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收入确认的时间

2020年收入确认的时间
2020年收入确认的时间

作者:败转头

作品编号44122544:GL568877444633106633215458 时间:2020.12.13

作者:败转头

作品编号44122544:GL568877444633106633215458 时间:2020.12.13

关于建造合同及收入确认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集团建造合同表格填报及相关收入确认有关问题的说明 1.合同完工进度百分比的确定 解答:根据**集团会计核算办法的讨论,目前集团已初步确定: ?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统一按照成本法确定完工百分比;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原则上按照成本法确定完工百分比; ?设计院的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执行已经达到的重要节点(key milestone)确认完工进度百分比及合同收入。设计合同重要节点及对应完工百分比的确定,各级公司可以参照本公司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但需向审计师提供设计合同重要节点及对应完工百分比确定的依据。 2.鉴于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设计合同一般无法归集出本合同对应的成本,在总承包合同合并且按照成本法确定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的情况下,实际操作中应如何处理? 解答:对于EPC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设计部分,如果单独签订了设计合同且其合同价值合理(关注设计合同部分的收入占EPC总承包合同的比例),由于设计合同部分成本较小,则可考虑对于设计合同收入采用根据已经达到的重要节点(milestone)确认完工进度百分比及合同收入。 如果设计合同部分没有单独合同或合同价值明显不合理,EPC总承包合同需要按照成本法计算总承包合同收入,具体的处理方法: 总承包合同的完工百分比=实际发生的设备 (具体设备成本确认时点参考问题解答 3) 、工程成本÷预计的总设备、工程成本 总承包合同确认的收入=总承包合同的预计总收入(该预计收入包括设计部分)×总承包合同的完工百分比 3.设备、材料成本确认时点 解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 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 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在实务操作中,建造合同设备成本的确认可参考如下处理方法: 1. 如为一般设备,其单位价值较低,可在单台设备开始安装的时候全额把设备部分的 成本确认为项目成本并作为实际发生成本的一部分; 2. 如果是价值较高的单台设备(如设备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较高),需考虑根据 安装进度确认设备成本。 4.预计总成本的确定依据及定期调整 解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二)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 (四) 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 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否可靠确定,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是否已经建立了完善的

预收款后给客户开了发票,确认收入问题

“预收款后,向客户开了发票,确认了收入,但成本尚未发生,如何结转?是暂估吗?成本没有发票可以扣除吗?” ——这几天,四个会计不约而同向我问了这类问题,细节虽各有差异,但核心就是:预收款时,因为开发票(也有未开发票的),确认了收入,总要确认成本吧,未发生的成本怎么办?暂估的话,无票的成本、未开支的成本,在汇算时怎么处理? 这属于会计没有正确把握税会差异原则,才导致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让企业多缴税、早缴税,甚至可能有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首先预收款不能确认为收入。 为什么?答:既然是预收款,自然就不能确认收入。 不是开了发票吗?答:除增值税外,开发票与确认收入之间没有关系。 我总爱强调,发票与收入确认之间没有关系,当然,除增值税之外。但是,有些有经验的会计却不以为然,认为税务只认发票,开发票还是确认收入的好,舍财免灾。蓝老师的做法,我们在实务中不敢。 这种自以为安全、舍财免灾的做法,却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那就是:成本没有实际开支,成本没有发票,仅凭暂估结转的话,未来如果被查到,那才真正很可能被要求补税、滞纳金、罚款。反而加大了风险。 比如,工程开工之前,预收一笔工程款1110万元,你开了发票,交了增值税,强行确认收入1000万元,那么,结不结转成本? 如果没有成本,就要交250万的所得税,显然不现实; 如果确认700万成本,由于没有发票,未来税务发现要调增,就有滞补罚了。理由是成本不真实,不满足真实性要求。 如果去找了700万的发票来总账,就成假账了,还涉嫌了偷税,还可能收到虚开的发票。弄不好竟然还有坐牢的风险? 本来没有风险的事,就这样弄成了重大风险。 中国式税收实务,害人不浅,让我们账越做越乱,税越交越乱。 预收款时,对销售商品企业而言,商品没有出库,甚至可能没有生产出来;对提供劳务企业而言,对应劳务没有提供,甚至没有开始提供提供。所以不能确认为收入,这既是《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是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要求。 对于《准则》会计应该不陌生,参看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即可,其基本原则是:满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销售商品在出库时确认;提供劳务按提供进度或完工进度确认。 对于企业所得税,大家应学习国税发【2008】875号文,我在这里就不赘述了。百度上一找一大把,其对收入确认的要求,与《准则》“几乎”没有差异。 一旦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既不能去确认收入,也不能去暂估成本。 顺便说知识:对成本的“暂估”,本来是指成本金额不能确定时,会计做一个估计;现在是连成本自己都不存在,如何能暂估?只能叫预估,但预估的金额不满足成本确认条件。

