各企业外购交通运输服务的规模不断壮大。可以认为,国民经济中的各部分都离不开交通运输业,包括经济资源要素的开发、运输以及配置等,因此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关联度极高。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也对与之配套的交通运输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促使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因此,交通运输业的大发展必然是未来的趋势。首先应在税制上,对交通运输进行改革,使其缴纳更符合实际需求的增值税,并且结构性减税,可以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2012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先在上海试点。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11%,对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仓储、港口、机场等)以6%征收增值税。目前试点范围已经逐渐至北京、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并且有望在两年内推广至全国。可以说上海的试点走出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第一步,后来的试点正是根据上海试点情况不断修订政策。因此,此次针对上海交通运输业试点方案的解析是非常必要的。 1.1.2研究意义

营改增的原因及背景分析

营改增的背景: (一)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尽管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来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由此而造成的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差异,以及在整个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行日渐显现出内在不合理和缺陷。 (二)原有税制重复征税现象严重,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对原营业税单位导致重复征税。而对现行增值税单位,由于在购进服务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可抵扣,最终导致对未增值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与增值税自身定义相违背。 (三)原有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业发展。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疑是政府探索改革的积极信号的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其表现有两点:一是抵扣链条中断,人为加重部分行业税负。二是人为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完整。从本质上来说,增值税扩围改革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理顺经济关系。现行营业税的弊端很明显,即重复征税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已经在全国12个省市快速推进。伴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分税制改革(2)

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 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 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模式。我国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已近10年,其改革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市场经济下的分权原则,划分各级政 府的职责,初步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二是较大幅度提 高了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加了全国性基础设施和公共 工程投入,加大了对西部地区和部分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但是,分税制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却也不容忽视,亟待解决。 一、税权划分不明确、不合理 多年来,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政府包揽太多的状况 始终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也划分不清。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 划分收入,但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尚不 明确的条件下实施的,因而税权划分不明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 过分强调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而没有兼顾地方政府的利益,造 成税权过于统一;地方几乎没有任何立法权,税收的灵活性受到抑制,致使地方“费挤税”现象严重,分配秩序十分混乱。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税权划分体系在运行中所暴露的缺陷不断增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基层政府财政陷入困境 分税制使基层政府财源缩减,只能把筹资目光集中于农业。分税制改 革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就是把一些原来由地方财政支配的收入划 归中央政府所有,从而改变了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结构。在这一制度 安排下,基层政府为了自身收入的稳定,就把筹集收入的关注点由 1994年以前的偏向工业,部分地转向了农业。但是,规范的农业税数 量是有限的,难以提供基层政府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处于财政级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下中央与地方财政间的平衡关系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经济0901 魏光继关键词:分税制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税源差异联系 引语: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正蓬勃发展。“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的思想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 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特殊的国情,制定出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制度。然 而,一个制度的制定到实施并然存在曲折性,受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经济环境等诸 多方面的影响。那么,本文就将针对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展开讨论。 正文: 一:分税制的定义 首先介绍一下分税制的定义: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 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 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 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 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 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 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 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 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 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国际上的分税制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德国、 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另一种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 代表。两者各具特色。而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又有何不同呢?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 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 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 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 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 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其特点主要是: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 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 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 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 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对中国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十大成效分析

