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酒精及检查政策

毒品、酒精及检查政策
毒品、酒精及检查政策

EXHIBIT C – DRUG, ALCOHOL AND

SEARCH POLICY

“附件”C-毒品、酒精及检查政策1.GENERAL POLICY 1. 总政策

1.1Compliance. Contractor and

Subcontractors (“Subcontractor”

means any Person who is engaged by

Contractor or another Subcontractor to

provide the Services (other than a

person engaged as an employee), but

does not include the vendor of

Products to Contractor) shall comply

with Company’s drug, alcohol, and

search policy (“Policy”) set out in this

Exhibit, except to the extent that

compliance is penal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violates

applicable laws. 1.1 合规。“承包商”和“分包商”(“分包

商” 系指因“承包商”或另一“分包商”

而从事提供“服务”的“主体”(被聘为

员工之“主体”除外),但是不包括

“承包商”之“产品”销售商)必须遵守

本“附件”所规定之《“公司”之毒品、

酒精及检查政策》(以下简称“政

策”),除非其规定为美国法律所禁

止或违反适用法律。

1.2Policy, Program and Training.

Contractor and Subcontractors shall

have in place a written controlled

substance and alcohol policy, an

implementation program, and a

training program, that meet or exceed

the requirements provided in this

Exhibit. When required by law,

Contractor shall comply with 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DOT)

procedures for transportation

workplace drug and alcohol testing

programs, 49 CFR Part 40, and

applicable DOT rules and regulations

(or their equivalent in the Area of

Operations). 1.2 政策、程序及培训。“承包商”和“分

包商”必须制订书面的符合或者超出

本“附件”规定所要求之受控物品及

酒精政策、实施计划及培训计划。

根据法律之要求,“承包商”必须遵

守美国交通部(以下简称“DOT”)

《运输工作场所毒品和酒精测试计

划规则》(49 CFR Part 40)和其他

可适用的“DOT”规章制度(或“工作

区域”其他类似规定)。

1.3Notice to Personnel. Contractor shall

provide a written notice (set out in

Section 2 of this Exhibit) to all

personnel of Contractor and

Subcontractors who will be engaged in

performing the Services in the Area of

Operations, prior to assigning them to

work under this Contract. Each of

those individuals must be specifically

made aware of Company's and

Contractor’s right to search.1.3 人员之通知。在安排人员从事“本合

同”项下工作前,“承包商”必须向“承

包商”和“分包商”的将在“工作区域”

内履行“服务”之所有人员提供本“附

件”第2条款规定之书面通知。上述

人员均须被提示注意“公司”及“承包

商”之检查权。

1.4Search. Contractor shall have the right 1.4 检查。“承包商”有权随时对“承包

to perform reasonable, unannounced searches of the personnel of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s at any time while they are in the Area of Operations, including searches of personal vehicles and personal effects which are in or entering into the Area of Operations. 商”或者“分包商”之在“工作区域”内之人员进行合理的、无需事先通知之检查,包括检查个人车辆以及处于或者进入“工作区域”的个人财产。

1.5Testing. Contracto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perform reasonable,

unannounced controlled substance and

alcohol tests on the personnel of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s at any

time while they are in the Area of

Operations. If a test is positive, the

individual must be removed from the

Area of Operations or cease

performance of the Services until

reinstatement is permitted by

Company. The individual shall be

similarly treated if he/she refuses or

fails to have a requested test.

Individuals testing positive or refusing

tests are subject to reinstatement at

Company’s sole discretion.1.5 测试。“承包商”有权随时对“承包

商”或者“分包商”之在“工作区域”的

人员进行合理的、无需事先通知的

受控物品和酒精测试。如测试结果

为阳性,则该人员必须离开“工作区

域”或者停止履行“服务”直至“公司”

许可其复职。如该人员拒绝或者未

能进行被要求之测试,该人员亦将

被同等对待。“公司”有权自行决定

是否许可测试结果呈阳性或者拒绝

测试之人员复职。

1.6Post-Accident Testing. Contractor

shall conduct an immediate

preliminary evaluation into the

circumstances of all accidents, injuries,

near misses and mishaps in the Area of

Operations which arise out of this

Contract 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ervices. This evaluation must include

a review of the conduct and behavior

of affected individuals following any

incident or near miss involving these

individuals to determine whether

personnel performance contributed to

the incident. Alcohol and/or controlled

substances test(s) must be required by

Contractor when the evaluation reveals

a reasonable cause to suspect the

presence of alcohol or controlled

substances.. 1.6 事故后测试。“承包商”必须对“工

作区域”所有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服

务”而起的事故、伤害、未遂事故和

灾难进行一个立即的初期的评估。

该评估须包括审查任何事故或者未

遂事故所涉人员之品行和行为,以

确定是否系该人员之行为引发该事

故。如评估结果显示有合理理由怀

疑存在酒精或受控物品时,“承包

商”必须要求进行酒精和/或受控物品

测试。

1.7Training. At a minimu m, Contractor’s

and Subcontractors’ personnel (before

arriving at the Area of Operations)

shall receive training on all items listed

in Sections 1.7(A) to 1.7(D) below and 1.7 培训。“承包商”和“分包商”之人员

(于抵达“工作区域”前)最低限度

必须接收下述第1.7(A)至1.7(D)条

款所列举之所有项目的培训,“承包

Contractor’s and Subcontractors’ supervisors shall receive training on all items listed in Sections 1.7(A) to 1.7(E) below: 商”和“分包商”的主管人员最低限度必须接受下述第1.7(A)至第1.7(E)条款所列举之所有项目的培训:

(A)Company’s and Contractor’s

controlled substances and alcohol

policies. (A) “公司”和“承包商”之受控物品及酒精

政策。

(B)The effects and consequences of

controlled substance and alcohol use

on personal health, safety and the work

environment. (B) 使用受控物品和酒精对个人健康、

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影响和后果。

(C)The details of Contractor’s 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 if any, and

available treatment resources. (C) “承包商”之员工援助方案细节(如

有)及可用之治疗资源。

(D)The consequences of failing to comply

with Contractor’s and Company’s

policies.

(D) 违反“承包商”和“公司”政策之后果。

(E)The physical, behavioral and

performance indicators that may

indicate controlled substance and

alcohol use or abuse. (E) 可以表明使用或者滥用受控物品和

酒精之身体表现、行动表现和工作

表现。

1.8Records. Contractor shall keep records

of activities in compliance with this

Exhibit. These records must be

maintained for at least twenty-four

months after termination or completion

of this Contract. 1.8 记录。“承包商”必须根据本“附件”

留存活动记录。该等记录必须至少

留存之至“本合同”终止或者完成后

二十四个月。

2.NOTICE TO CONTRACTOR’S

EMPLOYEES

2. 对“承包商”员工之通知

2.1Company’s Drug, Alcohol and

Search Policy.

