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款保险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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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法律关系、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与问题银行处理和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三者均有的协调问题。

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法律关系的协调问题:相对一般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存款人在银行中地位更重要,债权风险更高,其利益保护更应该得到高度重视。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缺乏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特别约束,银行经营管理人员不对银行经营失败承担个人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在《存款保险条例》中,确立存款保险公司参与投保银行公司治理的权利。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需要与直接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相协调。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后,在投保银行增加存款保险费用的支出后,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比例可相应调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明确存款保险理赔与中央银行再贷款的范围,划清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与村拨款保险制度出资救助的时间和顺序,处理好两者在解救银行危机时的关系,并明确再贷款不能纳入存款保险理赔的范围,以防止政府和中央银行子向存款保险机构转移风险。

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第一,要理顺存款保险公司与人民银行的关系。一是要确定存款保险公司独立于人民银行设立;二是要确立二者的协调关系,避免职能交叉和加重银行接受监管的负担。第二,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还应与银监会进行区分。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审慎监管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能引致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需要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一定的监管职能,与银监会的银行监管职能相协调应相互制约。而对于监督存款保险公司,需要以法律规定对存款保险公司的透明性要求和刚性的问责制度,存款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并定期向政府和公众报告,存款保险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对运营失误承担责任。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其董事会,应通过立法确保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具有广泛的公共利益代表性和高度的专业性。

与问题银行处理和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问题银行进行处理和安排问题银行退出市场。我国应通过立法将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定,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在解决银行退出市场过程中的相关权限,在《存款保险条例》中应详细规定存款保险公司在权限内具体处理问题银行的职责。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

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

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3.存款保险制度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在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形下,由于风险锁定存款保险,存款人更敢于冒险选择能提供非正常高回报的高风险银行,从而损害经济资源和市场约束的效率。在资源参加保险和存款保险费率统一的情形下,经营好的银行将会推出存款保险体系,经营不好的银行也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用,从而威胁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银行体系性风险也将扩大。

4.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并非没有成本。对银行而言,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减少利润。对存款人而言,银行会将存款保险的费用间接转移到储户身上。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其也存在自身的运营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这样处理问题是就会产生利益倾向,从而出现问题。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性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持金融业的稳定,维持信用秩序,防止金融危机,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存款强制保险制度。它要求吸收存款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并服从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如英国的存款保护委员会和美国的联邦款保险公司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宗旨是:(1)保护存款者的利益;(2)监督并促使银行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3)防止金融风险,以树立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为无力退还存款的金融机构的储户支付保险金;二是对合并破产的金融机构和需要支持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援助。存款保险制度,既是维护存款人利益的存款保障制度,也是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又是维护金融正常秩序、防止金融系统动荡,进而保证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秩序的制度。

1、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改革总格局,对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体制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只是处于出纳地位,银行既没有自己的物质利益,也对存款、贷款不承担任何最终经济责任;同时,企业与银行都是国家所有,其一切行为都受国家强计划的支配,由国家最终承担经济责任,所以,存款是有保障的,存款保险机构及保险制度是根本不需要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企业和银行都是具有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银行对其所经营的存款、贷款要承担经济责任,不仅有经营风险,而且还存在例闭和破产的可能,存款人利益有可能被损害,金融危机有可能产生。这就从体制上提出了如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存款人利益、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问题。

2、我国正进行企业制度改革,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可能转化为金融风险,从而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正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而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化,企业将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同时,企业也将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意外风险、决策风险、以及其它风险,亏损、破产、倒闭将成为可能。而作为企业最大债权的银行,也将由于企业的破产而受

到损失,从而引起银行由于支付困难而发生信用危机,造成储户的存款损失,引起金融混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防止由于个别银行倒闭而诱发金融危机。

3、从我国金融体制看,我国金融体制正由计划金融体制向市场金融体制转化,国有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银行也将成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银行破产、倒闭将成为可能。在市场金融体制下,银行与企业都是企业,都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并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所不同的是,银行由于其所经营商品的特殊性而有所特殊,但正因为其经营的商品具有特殊性,其经营风险更大:一方面,银行放款的对象(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可能通过贷款这一经济链条而冲击银行,企业破产可能导致银行的大量信贷资产流失,从而使银行由于无力消化这一损失而破产;另一方面,银行自已也有可能由于经营不善、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甚至发生头寸不足、支付困难,诱发金融危机。存款保险机构将通过监督银行行为,减少银行经营损失,同时通过对支付困难的银行进行有限支付,把金融风险限制在最小的范围,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

