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小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准则原文】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解读】本条是关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定义、构成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特征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如销售产成品或商品、外购原材料或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又如职工因公或因私向本企业借款产生的其他应收款,等等。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本质是债权。但是,应收款项最终会收到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则是收到所购物资或劳务。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构成

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应收款项可以理解为“别人欠小企业钱,但钱尚未收到”,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预付账款则是指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如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以及外包工程的工程款等。预付账款可以理解为“小企业将钱预先付给对方”,但目的是为了取得实物而不是重新收回现金。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量原则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即在实务中,小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列示的金额记录应收款项或预付账款。

四、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一)应收票据的内容

应收票据,是指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汇票的付款日期(即汇票到期日)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这里也是出票人)签发,由承兑银行承兑的票据。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其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前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将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二)取得应收票据

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小企业收到商业汇票以抵偿应收账款,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商业汇票贴现

小企业持有商业汇票,如在票据到期前需要提前取得现金,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在贴现中,企业付给银行的利息称为贴现利息,银行计算贴现利息所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企业从银行获得的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货币收入称为贴现所得。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贴现所得=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期=票据期限-企业已持有票据期限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根据票据到期债务人未能偿还时银行是否享有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不附追索权的情况。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而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即银行无追索权的,应视同出售票据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附追索权的情况。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而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还款的责任,即银行有追索权的,应视同以票据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因为这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商业汇票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商业汇票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

小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物资

小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背书人作为被追索人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商业汇票到期

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或到期不能收回应收票据,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五、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一)应收账款的内容

应收账款,是指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收取的款项。包括: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价款或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会计上所指的应收账款有其特定的范围:第一,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应收款项;第二,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的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的长期债券等);第三,应收账款是指本企业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企业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保证金等。

(二)发生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因赊销业务而产生的,因此,其入账时间与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通常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增值税,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另外,还应考虑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等因素。

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小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收回应收账款

小企业收回应收账款,应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小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照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六、预付账款的账务处理

(一)预付账款的内容

预付账款,是指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工程款等。

(二)发生预付账款

小企业根据购货合同的规定向供应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按照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当预付货款小于采购货物所需支付的款项时,应将不足部分补付,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预付货款大于采购货物所需支付的款项时,应收回多余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小企业出包工程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应收股利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本企业应享有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小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二)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应收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小企业实际收到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八、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

(一)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是指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1)应收的各种赔款,如因小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2)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等;(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的范例

A、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借:其他应收款--包装物租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B、收到包装物租金

借: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包装物租金

因为,虽然包装物租出去了,但此包装物仍是企业资产,不应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

(二)发生其他应收款

小企业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款项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回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九、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存在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121应收票据”、“1122应收账款”、“1123预付账款”、“1131应收股利”、“1132应收利息”和“1221其他应收款”6个会计科目。

范例:

【例2-6】2013年2月8日,甲公司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50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 ,000.00元;甲公司收到购货单位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 755 000元,期限为两个月;商品已发出,该批商品成本为

80,000.00元。两个月后,甲公司按票面金额收回款项,存入银行。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 1 75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 755 000

贷:应收票据 1 755 000

【例2-7】2013年5月20日,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外销售商品一批,货款3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510 000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60000元,已办理托收手续。商品已发出,该批商品成本为200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3 5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2000 000

【例2-8】2013年3月3日,甲公司根据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向供货单位预付1 000 000元货款的50%。3月26日,甲公司收到供货方发来的原材料,验收无误,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货款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 000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补付剩余款项67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预付50%的货款时:

借:预付账款500 000

贷:银行存款500 000

(2)收到原材料并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670 000

【例2-9】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替职工垫付应由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5 000元,并从其当月工资中扣回。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垫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 5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2)扣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5 000

贷:其他应收款 5 000

【例2-10】2013年5月10 日,甲公司租入包装物一批,以银行存款向出租方支付押金10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10 000

贷:银行存款10 000

【准则原文】第十条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解读】本条是关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的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可能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这类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就是坏账。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为坏账损失。对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直接转销法下,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账务处理简单、实用,缺点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在这种方法下,只有坏账已经发生时,才能将其确认为当期损失,导致各期利润不实;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按其账面余额而不是按账面价值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期末的财务状况。

备抵法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失,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符合资产的定义和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缺点是对职业判断要求较高,且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这种方法下,坏账损失计入同一期间的损益,避免了企业虚盈实亏;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了解企业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金额。但是,由于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只能以过去的经验为基础,参照当前的信用政策、市场环境和行业惯例,估计每期应收款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从而确定当期减值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减少所得税纳税调整,本条采取了与税法完全一致的坏账损失认定条件和处理方法,即直接转销法。这一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差异,小企业应当予以注意。

一、坏账损失确认的时点

坏账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预计或预期发生时确认。

二、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本准则第十条任一条件的,应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

三、坏账损失金额的确定

小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出现上述所列条件之一时,应当积极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努力收回相关款项,如果确实无法再收回,应将该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面余额扣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的净额,作为坏账损失的金额。

四、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小企业应当注意正确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认真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作好相关申报工作。