2.1 “公司”之毒品、酒精及检查政策

(A)The use, possession, distribution,

purchase or sale of any controlled

substances or alcohol by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s or their personnel is

prohibited while within the Area of

Operations. (A) 禁止“承包商”、“分包商”或其人员在

“工作区域”内使用、持有、传播、

购买或者出售任何受控物品或者酒

精。

(B)The use (in any place) of any

controlled substance or alcohol which

causes or contributes to unacceptable

job performance or unusual job (B) 禁止在“工作区域”内(任何地点)

使用任何可能引起或者造成不可接

受之工作表现或者异常工作行为之

受控物品或酒精。禁止在“受到酒精

behavior in the Area of Operations is

prohibited. Be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 while within the Area of

Operations is prohibited.

影响”时进入“工作区域”。

2.2Penalty for Violation. Contractor and

Subcontractors and their personnel

who enter the Area of Operations shall

comply with this Policy. Any Person

violating this Policy may be removed

from the Area of Operations and may

be denied future access. In addition,

Company may suspend the Services or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as a result of

violation of this Policy. In appropriate

cases, local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may be advised of violations. 2.2 违反政策之惩罚。“承包商”和“分包

商”及其进入“工作区域”之人员必须

遵守本“政策”。任何违反本“政策”之

“主体”都可被要求离开“工作区域”且

可能在未来被拒绝进入。此外,“公

司”可以因其违反本“政策”而暂停“服

务”或者终止“本合同”。在适当的情

况下,可将该等违规行为通知当地

执法部门。

2.3Searches and Testing. In support of

this Policy, Company or Contractor

may conduct or require searches and

tests as follows: 2.3 检查和测试。为执行本“政策”,“公

司”或“承包商”可采取或要求进行如

下检查和测试:

(A)Searches. Unless prohibited by law,

the following searches may be carried

out: (A) 检查。除非法律禁止,可进行下列

检查:

(1)Company or Contractor may carry out

reasonable searches of individuals and

their personal effects and personal

vehicles when entering the Area of

Operations, while within the Area of

Operations and when leaving the Area

of Operations. These searches may be

carried out at any time and without

prior announcement. (1) “公司”或“承包商”可对进入“工作区

域”、处于“工作区域”以及离开“工作

区域”之个人及其个人财产、个人车

辆进行合理的检查。该等检查可在

任何时间且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

进行。

(2)Entry by an individual into the Area of

Operations constitutes consent to a

search of the individual and his/her

personal effects, including packages,

briefcases, purses, lunch boxes and

vehicle or any office, locker, closet or

desk. (2) 个人进入“工作区域”即表明其同意

对其及其个人财产,包括包裹、手

提箱、钱包、午餐盒和车辆或任何

办公室、储藏室、衣橱或办公桌进

行检查。

(3)An individual may elect to decline to

cooperate; however, refusal to

cooperate may result in the individual

being removed from the Area of

Operations and restricted or

disqualified from performing the (3) 个人可选择拒绝合作;但是,拒绝

合作可能导致其被要求离开“工作区

域”,且被禁止或者取消为“公司”履

行“服务”之资格。

Services for Company.

(B)Testing. Unless prohibited by

applicable law, the following testing

may be conducted: (B) 测试。除非适用法律禁止,可进行

下列测试:

(1)Company or Contractor may conduct

or have conducted a controlled

substance or alcohol test(s) on the

personnel of Contractor or

Subcontractors upon entering or while

within the Area of Operations. This

testing may be carried out at any time

and without prior announcement. (1) “公司”或“承包商”可对进入或处于

“工作区域”的“承包商”或“分包商”之

人员进行受控物品或者酒精测试。

该测试可以在任何时间且无需事先

通知的情况下进行。

(2)Prior written consent shall be obtained

from any individual who is to be

tested. A positive test or a failure to

give written consent for a test or a

substituted or adulterated test or a

failure to take a requested test is cause

for removal from the Area of

Operations, and may result in the

individual being restricted or

disqualified from performing the

Services for Company. (2) 在对任何个人进行测试前必须获得

其书面同意。测试结果呈阳性、拒

绝书面同意进行测试或替代性测试

或混合测试或未进行所需之测试均

将导致其被要求离开“工作区域”,

并且可导致该人员被禁止或者取消

为“公司”履行“服务”之资格。

3.DEFINITIONS 3. 定义

3.1As used in this Exhibit, these terms

have the following meanings:

3.1 本“附件”使用之词语定义如下:

(A)“Controlled substance” means:(A)“受控物品”系指:

(1)Opiates, including heroin. (1) 鸦片剂,包括海洛因。

(2)Hallucinogens, including marijuana,

mescaline and peyote. (2) 迷幻剂,包括大麻、酶斯卡灵和拍

约他。

(3)Cocaine. (3) 可卡因。

(4)PCP. (4) 五氯酚。

(5)Prescription drugs, including

amphetamines, benzodiazepines and

barbiturates, which (a) are not obtained

and used under a prescription lawfully

issued to the Person possessing them

or (b) have been prohibited by

Company for use in the Area of (5) 包括安非他明,苯二氮和巴比妥酸

盐在内的处方药,其(a)并非根据合

法开具给持有人的处方而获得和使

用(b)已被“公司”禁止任何人员或者

执行特定职务的人员在“工作区域”

内使用。

Operations by any personnel or personnel performing specified functions.

