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标准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术语
符号
3 设计方法
基本设计参数
喷嘴数量及布置
系统储水容器数量的计算
介质
4 系统组件
5 操作与控制
1 总则
为了合理地设计高压细水雾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轮船等运输工具中设置的高压细水雾系统的设计。
高压细水雾系统可用于扑救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
高压细水雾系统不适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术语
高压细水雾系统
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单向阀、集流管、控制阀、喷嘴、连接管件、管道及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等部件组成的自动灭火系统。该系统瓶组为预安装形式。
细水雾喷嘴
在一定的工作压力下,通过旋转、撞击和射流等机械方式,将气-水两相流体进行物理性雾化的喷射部件。
控制阀
它是系统启动、停止及循环操作的实施部件,并控制气-水两相的混合过程,具有手动和电动两种动作方式。
充装量
储水容器中水的质量,kg。
最大工作压力
将储气容器充装氮气后,置于最高工作温度中,此时储气容器中的压力。该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为50℃,MPa。
雾滴直径
细水雾雾滴体积中间直径范围DZ应为40μm ~200μm。
系统响应时间
从报警控制器接到火警信号起,至喷嘴喷出水雾的时间。
符号
3 设计方法
基本设计参数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防护区和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累积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
储气容器的工作压力范围应为12-15MPa,储水容器的水容积应为50L,充装量不应小于48Kg。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高压细水雾系统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的数量比应为1:3。
高压细水雾系统管径的选择应符合表。
防护区允许开口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侧墙面积的1%。
喷嘴数量及布置
喷嘴数量
每100m3防护区应用的喷嘴数量不应小于2只。
当保护对象为带电体时,喷嘴布置还应符合表。
系统储水容器数量的计算
系统计算水流量按公式计算
Q=*n*K*p1/2
注:式中取K=,p=。
系统实际水流量按公式计算
Qa=Q*
系统实际用水量按公式计算
W= Qa*t
系统储水容器数量按公式计算
N= Qa/48 (圆整)介质储气容器充装氮气,纯度不低于95%。
储水容器充装纯净水或蒸馏水,20°C时水的电导率不应大于508μs/cm。
4 系统组件
细水雾喷嘴、瓶组和控制阀必须采用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控制阀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接通或关断细水雾系统的供气和供水。
接收控制器的信号启/停控制阀。
具有手动应急操作装置。
反馈控制阀启闭状态及储气容器压力。
细水雾瓶组及控制阀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C的室内,其安装位置应在防护区外,宜靠近防护区并便于操作的地点。
管道及支架
系统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无缝管。
系统管道应采用卡套式管件连接。
采用金属支架,间距不应大于,在距喷嘴150mm处应设支架。
5 操作与控制
细水雾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
与细水雾系统配合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应按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有关规定执行。
火灾探测器宜采用金属管差定温探测器、防火缆式探测器、红外探测器或可视探测器等循环型探测器。
细水雾系统宜采用独立系统,不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