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条文梳理:案外人权益保护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根据《民诉法》及《民诉解释》的规定,包括四部分:一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二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三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四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文重点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

1、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三:只能当事人自己参加,不能依职权追加)

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独三:既可当事人自己参加,也可依职权追加)

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

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

2、民诉解释第81条的规定

第1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2款: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具体操作需结合民诉解释327条之规定)

3、民诉解释第327条的规定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民诉解释,放宽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以避免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

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制度相关

1、出台背景:针对虚假诉讼。

2、立法目的:保护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使其不因一个生效的裁判受到权益损害,给其一个特殊的救济程序。

3、制度性质:不属于审监程序。在民诉解释中,规定在一审程序中,作为特殊的案件类型。

二、法条规定

1、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三)

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独三)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

2、民诉解释第292条的规定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需要民诉第227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前置程序条件)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三、构成条件

1、主体条件:本诉原告,即第三人。应当是在原诉中处于第三人地位的当事人。不能作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即不能是原诉的原告或被告,此为实质判断标准):

(1)原诉讼的当事人:其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被诉讼担当人(代位诉讼人、破产管理人);

(2)遗漏的必须共同诉讼当的事人;

(3)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的当事人除;(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外,还包括股东代表诉讼、业主撤销诉讼)

(4)公益诉讼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其他有原告资格的组织。

2、程序条件之一: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民诉解释295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宜宽泛掌握)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3、程序条件之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六个月。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4、实体要件之一:撤销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象为裁定的较为小见,因一般而言,裁定书不涉及实体权利;确定外国法院判决执行效力的裁定,涉及实体权利。

民诉解释第297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按;(并非不予救济,可按民诉解释374条第1款处理)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但财产分割的,可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5、实体条件之二: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民诉解释第296条: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6、实体条件之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1)民事权益的范围。根据《侵权责法》第2条关于“民事权益”规定确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原则上不包括债权。理由:合同的相对性,维护当事人合同自由。

(3)债权予以保护的情形。债权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有两种情形:

一是享有撤销权的债权:a、享有合同法或法律规定的撤销权;

b、破产债权。

二是享有优先权的债权:a、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b、合同法286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消费者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购房人,优先于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四、关于一房数卖合同履行问题

1、一房数卖问题与《八民会纪要》

《八民会纪要》第15条: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2、普通动产情形下,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特殊动产情形下,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对《买卖合同解释》第9、第10条多重买卖履行顺序规定的理解

该规定纯属裁判规则,并非对多个债权不同效力的规定。因此,顺序在先的债权人,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其中第1

项情形除外,因为此情形已取得物权,该项规定系对《物权法》的落实。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1、违约金不在优先权范围。法院作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判决后,抵押权人提出迟延付款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提出第三撤销之诉。此可构成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应符合两个条件:原判决错误,第三人受到损害。

2、行使优先权有期间限制。在上例中,抵押权人提出,优先行使已超过期限的,也可构成第三人撤销之诉。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

1、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最高法院将会出现一审案件)

2、立案。应按民诉解释293条的规定受理,不宜按立案登记制直接受理。理由: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民诉119条的规定,而是适用民诉解释292条,即民诉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在立案时,要适度进行实体审查,主要按民诉解释292条的规定,审查第三人的主体资格;第三人认为生效判决错误及错误的裁判内容损害了其权益的,要提交证据,没有提交证据的,直接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2款: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第3款: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组织

1、法条规定。民诉解释294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理解与适用。原审法官可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理由:1、第三人撤销之诉,非对原民事关系的审理,而是一个新的诉讼,新的诉讼请求、事实及证据,因而与民诉解释第45条的规定并不冲突;2、提高诉讼效率。

八、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中止原判执行

1、法条规定。民诉解释第299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可灵活处理)

2、理解与适用。对此可把握如下原则:

(1)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无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的效力。

(2)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后,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中止执行。

(3)人民法院依取权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例外适用。

九、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

民诉解释第300条第1款: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2款: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3款: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关系

1、民诉解释301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民诉解释302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十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程序的关系

1、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救济途径,但是原则上只能选一种途径,即选择一种就放弃另外一种。

2、法条规定。民诉解释第303条第1款: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

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如果未中止执行,可提出执行异议,不得申请再审)

第2款: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择执行异议后,可申请再审,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二、案外人对生效裁判的救济途径

1、案外人的种类。民诉第227条中的“案外人”,用诉讼主体界定,可划分为三类:

(1)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诉讼当事人;