4、从金融危机的后果看。货币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血液”作用,而金融则是国民经济的“心脏”,金融一旦发生危机,必然造成金融业的混乱,导致资金运行秩序的混乱,进而导致国民经济处于无序状态,最终引发全面的经济危机。一方面,金融危机将导致结算秩序混乱,使国经济的资金运行循环过程中断,国民经济无法正常运营;同时,金融危机不仅使企业不能及时得到银行的资金支持以扩大生产规模或维持简单再生产,而且还有可能导致企业的一部分已有资金损失,使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停滞。另一方面,金融危机将造成银行资产损失,从而使民众失去对金融业的信心,最终导致全面的经济危机,而这种经济危机由于民众对金融业的信心恢复较慢而具有破坏性和持久性。所以对金融危机更应加以防范。

5、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尤为必要。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金融体制正在由计划金融体制向市场金融体制过渡,在这一时期,金融危机的风险更大,建立防范制度和保障制度是顺利转制之必需。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效益不佳,这些企业的负债在80%以上,绝大部分是银行贷款,而其亏损面在40%以上,1985年到1993年已累计亏损近2000亿元,有些企业已到了靠银行贷款发工资的地步,在这种状况下,企业制度改革必然使一部分企业倒闭、破产,其所承担的银行贷款将形成损失,银行将无力消化这么庞大的债权损失,从而可能使一部分银行发生经营危机和支付危机。二是在我国目前企业转制过程中,企业逃债、赖债现象严重,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把逃避银行债务作为搞活企业的有效方法,导致银行不良债务增加,呆帐、呆滞越来越多,据估计,目前企业不良贷款的比例在30%以上,西安市工商银行不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1993年为21%,1994年达到30%以上,不良贷款旧银行信贷基金的3到4倍,有关人士测算,目前银行收不回的呆帐、死帐大致占整个贷款的20%以上,那么,就以20%而论,企业制度改革将使这部分信贷资产由隐性损失化为实实在在的损失,数千亿元资产损失银行是没有能力用准备金自行消化的。但银行的存款却是必须要支付本息的,这必然造成受损失较多的银行发生经营困难。三是我国银行业的自我防范能力不足,一旦经济稍有动荡,将很可能发生支付危机。目前,我国的四大专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很低,没有一家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要求,在国内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开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之时,面对20%以上的不良贷款比例,显然难以抵抗经营风险。四是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体制的建立,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金融衍生业务将得到很大发展,而金融衍生业务在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市场运作空间和巨额利润的同时,也会造成巨大的风险,而且是银行难以抵御的风险。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存款保险理论简述

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上具有天生的不对称性。为了满足存款人随时提现的要求,银行必须将吸收的存款投放到低收益、低风险、流动性高的资产上,而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银行又必须进行风险较大的投资。由于银行不得不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所以,它极易遭受挤兑冲击并产生传染效应,从而给整个经济带来系统性风险(乔治,1999)。许多经济学家指出,对存款者进行某种程度的保护,对于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并保持金融稳定,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1963年弗里德曼和施瓦茨在《美国货币史》中总结到:“银行存款的联邦保险,是对1933年恐慌结果最重要的银行体系的结构性变化,这种变化是南北战争后各州银行券绝迹以来最有助于货币稳定的事情。”1983年Diamond和Dybvig(1983)提出了经典的银行挤兑模型,首次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确切的理论依据。Diamond—Dybvig模型弥补了以前理论分析中没有对银行契约为何比其它类型的金融契约更不稳定做出很好解释的缺陷,指出信息不对称是银行挤兑的根源,而存款保险则是解决银行面临“自我实现”的存款人挤兑威胁的最优政策。之后,Gibbons(1992)对Diamond-Dybvig模型进行了简化,运用信息完全但不完美情况下的动态博弈分析,证明类似于囚徒困境,银行挤兑完全有可能作为纯粹纳什均衡的情况出现。

然而,无论是Diamond-Dybvig模型还是Gibbons的解释,都只是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改变人们预期和决策的一种方式,并以此避免银行发生挤兑,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容易使存款者放松对银行经营的监督,这损害了市场纪律,并会引发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故不一定能够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也一直是人们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理由。Martin(2001)就证明,存款保险的政策安排在抵御银行挤兑风险时,确实引发了道德风险问题。Diamond和Dybvig(1983)在文章最后也承认,“若没有同时伴随着某种形式的银行监管,政府存款保险方式似乎是不可行的”。

