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渊源

浅谈法律渊源
浅谈法律渊源

“世界最著名的法律制度从一部‘法典,开始,也随它而结束。”从罗马法历史的开始到结束,它的释义者一贯地在语言中暗示,他们的法律制度的实体和效力建筑于((十二铜表法》之上,因而也就是建筑在成文法基础之上。罗马法学的理论原则强调法律的效力来自法典,而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始终伴随的思维原则是判例的拘束力。对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法律效力来源的这两种思维方式,英国法学家梅因认为:“这两种理论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但却产生了极端重要的后果。”②这种后果之一就是在两大法系法律运行中形成了差别很大的法律渊源形式。法律渊源作为确定法律效力的理论原则和法律表现形式的统一,,是比较法学最重要的概念。、起初罗马法学家是在对比市民法与万民法效力来源的时候使用法律渊源概念的,近代西方人在对比英国法与法国法时又重新起用了这一概念,从而使其,第二次勃兴。当今,一比较法学在中国正悄悄兴起,这为法律渊源理论研究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时机。可以断定,深入研究法律渊源的理论与形式,将为完善我国法制提供一个新视角。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术语,在古代罗马法学中就出现过法律渊源的词源,当时意为法的源泉。这一术语后经历代法学家推敲争鸣,到近代已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多数法学家认为它是法律的效力来源。但由于法律效力又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区分,所以,在这种共识之下对法律渊源还有不同的认识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来看,学者们认为它有三种效力来源。第一,现行法律效力的历史渊源,即现行法律的效力能从历史上出现过的某种法律和事件中获得支持,或与历史上某种法律具有在某种原则下的效力连续性。现在西方法学中的法系及中国法学界的法统的含义与法律效力的历史渊源有部分含义的重合。第二,现行法律规范和原则效力的理论或哲学基础,即现行法律获得什么世界观和思维方式的支持。边沁在玛世纪领导了英国的法律改革运动,‘他认为英国成文法的效力从理论上讲来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在苏联、东欧及中国,人们则认为,现行法律原则之所以有效力,在理论上是由于这些原则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是现行法律效力的理论源泉。第三,现行法律效力的权力基础,也就是说现行法律之所以有效力是由于获得了某种国家权力的支持。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较低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这种从法律效力的权力基础看待的法律渊源,被英国法理学家萨蒙德称之为法律的形式渊源。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看,它的效力有两种形式的来源,一是某种非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运用;二是某种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来源于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或先例的拘束力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决书之所以有效力,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就在于它是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作出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判决合弓的效力源诌先例的拘束力原则。[!--empirenews.page--] 总结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来源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来源,我们可以看到三种情况,一是历史渊源,二是哲学和理论原则的渊源;三是国家权力渊源。但是,由于各国法律文化背景及思维方式的差异,这三种渊源对法律效力的影响与支持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片面地侧重任何一个角度对法律渊源下定义都是不可取的。作为法律渊源的概念必须能找到一个能统驾三者的理论基点。面对法律渊源的多义性,我国有些学者主张对之弃之不用,有的主张局限在法的表现形式的含义上使用,以免引起混乱。我们认为,法律渊源是一个有很大生存价值的概念,从理论上讲,它兼有一定深度的学理性和一定程度的法律适用技术性,解决和把握好这一概念,无论对法律实践还是解决法学理论的可操作性都有很大意义。[1][2][3][4][5]下一页根据辩证唯物主半的基本原理,我们认为法律渊源像上层建筑中的其它现象一样,也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一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从法律渊源的现象来着,它由不同级别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组成。这些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判例法,各法系中还有国际条约、法律认可的习惯等。法律渊源的这些形式,从逻辑的角度讲只表述了它的外延,并没有揭示其效力来源的内涵或本质。从本质角度看,法律渊源是法律效力的来源,它

