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法学复习重点

医药卫生法学复习重点
医药卫生法学复习重点

一.医药卫生法学 1.概念: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调整对象:纵横交错的各种有关卫生的法律关系从卫生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上看,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和卫生职能管辖关系)(纵向)b.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横向) c.调整刑事法律关系d.调整国际卫生关系二.医药卫生法律关系1.概念:医药卫生法所调整的、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构成要素*:a、主体:1.卫生行政机关: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医药院校等

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等

4.公民:病人、医生等 b、内容:医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c、客体:1.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 2.行为。卫生审批、申请许可 3.物。食品、药品、化妆品4.人身。角膜、血液、骨髓、脏器等。法律禁止任何人将他人或本人的整个身体作为民法上的“物”进行转让或买卖。

5.智力成果。医学论文、医疗仪器的发明、新药的发明等。 3.

产生、变更和消灭a.条件:法律事实的实现。 b.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制售假药、劣药.. 事件:地震、失火、法律的修改、政策的调整。三.医药卫生法的渊源* 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立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渊源。我国宪法有关卫生法的条款有:a.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b.国家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 c.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d.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等。

2.卫生法律: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总共有10部卫生法律。《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医药卫生行政法规: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卫生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卫生部门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医药卫生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如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等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解剖尸体规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的形式发布的。

5.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发展中医条例》、《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等。6.技术性法规(卫生技术性规范):包括操作规程和卫生标准等,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是卫生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的卫生标准按《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分为: a.国家标准:全国范围内各部门、各地区统一执行的标准; b.部标准(专业标准):在全国卫生专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

c.地方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在本地区有特殊需要的标准。现有的卫生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等。7.医药卫生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或者是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除国家声明保留条款外,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麻醉品单一公约》等等。一般规则: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位于法的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一切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部门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位于卫生法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以下依次是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政府卫生规章等,它们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共同构成了我国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特殊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

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2、新法优于旧法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医药卫生法的解释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以将卫生法的解释分为: 1.正式解释::a.立法解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机关,对相应法律条文所做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卫生法律所作解释。 b.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卫生法适用中的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即审判解释、检察解释。 c.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如何具体应用有关卫生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 2.非正式解释:a.学理性解释:在教学、科研以及法制宣传活动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理论性、知识性和常识性解释。(不具法律效力)b.任意解释:一般公民、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五.行政救济的种类 1.医药卫生行政复议 2.医药卫生行政诉讼 3.医药卫生行政赔偿六.医药卫生行政执法的种类* 1.医药卫生行政许可:基于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享有可以从事为法律法规一般禁止的权利或资格的医药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证;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2.医药卫生行政处罚:如吊销医师资格、暂停医药卫生执业、行政拘留、罚款等。 3.医药卫生

行政强制措施:为保障医药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医药卫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如:疫情时的隔离措施,对禽类的扑杀、填埋。查封、扣押、冻结等。 4.医药卫生监督七.医药卫生行政复议* 1.概念: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受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点: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不适用调解(少数例外)

3.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a.抽象: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b.具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4.特征:是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活动是基于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活动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5.主体*:a.申请人:行政相对人 b.被申请人:实施相应卫生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c.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如医药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有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另外的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6.复议范围:a.行政处罚决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b.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如

对医疗机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不服的。 c.对医药卫生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7.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a.做出被申请医药卫生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违背“自己不得裁决自己案件”,所以少见。

b.做出被申请医药卫生行政行为的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最多)

c.做出被申请医药卫生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8.程序:a.复议申请:申请人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复议受理:

c.审理与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医药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不同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复议决定:a.维持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的医药卫生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决定 b.履行决定:对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c.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可以依法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

d.赔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符合相关规定时,责成被申请人赔偿

e.对抽象医药卫生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请,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该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八.医药卫生行政诉讼1.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共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卫生执法监督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2.区别*:不同点医药卫生行政诉讼医药卫生行政复议性质司法程序(外部监督)行政程序(内部监督)受案范围具体医药卫生行政行为具体+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范围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合理性法律效果两审终审,对一审不服可上诉对结果不服,可诉讼 3.构成要件:①原告必须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卫生行政管理的组织;③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即法院行使审判权;④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决。 4.证据:a.书证:以记载的内容证明事实的证据。如行政决定书、许可证,病历本里关于医疗过程的记载等。 b.物证:以物