关键词:分税制财政体制体制改革十大成效 (一)初步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平均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财政经济实力迅 速增强,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加之税收结构变化滞后于经济结构的 变化,全国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支水平均较低,“两个比重”逐年下降。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公共品供求缺口不断拉大、且显性化,财政 收入相对量的下降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及其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范围过宽的矛盾,使得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和县级财政一直处于“紧运行”状态。改革 开放以来地区间财政经济发展差距呈不断拉大的趋势,连续实行了十几年的财 政包干制,又形成了较为明确具体、稳定的地方既得利益,加之中央财力拮据,中央政府均衡地区财政经济发展差距的能力较弱、阻力较大。由于长期计划体 制下形成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合理、不规范、不稳定的责权关系一时难以划 分清楚,也制约了财政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力度。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制建 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中国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作用范围及 作用方式、收支规模与结构等也需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来重新定位,作 为中国政府间公共财政关系制度化表现形式的财政体制改革也应从这一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上述条件下进行分税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一劳永逸, 只能采取渐进式策略,先构造起分税制的基本框架,然后在运行中再根据制约 财政体制的各种因素的变化逐步完善,以降低或“分期摊销”改革成本,减轻 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震荡。1994年推出并已运行了4年的分税制改革方案,以划分支出、划分收入、分设税务机构,实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为主要内容,初步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分税制体制的基本框架,在很大程度上 改革了包干体制下多种体制形式并存的不规范、不统一、不协调的状况,为理 顺政府间责权关系迈出了关键一步。 (二)增强了政府财政筹资功能,明显遏制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下滑的趋势 分税制主要按税种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源,并分设国税局和地 税局两套税收征管机构,分征分管,硬化了政府间资金上解、下拨的预算约束 关系,在划定的支出责任、税源、税权范围内,各级政府当家理财、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压力和动力明显增强,提高了地方政府开辟财源及征税的努力程度,减少了税源流失,增强了财政的筹资功能,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大幅下滑 的势头得到了遏制,扭转了财政收入长期低于GDP增长甚至负增长的被动局面。 (三)调动了地方政府培养和开辟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增强了地方财政 经济的自我组织、自我发展能力 分税制改革是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渐进式原则推行的,原属地 方支柱财源的“两税”划作中央收入或共享收入后,采取了税收返还的形式, 确保地方既得利益不受影响。具体操作办法是,以1993年为基数,按实施分税制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数额,确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因此,1993年 地方财政收入出现了超常增长。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率大都在30%以上,超过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 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中国房地产业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由于房地产行业上、下游产业多,产业涉及面广,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的重要产业。同时,伴随着房地产投资、消费的过快增长,房价日渐攀升,飞涨的房价已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可能成为社会和谐进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本文着重从分税制这一制度层面,进一步分析房价增长背后的制度问题。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许多学者提出了丰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分税制改革和土地财政的形成。华伟、艾华(2007),孔善广(2007)和周飞舟(2006)认为我国实行财政分税制,在中央财政收入迅速增长的同时,中央政府承担的相对义务大幅减少,地方政府则承担了过重的财政支出责任,地方政府必然会扩大财源,追求GDP 的增长增加财政收入,在土地和城市建设中获取“土地财政”。 二是土地财政与房价的关系。宫汝凯(2012),张涛(2009)和何苗(2015)认为较高的房价水平总是与较高的财政分权度联系在一起的,而较高的财政分权度又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密切相关。回归分析显示分税制的改革激励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规模的扩大;现有财税体制下,土地财政规模的扩大对住宅价格有正向影响。 由此可见,大部分的学者基本上形成了两个结论:分税制改革是

引发土地财政的形成的重要的制度性因素;分税制背景下的土地财政是推动房价持续快速上涨的不可忽略的因素。但已有研究近年来,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力度逐年增大,房价逐渐趋于平稳,进一步研究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1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分析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主要有四个特点:分税、分权、分机构和转移支付。分税制改革的直接目标是提高“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并进一步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质是财政集权的过程,它改变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权)分配格局,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11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巨大变化 查阅1978—2014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判断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变化可知: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从1978年的85%,逐步回落到近几年的50%附近,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78年的53%,上升

分税制下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及改革思考

分税制下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及改革思考 一、研究背景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称为“中国改革历程中的经典之作”,它结束了之前财政体制摇摆不定的局面,其框架和规则延续至今。但二十年后,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现实变化,这一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比如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而新一届政府正在力推的“营改增”改革,被普遍认为将倒逼分税制改革。 二、我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现状 (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 数据显示,2013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为48019.92亿元,地方财政支出119272亿元,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占比为40.26%。即地方每支出1元,有4毛来自中央拨款。201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为51874亿元,占中央财政总支出预算的69.3%。 (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结构 目前,我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方式主要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两种类型。一般性转移支付其主要功能在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项转移支付可以体现中央政策导向,主要为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三农”等公共服务领域。201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为24538.35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6%,其绝对额及所占比例均呈上升趋势。 三、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

