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中英文)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中英文)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中英文)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试行)

参考海图:中文版海图,图号为:15770、81401、81305。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由分隔带、通航分道、警戒区、避航区、边界线和沿岸通航带组成。

1. 分隔带

定线制分隔带由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共8个分隔带组成。

1.1. 1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4海里。

A:20°11′47″N,110°21′41″E;

B:20°11′23″N,110°21′44″E;

C:20°10′47″N,110°17′37″E;

D:20°11′11″N,110°17′33″E。

1.2. 2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4海里。

E:20°10′25″N,110°12′30″E;

F:20°10′01″N,110°12′35″E;

G:20°09′22″N,110°08′20″E;

H:20°09′46″N,110°08′17″E。

1.3. 3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2海里。

a:20°13′24″N,110°22′24″E;

b:20°13′10″N,110°22′09″E;

c:20°12′26″N,110°17′18″E;

d:20°12′37″N,110°17′16″E。

1.4. 4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4海里。

I:20°12′05″N,110°15′01″E;

J:20°12′01″N,110°14′35″E;

K:20°12′43″N,110°14′27″E;

L:20°12′47″N,110°14′53″E。

1.5. 5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2海里。

g: 20°11′53″N、110°12′14″E;

i:20°10′57″N,110°07′23″E;

j:20°11′07″N、110°07′08″E。

1.6. 6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2海里。k: 20°07′44″N、110°07′35″E;

l:20°07′58″N,110°07′50″E;

m:20°08′43″N、110°12′48″E;

n:20°08′32″N、110°12′50″E。

1.7. 7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4海里。M:20°09′04″N,110°15′07″E;

N:20°09′08″N,110°15′33″E;

O:20°08′26″N,110°15′41″E;

P:20°08′22″N,110°15′15″E。

1.8. 8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2海里。q:20°09′18″N、110°17′54″E;

r:20°09′29″N,110°17′52″E;

s:20°10′12″N,110°22′36″E;

t:20°09′58″N,110°22′51″E。

2. 通航分道

2.1. 东西向定线制

2.1.1. 东西向定线制北界线由下列线段组成。

2.1.1.1. bc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b:20°13′10″N,110°22′09″E;

c:20°12′26″N,110°17′18″E。

2.1.1.2. IJ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I:20°12′05″N,110°15′01″E;

J:20°12′01″N,110°14′35″E。

2.1.1.

3. hi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i:20°10′57″N,110°07′23″E。

2.1.2. 东西向定线制南界线由下列线段组成。

2.1.2.1. lm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l:20°07′58″N,110°07′50″E;

m:20°08′43″N,110°12′48″E。

2.1.2.2. MN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M:20°09′04″N,110°15′07″E;

N:20°09′08″N,110°15′33″E。

2.1.2.

3. rs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r:20°09′29″N,110°17′52″E;

s:20°10′12″N,110°22′36″E。

2.1.

3.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1号、2号分隔带与东西向定线制北界线之间的水域,宽为1.3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61°(真方向)。

2.1.4.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2号、1号分隔带与东西向定线制南界线之间的水域,宽为1.3海里;主交通流向为081°(真方向)。

2.2. 南北向定线制

2.2.1. 南北向定线制东界线由下列线段组成。

2.2.1.1. pr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p:20°08′47″N,110°18′00″E;

r:20°09′29″N,110°17′52″E。

2.2.1.2. CD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C:20°10′47″N,110°17′37″E;

D:20°11′11″N,110°17′33″E。

2.2.1.

3. ce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c:20°12′26″N,110°17′18″E;

e:20°13′08″N,110°17′10″E。

2.2.2. 南北向定线制西界线由下列线段组成。

2.2.2.1. fh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f:20°12′24″N、110°12′08″E;

h:20°11′42″N、110°12′16″E。

2.2.2.2. EF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E:20°10′25″N,110°12′30″E;

F:20°10′01″N,110°12′35″E。

2.2.2.

3. mo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m:20°08′43″N、110°12′48″E;

o:20°08′01″N、110°12′56″E。

2.2.

