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2019年版)

各级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

(2019年版)

目录

一、诊疗科目 (2)

二、科室设置 (2)

三、人员配置 (2)

四、基本设施 (3)

五、分区布局 (3)

(一)候检与咨询区 (3)

(二)体检区 (3)

(三)辅助功能区 (4)

(四)管理区 (4)

六、基本设备 (4)

七、管理 (4)

健康体检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体检中心和体检科室等。健康体检中心主要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

一、诊疗科目

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科室设置

应当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

三、人员配置

(一)至少有2名具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医技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0名护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技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

(四)质量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相应人员。

四、基本设施

(一)具有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各检查科室应独立,每检查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二)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功能要求。

(三)体检区域应当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和良好通风,各物理检查科室和辅助仪器检查项目独立设置并有规范、清晰、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五)健康体检中心的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分区布局

(一)候检与咨询区

空间相对开放,设置独立,有明确的标识,有专人负责。

(二)体检区

能够完成相关健康体检项目,宜按性别分区。

(三)辅助功能区

集中供电、供水以及消毒供应室和其他等。

(四)管理区

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设备、体检资料、信息化等管理部门。

六、基本设备

(一)常规设备:应当配备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如:测量尺、身高体重计、血压计、裂隙灯、显微镜、血细胞分析计数仪、尿液分析检测仪、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十二导联同步心电图机、X线光机(DR)、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

(二)急救设备:至少配备全导联心电图机、心脏除颤仪、简易呼吸器、负压吸引器、气管插管设备、供氧设备、抢救车及急救药品。

(三)信息化设备:配置具备信息报送、传输和自动化办公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配备与功能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相关要求。

七、管理

建立健康体检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施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受检者隐私保护制度、健康体检操作查对制度、健康体检科室间会诊制度、健康体检报告管理制度、疑难健康体检报告讨论制度、健康体检高危异常检查结果登记追访制度、健康体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健康体检传

染病报告制度、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患者抢救与转诊制度、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消防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

各级眼科专科医院基本建设标准(2019年版)

各级眼科专科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2019年版) 目录 一、床位 (2) 二、科室设置 (2) 三、人员 (2) 四、房屋 (2) 五、设备 (3)

一、床位 床位总数20张至79张(含日间观察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眼科、急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 (三)职能科室 至少设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等部门。 三、人员 (一)开展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以及麻醉和急救等专业的,至少有1名与开展专业相适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医护比至少达到1: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三)与设置的医技科室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兼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三)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 (四)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等每个房间需独立。 (五)总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医院业务需要。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眼压计、视野仪、专科检查台、视力表、检眼镜、裂隙灯、验光仪、眼科B型超声诊断仪、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他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三)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并装备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施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患者登记制度、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制度、患者抢救与转诊制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管理制度、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消防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 标准 (2019年版) 目录 一、科室设置 (2) 二、人员配置 (2) 三、基本设施 (3) 四、分区布局 (4) 五、基本设备 (4) 六、管理 (7)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和面向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应机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主要承担医疗机构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洁净手术衣、手术盖单等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并开展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出具监测和检测结果,实现全程可追溯,保证质量。 一、科室设置 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 二、人员配置 (一)至少有1名具有消毒供应管理经验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二)至少有1名具有5年以上医院感染管理经验的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3年以上消毒供应工作经验的护士,其中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至少有2名消毒员,按规定取得相应上岗证。 (五)至少有2名专职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六)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其他技术人员及其他工

作人员。 三、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85%,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应急供水储备、蒸汽发生器备用设备、压缩空气备用设备等,重要医疗设备和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保证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正常运营。 (二)设置1个硬器械(金属、橡胶、塑胶、高分子材料及其他硬质材料制造的手术器械、硬式内镜等)清洗、消毒、干燥、检查、包装、灭菌、储存、发放流水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设置1个软器械(手术衣、手术盖单等可阻水、阻菌、透气,可穿戴、可折叠的具有双向防护功能的符合手术器械分类目录的感染控制器械,不含普通医用纺织品)清洗、消毒、干燥、检查、折叠、包装、灭菌、储存、发放流水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设置1个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灭菌)、干燥、储存、发放流水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五)开展医用织物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及标准。 (六)应当设净水处理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各级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2019年版)

