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之策略运用

浅谈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之策略运用

商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赵俊冉

谈起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公安机关的许多同志都深有感触,那是一件极苦的差事。处置这些群体性突发事件,政策性、法律性极强,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小事闹大,大事闹乱,弄不好还会惹出个什么麻烦来,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各种复杂矛盾因素的综合影响,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我县不断发生,有由原来的水西多发漫延至全县普遍上升的趋势。不少事件规模较大,突发性很强,行为激烈,处置难度大,已成为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同时,给处置工作带来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实践证明,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注重讲究策略和艺术,做到指导思想明确、职能定位准确、处置方法正确,群体性突发事件是可以得到妥善处置的。这里,我想就公安机关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实战中应当讲究的策略艺术和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一)具有突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通常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这个群体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时难以得到解决,由于长期积压,在心理上超过了其承受能力;二是具有引发事件的特定时机和重要时期(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新的政策出台、天干地旱、交通事故等);三是都有策动、召集的组织者。要满足这些条件,往往需要一个酝酿过程,经历较长一段时间。这一过程一旦完成,只要受外界某个因素的刺激,就很容易导致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由于外界因素的不确定性,群体性突发事件也就具有了“突发性”。

(二)具有牵动性。由于利益相关,目标一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参与者具有较强的感染力和扩散性,而且,某具体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因利益的相关性可能会影响和带动类似群体性事件人群。党委、政府从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大局出发,解决或部分解决了一些群众提出的问题后,一些利益相似、相关的群体会误认为这是“闹”的结果,因而纷纷效仿,甚至串联多个单位或部门一起行动,共同向党委、政府施压,以达到各自的目的。

(三)具有多样性。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泛化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由此而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呈现出诱因多样性,如有因建房、用水、劳务纠纷、交通、生产和医疗事故等非正常死亡事故而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因企业的改制、倒闭、兼并、破产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有因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不公、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有因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水库移民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也有针对单位领导廉洁自律不够、工作不实、作风不深,甚至产生腐败问题等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等等。诱因的多样性,决定了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涉及到不同的社会阶层和行业。

(四)具有激情主导性和行为失控性。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参与人员往往局限于自己的特定利益和要求,只是从单方面、特定角度来考虑问题,将怨气和

不满集中到党委、政府头上,因而,与党委、政府的对立情绪较强。在群体聚集这一特定条件下,个体之间相互影响,很容易使激情在群体中占主导地位,参与者因情绪的影响引起共振,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很难正确地估价自己的行为后果。因而,一些群体在向党委、政府提出要求时,逐步升级,层层加码,以“人多力量大”的从众心理向政府施压,甚至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堵交通、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具有参与人员多元性。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参与人员呈多元化趋势,除工人、农民、个体户、外来打工人员和无业游民,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教师、离退休人员等,涉及的社会面较广。过去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都是自发的、无组织的,而目前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是有组织的,有些还打着反腐败、维护合法权益的旗号,煽动性较强,从而加大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难度。

(六)具有必然性。在推进改革开放中,人人都有享受改革成果的权利。社会各阶层、各群体、每个人都希望在改革开放中得到自身利益要求的满足,但社会利益再分配的公平程度在实施操作过程中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造成社会总是有“弱势群体”的存在。因此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公,直接决定了矛盾的存在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具有必然性。

二、当前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一)利益驱动因素。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拉大,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相继出现。部分贫困人群目睹逐渐扩大的贫富差距,产生了强烈的被遗弃感,形成心理偏执、埋怨、忧虑等。贫富不均导致“弱势群体”心理失衡,极易引发矛盾。在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水库移民和企业的改制、倒闭、兼并、破产以及建房、用水、劳务纠纷、交通、生产医疗事故等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从根本上分析都是受自身利益驱动所致。

(二)体制不顺因素。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还与现行体制不顺有关。现阶段,政府功能“大包大揽”,什么事情都要抓,什么事情都要管,不可避免的影响了政府很多事情抓不好,管不好。同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政策不断出台、完善,配套工作和有关制度的滞后,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三)基层组织因素。当前一些基层组织涣散,软弱无力,战斗堡垒作用不强,一些基层干部存在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和行政执法行为不当,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对群众合理化建设和要求搪塞推诿,或处置方法简单粗暴,最终导致群众对解决合理性要求的绝望,如有的基层干部在土地征用补偿款处理过程中,以权谋私,或工作失误,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历史遗留问题因素。法律的制定和政策的出台都是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有些涉及到特定群体切身利益的问题,国家出台具体政策,都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制定形成的。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布局的调整变化,少数群体看到当时制定的政策与现行实际情况存在不相适应的一面而产生心理上不满,由此造成了特定群体集体上访现象,同时,在有些山区,由于历史的变迁,有些权