3. 北行船舶通航分道为7号、4号分隔带与南北向定线制东界线之间的水域,宽为2.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50°(真方向)。

2.2.4. 南行船舶通航分道为4号、7号分隔带与南北向定线制西界线之间的水域,宽为2.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70°(真方向)。

3. 警戒区

3.1. 1号警戒区为以地理位置20°11′53″N,110°23′48″E为中心,半径2海里的水域。

3.2. 2号警戒区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c:20°12′26″N、110°17′18″E;

h:20°11′42″N,110°12′16″E;

m:20°08′43″N,110°12′48″E;

r:20°09′29″N,110°17′52″E。

3.3. 3号警戒区为以地理位置20°09′15″N,110°06′14″E为中心,半径2海里的水域。

4. 避航区

以地理位置20°10′34″N,110°15′04″E为中心,半径0.2海里的水域。

5. 边界线

5.1. 东北边界线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e:20°13′08″N,110°17′10″E;

d:20°12′37″N,110°17′16″E。

5.2. 东南边界线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q:20°09′18″N、110°17′54″E;

p:20°08′47″N,110°18′00″E。

5.3. 西南边界线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o:20°08′01″N、110°12′56″E;

n:20°08′32″N、110°12′50″E。

5.4. 西北边界线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g: 20°11′53″N、110°12′14″E;

f:20°12′24″N、110°12′08″E。

6. 沿岸通航带

6.1. 东西向定线制北侧沿岸通航带为a、d、e、L、K、f、g、j地理位置点的连线与雷州半岛海岸线之间的水域。

6.2. 东西向定线制南侧沿岸通航带为k、n、o、P、O、p、q、t地理位置点的连线与海南岛海岸线之间的水域。

6.3. 船舶从沿岸通航带进入通航分道,应谨慎驾驶,从警戒区按照规定的主流向驶入。

7.特别规定

7.1. 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远离船舶定线制水域。

7.2. 使用南北向定线制的船舶,当受大风浪影响导致有航行危险而无法遵守船舶定线制时,应及时报告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经批准后,可以不按照规定的主流航向航行。在此期间,使用东西向定线制的船舶,应服从琼州海峡交管中心的指挥,主动避让使用南北向定线制的船舶。

7.3. 按规定应使用通航分道的船舶,如果仅使用沿岸通航带航行,应将航行的动态和意图报告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

7.4. 在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应遵守定线制的规定。

7.5. 对不遵守定线制的船舶,由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6. 船舶不应穿越通航分道,如须穿越,应向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穿越。

The Ship Routing System of Qiongzhou Strait (Provisional)

(Reference charts: Chinese Charts 15770, 81401 and 81305.)

The Ship Routing System of Qiongzhou Strait consists of the separation zone, the 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 precautionary area, area to be avoided, boundary line and inshore traffic zone.

1. The separation zone

The separation zone of the Ship Routing System consists of eight separation zones,

i.e. No. 1 、No. 2、No.3、No.4、No.5、No.6、No.7 and No.8.

1.1. No. 1 separation zone, 0.4 nautical miles wide, is bounded by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4 geographical positions in turn.

A:20°11′47″N,110°21′41″E;

B:20°11′23″N,110°21′44″E;

C:20°10′47″N,110°17′37″E;

D:20°11′11″N,110°17′33″E。

1.2. No. 2 separation zone, 0.4 nautical miles wide, is bounded by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4 geographical positions in turn.

E:20°10′25″N,110°12′30″E;

F:20°10′01″N,110°12′35″E;

G:20°09′22″N,110°08′20″E;

H:20°09′46″N,110°08′17″E。

1.3. No. 3 separation zone, 0.2 nautical miles wide, is bounded by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4 geographical positions in turn.

a:20°13′24″N,110°22′24″E;

b:20°13′10″N,110°22′09″E;

c:20°12′26″N,110°17′18″E;

d:20°12′37″N,110°17′16″E。

1.4. No.4 separation zone, 0.4 nautical miles wide, is bounded by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4 geographical positions in turn.

I:20°12′05″N,110°15′01″E;

J:20°12′01″N,110°14′35″E;

K:20°12′43″N,110°14′27″E;

L:20°12′47″N,110°14′53″E。

1.5. No. 5 separation zone, 0.2 nautical miles wide, is bounded by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4 geographical positions in turn.

g: 20°11′53″N,110°12′14″E;

h:20°11′42″N,110°12′16″E;

i:20°10′57″N,110°07′23″E;

j:20°11′07″N、110°07′08″E。

1.6. No. 6 separation zone, 0.2 nautical miles wide, is bounded by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4 geographical positions in turn.

k: 20°07′44″N,110°07′35″E;

l:20°07′58″N,110°07′50″E;

m:20°08′43″N、110°12′48″E;

n:20°08′32″N,110°12′50″E。

1.7. No.7 separation zone, 0.4 nautical miles wide, is bounded by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4 geographical positions in turn.