由此可见,从纯粹的理论出发,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是否能够实现促进金融系统稳定的目标,是没有明确结论的,这至少还需要其它的条件,如有效的金融监管。由于理论上的含义十分模糊,对有关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系统稳定之间的关系的实证分析就显得十分重要。

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2000)在这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他们以1980年至1997年间61个国家的情况作为样本,研究结果大出人们意料: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严重危害了银行系统的稳定,尤其是在刚刚取消利率管制和制度环境欠佳的国家和地区更是如此;保险的额度越大、担保对象范围越广,存款保险对银行稳定的负面作用就越明显;而可靠的基本制度保障(如健全的法律体系、标准的会计制度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和有效的金融监管则可以抵消存款保险对市场纪律的削蚀。

之后,Gropp和Vesala(2001)选择了欧盟国家作为其研究的样本,通过时间序列分析,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确实能够降低银行的风险行为并促进金融稳定。

这似乎与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的结论相左,但是正如Gropp和Vesala指出的,这很可能是由于他们对样本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金融体系发育不健全、基本制度保障欠佳的发展中国家,其结论并不一定适用,这类国家在设计金融安全网时往往更需小心谨慎。由此可见,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实证检验都表明,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并不一定能够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

至于存款保险制度对缺乏经验的中小存款者的保护,人们大都不持异议,因为要求中小存款者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不符合成本有效性原则。然而,也有学者指出,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非是出于保护存款人的目的,而是为了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Flood,1996),只是后来人们在建立和运行存款保险过程中才逐渐强调了存款保险对存款人保护的功能并将其作为首要目标(Goodhart,1995)。Demirguc-Kunt和

Kane(2001)指出,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并不见得非要用存款保险手段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例如欧洲的储蓄银行通过投资于安全的金融工具(如政府债券)来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在美国,近年来也提出了类似的“窄银行”(NarrowBank)的概念。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架构

通过以上讨论不难看出,明示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有其合理内核,中国建立该制度也和其金融转轨密切相关。其实早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允许破产,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等等。在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中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可见实现存款保险制度从隐含向明确的渐进转轨并不存在政策障碍。结合中国金融实践,一个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架构应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第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集保险、银行监管和破产处置为一体的制度。

央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公司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央行专司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对有流动性困难的银行系统以最后贷款人的姿态补充流动性。银监会负责银行系统的准入和监管。而存款保险的重点在于保护存款人而不是银行,在于保障银行的有序破产而不是其存续,因此它扮演的是银行体系的“有序退出”角色。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体系的监管是该制度演化近70年来逐步形成的,其本意是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但它的确在银行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美国为例,目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货币监理署等共同构成了管理美国银行业的三大机构,存款保险机构独特的监管职能体现在,当金融机构倒闭时,FIDC常被美联储或者货币监理署指定为接管人,对金融机构进行破产处置,并创造和完善了一系列处理手段,像收购与接管交易、过渡银行、不歇业银行援助、收入维持协议等等。使美联储和货币监理署摆脱了复杂的处置程序,分别专司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而HDC因专司破产银行处置,也形成了高度专业化水平,使得存款保险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增进了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林维义,1999)。在中国,强调存款保险机制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而是为了保护存款人,不是为了避免银行破产而是为了促其有序破产,这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定位。

第二,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是渐进、多层次和明示的制度。

(1)所谓渐进,是指国家隐含担保并不能全部迅速撤除,毕竟公众认为其在国有银行中的存款天然地享有国家担保,要立即对中国银行系统的全部存款实施明示存款保险不仅可能导致银行体系的振荡,对公众也欠缺公正性。目前可将国有和非国有银行区分开来,继续维持政府对国有银行的存款保险,而以对非国有银行系统建立存款保险为突破口,等待公众对存款保险有涉外认知之后,再维持对国有银行存款存量部分的国家隐含担保,而对增量部分实施明确的存款保险。最终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和非国有银行的发展,实施对整个银行体系的明示存款保险。

(2)所谓多层次,是指中国在银行业改革进程中,可以区别对待大银行和中小银行。对于大型国有银行,在不良资产和政策性负担难以真正缓解之前,目前要立即建立一个覆盖国有、外资和民营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确过于昂贵。对于外资银行,作为东道国的中国央行应和外资银行总行所在的母国央行就在华分行是否应该纳入中国存款保险系统,以及两国央行如何分摊对该分行的共同监管和救助职能达成协议。对于中小银行,尤其是民营