(2)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3)与原判决无任何关系,仅因执行的财产相关的案外人。

2、案外人救济途径。将案外人分为此三类后,其救济途径可用下图表示。(此图为前述4张示意图的综合归纳)

民事起诉状(最高法院2016版)模板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 ,男/女,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出 生,________ 族, 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原审原告):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原审被告):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1. (全部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_______ )_______ 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 (部分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 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________ )______ 号民事判决/ 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 __________ 项; (请求改变的,写明:)变更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________ ) _______ 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 _________ 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程序衔接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214930927.html,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程序衔接 作者:冯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1期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之诉程序衔接 作者简介:馮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5214930927.html,ki.1009-0592.2020.07.211 最近几年的诉讼实践当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专门创设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款。基于保护案外 人权益同一目的,均为了撤销生效裁判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这两项程序,有交叉重叠之处。尤其是法律及实践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审判组织、审理程序等尚无统一标准,因而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难度较大,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难以区分之乱象。为此,本文就这两种救济程序的区别与程序衔接展开探讨,以期推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准确理解与运用。 (一)立法现状 2007年《民事诉讼法》在第204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该制度的设立赋予了案外人在 执行阶段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救济途径,但该条款的局限性在于适用空间的狭窄,若裁判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也随之丧失了诉权。与之相补充,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即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条款限定了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因此案外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仅有财产利益方面的冲突而无具体物权性质权利的,不宜作为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处理。 2012年修法之际,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立法机关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专门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利害 关系的案外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能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且无其他救济手段,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案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该条款赋予了案外人就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完善了案外人权益救济的保障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第三人起诉状格式

第三人起诉状格式 第三人起诉状格式 起诉状 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 2....... 3....... 事实和理由: ......。 ......。 证据和证据来源: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的证据;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包括: 1、主体条件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即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设立的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没有就相关制度进行配套完善,有可能为制度运行造成一些困难。本文在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依据后,就第三人撤销诉之诉制度的构成从主体、客体、程序性问题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其适用提出浅显的观点。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构成、法律适用为了有效防止虚假诉讼,并从程序上拓宽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2012年我国对《民 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至此,我国立法中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的诉讼制度。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汲取了法国民诉法和台湾 地区“民诉法”的相关立法经验,但在我国立法“宜疏不宜细” 的思想指导下,该制度的规定也十分简陋,在更详尽的司法

解释出来之前难以操作。尽管学术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仍然存在诸多分歧,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更好的理解、阐述和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我国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图从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与理论基础出发,阐述其制度构成,分析立法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以供学界讨论,实现抛砖引玉的效果。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的转型时期,在民诉实务上体现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意情况愈演愈烈。然而,享有合法权益的案外第三人却受司法机关被“骗取”的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的影响,合法权益被恶意当事人所侵害。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点:(1) 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3)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三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三人 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 作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5-10-13 11:34:05 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此类案件类型较新,特编辑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供大家参阅研讨。 张某某诉王某某、任某某、赵某某 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 关键词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 裁判要点 前一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知晓后一案件的第三人的债权已得到保护,对第三人申请的已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处分,侵犯了第三人优先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案件索引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2014年3月2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7月,王某某以欠款为由,将任某某、赵某某起诉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三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所有权顶抵给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负责偿还东套房屋的银行贷款。2012年7月27日,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作出(2012)