小企业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其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坏账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包括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特别提醒】2012年12月31日前应当按照原会计处理方法计提坏账准备,以贯彻一致性的要求。2013年1月1日建立新账时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应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2013年1月1日应收账款按照2012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的全额结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方法相同。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711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

范例:

【例2-11】2013年8月2日,因债务人破产,甲公司将一笔20 000元的应收账款全额确认为坏账损失。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20 000 贷:应收账款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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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注报备:号 X审字[2014]000号测试数据按ctrl A 再按F9更新: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测试数据按ctrl A 再按F9更新(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2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ABC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绵阳市大师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XXX 二○一四年×月×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

财政部 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发文日期 2011-10-18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 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 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

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 大家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了解多少?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第十条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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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

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小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准则原文】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解读】本条是关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定义、构成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特征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如销售产成品或商品、外购原材料或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又如职工因公或因私向本企业借款产生的其他应收款,等等。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本质是债权。但是,应收款项最终会收到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则是收到所购物资或劳务。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构成 应收及预付款项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应收款项可以理解为“别人欠小企业钱,但钱尚未收到”,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预付账款则是指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如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以及外包工程的工程款等。预付账款可以理解为“小企业将钱预先付给对方”,但目的是为了取得实物而不是重新收回现金。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量原则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即在实务中,小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列示的金额记录应收款项或预付账款。 四、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一)应收票据的内容 应收票据,是指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小企业会计准则应收款项讲义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一、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小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科目核算应收票据的取得、应收票据的贴现、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和应收票据到期时的处理。该科目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一)收到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应当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甲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向红光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收到乙公司开出并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汇票一张,面值为234 000元,期限为4个月。则甲公司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票据——乙公司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 (二)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三)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照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的账务处理 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范文(通用2篇)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范文(通用2篇) 【篇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篇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资产负债表 会小企01 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下增加“减:已归还投资”项目单独列示。1.本表反映小企业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2.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 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3.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 方法:(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 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 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小 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的股票、债券和基金 投资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3) “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 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的 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应当在“预收 账款”项目列示。(5)“预付账款”项目,反映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 付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工程款等。本项目

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预付账款”科目期末 为贷方余额,应当在“应付账款”项目列示。属于超过1年期以上的预付 账款的借方余额应当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6)“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小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7)“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小企业债券投资应 收取的利息。小企业购入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应收的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 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应向 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 额填列。(9)“存货”项目,反映小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 各项存货的成本。包括:各种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 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消耗性生物资产等。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 成本”、“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周转 材料”、“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10)“其他 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小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含 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11)“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债券投资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12)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的成本。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13)“固定资产 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及累计 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 额填列。(14)“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项目,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原价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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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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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最新版)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的。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小企业以现金购买短期投资时,应将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计量。但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未发放现金股利或未领取债券利息,则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并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持有短期投资期间,如果被投资单位宣布派发现金股利或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则应计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那么——全然准那么?及其他有关和,制定本准那么。第二条本准那么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一〕不担当社会公众责任;本准那么所称担当社会公众责任,要紧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预备上市的公司和预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治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二〕经营规模较小;本准那么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公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三〕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那么?第三条符合本准那么第二条的小企业,能够按照本准那么进行会计处理,也能够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那么?。〔一〕按照本准那么进行会计处理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那么未作标准的,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那么?相关进行处理;待财政部作出具体时,从其。〔二〕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那么?的小企业,不得再执行?企业会计准那么?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那么的相关。〔三〕执行本准那么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那么?;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本准那么第二条的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那么?。第四条执行本准那么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那么?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那么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那么?等相关和本准那么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那么与企业会计准那么会计科目转换比立表?〔参见附录二〕进行会计处理。第五条小企业应当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臵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臵条件的,应当托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治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和?会计档案治理方法?的执行第二章资产 第六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往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操纵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淌性,可分为流淌资产、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淌资产。第七条小企业的流淌资产,是指估量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小企业的流淌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八条小企业应当设臵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当按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不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余额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核算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工程〔如累计折旧〕。第九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进的能随时变现同时持有时刻不预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进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进行会计处理:〔一〕取得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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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

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附注模板14篇

小企业会计准则附注模板14篇两个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 GS〕。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小企业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 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 GS 和子 GS。

两个准则到底有什么不同? 1. 适用范围不同(参看上面第一点。) 2. 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 25 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 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 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 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 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 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 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

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账务处理不同 在会计计量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均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不 使用公允价值。所有资产均不计提减值准备,待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 再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折旧 小企业会计准则附注模板(13)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为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好自《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小企业执行新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首次执行新准则的小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资产和负债清查、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及时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小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

2020年小企业会计准则参考范本

2020年小企业会计准则参考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__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__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__]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最新版)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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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如此》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为了规X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开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会计法》与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如此。 第二条本准如此适用于在中华人民某某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如下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如此》的规定一样。 第三条符合本准如此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如此,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如此》。 〔一〕执行本准如此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如此未作规X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如此》中的相关规定进展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如此》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如此》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如此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如此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如此》;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如此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如此》。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如此》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如此。

第四条执行本准如此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如此》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如此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如此》等相关规定进展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本钱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与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展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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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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