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事实的证据。物证是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未使用完的药品。 c.鉴定结论: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做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结论。如血液鉴定结论 d.勘验笔录:是对物品、现场等进行察看、检验后所做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现场笔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某些事项当场所做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九.医药卫生行政赔偿 1.概念:公共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公共卫生行政管理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2.构成要件:a.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共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b.必须是侵权主体在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违法; c.必须有损害的后果存在;

d.损害的后果与侵权主体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3.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a.对能够还返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b.造成受害人名誉、荣誉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c.选择国家赔偿方式应当将便于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和履行赔偿义务与满足受偿

人实际需要相结合。十.传染病的分类将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甲类的预防、控制措施) 1.甲类: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十一.职业病危害的现状和特点1.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多,患病人数多两大类人群: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煤炭、冶金、化工、建筑、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行业都存在。我国职业病目录认定的职业病为10大类115种,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达133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a.境外——境内(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b.城市——农村 c.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d.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易被忽视。十二.精神卫生法律规定1.监护人:配偶;父母;成

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2.鉴定人资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获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 a.取得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连续从事精神病临床工作5年以上,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再连续参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 b.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专科学历,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病科连续从事精神病临床工作7年以上,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再连续参与精神疾病鉴定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符合条件者,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级政府批准,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十三.执业医师法律制度1.医师的种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2.医师协会的性质:社会组织 3.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执业医师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c.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d.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确有专长的,经相关组织考核合格并推荐。 e.98.6.26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5年。 f.7年制临床硕士和

8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1年的生产实习和1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 4.不予注册的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在执业活动中,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不满2年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5.注销注册: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2年、4年)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 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置的基本条件;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工资报酬和津贴、福利待遇;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7.医生应履行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保护患者的隐私(婴儿、性病);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教义务8.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a.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 b.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

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 c.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这部分人主要有: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颁布之前领有执照后未验证的开业医生;过去被精简下来的,以及过去因故被开除或刑满释放,现在闲在社会上的医务人员;一些自称祖传中医或专治某些疾病的人,以及部分业余医药爱好者。

十四.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1.概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法律特征:①发生在医疗活动中②医疗事故是违法违规的过失③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直接构成④造成了病员的人身损害3.构成要件*:a.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b.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c.行为违法性 d.主观表现为过失e.有人身损害结果 f.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失的分类: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输血写错床号,给药前未仔细核对患者身份) 5.医疗事故的分级: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6.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按照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b.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意外的 c.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d.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患方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f.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料、防范的不良后果7.鉴定机构:医学会(社会团体法人,与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存在管理上的、经济上的、责任上的必然联系和利害关系。)8.鉴定程序的方式:a.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b.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c.法院委托鉴定十五.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法律预先规定,在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2.举证责任倒置: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3.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a.存在违法行为 b.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c.有损害结果 d.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中,因举证责任倒置(介于技术优势),所以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后果关系这一要件承担责任。患者方面需要对自己的主张,做一些事实上的举证,

如机构损害、要求赔偿的证据。 4.举证责任的分配:争议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适用原则当事人身份各自自行举证谁主张、谁举证存在医疗行为原告谁主张、谁举证不存在医疗行为被告谁主张、谁举证医疗行为和后果关系被告举证责任倒置损害结果存在原告谁主张、谁举证损害结果不存在被告谁主张、谁举证损害结果的程度原告谁主张、谁举证十六.药品管理法律制度1.药品的含义: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等。 2.新药的管理:a.拥有新药的单位在2年内无特殊理由既不生产亦不转让者,国家将中止对该新药的保护。 b.新药的生产,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没有药品批准文号的新药一律不得生产,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3.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假药*:a.概念: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其他品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b.视为假药的情形: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

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来要生产的⑥所表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5.劣药*:a.概念: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b.视为劣药的情形: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调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十七.药品广告的管理* 1.药品广告的审批:药品广告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非处方药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可以在大众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3.对于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4.药品广告内容的管理 a.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允许有欺骗、夸大情况,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b.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c.法律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宣传产品。关于广告的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

导消费者。不得有下列内容:a.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d.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师、患者的名义和行政作证明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告中关于药品的让利销售和馈赠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关于药厂办事处现货销售问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本案中,药厂在办事处销售药品,并且在产品宣传会现货销售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十八.药品不良反应* 1.概念: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引起的损害情形:①引起死亡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③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④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十九.食品卫生法律制度 1.品卫生的基本条件:a.食品应当无毒、无害 b.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c.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d.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2.食品添加剂:为改善