是隐藏于法的形式背后,包含于法的思维方式中的理论原则。法律,从其存在方式讲是一种主观定在(黑格尔语),离开了人的思想意志法律无从产生并且也无法存在下去,人的思想意志是法律生存的载体。所以,某种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成为法的表现形式也就取决于人对法律性资料的筛选和确定。但这种筛选与确定不取决于某个人的权力,而是由社会中多数法律工作者的思维方式和原则确定的。因为,第一,现实社会的法律渊源选择者,首先遇到的是既存的文化背景和法律思维方式,这些固有惯性思维左右若人们确定该社会的法律效力来源。第二,不同社会制度也为确定仆么样的法律性’资料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一系列的政治原则和哲学观点。所以,我们认为什么规则能成为有效的法律形式,现行法律的效力来自何种规则,是法律渊源的实质。那种认为法律渊源就是法的表现形式的看法是不全面的,法律渊源是法律效力来源的形式与本质的统一。从现象上看,它是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从本质上看它是一种确定法律形式及效力来源的护恩维方式。从比较法学的表面看,人们比较各国法律渊源多是法的形式的比较,而实际上各种法的形式及效力来源的差异企是由于法律渊源的本质差异,‘即思维方式的不同造成的。我们认为,升到哲学的角度认识法律渊源的概念能克服法律的表现形式与法律效力来源的冲突,理顺二者的关系。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搞清法律渊源与法律效力的区别、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的区别。法律效力是法的拘束力,指法律对人、空间和时间的效力;而法律渊源则是法律效力的来源,它解决的是法律为什么有效力、现行法的效力来自何处的向题。法的表现形式是依据某种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依法律渊源对法待也可作类别划分。如我国法律体系,根据法的效力的形式来源,分为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渊源是级别法律效力的划分依据,但它不等同于法的这些表现形式。[!--empirenews.page--] 二、法律渊源理论法律洲源理论是法律效力来源的哲学基础或政治原则,它与具体确定法律形式和法律效力来源的思维方式一起组成法律渊源的实质。这种哲学观点和政治原则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种。(一)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主权,认为法律的效力均来自国家权力的支持,除了国家机关的制定法,其它任何规则都不能成为法律效力的来源。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在中国及西欧各国的早期都有萌芽,但上升为完整的理论是在19世纪中期。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角度看,它是对自然法学说的一种反动。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效力最终都是来自永恒不变的自然理性,这种自然理性有的学者认为是永恒的正义观念,有的认为是天赋人权,有的认为是人类的公意,制定法只有取得自然法的支持并保持一致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打破了自然法学派对自然理性的崇拜,认为法律的效力源泉,不能在自然理性中去寻找。分析法学派的开创者奥斯丁认为法的效力源泉只有到主权者的命令中去追寻,不管制定法与永恒正义的关系如何“恶法亦法”,主权者的命令就是法律,法律的效力也来自主权者的支持。继奥斯丁之后,凯迩逊进一步深化了国家主义法源理论,认为个别规范的效力来自一般规范,而一般规范的效力来自基本规范,基本规范的效力来自更高的宪法规范,不同层次的国家权力又都意味着对层层法律效力的支持。因此,国家与法律是一回事,凯迩逊创立的是“封闭”型的国家主义的法律效力源泉理论。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对促进英国法律改革起过一定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就是在19世纪中后期英国国家制定法的大量增加,从而制定法的地位也有所提高。并且,这种理论也被许多新近独立的国家所接受。国家主义法源理论的这种作用是由其内外特征决定的。从其外在特征看,它强调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即在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许可下,任何外国法律或者“自然法”都不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英国的分析法学之所以倡导这种理论,一方面是因为奥斯丁作为边沁的门生是支持其改变英国盛行的“法官造法”的历史传统的,另一方面奥斯丁在德国学习大陆法因而深受其影响。泌国家主义法源理论的内在特征看,在新近成立的民族国家中,新政权首先要做的就是废除旧法统,制定.反映新统治者意志的法律,在国际法领域只有通过新政权的同意,国际条约才具有法律效力。总之,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强调立法权力行使的集中性,只有议会才享有立

