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

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
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

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

——兼论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宋锡祥教授

摘要:本文考察了中国国籍立法的发展与演变历程,系统阐述了中国国籍法在港澳回归后在港澳的实施的解释,探讨了与国籍法有关的香港居留权问题,针对现行《国籍法》在儿童国籍和成人国籍认定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尤其是双重国籍问题,提出若干完善的立法建议和具体设想。

关键词:国籍法;双重国籍;血统主义;港澳居民国籍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定居国外,临时出国的人口也逐步增多;同时,许多外国人也踏上中国的土地,定居、工作、留学或旅游;伴随而来的越来越多的海归乘中国崛起之风汹涌而来,搭上中国快速前进的列车。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多使得中国公民双重国籍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因此,正确解决和处理好国籍问题,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和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国籍立法及其沿革

1999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上,陈铎、杨伟光、李光羲等多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第2172号)的提案,有关万千华侨与国际移民的国籍问题再次浮上水面,面临严峻的考验,并延续着它的风风雨雨历程。在该挑战之前,国籍法已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即晚清第一部国籍法的诞生、新中国成立前的临时国籍法、1980年出台的中国《国籍法》、港澳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澳门实施的两个解释以及1999年与国籍法有关的“香港居留权案”的释法。

(一)晚清中国国籍立法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对华侨问题漠然视之,谈不上系统的侨务政策,更不用说制订保护华侨权益的国籍法。晚清政府在处理华民改籍问题上,因无律可依,遇有交涉,仅仅声称“按之大清律例,入户以籍为定,其变乱版籍者,有治罪专条”1。揆诸实情,故律旧约,皆不合时宜。鸦片战争后,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洋务派的外交知识日益增多,逐渐接受了国际法的外交准则。在保护华侨的外交活动中,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华侨的国籍问题。最早涉及

国籍问题的双边条约是签订于1868年的《中美续增条约》(即《蒲安臣条约》),其第5条规定:“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同时,第6条申明:“美国人民前往中国,或经历各处,或常行居住,中国总须按照最优之国所得经历、常住之利益,俾美国一体均沾;中国人民至美国,或经历各处,或常行居住,美国亦必按照相待最优之国所得经历与常住之利益,俾中国人一体均沾。惟美国人在中国者,不得因有此条,即特作为中国人民;中国人在美国者,亦不得因有此条,即特作为美国人民”。2以上两条申明了两点:第一,两国侨民有申请加入对方国籍的权利;第二,中美两国人民移入对方国家,一国国家保留对自己侨民的国籍权。这两项原则成为清政府以后制订国籍法的重要依据。尽管清政府在双边条约中明确了中国的血统主义国籍法原则,但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未考虑制订一部正式国籍法,使华侨国籍问题一直成为外交上的悬案。肇始于光绪年间的中荷对荷属华侨的争夺以及制止改籍华人利用治外法权在国内滋事的舆论压力最终促使了国籍法的产生。1908年,又出现了荷兰强迫南洋华侨改籍之交涉,清廷和社会各界日益认识到:“国籍之法则,操纵出入之间,上系国权之得失,下关民志之从违”。在以上因素的推动下,中国近代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应运而生,该法“以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为纲”,而很多条款则是针对华人出籍和复籍问题而设。其第三章第12条明确规定有四种情形者,不得出籍。即:“(1)未结之刑民诉讼案件;(2)兵役之义务;(3)应纳未缴之租税;(4)官阶及出身”;其第16条对改籍华民的权利进行限制:“凡中国人出籍者,所有中国人在内地特有之利益,一律不得享受”。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中国人有并未批准出籍而入外国国籍者,若仍在内地居住营业或购置承受不动产,并享有一切中国人特有之利益,即视为仍属中国国籍。”除对出籍进行规定外,为使脱籍华民能够尽量复籍,该法第21条规定:“凡呈请出籍后如仍寄居中国接续至三年以上,并合第3条第34款(按:即品德端正,有相当之资财或艺能足以自立)者,准其呈请复籍。”3纵观这部国籍法,不难看出,《大清国籍条例》是一部血统主义浓厚、主权意识较强,同时汲取了某些西方法治精神的进步法规。其关于入籍与出籍的规定已经比较系统完备了,这对于扼制华人擅入他籍,无疑具有一定防微杜渐之效。它注重传统,参考中外,从法理上为维护海外华侨的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其所体现的一些法理原则主要有:继有国籍中的妻从夫籍原则,原始国籍中的父系血统主义原则,继有国籍中的有限出籍原则等一直影响到以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国籍法。以血统主义为原则的《大清国籍条例》,“反映出2张静、尹朝晖:《晚清国籍法之由来及影响探析》,《柳州师专学报》2002年第3期,第94页。

海内外华人的普遍心态以及海外华侨对祖国的强烈的认同意识”,“在当时符合大多数海外华侨的愿望”,血统主义国籍法增强了海外华侨“对祖国的向心力和叶落归根的民族意识”,“对传播中华民族的文化,发扬海外华侨的民族主义精神,促进华侨社会的团结,无疑都起了不可抹煞的作用。4

(二)新中国成立前国籍立法

民国时期(1912-1949)先后于1912年和1929年制定和颁布了两部国籍法。

1912年11月18日,孙中山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以“中华民国元年法律第四十号”之名义颁布了《中华民国国籍法》。对照1909年《大清国籍条例》,1912年《国籍法》放松了个人国籍选择的限制,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同时,对于出生地注意原则,《中华民国国籍法》采取了部分采纳。根据1912年国籍法,以下各人为中国国民:“生于中国,父无可考或无国籍,其母为中国人者;生于中国,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这种规定,莫过于是为了避免无国籍者的出现,体现了立法者对可能的特殊人群境况的考虑,从法律适用的周延性来看,规定更为周全,相对于单纯的父系血统主义,无疑是一种进步。当然,1912年国籍法在上述规定的合理性与海外华人有着密切的联系。

1929年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又颁布了民国历史上第二部国籍法《民国十八年修订国籍法》。这部国籍法坚持了原始国籍认定以父系血统主义为主的原则,兼采了母系血统主义的一些原理,其适用范围更广,更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根据这部国籍法,“父无可考或无国籍其母为中国人者,其子无论生于何地均属中国国籍”,相比于以前国籍法中的单一的父系血统主义,其提倡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无疑是一种进步。从立法规范的角度讲,1929年国籍法的删略有损于它的准确性,因而是一种退步,这种删略在实施中往往会导致海外华人的双重国籍问题,并因此导致对海外华人的司法管辖权分歧和国家间关系的紧张。例如,1929年国籍法删除了1912年国籍法中的以下条款:“无中国政府许可为外国人官吏或军人,受中国政府辞职之命令仍不从者应丧失中国国籍”;“丧失国籍人之妻及未成年子女若随同其夫或父取得外国国籍时丧失中国国籍”。

(三)我国现行《国籍法》述评

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共中央就针对印度尼西亚华侨国籍问题作了三点批示,亦即关于国籍问题的三原则:(1)凡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生时亦具有中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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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2)华侨变更国籍根据本人自愿;(3)出籍华侨有要求复籍的权利。51953 年 4 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指示》,仍然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