【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 【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写到: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案例】某建筑企业承建一项土石方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到发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工程款30万元.月末,企业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19万元,按规定应扣还预收工程款16万元.施工项目部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 假设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300000 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00000÷(1+11%)×11%≈29729. 73(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29729.7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29729.73 (2)月末办理结算: 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额=190000÷(1+11%)×11%≈18828. 83(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90000 贷:工程结算 171171.17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各种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一)采用现金、支票、汇兑、信用证等方式销售商品,由于不存在购买方承付的问题,商品一经发出即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因而在商品办完发出手续时即应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二)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是指小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买方收取款项,购买方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小企业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办妥托收手续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三)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即意味着小企业作为销售方已经收到了购买方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应将收到的货款全部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如确认为预收账款。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确认所强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五)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已预付部分贷款。但根据合同约定,销售方须负责安装且在销售方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购买方才支付余款。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完成安装和检验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和金额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并不知道受托方能否将商品销售出去,能够销售多少。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而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能够确定受托方销售商品的数量、金额。因此,可以确认收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取得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受托方应在所受托商品销售后,将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计算确定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收入。 (七)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或其他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将销售和回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作为存货采购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新商品和取得旧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八)产品分成,是指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但是,如果所分得的产品不存在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显失公允,应当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分得产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四、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即购买方依照有关合同或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小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计,可以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结转销售成本,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仅表现商品库存的减少,单独设置“1406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小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才确认收入。

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支出的确认

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支出的确认对于针对特定客户的产品销售和服务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产品开发协议可能在产品与服务尚未全部提供之前获得客户的付款,大部分软件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在收到客户付款时就将其确认为收入。 199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SOP97-2“软件的收入确认”规定,软件销售与服务收入应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再产品开发完毕并在应收账款回收、客户接受产品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方可确认。如果是一揽子软件开发协议,收入的确认应在企业所有应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中分摊(以协议中的价格单或每项产品/服务的公允市价为分摊基础)?如无上述分摊基础,必须将有关款项递延至所有产品服务完成后再确认为收入。 一、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1)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研究支出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在支出发生当期全部费用化;在支出发生当期全部资本化,并按估计有用年限分期摊销。对于高新企业而言,研发支出往往在企业总支出中占重要比重,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政策选择显然对其财务报告意义上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影响重大。以软件研发支出为典型代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5年发布的第86号公告“对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成本的会计处

理”(SFASNo.86)规定应以“技术可行性”作为划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标准。在开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得以建立之前,支出应全部费用化;项目具备了技术可行性之后所发生的支出则资本化。其中技术可行性是指已完成了详细的程序设计或运行模型的状态。1996年底,AICPA发布的新规定中要求:软件程序的升级与改进支出可以资本化;企业内部使用的培训支出必须费用化;自行开发的软件如果研发失败应立即费用化。 对于软件资本化支出的摊销方式,美国有关准则采用了收入比率法摊销额与直线法摊销额孰高的方法。其中收入比率法摊销率=当期收入/(当期收入+预期收入),直线法摊销率=1/剩余有用年限。对于软件资产的期末计价则采用摊余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当后者较低时应将摊余成本减至可变现净值,并且减值部分不得再度转回。 从FASB和AICPA的有关公告来看,对支出资本化的处理更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高科技企业,减轻了支出费用化对其财务报告的负面影响。然而美国会计界对有关公告的局限性进行了非常严厉的批评,认为在软件迅速升级换代的今天进行支出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并只会导致企业滥用会计政策,因为进行支出资本化的技术可行性标准、摊销方法中的预期收入、预期有用年限、可变现净值都涉及到会计估计,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1995年美国的一些软件企业联合起来要求FASB修订SFASNo.86,要求软件研发支出在发生当期全部费用化。这些企业认为SFASNo.86导致软件企业的会计选择不一致,从而使实质上相同的经济活动表现为不同的财务报告后果,对自身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害。

