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游业发展条例

黑龙江省促进游业发展条例
黑龙江省促进游业发展条例

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产业引导与扶持

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利用与规划

第四章旅游营销与开发

第五章旅游安全与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本省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建设多元化高标准旅游产品,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经营、服务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信息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发展原则]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不断增强本省旅游竞争力和可持续性,实现旅游发展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

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的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旅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发展和促进、服务和监管的有关工作,并依据信息共享、协调合作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协同推进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协调相关部门介入处理具体事项,相关部门应当给以支持和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引导、扶持旅游行业组织,可以将相关业务委托给旅游行业组织实施,并对相应业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按照地区或业务的种类在相应的领域设立各地区或各业务种类的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加强行业自治、完善行业自律的制度,依法开展旅游调查研究、旅游宣传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旅游统计、改进旅游业务指导等业务,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产业引导与扶持

第八条[制定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促进旅游业与相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完整版)海南省旅游业发展现状及分析

海南省旅游业发展现状及分析 一、海南省基本概述 (2) (一)海南省的地理位置 (2) (二)海南省的经济发展状况 (2) 二、海南省服务贸易发展状况 (3) (一)海南省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情况 (3) (二)海南省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8) (三)加快海南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9) 三、海南省旅游业发展状况 (9) (一)发展优势 (9) (二)现状分析 (10) (三)发展缺陷 (13) 四、海南省旅游业未来发展趋势与规划 (14) 五、对海南旅游业发展的建议 (15) 六、总结 (16) 七、附录 (17)

一、海南省基本概述 (一)海南省的地理位置 海南省位于中国最南端,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省划界,西临北部湾与越南民主共和国相对,东濒南海与台湾省相望,东南和南边在南海中与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为邻,是中国唯一的热带海岛省份。全省陆地(包括海南岛和西沙、中沙、南沙群岛)总面积3.54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10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67.15万人。 海南岛是仅次于台湾岛的中国第二大岛,地处热带北缘,属热带季风气候,素来有“天然大温室”的美称,常年有台风,雨量充沛,这里长夏无冬,年平均气温22~26℃,入春早,升温快,日温差大,全年无霜冻,冬季温暖,稻可三熟,菜满四季,是中国南繁育种的理想基地。 (二)海南省的经济发展状况 1、总概况 目前,海南省经济总体保持平稳运行,工业生产较快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平稳增长,消费品市场保持旺销,财政收入和旅游市场保持较快增长,但是房地产销售面积降幅继续扩大。 表1-1海南省2014年经济发展基本情况 2、分区域经济运行情况 (1)服务业带动中部地区经济稳步回升,前三季度,服务业对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率由上半年的29.9%提高到40.5%。 (2)受房地产影响,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回落。当前,东部地区贡献了全省近六成经济总量,是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15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加强电信设施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和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开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二)组织协调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三)对电信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在建和已建的电信设施;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电信设施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信设施辐射知识宣传。电信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向公众普及电信设施电磁辐射知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 第八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根据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通信管道、通信光(电)缆、移动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省电信管理机构在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集约建设的原则,履行协调责任,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等信息。 第十一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原则,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案。 具备电信线路入地条件的,电信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电信线路,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电信线路应当逐步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间接手段,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逐步发展,理论与实践中都出现了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文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的工作。 第五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12.19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 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9日

黑龙江省旅游条例 (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突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由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国土、农林、建设、水利等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参加的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与俄罗斯接壤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对俄罗斯边境旅游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发展和促进工作。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的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旅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旅游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事档案是员工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职务任免、岗位变动、任职资格、业务技能、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档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档案和其他员工档案进行分柜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存放于组织部门。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服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接受集团公司、公司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职责:

(一) 对人事档案及档案材料进行收集鉴别、及时整理、有效保护; (二) 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三) 为有关部门提供人事档案情况并办理其它有关事宜; (四) 做好员工档案的保护工作; (五) 定期向公司档案室移交档案回执及其它归档资料。 第三章人事档案保密规定 第七条? 涉及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个人档案内容。 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材料归档规定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 履历材料

