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加工厂建设及管理标准

京唐城际铁路有限公司

钢筋加工场建设及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钢筋加工厂建设标准

第一条钢筋加工场建设原则

(一)钢筋加工场的建设原则是:因地制宜,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安全可靠,规范有序,功能完备,布设合理,满足生产。

(二)钢筋加工场建设的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京津冀总公司和京唐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和规定。同时依据施工合同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项目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

第二条钢筋加工场的选址与规划

(一)钢筋加工场的选址与规划应按照“工厂化、集约化、专业化”要求进行,以满足生产作为第一要务,同时应保证钢筋加工场的运输、原料和半成品、成品的储存、堆放、环保、排污等各方面的要求。主要加工场用地不得少于2000m2, 加工场主干道应与施工便道相连;辅助加工场的用地也不得少于500m2,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二)钢筋加工场建设应编制建设方案,钢筋加工场建设规模符合施工使用要求,具备足够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存放空间。

(三)钢筋加工场建设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地址概况。

2.占地面积和区域划分。

3.场地建设标准。

4.钢筋料棚和钢筋加工棚建设标准和要求。

5.机械设备的配置计划。

6.人员的配置计划。

7.文明工地建设要求。

8.钢筋加工场总平面图及钢筋加工操作流程图等。

第三条钢筋加工场场地建设

(一)场地硬化。场地平整后,测量放线,预设0.2%横坡。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和截水沟,底宽不小于40cm。场地硬化按四周低、中心高的原则进行,面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

(二)场地区域建设。场地硬化完成后按场地平面规划图布置钢筋加工场各区域,分为钢筋加工区、原材料堆放区、成品合格区、半成品区、待检区、废料堆放区、生活区。场内道路应考虑汽车和吊车吊装卸载钢筋,装载成品的需要,原材料供应考虑高峰期十天使用钢筋量,原材料堆放区总面积应满足这个要求。

(三)钢筋棚和钢筋加工棚的建设。钢筋棚制作拱形顶棚,要求结构稳定、牢固,具有抗强阵风和抗暴雨能力,宜采用组装式定型化产品。中心高度根据钢筋装卸和加工成品的需要而定。钢筋棚的搭设应满足各功能分区钢筋加工制作需求。未配置龙门吊或电动葫芦的钢筋棚,可考虑建设移动式棚架,以满足钢筋进场、出库装卸的需要。

(四)钢筋存放区建设。应按需求划分钢筋存放区,一般分为直条钢筋(螺纹钢、圆钢)存放区和盘卷钢筋存放区。要考虑不同长度钢筋存放的需要,其长度不得少于12m,

宽度根据钢筋存放区位置进行确定。钢筋存放区要设置防潮墩台,直条钢筋的防潮墩台间隔为3m,可满足定尺6m、9m、12m不同长度钢筋摆放的需要,防潮墩台截面尺寸高25cm* 宽30cm。防潮墩台上以工字(或槽)钢进行规格区分,其宽度和工字钢高度依据钢筋加工场钢材使用量和周转量确定,一般工字钢高度不超过0.8m。盘卷钢筋存放区的防潮墩台间隔0.5m,截面尺寸与直条钢筋防潮墩台相同。

第二章钢筋加工场管理制度

第四条钢筋进场收料、报验制度

(一)钢筋进场后,分部物资部应立即会同加工场材料员 (材料工)对进场材料进行外观、数量初验,对外观、数量不合格的钢筋进行清退出场。

(二)及时填写试验委托单,对初验合格的钢筋按检验批次要求报试验室检验,并办理签认手续。

(三)试验室在收到委托单后,进行钢筋取样试验.

(四)试验室负责取样试验全过程,并负责通知监理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平检单位进行平行检验。检验结果出来前,钢筋必须单独存放,并标明待检状态,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检验结果出来后,试验室应将委托单和对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提交给分部物资部,并办理签认手续。如果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室应立即通知分部物资部,分部物资部组织钢筋退场。

(六)检测试验合格的钢筋才能下料、加工。

第五条钢筋及焊接接头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

(一)钢筋原材料及焊接检验标准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1449.1-2008)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第六条钢筋储存制度

(一)钢筋加工场设置钢筋储存区,分别设待检区和合格区,进场钢筋待检的放入待检区,检验合格的放入合格区,待检区的钢筋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二)钢筋储存区设置材料标识牌,标识牌内容包含材料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炉(批)号、进场日期、进场数量、检验日期、检验状态、检测报告编号、检验批次等。待检区钢筋标识牌检验状态填写“待检”,检验日期不填;合格区钢筋标识牌的所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且检验状态必须填写“已检合格”。