(6)Any other substance included in the

U.S. Federal 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 or its regulations or that is

otherwise unlawful to possess or sell

under applicable law. (6) 被包括于《美国联邦受控物品法

案》或其规定中或根据适用法律持

有或出售均是非法的任何其他物

质。

(B)“Controlled substance testing” means

testing to detect the presence of

controlled substances. (B) “受控物品测试”系指检测受控物品

存在的测试。

(C)Controlled substance or alcohol “test”

means any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using urine, breath or other samples to

determine the presence of controlled

substances or alcohol in the body. (C) 受控物品或者酒精“测试”系指采集

和分析尿液、呼吸或者其他样本以

确定体内是否存在受控物品或酒

精。

(D)“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 or a

“positive alcohol test” means having a

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 (% BAC)

of 0.04% or above. (D) “受到酒精的影响”或者“阳性酒精测

试”系指血液中酒精含量(% BAC)

在0.04%或者以上。

(E)Those terms defined in Exhibit B –

Independent Contractor Health,

Environmental and Safety Guidelines

have the same meaning in this Exhibit

C –Company’s Drug Alcohol and

Search Policy. (E) “附件”B《独立承包商之健康、环境

及安全指南》中已定义之词语在“附

件”C《“公司”之毒品、酒精及检查

政策》具有相同的含义。

END OF EXHIBIT C“附件”C完

驾驶员安全学习记录表

驾驶员安全培训学习记录

离为50米,在雪路上的制动距离为117米,在冰路上的制动距离为216米。 (三)其它车辆发生滑溜,对本车有很大威胁。在积雪或冰冻路面上行车时,车辆容易滑溜,滑溜有以下四种: 1、后轮滑溜,这时后轮被刹住,车辆发生滑动,这是最常见的车辆滑溜现象。 2、前轮滑溜,这时前轮被刹住,由于车辆失去方向控制而发生滑溜现象。 3、动力滑溜,由于加速过猛所引起,在积雪、结冰路面上,驾驶员因加大油门,快速行驶时常发生这类滑溜现象。 4、横向滑溜,在转弯时,如车速过快,最容易引起汽车横滑、甩尾,甚至倾覆。雪天发后的交通事故主要有侧滑、翻车、擦刮相撞和追尾。雪天和路面结冰时,不应上高速公路行驶。雪天和路面结冰时的安全行车措施: (1)降低车速,按情报板及标志牌上预告的车速行驶,或者以5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行驶,有利于防止车辆侧滑,缩短制动的距离。 (2)加大行车间距,雪天行车间距应为干燥路面的2-3倍以上。 (3)沿着前车的车辙行驶,一般情况下不要超车、急转弯和紧急制动。需要停车时,要提前采取措施,多用换档,少用制动,并可以利用发动机的制动作用来控制车速,力求防止各种原因制造成的侧滑。 (4)在冰雪弯道或坡道上行驶时,提前减速,一气通过。避免途中变速、停车或熄火。 (5)积雪路面上行车,虽然没有冰路那么困难,但也要时刻注意。如有条件可安装防滑措施。雪天驾驶员的视野受阻也是行车的一大障碍,必要时可使用雨刷器,雪后天气比较寒冷,积雪被压湿后比较滑,此时行车就必须参照冰路上原则进行。 (6)路面结冰时,应将车辆立即驶到服务区或停车场。及时安装轮胎防滑链或换用雪地轮胎。在高速公路上使用防滑设置一定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因为防滑装置不是绝对的安全装置。 (7)如遇前轮滑溜,应及时松开刹车。修正方向;如遇后轮滑溜,就向滑溜一方纠正方向盘;如遇动力滑溜应及时抬起加速踏板;如遇横向滑溜,汽车进入旋转状态,不要慌乱采取措施,等汽车停稳后重新起步。 雨天安全行车措施: 充分的休息,待雨停再上路。来不及驶入服务区时,应选择安全处把车停好,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宽灯,引起来车注意。 (九)大暴雨天气,还要告别注意不稳定边坡的滑塌和山区高填挖路段的落石。 2、尽可能不使用制动器。汽车转弯时,使用制动器因左右车轮制动力不平衡等原因极易发生侧滑。 3、尽可能不要超车。 4、合理装载货物,不要装载过高或偏向一侧,并摆放平稳,捆扎牢固。 5、转弯处如设有限速交通标志,驾驶员要严格按标志规定的速度行驶,不能超速,否则,侧滑或翻车的可能性极大。 (八)注意坡路行驶和隧道行驶。 上坡行驶由于行驶阻力的作用,车速下降,大货车和大型客车往往会感到车辆动力不足,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的50公里行驶速度,成为后续车辆行驶的障碍。所以,在设有爬坡道的路段,慢速车辆应在爬坡道行驶。下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增加,主要原因是由于车速过高,驾驶员不注意观察车速表,没有观察到已经超速,下坡时,要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特别要注意坡路交通标志,下坡时要严格控制

禁止滥用酒精、药物及毒品政策

禁止滥用酒精、药物及毒品政策 1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 2、员工严禁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场所饮用酒及酒精性饮料,包括工间休息和用餐的时间。同 时员工严禁在受酒精影响的情况下工作。在公司范围内或在工作时,员工严禁使用、私人出售、用敞开的容器装载、转让或接受酒及酒精性饮料。 3、任何时候都严禁使用、持有、出售、转让、接受、索要或购买非法药品及毒品。任何违反此政策的行为将可能导致解聘或其它纪律处分,甚至移交相关的执法机构。 4、公司员工在与工作相关的场合下饮用酒或酒精性饮料(“酒类饮品”)。但在如下特定情况下,员工可在作场所之外饮用一定的酒类饮品。但在此情况下,不论是公司承担的酒类消费还是个人承担的酒类消费,只能适当饮用: (1)由本厂组织、赞助的公众活动或与本厂利益相关的商务会议或商业活动,员工在得到厂领导批准后方可饮用适当的酒类饮品以示礼貌。 (2 )在参加除上述第1条所述之外的商务会议或活动时,公司建议您不要饮用酒类饮品以保证工作表现和判断力不受酒精的影响。如果您决定选择饮用酒类饮品,该决定将被视为您的个人决定,公司将不予承担消费该类酒类饮品的费用,除非您按第1条所述已事先 取得相应的批准。 (3)在参加任何第三方合作伙伴如供应商、顾问公司等出席的商务会议或活动时,公司建议您不要饮用酒类饮品以保证工作表现和判断力不受酒精的影响。如果您决定选择饮用酒 类饮品,该决定将被视为您的个人决定,公司将不予承担消费该类酒类饮品的费用,员工自己须对饮用酒类饮品后的行为及判断力负责。 (4)由本厂组织的在工作场所外和工作时间外的活动或聚会时,如宴请来宾或附属公司 的酒会、公司部门聚餐或活动等,公司不鼓励您饮用酒类饮品以保证工作表现和判断力不受酒精的影响,公司亦不会承担消费该类酒类饮品的费用,员工自己须对饮用酒类饮品后的行 为及判断力负责。 5、公司有权要求涉嫌滥用药物、毒品的职位申请者进行药物、毒品测试。职位申请者未通过或拒绝药品测试或弄虚作假,公司将撤销录用通知。 6、公司有权要求涉嫌滥用酒精、药物、毒品的员工进行酒精、药物、毒品测试。以下为员工需进行测试的情形及指引: (1)在工作中发生了事故。 (2)涉嫌违反本政策。 对于未通过酒精、药品、毒品测试的员工,公司将立刻解聘并不会再重新聘用。对于拒绝酒精、药物、毒品测试的员工,公司将立刻解聘并不会再重新聘用。公司可立刻解聘并不 会再重新聘用对测试样本造假的员工。并向相关的执法机构报告。 7、主动坦白

