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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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建市〔2011〕198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

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2、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

二、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

(一)材料

1、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计量和合同价款结算方式,采用下列调价方式之一进行动态结算调整: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实行按月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当月市场信息价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相应形象部位的合同工期相关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即工程竣工后实行计量和价差的总结算,价差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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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的材料价格动态调价方式。按约定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是否与当期进度款同步支付以及支付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3、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

材料价差采用抽料补差法调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价方式采用相对应的价差计算方法。价差只计取税金。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调价

根据工程的每月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按照当月信息价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当月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当月信息价-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当月信息价-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计算调价

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部位分段节点,即可按照相应分段阶段内各月信息价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4、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其价差根据沥青路面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值按上述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中第(2)种调价结算方式的价差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间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

(二)人工

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价及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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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应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价差,同步调整结算。

三、风险范围及其幅度一般按以下原则约定: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5~8%,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10%,施工机械台班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约定幅度按相应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管理专项建设资金(不含市区拼盘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市级做地主体建设,或市区拼盘资金由市级部门建设的建设工程,其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6%,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10%,材料价格动态调整方式采用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或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各区、县(市)自行安排建设资金(含区级做地主体的),或市区拼盘资金由区级部门建设的建设工程,由相应区、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精神予以明确;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本意见精神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

五、为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和质量,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必须向审核单位提供由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电子结算文件。

六、本指导意见颁发日期之前,对已经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或已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再调整;颁发日期之前已完成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对原招标文件或原合同约定按《关于杭州市本

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执行或原约定不明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本指导意见精神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之一;颁发日期之后的招投标工程,发包方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各市场要素价格相应的风险承担范围、调价采用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约定。

七、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或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八、本指导意见由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

九、本指导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同时停止使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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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08〕45号)

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波动,对我市的工程建设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和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要素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

二、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及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委杭建市〔2008〕44号、市财政局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政府的价格政策和市场行情,定期测算发布人工价格指数和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以适应建设工程不同主体对工程计价和人工价格结算的需要。

四、相关人工价格名称解释和使用范围

1、人工价格指数:是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在不同时期相对波动趋势和变化幅度的动态指标。该价格指数作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施工合同价约定和合同价款结算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2、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整理并发布的建筑劳务市场价格行情。它是引导建筑劳务市场合同双方合理确定建筑工人(或农民工)劳务工资水平的基础,是建筑业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可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各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各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消耗量及人工单价,确保报价中的人工费总体水平符合市场实际水平。

六、发、承包双方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价格风险范围、幅度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人工价格波动的风险承担幅度一般为

15%,发、承包双方价款结算时可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当价格涨跌在约定的幅度范围以内,结算人工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涨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人工价格结算可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办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实行合同价动态调整的人工费采用价格指数法调整计补价差,具体方法为:

1、人工费价差计算公式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15%时,人工费价差=(合同工期内各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15%)×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15%时,人工费价差=(合同工期内各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85%)×人工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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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人工费中不包括机上人工。“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2、人工费价差计取相应规费和税金。

3、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人工价格上涨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非承包方原因延长工期而遇人工价格上涨的,延误期间承包方可以顺延计补价差;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

七、根据市场人工价格大福波动的情况,使用现行概算定额和预算定额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其人工费可采用系数法调整。人工费系数由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和实际市场人工费情况进行测算后发布,人工费系数法调整的具体计价方法另行发文规定。

八、2007年10月1日之前已竣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人工费一律不再调整;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并且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或者发文之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在建工程,原合同中对人工价格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已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原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本文件规定的方法,及时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发文之日以后的招投标工程,发包方应根据本文件的精神,按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市场人工价格涨跌风险的承担范围和调整方法予以明确约定。

九、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尤其是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如无相关条款,应督促招标人增加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否则不予备案。

十、本市范围的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进行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其他不同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十一、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进行人工费补差的工程在结算时应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7 -

杭建市[2011]198号文与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杭建市通知[2008]45号文的区别(仅考虑上涨情形)

一、材料

1、材料价格风险幅度

2、材料价差的调整计算方法

3、计算公式

二、人工

1、人工价格风险幅度

2、人工价差的调整计算方法

3、计算公式新文件

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10%

价差只计取税金老文件单种规格材料合价=材料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达到1%及1%以上规费和税金,还要扣工程造价*3%材料差价=[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承担补差差价=[(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价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材料用量+相应规费和种规格材料用量税金]-工程造价*3%6%

价差只计取税金

人工费价差=[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施工机械台班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约定幅度按相应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15%人工费价差计取相应规费和税金人工费价差=[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15%]*人工费总额