M:20°09′04″N,110°15′07″E;

N:20°09′08″N,110°15′33″E;

O:20°08′26″N,110°15′41″E;

P:20°08′22″N,110°15′15″E。

1.8. No. 8 separation zone, 0.2 nautical miles wide, is bounded by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4 geographical positions in turn.

q:20°09′18″,110°17′54″E;

r:20°09′29″N,110°17′52″E;

s:20°10′12″N,110°22′36″E;

t:20°09′58″N,110°22′51″E。

2. The 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

2.1. East-west routing system

2.1.1. The north limit of the east-west routing system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line segments.

2.1.1.1. Segment bc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b:20°13′10″N,110°22′09″E;

c:20°12′26″N,110°17′18″E。

2.1.1.2. Segment IJ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I:20°12′05″N,110°15′01″E;

J:20°12′01″N,110°14′35″E。

2.1.1.

3. Segment hi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h:20°11′42″N,110°12′16″E;

i:20°10′57″N,110°07′23″E。

2.1.2. The south limit of the east-west routing system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line segments.

2.1.2.1. Segment lm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l:20°07′58″N,110°07′50″E;

2.1.2.2. Segment MN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M:20°09′04″N,110°15′07″E;

N:20°09′08″N,110°15′33″E。

2.1.2.

3. Segment rs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r:20°09′29″N,110°17′52″E;

s:20°10′12″N,110°22′36″E。

2.1.

3. The traffic lane for westbound traffic, 1.3 nautical miles wide, is established between the No.1, No. 2 separation zones and the north limit of the east-west routing system. The main traffic direction is 261° (T)

2.1.4. The traffic lane for eastbound traffic, 1.3 nautical miles wide, is established between the No. 2, No. 1 separation zones and the south limit of the east-west routing system. The main traffic direction is 081° (T).

2.2. North-south routing system

2.2.1 The east limit of the north-south routing system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line segments.

2.2.1.1. Segment pr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p:20°08′47″N,110°18′00″E;

r:20°09′29″N,110°17′52″E。

2.2.1.2. Segment CD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C:20°10′47″N,110°17′37″E;

D:20°11′11″N,110°17′33″E。

2.2.1.

3. Segment ce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c:20°12′26″N,110°17′18″E;

e:20°13′08″N,110°17′10″E。

2.2.2. The west limit of the north-south routing system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line segments.

2.2.2.1. Segment fh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h:20°11′42″N,110°12′16″E。

2.2.2.2. Segment EF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E:20°10′25″N,110°12′30″E;

F:20°10′01″N,110°12′35″E。

2.2.2.

3. Segment mo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m:20°08′43″N,110°12′48″E;

o:20°08′01″N,110°12′56″E。

2.2.

3. The traffic lane for northbound traffic, 2.2 nautical miles wide, is established between the No. 7, No. 4 separation zones and the east limit of the north-south routing system. The main traffic direction is 350° (T)

2.2.4. The traffic lane for southbound traffic, 2.2 nautical miles wide, is established between the No. 4, No. 7 separation zones and the west limit of the north-south routing system. The main traffic direction is 170° (T)

3. The precautionary area

3.1. No. 1 precautionary area is the area with the geographical position

20°11′53″N/110°23′48″E as center and 2 nautical miles in radius.

3.2. No. 2 precautionary area is the area bounded by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4 geographical positions in turn.

c:20°12′26″N,110°17′18″E;

h:20°11′42″N,110°12′16″E;

m:20°08′43″N,110°12′48″E;

r:20°09′29″N,110°17′52″E。

3.3. No. 3 precautionary area is the area with the geographical position

20°09′15″N/110°06′14″E as center and 2 nautical miles in radius.

4. Area to be avoided

The area to be avoided is the area with the geographical position

20°10′34″N/110°15′04″E as center and 0.2 nautical miles in radius.