毒品及其危害概要

第一章毒品及其危害 第一节毒品简介 毒品,数千年来与人类历史结下恩恩怨怨之物,而今则成为人类社会难以治愈的“社会瘟疫”或称——“顽症”。联合国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警告说:“滥用毒品用以前若干世纪瘟疫在世界许多地区恶性泛滥一样,对现在和未来若干代人是同样可怕的危险。如果不制止这种危险,其后果将比瘟疫的祸害更加严重和可怕。” 什么是毒品?毒品有哪些种类?是怎样发展和蔓延开来的?对人体有哪些危害?下面我给同学们介绍如下: 一、毒品的概念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5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互不)、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所谓毒品,是指具有上述特定含义、范围和作用之物。不包括诸如砒霜、氰化物之类可直接致人死亡的剧毒物品。 毒品对人体的危害很大。通过毒素侵蚀、损害人的精神、躯体和神经系统,造成情绪障碍、智力下降、人格改变、发生精神病态,使躯体摄取营养困难,心血管运动发生障碍,损害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严重时至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或者感染乙型肝炎,艾滋病等至死亡。 二、毒品的种类

根据我国1985年6月18日决定加入的联合国《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经<修正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和我国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及附件《麻醉药品品种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1989年2月卫生部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及分类》等规定,在世界范围内被禁用和限制使用的麻醉药品有128种,精神药品104种,共计232种。麻醉药品包括: 1、鸦片类。如何片酊,鸦片,夏方枯梗片等6种。 2、吗啡类。如吗啡,盐酸吗啡片等4种。 3、盐酸乙基吗啡类。如盐酸乙基吗啡注射液等3种。 4、可待因类。如磷酸可待因糖浆等5种。 5、福可定类。如福可定片等2种。 6、可卡因类。如可卡因,盐酸可卡因注射液等3种。 7合成麻醉药类。如杜冷丁,安侬痛,美散痛等9种。还有如海洛因、大麻、大麻脂、古柯叶、罂粟壳、罂粟杆浓缩物、去痛定、乙酰二氢可待因等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精神药品依据其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类两类:第一类包括安钠咖、六氢大麻酚、咖啡因、强痛定等39种;第二类包括巴比妥、氨酚待因、镇痛新、利眠宁、眠尔通等65种。 现将泛滥较为广泛的几种主要毒品和几种近年来新出现的毒品介绍如下:

毒品的概念

毒品的概念 (一)毒品定义 关于毒品的定义与概念国内外是不统一的,在英语中并不存在与汉语意义上完全相对应的“毒品”一词。在国外,“毒品”一般被称为“Illicit Drug”或“Illegal Drug”,翻译成中文就是“违禁药品”,通常直接简称为“Drugs”。 在我国,毒品的定义是按照《刑法》和《禁毒法》来确定的。我国刑法第35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毒法》第2条第1款也有相同的表述。 一般来说,毒品通常是指由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实际上,毒品和医用药品很难从他们本身的概念上进行严格区分,同一种物质若以治病为目的,合法使用它就是药品;而出于非医疗目的滥用它就是毒品。 (二)毒品的范围 联合国于1961年3月在美国纽约签订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共约》,后于1972年3月进行修正;联合国又于1971年在维也纳签订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这两个公约所列出的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都是受到国际管制的药品,也就是我国通常认为的毒品。这两个公约

将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按医疗价值、滥用危害程度和管制严格程度,分为四类。公约管制的药品内容是动态的,随着毒品滥用的范围扩大和新型毒品的不断发展,公约管制的药品内容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国际上通过各国采取开列和定期公布毒品清单的方法,确认毒品的范围。联合国药物管制公约规定,所列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清单需依照缔约国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提议,经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决定,可随时修订。目前两个公约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共200多种。 在美国,毒品按滥用危害程度和管制程度被分为五类,管制严格程度从五类至一类依次递增。第一类是管制最为严格的,除用于科研外不能用于任何用途,如海洛因;第二类是极易被滥用但可允许作为医药用的毒品,如鸦片、吗啡等;第三、四、五类毒品的依赖程度和管制程度依次降低。这一至五类的药品都属于被管制的“Drug”,如果被滥用就叫做“Illicit Drug”。 在英国,毒品按对人体危害程度被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硬性毒品(Hard drugs),包括海洛因鸦片可卡因和麦角酸等;第二类为软性毒品(Soft drugs),包括大麻、大麻脂、可待因、苯丙胺类等;第三类也为软性毒品,主要是一些不经常使用的精神药物,如匹吗啡、苯非他命等。 在我国,毒品的范围除了《刑法》和《禁毒法》明确指明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指的是我国《麻