三、施工机械

2011年9月23日- 8 -

材料调差

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 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当a值>5%时,该建筑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当a值≤5%,该建筑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2.承包人应承担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幅度b应为5%: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建设工程,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建筑材料单价价差的取定: 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对比材料采购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

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五)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本办法执行。 (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可按本办法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七)人工费调整参照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执行。 五、严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制定及投标报价的评审须严格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

湖北省2018费用定额(可编辑修改word版)

2018 费用定额 第二部分一般性规定及说明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 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 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一、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 的计价活动,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二、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包 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门窗工程 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 管道沟砌筑等。 装配式建筑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2.装饰工程:适用于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和玻璃幕墙 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 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 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 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等。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管网 工程、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路灯工程。 5. 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内容包括:绿化工程、园建工程(园路、园桥、园林景观)。 6.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的土石方工程。 桩基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 三、各专业工程的计费基数: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计费基数。 四、人工单价(单位:元/工日) 注:1.此价格为 2018 定额编制期的人工发布价。 2.普工为技术等级 1-3 级的技工,技工为技术等级 4-7 级的技工,高级技工为技术等级 7 级以上的技工。 五、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 算的依据,供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参考。

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办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上述四种调差办法,在实际工作运用中经常遇到,这就要求我们预算编制人员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在何处工作,收集哪个地方资料,都应尽快了解、适应、熟悉当地的编制习惯与方法,坚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 预算与概算有什么区别: 1、所起的作用不同。概算编制在初步设计阶段,并作为向国家或者地区报批投资的文件,经过审查批准后,用以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是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预算编制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它起建筑产品价格的作用,是工程价款的标底。 2、编制的依据不同。概算依据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进行编制,其内容项目经扩大而简化,概括性大;而预售则依据预算定额和综合预算定额进行编制,其项目较详细,较重要。

湖北省建设工程2008年取费定额

规定及说明 一、《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活动。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一)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砌筑等及其单幢建筑物内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门窗盒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等。 炉窖砌筑工程适用于专业炉窖砌筑和一般工业炉窖的砌筑工程(不包括金属锚固体制作安装)。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地铁工程、市政管网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小区内和厂区内的道路工程,及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内容包括: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打桩、围堰、基础垫层工程、砖砌筑、玻璃砌筑、石作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楼地面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工程、抹灰、油漆、彩画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6、大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修筑堤坝、人工河、人工湖、场地平整,各专业工程中一次性单挖、单填6000m3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二)各专业工程的计费基础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标签:房产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对比材料采购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完整word版湖北省2018费用定额.doc

费用定额 2018 一般性规定及说明第二部分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18)( 以下简称“本定额” ) ,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38 号 )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 建标 (2013)44 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 建办 (2005)89 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一、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二、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 ( 含构筑物 ) 。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门窗工程及零 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 砌筑等。 装配式建筑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2.装饰工程:适用于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和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等。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路灯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内容包括:绿化工程、园建工程( 园路、园桥、园林景观 ) 。 6.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的土石方工程。 桩基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 三、各专业工程的计费基数: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计费基数。 四、人工单价 ( 单位:元/工日 ) 市 人工级别专业夜普工房屋建筑工技工装饰工程高级技工 间施工增加费程通用安装工程政 0.16 0.14 0.15 0. 其按施工组二次 搬运费 0.0.34冬雨季施 工增加费 0.40 0.38 中 0.0.13 0.12 0.14 工程定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 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优选稿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建市〔2011〕198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 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

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2、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 二、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 (一)材料 1、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计量和合同价款结算方式,采用下列调价方式之一进行动态结算调整:(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实行按月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当月市场信息价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高发材料调差文件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豫高司工〔2015〕74 号
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 价差调整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项目公司: 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 避免施工材料调整价确定过程中的不确定影响,保证材料价差调 整科学合理,依据省交通运输厅豫交〔2011〕42 号《河南省交通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及交通集团豫 交集团工〔2013〕194 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 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精神,现就我公司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以合同约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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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一)基准价(C0) 基准价指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报价中公示的材料价格。 (二)调整价(Ca)的确定方法 1.调整价(Ca)计算公式: Ca = Co×(1+ p%) 式中:p%:材料价格波动幅度(正、负值) p%=(当期信息价-基准期信息价)/基准期信息价×100% 当期信息价:调价季度厅定额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 基准期信息价:招标人报价公示季度厅定额站发布的材料信 息价 2.当厅定额站调差季度未发布相应材料价格时,可参照当期 类似材料价格或相邻季度发布的信息价平均值。当调差季度类似 材料价格或相邻季度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与基准期信息价口径不一 致时,可参照当地市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的变化 幅度。 (三)路面用沥青材料调整价(Ca)确定原则 1. 当路面用沥青材料由业主及施工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共 同采购时,沥青材料调整价以招标采购价为准。 2. 当路面用沥青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且招标文件要求 或合同约定可以对路面用沥青材料进行调差时,调整价取路面用 沥青材料采购到场发票价与按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计算价两者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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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成建价[200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 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