法权,他们认为社会习惯、道德信条、哲学信仰、法学家的论著都不能成为法律的形式。这实际上意味着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上一页[1][2][3][4][5]下一页(二)非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非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认为在国家制定法外,还有法的其它表现形式,法律的效力并非仅来自国家的权力。如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实在法的最终笋力都来自自然理性,社会法学派则认为制定法的效力受到社会运行中的客观法的制约,历史法学派则认为只有受到民族精神支持的实在法才有效力。这种法源理论都强调国家权力以外的其它因素对法律效力的影响,特别是社会法学派触及到了法律实现的社会可行性,对法律效力来源的认识达到了一定的深度。但与国家主义法源理论比较,它是一种宏观的理论形态,没有触及到法律级别效力问题。[!--empirenews.page--] (三)马克思主义的法源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源理论国内研究不多。苏联法学家雅维茨认为,马克思主义法源理论属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①也就是说法律效力来源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诚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或立法机关“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如果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它的极端任性。”从马克思的论述看,他抛弃了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认为那是唯心主义的唯意志论的幻想。如果坚持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将使我们失掉科学地进行法的创制的可能性。他认为忽视法律形成的社会因素是不允许的,因为法律植根于社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律效力的最终源泉。但是,马克思一也反对那种完全否认国家权力对法律效力有作用的观点。按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第二层本质的揭示,法律在形式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因此,国家权力是法的效力的直接源泉,离开国家弧制性就等于切断了法律效力的动脉。从形式上看,马克思主义法源理论似乎是总结国家主义与非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但实际上它使法源理论建筑在更科学的基础之上。它解决了国家主义法源理论与非国家主义的法源理论各执一端的争执,使人类的法律思维方式进一步符合事物本身的逻辑,从而也代表了近代法源理论发展的方向。关于法源理论还有其它一些观点。美国法学家约翰·奇普曼·格雷认为法源“应当从法官制定构成祛律的规则时通常所考虑的某些资料和非法律性资料中去寻找。”格雷列举了五种这样的资料: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司法先例;专家意见,习惯,道德原则。我们注意到格雷所讲的法源只是法官法源,即我们法源概念分析的非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的来源。这五种资料是法官法源的五种表现形式。

三、法律渊源的形式法律的每一原则和规则都有其历史渊源和哲学基础,但只有在它从公认的形式渊源里抽取出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然而,在不同的法系中以及在不同的国度中,法律效力的形式是不一样的。在英国法律史的早期就有了立法,有意识地修改、.制定和重述法律规则是经常性的活动。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反映出英国早期的法源形式也是制定法。以后,由于出现了法官研究个别判决过程的实践,以及法院在具体问题上考虑有约束力的习惯和实践,判例的拘束力原则得以确认,这样在英国开始演化成一个独具特色的权威性形式渊源。特别是随着英国普通法的发展,产生了与之相对应的衡平法,法律效力的形式渊源问题就成了更受重视的概念,因为人们要从英国法的这几种形式里区分出不同级别的效力源泉。英国法发展到现在,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巳成为厉史陈迹,但英国法律界早期形成的法律效力源泉的理论却根深蒂固地影响着司法界。至今英国的法律工作者考虑某一现行法律规则的效力的时侯仍须经过三重思维过程,亦即某一法律规则普通法是如何对待的,衡平法是怎样认定的,制定法是否作过修改。经过这三重思维,法律工作者才能确定某一规则的法律效力。这是英国法律形式渊源的一大特色。英国法源的另一特色是判例拘束力原则,即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殊意义,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在英国之所以形成这样法律形式渊源是因为英国人相信,对于错误的法律规则,一旦用法条固定下来就很难舍弃它,并且,法条所涵盖的面积较大,因此,留给法官活动的伸缩性也就大,而判例所涉及的范围较小,针对性强,所以先例的拘束力澡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枷锁。他们认为如果没有判例拘束力,法官就会毫无顾忌的行事石对此,日本法学家高贤柳三评论说:“英国的先例并不像自由主义者认为的那样可以把有利于自己的理论伸缩自如地运用。”与英国这种特殊法律思维方式相适应,英国法律表现形式有如下四种:、普通法、制定法、习惯法和商业习惯、衡平法。当然,由子近代两大法系的法源理论相互渗透,英国法的表现形式也有一定的变化,特别是十九世纪边沁领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后,制定法已大量增加,制定法的效力地位也有所提高。旭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国法律渊源的思维方式。[!--empirenews.page--]上一页[1][2][3][4][5]下一页美国也属于普通法系,但美国的法源思维方式与英国相比存在差别。在美国制定法的数量远远超过英国,并且也不像英国那样强调判例的法律效力来自习惯的认可。美国法学家一般认为:“并不是先例本身,而是隐藏于其背后或超越其上的某种东西,赋于先例以法律效力,使司法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力量的并不是法官的意志和命令,而是原则的内在价值或体现于判决中的习惯性才使判例成为法律效力的来源。”在这种法源理论指导下,博登海默是这样描述美国法律渊源形式的:“当一种正式的权威性法律形式就某个法律问题能提供明确答案时,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不要考虑非正式法律形式了”。这就是说,在这种法源思维方式的指导之下法律有正式形式与非正式形式之分‘正式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国家认可的习惯等。非正式形式包括道德信条、正义标准、官方支持的法理学说等。对这两种法律形式的认定,一般情况下首先确定法律的正式形式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正式法律形式内部,判例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则是优先考虑使用的法律形式。在法国,由于其法源理论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制定法是法律钓主要形式。但导致法国法的主要形式是制定法的主要原因还不仅如此。在近代法国法形成之际,正是资本主又在西欧兴起之时,西欧大陆上民族国家逐渐形成。这就要求国家对外拥有主权,对内具有绝对权威,因此,强调国家权力是法的效力的唯一源泉,要求用民族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以代替以往作为法的形式的罗马法、教会法、地方性习惯和各城市的商业习惯等。另外,国家主权、理性主义及三权分立学说对制定法成为法国法的主要形式也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按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原则,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应严格分开,只有立法机关享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这就造成了法律效力源自国家立法权力的格局。在法国习惯只有在国家认可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作为司法结果的判例在理论上是不具有规范性约束力的。中国法律的表现形式深受中华法系传统和大陆法系的影响,法源理论有自己的特色。秦以前中国法律形式主要是刑、礼,由于指导思想上轻法隆礼,法在很大程度上被等同于刑。秦代法家思想成了官方的统治思想,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合,为了进一步巩固其对贵族斗争的胜利成果,强调君主的制定法是唯一的法的效力的源泉。中国封建法典模式得到全面贯彻,号称当时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皆有法式。虽然秦之后,统治者都比较注意使自己的法网不至于过分苛刻,但基本上都以制定法作为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并作为法律效力的最高来源。因为古代政治家早巳看到法必须具有稳定性,这是法律有效力的关键因素,所以,大部分统治者都信守祖宗之法不可轻易改变。但中国思想家同时也认识到祖宗之法“未穷画一之道”,“刑书之文有限而外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这就在祖宗的制定法之外,设置了法的效力的第二个源泉,即皇帝权力的具体运用也是法的效力的来源之一。与法的效力的这种源泉相适应,皇帝的令、救也成了重要的法律表现形式。但是,由于儒家思想是中华法系的指导思想,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它也是法的效力的来源之一,董仲舒首创的“春秋决狱;”就深深地影响着中华法系的法源理论。184。年后,中国沦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延续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开始动摇。由于多种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法律的表现形式中就增加了不平等条约这种形式。以后,随着中国法律的逐渐西化,律,令、格、救的法律形式已被西方部门法的划分所代替。.[!--empirenews.page--] 四、当代中国法源概况当代中国法源深受中华法系传统和苏联法源理论的影响。一般来说,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习惯只有在国家认可

