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支行关于开展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专项治理活动的总结

某某支行关于开展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专项治理活动的总结
某某支行关于开展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专项治理活动的总结

某某支行关于开展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专项治理活动情况的总结

某某分行:

根据市分行的安排,按照《某某银行某某分行关于开展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行及时研究部署,认真开展了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一是落实责任。为了确保开展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专项治理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支行成立了由党委书记、行长任组长,党委委员、副行长为副组长,机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及排查摸底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某某同志负责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专项治理活动的指导、检查和总结工作。从而,全行上下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和责任机制,为开展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专项治理活动奠定了组织保障。二是签订了承诺书。支行以部门、网点为单位组织全体员工签订了《员工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XXX份,《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

资自查申报表》XXX份。同时,各部门、网点建立了《员工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台账》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治理项目台账》。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支行于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召开了党委会、行长办公会,晚上召开了全行干部员工动员会,会上,党委书记、行长就如何把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重心落实在“治本”上,提高防范意识,找准隐患源头,狠抓制度执行等方面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辖员工务必做到“两个充分认识”,消除风险隐患:一是充分认识当前案件治理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二是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提高工作的坚决性、深入性,端正态度,迅速行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机构、部门召开了员工动员会,对上级的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教育员工严守从业底线,充分认识员工参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危害性。要求全行每位员工围绕排查内容进行自查,每位员工填报了《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自查申报表》,对存在有问题的向组织如实说明情况,如实汇报。各机构、部门及时对文件精神进行传达学习,使广大员工认识到银行业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潜藏的风险,尤其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的形势下,民间借贷纠纷增多,部分民间借贷甚至可能演化为非法集资活动;一旦民间借贷出现纠纷,参与群众易将银行业员工的个人行为与银行业机

构的经营行为挂钩,不仅将对银行业员工个人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也将给银行业机构带来声誉风险,损害银行业机构的社会形象。全行参加学习的员工共XXX人次(不含内退人员),学习面达100%。

三、细化措施、分层开展。一是设置专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支行举报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举报邮箱:XXXXXXXXXXXXXXXX,接收有关检举违规行为,并对举报属实者设有奖励措施。二是分层排查,支行一把手负责对副行长进行分析排查,副行长负责各分管条线的分析排查和对挂包网点正副经理及员工谈话,支行部门、网点正副经理、主任负责分析排查自己部门和网点的全体员工。三是开展了网上测评。从X月XX日开始至X月XX日止员工行为网上排查人次达到XXX人次,其中:高管XX人次,内设机构负责人(含副职)XX人次,机关操作人员XX人次,营业网点负责人(含副职)XX人次,营业网点人员XX人次,网上测评率达100%。

四、具体做法

在排查过程中坚持“五个结合”,即与开展员工家访结合,进一步加深对员工及其家庭的了解;与客户走访结合,进一步加强对员工日常服务及工作行为的了解;与员工个人举债相结合,对员工个人贷款、借款及家属个人贷款、借款逐笔排查分析形成债务的原因;与外部走访结合,重点对工

商、公检法等部门进行走访,了解员工经商办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等情况;与举报排查结合,畅通电话、邮箱、网络等举报渠道,进一步扩大了信息来源渠道,更好地掌握员工8小时内外的行为动态。

(一)组织开展了全员自查。全行干部员工签订了《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自查申报表》,共XXX份,每名员工按照方案确定的12种内容,逐一开展了自查,并作出了承诺。

(二)组织开展了单位排查。支行以部门、分理处为单位,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照方案确定的12种内容,对每一名员工进行无记名排查,单位排查登记表统一移交本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备查。

(三)开展了专项检查。我行在此次专项治理活动之中,抽调各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重点检查内容除上述12种异常行为表现之外,还特别要关注存单凭证号、归属地、经办柜员号或姓名、银行印鉴的真伪,以及公章和业务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对可疑问题要采取上门对账、调取视频监控录像等措施进行深入核实,对员工账户可疑交易信息,特别是对其中交易量大、交易对手多要进行重点核查,对异常行为全部检查到位,并形成核查说明和要点提示。

(四)开展了座谈走访。一是开展了内部座谈。全行共对XX人进行了座谈。二是开展了外部走访。走访员工家属

XX名,亲友XX名,客户XX户,走访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外部监管机构等XX个。