预收款开票,税怎么交-会计收入如何确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预收款开票,税怎么交?会计收入如何确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很多时候是买方市场,不是理论上,我货物发完了,货款收到90%了,才给客户开发票。基本是,合同一签订,客户的预付款就要求你开票。特别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产品周期长,需要预付款的产品,这种情况越来越明显。 1 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结论: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先开具发票的,就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需要按照票面的金额算税金,申报销项税。 误区:很多会计人员分不清会计收入和增值税收入。认为开了票就非要做会计收入,其实这是个大误区。误区的核心就是未分清税务和会计的差异。 解决误区的办法,首先要清楚,会计做账是按照会计准则来做账,而不是按照税法来做账,纳税申报必须的按照税收法规来申报。 其次,按照这两种办法分别来处理一个事项后,就必然会产生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差异。比如预收款开票的问题,税务上达到了确认增值税的时点,申报表需要申报销项。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还未达到,你连货物都还没发出,肯定不能确认收入。这就是差异。 2 会计收入确认 按照收入确认原则,预收款收到一般情况是未到达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无法确认收入。 3 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账务处理: 比如,一个项目合同总金额100万,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客户先付20%的货款,销售方给客户开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到货发出再付余下的货款并开全额发票。 收到款: 借:银行存款 20万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一般收入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收入确认的相关问题

收入确认的相关问题 摘要:作为会计盈余的确认和计量起点,收入确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政策。收入确认对投资者的决策过程也有重要影响,一个公司的收入增长与发展趋势是其过去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的晴雨表。但同时,收入确认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实务中由于产生收入的业务复杂性与多样性,导致收入确认时点问题非常复杂,而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关键词:收入确认;问题;万科争论 一、收入确认及其标准 (一)会计确认 确认是财务会计数据进入会计系统进行记录和报告(仅限于财务报表)的程序。广义的确认包括: 1.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数据应否输入财务会计系统并通过财务报表输出信息? 2.输入财务会计系统的数据应当作何种要素来记录并在报表上予以揭示? 3.上述记录和报告应在何时进行? 4.上述记录和报告的会额是多少? 总体来说,确认是指在记录和报告两个程序上,需要回答:“应否”、“作为何种要素”、“何时”和“多少金额”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确认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其第一项标准是需符合要素的定义。要素的定义反映了要素的特征或说是本质属性,是基本特征的组合。确认的另一项重要标准是要素具有可计量性。即使一个项目符合要素的定义,不能可靠的计量,则会计惯例认为,宁可推迟确认而不冒降低信息可靠性与相关性的风险,正是基于这一理由,有些符合要素特性的项目如企业自创商誉、人力资源等之所以暂时不能确认为资产,就因为它不能满足可计量性、可靠性和相关性的要求。 (二)收入确认 作为会计盈余的确认和计量起点,收入确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政策。收入确认对投资者的决策过程也有重要影响,一个公司的收入增长与发展趋势是其过去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的晴雨表。但同时,收入确认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对于收入而言,收入确认主要涉及收入在何时入账的问题,如同其他要素的确认一样,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四个前提条件: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对于可定义性,要求确认的项目必须满足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必须具备财务报表要素