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法的表现形式。为什么新中国法律的形式主要是制定法,我国法学界探

讨很少。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传统所造就的法源思维方式促成的。第一,

从历史上看,中华法系的主流都是以制定法作为法的主要形式,令、格、救、例都是低一级

的法的形式。虽然中国法制史上曾出现过元代以例破律的现象,甚至清代还出现过律例合编,

但这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例外情况。第二,从中国法律形式受外来法律形式影响来看,主要以

日本法、德国法为模式。旧本法、德国法属大陆法系,制定法是它们的主要形式。大陆法系

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形式与中国固有法源思想吻合,易被中国人接受。第三,解放后,中国

政治态度受苏联影响,法制建设多以苏联为楷模,而苏联的法律形式也主要是制定法。第四,

从理论上讲,新中国的诞生既是社会主义在东方的胜利,也是中华民族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

社会的开端。中华民族以独立的民族国家形式在世界出现,必然强调国家主权及国家权威,

废除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新中国政权的性质与已社会根本对

立,因此,制定新法律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方面用法律形式巩固已取得的政权,另一方面要用

法律形式为新政权创立经济基础。所以,制定法就成了我国法的主要形式。与制定法作为主

要法律形式相适应,中国的法律解释采用严格的有权解释叙度。司法解释仅局限于最高人民

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适用法律时所作的说明,所解释的内容不能违背制定法的原则和精

神。上一页[1][2][3][4][5]下一页法律渊

源是法律效力来源形式与理论的统一。从这一角度出发,建国后关于法律渊源的争论有两个

方面:一是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二是近一时期在学术界展开的建立判例制度的争论。

党的政策是不是法律效力的来源,能否作为法的形式?从政治的角度看,党是各项事业的领导

核心,党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政策对法律的制定、适用都有指导意义,

法律是党的政策的体现,法律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政策保障,所以党的政策是法律效力