包括:?履历表(书)、简历表;登记表;普通高中、初中学生毕业登记表;更改姓名材料;就业登记申请书;?委托存档登记表(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失业转就业育龄人员婚育情况登记表。 (二) 自传材料 包括:本人书写的叙述本人经历、思想变化过程、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内容的材料。? (三)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包括:鉴定表(含自我鉴定);组织正式出具的职工表现材料;考核登记表。? (四) 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 包括:报考高校的登记表;能反映一定专业(技术)的毕业生登记表;学历证明、学位证书(证明);学习(培训)成绩表、成绩单;套改、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材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审批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着作及有重大影响论文等目录。 (五) 政审材料 包括:审查职工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是为预防和治理工业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编辑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工业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工业企业)产生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工业污染防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生产全过程控制、分散治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等工业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工业企业进行监督和检举。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监督工业污染创造条件。工业企业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对公众检举的工业污染问题要认真解决。 第五条对在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1] 第二章工业污染防治的目标和责任 编辑 第六条工业污染实行全面目标控制。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向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下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各市(地)人民政府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向所辖县(区)或所属工业企业进行指标分解落实。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和完成措施,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逐年报告完成情况。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工业污染防治负责。制定和实施工业污染防治规划,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保证工业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本辖区工业污染防治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工业污染防治目标纳入政府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工业污染防治总负责,把工业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环境保护否决权。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工业污染防治负责。依法对本行业工业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本行业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产品的能耗、物耗定额,积极发展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业,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和废物综合利用,指导企业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 对未完成工业污染防治目标的行业主管部门,由人民政府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工业企业对本单位工业污染防治负责。要采取防治工业污染的措施,实现工业污染防治目标,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排放标准要求。 建立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层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把环境保护指标与经济指标统一进行考核、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负责,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由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对环境保护目标完成好的工业企业,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有关人员奖励。 第十条各级计划、经贸部门将工业污染防治规划中的项目列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调整不合理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原材料、能源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指导工业企业选用消耗低、污染轻、效益高的工艺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 各级财政、金融、税务、物价部门,通过信贷、税收、价格等经济手段鼓励工业企业节能降耗,防治污染,实现技术进步,达到资源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工业污染防治新技术的研究,对重要的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课题优先安排,给予相应的资金保证,推广工业污染防治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业企业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破坏事故,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1]

2015年黑龙江省旅游市场报告

黑龙江省旅游市场报告 2015/2/28

第一章黑龙江省旅游市场环境概况-------------------------------------------------------4 第一节黑龙江省宏观经济环境---------------------------------------------------------- 4 一、黑龙江省GDP增长情况----------------------------------------------------------- 4 二、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 4 第二节黑龙江省旅游政策环境---------------------------------------------------------- 5 一、中国旅游行业相关政策---------------------------------------------------------- 5 二、黑龙江省旅游行业相关政策------------------------------------------------------ 5 三、黑龙江省旅游产业规划政策------------------------------------------------------ 5 第三节黑龙江省旅游行业社会环境------------------------------------------------------ 7 一、黑龙江省人口规模及结构-------------------------------------------------------- 7 二、城乡居民收入与消费状况-------------------------------------------------------- 9 三、黑龙江省基础建设情况---------------------------------------------------------- 9 四、黑龙江省环境与交通状况-------------------------------------------------------- 9第二章黑龙江省旅游市场发展状况------------------------------------------------------ 10 第一节黑龙江省旅游资源------------------------------------------------------------- 10 一、黑龙江省旅游资源概述--------------------------------------------------------- 10 二、黑龙江省旅游景区介绍--------------------------------------------------------- 10 三、黑龙江省旅游景区建设开发----------------------------------------------------- 17 第二节黑龙江旅游市场发展----------------------------------------------------------- 17 一、黑龙江省旅游市场开发--------------------------------------------------------- 17 二、黑龙江省旅游业发展迅猛------------------------------------------------------- 18 三、黑龙江省国内游市场规模------------------------------------------------------- 18 四、黑龙江省入境游市场规模------------------------------------------------------- 18第三章黑龙江省旅游市场综述---------------------------------------------------------- 19 第一节黑龙江旅游市场分析----------------------------------------------------------- 19 一、黑龙江旅游产业政策导向------------------------------------------------------- 19 二、黑龙江省旅游资源分析--------------------------------------------------------- 19 三、黑龙江省旅游业发展影响因素---------------------------------------------------- 20 四、黑龙江省旅游业发展对策-------------------------------------------------------- 20 第二节黑龙江省黄金周及假日旅游市场分析--------------------------------------------- 24 一、十一黄金周旅游市场分析------------------------------------------------------- 24 二、春节黄金周旅游市场分析------------------------------------------------------- 25 第三节黑龙江省旅游细分市场发展分析------------------------------------------------- 26 一、黑龙江省冰雪旅游市场分析------------------------------------------------------ 26 二、黑龙江省极地和边境旅游市场分析------------------------------------------------ 26 三、黑龙江省生态旅游市场分析------------------------------------------------------ 26 四、黑龙江省动植物观赏游市场分析-------------------------------------------------- 27 五、黑龙江省民族风情和历史文化游市场分析------------------------------------------ 27 六、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购物游市场分析------------------------------------------------ 28 综上所述---------------------------------------------------------------------------- 28 一、国家政策导向性强并大力推动黑龙江旅游产业发展。------------------------------- 28 二、黑龙江省旅游产业规划布局合理且发展前景乐观。--------------------------------- 28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一)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一)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0425员工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一) Staff Personnel Fil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档案由总裁办公室负责管理,派专人负责;其余员工的档案均由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保管本人的档案。 总裁办公室和办公室的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实行交叉管理。 第三条员工失踪或死亡后满三年,其档案应移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