(三)钢筋加工场必须配备专职物资管理人员(材料工),主要负责钢筋进场初步验收;钢筋标识牌的及时填写和更新;钢筋储存区的清洁卫生;钢筋的分仓调运;钢筋的发放等。钢筋进场时,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分配指挥。

(四)钢筋应按检验状态、生产厂家、规格、品种、长度、检验批次分类存放,严禁混堆存放。各类标识牌填写规范,醒目。

(五)钢筋加工场的钢筋存放区应建立料棚,各类钢筋入棚存放,如确需短时内露天存放,必须下垫上盖,做好防潮工作。

第七条钢筋加工和半成品、成品管理制度

(一)钢筋加工前分部工程部应对钢筋加工作业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钢筋加工大样图必须悬挂在钢筋加工场醒目位置,并对钢筋工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确保钢筋加工质量。

(二)钢筋加工前必须对钢筋加工作业队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检查焊工持证上岗情况,对特殊工种发放蓝色安全帽以示区别,确保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

(三)钢筋加工前应对钢筋加工场的所有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各类设备应满足《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的基本要求,并建立设备台账,及时填写设备运转记录。

(四)钢筋加工作业队应按图纸和设计要求对钢筋进行下料加工,严禁无图加工。

(五)钢筋半成品和成品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半成品要经检查合格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加工。自检合格的成品报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能配送现场进行施工。

(六)钢筋加工场必须配备安全员和质检员,以对钢筋加工场进行安全和质量控制。

(七)钢筋加工场成品区设置待检区和合格区,并用状态标识牌进行标识,待检区的成品禁止送往工地进行施工。

(八)钢筋加工场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建立钢筋加工成品台账,台账应包括配送施工部位、配送规格、配送数量、检验状态、配送时间、收料人签收等。

钢筋成品在配送过程中要注意保护,防止变形、损坏。进入施工现场尚未立即使用的钢筋成品要下垫上盖。

第八条不合格原材料和成品的处置制度

(一)钢筋进场检验不合格的,由物资部负责清退出场。

(二)因储存保管不善造成钢筋严重锈蚀影响使用的,在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后由安质部会同物资部清退出场。

(三)经自检、监理检验不合格的成品和半成品必须进行返工处理。

(四)配送至施工现场变形或污染的成品,必须退回钢筋加工场进行返工处理。

第九条工序质量责任制

(一)钢筋加工场要建立健全工序质量责任制,保证加工生产的钢筋成品满足施工的要求。

(二)质量责任制包括以下方面

钢筋加工场负责人质量责任制

钢筋加工场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制

钢筋加工场质检员质量责任制

钢筋加工场钢筋班班长质量责任制

钢筋加工场焊工班班长质量责任制

钢筋加工场试验员质量责任制

钢筋加工场材料工质量责任制

第三章钢筋加工场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十条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

(一)钢筋加工场各区域必须在明显的位置设有防火设施。每个功能区的2kg以上干粉灭火器不得少于2个,钢筋加工区域还应至少设置一个消防池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二)施工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各功能区用电回路分开设置,加设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三)照明设施应加网罩防护。

(四)配电房和备用发电机房需加设安全防护屏障或围栏,高度不低于2.5m,并设置明显的禁止、警告标志。引入电线按照“三相五线制”架设,架空高度符合用电安全

规定。所有用电设备均按“一机一闸一漏电”的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五)所有电动设备配电箱、开关箱应加锁,并有防雨措施,挂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钢筋加工场设置标示标牌要求

施工生产区域应实行封闭管理,采取不低于1.8m的砖砌围墙或通透式围栏封闭,场地出入口设置牢固、美观、开启方便的大门,并在大门一侧设置场地铭牌,在大门处设置门卫值班室。主要进出口处应设有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和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禁令。各类标识、标示、警示、警告标识牌要求美观大方、形式新颖、内容丰富、标准统一执行《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规定的标准(铁识XX、铁警XX)。

(一)加工场内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施工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文明施工牌等明示标志。

(二)焊接、切割场所应设置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木工加工区应设置禁止标志。安全通道应设置禁止标志和提醒标志。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禁止标志和明示标志。加工场出入口和场内设置禁止标志和警告标志。用电场所应设置警告标志。消防器材场所设置提示标志,各作业区设置分区标志。

(三)机械设备应悬挂机械操作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标识牌。

(四)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按其检验状态与结果、使用部位等进行标识。

(五)在加工制作区应悬挂各号钢筋的大样设计图,标明尺寸、部位,确保下料及加工准确。

(六)作业人员穿戴统一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标准中没有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原铁道部或参考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标准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钢筋加工场报验表

(二)钢筋加工场验收评分标准表

钢筋加工场报验表

施工标段:施工单位:编号:

钢筋加工场验收评分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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