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为增加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营养强化剂也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但是大多数添加剂本身并无营养价值,有的甚至有一定毒性,因此,国家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3.食品安全事故: a.概念: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b.分级:分为四级:一般事故Ⅳ:一次伤害的人数在50人以下,无人员死亡;较大事故Ⅲ:一次伤害的人数达50~99人,无人员死亡;重大事故Ⅱ:一次伤害的人数达100~199人,或伤害人数不足100人,但致1~5人死亡的,或事故发生在学校(含幼儿园),或重大活动期间或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事故Ⅰ:一次伤害的人数超过200人;或伤害人数不足200人,但致5人以上死亡的。 c.报告制度: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也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③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整理

法概复习 一、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具有普遍效力得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就是调整人们得行为或社会关系得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得评价,具有国家得意志性。三、法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得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就是由一定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得。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与义务就是法得最核心得内容与要素,就是贯穿于法得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与法得运动过程得法律现象,就是法最基本得范畴。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得法律精神。 权利得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得权力与利益; ②就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得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得许可与保障手段。 权利得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得认可与保障;②权利得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就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得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就是基础,请求权就是实体内容,诉权就是保障手段。 义务得概念:①它就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得尺度或范围;②它就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得法律约束;③它就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得必要性。 权利与义务得关系:(1)结构上得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就是主动得,一个就是受动得。(2)数量上得等值关系,一个社会得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总就是相等得。(3)功能上得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得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与权利得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得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就是变化着得。 三、法律关系 概念: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得过程中所形成得人们之间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合法得关系;(2)法律关系就是体现意志性得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得意志。(3)法律关系就是具体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得构成:(1)主体,即权利得享有者与义务得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与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具体得权利与义务。法律上得规定只就是“应有得”、“一般性”得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得“实有得”、“个别化”得权利与义务。(3)客体,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得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就是指人们对自己得违法行为所应承担得带有强制性得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 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得概念与特征 概念:就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得国家根本法。(p,25) 特征:1)宪法就是国家得根本法;2)宪法就是公民权利得保障书;3)宪法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得集中表现;4)宪法就是民主事实法律化得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得人所采取得必要得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自学考试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与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6.法律的特征:(1)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就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就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 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根本法与普通法(3)实体法与程序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际法与国内法(6)公法与私法(7)法系 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就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与互相渗透的。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就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就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与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与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就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与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立法的原则 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最新《法学概论》试题库及答案

(专科起点升本科) 《法学概论》备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小题) 1.法律是一种()。 A、道德规范 B、社会规范 C、强制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2.法制是指()。 A、依法办事的制度 B、治理国家的方式 C、具体的法律制度 D、法律制定的程序 3.法治指的是()。 A、一种治国方式 B、有法可依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违法必究 4.我国的国体是()。 A、民主集中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社会主义制度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 A、国家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行政相对人 D、公安局 6.法律是()的体现。 A、多数人意志 B、被奉为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 C、广大劳动人民意志 D、统治阶级意志 7.下列哪一个组织不享有法律议案的提议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政协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务院 8.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家主席 D、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9.肖像权在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地位应属于()。 A、物 B、行为结果 C、智力成果 D、精神财富10.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机构不包括() A、假定 B、处理 C、权利义务 D、制裁 11.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不包括()。 A、有限责任公司 B、无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国有独资公司12.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 A、新法与旧法相比,如果新法量刑较轻,则适用新法 B、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新法精品文档

C、新法无溯及力,应当按照旧法量刑,但是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时,则适 用新法 D、将新法和旧法比较,哪个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的,就适用哪个法 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合法性审查原则 14.根据英美法系的传统,对法的基本分类依据是()。 A、实体法与程序法 B、普通法与衡平法 C、判例法与成文法 D、公法与私法 15.在我国,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是错误的()。 A、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 B、婚姻双方具有夫妻身份 C、婚姻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D、同居达到一定期限即可成立婚姻 16.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下列哪一项是属于可以计算在诉讼时间内的()。 A、鉴定期间 B、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期间 C、中止诉讼的时间 D、审查回避的时间 17.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主观上必须具有的目的是()。 A、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B、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C、谋取利益的目的 D、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18.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A、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B、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C、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被继承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1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B、合法性审理原则 C、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 D、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20.下列陈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 B、国际条约一旦签订,对条约缔结国具有强制执行力 C、国际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 D、国际条约主要是以书面形式的协议规定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在某一问题上的权利 义务 21.国际法上的承认是一种()。 A、政治行为 B、法律行为 C、政治行为兼法律行为 D、国家行为 22.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 A、是两种不同的规范 B、是两种不同的法律 C、是两种不同的政策 D、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同,只是表现形式不同 23.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为()。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既有授权性规范,也有义务性规范 精品文档