其档案由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一)、保管员工档案; (二)、及时索要、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员工工作、工资、奖惩情况; (五)、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 (六)、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档案室等部门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本人历年填写的个人简历、履历、登记表; (二)、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成长历史等自传材料; (三)、本人自我鉴定,组织鉴定材料;对员工的考察、考核、评价材料; (四)、政治历史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 (五)、员工参入党、团材料;

海南旅游市场调查报告

海南旅游市场调查报告 一、海南旅游业概况 海南岛-中国南海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是仅次于台湾的第二大岛.中国陆地面积最小,海洋面积最大的省。海南岛处于亚洲太平洋经济圈的中部,北隔琼州海峡与雷州半岛相对,包括海南岛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领海。全岛面积约为3.4万平方公里,人口为700万,其中有黎、苗、回等少数民族约120多万人。海南岛与美国夏威夷处在同一纬度,在长达1528公里的海岸上遍布可以开发建设成为世界一流旅游圣地的旅游资源,当北国千里冰封的时候,这里依然暖风和煦,可以海浴。岛内有已成为中国十大空港之一的海口美兰机场和三亚凤凰机场,环岛高速公路,遍布全省的高星级酒店等现代化设施,为人们提供了高档次的食品、住、行、游、购、娱旅游条件。自从我省建省办特区以来,旅游业的发展迅速,成为海南省各个行业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从1987年接待人数总量75.08万人次,1.14亿元的旅游总收入到2004年接待人数总量1402.89万人次,111.01亿元的旅游总收入,17年间接待人数总量和旅游总收入分别增长了17.68倍和将近100倍(上述统计资料来源与海南省旅游局统计数据库)。旅游业成为了海南省的支柱产业,也是海南人民最值得骄傲的行业。 1、旅游管理机构概况 海南省除直属海南省政府管理的省旅游局外,还有17家市县旅游局。有受理国内外旅游者及旅游经营机构对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有海南省旅游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省综合性旅游行业社会团体——海南省旅游协会。 。 2、旅行社概况 经国家旅游局和海南省旅游局审批注册的现有旅行社158 家。其中国际旅行社40 家、国内 118家。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2013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2013修正)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2.12.14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2.20 【实施日期】2013.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 (2000年12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镇建成区的居民居住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居民居住区是指以一幢或者数幢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等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居民居住和活动的区域;住宅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全部住宅的建筑物;商住综合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部分商业服务、部分住宅的建筑物。 第三条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文化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居民居住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或者控告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或者答复。 对在保护居民居住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或者控告污染居民居住环境行为有功人员,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居民居住环境污染,使城市发展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环境功能区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对不适合在居民居住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第七条在居民居住区内开办餐饮、服务、文化娱乐等商业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规分类号】 【标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2/10/29 【实施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 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 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

黑龙江省促进游业发展条例

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产业引导与扶持 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利用与规划 第四章旅游营销与开发 第五章旅游安全与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本省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建设多元化高标准旅游产品,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经营、服务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信息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发展原则]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不断增强本省旅游竞争力和可持续性,实现旅游发展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