目前,转移支付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事权划分不够明确,财政支出范围界限尚不够清晰。划分“财权”最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划分“事权”,而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恰恰是在对政府“事权”及支出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范围存在重叠、模糊和缺漏之处。 第二,财政转移支付种类过多,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我国出台新的重大政策时,特别是需要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时,往往会对财力相对困难的省市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助,造成转移支付种类众多。此现象造成年终中央与地方结算时,手续繁杂,制度不规范。 第三,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制约。当补助资金到达地方后,地方政府支配资金随意性较大,往往不能充分贯彻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所表达的政策意图,特别是当支出偏好不一致时,挪用资金的情况便时有发生。 第四,转移支付制度性的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撑和约束。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随意、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规模不确定等等,皆由此造成。 第五,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待完善。许多地方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没按分税制改革要求去规范,地方各级财政尚未建立起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本级收入和上级财政补助稳定可靠、自求平衡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各省辖区内的地区间财力差异依然较大。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思考

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及展望

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及展望 摘要:央地关系是中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维度,也是中国高速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建国以来我国的央地关系经历了中央集权、适当下放权力、过度集权等的不断的调整来探索适合中国当下的央地关系局面,由此也造成了中国央地关系"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纵观分税制,它从1994年提出实行到现在历经二十多年并没有被历史抛弃,而是不断改革来调整央地关系,所以分析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对中国后续的改革发展是有一定意义的。 关键词:分税制;影响;展望;央地关系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严重危机,出现"弱中央"的央地关系状态。1994年分税制的实行是为了改变"强地方弱中央"的央地关系的局面,分税制和央地关系是有密切联系的。分税制反映在财政管理体制上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也就是央地关系问题。央地关系主要研究的是央地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军事关系,相对应的政治关系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经济关系则对应财政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权力的分配上,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又是中国式的分权改革,作为制度安排,分税制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关系。 一、分税制对中国央地关系的影响 分税制改革的二十多年,中国的政治体制也不断改革,央地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分税制也是适应时代的变更和背景的变化而不断改革,既然是有改革那必然分税制也不尽然是完美的,只有充分分析分税制对央地关系两方面的影响,才能更好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分税制的完善,最终使得中国的央地关系能达到合理平衡的局面。分权、分税和分管,这三点都是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提出,而分税制也是通过这三点来作用于央地关系的调整。 (1)分权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关系首先就体现在财政上,在分税制实行之前的财政包干的政治体制下,地方利益随着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分权而逐渐形成,地方在征收税收的过程中只需要按比例上交中央一部分其他则完全属于地方,中央财政渐渐吃紧,对地方的掌控能力也越来越弱,这就要求对事权和财权进行再划分,平衡中央和地方政府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学论文系别数学与统计学院专业名称金融学 班级学号5121233 学生姓名刘星兰 指导教师刘喆 2015年1月5日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问题及建议 财政体制作为确定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是政府制定和实施财 政政策的重要体制依托,并对政府职能的有效行使和政府运作效率有着深刻影 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伴随着各个历史阶段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 财政体制经历了多次改革,总体的改革取向是由集权逐步走向分权#在建国初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施的是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从第一个五 年计划开始,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体制。改革开放后,为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从 1994 年 1月 1日起,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 体制改革。从 1994年运行至今,分税制财政体制显现出良好的经济与政策效应,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 的变化,既有财政体制也显现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一、1994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及之后的调整与规范 1994年分税制改革通过以事权划分为基础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 按税种的归属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分设国税与地税机构,建立中央对 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以及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妥善处理原体制补助 与上解事项,初步构建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级财政体制。1994年以后,中央依据体制运行状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格局、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以及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等方面对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 了多次调整与规范。 1、1994年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的主要调整与变动 (1) 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比例 (2) 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3) 建立中央和地方的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 (4) 成品油税费改革 (5) 其他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调整 2、1994 年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完 善 (1) 税收返还制度的发展与规范 (2)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3) 1994年后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与规范