大一期末考试法学概论重点

法概复习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的意志性。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具有普遍性。五、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六、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 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法律部门和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是法最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权利的概念:①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②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③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权利的特征:①权利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②权利的行使具有自主决定性;③权利总是与利益相联系;④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 权利的内容:由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部分构成,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一个表现利益,一个表现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相等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何者为本位,在历史上是变化着的。 三、法律关系 概念: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3)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国家。(2)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规定只是“应有的”、“一般性”的规定,通过特定主体体现为具体的“实有的”、“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3)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四、法律责任 概念: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种类: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②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归责原则:①因果联系原则;②责任法定原则;③公正原则;④合理性原则。 五、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p,25)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5)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六、正当防卫 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5个(1)发生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4)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具有规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 作为行为规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围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2014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2014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 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2.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3.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 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5.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 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理由”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10 分 ) 1.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B )。 A. 一审终审制 B.二审终审制 C. 三审终审制 D.复审制 2.《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B )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A. 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 公民 D.党组织 3. 《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 D )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A. 3日 B. 5日 C. 7日 D.1 0日 4.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 A )主持。 A. 审判员一人 B.审判员二人 C .陪审员二人D.陪审员三人

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

2017年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简答) (一)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二)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是:法律的要素(单选) ※简述法律概念的定义及其功能:法律概念是指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其功能有: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简答) ※我国法律的性质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那一年即:1956年(单选) ※我国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法经》/《汉漠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单选) ※旧中国宪法中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单选) ※法律规范:是指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解释)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古今中外法律渊源的种类:(多选)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2017年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填空题 1.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 2.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和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是(共同诉讼)· 4.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是(诉讼代表人)。 5.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为民事诉讼中的(期间)·6.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是(财产保全)。 7.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8.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为(诉)· 9.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当事人对本证提出反驳,证明对方当事人所提的本证是虚伪的、不合法的。这种反驳叫做(证据抗辩)。 10.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叫做(受理)。 11.我国的民事诉讼为(两审)终审。 12.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来源于(诉讼地位)的平等。 13.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14.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共同为诉讼行为的时间叫做(期 日)。 15.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 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 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被称做(反 诉)。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 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A )日 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A.十B.十五 C.三十D.三个月 2.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 B )。” A.拘留B.拘传 C.缺席判决 D.判决其败诉 3.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一种诉讼 程序,是( D )。 A.督促程序B.特别程序 C.简易程序D.普通程序 4.对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进行 补救的一种程序是( D )。 A.特别程序B.督促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D.公 示催告程序 5.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 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 C )。 A.3个月B.6个月 C.1年D.2年 6.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法院是 ( B )。 A.基层人民法院B.中 级人民法 C高级人民法院D.最 高人民法院 7.以下属于诉讼参加人的是 ( A )。 A.当事人B.证人 C.审判人员D.代理人 8.人民法院依法对必须出庭参加诉 讼的被告人,迫使其到庭而采取的强 制措施是 ( D )。 A.拘留B.拘役 C.传唤D.拘传 9.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经审 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 C )日内立案。 A.3 B.5 C.7 D.9 10.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C )。 A.庭审笔录当庭宣读 B.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被 告知在五日之内阅读 C.庭审笔录不能改动 D.庭审笔录要由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多项选择题 1.广义的诉讼,以( BCD )作为诉 讼的三个基本阶段。 A.侦察B.起诉 C.审判D.执行 2.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 ABCD ) 的委托和授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A.当事人B.法定代理人 C.法定代表人D。诉讼中的 第三人 3.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 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 ( ABCD )。 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由 人民法院实施 B.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适用的 对象是不特定的 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依据的 是民事诉讼法 D.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是 排除性的,排除妨碍诉讼的行为,保 障诉讼的正常进行 4.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以下 ( ABCD )条例:。 A.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B.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 观事实 C.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 的客观事实 D.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 观事实 5.法庭辩论的程序有(ABCD )。 A.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B.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