(五)加强信访举报问题核查。支行纪检监察部门首先对被查单位近3年来信访举报情况进行了清理,从中查找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线索,有针对性的进行排查和座谈走访。其次是对专项排查期间有信访举报的,进行及时核查。

五、治理结果

通过全行XXX名(含内退)干部员工的排查,大部份干部员工都能够牢记岗位职责,树立行业形象,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各种表现均正常;但通过网上互查发现有X名员工存在经商办企业情况和X名员工有大额负债。支行对网上测评发现的经商办企业情况,找相关人员进行了谈话和进一步作了内查外调,无证据表明该员工存在此问题;对X名员工有大额负债的问题,支行落实了专人重点监控。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县委巡察整改要求,结合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现就开展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范围 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整治内容 重点对20XX年以来相关问题开展整治:(1)单位违规经商办企业;(2)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3)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到企业任职,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等。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1年3月底前完成)。各科室(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本方案精神,把治理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基层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要结合本科室(单位)实际情况,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细化治理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推动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自查自纠(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1.对照查找。针对整治内容,各地、各部门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经商办企

业、党员干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和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 性组织中违规兼职取酬的政策规定(见附1),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2.登记填报。根据排查情况,认真填报表格。各单位重点填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商办企业情况(见附2);党员干部重点填报个人有无经商办企业、本人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兼职(任职)取酬等情况(见附3),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填写《XX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见附4)。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填写专项整治有关自查表格,没有违规行为的实行“零报告”。3.核实上报。各单位对本单位及干部所填报的自查情况登记表要进行核实,避免少报、漏报、瞒报。10月20日前,各县(区)纪委、市直各部门将《XX县(单位)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附2)、《XX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附4)、《XX县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附5)上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市党政办公大楼XX房间,电话XX)。凡有经商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或兼职(任职)取酬情况的,提供相关文资料复印。 (三)重点抽查(20XX年11月20日前完成)。根据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部分单位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

银行职员作风建设自查报告

银行职员作风建设自查报告 根据**函[20xx]257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支行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思想道德方面 1、在日常工作中,未出现差错较多、任务完成不及时、敷衍、推诿等责任心不强、作风不扎实的行为; 2、未有经常迟到、旷工、早退等不遵守劳动纪律和情绪低落、工作消极的行为; 3、未有经常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的行为; 4、未有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客户红包、手续费,索取财物或借 用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报销各种费用、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二)日常生活行为方面 1、未有经常出入歌舞厅、宾馆、娱乐场所等,消费与正当收 入严重不符的行为; 2、未有经常以钱物为赌注打牌、打麻将或参与赌球、玩游戏 机等其他变相赌博的行为;没有涉嫌“黄、毒、黑”等违法违纪 行为; 3、未有长期拖欠贷款、借款不还,或信用卡恶意透支,或经 常找人借钱的行为;

4、未有从事第二职业或做生意,或利用工作之便帮助亲戚、朋友做生意的行为;没有上班时间传呼、电话不断,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的行为;没有经常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期货或参与传销的行为; 5、未有因家庭重大变故,造成情绪波动较大的行为;没有经常深夜不归或夜不归宿的行为。 (三)业务管理方面 1、未有对金融规章制度及上级的精神不认真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情况,明确本单位或本部门各业务操作岗位职责; 2、未有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情况,及时解决网点需要解决问题; 3、未有对违纪违规行为或业务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制止、报告和处理的情况; 4、未有办理业务越权行事的行为,未有网点、部门负责人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 5、未有财会部门主管、主管行长、行长不坚持每旬、每月、每季对所有尾箱现金进行清点的情况; 6、未有不按规定安排对重要岗位进行轮岗的情况。 (四)业务操作方面 1、未有不按规定对账而出现账账、账实、账表不符的情况;未有未经会计主管审核或授权,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行为;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最高法院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f7791142.html,2011-01-07 10:5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问题专项整治的自查报告根据文件精神,组织6所学校70多人遵照文件精神,开展了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活动。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了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中心小学、各村校结合实际,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统一组织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各校主要负责人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全员动员,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 学区要求各学校认真学习文件文件精神,由校长负责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肃工作要求,认真自查自纠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学校要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狠抓工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带头登记申报,带头纠正违规问题。各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 2.掌握政策、依规清理。各学校专项清理工作机构要认