的重要来源。因此从法的实际运行过程看,有人主张党的政策也可视为法的形式。但是,从

法理的角度看,制定法是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离开国家意志任何规范都不能成为法的形式。因而,党的政策不能成为法的形式。面对法律

运行的实际与法理要求的逻辑矛盾,学者们各执一端,反对政策作为法律形式者不少,主张

政策应成为次级法律形式者有之。判例在中国司法界又称案例,但在较有权威的法学工

具书中一般称判例。判例一词表示某一判决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前例。案例则指某个案件作

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参考前例。关于判例,作为法律工作者,所应注意的不是原来

[!--empirenews.page--] 案件如何陈一述和分析,而是法院的具有典型性的判决原则。它的过程是分析前例审判者对

案件如何陈述,如何在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进行推理得出结论,最后根据现有案件的事实

从前例中提炼出现行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则。建立判例制度实际上就是承认判例是法律效

力的源泉。但是,由于中国法理不承认判例的拘束力,所以学者提出了建立判例制度的理由,

试图打破中国法理上的这一固有看法:第一,判例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很大的作用,特别是最高

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出现的判例对法律适用的指导作用非常明显。第二,目前,

世界范围内两大法系逐渐靠拢,英美法系吸收大陆法系制定法的优越性,大陆法系吸收英美

法系的判例法的优越性,这巳成为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第三,日本战后在经济上的成功,

从法制的角度看,就在于他们吸收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的共同优点而取得的。但我们

认为,在中国建立判例制度,从而使判例成为中国的法律形式在目前是行不通的。因为判例

制度是与英美法系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联系在一起的,目前我国的司法人员不具备从判例中

提炼出案件处理适用原则的能力。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尽快提高我国司法解释的效力地位,

从而确认其为我国的法律形式,以迎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

我国的法律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古代法律之起源

古代法律之起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学号:13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之途径,特征 其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途径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 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罗马法制史渊源浅谈

罗马法制史渊源浅谈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含之广、立法水平之深对现今法律社会仍有重要影响,当今大陆法系即是自文艺复兴前后“罗马法复兴”而来,另外普通法系的始创英国自十二世纪以来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其契约关系等也来自罗马法原则,因此探究罗马法渊源对于研究当今社会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必要。 一.罗马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特点 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与其所在的历史经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罗马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由此,罗马法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在人、物、诉讼等私法方面,其公法的发达程度较其私法逊色。同时,由于对外武力和海外贸易的发展,为了对其征服地的管理和对外的贸易,相应产生了万国法,这也就是后来国际法的雏形。 二.罗马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也即法的制定形式,罗马法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四大部分:自然法(习惯法)、制定法、执政官告示和法学家解释。 (一)习惯法(自然法) 罗马法的产生是由罗马部落的产生而开始的,最初罗马是由七个王相继执政也即王政时期,该时期主要的矛盾是阶级分化和财产不平等产生的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法律关系也即是为了调节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度的矛盾,同时涉及宗教仪式和氏族习惯如祭祀家长权等。罗马第六代王对原有的根据血缘关系而调节的财产和户口关系进行了改革,同时确立的新的权力和义务。相传他还颁布过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但没有真实文献可据。因此该时期主要渊源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二)制定法 狭义的制定法通常是指立法者或者立法机构颁布的一般法律,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同时存在三个名义上的立法机构:百人团民会议、部落民众会议和平民议会。上诉三个民众会议所制定的规制都属于“法律”,同时元老院的决议和帝国时期皇帝的谕令也属于罗马制定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课件

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 1.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体;(2)使用范围;(3)制定时间。 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 (2)特别法优先原则 (3)后法优先或者新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高于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7)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位阶出现交叉时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新法由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④授权法规与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各种组成成份。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