各级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 (2019年版) 目录 一、诊疗科目 (2) 二、科室设置 (2) 三、人员配置 (2) 四、基本设施 (3) 五、分区布局 (3) (一)候检与咨询区 (3) (二)体检区 (3) (三)辅助功能区 (4) (四)管理区 (4) 六、基本设备 (4) 七、管理 (4)

健康体检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体检中心和体检科室等。健康体检中心主要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 一、诊疗科目 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科室设置 应当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 三、人员配置 (一)至少有2名具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医技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0名护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技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

(四)质量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相应人员。 四、基本设施 (一)具有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各检查科室应独立,每检查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二)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功能要求。 (三)体检区域应当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和良好通风,各物理检查科室和辅助仪器检查项目独立设置并有规范、清晰、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五)健康体检中心的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分区布局 (一)候检与咨询区 空间相对开放,设置独立,有明确的标识,有专人负责。 (二)体检区 能够完成相关健康体检项目,宜按性别分区。 (三)辅助功能区 集中供电、供水以及消毒供应室和其他等。

各级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各级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2019年 版) 为了规范健康体检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健康体检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 一、机构管理 一)健康体检中心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颁布或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同时,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和医院感染防控等措施,以保障健康体检服务的安全、有效开展。 二)应当按照登记机关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原则上不开展临床治疗工作(急救抢救除外)。

三)健康体检中心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设置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 四)应当参与各级健康体检质控中心的各项活动,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中心开展的质量管理与控制。 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内部质量、安全、服务、技术、财务、治安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XXX should carry out quality management work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Firstly。the n of health nals XXX (Trial)". Secondly。an internal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n of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uality goals should be formulated。and regular XXX of the goals。Key links and high-risk XXX medical quality and

三级甲等、乙等眼耳鼻喉科专科医院评审标准(2019年版)可编辑版本

上海市三级眼耳鼻喉科专科医院评审标准 (2019年版)

说明 为推进现代化医院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遵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要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根据当前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和卫生政策导向,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上海市三级眼耳鼻喉科医院评审标准(2019年版)》。 本标准共有四类指标。 第一类指标为基本标准,评价医院公益性、依法执业和落实医改等内容,共20条,被评审医院必须逐条通过。 第二类指标为准入标准,评价医院运行、人员结构、重点学科与人才梯队、科研教学能力等内容。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三级甲等眼耳鼻喉专科医院90分,三级乙等眼耳鼻喉专科医院85分。 第三类指标为管理标准,评价医院的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等内容。共包括七个章节:医院功能与任务、医院服务、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医院管理与医院管理统计指标。第一章至第六章共58节216条389款,用于医院现场评价。现场评价采用“ABCDE”的表述方式,A为优秀、B为良好、C 为合格、D为不合格、E为不适用(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判定原则是要达到“B”级者,必须先符合“C”级的要求,要达到“A”级者,必须先符合“B”级的要求。合格要求:三级甲等眼耳鼻喉科医院为“C级≥90%,B级≥60%,A级≥25%”,三级乙等眼耳鼻喉科医院为“C级≥80%,B

级≥50%,A级≥15%”。第七章为医院管理统计指标,采用医院上报及数据复核的方法,用于对医院的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第四类指标为技术标准,评价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采用“专科能力评价”的考核方法,满分1000分,合格线:三级甲等眼耳鼻喉科医院为900分,三级乙等眼耳鼻喉科医院合格线为800分。具体评价办法见技术标准的“评价方法说明”。 在基本标准通过的基础上,第二类、三类、四类标准均通过三级甲等眼耳鼻喉科医院合格要求的医院方可被评为三级甲等眼耳鼻喉科医院,均通过三级乙等眼耳鼻喉科医院合格要求的医院方可被评为三级乙等眼耳鼻喉科医院。