银行,目前可先行设立专门针对中小存款性机构的存款保险。专门为中小银行设立存款保险机构并不奇怪。在美国,实际上储蓄性机构的存款保险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银行业保险基金(BankingInsuranceFund,BIF),另一部分是储蓄性金融机构协会保险基金(SavingsAssociationInsuranceFund,SAIF),SAIF创建在1989年,主要为中小存款性机构提供存款保险,都由FDIC来管理。毕竟目前中国银行失败的风险集中在中小银行而非大银行,在全国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之前,对区域性、互助性的存款保险也可持扶持和引导的态度。

中国存款保险机制应以明示性的存款保险为目标,国家隐含担保可渐次退出。目前以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取代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全球新的发展趋势。2000年,已有67个国家采用明确的存款保险模式。当然全世界存款保险机构有不同的管理方式。有些机构由政府官方管理;有些则由投保机构成员组成的私人协会管理;还有的由银行代表和政府官方共同管理。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的调查表明,有37个国家由政府管理,12个由私人管理,16个是共同管理。在中国,鉴于社会信用的发展水平、央行和监管当局所享有的银行信息优势以及中国银行业转轨的巨大风险,存款保险仍宜以政府管理为主。至于存款保险机构是集中还是分散,尽管有学者建议可考虑建立一个或几个银行存款保险公司,或者按照中央银行的几个大区分别建立几个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以在存款保险公司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但其可行性仍有待深入研究(徐滇庆,2002)。

第三,中国存款保险机制是充分考虑市场化因素的。

(1)中国存款保险必须充分注重已有的教训和经验,保证存款保险费用收取的公平性。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例,在1991年之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每个银行都收取同样的保费,造成稳健的银行补贴冒险银行的实质。1991年之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得以通过,结果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转向考虑资本充足率和银行CAMEL评级这两个因素的所谓“风险调整保险费率方式”(Risk-RelatedPremiumSystem)。这个新制度矫枉过正,好的银行几乎不需要支付保险费。结果次一等的存款性机构承担了全部保费。例如,在1999年底只有7%的银行支付保险费。在中国,存款保险费用的收取必须非常谨慎地进行设计,以免造成存款性机构之间的苦乐不均。

(2)中国存款保险费率的收取必须考虑银行转轨之需,除了对四大国有银行目前已有的存款存量部分沿用国家隐含担保外,对非国有银行的全部存款和国有银行的存款增量部分,建议央行可允许银行进行两种差别对待:一种存款完全由政府经营的储蓄存款保险系统来保险;另一种则不受此保护。存款人可以选择未被保险的存款,担负风险以获得较高的存款利率;或者不冒风险获得较低利率。存款人也可以转换两种存款,但需耍支付两种存款的利率差异部分。这样,存款保险就具有了高度市场化因素。

(3)对于中国银行系统而言,这样分别设置受保险和不受保险的存款,顺应了利率市场化之需,银行则通过利率差别化争取存款,这样持有较多保险存款的银行将支付较高的存款保险费用,每家银行支付的存款保险费,不仅取决于保险存款的规模,还取决于保险存款和非保险存款的利率分布,银行无论是否参与存款保险,费用分摊都相当公平。

(4)中国银行在监管银行系统时,可将监管力度和资本充足率与保险存款比率联系起来。银行应持有超过通常标准的额外资本,其规模取决于其存款的利率分布、安全星级以及保险存款的比重,对利率分布偏高、安全等级不高、保险存款比重较低的银行必须保有较多的额外资本。同时央行还应当要求银行及时充分地披露其存款中保险存款的比重和规模,以及银行监管机构对它们的评定等级(或安全星级),以便存款人自主选择存款银行。

鉴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以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为重点,故存款实名制应予落实,否则未来存款保险公司即便规定对每个存款性机构的单个账户提供的存款保险限额,这个限额也容易通过多头开户来回避,保护中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就成为一句空话。

第四,中国存款保险机制应考虑存款保险公司广泛地参与到银行监管中来。

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和存款保险公司的银行破产退出职能都是昂贵的事后职能。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公司一般都积极地参与银行监管。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例,为更好地参与银行监管,FIDC特别设计了三大系统:第一大系统为扩展监管体系EMS(ExtendedMonitoringSystem),该系统主要是为在两次现场检査之间的空隙时,通过该系统对银行进行有效的场外监管,该系统下又包含传统的CAMEL系统和新增的GMS系统(CrowthMonitoringSystem),GMS系统是为了监管资金来源和运用异常放大的存款性机构;第二大系统是非现场评级系统SCOR(StatisticalCamelsoffsiteRating),这是FIDC确定风险保费的重要因素;第三大系统是专门监管参与存款保险的大型存款机构的LIDI系统(LargeInsuredDepositoryInstitutions),主要是对资产总额超过30亿美元的存款性机构进行早期预警和干预(FIDC,1998)。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伊始,在银行监管方面难以一蹴而就,而存款保险机制的设立,可以从存款人利益角度出发,通过增强监管的有效性而使银行退出的成本最小化。