判例法律渊源地位确立的必要性 [案例一] 2002年5月16日,被告人黄芙蓉在仙桃市城区一个体商店打电话,打过之后便付给店主一元钱,要求其找五角钱,店主坚持应收一元钱,双方因此争吵起来。家住附近的妇女刘某上前劝解,但黄芙蓉仍大吵不休,刘某便说“你这个姑娘怎么这么狠”,说罢转身欲离开。黄芙蓉迁怒于劝架的刘某,不顾在场群众的拦阻,赶上前去朝刘的背后打了几拳,刘某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拳击打诱发高血压性脑动脉硬化而死亡。 湖北省汉江中院近日对因五角钱引起的命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黄芙蓉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 王某、徐某均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并被派驻到某综合市场工作。2002年10月11日23时许,刘某等5人酒后在该市场附近与徐某发生口角,并进入市场继续与徐某争执。王某(时任保安队队长)赶来后双方互殴,王某持铝合金空心棍击打刘某数下,致使刘某心肌病发作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外伤为轻微伤,但是是死亡的诱发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徐某共同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讨论本案时出现分歧,有的认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有的认为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并引起了争议。2003年1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题为“对出现介入因素的伤害案件如何处理”案例点评,笔者认为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并阐述了理由。 [案例三] 2003年1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白沙镇一民工李良金与另一民工刘欣因“六合彩”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手掌打了受害人刘欣一巴掌,刘欣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一巴掌未导致刘某的伤害,也不构成轻微伤,但诱发了刘某心脏病发,导致了死亡。该案未提起公诉,按民事赔偿进行处理。 [评析]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课后反思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课后反思 东安天成实验学校高中部唐建辉 本节课,根据以往学生学习和掌握的实践来看,主要对罗马法的时间和空间两条线索和众多的法律名词之间相互关系把握不准。针对今年我校高一学生中下等成绩较多、理解概括能力差的实际情况,我着重从分类和作用两个方面讲解:一是让学生通过罗马法的分类,了解罗马法的时间空间发展线索,理解不同法律名词的相互关系,从而掌握罗马法的内容;二是通过理解罗马法对罗马统治和对世界产生的影响与作用来了解罗马法的普世价值。通过三个班的实际教学效果来看,课堂气氛活跃、轻松,通过当堂测试,学生掌握得也不错。体会和感想如下: 一.成功之处 (一)感觉这堂课的总体设计还比较满意。评价一节历史课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好听,好记,好懂。从好听来说,首先,课堂导入方面,一开始的4-8分钟,必须要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这一点上,我出示了中央一套的《今日说法》栏目片头、中央二套的《经济与法》栏目片头,到每年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粘贴画,随着片头曲似曾相识的音乐,学生的视觉和听觉系统都被调动起来。这样导入,贴近生活,一下子抓住了学生的眼球,在接下来的4-8分钟,以听故事的形式,让学生亲自当法官判案,通过判案来理解和区别公民法和万民法,这样做到了好懂。在好记这一点上,我觉得在理解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的时候,必须概括得言简意赅,让学生好记,这很重要。

1.在概括罗马法的作用时从两个方面突破: (1)对罗马本身的统治而言,起到了维系国家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用四个字:“维系国家”; (2)对世界产生的影响来说,它是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用“泽被后世”四个字概括比较准确。 “维系国家”、“泽被后世”八个字就记住了罗马法对当时和对后世的作用和影响。这样,达到了让同学们好记好背的目的。 2.在课堂设计目标达成方面,我是这样考虑的: (1)知识与能力: 以时间为线索,介绍最初的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以空间为线索:公民法和万民法;最终定型是《民法大全》;但在这里很容易让学生搞混这些概念;于是我要引导学生画龙点睛地指出这是对罗马法的不同分类而已,习惯法和成文法是从形式上分;公民法和万民法是从适用范围来分,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从而训练学生的比较鉴别能力。 (2)过程与方法: 通过设计故事案例,让学生亲自当法官判案,体会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必要性,从而加强对这些法律概念的理解。另一方面,通过当法官判案,既提高了学生参与度,保持较长时间的兴奋度,又发挥了学生的主体性作用。 (3)情感态度价值观: 学生对罗马法的价值没有切身体会,这时,史料的运用发挥了充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培训讲学

法的渊源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只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职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职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势渊源或直接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立法中心主义说与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法律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其次,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法的渊源的类别 根据:法的渊源是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形式 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即规定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 一般性,即法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对所有公民适用。不是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指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特征: 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 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类别: 第一类,指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其在法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 第二类,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其对特定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或证明力,但不能反复适用,不能成为法的渊源; 第三类,法律主体为了依法实现某种法律的结果而一方、双方或多方就特定事项共同作出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其不能就同一事项反复适用,无规范性,不是法的渊源。 国际法 广义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狭义单指国际公法。“凡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