预收房款账务处理

一、预收房款、定金 A、预收房款、定金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务费用-手续费/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定单(定金)、交款核对单、购房款金额构成表、收据、各类银行单据等。 现金流:退钱的时候做流入的负数。 B、换房、更名时的账务处理: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红字)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收据、变更申请单(更名/换房)、商品房预定单(换房新单)等。 C、收到面积补差款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面积确认书、收据、各类银行单据等。 D、收据换发票的账务处理: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红字) 贷: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全款收据、发票存根等。 “预收账款-预收售房款”这个科目,只有在收入确认结转时才会出现借方发生额,退房、退面积补差等请在贷方用红字反应。 二、收入 A、一般收入确认标准是按照风险及回报转移的原则来确认的,如:综合竣工备案/商品房交付许可证,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寄发收楼通知书,签署房屋交接书(有些合同明确规定购房人应在书面通知后xx天内收楼,否则视同已交付,未明确规定,一般签署交接通知书),交付钥匙,产权分割/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小产权);我们在确认收入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办理完成交付手续; 3、销售合同已签订;

4、收齐全部房款的,以交房公告截止日为确认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时点。 销售的房屋应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按期确认收入。所有收入均应通过预收账款核算。 这里想提下的是已确认收入的客户换发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 凭证附件主要包括:销售清单(已换票)、全款收据、发票存根联等。 B、其他收入 (1)租金收入:来自经营租赁的物业租金收入以直线法按租约年限确认。 (2)酒店经营收入:酒店经营收入于提供该等服务时确认。 (3)装修服务:装修服务收益于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 (4)股息收入:股息收入于确定获得收取股息的权利时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

预收账款自查说明范文预收账款多存货少的情况说明写

预收账款自查说明范文预收账款多存货少的情况说明写你好: 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货物按如下方式做账: 一,如果是先收款后发货: 1,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2,发货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月末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这样做的结果是: 预收账款一借一贷抵消,账上预收账款余额是0, 账上库存商品和实际库存商品同样减少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利润………应交所得税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有余额)……应交增值税 二,现在有很多私企发货后不确认收入: 1,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发货后:账务上不做任何处理,即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即第一条中的2、3分录都不做) 这样的结果是:账上预收账款有余额、账上库存商品没有减少,但实际库存商品已经减少 所得税不用交。增值税不用交。 通过以上一、二对比,结论:预收账款余额偏高,实际库存比账面库存商品少许多,这就是偷逃税款。 税务人员对这个问题清楚的很,所以,你写啥都没用。 不知道这样的回答能不能帮到你。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贷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的核算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预收账款比较多的,可以设置“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单独设

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反映预收的货款和补付的货款;借方反映应收的货款和退回多收的货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预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挂账长期或者大额挂账的现象主要分两类: 1、非主观故意行为 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账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预收账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账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账务处理。 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对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交易中形成的收入应否和何时确认作了规范,基本上适应了企业错综复杂、多样化经营方式和不确定性经营环境的要求。 就工商企业来说,销售商品是其主营业务,应否和何时确认在销售商品中形成的收入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有很大的影响。准则对此提出了四个确认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人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条件(1)和(2)主要解决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条件(3)和(4)主要解决应否确认收人问题,四个条件都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与判断。从实施中反馈的意见来看,何时确认收入问题最复杂也最难判断。因此,笔者拟从相关法律中寻求依据,对国内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 一、收入确认时间的两个条件分析 条件(1)规定企业只有在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才能确认收入。风险是指商品所有者承担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报酬是指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常情况下,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商品所有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享有报酬,两者同时转移(特殊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可能出现分离,但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因此,条件(1)可转化为卖方只有在买方承担风险时才能确认收入。这里的承担风险是指由谁来担负因风险而产生的标的物价值损失的后果,风险发生后,买方仍须支付价款,即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不再支付价款,即风险由卖方承担。 条件(2)规定企业只有在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时才能确认收入。从法律角度看,所有权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能的集合体。当企业保留了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时,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因此,条件(2)可转化为卖方只有在所有权实质转移给买方时才能确认收入。 可见,货物买卖中收入确认时间的核心问题是风险转移时间和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即风险和所有权何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一般地说,风险随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