规章制度之存款保险制度条例

存款保险制度条例 【篇一: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 【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和分析 存款保险概念: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 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 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国内】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国外】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 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外有安排的除外。 【类型】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个人储蓄存款、企业及其他单位 存款、本金和利息。存款保险偿付限额:50万偿付限额能够为99.6%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存款搬家:1.我们国家目 前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营稳健,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银行 的拨备覆盖都处于比较好的水平。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的金融安全网一个改善和加强。3.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个别机构运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 存款保险的保费缴纳标准:1.存款保险的保费是有银行金融机构来 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2.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一行 存款结构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累积水平等因素来制定和调整,报国务 院批准后执行。 最高限额50万的含义: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存款账户合并计算,如果这个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最高可以偿付50万元。50万元以上可以在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1.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 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 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 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大额储蓄存款可多选几家银行。最 高偿付限额是50万,那么你有100万最好就存两家银行!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向中低速转变,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加快,银行业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是银行业改革的一大关键,这不紧影响着各大银行未来的经营策略,还关系着我国公民基本财富的保障程度,以及整个银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所处现状进行阐述,并就相应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推出,有效发挥其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解决方法问题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 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早在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便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去年

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同时在年底便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费由各存款类机构交纳,并按照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同时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实行存款保险额度动态调整 存款保险的限额偿付其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以防在银行发生挤兑或倒闭时受到影响。同时,存款保险额度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如果保额过低,则起不到保护存款的效用。而保额过高,则不能很好地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易产生道德风险。 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出现严重金融危机,在该背景下美联储出台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实行存款限额赔偿,规定限额内存款可以获得全部赔偿,限额以上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赔偿。随着通货膨胀、国际货币体制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美国的存款保险限额也在不断进行调整。从最初设置的2500美元调整至5000美元,随后通过多次调整,在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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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 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银行“安全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挤兑发生及危机扩散;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促进多元化的金融竞争;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国应尽快创建存款保险制度。本文将从存款保险体制、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参保方式和保险范围、存款保险费率、理赔标准等多方面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字:存款保险;银行;金融风险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激烈,优胜劣汰在所难免。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一旦破产倒闭,谁来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若央行独家承担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这等于把全国的信用风险都压在央行一家身上,给央行造成极大的负担。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给金融机构建造一道“安全网”,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存款保险制度既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系美国首创,1929-1933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给美国带来了沉重打击。到1933年夏,整个国家有一半的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挽救了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美国银行体系。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67个国家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55个国家建立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①。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是一国通过立法明确地设立的,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实际上政府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隐性存款保险,即政府为了稳定金融体系,避免危机扩散而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保险②。在我国,人们已形成了一个固定观念,认为银行都是国家开办的,把钱存入银行即安全又保险,因而银行储蓄一直是人们安放闲置资金的首选渠道,这一观念在市场经济体制时代显得相当危险。储户没有风险意识,政府却要背上要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要点解读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要点解读 2019年11月30日下午5时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为,对"征求意见稿"的要点解读: 1、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到"显性" 首先,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驱使国有银行肆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大道德风险,而一旦形成银行危机,最终还是由国家财政买单。 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让银行是否"国有"成为储户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标,弱化市场竞争,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 最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损害货币政策独立性。当央行选择再贷款为危机银行注资,会造成基础货币增加,在经济过热和银行过度风险时,反而加剧流动性过剩。 2、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还是"部分覆盖"? 全覆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3、储户存款账户,是"全额保险"还是"限额保险"? 限额保险: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保险公司资金来源,是"政府出资"还是"投保金融机构出资"? 投保金融机构出资: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险费率设定,是"单一费率"还是"差别费率"? 差别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班级:金融六班 学号:2015520805 姓名:郭俊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市场的行业竞争愈发强烈,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与日俱增,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尤为重要。在2015年5月1日政府正式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对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产生的影响的研究是极有必要的。 关键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中国是要存款保险制度。国有银行是由国家投资主办的,由于没有明确地建立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投入国家资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情况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国有银行依靠国家力量,这种体制可以导致存款人宁愿从其他商业银行里提款而增加国有银行存款额的现象。这样一来民间商业银行和国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国有银行之间的竞争就显得缺乏