各级医院健康体检采血室操作规程(2019年)

各级医院健康体检采血室操作规程 (2019年) 一、应备物品: 一次性负压真空采血(管、针、贴、架),注射器、治疗巾(一次性纸巾)、止血带、碘酒、酒精或碘伏、棉签(棉球)、离子水棉球缸、放置采血后废弃的(针头、注射器等)专用回收容器、紫外线灯、污物桶。 二、操作步骤: 1、抽血室护士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规程,熟练业务,一次穿刺成功率高,以免增加受检者的痛苦。 2、抽血前,护士要洗手、戴口罩、帽子。 3、在试管上标明受检者的姓名或顺序号,并仔细核对,严防差错。 4、采血前检查一次性负压真空采血穿刺针头是否平滑,试管皮塞是否有松动、裂缝。 5、仔细选择受检者血管,常用肘窝部贵要静脉、肘正中静脉、头静脉及前臂内侧静脉。 6、在穿刺部位肢体下防治疗巾(或一次性纸巾)、止血带。 7、消毒穿刺部位。以进针点为中心,消毒范围大于5cm。 8、在静脉穿刺部位上方约6cm外扎止血带,嘱受检者

握紧拳头,使静脉充盈显露。 9、穿刺针头斜面向上,呈15—30℃角穿刺,见回血后,插入负压真空采血管至所需血量,放松止血带,以采血贴、棉签或棉球压住针孔并拔出针头。 10、嘱受检者继续压破针孔3—5分钟,勿揉搓针孔处,以免穿刺部位瘀血。 11、如需抗凝的血标本要上下轻柔摇匀6—8次,放入采血架后及时安全送检。 12、若一次穿刺失败,重新穿刺需更换部位。 三、消毒隔离、预防交叉感染措施: 1、每日定时开窗通风; 2、每日定时用紫外线消毒抽血室30—60分钟; 3、每日清洁桌椅和地面,必要时用有效的消毒液擦拭; 4、被血液污染的台面、地面要及时用高效消毒剂擦拭; 5、碘酒、酒精、碘伏应密闭存放,容器每周消毒并更换2次;建立物品消毒有效期登记本,并认真做好记录,以确保无菌物品的有效性。 6、受检者要做到一人一针一巾一带。 7、医用废弃物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各级医院健康体检中心检验(科、室)操作程序(2019年)

各级医院体检中心检验(科、室)操作程序 (2019年) 一、基本条件: 1、工作环境、设备条件应达到《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评估标准》的要求。 2、室内各专业设置合理,符合院内感染管理要求。医疗废弃物的管理达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原始记录)。 3、室内温、湿度达到所用设备的要求。 4、根据各单位所开展的项目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包括:项目名称、实验原理、实验方法、质量控制、操作步骤、计算方法、临床意义),并适用于操作。 5、应用的设备、试剂应有国家许可的证明文件(许可证、注册证、经销证)。试剂存放应符合要求。使用仪器定期效准。 6、实验前(中)应做各种检测项目的室内质控。参加部(市)级室间质评。外送项目应有对方的检测质量保证证明文件。 7、从事检验的人员应具备上岗资格。 二、实验前准备: 1、查看并记录当日:工作环境的温度、湿度;冰箱的

温度;试剂的使用期限(按要求存放在相应的冰箱中)。 2、根据各单位设备要求及开展的项目,正确采集相应的样品。 3、血常规:采血后2小时内完成。 尿常规:留取标本后1小时内完成。 便常规:留取标本后1小时内完成。 生化项目:2-8度冰箱,24小时内完成(血清)。 免疫项目:2-8度冰箱,48小时内完成(血清)。 4、填写:标本接收(采集)、拒收记录(包括:数量、状态、时间、接受人)。 三、实验中测定: 1、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做检测项目的室内质控。记录原始结果存档。(1、通过—运行; 2、失控—寻找原因—通过—运行; 3、失控—寻找原因—不通过—停机—求助) 2、输入(记录)各种检测信息。 3、按标准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四、实验后分析: 1、输出(计算)结果,审核后无误,即可发放。(报告应有;检验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检验项目的中英文对照、正常参考值范围)。 2、横、纵项审核,有疑问—复查—沟通—记录。 3、所有原始资料备份(记录)、存档备查。