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但是,由于被告任某某、赵某某长期拖欠原告张某某借款不还,经原告张某某申请,以上房产在2012年7月26日已经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查封的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显然,三被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及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涉及对法院已查封的财产错误处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原告张某某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请求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和任某某、赵某某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并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任某某和王某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殷都区人民法院已将房屋查封,查封手续2012年8月2日才送达给任某某,而任某某和王某某达成的调解书的时间是在2012年7月27日,因此该查封,任某某并不知道,况且法院查封并没有贴封条,也没有在任某某所住的小区贴公告,只是在房产登记部门送达了手续,因此任某某在不知道该房被查封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辩称:与王某某是在2012年7月27日在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殷都区人民法院是在2012年7月26日查封的本案房产,2012年8月2日向任某某送达了原告张某某在殷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其的手续,二被告是在不知道房子被查封的情况下与王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王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人民币800 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欠原告王某某800 000元,二人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西户房产一套和该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顶抵给原告王某某为清,上述两套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二、因被告任某某购买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按揭贷款并办理了抵押担保,故由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日起负责偿还该行贷款;待原告王某某偿还该行贷款完毕后10日内,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上述两套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三、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减半收取为5 900元,由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同负担。2013年11月28日,原告张某某以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2012年7月24日,张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200万元为由诉至殷都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7月26日,殷都区人民法院将查封房产(其中包括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常用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常用范文 导语: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欢迎阅读, 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起诉状的范文: 原告:赖某。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 第三人:邹某。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 月20 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 20xx年3 月16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xx年7 月30 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 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 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 20xx 年 3 月起就属 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査明案件事实、错 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xx年 9 月15日作出(20xx)穂花法执异字第6X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xx年9 月30 日 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 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査,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4 年 2 月 1 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xx 年 12 月 9 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xx 年 3 月 16 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岀(20xx) 花法民一初字第 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位于广州市花 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作岀的 (20xx) 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xx) 花法民一初字第 6XX号民事判决的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因此,本案争议商铺自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二、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xx) 穂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査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 [摘要]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再审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和制度简介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我国学者将其译成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1]如今,当事人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以此获得合法的执行根据,侵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了遏制上述所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即赋予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附条件并且附期限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比较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主张对该案件执行标的实体性权利,并以该项权利向法院提出异议,意在阻却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然后由法院确认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并作出是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裁决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该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纠正执行行为所涉及标的物权属判断错误而设立的救济制度。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归属异议。 目前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该途径限于在“执行过程中”,而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案外人合谋提前转移财产,恶意诉讼案件往往未进入执行阶段即履行完毕,即无法适用此规定。[2]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前置程序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所谓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对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北京私人侦探HTTP://WWW.HUAXINDC.COM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其中民诉法第五十六条新增第三款规定,标志着我国正是确立了实行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2011年5月,原告周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戴某、林某签订的厂房买卖协议有效,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同年6月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于当日生效。可是不久之后,2012年案外人李某到法院申诉称,戴某、林某早在2002年时就已和李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交由李某管业使用,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之间

北京私人侦探HTTP://WWW.HUAXINDC.COM 尚有纠纷未解决。故李某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撤销周某与戴某、林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调解书。 案例二:2011年10月,被告陈某因民间借贷关系尚欠原告叶某90万元借款。不久,原告叶某发现,陈某为逃避债务,采取在法院以调解的方式无偿将其享有的浙江某公司50%的股权确认为吕某所有,致使原告在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原告叶某以案外第三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陈某与叶某的调解书。 二、以案例为基础分析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异同 关于案例一,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未颁布实施前,完全可以适用民诉法中案外人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再审程序是特殊的救济程序,其目的在于纠错,如果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

北京私人侦探HTTP://WWW.HUAXINDC.COM 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或者依法改判。虽然我国原民诉法第十六章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再审程序只对生效裁判中的双方当事人发挥救济功能,而对受到错误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来说,却无法利用再审程序寻求救济。但2008年最高院颁布的《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第三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弥补了原民诉法的缺陷。适用案外人再审程序处理案例一,主要优势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现成,走的是审判监督程序,而弊端为启动程序较为复杂,需经原审法院审委会讨论或经上一法院审理后再启动再审程序。而在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对解决案例一中的情形最大的改变就是案外第三人启动撤销原调解书的程序更加便利。 结合实际,笔者发现第三人再审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具体差异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形态也趋于复杂化。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至今仍然有效。然而,随着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仅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不能解决现实难题。在这个现实需要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有必要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区分,以便于实践操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之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与再审制度并立的新制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从这一条文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放入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再审之诉的特点。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之诉,那么当事人应先提出再审申请,要经过再审申请审查。然而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 最后,如果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成再审之诉,不利于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对二审裁判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设立背景大致相同。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比较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9, 7(3), 51-58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5214930927.html,/journal/ojl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5214930927.html,/10.12677/ojls.2019.73007 A Comparison between a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d an Outsider’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Chanling Yu Law School of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Jun. 13th, 2019; accepted: Jun. 28th, 2019; published: Jul. 5th, 2019 Abstract Both the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d the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ar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who did not participate in the litigation.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in legal provisions and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different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different prescription of action and different effects of judgment. There are disputes about how to apply the litigation system with the same purpose. On the basis of coexistence theor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link the two systems. Keywords A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 Outsider’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The Third Person, Perform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比较 余婵玲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 收稿日期:2019年6月13日;录用日期:2019年6月28日;发布日期:2019年7月5日 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都是为了维护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利益,两者有着相同的制度目的。但两者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例如原告适格条件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民事起诉状(最高法院版)