浅谈中国税制改革

浅谈中国税制改革 姓名:任远班级:经济1221 专业:经济学学号:120112006 摘要: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税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本文将就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年来的税制改革进行分析,以解析出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引言:“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无处不在,通俗说,就是当一个人还在妈妈肚子里一直到入土为安的那一刻,税收始终与之相伴一生。稅收制度自最早的西周“市场税收”源起,经过2000多年的不断演变发展,依然延续至今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国家社会发展和人员的进步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论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否其最终的用途都是一个重头戏,国家如何运用税收收上来的钱才是民众所看重的。所以如何让税收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提供一个环境,如何让税收为经济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提供一个稳定的氛围,如何促进社会的公平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层面的优化与改革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正文: 1.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 1949年建国初期,我国各地税收制度很不统一。在一些老解放区,仍沿用革命根据地时期各自制定的征税制度。在新解放区,为了及时开展城市税收工作,按照“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除了将旧政权不合理的苛捐杂税以及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征税规定加以废除外,一般暂时沿用旧税法。因此,当时全国各地实行的税种不统一,同一税种的税率差别也非常大。如面粉税,东北为8%,华东为25%;卷烟税,华东为40%,华北为10%,东北为60%;烟叶在华北不征税,而华东、中南都要征税。至于各地区的完税凭证和管理方法更是五花八门,很不一致。这种情况与全国统一的新形势很不适应。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讨论研究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和加强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精神,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于1950年1月由政务院发布施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了统一全国税收的要求,规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立法权限,提出了加强税收工作的制度措施。与此同时,政务院还公布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这标志着我国新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迅速建立起来。 随着新的税收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执行,城市工商税收收入也开始迅速增长。1950年上半年就达到了与公粮收入相等的地步,完全改变了以往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村公粮收入的局面。1950年6月,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整了工商税收,简化合并了一部分税种、税目,调整了部分税率,改进了征收方法,并在调整的基础上修正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同时由财政部公布了这些暂行条例的施行细则,从而使我国新的工商税收制度逐步趋于完备。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北方民族大学 公共经济学结课作业浅论分税制的起源及改革措施 学院:管理学院 姓名:大伟哥 班级:公共管理X班 学号:20099999 2011年11月11日

浅论分税制的起源及改革措施 一、分税制的历史起源 1980年代,中国实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沿海省份由点到线开始全面发展经济,地方和中央采用包税制。包税制的实质是“包盈不包亏”,地方财政每年仅向中央交纳定额的财政税收,部分地方采用减免企业税收的方式,截留经济发展成果,藏富于企,加上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通货膨胀,造成了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中央财政陷入严重危机的现象。期间共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的事,每次都大约是二三十亿元人民币。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双双迅速下降,形成建国以来未曾出现过的“弱中央”状态。中央财力不够,国防建设、国家的基础性投入均面临严重的经费匮乏状态。分税制改革自然而然地被提上议事日程。 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又称为“分税制”改革。以朱镕基副总理为主导,刘仲藜以财政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财税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身份,正式开始了分税制改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及税收结构进行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范围最大、调整力度最强、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财税改革。 二、主要内容 概括来说,其主要内容为: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 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 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财税制度。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方法。大致作法是:按税种划分收入;中央集中必要的财力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征税;有一套科学、完整的中央对地方收入转移支付制度。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在短期内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理想模式还缺乏必要条件。只能循序渐近,逐步到位。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分税制概况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一)我国分税制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二)我国分税制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目前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意义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意义,无论是相对于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财政管理体制,还是在更为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关系基础,提高财政收入占GDP、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两个比重而言,都是值得称道的。十余年来的平稳运行和从容调控也证实了这一点。但作为当时条件下的一种渐进改革方案,随着实践的进展和矛盾的累积,体制不完善之处也不容忽视。 支出调控能力仍有较大差距 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虽然实现了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两个比重”的迅速提高,彻底扭转了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长期被动的局面,但财权的调整并不意味着事权关系也同时得到理顺,通过支出体现的调控能力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一问题可从三个方面来比较:一是财政总支出占GDP的比例偏低。 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的规模平均达到了GDP的40%左右,中东欧等转轨国家2000年分别平均达到了42%和33%。我国财政总支出的规模在改革开放后一直呈下滑趋势,分税制改革后这一趋势得到扭转,但直到现在这一比例也只有20%多一点。二是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偏低。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平均达到了60%以上,一些转轨国家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平均也达到了60%。我国中央政府占总支出的比重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态势。如果持续保持这种低水平的国家总财力和中央政府相对财力,就会在国家财政能力和实际需求之间出现比较大的缺口。三是预算外资金大量存在。不少地方为平衡财政收支,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把某些财政职能转移到其他政府部门,力求避免财政体制对地方财力的制约。这些被外移的财政职能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威相结合,缺乏必要的财政监督,导致地方预算外资金规模急剧膨胀。 省以下财政体制有两大矛盾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着眼于规范中央与省级财政之间的收入与支出关系,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并未作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两个矛盾:一是财政收支矛盾随体制运行而越来越集中于基层县和乡,一些正常性支出无法得到保证。财力集中缺乏划分税种的规范性,财权上收缺乏事权调整相配套,使县、乡两级支出基数和支出刚性增大,从而产生了省以下体制的矛盾和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不对称问题。二是基层财政矛盾已呈现向中央财政集中的趋势,逐渐形成支出的倒逼机制。在省以下体制无力自行调控的情况下,中央财政不得不在工资性支出、农村税费改革等方面实施专项转移支付,加剧了中央财政收入与实际可用财力之间的矛盾。在转移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各地由于经济发展基础和潜力的巨大不平衡,分税制后省际间财力调剂和省内县际间财力调剂的压力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与1995年转移支付制度刚实施时相比,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结构中,各种应急性的专项转移支付所占的比重,已取代税收返还等存量部分居第一位。在这些专项转移支付在财权、事权关系不规范的情况下,它的迅速增加可能使财力增量部分的支出安排脱离分税原则和财权、事权的匹配关系,重新陷入界定不清的状态。 政府行政级次需要调整