1954年,美苏冷战出现缓和、朝鲜战争结束,为了稳定周边,打破美国的鼓励与遏制,中国开始了其至今仍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对亚非拉外交。中国对亚非拉外交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展开的:解决边界问题,放弃“双重国籍”和经济援助。双重国籍的解决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现的。正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最早产生于印尼,也最早从印尼开始解决。1955年4月22日,中国政府和印尼政府在印尼万隆正式签订了《中印两国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根据条约,凡具有双重国籍的18岁华裔,必须在两年内自愿选择一种国籍,向有关政府声明放弃中国(或印尼)国籍;若在两年内未按规定手续自愿选择国籍者,其国籍身份随父亲国籍身份而定;未成年人的国籍也随父亲而定。但成年后一年内必须重新选择;已获印尼国籍但愿离开印尼并自愿选择中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印尼国籍;已获中国籍离开中国后自愿选择印尼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已经明确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华侨,不再给予选择国籍的机会。随后,中国政府根据这一政策与尼泊尔(1956年)、蒙古(1957年)、马亚西亚(1974年)、菲律宾(1975年)、泰国(1975年)等邻国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国籍法将1956年中印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固定下来。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国籍法规定:(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原则。(2)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3)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4)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不得保留外国国籍。(5)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除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外,1980年新中国国籍法在赋予原始国籍上仍强调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原则。国籍法规定:(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上述两条规定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这条规定采取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

5程希:《1954 年前后中国解决与印尼“双重国籍” 问题的外交形势》,《南洋问题研究》 2004年第3

与以往不同的是,新中国国籍法在国籍身份的取舍问题上强调自愿的原则。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9条)。在选择国籍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尊重本人的意愿。但是,具有双重国籍的人总是只能选一个国籍。因而,可以说,自愿原则使个人选择国籍的“人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对于印尼原住民和中国的非华侨也体现了一种平等,同时也满足了大多数华侨最终保留中国国籍的需要。

(四)“一国两制”条件下有关国籍法的新发展

现行《国籍法》自1980年制定以来,已经过了27年的时间考验。在这20多年间,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更是乘改革开放之风与世界联系日益密切,国际人口流动持续升温。不仅如此,中国国内形势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香港、澳门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回到祖国的怀抱。如何处理港澳同胞的国籍问题给我国《国籍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中国政府历来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港澳地区。这不仅体现在中国《国籍法》的有关条文中,而且在具体做法上,中国政府视香港和澳门居民为非外籍人士,让他们享用中国政府签发的“回乡证”,允许其自由往返于祖国内地与香港或澳门。在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一》”)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几个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二》)在不违反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下,采取灵活宽松的方式解决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充分考虑到香港和澳门的特殊历史和现实需要,体现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原则,符合中国《国籍法》和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该两部解释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第一,中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同样适用于香港和澳门。根据《国籍法》规定,所有香港和澳门中国同胞都是中国公民。香港和澳门居民绝大多数具有中国血统,并出生在中国领土上,他们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关于“中国血统”,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为父母一方的祖籍是中国便为“中国血统”,这个解释既符合中国国籍法的规定,也便予香港同胞识别。

第二,不承认包括香港、澳门同胞在内的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解释一》明确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

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解释二》规定:“凡持有葡萄牙旅行

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确定香港和澳门同胞的中国公民身份问题时将不考虑其是否持有外国护照,实际操作中将其持有的外国护照视为旅行证件,允许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时继续使用,但上述证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具有表明国籍身份的法律效力。6

第三,对《国籍法》中有关国籍变更的规定作出变通解释。为了照顾港澳同胞变更国籍的实际需要和愿望,根据两个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分别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这就意味着,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或澳门居民如自愿加入外国国籍,以外国公民身份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可随时凭有效证件向特别行政区受理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国籍。7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解释有所不同,《解释二》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差别:其一,中国《国籍法》在澳门的实施的解释,在坚持一人一籍原则的同时,允许出生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自由选择国籍。这是因为澳门国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既有中国血统又有葡萄牙血统。他们希望中国《国籍法》在澳门实施时能考虑其利益,并对他们采取一种灵活务实的解决方式。正是基于这一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本《解释》建议:“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8这一条规定充分体现了灵活、务实、宽松处理葡萄牙后裔居民国籍问题的原则,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澳门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

其二,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解释中,不承认在香港的中国同胞因英国政府“居英权计划”而取得英国公民身份,宣布这些人仍为中国公民。1990年英国议会通过法律,决定授予五万名香港“精英人士”及其家庭成员以英国公民的身份,在英国享有居留权。英国的这一举动显然违反了1984年12月中英双方互换的备忘录原则,中国政府对英方单方面6李昌道、徐静琳、董茂云、宋锡祥:《创造性的杰作—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上

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292页。

7宋锡祥:《澳门居民构成及其国籍问题》,《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第10-14页。

改变大批中国同胞国籍的做法持坚决反对态度。而澳门虽然也有10余万中国居民持有葡萄牙护照,但它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按照中国政府一贯立场,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的中国公民资格的澳门居民,无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在中国国籍取得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几个问题解释为:“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9这种解释是在《国籍法》的基础上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完全符合《国籍法》所贯彻的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综上所述,港澳回归祖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港澳实施的特殊政策,充分反映了中央对港人国籍状况的复杂性作了合乎情理的考虑:既符合国籍法的原则与规定,又使港澳同胞得到了实惠。身为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在出入境方面有权享受法律赋予的多项利益:可以使用原来的外国护照作国际旅行,以不影响这部分人在港澳回归后能继续自由出入港澳从事求学、商务活动,更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去世界各国旅行,还可以使用“回乡证”随时回祖国内地。该两部关于《国籍法》的解释文件是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对国籍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圆满解决了港澳同胞的双重国籍问题。

(五)与国籍法有关的“香港居留权案”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按照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享有来港定居的权利。考虑到符合条件的人数太多,香港临时立法会制定了《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将有六类人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条例同时订明,这六类人中所指的“中国公民”,是指根据中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在香港定居”是指通常居住于香港及并不受任何居留香港期限的限制。条例还规定,以输入家庭佣工身份、在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以领事馆人员身份或以香港驻军成员身份留在香港工作期间,不可计算为通常居住香港的时间,以取得香港特区的居留权。与此同时,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7月10日通过的《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除了首先应向中国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内地有关部门签发的单行通行证之外,还必须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处签发而附加在其单程通行证上的香港居留权证明书,才能获准到港定居。这一修订条例以香港《基本法》为依据,提供有效的渠道让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有秩序地来港定居,

并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承受能力和整体利益,是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安排。10但是,个别家长担心等待时间太久会有变化,就让其子女偷渡去香港,依据香港法律,非法来港将被遣返。为此,有些人状告到法院,请求保护。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对上诉案第13、14、15、16号作出终审判决,其中,有的在父母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资格前出生,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部分人持双程证来港,部分人未经关卡来港。他(她)们上诉的理由是自己享有香港居留权,香港终审法院判决他(她)们胜诉。

其判决理由包括:(1)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无论是婚生和非婚生,都有权到香港居住。(2)只要有了“居港权证”,不必得到内地政府的批准,就可以在香港居住,已来儿童,即使未经批准,也不能遣返。(3)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与基本法相抵触,终审法院有权审查并宣布其无效。终审法院宣布四名儿童自1997年7月1日起即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三项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居留权。

在香港终审法院的判词中,有些解释是违背或者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的,这些判词引起了内地与香港各界人士广泛而激烈的讨论。为此,1999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三)项的议案》。该议案是应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的,针对香港终审法院1999年的判决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经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香港《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关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不论以何种事由进入香港,均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方能进入香港。如果上述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是不合法的。

