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深圳XX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XX经资委纪要〔XX〕X号)、深圳市XX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改制的决定》(XX公司〔XXXX〕X号),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的国有股东向民营社会投资者转让控股权,改制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公司。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改制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无离休人员或退休人员。

3.工伤(职业病)职工人。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人。

5. 无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

6. 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人。

7. 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

1.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

1.职工安置人数

改制企业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 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规定,改制企业(以改

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因此,改制企业改为国有参股公司,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批准改制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公司的改制方案之日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基准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3. 补偿金额

改制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失

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依照国家及深圳市的规定缴纳单位应缴部分。

4. 参加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接续

(1)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缴存情况见(附《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表》)。

(2)改制企业已为其职工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3)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继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5. 支付方式

职工安置所需总费用万元,由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从股权转让款中支付。

四、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本方案需经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并最终报深圳市XX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X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国企混改分析与案例研究

国企混改分析与案例研究 1.背景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加入民间资本,使得国有企业在由国家控股主导的前提下转化为多方持股,以此更加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仅是“为了混合而混合”,而是为了让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增加市场竞争力和企业活力,混合改制的目的是为企业打造一个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有竞争力能够培养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治理体系。 据万得资讯2017年10月7日讯,国资委表示此前两批已经有19家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而近日中国联通的混改方案落地,也代表着此前两批19家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扎实推进。国企改革在已经开展两批试点共19家企业的基础上,第三批试点的遴选工作已经着手启动。 据中国证券网2017年11月15日讯,发改委新闻发言人于当日透露,第三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名单已经敲定,已确定将31家国有企业纳入第三批试点范围,既有央企,也有地方国企。目前,发改委正在抓紧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力图将混改试点向前推进。 2.改革动态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本轮混改分为三大阶段:2014年元月开始的热议阶段;2015年3月开始的有序等待阶段;2016年9月28日发改委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国有企业混改试点相关工作,混改进入突破阶段。随后,发改委会同国资委于2016年启动实施第一批混改试点,确定了东航集团、中国联通、南方电网、哈电集团、中国核建、中国船舶等央企列入第一批混改试点。中国联通混改方案的提出,便是突破阶段的象征性事件。

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表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混改企业数量不断扩大。各层级企业混改的数量占到整个中央企业的68.9%。地方国有企业目前参与混改的企业数量也占到了47%(数据来源:万得资讯);二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层级在不断地提升。以往改革的试点或者有些改革都是三级或者三级以下,近年来国家也在探索三级企业、二级企业,甚至也在探索集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三是混改领域在不断地拓宽。日前第三批试点企业名单已经出炉,数量超过了前两批总和。三批试点企业共计50家,涵盖了电力装备、高速铁路、铁路装备、航空物流、民航信息服务、基础电信、国防军工、重要商品、金融、电力、钢铁、石油、天然气、煤炭、铁路等重点领域。 图表 1:2017国企改革重点领域 数据来源:万得资讯据万德资讯2017年12月7日讯,第三批国企混改试点已经开始前期工作,方案将于近日上报。其中,辽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交通规划设计院、辽宁环保集团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辽宁能源投资集团风电公司等入围,中国石油集团电能有限公司此前也宣称申请纳入试点单位。预计电力、钢铁、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产能过剩领域的国有企业将是第三批国企混改的重点,有望成为未来重要的投资机会。相关上市公司可关注:大秦铁路、中国石油、抚顺特钢等。