真学习领会和尽快掌握专项清理工作政策,注意把握清理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式方法,严格按规定和要求开展清理工作,严格按政策纠正违规问题,确保清理工作扎扎实实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3.严明纪律、实行问责。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按要求主动纠正违规问题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理;对群众举报或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于顶风违纪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清查 此次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全体教师共同参与,自查自纠参与率达到了100%。各学校组织教职工如实填写了相应表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区。 在自查自纠专项工作中,没有发现教师有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收到相关的举报。 今后,各学校还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巩固成绩,以实际行动响应党风廉政建设。

个人经商办企业自查报告表

个人经商办企业自查报告表根据区纪委发《关于对全区公职人员涉嫌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XX〕83号﹚文件精神,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商办企业问题整改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后的又一项重要任务,能够让干部职工不利用职权谋私,保持更加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营造一个干净的行政环境。为了确保经商办企业问题整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我中心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了经商办企业问题整顿工作会议,成立了西峰区政府采购中心经商办企业问题清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排人员对干部职工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核实,使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按照《公务员法》和《xx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甘办发〔XX〕10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全区各级各类公职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凡已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公职人员务于XX 年12月10日前一律从企业退出;不愿意退出的,按省市《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文件规定,经批准可离职、停职、辞职,提前退休创办企业。我中心在职人员x人,其中科级干部x人,一般干部x人,为了使经商办企业清查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中心采取领导干部自查、领导小组调查的方式,

经查实,我中心无经商办企业人员。 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心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识,巩固经商办企业清查成果,打造清正廉洁的行政环境。我中心领导小组下一步工作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确保经商办企业工作落实后不反弹。 1.公示本次经商办企业清查结果。 2.建立中心经商办企业人员举报机制,干部群众监督,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 根据县纪委《关于进一步开展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中心认真开展了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中心对照文件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现把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落实上级文件规定,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召开了党组办公会议,贯彻文件精神,明确职责任务,对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进行了宣传、部署。 二、统一思想,措施得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了领导干部登记报告经商办企业等有关事项工作。逐条进行对照文件精神,树立广电系统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认真填报,公示上报。党组要求登记对象如实填写

银行员工排查及岗位轮换情况汇报

银行员工排查及岗位轮换情 况汇报 我行接到市分行关于对员工行为排查及岗位轮换的通知后,非常重视,按照市分行要求的内容,制定出了实施方案,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认真抓了此项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党委重视,制定方案 为了将此项工作实实在在落到实处,我行党委多次研究,针对排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岗位轮换的办法和采取的措施,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5月25日以我行红头文件下发到各个营 业网点,使全行员工明确了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和内容,也对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组织人员,调查摸底 我行共有干部职工XXX人,重要岗位及一线操作人员占到80%,为了搞清这些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年限,我行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部室主任共8人,深入到各个营业网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摸底调查,并填写岗位年限报表,在调查统计中全行共有XXX人在原岗位工作超过3年以上。通过调查摸底,支行党委掌握了基本情况,为开展岗位轮换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岗位轮换,落到实处

根据摸底的情况,我们首先由各营业网点的负责人按照本单位员工的工作能力,本着从工作出发的原则,定出应轮岗的名单及拟定岗位,由行党委审查同意后,召开本单位全体员工会议进行宣布调整结果,并由支行配合单位负责人做好交接监督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我们已对营业部、基层各营业网点、储蓄所超过年限的XXX名员工全部进行的轮岗,在支行的监督下已按规定进行了交按,止目前未发现有任何违规违纪和差错事故。 四、周密安排,认真排查 对员工的行为排查,我们按照市分行要求排查的对象和内容,采取座谈和调查的方式进行排查,首先从各部室及营业网点负责人开始进行逐个排查。我们从5月27日开始由行党委三名成员全部参加,和行一般员工单个进行座谈,了解部门负责人的思想作风、工作行为、纪律行为、生活作风等四个方面的表现进行了重点调查,同时,我们走出去深入到企业,对有关业务负责人有重点的进行了调查。部门负责人对所管辖的员工也通过座谈和调查的形式进行了全面排查,通过座谈和调查,止目前我行的中层干部及所有员工没有发现有任何违规行为、没有高消费、没有经商办企业、没有炒股和参与黄赌毒活动。 二0__年六月三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预防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事件,保护公众切身利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款的区别。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危害。扰乱了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带来社会不稳定,破坏和谐社会建设。非法集资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非法集资活动会给这些人带来更大的伤害。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四条创新举报方式和渠道在内部视频系统上开辟