第二,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前三项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为:(一)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10李昌道、徐静琳、董茂云、宋锡祥:《创造性的杰作——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藉子女的规定,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出生,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一)项或第(二)规定条件的人。

本解释公布后,香港法院在引用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时,应以本解释为准。但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区的居留权。11这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权限的基础上,也充分尊重了终审法院的判决,已判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居留权依然如故,丝毫没有受到影响。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次释法属于狭义解释,在未来10年内,有条件取得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内地子女约10至20万人之间,这完全是为香港人民的长远利益着想。如果肯定香港终审法院1999年的判决的广义解释将会极大地扩大获得居留权的香港居民内地子女的范围,并且这些子女无须经内地主管机关的批准,即可进入香港定居。更何况,终审法院的这种理解与香港特区政府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差异,香港特区政府也无法承受因此判决所造成的压力。据初步统计,按照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内地新增具资格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至少167万人(其中第一代为69万人;当第一代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其第二代)符合居留权资格的人士约98万人)。吸纳这些新移民将为香港带来巨大的压力,香港是一个弹丸之地,土地资源稀缺,社会资源有限,根本无法应付大量新移民在教育、房屋、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及其其他方面的需要,其结果必然是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严重影响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因此,这次人大释法非常及时,深受广大香港同胞的赞同和普遍接受。

二、我国现行国籍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我国自清朝制定第一部国籍法以来,国籍问题一直受到政府和广大民众的关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变化,国籍法不断得到修订和完善。1980国籍法的颁布顺应了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坚持了中国一贯主张的“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好评。但我国《国籍法》颁布至今已有27年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该国籍法中不少条文的具体含义模糊不清,已不合时宜适,需要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尤其是儿童国籍认定和成人国籍认定问题。

(一)关于儿童国籍认定问题

中国《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1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三)项的解

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我国采取的基本国籍认定方式为血统为主、辅之以出生地的原则。也就是说,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不管出生在中国还是外国,都具有中国国籍;但若已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承认其具有中国国籍。这两条法律规定与承认出生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并且造成我国司法实践上的一些认定困扰。归结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1.儿童出入境时国籍的选择问题。根据我国《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一些儿童在出生后,直接在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并领取了外国护照。但此种情况下,我国是不承认其外国国籍的。按照《国籍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出生并具有外国护照的儿童,首次出境必须向我国公安部门申请出入境证件(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方可出境。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儿童回国入境时,以外国人的身份用外国护照入境,在中国居留一段时间后,其父母为了儿童读书便利等理由主动要求公安部门为该部分儿童办理国籍认定,承认其中国国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造成了这类儿童随意选择国籍,出国时以中国人的身份出境,回国时以外国人的身份入境,在中国居留时又要求审定为中国国籍。其按照各自利益大小来选择国籍,导致双重国籍现象的出现,这显然有悖于我国现行《国籍法》的基本原则,也凸现出《国籍法》的法律条款存在某些缺陷。12 2.不同国籍认定方式下的双重国籍问题。侨居国的法律则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他在侨居地所生的子女,一诞生便具有双重国籍(虽然其诞生国承认而中国不承认)。李浩培先生曾于上世纪70年代末对他所收集的99个国家的国籍法进行了归类,其中纯粹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有5个,包括奥地利、埃塞俄比亚、列支敦土登、苏丹和锡兰(即斯里兰卡);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有45个;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的有28个国家;平衡地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有21个;无任何国家纯粹采取出生地主义。13因此,在不同的国籍认定政策下,很容易产生双重国籍问题。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例,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小孩,他们以出生就自动拥有当地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第5条,在美国和加拿大出生的小孩自动取消了他们的中国国籍。如果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的角度出发,因其可能愿意具有中国国籍,此时如果一律否认其具有中国国籍,与当事人的意思

12参见马振东、周海民、楼鹏影、柯卫:《我国<国籍法>主要内容的解读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期,第65页。

13李钟书:《双重国籍实行之必要性探讨》,《理论观察》2006年第4期,第118页。

相违背。所以,在法律上应该建立允许其选择国籍的制度,即这些儿童在成年后2年内作出选择,如果选择中国国籍的,则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而选择外国国籍的就丧失中国国籍。如果从尊重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一个国家公民的国籍确定,却要看居住国的法律规定,别的国家给国籍,中国就不能再给了,有损国家主权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很多留学北美的中国留学生,他们一旦回国工作后,他们的子女的国籍问题就难以解决。若他们为便利孩子上学,不主动提供孩子的出生地证明,则难以在实际生活中排除这部分儿童实际享有中国国籍。

(二)关于成人国籍问题

根据中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近年来,不少中国新移民通过各种方式取得了另一国的护照,在国内和国外取得外国国籍,而这些国家在其获得国籍时并不要求其放弃原有国籍,因此这些人便有了双重国籍。为了杜绝这种持有外国护照的情况,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于1990年2月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等报刊上声明,“中国公民短期出境买得外国护照,或者是在国内买得外国护照,中国政府一律不承认他们具有外国国籍,也不具有双重国籍。”然而,这种花钱买护照的现象并未因公安部的声明而停止,反而随着国际交往增多而不断增加。发放这些护照的国家往往是一些经济上穷小国家,发放护照主要是经济上的原因。有些国家如伯利兹、莱索托、毛里求斯、塞拉利昂、汤加等,为了赚取外汇,明文规定只要交纳(或汇入)一定数量的外汇,即可得到该国的“投资护照”、“国民护照”或“受保护者护照”。14这些护照有的等同于普通护照,有的则根本不具备护照的法律效力。还有的中国公民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如伪造证明文件,贿赂领馆官员)取得有关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和玻利维亚等国)的护照。虽然根据中国《国籍法》他们已经丧失了中国国籍,但他们的双重国籍身份并未公开,因此就出现了3172号提案中所说的“我使领馆一般也只好睁一眼闭一眼地对待这些华人”的情况,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因此荡然无存。

再则,根据我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适用对象是指那些已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那么,何谓“定居外国”?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呢?中国公民定居外国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移民范畴。根据世界银行组织关于人口变化和发展的报告称:迁移的标志是“社区的改变”,即社会经济行为主体比较长期的迁居到一定距离之外,从而引起常驻地发生变更的人口行为。从这个定义出发,成为移民的两个基本条件是:空间的移动和时间的延续。在空间限制上,作为一个移民,决不是从一个原住地搬迁至另外一个附近住所,必须引

14李安山:《华侨华人国籍问题刍议》,《国际政治研究》2005年第2期,第101-103页。

起社会结构的变化,一般来说,必须引起国家或地区的变更。在时间限制上,必须比较长期的居住在迁移区。如何判断“比较长期”?美国移民条件规定:必须在取得永久居留权后,连续在美国居住5年。这是取得入籍的最低居住年限。在5年之中,不能连续超过半年的时间离开美国,如果超过半年以上,必须提供无意放弃美国住所的证明。因此,也要相应地延长申请入籍的时间,而重新计算在美国的居留时间。在美国实际居留的时间至少3年,起码要达到法定期限的一半,才能向美国移民局提出入籍的申请。目前各国法律都对时间限制作了不同的规定,长短不一。但一般至少需要1年以上。连我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在回归之前,其人民入境事务处也规定“凡大陆赴港定居者,1年之内无特别事由不得离港外出”。因此,从世界银行组织关于人口移动的定义出发,判断“中国公民定居国外”必须具备时空两个限制,光是凭借护照或居留证,在外国居住或停留一段时间,并不符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件。

