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工商资本下乡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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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工商资本下乡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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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农经》2015年第04期

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往往需要资本参与,城市工商资本正是适应这种形势,纷纷下乡参与农村建设。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工商资本下乡应致力于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和农业服务业。一般的种养环节要尽可能地留给农民,老板与农民在产业链条上合理分工,不宜大面积直接租种农户承包地。老板下乡,要带动老乡,不能排斥老乡,不能代替老乡。

如何把好事办好,谨防工商资本下乡的苗头性问题扩大化、复杂化,引发“排挤效应”,真正使农民享受工商资本下乡带来的“利好”,必须从“根”上加以研判,从机制上加以规范。

构建工商资本下乡的准入机制。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必须加强“四个审核”:企业资质审核、经营项目审核、企业信用审核、土地流转审核。这样,既可为“三农”发展设立“防火墙”,也可为工商资本下乡减控不必要的风险。

协同工商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工商资本下乡就意味着要与农民结成利益攸关的共同体,农民拿出土地与工商资本“联姻”,也意味着把自己的“身家性命”都搭伙进去了,双方是“一条藤上的蚂蚱”,必须相互依存、协同发展。一要充分体现平等性,双方的合作必须体现自愿与协商的原则,力争使农户平等获得企业发展的“红利”,决不能“春天说的话,秋天变了卦”。二要充分体现互利性。工商企业流转农户承包地时,尽量避免在单位面积的产出上形成较大落差、土地自身价值的升值空间没有较好体现。同时有的工商业主任意破坏土壤耕作层,以后要恢复起来比较困难。同时优先保障本地被租地农民就业务工的权利。三要充分体现双赢性。土地是具有商品属性的,工商资本下乡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一般期限都比较长,大多与二轮承包期一致。对于土地“溢价”部分,要让农户能够分享得到。

建立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一要实行风险保障金制或租金预付制,探索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实行租金预付制。二要实行工商资本下乡投保制。保险公司应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细化保险品种,实行分类保险;政府部门应加大农业保险的引导,对大力推进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项目要实行保险补贴。三要实行监管跟踪制。在加强工商资本下乡准入审核的基础上,对项目运行风险要实行监管跟踪制,防止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和半拉子工程,切实保障工商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权益。

完善工商资本下乡的服务机制。政府农口部门要借鉴其他部门开展招商引资的做法,为工商资本下乡搭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完善服务机制。着重搞好规划服务、分类指导、科技服务、信息服务、财金服务。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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