关于国际禁毒政策

关于国际禁毒政策 自19世纪后期以来,国际管制成瘾毒品的方法被称为“供应管制”:一方面鼓励合法药品制造公司生产充足的医用药品,并经由各大卫生系统分发给患者使用;另一方面,它又要防范用于供应非法贸易的各种非法生产和分发行为。 为达成两大目标的供应管制方法导致了一些棘手问题。首先,供应的有限导致合法医用药品的销售价格很难维持在合理价位。若要保证药品价格合理,则必须有多余药品存在的空间,而如此一来最终必然导致非法买卖。其次,成瘾药物在未批准渠道的销售获利颇丰。所以,即使人们尽量遵守国家法律和国际法规的要求,仍会出现一些秘密的生产设备和配送渠道。最后,成瘾性物质的“合法使用”,甚至是“成瘾性”概念本身等均是较难界定的问题。关于何种药品的消费是合法的而何种又是非法的问题,政府官员、健康专家、科学研究者、医生、病人、盈利性药品生产公司以及社会改革家均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例如,酒精饮料具有成瘾性,但在国际贸易中从未对这种成瘾性物质进行过严格的管制。同样,对烟草使用的管制也是近年来才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无论是对成瘾性概念的界定还是对成瘾性药品的确定,都是不断变化的。由于目前尚无法彻底解决这些复杂问题,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均认为,极有必要制定相关协定并成立处理此类棘手问题的国际组织。 国际社会管理合法药品贸易和打击非法毒品买卖的历史可分为四个阶段。 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初期为第一阶段。前文所提及的“供应管制”成为该阶段管制成瘾性物质最重要的方法。一些政府机构认为解决毒品问题的最佳方法是依据欧洲和北美工业化国家的医疗准则,把药品的获取限于“合法”需求。中国在这一时期备受关注,非法的鸦片贸易使其深受其害,也使其成为当时全球非法交易的一个主要中心。 第二阶段从20世纪20年代初期至30年代初期。这一时期,各国政府达成了两项重要的条约,其基本法规和组织结构对当今的国际毒品管制体系仍有重要影响。承诺遵守条约的国家必须对药品的进口、出口、生产、消费和储存予以记录,并向相关国际机构汇报,以防止合法药品流入非法交易渠道。同时由国际医疗权威组织来确定必须进行生产和贸易管制的危险药品种类。一般而言,药品的成瘾性越大,规定越严格。当时,对于某些重要但需提防滥用的药品,政府和医药公司已经意识到须共担责任以改进那些对医学有重大价值的“专卖”贸易,这些“专卖”物质一旦误用危害则更大。当时也出现了一些非法生产和非法交易企业的联合,它们在医学用药范围之外向需要使用成瘾性物质者提供毒品并从中获得利益。当时的主要毒品是鸦片剂(包括鸦片、大烟、海洛因、吗啡、可待因及类似物质),也包括古柯产品如可卡因以及大麻。中国在该时期仍然备受关注,国内毒品依然泛滥,不仅扰乱了国内秩序,也孕育了其他地区的非法买卖行为。 20世纪3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期为第三阶段。前一阶段制定的基本法规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实施。多数国家支持药品供应管制条约。各国政府在收集并估

酒精药品毒品政策修订稿

酒精药品毒品政策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一、目的 使用酒精饮料、特定药物或毒品会明显改变人的行为,甚至较低的剂量也可能严重削弱一个人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判断力和协调能力。故为保证工作期间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及工作区域。 三、定义 、酒精饮料:是指供人们饮用且乙醇含量在%(vol)以上的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蒸馏酒及配制酒; 、特定药品:特定药品是指容易导致药物使用者产生瞌睡、眩晕、晕厥、视力障碍等副作用的药品;(副作用详见药品使用说明书或医嘱) 、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要求 严禁任何员工在公司范围内使用、持有、出售、转让、接受、索要或购买管制药品、麻醉剂、兴奋剂及毒品; 严禁任何员工在公司范围内私人购买、出售、装载、转让或接受酒精饮料;严禁任何员工在上班前4小时内或上班期间饮用酒精饮料,包括工间休息和用餐的时间,不允许员工在受酒精影响的情况下工作;严禁上下班途中,酒后驾驶;(对外接待活动或其他商务活动需饮酒的,参考《员工手册》)

如果员工按照医师要求使用处方药品或者服用规定剂量的非处方药品,在不影响使用者正常安全作业能力的情况下,不视为违反本政策。但提前是,使用者需在作业前告知自己的主管领导,以避免从事高风险作业项目; 五、预防措施 公司需健全酒精、药品、毒品政策,落实措施,确保公司不发生任何涉毒、药品和酒精事件; 公司总经办及车间负责人应组织公司员工学习、贯彻国家有关禁止毒品、药品和酒精的法律法规,说明其严重危害性,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预防控制能力; 公司总经办和车间/部门负责人需定期对车间员工的工作状态进行巡查,对可疑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和跟踪; 六、必要的措施 公司员工需严格遵守公司酒精、药品、毒品政策,如有违反以上要求条款的:立即离开工作区域或所从事工作,直至不在受到酒精/药品/毒品的影响; 相关违规员工将受到公司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严重者可予以解聘; 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惩处; 七、文件管理与更新 此文件由总经办负责管理,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总经理批准。

酒精药品毒品政策

酒精药品毒品政策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使用酒精饮料、特定药物或毒品会明显改变人的行为,甚至较低的剂量也可能严重削弱一个人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判断力和协调能力。故为保证工作期间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及工作区域。 三、定义 、酒精饮料:是指供人们饮用且乙醇含量在%(vol)以上的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蒸馏酒及配制酒; 、特定药品:特定药品是指容易导致药物使用者产生瞌睡、眩晕、晕厥、视力障碍等副作用的药品;(副作用详见药品使用说明书或医嘱) 、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要求 严禁任何员工在公司范围内使用、持有、出售、转让、接受、索要或购买管制药品、麻醉剂、兴奋剂及毒品; 严禁任何员工在公司范围内私人购买、出售、装载、转让或接受酒精饮料; 严禁任何员工在上班前4小时内或上班期间饮用酒精饮料,包括工间休息和用餐的时间,不允许员工在受酒精影响的情况下工作;严禁上下班途中,酒后驾驶;(对外接待活动或其他商务活动需饮酒的,参考《员工手册》)如果员工按照医师要求使用处方药品或者服用规定剂量的非处方药品,在不影响使用者正常安全作业能力的情况下,不视为违反本政策。但提前是,使用者需在作业前告知自己的主管领导,以避免从事高风险作业项目; 五、预防措施 公司需健全酒精、药品、毒品政策,落实措施,确保公司不发生任何涉毒、药品和酒精事件; 公司总经办及车间负责人应组织公司员工学习、贯彻国家有关禁止毒品、药品和酒精的法律法规,说明其严重危害性,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预防控制能力; 公司总经办和车间/部门负责人需定期对车间员工的工作状态进行巡查,对可疑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和跟踪; 六、必要的措施 公司员工需严格遵守公司酒精、药品、毒品政策,如有违反以上要求条款的:立即离开工作区域或所从事工作,直至不在受到酒精/药品/毒品的影响; 相关违规员工将受到公司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严重者可予以解聘; 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惩处;