另外,人们通常把“绿卡”作为判断定居与否的标准。从世界范围看,移民绿卡制度在国家间科技人才的国际竞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04年8月,我国出台了正式的“绿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外交部部长李肇星联合签署第74号令,正式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发布施行,是中国政府适应全球化趋势,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从申请“绿卡”的规定来看,主要是针对高学历和高级管理、技术人才。15固然,绿卡的取得与定居具有一定的联系,但领取了绿卡与定居不可相提并论。一方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发放的绿卡有长、短期之分。针对短期绿卡,所在国每隔一段时间,根据申请将其短期居留期限予以限制,一旦居留申请遭遇所在国主管机关拒绝,则那部分移民则不可能继续合法稳定地停留在该国。因此,这部分持有短期绿卡的移民,不可能成为“长期定居外国移民”范畴。另一方面,从社会角度而言,定居不仅包括时空的限制,而且还包涵心理的转变,必须具有长期定居在所在国的意向和行为。美国移民归化局在1975年处理过的一起案例正说明了定居意向的重要性。一名牙买加女子于1964年取得了美国永久居留权(绿卡),并在美国连续住了3年。1967年她开始回牙买加做生意,并在牙买加生活,每年到美国报到一次,每次都住在按星期计收费的公寓里,住满一个月再返回牙买加。连续数年相安无事。到了1972年再次入境美国时,其居留证被扣,并被拒绝入境。美国移民规划局认为它并无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向。她在牙买加不定期的居住,在那里工作生活,其家人也在牙买加,在美国没有固定居

15杨树明、印辉:《双重国籍及其法律实践——兼论我国国籍法的立法改进》,《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3期,第36页。

所,据此推论她根本没有把美国当作家,因此她失去了曾拥有的美国永久居留权。16从这个案例说明,获得一张永久居留证并不意味着成为了该国的永久性居民,还必须具有长期居住的意思和行为。绿卡的取得和定居是两回事,不能一概而论。因此,那些手持护照或绿卡的中国公民,不符合“定居”的概念。

三、完善我国现行国籍法的法律思考

经过27年的司法实践,我国《国籍法》在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与不足已经显现,有的表述不够明确;有的条款本身存在缺陷,有的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当务之急是适时修改与完善我国现行的《国籍法》,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一)修改中国现行《国籍法》的必要性

从人口流动而言,我国加入WTO后,同世界各国的联系日益密切,我国正加速融入世界的经贸、文化、政治等交流活动。随之而来的人口的国际移动也日益频繁。中国移民的一大特色是海外人才的回流。在我国70.02万各类出国留学人员中,学成归国的留学人员不断增加,到2003年底为止,累计回国留学人员已达到17.28万多人。出入境的人员也不断增多。到2005年上海市市民申请出国去的护照的已达50万人次,赴港澳的达50万人次。2005年境外人员在沪住宿登记达381万。17

从世界国籍立法发展趋势而言,相关国籍公约不断出现,国与国之间的国籍法内容相互融合,不断走向趋同,并逐步避免和消除国籍冲突。我国自1980年正式出台《国籍法》以来,已经过了20多年的实践。随着世界经济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港澳的回归,我国的《国籍法》在某些方面与国际社会发展不相协调,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亟待解决的诸多国籍问题。因此,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国籍法》势在必行。

(二)对我国《国籍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在修订国籍法时,需要审视现行国籍法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对于可能引发的双重国籍现象的条文作出合理的调整和明确的规范。

1.对于定居在中国的中国公民与其外国配偶所生儿童的国籍问题。若该外国配偶所属国采用双系血统制国籍原则,那么该如何处理儿童的双重国籍?对于这类儿童,即使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外国国籍,我国对此也不应该一刀切,立马否认其具有中国国籍,因为从尊重当

16黄一辰:《中国国籍法相关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专业硕士学位论文 2006年10月。

17骆克任、何亚平:《海外人才回流规模的预测及引进策略的若干思考》,《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48-49页。

事人的意思的角度出发,因其可能愿意具有中国国籍,此时如果一律否认其具有中国国籍,与当事人的意思相悖。所以,在法律上应该建立允许其选择的制度如在成年后2年内选择国籍的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让其进入成年后自主选择自己的未来,即可以允许让其在18 岁至20岁之间进行国籍选择。这样打开一扇小门,让一些华侨子女中愿意取得中国国籍的人有机会取得中国国籍。同时,我们应当取消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中国国籍的规定,留待这些儿童成年后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本人国籍。对于未成年人中国护照的发放宜从严掌握,允许他们使用外国护照或者使用中国旅行证件,但是二者必居其一。根据《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儿童具有中国国籍。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该儿童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并非易事。因此,我们是否考虑采取回避或不审理的做法,一般视其为外国人,以体现儿童从宽,成人从严的国籍审定政策。

2.对于中国公民在其逗留外国期间所生子女的国籍问题。若该逗留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则可能出现儿童的双重国籍问题。对于这类儿童的国籍确定问题,采用定居地判断法则。若该儿童与其父母定居外国,则适用外国国籍,自动取消其中国国籍;反之,若该儿童随其父母定居中国,则适用中国国籍,取消其外国国籍;或等儿童达到一定年龄后,由其自主选择唯一的国籍。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问题。其中,“定居在国外”的定义不明确,缺乏补充条款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实际上,要准确判断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何况调查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且耗时费力。笔者认为,首先,法律应当对“定居在国外”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其次,采取列举的方式罗列出“定居在国外”的具体情形;第三,制定出“定居在国外”的具体标准,包括申请人在居住国居住时间的长短,是否在居住国设立住所和具有必备的生活条件等。当然,也可以参考和借鉴某些国家有关定居证或绿卡的相关规定,为我认定时所用。

4.对于定居在中国,取得中国国籍,但又不放弃其外国国籍的居民的国籍问题。这部分居民是国籍问题解决的主要对象。对此,不管其是凭借护照或绿卡取得外国国籍,根据“取得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其中国国籍”法律规定,这部分居民必须到有关主管部门主动办理退籍手续,由有关职能部门签发退籍证明,从而在形式上真正做到了“丧失中国国籍”,只保留外国国籍,以防止和避免双重国籍的产生;对于那些知情不报者,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和手段,并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用不正当手段出售和购买外国护照的居民,要采取法律的制

约手段和打击力度,严加惩处。

四、 结束语

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旅居国外的华侨人士和临时出国的人口众多,特别是改革开放和中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国际人口流动愈加频繁,大量的居民出国定居,许多外国人来华交流、工作、旅游、定居等,不少海归纷纷回国致力于中国建设。汹涌澎湃的移民潮、客观上越来越多的双重国籍现象、海外华侨希望中国实行双重国籍并提议都给中国的国籍制度提出了挑战并产生强烈的冲击。双重国籍现象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既影响了居民的生活,也关系着国家间的交往,其不良后果不可低估。当今许多国际法和内国立法显得不相适应,既有的国籍调整规范与国际社会的发展需要相脱节。如何解决双(多)重国籍问题,一直困扰着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学界。