专栏,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邮箱网址,接受全民监督。 第五条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我行视频宣传系统的作用,引导和提高从业人员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认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利用各网点报送的大额现金备案表,筛选排查发生频繁的客户,从中发现员工及其近亲属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排查出违法犯罪问题,要重拳出击,努力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我行纪委和各网点、各部室签订不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第八条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从业人员发送远离非法集资风险警示信息。 第九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召集社会人员深入网点或在从业人员交友圈内开展拉网式暗访调查和取证。 第十条努力抓典型,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绝不手软,曝光典型案例,在全辖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经济联保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监督,将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纳入经济联保责任进行考核,形成一人违法多人担责的防控格局。

关于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情 况自查报告 关于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自查报告 县纪委党风廉政室: 根据县纪委《转发省纪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纪委发〔20XX〕57号)和《关于在全县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纪委发〔20XX〕64号)精神,现将本单位公职人员开展专项整治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 20XX年9月初,县委老干局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传达学习县纪委〔20XX〕57号、〔20XX〕64号精神,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全体公职人员个人自查申报及承诺进行专题安排,并要求工作人员对家属子女经商办企业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通过全面安排部署,使全体工作人员明确了任务,为扎实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二、开展自查自纠 县委老干局共有5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4人,非党职工1人)。根据单位安排部署,9月份以来,全体工作人员按照专项整治清理的7项内容认真自查;并填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自查情况登记表》进行自查,向

单位党组织上交了个人承诺报告书,详细自查了本人及家属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并向党组织作出了严格遵守党纪条规,不从事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承诺。经个人自查,单位党组织审核,5名工作人员均无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等现象。5名工作人员有3名工作人员(郭彩玲、刘琼、褚文成)家属子女无任何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现象;2名工作人员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中:薛增义同志家属在XX县惠民小区正门南侧经营一家小卖部,主要经营各类日常用品;宋虎年同志家属在临泽八一路口原农机公司家属楼下经营一家服装店,主要经营各类女式服装),他们均不存在利用工作便利为配偶经商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况。 三、公开自查结果接受监督 9月22日,县委老干局召开支委会议,对在职党员自查情况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在本单位党务公开栏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开,接收干部群众监督。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坚决杜绝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为营造清风正气、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奠定了组织保障。

关于治理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思考

关于治理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 办企业问题的思考 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掌握资源与权力的不平衡,不仅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法则,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而且会严重导致腐败的滋生蔓延,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治理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 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党政干部自己的名义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经营各类流通或中介实体或生产性企业。二是党政干部以配偶子女或亲戚的名义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经商办企业。三是党政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或朋友、熟人关系入股经商办企业。 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其配偶子女在事业单位工作,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经商办企业。二是其配偶子女虽无工作单位,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经商办企业,打着党政干部旗号或党政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二、当前我县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现

状 近年来,中央、省、市、县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以党政干部个人名义在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经商办企业的基本上没有了。但是,隐形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还存在。隐形经商办企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种是以配偶子女或亲戚的名义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干部前些年一直在参与经办企业,随着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的出台,便将工商、税务登记转移到配偶、子女或亲戚的名义上,但实际上企业的事情仍然由其决策。第二种是利用手中职权之便为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如:有一党政领导干部的配偶没有工作,开了一个餐馆,他就把单位所有接待安排在自己配偶办的餐馆中去消费,一年下来接待费达15万元之多。第三种是合伙参股,投资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干部以个人的名义入股,合伙参股,合作经商办企业,只出资不参加经营管理活动或者提供业务政策咨询,凭借参与股份从中分红利或索取劳务酬金、补助等。从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我县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有86人经商办企业,其中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有19人经商办企业。 三、治理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对策措施 治理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合理划分政策界线是前提,抓好教育是基础,健全制度是关键,加强