药品和毒品联系

如何理解药物与毒物的关系 正如众人所知,药,治病救人之良方;毒,毁人不倦之下策。然,古人云:“是药三分毒”又有“药之效,毒为之”,真所谓药药毒毒傻傻分不清楚。古人何出此言?从今天的观点来看就是对药物和毒物之间关系进行辨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毒物,在一定条件下,较小剂量就能够对生物体产生损害作用或使生物体出现异常反应的外源化学物称为毒。简化来看,就是对人有益处的就是药,对人有害的就是毒,然而这样是否正确呢?下面举例说明。 2014年5月8日,上海食药监公布第6份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其中,上海闵行龙柏辰鼎鸡店因麻辣烫汤料、调味料、辣油中检出罂粟碱、吗啡等成分被吊证,经营者周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吗啡,电视剧中经常出现的药物。属于阿片类生物碱,为阿片受体激动剂。通过模拟内源性抗痛物质脑啡肽的作用,激动中枢神受体而产生强大的镇痛作用。对一切疼痛均有效,对持续性钝痛效果强于间断性锐痛和内脏绞痛。在镇痛的同时有明显的镇静作用,改善疼痛病人的紧张情绪,此乃其药物作用。长期使用则会产生耐药性及药物依赖性,药物依赖性及成瘾性,毒品的特性,由此而看出药和毒可以相互转化。 近期,在长沙县发生了多起敌百虫农药中毒事件。发生中毒的原因可能是采取农药拌灰的方式进行施药,加之近日秋老虎来袭,农户因为天气炎热没穿长袖衣服,自我防护措施不当。经过救治现在敌百虫中毒人员病情都已经平稳。 敌百虫是有机磷杀虫剂农药,在农业上应用广泛;常用于适用于水稻、麦类、蔬菜、茶树、果树、桑树、棉花等作物上的咀嚼式口器害虫,及家畜寄生虫、卫生害虫的防治;同时也用于防治菜青虫、棉叶跳虫、桑野蚕、桑黄、象鼻虫、果树叶蜂、果蝇等多种害虫,此乃毒。然而,其对消化道线虫有效,对某些吸虫也有一定的效果,低浓度的敌百虫可以治疗人体某些虫类疾病,此乃药。 从上面两个例子,我们可以证明,有时药即是毒,毒即是药,它到底是药还是毒,取决于人们对其剂量的使用,过量则变为毒,少量则为药。所以毒和药之间没有具体的评判方法,但是药不能过量,过量就变成了毒,害人害己。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药品的使用剂量,一定要遵循医嘱和药品使用说明并结合具体情况服用药物,不要以为药吃的越多病好的越快,药能救命也可以变为毒害命。

酒驾的调查报告

酒驾的调查报告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酒驾的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通过对娄烦县交警、出租车司机等的调查,了解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法律上对酒驾的约束,提高人们对酒后驾驶的重视。 调查时间: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15日 调查地点:娄烦县城 调查对象:娄烦县交警、出租车司机 调查方法:问卷式、访谈法、观察法 调查结论:通过对娄烦县交警、出租车司机的调查,发现现在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酒后驾驶造成的,提出酒后驾驶的预防措施及避免方法。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县汽车人均拥有量不断攀升。我县频繁发生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醉驾”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2011年1月至12月,我县范围内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15起,死亡8人,重伤6人。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国酒后驾车肇事案件发生愈发频繁,所引发的恶性社会治安事件也愈加严重。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汽车形式安全教育体系,相对于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交通体系,其教育的不完善,执法的松散,以及个别汽车驾驶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漠视等等一系列的弊端不断呈现,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酒后驾驶作为引起恶性交通肇事事件的重要原因,其问题的严重性,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完善现有的交通法律法规,加大教育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酒后驾驶这一恶劣行为实行“零容忍”。 一、酒后驾车的危害性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曾进行了“远离酒后驾驶”的活动,在实验室证明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未饮酒前,他们的刹车反应时间分别为秒、秒和秒。在饮一听350毫升啤酒30分钟后,酒精开始在体内发挥作用,同样的机器测试结果显示,三人的反应时间分别提高到秒、秒和秒。实验证明交通事故的危险度随着驾 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增加而增加。 酒精对驾驶的影响包括: 1、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觉角度为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对光的适应也变差了。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煞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车速如果是60公里,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公尺,若是时速100公里,一秒行驶距离则为公尺,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根据研究指出:呼气酒精浓度达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50mg/dL)以上,将产生复杂的障碍、驾驶能力变坏, 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二倍。而在呼气酒精浓度达 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即110mg/dL以上时,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十倍;其实身体中酒精浓度在这样的标准以上,大多数人会感觉很不舒服,头晕、心跳急 促、呕吐等。 3、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人的手、脚触觉反应较平时降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容易失控,驾驶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一辆车时速60公里,一秒钟跑出16.67米;若时速100公里,一秒则为27.78米,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 危险的。

遏制毒品犯罪的政策思量

遏制毒品犯罪的政策思量 游伟 2012-07-04 11:06:35 来源:《检察日报》2012年7月3日 ■对毒品实行严格的国家管制,将一般公民的毒品拥有和交易活动列为非法,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禁毒必须明确重点,不能平均使力。对走私、制造、贩卖毒品必须严惩,而对吸食、注射毒品者,则应重在戒毒、治疗和帮教,并辅之以必要的处罚。 ■必须实行以治理措施的多元化为特征的全面综合防治,真正做到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毒品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各国政府在着手研究本国毒品犯罪的形态、状况及发展趋向的同时,正在进一步寻求有效遏制这类犯罪蔓延的诸种对策。 毒品本身的合法化与非法化 在控制毒品犯罪的政策研究中,欧美国家的一些学者提出了毒品合法化的建议。他们认为,让毒品成为合法商品,会有助于消除毒品的黑市交易现象。正像香烟在市场上出售那样,毒品进入竞争激烈的市场以后,其生产经营者也会竞相改进它的质量,减少被售出的毒品对人体的危害。国家可以对毒品市场实行严格的合法控制,降低毒品的销售价格,这样,贩毒者便会因经营毒品获利甚微而放