三级甲等、乙等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2019年版)可编辑版本

上海市三级甲等/乙等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2019年版)

说明 为推进现代化医院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遵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要求,依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医院评审标准、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医疗服务能力指南,根据当前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和卫生政策导向,结合上海实际,制定《XX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9年版)》。 本标准由四类标准组成: 第一类为必备标准,为医院评审的必备条件。评价医院公益性、依法执业和落实医改要求等内容,共20条,被评审医院必须逐条通过,为“一票否决”指标。 第二类为准入标准,评价医院运行、医疗服务能力、人员结构、重点学科与人才梯队、科研教学能力等内容。三级甲等与三级乙等综合医院标准分开制定,满分均为100分。合格线:三级甲等综合医院90分,三级乙等综合医院85分。 第三类为管理标准,评价医院的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等内容。共包括七个章节:医院功能与任务、医院服务、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医院管理与医院管理统计指标。第一章至第六章共67节253条442款,用于医院现场评价。现场评价采用“ABCDE”的表述方式,A为优秀、B为良好、C 为合格、D为不合格、E为不适用(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评价原则:全部符合C级要求者,方可进行B级评价;全部符合B级要求者,方可进行A级评价。合格要求:三级甲等综

合医院为“C级≥90%,B级≥60%,A级≥25%”,三级乙等综合医院为“C级≥80%,B级≥50%,A级≥15%”。第七章共7节,为医院管理统计指标,采用医院上报及数据复核的方法,用于对医院管理相关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第四类为技术标准,评价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评价方法分为专科能力评价和病种、技术项目覆盖率评价。专科能力评价满分1000分,合格线:三级甲等综合医院800分,三级乙等综合医院600分。病种、技术项目覆盖率评价合格线:三级甲等综合医院75%,三级乙等综合医院60%。具体评价办法见技术标准的“评价方法说明”。专科能力评价和病种、技术项目覆盖率评价均达标方为技术标准合格。 在必备标准通过的基础上,第二、三、四类标准均通过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合格要求的医院方可被评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均通过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合格要求的医院方可被评为三级乙等综合医院。

2019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最新资料推荐------------------------------------------------------ 2019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9 年版)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在总结我国第一周期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关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同时,紧紧围绕医改中心任务,结合公立医院改革总体设计,将评价的重点放在改进服务管理、加强护理管理、城乡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规范诊疗和单病种费用控制等工作落实情况。 同时,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重点考核反映医院管理理念、服务理念的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医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辐射带动作用等。 促使医疗机构改进思维模式和管理习惯,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走以内涵建设为主、内涵与外延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本标准共 7 章 72 节,设置 391 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六章共 66 节 354 条标准,用于对三级综合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七章共 6 节 37 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综合医院的运 1/ 3

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其余各级各类医院可参照使用。 特别说明: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 ICD-10 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 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 ICD-9-CM-3 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 2008 版(刘爱民主编译)。 第一章坚持医院公益性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 规模适宜。 (二)医院有承担服务区域内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医学影像与介入诊疗部门可提供 24 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三)临床科室一、二级诊疗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三级标准;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与质量处于本省(区、市)前列。 (四)医技科室服务能够满足临床科室需要,项目设置、人员梯队与技术能力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三级标准;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与质量处于全国或本省(区、市)前列。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17 •【文号】国卫医发﹝2018﹞11号 •【施行日期】2018.05.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 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