平等的地位。根据中国入世时的承诺,金融业方面也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是笔者认为,现在中国采用的制度对外资银行来说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竞争的地位也没有保障。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外资银行的增加,中国没有制定存款保险制度而由国家来扶持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的金融安全网体系是缺乏公平竞争因素的,会受到国际上的批评。 正如中国银行的高利润广受大众批评,为此中国的金融改革一方面启动了利率市场化,即由金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另一方面放开了民营资本筹办银行的步伐,以引入竞争避免垄断。但这些改革会引入一些新问题,就是激进的银行会一旦破产,储户的存款面临损失问题。过去,中国的储户存款由政府隐性担保,绝无兑付之忧。但这种兜底机制鼓励了风控不严的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加入后,由财政资金替民营资本兜底更不合理。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这种机制奖优罚劣,在储户利益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由中小型银行和民营银行风险自担,更符合市场化改革的规则。 那么综上所述,以及近些年来中国金融发展的报道,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银行方面有以下的影响: 一、主要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增强、经营水平提升,为筹集存款保险 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占据70%储蓄存款份额的4家国有商业银 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近年来的经营中不断得到各 方支持,竞争力水平提升,经营能力提高,不良贷款率和不良 贷款余额呈下降趋势,资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资本充足率达

我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浅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介绍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主要是以下四点: 1.存款保险主体之间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有偿性指投保银行需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互助性指存款保险是由众多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 2.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 4.机构的垄断性。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一般具有垄断性。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 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在目前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最具代表性。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这是自大萧条以来美国通过的最重要的金融改革立法。 2、美国存款保险的保费征收和退还 按多德弗兰克法规定,存款保险准备金率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 1.5%的上限。同时也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 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 在保费的征收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负债(总资产-有形权益资本)来收取。这利于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从2007年开始,银行的保费按季缴纳。 美国实行差额保险费率。在1991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保费是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的,目前采用的是根据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风险越低费率越低,可减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和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 fdic实行净保费返还制度,将保险费收入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参保银行。fdic目前为大多数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全额保险,部分退休账户达到25万美元,超出限额的按比例赔付。 3、其它国家情况

存款保险制度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存款保险制度5月1日起正式实施备受关注的《存款保险条例》昨日正式发布,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此次出台的正式文件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大致相同,不同之处是正式发布的条例增加了偿付时限,明确7个工作日足额偿付。条例明确,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所谓50万最高限额,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根据央行此前测算,50万元的最高赔付限额将覆盖99.63%的存款人全部存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布的正式版本依旧没有明确外界最为关心的存款保险费率。根据《条例》,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无需交纳。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虽然条例称将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但是此前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曾透露,存款保险制度起步阶段将实行单一费率,且采用低费率。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主任白鹤祥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如果起步阶段采取统一费率,应该是从效率的角度考虑。银行加上农信社现在共3000多家机构,确定差别费率很复杂,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统一费率建立起来之后,根据监管部门对机构风险评估的状况,逐步分期、分批地确定差别费率,符合实际。

据海通证券分析师姜超测算,截至2月底,全国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约120万亿,若以国际上较低的保险费率0.05%作为我国平均保险费率,银行业需缴纳存款保险费约600亿元。他认为,差别化费率将使大型银行存款安全性明显提升,而中小银行存款高收益的优势被削减,这有助于降低无风险利率,促进金融有效定价,降低系统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白鹤祥认为,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只差“临门一脚”,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下一步预计个人大额存款将推出,接着就是存款利率上限放开,以真正实现利率市场化。 解读 《存款保险条例》新增时限4种情形下7个工作日内偿付 国务院今天发布《存款保险条例》,从5月1日起实施。对比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存款保险条例》正式稿新增了偿付时限——7个工作日。 《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当发生需要偿付的情形时,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无相关规定。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有以下4种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存款保险制度大全范文4篇

存款保险制度大全范文4篇 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1 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该摘要由财秘智能技术提供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 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

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 一、什么是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

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条例中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2015年存款保险制十大影响与你有关

2015年存款保险制十大影响与你有关 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今日正式公布,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以下为关于存款保险制度通俗版十问十答。 1.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存款保险制度究竟“保”哪些类型的存款,最高保多少?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3.存在哪些银行的钱,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吗?