弃或者转而从事其他产业,毒品犯罪也将随之减少,甚至销声匿迹。这些学者同时认为,毒品的合法化将使政府节省下一大笔曾为禁毒需要而花费的资金,政府利用这笔资金,可以用于大量的戒毒宣传和对毒品的依赖者实行良好的治疗,这对于防止毒品的泛滥将起到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当然,也有不少学者反对将毒品全面合法化,认为无论是从直觉上还是从情感上来看,毒品的合法化建议都是难以为人们所接受的。这是因为,毒品的合法化意味着毒品买卖的畅通无阻,这势必造成其四处泛滥,危及人类的健康甚至生命。 在笔者看来,毒品的合法化建议是基于对现行禁毒措施耗费大量国家财力而又屡遭失败的情况所提出的,其出发点和愿望自然无可厚非,但这一建议的实际推行效果,却很值得怀疑。我们无法去安排一个社会实验来加以检验,因为这种实验的代价实在过于高昂,超出了社会本身的承受力,同时,从理论上来讲,毒品的合法化措施也并非一定能够在客观上遏制毒品的泛滥和蔓延,因为毒品终究不同于其他消费品,它是一种在吸食之后能够使人产生精神亢奋、身体依赖和形成病态瘾癖的药品。如果将其公开投入市场,必然会招来众多的购买者和吸食者。买方市场一旦扩大,又将导致供不应求的局面,到那时,即使国家对其价格作出最严格的控制甚至实行专卖,也难以防止毒品黑市的生成。另外,在考虑是否应将毒品列为合法化对象的问题时,还必须充分注意到毒品本身对吸食者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的严重不良影响,要对其可能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包括青少年保护问题、其他犯罪的预防问题等)有一个足够的估计。对毒品实行严格的国家管制,将一般公民的毒品拥有和交易活动列为非法,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毒品犯罪的控制问题上,我们除了在全社会倡导一种毒品非法、毒品危害、吸毒可憎的舆论和基本观念外,还必须在毒品的来源、流通及消费等环节上采取一些强有力的管理措施,从而达到全面控制的目的。

毒品、酒精及检查政策

EXHIBIT C – DRUG, ALCOHOL AND SEARCH POLICY “附件”C-毒品、酒精及检查政策1.GENERAL POLICY 1. 总政策 1.1Compliance. Contractor and Subcontractors (“Subcontractor” means any Person who is engaged by Contractor or another Subcontractor to provide the Services (other than a person engaged as an employee), but does not include the vendor of Products to Contractor) shall comply with Company’s drug, alcohol, and search policy (“Policy”) set out in this Exhibit, except to the extent that compliance is penal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violates applicable laws. 1.1 合规。“承包商”和“分包商”(“分包 商” 系指因“承包商”或另一“分包商” 而从事提供“服务”的“主体”(被聘为 员工之“主体”除外),但是不包括 “承包商”之“产品”销售商)必须遵守 本“附件”所规定之《“公司”之毒品、 酒精及检查政策》(以下简称“政 策”),除非其规定为美国法律所禁 止或违反适用法律。 1.2Policy, Program and Training. Contractor and Subcontractors shall have in place a written controlled substance and alcohol policy, an implementation program, and a training program, that meet or exceed the requirements provided in this Exhibit. When required by law, Contractor shall comply with 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DOT) procedures for transportation workplace drug and alcohol testing programs, 49 CFR Part 40, and applicable DOT rules and regulations (or their equivalent in the Area of Operations). 1.2 政策、程序及培训。“承包商”和“分 包商”必须制订书面的符合或者超出 本“附件”规定所要求之受控物品及 酒精政策、实施计划及培训计划。 根据法律之要求,“承包商”必须遵 守美国交通部(以下简称“DOT”) 《运输工作场所毒品和酒精测试计 划规则》(49 CFR Part 40)和其他 可适用的“DOT”规章制度(或“工作 区域”其他类似规定)。 1.3Notice to Personnel. Contractor shall provide a written notice (set out in Section 2 of this Exhibit) to all personnel of Contractor and Subcontractors who will be engaged in performing the Services in the Area of Operations, prior to assigning them to work under this Contract. Each of those individuals must be specifically made aware of Company's and Contractor’s right to search.1.3 人员之通知。在安排人员从事“本合 同”项下工作前,“承包商”必须向“承 包商”和“分包商”的将在“工作区域” 内履行“服务”之所有人员提供本“附 件”第2条款规定之书面通知。上述 人员均须被提示注意“公司”及“承包 商”之检查权。 1.4Search. Contractor shall have the right 1.4 检查。“承包商”有权随时对“承包

毒品分类及特征

毒品基础知识 毒品的危害众所周知,现对那些物质是毒品以及他们的危害的基础知识做个简述。 1.什么是毒品?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 具有依赖性;(2)具有非法性;(3)具有危害性。 3.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1)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毒品是如何分类的?  毒品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合成毒品。(3)根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可分为麻醉剂、抑制剂、兴奋剂、镇静剂和致幻剂。(4)根据毒品对人的危害程度,分为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 5什么是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 6.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麻醉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18种。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进行管制。 7.什么是罂粟?  罂粟是罂粟科两年生草本植物。罂粟花期过后,结出椭圆形的蒴果,在成熟蒴果上切割,可渗出白色浆汁,把浆汁凉干,就成为棕黑色的胶状物—鸦片。鸦片是制造吗啡和海洛因的原料。 8.什么是罂粟壳?  罂粟壳又称米壳、御米壳、粟壳、鸦片烟果果、大烟葫芦、烟斗斗等。罂粟壳是罂粟的成熟干燥果壳,呈椭圆形或瓶状卵形,直径1.5~5厘米左右,长3~7厘米左右。外表面黄白色、浅棕色至淡紫色,平滑,略有光泽,表面常见纵向或横向割痕。气味清香,略苦,可入药。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等鸦片中所含有的成分,虽含量较鸦片小,但久服亦有成瘾性。因此,罂粟壳被列入麻醉药品管理的范围予以管制。  9.什么是鸦片? 鸦片,又叫阿片,俗称大烟,源于罂粟植物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鸦片因产地不同,呈黑色或褐色;有氨味或陈旧尿味,味苦,气味强烈。生鸦片经烧煮和发酵,可制成精制鸦片,呈棕色或金黄色。吸食时散发香甜气味。鸦片最初是作为药用,目前在药物中仍有应用,如阿片粉、阿片片、复方桔梗散、托氏散、阿桔片等,主要用于镇咳、止泻等。10.什么是吗啡? 吗啡是鸦片(阿片)中最主要的生物碱,从鸦片提取而成。纯净的吗啡为无色或白色的粉