银行支行关于开展员工行为排查的报告

***银行***支行关于开展员工行为排查的报告我支行于10月25日接市行下发的《关于开展员工行为排查的通知》(***发【2011】189号)后,支行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按照通知排查表中的各项内容对全行员工的行为进行了一次彻底排查,现将排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此次排查工作,做到客观公正、事实就是,我行在接到市行通知后,立即对排查工作进行了详细布置及人员分工。此次排查工作由行长领导,副行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排查工作分为员工自查和支行排查方式相结合进行。 1、员工八小时内外的风险行为我行员工在八小时工作期间内的行为基本在支行各级领导的监控之内。对于不能实时监控的如上门服务一类岗位的员工,能做到高度关注其工作动态,通过不定期走访其服务客户等手段多方面了解其工作状态,另外还通过轮岗等手段防范风险。通过自查,未发现我行员工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有可能会引起风险的行为。 对于员工八小时以外的非工作期间,我行领导也长期通过员工大会、单独谈话等手段向员工强调八小时以外非工作时间对自己行为约束的重要性。并通过各种手段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行为动态,对于极个别可能会出现问题的员工,及时掌握其情况,通过劝诫等方式约束其行为。通过调查,未发现我行员工有高息放贷、民间融资、兼职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也未发现存在博彩及异常消费行为。

2、案件的行为 通过认真自查及日常监控,我行未发现员工中存在可能构成犯罪案件的可疑事项。如贪污侵占挪用、贿赂、其他犯罪和外部查办等。市行各级领导长期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对于支行行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等主要领导岗位同志严格要求,不断要求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对于支行重要岗位人员,如主办信贷人员等,我行能做到对其严格要求,禁止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收受客户任何财物,认真履行其职责。 3、可能诱发案件隐患的行为 对于员工的工作表现、经济往来、社会交往、家庭状况等事项,我行在曰常工作中都能做到时时关注和了解,及时掌握各项情况。对于有异常情况的都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做到准确详细的把握。经排查,我行员工各项情况和表现均属正常,未发现可能诱发案件隐患的行为。 经过此次排查,发现我行员工在各方面表现均正常,同时我行各项管理工作做得到位,在没有发现风险点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市行的各项制度开展工作,有效防范各项风险。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高度重视员工的案防工作,不断总结提高,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全行业务的快速稳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最高法院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总结

支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总结 为了全面落实2011年案件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分行要求进一步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在年末前组织开展全行会计人员道德风险全面排查活动,主动防范员工管理风险,全面完成案件防控年度工作任务。在接到分行通知后,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 一、成立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排查时间 2011年全年 三、具体排查工作汇报 (一)是动员自查阶段。召开动员会明确开展排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每位员工对照排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对今后自觉遵章守纪作出承诺。 (二)是全面排查阶段。通过召开员工思想动态分析会、开通信访渠道收集员工反映、走访员工亲属、所在社区和我行客户等方式逐级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员工异常行为认真分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帮扶,切实堵塞案件风险隐患。

高度重视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掌握员工思想动态。案防工作是一手工程,从发生的各类案件表明,平常对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不到位,极易引发案件,其教训是深刻的。我支行在排查中主要从以下几项对员工展开风险排查:一是性情是否有变化;二是精神状态是否有变化;三是消费是否有变化;四是工作态度是否有变化;五是家庭生活是否有变化等五个方面进行排查。重点对员工从事大额投机性交易、参与非法金融中介活动、私自代客撮合融资业务、参与经商办企业、参与赌博活动、大额民间借贷活动等17个异常行为逐一排查,通过找员工谈心,走访员工家庭,深入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调查、排查,掌握员工思想动态,确保员工异常行为不走过场。 组织全体员工观看再现真相录像,通过生动的案例让每一名员工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

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讲稿)

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相关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隐患。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如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众筹等的兴起,在发展过程中也催生了各种新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从事金融创新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序发展,既需要鼓励合理合法的融资流通,更需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学习和探讨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 早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然而,该规定将非法集资的定义落脚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和不周延性,不能有效满足新