我国从清朝开始制定第一部国籍法以来,一直关注国籍法的修订工作。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一直贯彻“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多次声明赞成和支持定居外国的中国居民自愿加入外国国籍,凡是已加入外国国籍者,不管是出生或继有取得,都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处理双重国籍的政策,从国家主权和侨胞利益出发,符合国际法的精神原则,符合海外侨民的长期利益,有利于国家间和平友好交往,得到了世界各国的一致好评。尤其是1980年《国籍法》,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了我国华侨众多的特殊性,完全符合当时的中国国情。随着港澳的回归,中国为保护港澳同胞的利益,充分考虑到香港、澳门与内地的区别,明确制定了国籍法在港澳运用的两个特别解释。但是,随着全球化的深化,1980年《国籍法》中有许多法律条文已不适时宜,部分条款的内容容易引发双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出现了法律上的漏洞或者盲区。因此,在坚持中国《国籍法》基本原则的情况同时,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国籍法》的相关条款,或出台与《国籍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构筑我国《国籍法》完整的、能够调整和规范国籍各方面关系的法律体系。

论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国内背景和对当代大学生的现实启示

XXX大学2012-2013-1期末课程考核?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概论》 论文题目:论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国内背景和对当代大学生的现实启示 院系:管理学院 班级:XXXXX 学号:20110704XXX 姓名:XXX 电话:182920XXXX 电邮:XXXXXXX@https://www.360docs.net/doc/5017901039.html, 得分: 2012年12月1日

论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国内背景和对当代大学生的现实启示 摘要: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思维方式、新的发展道路和新的发展模式,这一新的科学理论体系的提出,是对发展问题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创新,有其鲜明的时代背景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提出与国内背景的分析,阐明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发展观对当代大学生的启示。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国内背景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启示 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 “报告深刻阐明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使我们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思考更深刻,认识更彻底,指导我们以更加坚定的信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连日来,党的十八大代表纷纷表示,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1】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坚持发展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2】 ①发展 必须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发展作为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断开拓发展思路、丰富发展内涵,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3】 ②必须坚持发展的协调性。 我国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问题由来已久,当前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仍然很大。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解决发展中的不协调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的迫切需要。 ③必须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的解决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改变不会一蹴而就,制约我国发展的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还将加大,实现可持续发展任重道远。可持续发展就要求我们要在控制人口增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发面作出个大的努力。使人口增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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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代中国发展 中国,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国家,在历史的道路上中国经历过兴盛、衰败。从大唐的盛世到宋朝的腐败;从康乾盛世到清末时的腐败无能再到近代中国的崛起。历史见证了中国创造的奇迹,而我们则见证了中国的崛起。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开始被西方列强侵略,中国沦为半殖民地板封建主义的国家,国家领土被一块快的割占,而当时的清政府腐败无能一味的退让与列强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割地的割地,赔款的赔款。无能的清政府只知剥削百姓,这让老百姓生活在水声火热当中。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的侵略以及清政府的无能终于让许多爱国人士忍无可忍,他们走上了救国的道路。从义和团的兴起到太平天国的建立,从洋务运动到戊戌维新运动。虽然这些运动最终失败,但却让许多中国人开始觉醒。辛亥革命的爆发使中国摆脱了清政府的统治但却没有改变中国的现状。国民党内部的争斗以及与共产党之间的战争使中国未能崛起。八年抗日,中国人民团结一致终于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但中国又再一次面临内战,三年内战结束,新中国成立,但中国已千疮百孔,新中国崛起之路异常艰辛。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对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开始探索,这中间也出现了许多的弯路,十年文化大革命是中国的悲剧,那十年中国几乎没有发展,人民生活十分的困难。但从1978年,中国开始真正的崛起了。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已有一代人的时间了,这在人类历史和中国历史长河中只是“一瞬间”,但中国却发生了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经济总量上了一个大台阶,综合国力上了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上了一个大台阶,已经出人意料地提前实现了邓小平同志80年代初提出的“三步设想”的前两个设想。这一设想就是旨在现代中国崛起的大战略。 现代中国迅速崛起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也引起全球各国的极大关注。国际上大体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中国机遇论或中国贡献论,大多数人认为中国崛起为各国发展提供了机遇,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对世界发展做出愈来愈重要的贡献;二是中国威胁论或中国风险论,有些人声称中国的发展壮大会构成某种威胁。无论如何,人口规模巨大的、经济迅速崛起的中国将是21世纪人类发展最重大的事件。我们认为,中国崛起会给中国和世界带来难以估计的发展机会,中国崛起必然伴随着极不确定的难以解决的重大发展挑战。可以说,中国崛起速度太快,崛起规模太大,崛起环境太复杂,不仅中国自己没有来得及准备好,世界各国也没有预想到更没有对此做好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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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发展历程