5. Boundary line

5.1. The northeast boundary line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e:20°13′08″N,110°17′10″E;

d:20°12′37″N,110°17′16″E。

5.2. The southeast boundary line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q:20°09′18″N,110°17′54″E;

p:20°08′47″N,110°18′00″E。

5.3. The southwest boundary line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o:20°08′01″N,110°12′56″E;

n:20°08′32″N,110°12′50″E。

5.4. The northwest boundary line is the line connecting the following two geographical positions.

g: 20°11′53″N,110°12′14″E;

f:20°12′24″N,110°12′08″E。

6. The inshore traffic zone

6.1. The area between the shoreline of Leizhou Peninsula and the lines connecting the geographical positions of a, d, e, L, K, f, g, j is designated the north side of inshore traffic zone of east-west routing system.

6.2. The area between the shoreline of Hainan Island and the lines connecting the geographical positions of k, n, o, P, O, p, q, t is designated the south side of inshore traffic zone of east-west routing system.

6.3. A vessel proceeding into the traffic lane from the inshore traffic zone shall navigate with particular caution, and shall navigate through the precautionary are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ed general direction of traffic flow.

7. Special regulations

7.1. A vessel not using the Ship Routing System shall be far away from the area of the Ship Routing System.

7.2. When a vessel using the north-south routing system can not follow the Ship Routing System because of the dangerous navigation caused by the great storms, shall report to the Qiongzhou Strait VTS in advance, and then can navigate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direction of traffic flow after permission. In the meantime, the vessel using the east-west routing system shall follow the instructions of the Qiongzhou Strait VTS and shall keep out of the way of the vessel using north-south routing system.

7.3. For a vessel using the traffic lane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if it uses the inshore traffic zone to navigate only, it shall report the navigation dynamics and intention to the Qiongzhou Strait VTS.

7.4. A vessel navigating in the area of the Ship Routing System shall follow the regulations of the Ship Routing System.

7.5. Any vessels disobeying the Ship Routing System,shall be punish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7.6. A vessel shall not cross the traffic lane, but if obliged to do so shall report to the Qiongzhou Strait VTS in advance, then does the crossing after permission.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船舶结构中英文对照

船体结构中英文对照表!! 中英文对照船体结构 主船体main hull 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 上层连续甲板upper deck 船底bottom 舷侧broadside 艏艉fore and aft 舱壁bulkhead 水密watertight 艏部bow 艉部stern/quarter 二层甲板second deck 平台甲板platform deck 桅屋masthouse 罗经甲板compass deck 驾驶甲板bridge deck 船长甲板master deck 高级船员甲板office deck 艇甲板boat deck 船员甲板crew deck 机舱engine room 货舱cargo hold 货舱口cargo hatch

压载舱ballast tank 深舱deep tank 燃油舱fuel oil tank 滑油舱lubricating oil tank 淡水舱fresh water tank 污油水舱slop tank 隔离空舱/干隔舱caisson 球鼻艏标志bulbous bow mark/BB mark 首侧推器标志 bow thruster mark/BT mark 吃水标志draft mark 甲板线deck line 干舷甲板freeboard deck 载重线标志load line mark 热带淡水载重线 tropical fresh water load line/TF 夏季淡水载重线 fresh water load line/F 热带载重线 tropical load line/T 夏季载重线 summer load line/S 冬季载重线winter load line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 winter North Atlantic load line/WNA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吃水指示系统 draft indicating system 船舶尺度ship dimension 最大尺度/全部尺度/周界尺度 overall dimension 最大长度/全长/总长 length overall/LOA 最大宽度/全宽 extreme breadth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 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但下列船船 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 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 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 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

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其中: 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 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船船必须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船船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船船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型船舶应当在主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但在靠、离码头或进、 出港池、锚地时,可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船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驶。 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罗泾、宝钢和外高桥等码头,或进入黃浦江的大型船船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南航道下驶。 小型船应当在小型船舶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 经南槽航道驶往长江吴淞口以上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沿主航道北侧航道行驶。