形势下打击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需要。随后,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从法律要件和实体要件两个方面对非法集资进行界定,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民间借款主要形式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金融超市。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2、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3、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4、最高利息为基准利息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5、自愿支付高息,法院不予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银行员工行为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银行员工行为自查报告 篇一:银行员工行为排查自查报告 20XX年员工行为排查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落实员工行为排查制度,切实搞好员工行为排查的工作,以切实加强基础管理,掌握员工思想行为动态,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我部组成以主任唐淑敏、副主任韩成武为组员的行为排查小组。对15名员工的兴趣爱好、家庭状况、社会交际、日常工作表现进行了排查。现将我部排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查教育活动。以深入开展员工行为排查为契机,我部开展了规章制度学习和依法合规文化建设、案例剖析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通过每日晨会在开展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双十禁》学习教育活动。 二、排查方式。 1、采取上评下和员工互评的方式,填写《员工行为排查预警表》针对员工兴趣爱好、家庭状况、社会交际、日常行为表现四大项21个方面进行全面排查。

2、通过与员工单独座谈、家访、朋友采访等方式,以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重点排查内容。1、兴趣爱好排查重点关注:是否偏爱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参与股票、期货等投资活动;是否经常大额购买彩票、玩赌博性质游戏机、经常打牌等;是否参与涉黄、涉赌活动;2、家庭状况重点关注是否超出家庭正常收入购置房屋、车辆;家庭经济是否出现异常波动;3、社会交际方面重点关注,是否借债、是否有信用卡大额透支,是否与客户存在非正常利益关系;4、日常行为表现重点关注是否未按时轮岗;是否经常出现业务差错;是否越权处理业务;是否前期受到纪律处分又在类似岗位;是否使用他人印章系统办理业务;是否有意测试他人密码。 我部能够联系实际,找准自己的风险点,将员工行为排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密切关注员工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和动态,关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案件线索等。截至目前,全行员工都能够牢记岗位职责与任务,树立企业形象,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各种表现均正常,尚未发现所属员工存在不良思想倾向和问题苗头。 篇二:银行员工自查报告 银行员工自查报告 根据xx函[20XX]257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xx支行员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2010 年第1 期NO.12010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 总第78 期Sum78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李春,阎治力 (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2.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0) 内容摘要: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虽多次严厉打击, 收效甚微.本文力求从涉案罪名, 法律规制,侦查环节及投资心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对策;经济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6057(2010)01 —89 一O5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 ,现状与特征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 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云南省也时有发生,2007 年 1 至11月,云南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 起,涉案总 价值 1 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 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严 重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政府的 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 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 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 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 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 实物,股权 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 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 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 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 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当前打击的难点 (一)涉案罪名.概念不清,以表现形式代替规范名词,导致打击无力目前关于非法集资一词众说纷纭,还没有唯 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 “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叫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了变相吸收公存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较为普遍,认为: ”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实质上是一个罪群,它涉及四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整治的自查报告 根据文件精神,组织 6 所学校70 多人遵照文件精神,开展了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活动。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为确保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了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中心小学、各村校结合实际,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统一组织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各校主要负责人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全员动员,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学区要求各学校认真学习文件文件精神,由校长负责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肃工作要求,认真自查自纠 1. 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学校要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狠抓工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带头登记申报,带头纠正违规问题。各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

2. 掌握政策、依规清理。各学校专项清理工作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尽快掌握专项清理工作政策,注意把握清理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式方法,严格按规定和要求开展清理工作,严格按政策纠正违规问题,确保清理工作扎扎实实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3. 严明纪律、实行问责。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按要求主动纠正违规问题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理;对群众举报或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于顶风违纪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清查 此次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全体教师共同参与,自查自纠参与率达到了100% 。各学校组织教职工如实填写了相应表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区。 在自查自纠专项工作中,没有发现教师有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收到相关的举报。 今后,各学校还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巩固成绩,以实际行动响应党风廉政建设。 2018.5.29