征文名称:纪念建国60周年 新中国的发展历程 1840年的鸦片战争,敲开了中国封建上千年来封闭的大门,也成为了中国近代史开端的标志。在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华民族在水深火热中苦苦挣扎,遭受着各国列强的欺辱与蹂躏。在艰难的生存斗争中,中国人民一直在寻找一条脱离苦海的道路。 为了挽救国家的危亡,中国的先进分子曾经历尽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但是,中国人学习西方的努力在实践中却一而再,再而三地碰壁。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北洋军阀统治的建立,更使人们陷入了深深的绝望,苦闷和彷徨之中。一些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认为,以往少数先觉者的救国斗争之所以成效甚少,是因为中国国民对之“若观对岸之火,熟视而无所容心”。中国国民的性质与行为的堕落,乃是“亡国灭种之病根”。因此,“欲图根本之救亡”,必须改造中国的国民性。 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外交的失败,成为了五四运动的导火索。此次运动是中国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它给中国带来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变化,再次,俄国十月革命也给困顿中的中国带来了一丝清凉的气息,为中国带来了马克思主义。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一些先进分子看到了救国的希望,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中国共产党也开始走向了政治舞台。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的早期,各种思潮在中国的土地上蔓延,在比较了各种主义的发展前景后,中国共产党举起了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在此后与各种思想斗争中,党逐渐发展壮大。成为带领中国走向强盛的一支中坚力量。深厚的群众基础,为以后的最终胜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努力,毛泽东同志带领我们建立了新中国,成就了一段辉煌的历史。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华民族站了起来,可是这也并不代表着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一个新的国家的诞生初期,也会有一系列的问题有待解决。刚成立的新中国留给共产党的是一堆烂摊子,我们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来恢复,需要我们制定一个长远的发展计划,使我们国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上世界。这是一个宏伟而又艰巨的任务,西方的发展会给我们带来些经验,但更多的还需要我们自己去探索。 为了找出一条适合我们的道路,中国人民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多次的探索中,遇到很多困难与挫折,也会有惊喜和收获。一个国家能否快速的发展起来,需要决策者们英明的大脑和智慧。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中国共产党一直在摸索着一条道路,也犯过很多的错误。1958年的“大跃进”和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不但没有加快国家的发展,反而拉大了与世界的差距。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它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文化大革命”中同“左”倾错误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了艰难曲折的斗争,使“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国民经济虽然遭到巨大损失,仍然取得了进展。但是如果没有“文化大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本应取得更大的成就。这些失败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正常的。在不断的对失败的总结中,逐渐找到了前进的方向。 1978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一年,因为中国在这一年又发生了一件改变中国命运的大事,是中国历史性的伟大转折。在这一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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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关于科学进步的三种主要观点 当代科学哲学家在科学进步问题上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模式,稍微细一些可分为逻辑经验主义的积累发展观、波普尔的证伪主义试错法式的进步图式、库恩纯历史的社会学的和心理学的科学革命观、劳丹解决问题的历史标准、普特南等科学实在论者将客观真理与人的历史活动相结合的积累发展观,以及夏皮尔介于历史主义和实在论之间的科学进步模式,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关于科学进步的观点。总起来看,最有代表性的主要科学进步观有三个:一是逻辑经验主义和波普尔的进步观点,二是历史主义的观点,三是科学实在论的科学发展模式。本文试图分析、比较和评论这三种模式,并简略地讨论科学发展模式多元并存的问题。 逻辑经验主义和证伪主义的进步观 传统的逻辑经验主义的科学观是建立在证实主义基础上的积累发展观,在数十年内这种思想占了主导地位。逻辑实证主义者坚持事实与解释之间的区别,把科学发展看作是在知识大厦中不断添加不依赖于理论而存在的新事实,旧理论不断地被更普遍、更广包的新理论所代替。这种科学进步观描述的图景正是新的科学理论和思想不断地发展、修改、扩展、纠正和重新解释旧理论的持续过程。因此,这是一种渐进的、非革命的、改良的积累发展观。 这种积累发展观在方法论上可分为归纳主义和演绎主义两种倾向。归纳主义者相信科学经过经验归纳从经验命题或原子命题而得出带普遍性的科学命题。而演绎主义者则认为科学是从普遍命题和事实命题或初始条件相结合而对科学理论提供的因果说明。与逻辑实证主义关系复杂的波普尔在1959年发表的《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中提出过一种简单的演绎说明模型:“对一个事件作出因果说明意味着运用作为演绎前提的一个或多个普遍定律,并与某些单称陈述即初始条件相结合,演绎出一个描述该事件的命题。”([1],p.59) 这就是说,演绎主义者认为,一个经验命题可以从多个普遍定律和关于特定系统的事实而演绎出一个理论,以此对经验定律提供说明。运用于科学理论的进步,后起的科学理论与以前的理论相比,所描述和预测的事实、所提供的说明更为精确,所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因此先前的理论被包含在后起理论之中。此类科学发展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牛顿力学与开普勒和伽利略定律的关系。牛顿在其力学着作中从自己的运动定律和万有引力定律推导出了开普勒和伽利略定律,并指出,用他的理论可使开普勒定律适用于简化的太阳系模型。但牛顿的理论表明,当采取非简化方式考虑行星间的引力时,开普勒定律就仅仅是一种近似。 许多科学哲学家认为,物理学的这一典型例子证明了科学积累发展观的正确性,现代科学中有许多这样的例子,至少表明库恩的科学革命观并不是科学发展的唯一模式。在这些哲学家看来,只要加上某些限制条件,可以将一切科学进步均以统一的积累主义的方式加以分析。这是库恩提出科学革命模式后经验主义者所作出的一种回答。 波普尔在后来提出自己的证伪主义科学观时,改变了上述早期演绎主义的科学发展模式,此时他所提出的是以否定的方式出现的演绎主义。在他看来,科学发展遵循的不是归纳法,而是否定后件从而否定前件的特定的演绎法,即从一个普遍陈述(理论)推导出可观察的单称陈述,然后以经验证伪这个单称陈述,从而否定作为前提的普遍陈述。因此,科学发展是以试错法不断地提出问题、尝试性解决、消除错误、最后证伪理论的过程。波普尔承认科学必定发展和进步,连续性增长是科学知识的理性特征和经验特征的表现,但这种连续性并不是指观察的积累,而是指不断地****一种科学理论,由另一种更好的或更合乎要求的理论取而代之,即证伪理论。([2],pp.308-309)可见此时的波普尔放弃了前期演绎主义的观点。在讨论开普勒定律与牛顿理论的关系时,他不再以传统的演绎主义方式作出说明,而是认为牛顿理论可以解释开普勒定律,但却不能从开普勒定律演绎出来。在考虑这一问题时,波普尔也改变了自己关于一般通过经验证伪既成理论而得出新理论的看法。因为开普勒定律并没有被经验证伪;牛顿是在试图解释天体和地面力学定律时得出自己的科学理论的。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建议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户籍登记 第三章户籍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居民人口登记和户籍管理,保障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并居住的中国公民,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拥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以上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居民实施户籍登记制度,这是掌握居民身份信息的重要手段,是对居民各项工作生活行为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障居民获得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出生地点和居住地点等,均依法享有平等的户籍登记并拥有户籍档案的权力,也同时拥有依法接受户籍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户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居民出生地、定居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统称户籍登记机关),负责居民户籍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房产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为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推进户籍改革,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促进户籍登记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 第二章户籍登记 第七条户籍登记按登记方式分为初始登记和补充登记。

科学发展观论文

【摘要】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就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环境等多个方面却出现了很大问题,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再也不能让中国人民继续再安心的生活下去。而科学发展观正是适合中国的制度,它告诉我们要科学的发展,不能以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作为发展的代价。这样的代价我们再也挥霍不起!我们也要考虑后代人的生活,要有长远的目标,不能自私的只看到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中国将来的发展。要想使中国经济能又快又好的发展,需要大家运用科学发展观,进行可持续发展。在工业,生活中一点点的改进,改进生产,生活模式。将粗放型发展模式转换为节约型发展模式。坚持可持续发展,让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科学发展又好又快 正文: 在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发展是世界人民看在眼里的。然而中国之所以能够有这样的成就离不开中国人民的艰苦奋斗,更离不开国家的政策。国家政策指明了我们的发展方向。由邓小平理论,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都指出了中国的发展方向,为社会的飞速发展做出了伟大贡献。 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新时代和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演进的逻辑必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新阶段的思想成果和理论标志。 众所周知,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就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推动理论和实践走向新的统一,推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实际、时代特点的结合走向新的阶段,达到新的高度。马克思主义随时代而进,在与各国实际的结合中不断更新内容,改变形式。当今时代和中国社会主义的新阶段,突出了发展这一主题。发展与发展观,已成为普世性的课题,并且以十分紧迫的要求提到了中国人面前。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所要突出解决的主要任务,已经从社会制度的革命、社会体制的改革,转变为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转变为发展观念、发展模式、发展战略的重大调整与更新。从一定意义上讲,我们面临的是一场发展观念上的深刻的革命。这是对中国的长期发展带有决定命运性质的革命。以解决发展观问题作为当代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主题、主要任务,是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规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身和国情、世情的共同要求。 我们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 必须坚持统筹兼顾。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点。 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是党始终不渝的目标,也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以人为本,是科学

