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

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

说明:1.本表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填写。2.“文化程度”为大专以及上学历的,“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和“专业”为必填项。3.此表一式三份,由灵活就业人员和业务受理机构分别留存。

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2023年

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2023年 一、2023年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是什么 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是用于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的重要文件。社会保险补贴是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就业 创业而推出的政策措施,通过申请表的填写和提交,可以帮助申请人 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其就业和生活水平。 二、2023年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如何填写 1.基本信息填写:包括尊称、性别、唯一识别信息号码、通联通联方式、家庭住宅区域等基本信息。 2.就业状况填写:包括申请人的就业状态、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业单位位置区域、就业证明材料等。 3.社保缴纳情况填写:包括申请人在就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需提供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4.申请原因填写:申请人需简要说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原因,以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在填写完整申请表后,需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并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提交。 三、2023年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提交流程 1.填写完整申请表: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完整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 2.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携带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前往指定的地点进行提交。 3.审核审批: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2023年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申请表,并准备齐全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时,需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将会被取消补贴资格。 3.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前往相关部门交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一、办理对象 1.具有本市市区户口,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 2.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加险种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 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不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情况下,统一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可同时参加以上三个险种,也可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含生育)保险。3.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工伤、失业保险。 三、档案托管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前,须先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由档案托管部门按参保职工缴费年限核准程序,对原有的缴费年限进行核准。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准确告知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地。 四、参保登记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下证件、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3.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联系单》。 五、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地和档案托管地必须保持一致。 2.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如实填报《苏州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证件照片,及时办理相关证卡的申领手续。其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由本人在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向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社会保险卡》(IC卡)由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开立、制作,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办理委托扣缴手续时购领,并于7个工作日后凭《社会医疗保险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同一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领取。

表1:广州市就业登记办事指南

附件1 广州市就业登记办事指南 (窗口办理) 一、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说明: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二、办理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自续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就业情况变更登记手续。 三、办理程序

四、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信息登记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需在用人单位成立或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已办理用人单位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用人单位资料登记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广州市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创业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1. 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电子版; 3. 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环境的不断变化,灵活就业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为了更好地掌握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建立健全的灵活就业市场体系,需要编制并完善就业登记表。本文将指导读者如何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一、核心信息的采集 在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中,核心信息的采集是至关重要的。这些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等个人信息,以及就业状态、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与就业相关的信息。在填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姓名:填写本人的真实姓名,并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保持一致。 2、性别:填写性别,男性用“男”,女性用“女”。 3、年龄:填写实际年龄,以周岁为单位。 4、户籍:填写户口所在地,如“江苏省南京市”。 5、就业状态:选择相应的选项,如“在职”、“离职”、“待业”等。 6、工作经历:详细记录每一段工作经历,包括单位名称、职位、工

作时间等。 7、技能特长: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自己所具备的技能和特长,这对求 职和职业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二、表格设计的重要性 合理的表格设计能使得信息更加简洁明了,便于查看和比较。在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中,可以将就业状态和工作经历分别放在不同的单元格中,以突出重点信息。此外,还可以利用颜色、字体、对齐方式等排版技巧,使表格看起来更加整齐、清晰。 三、字段的编辑与完善 在编辑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添加字段。比如可以添加学历、专业、证书等个人信息,以及求职意向、薪酬要求等与求职相关的信息。编辑字段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唯一性:确保每一项字段都是唯一的,不会出现重复或者错误的 记录。 2、实用性:字段的编辑要与填写登记表的目的相结合,确保实用性。 3、规范性:字段的编辑需要遵循统一的格式和规范,以避免混淆和 误解。 四、排版规范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费人员专用)

申字0-4表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 (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费人员专用) 灵活就业参保须知: 1、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税务部门)负责扣缴。 2、如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会造成缴费中断,且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3、连续三个月(含当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第四个月起将不再扣缴社会保险费,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作封存处理。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申字0-4表) 主要指标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接续缴费以及停止缴费人员变更登记信息等业务时填写使用。 二、主要项目填写说明: 1、“人员类型”: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实际对应情况,在方框内打“√”。 2、“申报项目”: (1)“首次登记”:指首次登记申请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2)“接续缴费”:指已在本市建立过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停止缴费”:指停止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3)“账户启封”:指原封存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启封恢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账户封存”:指暂时停止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即封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社会保险账户; 3、“联系电话”:填写个人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填写个人手机号码。 4、“月工资性收入”: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实际月工资性收入情况申报填写。首次登记参保或接续缴费的,可填写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 5、“当前是否在外省市缴费”:根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勾选,当前已在外省市按月缴费的, 在“□是”方框内打“√”;当前未在外省市按月缴费的,在“□否”方框内打“√”。 6、“是否在外省市享受养老待遇”:根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勾选,已在外省市按月享受养老 待遇的,在“□是”方框内打“√”;未在外省市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在“□否”方框内打“√”。 7、“申请人”:由本人签名或盖私章;若委托他人办理的,由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私章。 三、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登记参保时,需完整填写本表相关项目内容。办理“接续缴费”业务时,如个人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栏无需填写。 2、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费人员原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填写“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申请调整变更的项目内容。 3、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费人员以及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人员,申报调整户籍户别、民族信息的,需在“申报项目”栏中的“□其他:”方框内打“√”,并注明调整项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8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 知 正文: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3〕80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9日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

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登记的,依照本法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第三条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具体实施。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开展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本市各级残疾人公共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承办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网络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方便行政相对人网上办事。 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五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首先要进行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需在用人单位成立或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 (一)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用人单位资料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应先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把一份劳动合同交劳动者本人,并由劳动者在《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04.25 •【字号】穗劳社函[2007]421号 •【施行日期】2007.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 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7〕42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为推进本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做好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以下列方式实现就业的,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一)从事治安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公共管理工作。 (二)从事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家政服务等临时性社区居民服务工作。 (三)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业、农村承包种养业。

(四)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五)“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 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以下凭证和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一)本人身份证、相片(小一寸)、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对就业情况属实者,在其《登记表》加具“灵活就业登记”意见并盖公章。 四、区或街(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本市就业登记有关规定,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中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注销申办人《失业证》。 五、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将已登记就业的《登记表》作如下处理: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一份上报区就业办。 六、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将其就业情况告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同时应在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10日前重新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季度期满后未重新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解除其就业登记。 附件: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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