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附件: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XX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2019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执业条件 (2) 第三章执业许可 (4) 第四章执业规则 (5) 第五章外出健康体检 (8) 第六章监督管理 (8) 第七章附则 (9) 附件1: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11) 附件2: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16) 附件3:健康体检设备目录 (20) 附件4:健康体检基本岗位人员资质 (22) 附件5:健康体检基本制度目录 (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体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XX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XX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XX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等机构负责全市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业务培训、指导、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XX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

(二)健康体检区域布局和流程合理,健康体检人员与就医人员分开,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三)健康体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第七条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二)医学影像科至少含X线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 (三)医学检验科所含专业需满足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的要求。 第八条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健康体检的医师应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执业; (二)至少具有2名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职从事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工作;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对固定的执业医师从事健康体检工作; (三)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标准2019版范文(精选多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标准2019版范文(精选多 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标准2019版5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标准2019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在县领导、社区参与、管理局卫生局指导下,以社区医院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负责收集社区卫生信息,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实施健康咨询、健康教育以及社区卫生诊断,负责辖区计划免疫管理和免疫接种工作,按照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做好疫情登记、报告工作,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了解社区妇女的健康状况,开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标准2019版 关于转发卫生局关于传染病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的规定,根据贵阳市卫生局相关文件要求及小河区卫生局关于传染病管理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

将防治管理实践中急需明确的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转发给各科室,请严格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 1、既往有肺结核病史,当次检查无病状、无体征得病例无需报告。 2、对治疗失败病例、返回病例、未完成疗程病例、中断治疗后重新治疗的既往肺结核病例,当次检查无需报告。医疗机构接诊上述病例时,需按要求填写转诊单,并将病例转诊到结防机构。 3、对初步诊断为肺结核,经进一步检查,变更为其他疾病诊断的病例,报告单位必须及时在疫情报告网络中订正。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对新发现的、或经规范治疗治愈后再次复发(即痰检又出现阳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要求医疗机构病人报告率在95%及以上。 (二)加强病例管理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都必须转诊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登记和治疗管理。 2、肺结核非定点医院接诊(疑似)肺结核病例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报告、转诊,不得给(疑似)肺结核患者开具抗结核药品对病例进行肺结核治疗。 肺结核定点医院接诊(疑似)肺结核病例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报告、转诊,对于不需要住院的(疑似)肺结核患者,不得开具抗结核药品进行肺结核治疗。 肺结核定点医院只能收治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伴有严重合并症或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含救护车药品、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非急救医疗转运管理规范 (2019年版) 为加强对非急救医疗转运的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转运的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基本条件 本《规范》所称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是指主要承担非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转运活动。非急救转运业务必须由医疗机构承担,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诊疗科目设置:必须设置急诊科、内科、外科。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有信息管理、急救培训、车辆调度、药械、质量安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消毒供应室相关的服务。急救培训室、车辆调度室、医疗物资管理室等设置布局和流程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三)人员配备:至少有8名司机、10名医护人员,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5名,注册为急救医学、内科、外科或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以上职称医师不少于1名。驾驶员:救护车不少1.5:1;医师:救护车不少于1:1;护士:救护车不少于1:1,医师及护士必须取得执业资格。可聘经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红

十字会或医学专业学会培训合格并领取相应证书的救护员从事担架搬运等陪护工作。 (四)通讯设备:开通专用服务电话,建立医疗转运调度信息系统(能查询和记录患者基本信息、车辆行驶定位及轨迹、从业人员、收费、基本病情记录等信息)。通话录音至少留存3个月,信息系统记录长期存储,可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五)救护车辆:车辆必须登记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名下,至少配备5辆非急救医疗转运救护车,其中监护型救护车不少于2辆;每辆非急救转运救护车统一标识,车身颜色为白色,贴蓝色反光条,两侧有医疗机构全称(蓝色)、监督电话及“非急救转运”标识(不得使用120急救标识),按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GPS定位系统。每辆非急救转运救护车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少于1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不少于10万。 (六)救护车医疗设备、药品配备基本标准 1.救护车药品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1) 2.救护车器械配备基本标准(见附表2) (七)规章制度: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至少包括病情评估管理制度、医疗转运质量管理制度、救护车调度管理制度、救护车消毒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等,有明确医疗转运病人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收费公开透明并在非急救转运救护舱内醒目位置公示,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以上各