《公司治理、国企混改与资本运作》

公司治理、国企混改与资本运作 课程背景: 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造成为当前国资国企改革的重心与重点。“混改”的核心在于公司治理的优化与经营效率的提升,因此本课程从公司治理的基础知识入手,详细解读混合所有制改造过程中的控制权问题、法律结构问题、员工持股问题等重点环节以及相关的难点问题;与此同时,通过证券化手段进行国有资本的运作增值也是广义混改中的重要一环,因此本课程从“混改”延伸至资本运作与产业基金投资等领域,进一步挖掘并开展关于如何支持创新驱动与国有资本做大做强的运作模式解析。 课程收益: ■了解国企混改的流程、模式与难点; ■熟悉公司治理的基本知识与优化路径; ■熟悉国有企业利用证券化工具实现资本运作的模式; ■掌握产业基金在创新驱动中的应用模式。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国资委相关同志、国有企业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 课程方式:讲授为主;课程中包含大量案例解读。 课程大纲 第一讲:新旧动能转换与国企混改 一、宏观经济的新旧动能转换 1.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经济转型 2.新旧动能转换与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关系 二、国有资本混合所有制改造的经济意义 1.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 2.国企混改对于当前动能转换的驱动性价值 第二讲:国企混改、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

一、国有资本的混合所有制改造 1.国企混改的历史沿革与经济意义 2.广义层面理解“混合所有制” 3.当前国企混改的主要模式与案例分析 4.国企混改的现行制度障碍与创新模式 二、公司治理的解读及其运用 1.站在“三会一层”的实操视角理解“公司治理” 2.在股权层面实现“权与利分离”的治理结构与工具 3.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性角色与定位 三、股权激励的工具与创新 1.期权与限制性股权等传统股权激励工具 2.超额奖励计划等创新型长效激励机制 四、合伙机制与股权多样性 1.项目裂变与内部创业机制 2.人才复制与人才培养合伙制 3.合伙机制在国企混改激励模式中的应用 第三讲: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与创新发展 一、基于资本市场的国有企业资本运作模式 1.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广义资本市场工具:永续债、ABS、并购重组等2.如何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3.国企运用资本市场支持助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同效应 二、产业基金助力创新驱动与动能转换 1.产业基金的基础知识 2.产业基金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进步的模式 3.产业引导基金推动产业升级的案例解析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企混改的流程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最新版)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大常委会 2009年5 月1日 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及地 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 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出资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 大常委会 2014年3 月1日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 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设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 事)、监事会(监事)和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11年 01月08日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 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 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 重大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 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 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 财政部 2016年 06月24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 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 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 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 央、国务院 2015年 08月24日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 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 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 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 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 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 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 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务院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国务院 2015年 09月23日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 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 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 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 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 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 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内唯一一家专服务于国企的综合性管理咨询机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国内唯一一家专服务于国企的综合性管理咨询机构 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二、增资扩股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增资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征集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登记 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

建筑国企混改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

建筑国企混改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牵涉多方利益调整的改革。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施工领域的国企混改步伐相对缓慢。尽管如此,江西建工、贵州建工、西安建工和江苏省建等建筑国企仍进行了成功的尝试。要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将传统的国有企业单一所有制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就必须引进战略投资者,即谋求长期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较大股权,并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公司治理的法人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当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而在现实当中其重要性往往容易被忽视。笔者期望通过对建筑国企混改中选择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和误区进行梳理,为实际操作层面提供一些思路。 战略投资者的筛选步骤 1、根据混改目标确定战略投资者类型。企业应该在根据改制后企业的发展需求,确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标后,对战略投资者的类型进行选择。根据行业的异同可以将战略投资者划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同行业竞争型、同行业互补型、不同行业互补型、非相关类型等几类。引入竞争型战略投资者,可以将竞争转化为合作,强强联手扩大市场份额。引入同行业互补型,可直接利用战略投资者本身的研究优势或者产业优势,通过合作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入不同行业互补型的战略投资者,或者是与本企业具有上下游合作关系的企业,这样的投资者在合作之前就与企业有一定的共同利益,选择这样的战略投资者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层与战略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减少交易费用,同时,选择上下游的合作性战略投资者还可以使企业延伸产业链,拓展市场渠道,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 引入非相关型战略投资者,则可能出于现金需求、企业转型等方面的考虑。从建筑国企混改成功案例来看,江西建工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分别是台湾汉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益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行业异同关系来讲,两家公司与江西建工都属于非相关类型,因此,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行业方面并不是绝对的,还需要结合其他方面的标准综合考虑。 2、根据相关指标评价和筛选战略投资者。在根据混改目标确定好战略投资

