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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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作者:马学勇

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7期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越来越多而且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对

著作权的保护不能单单靠民事行政手段来保护,应加强著作权的刑事立法保护,因为刑法保护是最严厉、最有效也是最具有威慑力的保护方式。而我国刑法保护存在很多缺陷,应从著作权权益的保护、罪名设置、立法模式、定罪标准等几个方面对我国刑法规定中的缺陷进行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刑事保护;完善

一、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完善问题的提出

1.著作权犯罪的严峻性

据有关机关统计,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前,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还不足100件。而在2007年之后全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形势呈直线上升趋势。而且当前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从简单的制假、贩假逐渐走向科技化,尤其是随着网络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手段变得更是多元化,犯罪的对象也是多样化,由以前的文字作品发展为软件、电影、录像、美术作品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逐渐增加;犯罪主体也由自然人犯罪发展为单位犯罪,由单个自然人的独立犯罪发展为集团犯罪等。

2.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日益泛滥的著作权犯罪不仅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还使权利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因此,加强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具有相当程度的迫切性。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但竞争机制良好运行的前提应当是首先保证公平、正当竞争,并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必须要运用法律对其加以规制与调整。通过刑事制裁这种最严厉的方式实现对著作权犯罪的有力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措施。

二、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的现状

从新中国成立至1990年,我国没有颁布过系统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具有很大的意义。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是这部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对图书、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进行大肆的盗版活动,这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影响了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对外文化科学的交流合作。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两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即刑法第217条、第218条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为了与刑法规定相呼应,2001年修订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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