论法律渊源--以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为视角

论法律渊源——以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为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慧娟事件源于一宗代繁种子的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慧娟是该案的审判长。该案事实部分并不复杂,原告XX公司和被告伊川公司对之没有争议,被告也同意赔偿因为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但是,在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的法律适用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XX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被告伊川公司则认为,依据《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2003年5月27日,(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60万元及其他费用。如果情况如此,那也没有什么惊人之处。然而,慧娟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这句话却为她带来了麻烦。由于她在判决书中宣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省人大常委会下发两个文件,要求“省高院对中院的严重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2003年11月7日,中院撤销主审法官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资格①。 围绕慧娟事件展开的讨论很多,主要集中在法身份保障、司法独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边界、人大如何行使监督权等方面。本文试图从作为法律适用起点的法律渊源这一视角展开。在法治社会里,纠纷一旦被纳入法律解决框架,就必须有法律依据。因为对纠纷做出裁判时,法官不能凭主观感觉,必须受法律拘束。然而,何谓法律?到哪里寻找法律?如何在大量法律渊源中识别法律?在适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我国《立法法》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在法学理论中,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正式的法的渊源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由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 (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此外,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017法律渊源的概念与类型划分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 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2017法律渊源的概念与类型划分 法律渊源;概念;类型 法律渊源是一个歧义较多的法学基本范畴,对于这一问题,法学界长期未予重视。本文拟对此谈点个人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一、法律渊源语义多样性与置换尝试在法律科学中,恐怕再没有一个法律概念象法律渊源一样易生歧义和模糊的了。因此,尽管法学界均无疑义地将法律渊源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之一,但一些专门研究法学基本范畴的著作却将它 排除在外,从体系化的角度讲,这多少是件遗憾的事情。 从语源上看,法律渊源(sourceoflaw)演化于罗马法的fontesjuris,原意是指“法的源泉”。但是,什么是法的源泉呢?罗马法时代及后世的法学家又有不同的理解。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渊源的研究较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研究要多,因而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的观点亦多种多样。英国早期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霍兰德(ThomasErskingHolland)认为法律渊源一词有四层涵义:(1)它是指我们获悉法律知识的来源;(2)它是指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最终权威, 即国家;(3)它是指那些使已取得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得以自发产生的原因,即习惯、宗教和科学论述;( 4)它是指一些国家机关,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可以认可以前无权威的规则具有法律 效力,或者国家自身创制新的法律,即判例法、衡平法、制定法。1随后,J·W萨尔蒙(JohnWilliamSalmon)发挥了霍兰德观点,他明确指出:法律渊源一词有几种不同的涵义。首先,应区分法律的正式渊源和材料渊源。前者是指法律规则从中取得强制力和效力的渊源,即国家的意志和权力;后者是指法律从中取得材料而不是效力的渊源。其次,法律的正式渊源只有一个,而其材料渊源却有很多,又可以分为法定渊源和历史渊源。法定渊源是指那些法律自身所认可的渊源。历史渊源是指那些事实上存在但缺乏法律认可的渊源。2美国法学家J·C·格雷(JohnChipmanG ray)以英美判例法为其立论的基础,认为法律是法院在其判决中权威地确立的规则,法律渊源即是法官在制定构成法律的规则时习惯地依靠的某些法律和非法律的资料,它包括立法机关的法规、司法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原则(包括公共政策的箴规)。3对此观点,综合法理学的创始人,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亦基本赞同。4原籍奥地利的美国法学家H·凯尔森(HamsK elsen)认为:法律渊源不仅用来指习惯和立法(广义)这两种创造法律的方法,而且也用来说明法律效 力的理由,尤其是最终理由;因而基础规范是法律的渊源,任何“高级”法律规范就是“低级”

西方法律史古罗马法对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古罗马法律文化对西方文化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对我国儒家文化发展所具有的作用? 在西方传统中,人们习惯称西方文化为“基督教文化”,这就是因为西方文化有着三大源头; 1。以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文明,后来发展为科学传统; 2。古希伯来文明与犹太教从对上帝的敬畏,引发出宗教原罪思想; 3。古罗马法制文明,发展为近代法制观念。而这三大文明都汇总于基督教,并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在西方构筑起庞大的文化体系。 从历史发展来瞧,古希腊没有法律渊源的概念,因为当时的民主立法与民主司法不需要司法方法。只有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发展到了较为精细的程度,“法律渊源”才在司法中得到应用。 古罗马人最大的贡献就是“立法”。在贵族与贫民之间的激烈的矛盾与斗争过程中,产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虽然此法律依旧维护的就是贵族与上层阶级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却就是文明的一大进步。 为了确保帝国境内各民族都能与平共处,罗马人制定出许多“公平且合理”的法律,以赋予公民权利,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对帝国法律大全进行系统的整理与编纂,完成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即《民法大全》,其基本精神就是自然法概念、所有权概念、契约精神,对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人权观念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也为后来的西方法律制度提供了蓝本,这就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完备的法律文献,罗马法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汉语“法律渊源”来源于英文sourceoflaw,其拉丁文源头就是fonsjuris。罗马法中的fonsjuris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个层面的意思就是,法律渊源概括出了古罗马法中哪些规范可以作为法官的裁判规范;第二个层面的意思就是,法律渊源既就是对国家制定法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肯定,也就是对国家制定法以外的规范能够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认可。在西欧中世纪时期,没有足够的学术文献表明当时有比较发达的法律渊源理论,但就是却有着丰富的法律渊源实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教学目标 目标 内容 知识与能力 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价值观 识记 理解 运用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罗马法;《十二铜表法》; 了解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律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影响。进一步认识重大历史问题对历史发展所起到的重大影响作用。 了解罗马重要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影响,探讨其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及其影响,以便汲取必要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为当今的政治生活服务。 分析材料 论从史出