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 4.保费谁来出,是储户还是银行? 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 5.只保50万,土豪们怎么办? 但对于个人而言比较简单,保险上限为50万,要想规避风险也很简单,每家银行都只存50万,300万就存个六家银行,那就全部有保障了。 6.一直以来存在银行的存款都没有保险吗? 中国此前采取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为银行存款为担保。历史上,大型国有银行改制时的坏账剥离即动用的财政资金和央行再贷款,1998 年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时,对于自然人的存款采取全额兑付的解决方案;而中国绝大多数银行都是国有银行,由财政部或者地方政府所控制。因此存款人心理上,个人存款是全额担保的。但是这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3.推出存款保险的发展背景: 一、2003 年,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困境,我国开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成功改革,为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扫清了障碍。 二.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将会不断收窄,现有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将受到冲击,经营风险将明显加大。因此,需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三.近些年来,我国中小型金融机构迅速发展。根据银监会统计,2012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47家,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型金融机构。只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有效保护众多中小金融机构。 四.我国巨量的存款余额。2012 年末,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91.7 万亿元,使得以财政救助和无限责任的隐性存款保险机制难以为继,需要建立以有效责任和多方分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证保险制由隐性到显现的转变: 1、中国的存款保证保险从隐性到显性 随着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中国建立了真正意义上显性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与主要发达国家存款保险“从无到有”不同,我国存款保险“由暗转明”一个发发展途径:一直以来,我国事实上执行着一种“零费率”、“全额偿付”的隐性保障机制。 我们称之为隐性的存款保险。所谓的隐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当银行破产时,政府往往会以国家信用和财政收入为代价,对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给予事实上的全额保护。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多存在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国家体系中。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的存款保险: 显性的存款保险就是银行缴纳保费的形式,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在银行经营出现时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赔偿明确各方的责任。事先进行基金积累,用以赔偿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增强银行的体系市场约束、明确倒闭银行各方责任。 存款准备金制度vs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很多人可能会将我国的银行存款保险与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混淆。因为两者看起来都是需要银行拿钱出来,都有稳定银行业经营的作用。但是两者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存款准备金是为了应对存款人日常的提现需求和金融机构间的结算需求而存入中央银行的资金是银行的负债。(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保证保险则是银行出现经营偿付问题时由保险公司保障存款人利益,相应的保费则是银行的经营的成本支出。(两者的缴纳功能会有一定的重叠性。对于银行来说最大的而区别就是存款准备金还是属于银行的资金,而存款保险保费则是经营的成本支出,都会对银行的经营进行一定的约束) 2、存款保证保险的主客体 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受益人;银行投保直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保障内容: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强制实施规定: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 利弊分析 1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 1933 年经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当前,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 2

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①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 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 的信心;(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理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理成本;(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理银行;(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进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近年来,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 3

我国存款保险现状

国内外存款保险现状及对比分析 一.总体状况 到2012年共有97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剩下的84个国家和地区则继续提供隐性存款保险。相较于2003年DK的数据(截止2003年181个样本中有88个国家或地区建立EDI),全球数据库中设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国家或地区数量首次超过提供隐性担保的国家或地区,占比达53.6%。并且,根据世界银行的WDI数据,以2011年GDP水平衡量的全球前十大经济体(从大到小分别为美国、中国、日本、德国、法国、巴西、英国、意大利、俄国、印度)中除中国外均己经构建了显性存款保险体系。截至2014年3月,中国尚未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从地域分类来看,目前建立EDI的97个国家或地区中,非洲11个、亚洲18个、欧洲41个、中东地区4个、美洲22个、大洋洲2个。对比2003年的数据,2004-2012年间实行EDI 的非洲国家增加1个,是摩洛哥;亚洲增加4个,分别是中国香港、亚美尼亚共和国、新加坡和阿塞拜疆;欧洲增加2个,分别是摩尔多瓦和黑山;美洲增加1个,是巴巴多斯;以及新增的两个大洋洲国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从收入水平来看,结合World Bank 2012年的全球国家分类数据将97个国家按收入水平分为高收入、中上收入、中下收入、低收入四个类型。其中高收入的有43个,中上收入的有30个,中下收入的有19个,低收入的有5个。下图将四个类型的EDI国家与IDI国家进行比较,从图中可以看出,收入水平越高的国家倾向于建立EDI制度,同时收入较低的国家倾向于建立IDI制度。