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的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旅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发展和促进、服务和监管的有关工作,并依据信息共享、协调合作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协同推进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协调相关部门介入处理具体事项,相关部门应当给以支持和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引导、扶持旅游行业组织,可以将相关业务委托给旅游行业组织实施,并对相应业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按照地区或业务的种类在相应的领域设立各地区或各业务种类的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加强行业自治、完善行业自律的制度,依法开展旅游调查研究、旅游宣传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旅游统计、改进旅游业务指导等业务,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产业引导与扶持 第八条[制定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促进旅游业与相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关心自己的档案 杨大跃:中加商学院并获美国华盛顿州、西亚图城市大学MBA学位。 课程:《职业经理人必备的八大素质》 《现代企业战略管理》 《企业领袖与管理精英领导力模式》 《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项目管理的战略规划》 一、档案事关个人切身利益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这个文件对职工档案转递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换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这个文件对职工转递档案管理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无权扣押人事档案 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企业,企业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企业以扣押个人(人

(整理)黑龙江省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黑龙江省城市生物多样性 保护规划 文本 (2007-202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结构布局 (3) 第三章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5) 第四章近期保护规划 (20) 第五章附则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黑龙江省市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优化配置资源、协调城乡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次规划范围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总面积45.48万km2。规划分两个层次进行。 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 1、《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相关国际条约; 2、《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3、《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公布)、 4、《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通过)、 5、《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通过)、 6、《环境保护法》(198912月26日通过)、 7、《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通过)、 8、《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03年6月20日通过)、 9、《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修正)》(1998年4月16日修正) 10、城市功能的规划参照黑龙江省建设厅、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总报告。 第五条规划原则 1、强调地域性和区域性的原则。 普遍保护、重点突出。根据野生动植物类别(珍稀、渐危、濒危),优先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处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地区的城市予以优先支持,对于关键种予以优先保护。 2、注重整体性,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 3、以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为辅的原则 在珍稀濒危动植物重点分布区和栖息地优先建立保护区,保护地和禁猎区。 4、各部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统筹规划、分步实的原则。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特点,突出重点,分期建设成有特色的具有生物多样性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保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时间】1997-07-22【生效时间】1997-07-22【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为了方便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手续,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我们编写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简称《办事制度》)。《办事制度》简要地介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内容、申报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我们希望《办事制度》在给建设单位办事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能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和提高我们“秉公审批、依法监督”的水平,更好地为上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范围和内容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府发[1988]5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依据。附录一列出了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主要环境标准目录,供查阅。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住宅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内资、合资、独资、合作等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完整版)城市规划资料集电子版

城市规划资料集电子版 篇一:城市规划资料集内容详述 (第1 分册总论概论)目录 第一部分城市规划概述第二部分城市规划体系第三部分城市规划重要文件、法规资料索引附件《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 年6 月1 日建设部令第43 号发布)各章引据的文件、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录后记 (第2 分册城镇体系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目录第一 部分城镇体系规划1 概述 2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3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4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例简介5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二部分城市总体规划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2 城市发展条件分析3 城市性质、城市规模4 城市总体布局5 城市用地规划 第三部分城市分区规划1 概述2 常用表格3 实例第四部分城市总体规划实例共计60 个实例附录城市空间 发展战备规划研究(或称“概念规划”) 1概述 2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实例后记 (第3 分册小城镇规划)目录 1小城镇界定、类型和发展1.1 小城镇界定1.2 小城

镇的类型 1.3小城镇的作用、发展理论和现状 1.4国外小城镇建设 2小城镇规划特点、依据和原则2.1 小城镇规划特点2.2小城镇规划依据2.3 小城镇规划原则2.4 小城镇建设指导思想 3小城镇规划的内容、程序与审批3.1 小城镇规划的一般任务3.2 小城镇规划编制程序 3.4小城镇镇域规划的任务、内容、深度和成果 3.5镇区总体规划任务、内容、深度和成果 3.6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内容、深度和成果 3.7小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任务、内容、深度和成果 3.8小城镇规划的编制管理与审批主体 4小城镇规范的基础资料4.1 基本要求 4.2小城镇总体规划阶段基础资料 4.3其他相关资料4.4 详细规划基础资料5 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 5.1 镇域村镇体系 5.2镇域村镇发展条件的评价5.3 镇城镇化发展水平预测5.4 镇域职能结构 5.5镇域村镇体系规模等级结构5.6 镇域村镇空间分布结构 5.7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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