关于收入确认原则和流程的规定模板

关于收入确认原则和流程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反映公司的销售业绩,规范收入确认的流程,保证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特针对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和流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非全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收入的分类 第三条 根据公司确认收入的性质,将收入分成产品类销售收入、服务类收入二类。 第四条 产品类销售收入包括一般产品销售收入和代储代销销售收入。代储代销销售收入是指产品供应厂商为需求方储存物资或将物资送达指定地点由需求方代为储存的,并在一定周期内根据消耗的物资数量向供应厂商支付货款的方式。 第五条 服务类收入包括单纯提供服务的收入和按服务类收入结算的销售商品并同时提供服务的收入。 第三章 收入确认及调整职责 第六条 产业财务对收入确认及调整的合规性负责,并对每笔收入确认及调整流程的ERP处理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七条 营销收入会计负责统计营销商务发起的所有收入确认及调整流程的处理进度及结果。

第八条 物流部负责确认产品类收入确认或调整申请的产品及数量与实物库存的一致性。 第四章 收入确认原则 第九条 一般产品类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收到甲方签字盖章的收货签收单为准。 第十条 一般产品类销售收入确认的要素必须包含如下几条: (一)产品销售确认单(格式详见附件一); (二)产品销售合同; (三)甲方签字盖章的收货签收单。 第十一条 代储代销类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以收到代销方签字盖章的实际使用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代储代销类销售收入确认的要素必须包含如下几条: (一)产品销售确认单; (二)代储代销合同; (三)代销方签字盖章的实际使用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服务类收入确认的时点以收到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施工确认单/现场工作量确认单为准。 第十四条 服务类收入确认的要素必须包含如下几条: (一)服务费用结算单(格式详见附件二); (二)服务合同或甲方签字并盖章的有关价格的商务谈判记录(谈判记录需营销公司与事业部负责人签字); (三)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施工确认单/现场工作量确认单。 第五章 收入确认流程 第十五条 产品类/代储代销类销售收入确认流程 2

收到的货款不挂在预收账款账务处理技巧

收到的货款不挂在预收账款账务处理技巧在老板的“授意”下,企业的财务人员有时不得不做些违反“税收法规”的事情,例如将应结转收入的款项挂账在“往来款”科目,目的也很单纯:为了少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或是至少达到延迟缴纳税费目的。 不放预收账款,放预付账款就安全了吗? 现实情况是有些企业知道这类款项不应该放在“预收账款”,这样的话被税务稽查一查一个准,然后便将本应结转收入的收到的货款挂在“预付账款”贷方或“其他应付款”贷方,其实就是换了一个地方(科目)放,企业内心的OS估计是:“预收账款”挂账金额太大或者挂账时间太长的话税务局肯定会找上门的,但是呢,如果放在“预付账款”或是“其他应付款”税局会不会发现不了,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感觉不会被税务稽查,但这么做也只是“掩耳盗铃”...... 事实上,往来账户是企业核算债权、债务账户的统称,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账户。在企业没有设两套账的情况下,偷逃税款的重要手法之一便是在往来账上做文章。

现实中,常有很多企业尤其是往来账金额较大的企业,通过将营业收入挂在“往来款”的方式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然而,“往来款”并非“安全港”,将收入挂在往来款会存在很大风险,一旦被税局发现,补税,补缴滞纳金也就算了,还要写各种材料,不仅如此,还要对之前做错的账务进行更正处理,这时又会涉及到当期错账的更正、以前年度错帐的更正。忙的焦头烂额,真的是得不偿失!!! 往来账调节利润的做法或违反税法规定 如果是应确认而没有确认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已经产生纳税义务,就会面临潜在的偷逃税以及滞纳金的风险,涉及的主要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两个税种纳税义务时间的一般规定: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有什么区别