国企混改、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基于格力电器的案例研究(下)

国企混改、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 ——基于格力电器的案例研究(下) 2020年06月10日 三、格力电器混改中股权激励的绩效分析 (一)格力电器混改的EVA分析 EVA(Economic Value Added),中文含义是经济附加值,是用来解释企业的真正盈利状况的重要指标。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在众多评价指标中,如果想反映企业真实绩效水平,采用EVA更为符合。 其公式定义如下: 经济附加值(EVA)=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资本总额(T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EVA衡量的是资本收益,是对企业创造的真正价值的评价。 为了更清晰地了解格力电器EVA变化趋势,本文将其EVA值制作了如下折线图: 分析该折线图可知,从1998年格力混改开始到2000年间,格力的EVA比较平稳。2000年,由于新股东的引进,EVA开始出现上升趋势,且在未来几年都保持了缓慢但较为平稳的上升。2007年,出现了第一次大幅增长,而2007年正是处于格力集团最大力度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处于格力引进经销商和管理层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关键时点,并在之后的持续股改中通过增发股份引进新资本来扩大生产模式,致使EVA越来越高;可以看到,格力的EVA整体趋势在2012年出现了大幅度上升的关键转折点,并在此后进入较长一段持续上升阶段。这时恰逢格力电器第二次大规模增发新股之时,本次发行量高达近2亿元,加之良性的股权激励机制对运营管理效率的提升,带动了格力EVA的大幅增加。相应地,2012?2014年,其营业收入持续上升,该趋势一直持续到了2015年。相关研究报告显示,由于销售策略的转变,格力实现了多元化稳健发展,从单一专攻家电制造的小型企业,不断拓展业务范围,逐步向新能源和装备制造企业进军,业务范围的扩张和在科研经费方面投入的匹配调整上的波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资产配置效率和业绩提升,导致了其EVA的波动。2016年,受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效果明显等利好因素一定程度的影响,格力经历小范围的波动后开始回暖。而随着房地产周期带来的影响逐渐褪去和2018年格力对手机等新业务的投入的继续加大,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一定程度上促成了2019上半年度EVA值的小幅下降。总体上,自2010年起,受股权和企业规模的调整以及企业定位与销售策略的引导的影响,格力的经济附加值虽然出现了几次小范围的波动,但总体上结果喜人,处于稳步增长的趋势。 (二)格力电器与美的集团绩效比较 格力电器创立于1991年,是一个典型的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其最大股东为珠海市国资委,多年来专注空调行业,目前慢慢渗透到其他领域。美的集团创立时间比格力集团早了23年,创立之初只是一家小小的民营企业。但是在历经了五十年的沧海桑田后,其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实力一跃成为了版图涵盖整个家电行业的商业帝国。在2013年,美的集团通过换股合并的方式,实现了整体上市,为其进一步扩张注入了新的活力。如今这两家公司是家电行业中规模最大,竞争力最强的企业。1、市盈率(Price Earnings Ratio)股票价格/每股收益。

(完整版)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

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二、增资扩股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增资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征集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登记 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9版

个人精心创作,质量一流,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肯定。谢谢!编辑页眉,选中水印,点击删除,便可批量消除水印。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

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个人精心创作,质量一流,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肯定。谢谢!编辑页眉,选中水印,点击删除,便可批量消除水印。