论中国策划业的历史与发展

中国策划行业背景材料 一、策划的涵义及本质: 1、中国咨询和策划是一种智业活动的不同阶段。策划一词,凝结着浓厚的中国本土文化特点,它的内涵和外延,是任何外来词汇都无法包含的,只有策划一词,才能表达中国智慧产业大军所从事的行业和特色。 第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中国策划是结合中国实际和外国咨询业特点发展与创造出的新型行业。策划一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在国外找不到与之完全一样的词,在国外,有的叫规划,有的叫咨询,有的叫顾问,在英文中,也找不到一个准确的词语能翻译成策划,英文单词plan、strafegy、scheme、plof都是指战略、策略、计谋、计划等含义,也没有策划的意思。中国“策划”也不能叫“咨询”,在汉语中,咨询有询问、商量、切磋的意思,与之对应的英文Consulf或Cousulfafion一词,更多含有磋商、评议的意思。因此,将外国的咨询、顾问、规划等智慧行业翻译到中国,用策划一词来表达,应该说是最科学的,否则,就会出现与西方语言翻译上的困难,因为策划一词已有几千年的中国文化底蕴,在今天我们借用其词,是它已焕发出了中国智业人物的聪明才智”。 第二、中国策划从产生的时间时代背景看,中国策划兴起于90年代初,而中国咨询业产生于80年代初,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经济、政治发展的背景有了不同的变化,中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成熟,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也贯彻得越彻底,中国策划业比中国咨询业起步要晚10年。因此,中国策划人更接近市场,更年轻化、更专业化。如果说咨询注重企业诊断的话,而策划即注重企业的发展,如果说咨询注重被动请教的话,策划即注重主动出击,如果说咨询注重点线层面的话,策划更注重整体层面。这是因为,它们所走的路不一样,策划人与咨询人所从事的行业是有区别的。中国咨询是从工程咨询、法律咨询、农畜牧业咨询到科技咨询、管理咨询这样一条路走过的;中国策划是从广告策划、公关策划、营销策划、战略策划、品牌策划这样一条路走过来的。例如,我们可称“广告策划”,就不能叫“广告咨询”,可称“公关策划”,不能叫“公关咨询”、可称“营销策划”,不能叫“营销咨询”。 第三、我们同时必须承认中国咨询也是一种智业活动,策划与咨询也是相通的。只不过“咨询”是完全西化的称呼,而“策划”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称号,中国咨询是智业的初级阶段,而中国策划是智业的现在进行时,这应该就是两者的区别与共通。因此,在有些行业,只能叫咨询,叫策划是不通的,如“心理咨询”就不能叫成“心理策划”,“法律咨询”就不能叫“法律策划”,“工程咨询”就不能叫“工程策划”。 2、策划的本质就是一种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策划是什么?策划是一次革命,一种谋略,一种战术,一种技巧,一种手段。策划就是将知识重新进行排列组合,创造“智力成果”的一个脑力活动过程。这个定论出发,可分为符合从事企业策划和文化策划两个类别,也符合策划的本质特征。不管是物质或精神的产品,都是一种智力成果,而前期谋划或计划或设计或思维最后变成现实的这个过程就是策划。 知识创造价值,缩短劳动时间。在当今,二十一世纪生产力的战场已从制造业转到知识产业,过去120年,

论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

《论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 姓名:成慧萍 班级:2009级法律 学号:00969007

【摘要】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思想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在对过去经济建设中遇到问题的重新思考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正确认识以人为本在科学发展观观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重视人的价值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人的价值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的三个代表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脉相承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并且经历了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发展的过程。 我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改革开放的新局面,在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产力到生产关系的改变,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变化,从而导致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思想观念的变化,人们物质文化追求到精神文化追求的变化等等一系列问题呈现出了新的特征。 另外,在国际的竞争和面临的国际压力,要求我国重新思考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一个长久的,具有战略性意义的指导思想,指导我们逐步推进现代化,促进我国向和谐、可持续的方向发展,那就是科学发展观。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内涵和根本要求,十七大并把科学发展观写入了党章。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以人为本”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因为“以人为本”内在地规定着为谁发展的问题即一切发展都是为了“人”,人是发展的目的。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五个统筹”都在说明“如何发展的问题”,即说明发展的方法、手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 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 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 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 外华人休戚相关。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 延续。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 sanguinis) 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 solis)原则。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 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 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 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 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 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

在德国出 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一个 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 十分有意思。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 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 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以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截然 相反。大多 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 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 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受审、服刑

浅谈科学发展观

浅谈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和人自身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这一重要理论提出后,受到人民群众高度评价,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人的思想和工作还没有真正转到科学发展观的新的实践要求上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就有些人把发展的真理性要求和发展的价值性取向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而事实上,对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规律的真理性认识和“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价值追求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就必须进一步从真理观和价值观相统一的角度来深刻理解把握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这一实践要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和价值观的有机统一。党的基本路线是在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的,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律,是一种真理性认识,同时这一基本路线又集中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要求,是一种价值性需求。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最宝贵的经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动摇。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党和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要求;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党和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党和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之所以成为兴国之要、立国之本、强国之路,之所以成为根本要求、政治基石、活力源泉,说到底,其原因就在于,党的基本路线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达到了真理性认识和价值性认识的高度统一后所确立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正确路线。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实践要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和价值观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发展的社会主义,是按照真理性要求,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并努力实现科学发展的社会主义。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应该是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构建社会主义和

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

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 按国藉法合约于一九三○年四月十二日订于海牙附有关于二重国籍兵役议定书及关于无国籍议定书及关于无国籍特别议定书我国代表 (吴凯声) 签字时声明保留公约第四条又关于二重国籍兵役议定书则未加入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经我国立法院通过一九三四号 (民国二十三年) 十二月十八日我国民政府将已签字部分批准对该公约第四条仍声明加以保留 (完)各缔约国 (国名从略)以为由国际协议解决各国国籍法抵触问题极为重要深信使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均应有国籍之事实为国际公共所注意承认人类在本范围内所悉努力向往之鹄厥在将一切无国籍及二重国籍之事悉行消灭。 亦知在各国现时社会经济状况下欲使上述问题普遍解决决不可能。然仍愿于次编纂国际法时将各国国籍法抵触问题之可于现时成立国际协定者解决藉作初步之企图。 为此决意订定公约简派全权代表如次 (代表衔名从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每一国家依照其法律决定何人为其国民此项法律如与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及普遍承认关于国籍之法律原则不相冲突其他国家应予承认。 第二条关于某人是否隶属某特定国家国籍之问题应依该国之法律以为断。 第三条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凡有二个以上国籍者各该国家均得视之为国民。 第四条国家关于本国人民之兼有他国国籍者对于该第二国不得施外交上之保护。

第五条在第三国之领土内有一个以上之国籍者应视为祇有一个国籍在不妨碍该国关于身份事件法律之适用及有效条约等范围之内该国就此人所有之各国籍中应择其通常或主要居所所在之国家之国籍或在诸种情形之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切之国家之国籍而承认为其唯一之国籍。 第六条有一个以上国籍之人而此等国籍非自愿取得者经一国之许可得放弃该国之国籍但该国给与更优出籍权利之自由不在此限倘此人在国外有习惯及主要之居所而适合其所欲出籍国家之法定条件者前项许可不应拒绝。 第二章出籍许可书 第七条一国之法律规定发给出籍许可证书倘领得证书之人非有另一国籍或取得另一国籍时此项证书对之不应有丧失国籍之效果。倘领得证书之人在发给证书国家所规定之时间内不取得另一国籍则证书失其效力但领得证书之时已有另一国籍者不在此限。 领得出籍许可证书者取得新国籍之国家应将其人取得该国籍之事实通知发给证书之国家。 第三章已嫁妇人之国籍 第八条倘妻之本国法规定为外国人妻者丧失国籍此种效果应以其取得夫之国籍为条件。 第九条倘妻之本国法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夫之国籍变更妻因而丧失国籍时此项效果应以其取得夫之新国籍为条件。 第一○条夫在婚姻关系中归化倘妻未曾同意此项归化对妻之国籍不发生效果。 第一一条倘妻之本国法规定为外国人妻丧失国籍时在婚姻关系消灭后非经妻自行请求并遵照该国法律不得回复国籍倘妻回复国籍即丧失其因婚姻而取得之国籍。

科学发展辩论赛

科学发展:利大还是弊大 利大于弊: 我方坚信:小学生上网利大于弊。我将从3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1.必要性。它具有从外界迅速、及时获取有效科学信息的能力,具有传播科学信息的能力,这就是科学素 质。 2.实用性。你可以从中最快地查找学习资料,可以学会更多课堂外的知识,并灵活地运用课知识,促进思维的发展,培养小学生的创造力。上网还可以超越时空和经济的制约,在网上接受名校的教育,有什么问题,你也尽可以随时通过网络得到老师的指导。而且互联网上的交互式学习、丰富的三维图形展示、语言解说等多媒体容,使得学习变得轻松、有趣,这可是任何教科书都不可能具备的哦!另外,网络上以英语的使用率和容为最多,分别为84%和90%,这将会促使我们更积极地去学习英语,这难道不好吗?