二.我国发展现状 (一)历史状况 将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准确地定位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而对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选择应该定义为“选择从已有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由此,要研究我国是否施行存款保险制度,首先需要了解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最早于1993年提出存款保险的概念。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4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此后,人民银行一直在进行存款保险的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摘要:自1933年美国建立首个存款保险制度以来,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安全,防止金融风险扩散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意识到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本文结合国外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覆盖范围、保险限额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对该问题的一些见解和思考。 1 保险制度模式:强制性投保模式 当前各国参加存款保险的模式有自愿投保、强制投保、自愿与强制相结合三种,其中采取强制投保的国家占大多数。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其资产和吸收存款占全部存款金融机构比重都超过50%,“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必然存在。政府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通常会对大型银行提供支持,以避免它们经营不善对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带来广泛的负面影响。 综合国外经验与我国国情,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宜采用强制性的投保模式。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避免逆向选择 如果实行自愿参保的模式,国有商业银行等风险较低、资产质量优良的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选择不参加保险,而风险相对较高的银行机构则愿意参加保险,这种情况提高了整个存款保险体系的风险水平。只有采取强制保险的模式,才能避免逆向选择的影响,保证保险体系的稳定。 二、避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虽然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制度做出制度安排,但是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形成了公众对于国家信用的依赖和存款保护的预期。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存款人对银行是否投保存款保险不敏感,某个银行是否参加存款保险并不影响客户对该银行的信任度,也不能明显提高该银行的竞争力,因此银行参与存款保险的积极性较小。在保险经营中,大数定律对保险有重要意义,保险标的的数量越大,保费厘定越准确,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越大。只有采用强制保险的模式,才能推动银行机构参与存款保险,促进存款保险的正常运行。 2 存款保险覆盖范围 理论上说,一国国内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存款保险的成员机构,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国存款保险涵盖的具体范围是不同的。这主要是由于各国保险存款的具体功能不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和保障体系各异。在我国存款保险建设的方案中,争议较大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参保资格问题。 2.1国有银行 一直以来,工农中建四家国有银行代表的就是国家信用,国家财政是隐藏在四大银行资产负债表背后的财力支持。从市场层面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是新兴的股份制银

...2020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存款保险制度最新消息,存款保险制度...

...2020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存款保险制度最 新消息,存款保险制度... 前几天刚刚曝出互联网金融规范政策出台的消息,近日央行又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预计将要在5月1日实行,消息一出便引起了广泛地社会关注. 从1993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到2015年总理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的表态:“今年要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经过22年的社会发展,业内千呼万唤的存款制度出台消息,总算得到了落实,有不少行业人士都表示互联网金融众多网贷平台经过多年的曲折发展总算是“守得云开见月明了”,此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也一时间为网贷平台指明了新的方向.推动了网贷平台的发展. 的确,近几年来网贷平台的不稳定性以及投资者们的怨声载道让不少人都开始对网贷平台的发展产生质疑,尤其是自2014年爆出的行业内跑路,诈骗等事件,更使得投资者们对平台发展的质疑变得越来越强烈,而此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一方面稳固了投资们对网贷平台的信心,同时又减轻了央行的负担,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而言还是站在整个互联网市场发展而言都有着重大意义. 而p2p作为一种民间借贷平台近几年来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也不断地进行创新和改变,p2g模式就是一个创新体现,与p2p不同的是p2f模式的网贷平台主要服务于政府直接投资、政府回购,政府的信用就成为了投资者投资项目的主要支撑力量,相比较p2p而言,p2g 模式的网贷平台安全性更高.在风险把控上也拥有自己专业的团队,因为融资人都是一些正规的银行和证券公司所以无论是从信用角度还是安全性上都有较高的认可.像国内知名p2g首创平台大拇哥网贷平台采取的就是这一模式. 所以在新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尽管众多行业人士都认为此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会带来银行之间强烈的竞争,但是从整个互联网金融环境角度来看还是带来了更多的有利的影响,尤其是体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影响

摘要 20 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商业银行快速发展的同时,外资银行也纷纷涌人中国,金融业竞争日益加剧。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到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中国金融业不断深化改革,提高开放程度,金融的风险累积也越来越大,而这些都要求着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前不久,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笔者借此契机浅谈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哪些影响。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2008 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对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已经作了长时间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并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关键词:存款保险;商业银行;影响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 及时防范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农村信用农村合作银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第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形成存款保险基金,保费,[2] 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金融机但是,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第四条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构同业存款、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八) [2]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应当在存款保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八条 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6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续。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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