国企混改流程及要点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流程及要点 2020年是国有企业专项改革行动的发力之年,中央层面在国企改革和科技型企业改革方面出台了30多项政策,不仅包括国有资产监管、央企法人治理、加强党的建设、中长期激励等政策,更是出台了“双百企业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方面的操作指引”、“科改示范行动”入选企业改革方案备案等专项改革行动政策。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越来越多国企也更加关注混改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要点。结合过往实践操作经验,主要以在产交所公开挂牌交易为例,在具体操作层面为拟实施混改的国企提供建议。 国企混改主要路径 路径一:股权转让 在此路径下,原股东通过对外转让股权方式达到混改及变现目的。但对于混改企业而言,此路径并没有增量资金进入企业,无法为混改企业的业务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提供新的资金支持,新股东可能还需要在后续向混改企业注入资金。因此,在国企混改实操中,仅采取单一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混改的案例较为少见。 路径二:增资扩股 在此路径下,混改企业既能通过设定投资者资格条件并开展综合评议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遴选最切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投资者;也能通过增资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进而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因此,增资扩股已成为当前国企混改的主流模式。 国企混改操作流程及要点简析 从交易实质来看,除了资本市场惯常的股权交易流程和规范外,国企混改还需要严格遵守国资监管的各项要求和流程。因此,较之非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而言,国企混改的交易相对复杂,混改企业需要提前针对混改不同工作阶段的具体步骤进行规划和统筹协调。 混改方案制定与报批阶段 组建项目团队

方案制定与内部审批 混改企业在进行混改前应对混改后的整体战略进行梳理和规划,确定混改范围,并根据既定战略,充分考虑引入投资人类型、税务成本优化、法律合规性、混改或重组实施的便利性、员工安置问题以及集团及下属企业在财务上的影响等因素,协同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各方中介机构制定混改的总体方案,明确交易涉及的资金体量、用途、投资人类型和选择标准等。如果混改同时涉及实施员工持股的,混改企业还应当确定向员工释放的持股比例,并进一步制定员工持股方案。 在完成混改方案论证后,混改企业应当针对方案进行内部决策,形成董事会决议和/或股东会决议,员工持股方案还应当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混改方案的外部审批 混改企业内部审议通过的混改方案,应报国资委或国资委授权国资管理平台审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不同混改方式的外部审批均进行了规定: 股权转让 增资扩股 第七条

国企混改下企业控制权安排与绩效研究

国企混改下企业控制权安排与绩效研究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国企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阶段,深化国企改革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 在此形势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对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 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混合,优化国企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率。虽然深化国企改革有了政策方向的指引,但具体操作层面上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基于此,本文以中联重科为案例,就如何安排国有和非国有的股权比例,混改为公司治理和公司战略带来的变化展开讨论,拓展了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下控制权安排的研究,希望为优化混改中的控制权安排和公司治理提供借鉴意义。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围绕中联重科的控制权安排和绩效展开分析。 首先,通过整理公司重要的股权变动情况,将中联重科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分 为三个阶段,对每一阶段的控制权安排进行分析。其次,围绕控制权的变动对包括董事会架构、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化和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分析。 同时,对公司的并购战略进行分析,并分析了公司股东—弘毅投资在并购中 发挥的作用。再次,本文通过公司年报,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成长能力等四个方面对公司的财务绩效进行了分析。 最后,通过累计超额收益率观察公司股价在经历重大股权变动前后的变动情况,以此来分析股权变动给企业价值带来的影响。在研究股权混合的同时,通过分析公司的法人治理、组织架构的运行机制,公司战略的变化,寻找公司绩效变动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通过本文的案例研究,笔者得到以下结论和启示:从股权安排的角度来看,中

联重科的混合所有制起始于自身的股份制改造,经历大股东的改制,最终形成了较为典型的混合股权结构。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混合所有制能够健全公司治理,同时国企混改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从公司绩效来看,虽然中联重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混改对于提升公司绩效的作用有限。为了充分发挥混改的作用,笔者建议完善国有产权监管,构建多元且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混改案例

央企混改案例 (2) 一、国药集团混改案例 (2) 二、中国建材集团混改案例 (3) 三、安泰科技混改案例 (4) 四、四维图新混改案例 (4) 五、联通混改 (5) 六、中信股份923亿港元配售 (7) 七、招商蛇口整体上市 (8) 八、中石化混改及专业化分拆上市 (10) 地方国企混改典型案例 (12) 员工持股专项案例 (14)