3.现实性。每所中小学建立电脑教室,普及网络知识,推动小学生家庭上网,实现远程教育与知识共享是为了培养小学 生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的兴趣与意识,培养我们获取、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这已成为势在必行了。 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就是闯荡未来信息时代的最强有力的武器。让我们相信,我们今天所付出的一点一滴的努力,终将会聚沙汇塔,终将会获得回报。是什么推动了人类历史的发展?是什么让人类开始 了新的生存方式?是科技的发展才推动了 人类的进程,是科技的发展才使人类有着这崭新又美好的生活。 回首过去,看四大发明,独具鳌头;观天文历法,为之惊叹;览州拱桥,设计精妙;窥《本草纲目》,巨典;瞻圆周率值,七位小数;眺丝绸之路,发展经济;端青花瓷器,扬名海外。科技发展是强国之路,科技发展是中华民族进步的第一动力,没有科学,我们哪来的今天的幸福生活?没有科技,我们哪来的舒适的物质生活与精神享受?没有

科学发展观:当代中国发展的哲学

科学发展观:当代中国发展的哲学 科学发展观:当代中国发展的哲学 科学发展观:当代中国发展的哲学 2019-09-04 哲学理论论文 科学发展观:当代中国发展的哲学 科学发展观既是唯物论又是辩证法,既是历史观又是价值观,既是认识论又是实践论,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系统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丰富与发展,是当代中国发展的哲学。 作者:王建柱 一、发展本质的新升华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主题,更是当代中国的主题。科学发展观之所以说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之所以能够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方法论,通过对发展是第一要义、以人为本是核心、全面协调可持续是基本要求、统筹兼顾是根本方法等内涵的阐述,对“什么是发展”、“为什么要发展”、“为谁发展、靠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等发展观的基本问题做出了科学回答,从哲学的层面上升华了我们党的发展理论。科学发展观既是唯物论又是辩证法,既是历史观又是价值观,既是认识论又是实践论,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系统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丰富与发展,是当代中国发展的哲学。 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根据世界经济科技发展新趋势和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指出本世纪头二十年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强调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强调要切实把经济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调整结构、深化改革、转变增长方式上来,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强调必须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这些论述凝聚着科学发展观对“什么是发展”的深刻认识。它表明,随着信息革命的兴起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发展作为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传统农业社会经过工业化和信息化向现代社会的变迁过程,是工业化和信息化基础上的社会全面进步过程。

浅谈中国近代新闻的发展

浅谈中国近代新闻的发展 中国近代新闻的发展是一段艰辛的历史,研究新闻史,可以使我们总结历史的教训,学习经验,借鉴到今天的新闻事业中,有利于新闻更好的发展。 中国近代新闻的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中国近代报刊的发生与初步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以民办报刊为主体的民族报业的日趋兴旺和新闻事业的全面发展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两极新闻事业的出现于发展阶段。 近代中国新闻的发展最主要的就是报业的发展。在第一个发展阶段,中国近代报刊发展的初步阶段,传教士在中国办报是很重要的一个特点。这里不得不提的就是中国近代第一份中文报刊《察世俗每月统计传》,以及我国境内出版的第一部中文报刊《东西洋考每月统计传》。这两份报刊分别由传教士米怜与郭士立创办。这些由外国传教士创办的报刊,在性质是都是宗教性质的,其基本内容一是阐发教义,二是宣传西方的文化,后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这写报刊的宗教色彩渐趋淡薄而政治和经济色彩日益浓厚,特别是对新闻信息传播的日益重视,使这些报刊的新闻传播性质日益凸显。到19世纪50年代,在华外报开始出现成规模、不间断的向内地扩展的势头,外国人在华办报的步子日趋加快。例如,在香港创办的《遐迩贯珍》,上海的《六合丛谈》等。但此时由传教士创办或主办的中文报刊,包括《遐迩贯珍》《万国公报》等,在性质上仍属于宗教范畴,但宣传的内容大多转为以时事政治为主。在第一个阶段,商业性质的中文报纸实则是当

时报业的主流和市场主体,其中最著名也是最为成功的就是在上海创办的《申报》。其创办人虽然是英国的商人,但是主要的编辑工作则是由中国人来完成,其文字的内容和形式更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因此更加适合中国的读者。最后不得不提的是在19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华人自创的报刊,其中最为成功的是王韬主办的《循环日报》,迫于当时清政府的相关新闻政策,其余大部分国人自办报刊并没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因此引领主导报业市场的依然是那些华文外报。 在第二个发展阶段,以民办报刊为主的民族报刊业迅速崛起,结束了外报长期垄断中国报业的局面。其中改变改变这种局面最重要的事件就是19世纪90年代的维新变法运动。在这一时期,许多政治家加入到新闻事业的发展中,如梁启超、康有为,黄遵宪等。梁启超不仅在政治上,文学上有所造诣,同时也是前新闻时代的新闻思想的“集大成者”。其主要额新闻思想包括媒体的社会功用“耳目喉舌”论,媒体的天职“监督政府”、“向导国民”等,并对报章依据不同的方面进行了分类。而康有为办报则是采用先中央后地方的政策,选择“王公大臣”作为其核心读者,其主要目的实则为变法。这是办报的地点也不仅仅局限于上海、广州,而是有了更大范围的扩展,长沙、杭州、先、成都等地也成为了办报的地点,可见此时国人办报的热情及当时的发展状况。维新变法失败之后,报业发展的热潮沉寂了两年,但是随着清政府政策的改变,“报禁”解除,民族报业又一次迎来发展的热潮,办报地点遍布全国。此时,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也意识到办报的重要性,加入到办报的行列中去。1912年中华民国

自然辨证法论文——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特点及趋势

课程论文 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摘 要 人类文明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体现着科学技术的作用和意义。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促进了人类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以及思维方式的根本性变化,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旋律。 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在16世纪前中国的科学技术一直处于世界先进地位。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曾在科技上有过光辉成就的中华民族,在近代却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以马克思主义科技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经过80多年的艰苦奋斗,形成了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思想,领导全国人民建立了学科齐全、独立完整的科学技术体系,缩短了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科技水平的差距;而且在某些科技领域的年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对中国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科学技术 发展对策 研究分析

Abstract Every major progress of human civilization reflect the role and significa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tremendous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s the theme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in modern times which has promoted social lifestyle, production mode, and the fundamental changes in our way of thinking. China is one of the earliest civilizations in the 16th century Chine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advanced position in the world. Due to various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reasons, there had been brilliant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of the Chinese nation, but far behind in modern Western countries.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Marxis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 guidance, in close connection with China's reality, to develop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areers. After 80 years of hard work to form a complete se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thought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led the people to establish a complete discipline, independence and integr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ystem, reducing the level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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