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五、招标人应该在公布招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公布编制该项目预算控制价所取定人工费标准和可调主要材料单价。所取定人工费标准作为调整人工费差额的依据;所取定可调主要材料单价作为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调差的基准价。 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拟建工程的可调主要材料(详见附件)只约定风险幅度,可调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在0——5%以内取定。招标人可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附件所列材料之外的某一种或几种材料列为可调材料,并在5%以内约定风险幅度值。 七、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后的调价原则 1、人工费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政策人工费标准有调整的,调整人工费差额。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人工费低于或等于招标基准日人工费规定标准(基准人工费)的,按施工期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标准减招标期基准人工费调差;投标报价中人工费高于招标期基准人工费的,调整施工期人工费与投标报价人工费之差。

人工费调整通知

鄂建文[2011]80号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变动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经测算,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涨幅已突破调整界值。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我省现行的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二、调整的标准 1、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调整为:59元/工日。 三、调整的方法 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执行的时间 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1、2011年6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人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2、在建工程,2011年6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011年6月1日前(2011年6月1日—2010年6月30日)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调整。 3、本通知执行之日已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工程,均不得进行调整。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材料价差调整补充协议书(范本)

********工程 材料价差调整 补充协议书 业主:***** 承包人: 时间:*****

补充协议书 ********(以下简称“业主”)和***************(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共同签署了《**********》,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根据******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我省****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一、补充协议依据 1、***** 2、与本工程的相关的会议纪要、合同文件。 二、合同材料调差范围 本合同调差的的材料仅包含****下发的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材料。合同中临时项目涉及的材料及文件中规定的不调差材料不参与调差。在变更工程量中新预算单价的工程量不参与调差。 三、调差的材料品种及风险幅度(r%) 工程量完成日期在***年***月***日以前: 1、钢材(r=±*)

2、水泥(r=±*) 3、地材(r=±*) 4、油料(r=±*) 工程量完成日期在***年***月***日以后: 1、钢材(r=±*) 2、水泥(r=±*) 3、地材(r=±*) 4、油料(r=±*) 四、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材料超运距费、材料转运费等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C):△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1)基准信息价(Co): 基准价(Co):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当季(月)信息价,工程项目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基准信息价应取信息价的平均值。 (2)信息价(Ci):工程中每期中期支付报表申报当月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工程项目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基准信息价应取信息价的平均值。 2、数量(V):按承包单位当月(当季)所完成工程中期支付报表中签认的实际清单工程量加上定额损耗量的50%计

湖北省2018年费用定额

2018费用定额 第二部分一般性规定及说明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一、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二、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门窗工程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砌筑等。 装配式建筑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2.装饰工程:适用于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和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等。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路灯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内容包括:绿化工程、园建工程(园路、园桥、园林景观)。 6.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的土石方工程。 桩基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工程。 三、各专业工程的计费基数:以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计费基数。 四、人工单价(单位:元/工日) 注:1.此价格为2018定额编制期的人工发布价。 2.普工为技术等级1-3级的技工,技工为技术等级4-7级的技工,高级技工为技术等级7级以上的技工。 五、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

湖北2012年人工费调整 鄂建文[2012]85号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鄂建文[2012]85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切实反映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情况,保障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省现行的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二、调整标准 1、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形式表现的,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6元/工日;技工86元/工日;高级技工129元/工日。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形式表现的,综合工日调整为:75元/工日。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综合工日标准调整。 三、调整方法 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1、2012年12月1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定额人工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2、从2012年12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3、2012年12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定额人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4、从2012年12月1日起鄂建文[2011]80号文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抄送:本厅设科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2年10月24日印发 https://www.360docs.net/doc/564079596.html,/Web/Article/2012/10/24/1637090858.aspx?ArticleID=74432290-d1 f6-47d2-bd01-b886310c568e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建市〔2011〕198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 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2、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 二、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 (一)材料 1、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计量和合同价款结算方式,采用下列调价方式之一进行动态结算调整: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实行按月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当月市场信息价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量和计算价差,合同双方可根据相应形象部位的合同工期相关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即工程竣工后实行计量和价差的总结算,价差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材料差价的调整的规范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无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 无锡市建设局文件 锡建价[2008]5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

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 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合同中未约定的,可按以下范围确定: 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商品砼、沥青砼、砌块、水泥、砂、碎石、电缆桥架等。 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钢材、木材、沥青、电线、电缆等。 三、由于近几年来,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为满足建设市场各方及时掌握材料价格及工程结算的需要,对于一些价格较高或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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