自考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第一章 一、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分开 5.从法律与、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L 1.本质:①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②法律的社会性 ③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2.法律的特征: ①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 ③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 ④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 ⑤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没找到四、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的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2.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引证法 法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①按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根据法的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③根据法的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⑤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法 ⑥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⑦法系 五、法律与其他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①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②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①政策是法律的指导 ②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3.法律和道德 ①联系:a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提升为法律规加以推行。 b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②区别:a存在时间不同 b调整的围不同sdq c实施方法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 e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二、1.没找到产生的历史必然性:①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产生的一般规律:彻底废除旧法律,批判继承 3.产生的特点: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2.重要特点: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3.另一重要特点: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也是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另一重要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程序法是主要规定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2、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所以又称制定法。 3、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一般实行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实践中有几种情况,从旧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在特殊情况下溯及既往。 4、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和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部门法的法典化的活动。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5、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的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加以系统编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最常见的方式,它不仅可以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往往是法律编纂的必要准备。 6、法律关系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具有法定性,意志性,权利义务性。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7、法律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8、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 9、法系是指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分属于同一传统的即属于同一法系。在法学界。一般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0、《汉莫拉比法典》。是最早的成文法,来自古巴比伦。 11、《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12、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出的解释。 13、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与控制和公民去权利保障的部门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它的制定与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5分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3分之2 以上的多数通过。 14、刚性宪法是指凡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宪法。如法国宪法。现代国家的宪法多为刚性宪法。 15、单一制是指一个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16、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7、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授予公民个人享有参与政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它包括两类,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

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

国家开放大学期末统一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试卷代号2099 一、填空题。 1.以下基本原则中,属于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的是(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3.关于法院院长回避的决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d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4.以下关于对民事诉讼中期间的表述,正确的是(d法院可以指定期间)。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6.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c形成之诉)。 7.下列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正确的是(d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c依法改判)。 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b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10.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时,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法院应当(b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1.(c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1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a延期审理)。

1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c包括行为和事件)。 14.下列选项中关于宣告判决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15.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c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16.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c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7.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b 一般地域管辖)。 1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a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19.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c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a依法改判)。 21.下列属于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是(b给付瞻养费的判决书)。 22.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23.就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征而言,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部门法、基本法和(b程序法)。24.下列关于民事证据说法正确的是(b.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25.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之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d执行回转)。 26.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c少服从多数原则)。 27.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d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

最新 法学概论 重点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P1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 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 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 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P15: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 政治统治 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最早一批奴隶制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国《十二表法》;公元前3世纪印度《摩奴法典》。中国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作禹刑”“夏刑三千”殷商“汤刑”,周朝“周礼” P17: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 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P19: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P21:法律的阶级性 1、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 志性。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 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3、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 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4、任何意志包括国家意志都表现着人的 愿望和追求,因而都具有能动的、自 由的属性。 P26: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P29: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 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 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 行为规范。 法律价值的特点: 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 基础 2、人对法律的需要的法律价值形成的主 体要素 3、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 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 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P32:法律的各要素及内容 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1、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 法定行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 则、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分类:规范本身的性质分类 (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 规范) 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 (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 规范) 2、法律原则: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 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 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分类: 以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基 本原则、具体原则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公理性 原则、政策性原则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社会原则、 专门法律原则 3、法律概念: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 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 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 能、规范功能。 P37: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法定 程序,用成文的形式(条文)表达的 规范性文件。 2、判例法: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或 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 案依据的法律。 3、习惯法: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 习俗和惯例。 4、引证法:(法理法或法理)国家机关(主 要的司法机关)引用某些经典或法学 家的著作和言论作为处理事件或案件 的法律根据。 5、宗教法:国家宣布或承认某些宗教典 籍和教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P38: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 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 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 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 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 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的主体、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 系。 6、公法和私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 的的法律为私法。(始于罗马法学家) 7、法系:西文法学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概 念。 P44: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 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然 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参透的。 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 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法律规范加 以推行。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各级地替法 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其实,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渗透着统治 阶级的道德观念。 不同点: 1、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 中的现象;道德则与人类社会相伴始 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比 法律宽。 3、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 道德依靠人们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规范性文 件的形式;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 和风俗之中。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一 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 P45: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 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 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 态的需要 P4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的特点:它是在 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 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 承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 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 民阶级的联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 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 一 P51共产党的政策:党组织为了完成一定历史时期 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 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 手段 1)则于法律是党的政策定型化、条 文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们 的权利和义务 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 普遍约速力 3)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 性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区 别) 1)党的政策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 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全体人 民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制定;法律由 国家制定 3)党的政策一般是号召性的原则 的指导;法律的规定比较准确和 详尽。 4)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内容广泛,不是所有内 容都要制定成法律。 P5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 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法律源源不断地从社会主义 道德那里吸取内容,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 反过来,又借助法律规范来维护和传播社会 义道德。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 调整的连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 的区别,因此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 P54:规律:(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 和必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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