医院对残疾人的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2019年版)

医院对残疾人的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1残疾分类 1.1分类原则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1.2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1.3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残疾,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1.4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残疾,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残疾、器质性构音残疾、发声残疾、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残疾所致的言语残疾、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1.5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残疾; 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残疾; 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残疾。 1.6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残疾。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残疾,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1.7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残疾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残疾,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1.8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国家癌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2019版)

国家癌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2019版) 一、基本要求 国家癌症区域医疗中心应当为三级甲等肿瘤专科医院或具备相应肿瘤专科能力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所处地理位置应当交通便利,方便区域内癌症患者就医,开展的诊疗科目齐全,有与之配套的完善的医技科室,有满足医疗、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医疗仪器设备、高水平人才梯队和信息化水平,有健全的医院管理制度。医院具备较强的医疗服务辐射力和影响力,能够承担区域内疑难危重症的诊断与治疗、医学人才培养及医学科学研究等工作,其医疗技术水平、临床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和安全、教学和科研能力达到国内或区域内领先水平。医院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具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为三级甲等肿瘤专科医院或具备相应肿瘤专科能力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二)近三年年均收治癌症患者≥5万人次,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数≥60%,肿瘤三级、四级手术病例占比≥85%; (三)肿瘤放射治疗年总人次≥5千人次,直线加速器≥5台,并有后装近距离治疗设备; (四)年均病理会诊量≥1.5万次; (五)重症监护室(ICU)床位数占医院床位总数≥1%; (六)须获得肿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二、医疗服务能力 主要临床专科(肿瘤外科、肿瘤内科、妇科、放射治疗科、影像诊断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医疗服务能力达到区域内领先水平;相应肿瘤专科护理能力达到区域内领先水平;具备组织开展临床研究的能力,配合国家癌症中心和国家肿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将临床科研成果向临床

应用转化。 (一)临床/医技科室设置。能提供内科、外科、麻醉科、妇科、放射治疗科、影像诊断科(包括X线、CT、MRI等)、超声科、检验科、病理科、内镜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核医学科、PET-CT中心、药剂科、营养科、中医科、疼痛科等诊疗服务。 (二)疑难病种诊疗能力。 近三年收治肿瘤病例中恶性肿瘤占比≥90%,提供针对疑难危重症(清单详见附表1)的治疗服务,覆盖清单所列疑难危重症病种≥80%。 针对疑难重症患者提供多学科会诊服务;重视患者生存质量,开展疼痛门诊、疼痛多学科协作、营养治疗和舒缓医疗等服务。 (三)核心技术。具备利用核心技术(清单详见附表2)开展诊疗的能力,近三年开展技术覆盖清单所列技术70%以上;完成微创手术病例数≥6000例;手术病例中核心技术病例数占比≥20%。 (四)日间病房开展情况。开设日间病房,开展日间化疗和日间手术工作。日间化疗人次≥6000人次/年,日间手术人次占总手术人次比例≥2%。 (五)癌症诊疗服务质量控制。 1.临床路径管理情况。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覆盖全院80%以上的临床科室及60%以上的肿瘤相关病种,出院病人中按照临床路径管理的比例≥60%,临床路径完成率≥90%。 2.多学科诊疗(MDT)开展情况。积极开展MDT诊疗工作,加快MDT诊疗模式推广;建立单病种MDT诊疗标准化操作流程和制度,组建相关专家委员会和管理部门,覆盖全院80%以上的临床科室及60%以上的肿瘤相关病种;不断提升MDT规范化诊疗水平和管理质量;开展多学科门诊诊疗工作。 3.肿瘤诊疗质控工作开展情况。在国家肿瘤质控中心指导下积极开展区域内肿瘤诊疗质控工作,构建和完善区域质控信息平台,开展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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