工作报告 员工“亲属经商办企业对照检查情况报告

员工“亲属经商办企业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员工“亲属经商办企业对照检查情况报告 篇一:整治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自查报告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接.....纪委《转发市纪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的通知》(....纪发?xx?...号)精神,我办高度重视,严格依照文件要求,积极安排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成立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志任组长,全面协调部署自查自纠工作;办公室党总支书记...同志任副组长,负责监督自查工作各个环节的落实情况,确保自查工作成效;...同志任联络员,负责文件下发、材料收集报送等具体工作。 二、积极宣传确保成效 及时组织召开了县政府办公室全体干部会议,传达了市纪检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纪发?xx?...号)精神,要求全体干部对照文件规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三、张贴公示强化监督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工作能够真正发现问题,取得实效,办公室将自查自纠统计结果进行了张贴公示,并专门设立了举报电话(...),自

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反馈 —1—意见。 在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中,我办在编...名领导干部中未发现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利用公款、贷款或自筹资金独自办企业或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违规违纪行为。 今后,我办将进一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强化监督措施,努力搞好党风廉政建设。xx年8月19日 —2—篇二:xx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自查报告员工“亲属经商办企业对照检查情况报告 xx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县教体局[xx]581号文件,xx组织x所学校x人遵照中共xx县纪委《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xx]5号)文件精神开展了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活动。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员工“亲属经商办企业对照检查情况报告 一、全员动员 学区要求各学校认真学习教体局[xx]581号文件文件精神,由校长负责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二、全面清查 为了全面开展本次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全体教师共同参与,自查自纠参与率达到了100%。各学校组织每一位教职工如实填写了《国家公

xx银行xx支行员工行为排查报告

丹东银行庄河支行员工行为排查报告 为了全面落实XX年案件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行下发的《丹东银行员工行为排查办法》,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对全行员工的行为进行了一次彻底排查,现将排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此次排查工作,我行在接到市行通知后,立即对排查工作进行了详细步骤及人员分工。此次排查工作由行长领导,副行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我行领导对此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形成“一把手”亲自抓,部门负责人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二、遵循原则 1、实是求是,客观公正。 2、分级管理、逐级负责,下管一级。 3、思想教育与组织处理相结合、对确定的重点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帮教。 4、定期排查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三、排查内容 1、员工八小时内外的风险行为。我行员工在八小时工作期间内的行为基本在支行各级领导的监控之内。对员工八小时以外的非工作期间,我行领导也长期通过员工大会、

单独谈话等手段向员工强调八小时以外非工作时间对自己行为约束的重要性。并通过各种手段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行为动态。 2、案件的行为。通过认真自查及日常监控,我行未发现员工中存在可能构成犯罪案件的可疑事项。如领污侵占挪用、贿赂、其他犯罪等。 3、可能诱发案件隐患的行为。对于员工的工作表现、经济往来、社会交往、家庭状况等到事项,我行在日常工作中都能做时时关注和了解,及时掌握各项情况。 四、排查结果 经过此次排查,发现我行员工在各方面表现均正常,同时我行各项管理工作做得到位,在没有发现风险点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市行的各项制度开展工作,有效防范各项风险。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高度重视员工的案防工作,不断总结提高,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全行业务的快速稳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丹东银行庄河支行 XX年4月9日

银行员工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诺书

银行员工不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承 诺书 监管部门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度规定,禁止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主要制度规定和处罚条款如下: 一、员工不得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 (一)员工不得参与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的有关规定。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9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关人时,主动汇报或提请工作回避;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国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银党纪〔2010〕73号)不得有下列行为,第4条第4款:“违反规定以各种方式为企业、个人融资,充当资金掮客。”;第6条第4款:“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以及农业银行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第7条第1款:“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第2款:“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行的关联企业和与本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搭“干股”或接受赠股”、第3款:“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

投资”、第4款:“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第5款:“未经批准兼任农业银行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第6款:“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单位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第25条第5款:“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自行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2.不得在外参与经营性或盈利性活动。” 4.《中国农业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0〕29号)第4条第3款:“内退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与农业银行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农行内退员工待遇。” 5.《关于重申严禁农业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规定的通知》(农银党发[2002]79号)规定:“严禁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严禁自行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严禁在外参与经营性或盈利性活动”。 6.《中国农业银行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农银规章〔2011〕154号)第35条:“严禁员工从事与本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第36条:“严禁员工在企业参股、分红或收受干股”。 (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有关规定。 1.《票据法》第104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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