央企混改案例 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地方国企具有示范意义,一下为央企混改典型案例 一、国药集团混改案例 混改方式: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 (二)股权激励 (三)收购民营企业 详细介绍: 国药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措施主要是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股权激励、收购控股民营企业,从经营业绩和产业布局看,混合所有制贡献突出。引入复星医药成立国药控股后,公司的医药商业在全国范围内突飞猛进,目前已成长为最大的国内医药企业。通过收购盈天医药(现改名为“中国中药”)和同济堂,以及通过中国中药收购天江药业,在中药领域以及中药配方颗粒领域获得战略性布局。 2014年成为试点企业后,国药集团在国药控股的股权激励,以及国药股份、国药一致、现代制药、天坛生物的资产整合方面取得进展。国药股份和国药一致是国药集团及国药控股内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首批试点单位,在资产整合完成后,两家企业进一步的混合所有制举措值得期待。另外,天坛生物、现代制药、中国中药等子公司后续是否进入国药集团的混合所有制试点单位也值得关注。

二、中国建材集团混改案例 混改方式: (一)新设合并民营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员工持股 详细介绍: 中国建材的混改既是压力所倒逼,也是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逻辑的主动选择,处于充分竞争行业,水泥、玻璃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布局分散、恶性竞争情况较为突出。中国建材集团的混改是在联合和收购民营企业一起做大做强建材主业和构建大产业 平台的过程中实现的。主要形式是大胆引入民营资本,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此过程中,通过系统的管理整合,将人才、资金、技术等各种资源优化重组,提高了经济效益。 中国建材集团还根据下属企业特性和实际情况,在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等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规范操作,有序推进,把企业效益和员工利益结合起来,把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留住核心骨干,吸收外部人才,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创造力和竞争力,真正实现了“员工和企业共同成长”。 从成效看,中国建材净资产为620亿元,其中,国有资本200亿元,超过三分之二是社会资本,实现了国有资本控制力的放大。同时,中国建材利用自身强大的资源平台优势,通过混和所有制成功整合大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培训讲学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下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分别介绍这两种国企混改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二、增资扩股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增资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征集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登记 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当前,我国国企混改已进入全面实施及攻坚阶段,以前成功的国企改革案例给现在的混改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摘要】本文分析了职工身份界定对国企混改的阻碍产生的缘由,笔者就当前国企混改对职工身份的影响、化解这一障碍应该从何入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着重表述了笔者的观点国企混改后原国企职工身份没有改变,原国有企业职工和对应原国有资产没有变,原国有企业职工仍是国有资产的主人。本文还对混改后如何最大程度激励职工发挥自身潜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混改;职工身份;劳动合同 一、引言 当前,我国国企混改已进入全面实施及攻坚阶段,以前成功的国企改革案例给现在的混改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现在无论从央企还是地方国企,都拿出了较为完善的混改方案。但不得不承认,拦在国企混改前面的障碍也不在少数。这其中包括体制机制弊端、历史负债、资金短缺、人才匮乏以及缺乏现代管理知识等。

但笔者认为这些都不是主要的障碍,这些充其量只是外部阻力而已,既然是外因就一定不是最重要的障碍。那么,什么是国企混改的内部阻力呢?笔者认为,当然是思维方式及理念的僵化,包括改革担当者和普通职工的思维方式及理念的僵化。僵化的思维方式及理念包括方方面面,其中有一条较为重要的就是混改后职工身份的界定。广大职工对形成于长期计划体制下的国有职工身份有着根深蒂固的依恋,对非国有身份抱有观望、狐疑甚至抵触情绪。改革的担当者有时也会由于固有思维而不知不觉陷入这种纠结,把心思放在去为职工寻找身份转换的合理解释,寻找合法渠道、寻找合情补偿上去,最终困于一隅。 二、现有法律法规涉及混改职工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企业混改(以前常用的提法为改革改制)后,原职工与混改后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在国家及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找到相关规定。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2002年11月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鼓励有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利用闲置资产、非主业资产和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创办融入市场竞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该《办法》在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处理中规定 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国企混改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第1步:制定转让方案 第2步:内部决议 第3步:国资委/政府审批 第4步:审计、评估 第5步:产权市场公开转让 第6步:签署交易合同、交割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版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 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瞧,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 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 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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