成山头船舶定线

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 注:请参考《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参考海图:中文版海图1305、35001号)。 注:上述海图数据以世界大地测量系统(WGS84)为基准。 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成山角水域内分道通航制、内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 2. 成山角水域外分道通航制和外部警戒区 一、内分道通航制部分:成山角水域内分道通航制、内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 (a) 分隔带(a)是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2海里的水域: (1) 37°31'.18 N 122°45'.40 E (3) 37°11'.60 N 122°49'.68 E (2) 37°25'.29 N 122°49'.68 E (b) 分隔带(b)是以内警戒区(g)的部分边界线和以下地理位置的连线所围成的水域: (13) 37°38'.20N 122°47'.31E (27) 37°11'.60N 122°56'.60E (14) 37°38'.82N 122°47'.76E (9) 37°11'.60N 122°53'.46E (15) 37°37'.30N 122°51'.00E (8) 37°26'.09N 122°53'.46E (26) 37°31'.08N 122°56'.62E (7) 37°32'.69N 122°48'.68E (c) 分道通航制的内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4) 37°29'.69 N 122°42'.13E (6) 37°11'.60 N 122°45'.91E (5) 37°24'.49 N 122°45'.91E (d) 分道通航制的外边界线为分隔带(b)的一部分,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7) 37°32'.69N 122°48'.68E (9) 37°11'.60N 122°53'.46E (8) 37°26'.09N 122°53'.46E (e) 南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a)与分道通航制内边界线(c)之间的水域,宽为2海 里。主交通流为150°(真方向)和180°(真方向)。 (f) 北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a)与分道通航制外边界线(d)之间的水域,宽为2海 里;主交通流为000°(真方向)和330°(真方向)。 内警戒区 (g)成山角水域内警戒区是以下列地理位置为中心、5海里为半径的圆弧: (10) 37°34'.65N 122°42'.88E 并与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所围成的水域: (4) 37°29'.69 N 122°42'.13E (7) 37°32'.69N 122°48'.68E 沿岸通航带 (h)沿岸通航带为分道通航制的内界线(c)与邻近海岸之间的水域。 二、外分道通航制部分:成山角水域外分道通航制和外警戒区 北分道通航制 (i) 中央分隔带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2海里的水域: (11) 37°41'.41N 122°49'.65E (12) 37°39'.89N 122°52'.89E (j) 分道通航制的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 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第十三条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应当在不妨碍他船航行,并按规定显示信号和鸣放声号后,方可驶入、驶出。 第十四条船舶驶经港区、锚地、停泊区(附录4)等水域,应当与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船舶需横越通航分道时,不得妨碍沿通航分道正常航行的船舶航行,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进行。 第十六条船舶追越应在通航分道规定的水域内进行。 船舶追越时,追越船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一侧追越。 除快速船外,禁止船舶在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内追越和并列

(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1) 二、现状和作用 (2) 三、规划定位 (3) 四、指导思想 (3) 五、规划原则和范围 (3) (一)规划原则 (3) (二)规划范围 (4) 六、规划方案 (4) (一)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5) (二)支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8) 七、措施和建议 (13) (一)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 (13) (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3) (三)加强宣传和人才培养 (13) 附图:................................................................................................. (15)

一、规划背景 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00多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根据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水上运输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保持5.9%左右的增长速度,沿海进出港船舶将达到500万艘次左右,比2010年增加20%左右,船舶大型化的趋势也将更加明显。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吞吐量和船舶流量的不断增加,必将带来通航密度的增加,由此带来船舶航行风险的增大,再加上近海油田开发、水产养殖捕捞、旅游休闲等海上活动日益频繁,商船航行与渔业生产等各类用海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沿海水域通航环境越来越复杂,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将不断增加。 船舶定线制是指定船舶在水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的一种制度,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实施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对航路合理规划、有效利用的重要方法,也是改善水上船舶航行秩序、通航环境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航行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商船、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交海法[2014]33号 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分解

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十月

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十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1) 二、现状和作用 (2) 三、航路规划的目标 (3) 四、指导思想 (3) 五、规划原则、范围及形式 (3) (一)规划原则 (3) (二)规划范围 (3) (三)规划形式 (4) 六、规划方案 (4) 七、措施和建议 (9) (一)分步实施方案 (9) (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0) (三)加强宣传工作和人才培养 (10)

一、规划背景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近年来,我国水路交通运输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水路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的重要物资运输以及外贸运输,绝大部分都依赖海运,其中海运承担的外贸运量更是超过90%。据统计,2010年底全国港口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31634个,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84万艘。2010年全国完成水路客运量2.24亿人、旅客周转量72.27亿人公里,完成水路货运量37.89亿吨,货物周转量68427.53亿吨公里,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89.32亿吨。 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64万艘次,平均每天1.27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发生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331件,死亡329人,沉船195艘,直接经济损失3.24亿元。如何增进水上交通安全已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2006年8月16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标志着中国沿海港口建设与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港口与航路是水上交通系统中彼此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两个关键要素。每一通航水域中的航路是船舶进出该通航水域中各港口的通道。沿海港口布局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沿海通航水域的航路同样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因为沿海通航水域中的航路是船舶顺利进出沿海港口的安全保障。 为使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航行更安全,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水上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我国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于长江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第七条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一)南支航道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第九条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

