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即将修订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即将修订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 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 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 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 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 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89 北京 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3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第字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1987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露天矿山技术规范

露天矿山技术规范 标准编号:JC/T 1081-2008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8-12-01 提出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起草单位:中国石材工业协会等 起草人:林玉华、章少华、江炳林、张德聪等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装饰石材露天矿山矿床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装饰用途的花岗石、大理石、板石以及砂岩类天然石材露天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

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T13890 天然饰面石材术语 DZ/T020 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JC/T204 天然花岗石荒料 JC/T202 天然大理石荒料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主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流线构造linear flow structure 岩浆在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构造。岩奖中长形矿物(角闪石等)及长形捕虏体、析离体等呈长轴定向排列,一般平行于岩浆流动方向。流线方向代表岩石容易劈裂的方向。 3.2 流面构造planar flow structure 岩浆在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构造。岩浆中片状矿物(云母等)、板状矿物(长石等)及扁形捕虏体、析离体呈层状及带状排列。流面发育的方向代表岩石容易劈裂的构造面和加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方案

第七章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 第一节安全设施 第7.1.1条厂矿道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柱式(墙式)护栏、分 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在道路交叉口,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栏杆;在严重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杆。 露天矿山道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 得妨碍视线)、阻车堤、反坡安全线等安全设施。 柱式护栏外侧至路肩边缘的距离,可采用25?50cm。 墙式护栏,应建在挡土墙顶、岩石或坚实基础上。 路面边缘至墙式护栏内侧或挡车堆内侧坡脚的净距,不宜小于表7.1.1的规定。 路面边缘至墙式护栏内侧或挡车堆内侧 坡脚的最小净距表孔1?1 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应设置在平曲线(不设置缓和曲线时,为圆曲线)的起点和终点范围内。 设置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挡车堆、阻车堤等安全设施路段的路基、路面宽度,应适当增加,并应符合厂矿道 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第7.1.2条厂矿道路主标志宜划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各种厂矿道路主标 志,应根据道路沿线具体情况采用。 一、二级厂外道路,应设置交通标线。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名称、图形、颜色、尺寸、设置地点等,应按现行的有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标准执行。 第7.1.3条露天矿山道路,在固定的卸矿点(如溜井、溜槽、贮矿漏斗等),应设置坚固的车挡。废 石场和堆置段高较高的贮矿场的边缘,应设置防滑堆。 第7.1.4条夜间行车、行人较多的厂矿道路,应设置线路照明和反光标志。经常有雾的露天矿山道路, 应设置雾灯。 厂矿道路的装卸点、停车场、回车场、废石场、贮矿场、桥梁、渡口码头等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照明 设施。 第7.1.5条厂矿道路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安全标准执行。

厂区规划设计说明

平阴县孝直镇孵化园规划设计说明 目录 1 设计依据 (2) 2 建设场地 (2) 2.1 厂区位置 (2) 2.2 建筑坐标及高程系统 (2) 3 项目组成内容 (2) 4 总平面布局 (3) 4.1 总平面布置的原则 (3) 4.2 总平面布置 (3) 4.3 工厂交通 (3) 5 消防 (3) 6 定位规划 (4) 7 竖向规划 (4) 8 管线综合 (4) 9 其他事项 (4)

1 设计依据 (1)甲方提供的本项目建设场地地形图。 (2)甲方提供的总体设计要求。 (3)国家主要规范和行业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工业企业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2 建设场地 2.1 厂区位置 规划项目位于平阴县孝直镇镇区南部,济菏高速公路出入口延长线上,世纪大道南侧,西距离G105约700米,交通便利。 场地基本为长方形,场地长度方向为南——北向,南北长约460米,宽约370米,面积17.75公顷,用地地形基本平坦。场地北侧现为世纪大道,东、西、南侧规划有三条道路,场地北高南低、西高东低,建设环境好。 场地东北角有一条220KV高压线经过,仅对东北角有些许影响。 2.2 建筑坐标及高程系统 本项目采用甲方提供地形图坐标和高程系统。 3 项目组成内容 该项目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分别为办公服务区和生产区。 办公服务区位于东北部,设置办公楼、宿舍、餐厅、广场,供厂区办公、住宿、用餐。五金车间、组装车间、仓库、综合办公楼。配套公共建筑面积 1.12万平方米。

工厂矿厂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总则 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条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1.0.7条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1.0.8条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1.0.9条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路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第2.1.2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情况,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路线设计,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 第2.1.3条经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的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施。

专业统一规定——总图(3版正式20090112)