一、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有什么区别 1、应收账款是资产类科目。 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 2、预收账款是负债类科目。 预收账款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先收取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前预收的货款,应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 3、销售的时候先收钱后付货的是预收账款,先付货后收钱的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主要用于赊销,销售的时候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收款的时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如果已售出商品还没收到钱,计入应收账款的借方。虽然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性质不一样,但是他们核算的都是销售业务,而且收钱时都是贷记“应收和预收”,发货时都是借记“预收和应收”所以借贷方核算的内容是一致的。 4、应收账款核算符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所产生的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项资产。 5、预收账款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根据合同协议约定预先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对收款的企业来说,是一项负债。(也就是说在符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收入确认条件前收取的款项)。 二、应收账款转到预收账款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就是预收账款,会计上可以不做处理,填写资产负债表的时候做为预收账款加计就可以了。如果要转至预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XX公司(贷方金额)

贷:预收账款-XX公司 预收账款按应收账款方式进行控制。按具体客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可采用如下方式: 1、区域分布/具体客户模式; 2、合约结合具体客户模式; 3、具体客户模式,对客户不多的企业,采取具体客户模式进行明细核算。 三、怎么确定是应收款还是预收款 预收账款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与应付账款不同,预收账款所形成的负债不是以货币偿付,而是以货物偿付。 应收账款核算符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所产生的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项资产。

税法规定的有关销售收入确认的政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以下我们一起来学习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一、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二、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1、托收承付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预收款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销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9号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这是我国自2006年2月发布第14号收入准则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不仅改变了一般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同时对于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收入确认时点、收入金额计量两方面一系列税法与会计间差异(以下简称税会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涉税报表项目的审计风险,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予以特别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 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理解新收入准则带来的税会差异,严格把控财务报表审计中涉税项目的风险,税务咨询专家委员会针对收入确认时点所产生的税会差异做出如下提示。 一、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 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具体规定详见新收入准则

注1: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除特殊情况(房地产预售房屋、金融企业贴息票据、预付卡类业务等)外,企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 权的迹象。 三、实务中的审计重点及应对 (一)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会计上尚未确认收入的情形 1.审计重点 对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但会计上尚未确认收入的情形,由于企业通常是根据会计数据计提税金,故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少计提风险。 2.应对措施 (1)取得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发出管理台账,筛选是否存在先开票后发货,以及预收款销售/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直接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委托代销等方式下,企业在会计上虽未确认收入但已发货(包括对方未签收)的记录。如存在,则需汇总上述记录并根据商品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补计的增值税税额。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将补计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发出管理台账,筛选托收承付/预收款方式下,企业在会计上虽未确认收入但已发货(包括对方未签收)的记录。如存在,则需汇总这些记录,并直接调增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的收入。 (二)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情形 1.审计重点 对于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多缴纳增值税或多计提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该种情形较少,主要体现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判断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应分解为销售和融资两项业务,即在按照销售商品的交易价格全

房地产企业预售和收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和收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待房屋交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 对于预售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房地产企业直接在应交税费的借方反映,销售收入实现时,再将预缴税费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甲房地产公司2008年开始在乙地级市开发A地块,A地块共计兴建A1、A2房产。A1房产于2008年8月起开始预售,2009年10月份完工;A2房产于2009年2月开始预售,2009年未完工。2008年共计取得A1房产预售房款4000万元,当年发生管理人员工资支出5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90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300万元;2009年销售A1房产取得收入2000万元(假定为完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预售A2房产取得预售房款5000万元,A1房产完工开发成本共计4000万元,当年发生管理人员工资支出55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200万元(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55%,土地增值税按1%预缴,预计毛利率10%.例中未涉及因素假设不考虑)。 甲房地产公司对上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

如下(单位,万元): 2008年度会计处理: (1)2008年度收到预售房款 借:银行存款 4000 贷:预收账款——A1房产 4000. (2)预缴营业税、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A1房产 2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A1房产 14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A1房产 8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A1房产 40 贷:银行存款 262. (3)支付管理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工资 50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90 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 300 贷:银行存款 440. (4)年末对预收账款根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即[4000×10%-4000×(5.55%+1%)] ×25%=34.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4.5 贷:所得税费用 34.5. 2008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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