酒精药品毒品政策

使用酒精饮料、特定药物或毒品会明显改变人的行为,甚至较低的剂量也可能严重削弱一个人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判断力和协调能力。故为保证工作期间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及工作区域。 三、定义 3.1、酒精饮料:是指供人们饮用且乙醇含量在0.5%(vol)以上的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蒸馏酒及配制酒; 3.2、特定药品:特定药品是指容易导致药物使用者产生瞌睡、眩晕、晕厥、视力障碍等副作用的药品;(副作用详见药品使用说明书或医嘱) 3.3、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要求 4.1 严禁任何员工在公司范围内使用、持有、出售、转让、接受、索要或购买管制药品、麻醉剂、兴奋剂及毒品; 4.2 严禁任何员工在公司范围内私人购买、出售、装载、转让或接受酒精饮料; 4.3 严禁任何员工在上班前4小时内或上班期间饮用酒精饮料,包括工间休息和用餐的时间,不允许员工在受酒精影响的情况下工作;严禁上下班途中,酒后驾驶;(对外接待活动或其他商务活动需饮酒的,参考《员工手册》) 4.4 如果员工按照医师要求使用处方药品或者服用规定剂量的非处方药品,在不影响使用者正常安全作业能力的情况下,不视为违反本政策。但提前是,使用者需在作业前告知自己的主管领导,以避免从事高风险作业项目; 五、预防措施 5.1 公司需健全酒精、药品、毒品政策,落实措施,确保公司不发生任何涉毒、药品和酒精事件; 5.2公司总经办及车间负责人应组织公司员工学习、贯彻国家有关禁止毒品、药品和酒精的法律法规,说明其严重危害性,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预防控制能力; 5.3 公司总经办和车间/部门负责人需定期对车间员工的工作状态进行巡查,对可疑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和跟踪; 六、必要的措施 公司员工需严格遵守公司酒精、药品、毒品政策,如有违反以上要求条款的:6.1 立即离开工作区域或所从事工作,直至不在受到酒精/药品/毒品的影响; 6.2 相关违规员工将受到公司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严重者可予以解聘; 6.3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惩处; 七、文件管理与更新 此文件由总经办负责管理,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总经理批准。

毒品常识及相关知识

毒品常识及相关知识 ●毒品及其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所有的毒品都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 从毒品的来源看,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洛因。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从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自我歪曲和思维分裂,如麦司卡林。 从毒品的自然属性看,可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类。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苯丙胺类。 从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看,可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在我国主要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在歌舞娱乐场所中流行。 ●我国常见的传统毒品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杜冷丁、古柯、可卡因、可待因、那可汀、盐酸二氢埃托啡等。 ●我国常见的新型毒品 冰毒、摇头丸、K粉、咖啡因、三唑仑、安纳咖、氟硝安定、麦角乙二胺(LSD)、安眠酮、丁丙诺啡、地西泮及有机溶剂和鼻吸剂等。 ●麻醉药品及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麻醉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18种。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进行管制。 ●精神药品及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共2类119种。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国家对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进行管制。 ●染上毒瘾的人一般具有的迹象 ①无故旷工、旷课,学业成绩、纪律或工作表现变坏。②偷窃钱财、物品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朋友索要或借钱。③长时间躲在自己房间内,或远离家人、他人,不愿见人。④外出行动表现神秘鬼崇。⑤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⑥遮掩收缩的瞳孔,在不适当场合佩戴太阳镜。⑦为掩盖手臂上的注射针孔,长期穿长袖衣服。⑧面色灰暗,眼睛无神,食欲不振、身体消瘦。⑨情绪不稳定,异常的发怒、发脾气、坐立不安。⑩经常无故出入偏僻的地方,与吸毒者交往。 ●什么是强制戒毒?

毒品、酒精政策

汉浦工具毒品、酒精及检查政策 1.总政策 1.1 合规。“承包商”和“分包商”(“分包商” 系指因“承包商”或另一“分包商”而从事提供“服务”的“主体”(被聘为员工之“主体”除外),但是不包括“承包商”之“产品”销售商)必须遵守本“附件”所规定之《“公司”之毒品、酒精及检查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除非其规定为美国法律所禁止或违反适用法律。 1.2 政策、程序及培训。“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制订书面的符合或者超出本“附件”规定所要求之受控物品及酒精政策、实施计划及培训计划。根据法律之要求,“承包商”必须遵守美国交通部(以下简称“DOT”)《运输工作场所毒品和酒精测试计划规则》(49 CFR Part 40)和其他可适用的“DOT”规章制度(或“工作区域”其他类似规定)。 1.3 人员之通知。在安排人员从事“本合同”项下工作前,“承包商”必须向“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将在“工作区域”内履行“服务”之所有人员提供本“附件”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款规定之书面通知。上述人员均须被提示注意“公司”及“承包商”之检查权。 1.4 检查。“承包商”有权随时对“承包商”或者“分包商”之在“工作区域”内之人员进行合理的、无需事先通知之检查,包括检查个人车辆以及处于或者进入“工作区域”的个人财产。1.5 测试。“承包商”有权随时对“承包商”或者“分包商”之在“工作区域”的人员进行合理的、无需事先通知的受控物品和酒精测试。如测试结果为阳性,则该人员必须离开“工作区域”或者停止履行“服务”直至“公司”许可其复职。如该人员拒绝或者未能进行被要求之测试,该人员亦将被同等对待。“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许可测试结果呈阳性或者拒绝测试之人员复职。 1.6 事故后测试。“承包商”必须对“工作区域”所有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服务”而起的事故、伤害、未遂事故和灾难进行一个立即的初期的评估。该评估须包括审查任何事故或者未遂事故所涉人员之品行和行为,以确定是否系该人员之行为引发该事故。如评估结果显示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酒精或受控物品时,“承包商”必须要求进行酒精和/或受控物品测试。 1.7 培训。“承包商”和“分包商”之人员(于抵达“工作区域”前)最低限度必须接收下述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至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款所列举之所有项目的培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主管人员最低限度必须接受下述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至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款所列举之所有项目的培训: (A) “公司”和“承包商”之受控物品及酒精政策。 (B) 使用受控物品和酒精对个人健康、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影响和后果。 (C) “承包商”之员工援助方案细节(如有)及可用之治疗资源。 (D) 违反“承包商”和“公司”政策之后果。 (E) 可以表明使用或者滥用受控物品和酒精之身体表现、行动表现和工作表现。 1.8 记录。“承包商”必须根据本“附件”留存活动记录。该等记录必须至少留存之至“本合同”终止或者完成后二十四个月。 2. 对“承包商”员工之通知 2.1 “公司”之毒品、酒精及检查政策 (A) 禁止“承包商”、“分包商”或其人员在“工作区域”内使用、持有、传播、购买或者出售任何受控物品或者酒精。 (B) 禁止在“工作区域”内(任何地点)使用任何可能引起或者造成不可接受之工作表现或者异常工作行为之受控物品或酒精。禁止在“受到酒精影响”时进入“工作区域”。 2.2 违反政策之惩罚。“承包商”和“分包商”及其进入“工作区域”之人员必须遵守本“政策”。任何违反本“政策”之“主体”都可被要求离开“工作区域”且可能在未来被拒绝进入。此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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