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 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工程 (化工项目) 总体设计专业统一规定 文件号:1066-000-GP-SP-0001 总图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3 2009年1月12日 用于工程设计 张斌 仲崇刚 刘玉 2 2008年3月 用于总体设计 张斌 仲崇刚 刘玉 1 2007年8月 用于总体设计 张斌 仲崇刚 刘玉 0 2007年1月 用于统一规定讨论版 版次 日期 说明 编制 校核 审核

目 录 1总则 (2) 2 总体设计及协作 (3) 3 规范和标准 (4) 4 总平面布置 (5) 5 竖向设计 (6) 6 管线综合 (7) 7 厂内道路 (9) 8 厂内铁路及火车运输 (11) 9 绿化 (12) 10 风玫瑰 (12)

1总则 1.1目的 为使“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工程中化工项目各装置院的总图专业在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设计之间的互相衔接等内容尽可能地统一,以及为使各设计单位总图专业之间的顺利协调与配合,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1.2.1 本规定仅适用于 “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工程化工项目总图设计工作的一般要求。化工项目的各装置总图专业在进行有关设计文件的编制时,一般均应执行本规定。 1.2.2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各装置设计承包单位可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并经业主及一级总体院确认后生效: (1)需要完善或修订某条款时; (2)与执行指定的标准,规范产生矛盾时; (3)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某条款时。 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按以下所列次序执行。 1)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有关条款与标准条文。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项目总体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意见。 3)各装置设计单位与专利商签订的合同技术附件以及进行有关技术澄清后的会议纪要。 4)地方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在当地必须执行的有关规定。 5)非强制性国家和国际标准规范,以及工程公司的设计规定。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 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 1.0.3 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 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 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 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 1.0.4 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 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 1.0.5 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 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 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 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 1.0.6 条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 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 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 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 1.0.7 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 1.0.8 条 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 1.0.9 条 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路线 第一节 第 2.1.1 使用要求,合理 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第 2.1.2 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情况,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 合理。 路线设计,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 第 2.1.3 条 经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的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 施。 特殊用途的道路(如专用试车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 2.1.4 条 厂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并不宜穿 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 厂外道路设计,应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 第 2.1.5 条 厂内道路设计,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厂内道路平面布置,宜与建筑轴线相平行,并应 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一般规定 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3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

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1987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及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87 总则 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

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条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1.0.7条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1.0.8条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1.0.9条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路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第2.1.2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情况,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路线设计,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 第2.1.3条经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的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施。 特殊用途的道路(如专用试车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2.1.4条厂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

公路工程设计规范

现行公路工程标准规范一览表 序 号编号名称主编单位1 JTJ 001-97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交通部公路管理司中国公路学会 2 JTJ 002-87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3 JTJ 003-86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4 JTJ 004-89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5 JTJ 005-9 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6 JTJ/T 006-98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 7 JTJ 011-94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8 JTJ 012-94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9 JTJ 013-9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交通部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10 JTJ 014-9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11 JTJ 015-91 公路加筋土工程设计规范山西省交通厅 12 JTJ 016-93 公路粉煤灰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交通部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 13 JTJ 017-96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14 JTJ 018-97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同济大学 15 JTJ/T 019-98 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交通部重庆公路科学研究

所 =============================================================== 16 JTJ 021-89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17 JTJ 022-85 公路砖石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18 JTJ 023-85 公路钢筋砼及预应力砼桥涵设计规范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19 JTJ 024-85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20 JTJ 025-86 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21 JTJ 026-90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2 JTJ 026.1-1999 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交通部重庆公路研究所 23 JTJ 027-96 公路斜拉桥设计规范交通部重庆公路研究所 ============================================================= 24 JTJ 032-94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25 JTJ 033-95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26 JTJ 034-200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27 JTJ 035-91 公路加筋土工程施工技术规范陕西省交通厅 28 JTJ 036-98 公路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交通部重庆公路研究所 29 JTJ/T037.1-200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滑模施工技术规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