最新分税制

分税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原来实行的分级包干体制下,财政收入向地方倾斜,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各地包干方法各异,分配关系不够规范。故,分级包干已经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充分考虑了我国当时的国情和可能,并借鉴国际通行的分级分税预算管理体制的有益经验,是一种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预算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的基本架构: 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支出,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经费,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地方各级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捡法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以及其他支出。 2、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 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主要遵循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即:维护国家权益、涉及全国性资源配置、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归中央,中央收入占全国收入的大头。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化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化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3、建立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制度。 按照上述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划分格局,相对稳定的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分配关系制度框架基本确定后,地方的自由财力与其支出责任之间的差距很大。为了解决这种不对称问题,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应当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解决。但当时中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当时着重建立了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年核定。 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净上划中央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

分税制改革历程

最近,有传言称地税与国税人员的分流合并工作将于全国“两会”后启动,关于地税与国税拆分合并的话题再次引起关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由于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中央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的状态。中央财力的薄弱,使那些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必需的建设资金严重匮乏。正是这场财政危机,让党中央、国务院痛下决心,一场具有深远影响的分税制改革在中国拉开了序幕。

1991年的全国财政会议,给一位刚到财政部工作的人士留下了深刻的记忆。当时的财长是王丙乾。这位工作人员说,每年财政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做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当时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第二年的预算无论如何都安排不了,有一个大的窟窿,因为前一年税收只有2970多亿元,很多地方非常困难,又赶上贵州遭遇大灾,中央没有钱给地方。王丙乾出于无奈,要各省作“贡献”,从1000万到1亿元不等。(图为王丙乾) 财政会变成了“募捐”会。一些财政厅厅长却对王丙乾说:“跟我要钱,我可没有!”一些富裕省份的财政厅厅长与财政部长当面“反目”。“很多年过去了,我还在为王部长难过,那时做财长非常可怜。”一位财政部干部回忆说。(图为王丙乾)

“反目”有没有道理?有!比如广东,依据与中央签订的财政大包干“契约”,每年只向中央财政上交22.74 亿元,递增9%,再要钱就超出“合同”范围。但是,让财长下不来台的是,原以为由于中央给了广东很多优惠政策,就连关税都留给了广东,中央财政遇到困难,要点小钱会如此不给面子。(配图)

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共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的事,每次总数大约都是二三十亿元。其实人们心里都清楚,名为“借”,实为“取”,就是要地方“作贡献”。(配图) 财政会议还向地方“压”税收指标,压不下去预算盘子就定不下来,中央财政下一年度就无米下锅。因此,财政会议上“罗圈架”打得不可开交,税务局长跟财政部“打”,地方财政厅厅长也跟财政部长“打”。税务局说:我们收不了这么多。财政部坚持不让步。当时,几乎所有省份对中央下达的税收指标提出异议,特别是富裕地区。一年一度的全国财政会一开就是半个多月到20天,会上不是认真总结财税工作,变成人们为“领任务”,分税“收指”标而争执不下的会议。(配图)

(完整版)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由于行政权力的垂直集权,往往出现上级出政策,下级出钱的情况,中央将所应承担的政策负担转移到地方,同样的,在省级政府及其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县乡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不相匹配的事权。同时,由于基层财政增长缓慢,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支出要求的增长速度,基层政府只能通过借债履行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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