民事起诉状(最高法院2016版) 政府示范文本 标签 版本 填空 内容 第三人撤销之诉 要点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原告):×××,……。 …… 被告(原审被告):×××,……。 …… 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1.(全部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 (部分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项; (请求改变的,写明:)变更××××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项为……(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2.……(写明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人民法院(××××)……号对……(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八条制定,供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4.诉讼请求中应当写明请求撤销的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主文或者调解协议书中处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 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6.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7.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调解书。

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改判、(二审维持原判

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撤……号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因×××与×××……(写明原审案由)一案,不服本院(××××)……民×……号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概述原案认定的基本事实,写明裁判结果)。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168.独角兽法考(民诉)-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十一章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3款,《民诉司法解释》第十四(第292条—第303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受到生效判决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审确定判决的诉讼。 一、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此条件可以分三点理解: 1.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且对此无过错。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5条的规定,包括下列情况: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或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或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或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第三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注意】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下列裁判除外 《民诉司法解释》第297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原判决需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但没有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则对于第三人来说并没有诉讼利益,故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1.原告:应当是未参加过原诉讼的第三人,既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择以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如果涉及需要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后合并审理。 2.被告:根据规定,撤销之诉的被告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民诉司法解释》第298条) 3.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 第三人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则应当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可以起诉撤销一审和二审法律文书,也可以起诉仅撤销二审法律文书。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 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超出该期间的,第三

撤销之诉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冲突主体与审判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配置,应当使诉权与审判权彼此既获得充分实现,又能够相互制约,预防滥用”。民事诉讼中对程序的重视,正是其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当然,只有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现实侵害的时候,存在着可供权利人救济其权利的途径时,才不会使得所谓的权利只是一种假象,或者只是一种“纸面上的权利”。 1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因他人之间进行的民事诉讼而使得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当原告和被告虚构一个原本并不存在的纠纷并诉诸司法程序,通过进行民事诉讼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判,利用法院裁判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将原本属于第三人的财产占为己有,这样一来严重地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修订对于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我国目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借鉴了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但与此同时也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显著区别。在此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对于案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可以有三种救济方式,即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而事实上,除案外人异议之外,其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的真正适用寥寥无几,仅仅停留在法条的规定上。并且,案外人的这些救济途径仅仅在“执行过程中”才能得以适用,而实践中某些当事人为了快速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合谋另行提起诉讼对涉案财产进行转移,这类恶意诉讼案件往往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就早已经履行完毕,当然也无法适用该规定。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为新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制造了可能。 2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着自己的规定。笔者拟以法国和我过台湾地区为例,将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作一对比。 2.1 法国 在法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包括非常上诉和上诉,其中非常上诉还包括第三人异议、再审之诉和向最高司法法院上诉三种类型,而这三者的诉讼对象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对第三人异议制度而言,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在

第三人撤销之诉

如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保障权益 近年来,借助民事诉讼途径侵犯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当事人甚至通过恶意诉讼的形式攫取非法利益。越秀法院易超前法官介绍,此种现象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尤为严重,比如当事人之间恶意伪造虚假债务,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转移财产,以逃避对第三人的合法债务。 为应对此种情况的发生,合法保障第三人的权益,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法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该条的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第三人应举证证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客观原因造成,而不是其自身原因引起。若系因其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依法不能提起撤销之诉。二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第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其民事权益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超过六个月期限,法院不予受理。四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既可能是一审法院,也可能是二审法院。 从一则案例浅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适用 【案例】2011年6月20日,马某委托何某和王某为自己介绍地基开发房屋,居间报酬60万元,居间成功后,何某购买马某在该地基开发的小区房屋两套,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签订时,马某用应向何某支付的居间费用60万元冲抵两套房款。2012年4月,小区工程竣工后,何某要求马某交付房屋,马某推托未给。后何某发现该房屋一房二卖,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马某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若马某拒不履行,判令马某返还何某为购房冲抵的居间报酬60万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其中有一项内容为终止何某、马某双方签订的介绍建房分红协议书。 在原审案件结束后,第三人王某申请撤销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即:终止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介绍分红协议书;并赔偿因何某终止介绍建房分红协议给申请人王某造成的居间报酬40万元、居间费用2万元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创设和完善了一些新的规定,其中基层法院经常接触到的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笔者通过一则案例浅谈对民诉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诉法修订过程中新增加的内容。近年来,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调解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进行诉讼欺诈,损害案外人的现象尤其突出。根据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受到侵害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救济,主要是依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虚假诉讼,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为权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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