(冶金行业)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冶金行业)厂矿道路设计 规范

第七章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 第壹节安全设施 第7.1.1条厂矿道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在道路交叉口,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栏杆;在严重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杆。 露天矿山道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得妨碍 视线)、阻车堤、反坡安全线等安全设施。 柱式护栏外侧至路肩边缘的距离,可采用25~50cm。 墙式护栏,应建在挡土墙顶、岩石或坚实基础上。 路面边缘至墙式护栏内侧或挡车堆内侧坡脚的净距,不宜小于表7.1.1的规定。 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应设置在平曲线(不设置缓和曲线时,为圆曲线)的起点和终点范围内。 设置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挡车堆、阻车堤等安全设施路段的路基、路面宽度,应适当增加, 且应符合厂矿道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第7.1.2条厂矿道路主标志宜划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各种厂矿道路主标志,应 根据道路沿线具体情况采用。 壹、二级厂外道路,应设置交通标线。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名称、图形、颜色、尺寸、设置地点等,应按现行的有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标准执行。 第7.1.3条露天矿山道路,在固定的卸矿点(如溜井、溜槽、贮矿漏斗等),应设置坚固的车挡。废石场和 堆置段高较高的贮矿场的边缘,应设置防滑堆。 第7.1.4条夜间行车、行人较多的厂矿道路,应设置线路照明和反光标志。经常有雾的露天矿山道路,应设 置雾灯。 厂矿道路的装卸点、停车场、回车场、废石场、贮矿场、桥梁、渡口码头等地,可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设施。 第7.1.5条厂矿道路道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安全标准执行。 第二节附属设施 第7.2.1条在汽车库、汽车站、修车场和有大批车辆的装卸点附近,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道。 停车场的面积,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停放形式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在壹般情况下,宜采用垂直式。垂直式停放,汽车横向间距,宜采用车长的0.1~0.12倍(当车型较小时,可采用下限;反之,可采用上限),且不宜小于0.7m;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不宜小于车长的1.1倍;非通道处汽车纵向间距(即车辆尾距),不宜小于1m。停车场,应留有适当宽度的通道和出入口(当停放车辆多于50辆时,出入口不宜少于俩个)。停车场出入口,应视野开阔,且设置标志。 停车场的路面等级及面层类型,应根据需要确定。停车场的地面坡度,宜采用1~2%;困难地点,不宜小 于0.5%或大于3%。 停车道宜设置在纵坡平缓的直线路段上,且宜在加宽路面后沿道路设置。停车道的长度和宽度,亦应根据停车车型、停放形式和停车数量确定。停放形式亦宜划分为垂直式、平行式和斜角式。各种停放形式,可根据 具体情况采用。

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Code for design of roads in factories and mining areas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Code for design of roads in factories and mining area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8年8月1日实施 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3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15日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随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1987年7月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厂区道路设计规范

2010年7月22日星期四 个人会员中心 企业会员中心 论坛快速通道 会员帮助 城轨新闻 协会工作 项目信息 国际资讯 会议信息 城轨历史 图片库 登录 企业注册 个人注册 忘记密码 注销登录 主题: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5-23 17:10:04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23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 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 已修订完毕,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为国家标准,自 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 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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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完整版 ) 第一章总则 第 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 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 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 或本厂矿企业 ( 露天矿除外 ) 分散的厂 ( 场 ) 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 露天矿除外 )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 场 ) 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 ( 场) 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 ( 车间) 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 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 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 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 ( 包括检修、安装 ) 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 间的超限货物 ( 大件、重件 ) 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 包括道路服务年限) 、交通量 ( 包括行人 ) ,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 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 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 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 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道路的定义

道路从词义上讲就是供各种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城市道路、公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 一、厂矿道路 factories and mines road 1、概念 厂矿道路(chang-kuang daolu);英文释义:road for factory and mine 为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等企业服务的道路,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他厂矿企业等相衔接的对外道路;或本企业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企业外部各辅助设施的道路。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辅助设施的道路。厂矿道路的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车型等)、当地地形地质并考虑将来的发展综合确定。 2、厂外道路 厂外道路属于城市道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应与城建部门协商后,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见城市道路)执行。属于公路网规划范围内的,应与交通部门协商后,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见公路)执行。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厂外道路,应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执行。设计时,应尽量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 3、厂内道路 厂内道路一般分为:主干道──全厂性的主要道路;或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道路;次干道──厂内车间、仓库、码头等之间交通运输较繁忙的道路;支道──车辆和行人通行都较少的道路及消防道路等;车间引道──车间、仓库等出入口与主、次干道或支道相衔接的道路;人行道。 厂内道路的设计,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注意与厂内铁路、管线及其他建筑物相协调,并符合卫生、消防、人防和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露天矿山道路一般分为:生产干线──采矿场各开采台阶通往卸矿点或废石场的共用道路;生产支线──由开采台阶或废石场与生产干线相衔接的道路,或由开采段直接到卸矿点或废石场的道路;联络线──经常通行露天矿生产所用自卸汽车的其他道路;辅助线──通往附属厂、辅助设施,行驶各种汽车的道路。 露天矿山道路等级依矿区性质、交通量(主要为汽车的单向小时交通量)确定。主要技术指标依道路等级、车型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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