船体结构词汇 中英文对照(整齐版 吐血整理,更新中)汇总

船体结构词汇中英文对照 船体: 主船体 main hull 上层建筑 superstructure 上甲板/上层连续甲板 upper deck 船底 bottom 舷侧 broadside 艏艉 fore and aft 舱壁 bulkhead 水密 watertight 艏部 bow 艉部 stern/quarter 二层甲板 second deck 平台甲板 platform deck 桅屋 masthouse 罗经甲板 compass deck 驾驶甲板 bridge deck 船长甲板 master deck 高级船员甲板 office deck 艇甲板 boat deck 船员甲板 crew deck 机舱 engine room 货舱 cargo hold 货舱口 cargo hatch 压载舱 ballast tank 深舱 deep tank 燃油舱 fuel oil tank 滑油舱 lubricating oil tank 淡水舱 fresh water tank 污油水舱 slop tank 隔离空舱/干隔舱 caisson 球鼻艏标志bulbous bow mark/BB mark 首侧推器标志bow thruster mark/BT mark 吃水标志draft mark 甲板线deck line 干舷甲板freeboard deck 载重线: 载重线标志load line mark 热带淡水载重线tropical fresh water load line/TF 夏季淡水载重线 fresh water load line/F 热带载重线 tropical load line/T 夏季载重线 summer load line/S 冬季载重线 winter load line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 winter North Atlantic load line/WNA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吃水指示系统 draft indicating system 船舶尺度 ship dimension 最大尺度/全部尺度/周界尺度 overall dimension 最大长度/全长/总长length overall/LOA 最大宽度/全宽extreme breadth 最大高度 maximum height 净空高度 air draught 船型尺度/型尺度/主持度 moulded dimension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航行通告 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沪海航[2008]204号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2008年5月22日

附件1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 (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1°06′16.9″N 122°29′38.6″E; (2)31°07′10.3″N 122°30′48.5″E; (3)31°07′10.3″N 122°33′08.6″E; (4)31°05′09.9″N 122°33′08.6″E; (5)31°05′09.9″N 122°30′48.5″E; (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7)31°00′30.8″N 122°29′38.6″E; (8)31°00′46.8″N 122°30′48.5″E; (9)31°00′18.0″N 122°33′08.6″E; (10)30°58′13.9″N 122°33′08.6″

E; (11)30°58′42.9″N 122°30′48.5″E; (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 (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 (29)31°06′25.1″N 122°33′08.6″E; (30)31°06′25.1″N 122°35′24.4″E; (31)31°05′55.1″N 122°35′24.4″E; (32)31°05′55.1″N 122°33′08.6″E。 (二)B分隔带。 警戒区B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B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 规定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 广东海事局局长汪湘涛 尊敬的洪部长、游省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现在,我代表广东海事局就《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以下简称《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向大家做简要介绍: 一、《定线制》制定过程 1999年底,全国通航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广东海事局负责制定《定线制》。我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组织系统内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在航海界专家的帮助下,利用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对珠江口船舶交通流进行全面观测,进一步摸清了船舶航行规律,研究切合实际的对策措施,于2001年底制定了初步方案,并几番斟酌,反复修改,期间,交通部领导多次对此项工作作出指示,提出要求;交通部海事局自始至终关注《定线制》的制定,多次派员对我局进行指导,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方案。 制定工作还得到了部队的大力支持。《定线制》水域内的锚地调整得到广州军区、广东省军区的及时批复,保证了《定线制》的顺利实施。 我局与香港海事处就《定线制》制定工作开展了密切的合作。

自2000年起,在粤港海事定期联系会议上,双方就《定线制》设定方案、公布方式、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磋商;还多次召开双方专题研讨会,对方案的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协商。 《定线制》制定得到了港航单位、有关部门、航海教学科研单位的大力支持。广东省交通厅、广州港务局、广东省航海学会、大连海事大学、广州远洋公司、广州海运集团等单位对《定线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多次派专家协助我局的工作。本《定线制》凝聚了航海界许多专家的智慧和辛勤劳动。 二、《定线制》简介 《定线制》由担杆水道定线制和大濠水道定线制两部分组成。 (一)担杆水道定线制 担杆水道定线制由两段分道通航段和两个警戒区组成,第二警戒区与香港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段相连接。 担杆水道定线制分道通航段的分隔带宽度0.5海里,分隔带两侧各0.5海里水域为通航分道。北侧分道定为西行通航分道,南侧分道定为东行通航分道。 设定的两个警戒区,即第一警戒区和第二警戒区,第一警戒区为半径1.2海里的水域,第二警戒区为半径1.7海里的水域。 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向香港海岸一侧的界线与邻近香港海岸之间的水域定为沿岸通航带。