属问题至今难以解决,也是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隐患。

(五)传统文化因素。我国受封建社会统治观念的影响,“人治”观念在一些人心目中仍占有一定的位置,群众“法治”观念不强,那种“依靠法律不如依靠领导”的旧思维根深蒂固,直接导致不少群众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不愿意按法律程序办事,有的甚至打了官司不如意还找领导,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上访。加之长期以来受到“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法不责众”、“打工不如上访”等错误认识的影响,一部分动机不纯的人往往把聚众实施群体性事件作为向政府施压和要求满足自身利益的法码。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指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正确分析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严格掌握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2、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即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工作规律,以教育疏导为主,千方百计、冷静稳妥地缓解、化解矛盾。

3、统一领导下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指为了确保处置工作的协调一致、迅速及时,必须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严格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限期解决。对因官僚主义作风,应该解决而不去解决,调处矛盾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再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实行责任倒查。

4、讲究策略的原则,指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既要依法办事,也要统筹考虑,把握时机,因情施策,妥善处置。

5、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指公安机关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6、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工作。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平息,并不一定代表问题和矛盾得到彻底的解决,如果善后工作没有做好,群体性事件很可能再次发生,处置工作也将更加困难。

四、讲究策略,提高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艺术

就公安机关来说,在处置工作中必须做到指导思想明确、职能定位准确、处置方法正确。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实现矛盾“软着陆”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的职责任务认真执行。同时,更要注重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的策略和艺术。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是指群体性事件事态形成、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公安机关

在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的阶段。公安机关现场处置艺术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攻心为上”。典型的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充满狂热、丧失理智、行为失控的群体行为。在这种人群环境中,人们已丧失了正常的价值判断,一般的道理与劝说往往不起作用。因此,公安干警就必须寻找在这种特殊环境中,群众能够听得进去、容易明白的道理,提供群众还能接受的价值标准、还愿遵守的社会规范。因而要坚持运用宣传教育的方法劝解疏导。要借助有权威的党政领导、基层组织和对方认同的人物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千方百计同人群沟通协调。公安干警要在现场文明执法,并通过自身有说服力、感染力的言行,逐步消除对立情绪,缓解僵持对立局面。

2、“示威造势”。当现场劝解工作久不奏效,人群躁动不安,或在策划者煽动下初显过激行为时,公安机关要果断制造先声夺人的气势。处置警力迅速进入现场,可用警车开道,车队编组,造成大兵压境态势,使人群产生动摇、畏惧心理,继而通过集体喊话、鸣放警报、架设防暴设施等方式,营造“势不可挡”的高压态势,对人群造成强有力的震慑,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此时,再进一步做宣传教育工作,告诉群众:一切人、一切活动都只能在法律范围内。无论表达什么要求,表达什么情绪,法律这一条底线是不能逾越的。谁侵犯法律的尊严,谁就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闹事、动乱,最终受害的是群众自己。从而使过热的群体情绪逐渐冷却下来。

3、“剥茧抽丝”。当威慑工作仍不见效,在策划者和骨干的带动和煽动下,人群继续出现过激行为时,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现场要由外向内,迅速将事件主体同其他群众分离开来,将事件主体中的核心层和附和层剥离开来。

4、“择机而动”。在群体性现场的处置中,把握战机,果断行动是处置工作的关键。

5、“以退为进”。当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工作陷入困境,遇有警车被围堵、民警被困的被动局面时,要沉着冷静,尽快化险为夷。首先,要收缩警力形成相互呼应、自我保护的态势,避免被分割包围或个别挟持;其次,要收敛锋芒,改变方法,缓和矛盾避免事态恶化;第三,要尽快从对方中物色有影响力的人,争取和利用他帮助解围,或缓解被动局面;最后,为确保民警人身、枪械、车辆的安全,避免事态严重恶化,也可做有理有节的适当让步,以退为进化解险情,从而重新调整、部署警力,控制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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