船体结构中英文对照表!!很全了-干船舶这一行的都能用得着。

船体结构中英文对照表!!很全了,干船舶这一行的都能用得着。 中英文对照船体结构 主船体main hull 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 上层连续甲板upper deck 船底bottom 舷侧broadside 艏艉fore and aft 舱壁bulkhead 水密watertight 艏部bow 艉部stern/quarter 二层甲板second deck 平台甲板platform deck 桅屋masthouse 罗经甲板compass deck 驾驶甲板bridge deck 船长甲板master deck 高级船员甲板office deck 艇甲板boat deck 船员甲板crew deck 机舱engine room 货舱cargo hold

货舱口cargo hatch 压载舱ballast tank 深舱deep tank 燃油舱fuel oil tank 滑油舱lubricating oil tank 淡水舱fresh water tank 污油水舱slop tank 隔离空舱/干隔舱caisson 球鼻艏标志bulbous bow mark/BB mark 首侧推器标志 bow thruster mark/BT mark 吃水标志draft mark 甲板线deck line 干舷甲板freeboard deck 载重线标志load line mark 热带淡水载重线 tropical fresh water load line/TF 夏季淡水载重线 fresh water load line/F 热带载重线 tropical load line/T 夏季载重线 summer load line/S 冬季载重线winter load line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 winter North Atlantic load line/WNA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吃水指示系统 draft indicating system 船舶尺度ship dimension 最大尺度/全部尺度/周界尺度 overall dimension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附件1: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 一、长江上海段航路 (一)主航道 1.长江口深水航道 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 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 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 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 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 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中英文对照船体结构电子教案

中英文对照船体结构

中英文对照船体结构 主船体 main hull 上层建筑 superstructure 上甲板/上层连续甲板upper deck 船底 bottom 舷侧 broadside 艏艉 fore and aft 舱壁bulkhead 水密 watertight 艏部 bow 艉部 stern/quarter 二层甲板second deck 平台甲板 platform deck 桅屋 masthouse 罗经甲板compass deck 驾驶甲板 bridge deck 船长甲板 master deck 高级船员甲板 office deck 艇甲板 boat deck 船员甲板 crew deck 机舱engine room 货舱 cargo hold 货舱口 cargo hatch 压载舱 ballast tank 深舱 deep tank 燃油舱 fuel oil tank 滑油舱 lubricating oil tank 淡水舱 fresh water tank 污油水舱 slop tank 隔离空舱/干隔舱caisson 球鼻艏标志 bulbous bow mark/BB mark 首侧推器标志 bow thruster mark/BT mark 吃水标志 draft mark 甲板线 deck line 干舷甲板 freeboard deck载重线标志 load line mark热带淡水载重线tropical fresh water load line/TF 夏季淡水载重线 fresh water load line/F 热带载重线 tropical load line/T 夏季载重线 summer load line/S 冬季载重线 winter load line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 winter North Atlantic load line/WNA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吃水指示系统 draft indicating system 船舶尺度 ship dimension 最大尺度/全部尺度/周界尺度 overall dimension 最大长度/全长/总长 length overall/LOA 最大宽度/全宽 extreme breadth 最大高度 maximum height 净空高度 air draught 船型尺度/型尺度/主持度 moulded dimension 垂线间长 L/length between perpendiculars 型宽 B/moulded breadth 型深 D/moulded depth 型吃水 d/moulded draft 登记尺度 register dimension 登记长度 register length 登记宽度 register breadth 登记深度 register depth 船舶主尺度比 dimension ratio 船长型宽比 L/B , length breadth ratio 船长型深比 L/D , length depth ratio 船长型吃水比 L/d , length draft ratio 型宽型吃水比 B/d , breadth draft ratio 型深型吃水比 D/d , depth draft ratio 重量吨 weight tonnage 排水量 displacement满载排水量 dead displacement 空船排水量 light displacement 装载排水量 load displacement 总载重量 deadweight/DW 净载重量 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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