问题探究 概括阐释 独立思考 通过学习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 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理解和尊重世界各地区、各国、各民族的文化传统,汲取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进一步形成开放的世界意识。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万民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维系统治 影响后世 罗马法的现实意义及对后世的影响 二、教材分析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两大支柱,一是 民主,二是法制。新课标必修1第二单元第1课介绍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第2课介绍古代罗马的法制,这正是 现代民主法制的源头,学习好这两课显得十分重要。罗 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它对维系罗 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后世尤其是欧美 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本课主 要从三个方面向学生介绍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罗马法

的发展与完善;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三、教学重点: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国家机关的统治所起 的作用四、教学难点:罗马法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价值。五、教学过程:新课导入:电视剧《别动我的抽屉》有这样一段剧情:贝蕾收到了同班男生米乐的情书,她把情 书锁在了自己的抽屉里,匆忙中却把锁给锁歪了。母亲 田枫打扫房间时看见锁歪的抽屉,终于忍不住打开它, 发现了女儿的秘密。田枫不敢去问女儿,只好冲她发些 无名火,贝蕾却很快就发现了妈妈偷看过自己的“情书”。母女俩生平第一次爆发了强烈的冲突……你怎样 看待贝蕾这种情况呢?(1.多数人反感并谴责父母的行为。 2.个别人理解父母的行为。)生甲:这是父母在关心我们,没什么。生乙:我觉得我们应该理解父母。生丙:我觉 得父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违法了。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父母偷看子女们的信件违背了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 隐私权。其实,现代社会的法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 法制。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给学生案例:罗莫洛是一 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 立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 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落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 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上了法庭,请同学们想一想,法官会怎么判呢?在罗马法产生的初

国际商法概念及法律渊源

国际商法概念及法律渊源: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以及商事贸易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渊源: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示范法以及各国有关贸易方面的的国内立法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法律渊源的区别:成文法是大陆法系主要渊源之一,判例法是普通法系主要渊源之一 各国公司法对发起人人数的规定:除个别国家(如美国有些皱的法律允许1人发起设立公司)外,绝大多数国家规定发起人必须在2人以上,如法国,日本为7人,德国为5人,英国为2人,中国为5人 什么是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指股份公司发行的没有特别权力的股份;优先股是指对于股份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加优越或特殊权利的股份 各国公司法规定的现金应占公司资本比例:德国,法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应占公司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为30%,瑞士,卢森堡规定为20% 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何区别: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公司法规定的一定人数(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所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任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将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仅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什么承担公司债务: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债务。股份有限公司也一样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的章程是由谁制定的: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合公司的章程由公司最初的全体股东制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制定 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几种:新没合并和吸收合并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 光船租赁属哪类租船合同,其含义是什么:光船租赁属定期租船合同,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船舶只是光船一条没有任何人员,给养,燃料,物料等的配备 对价在合同订立中起什么作用:是订立合同的依据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司,招标广告;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邀请没有明确表明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公约》规定合同未规定交货地点且涉及到运输卖方的的交货责任是:卖方应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 提单的三个公约是什么?国际铁路联运的公约有几个,中国加入的是那个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国际铁路的公约《国际货约》《国际货协》中国加入的是《国际货协》 卖方责任最大和最小的公约术语是什么:最大:DDP 完税后交易最小:EXW工厂交货《公约》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担保是那些:卖方必须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利,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在什么情况下卖方和买方可撤销合同:当买方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公约中的义务,如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则卖方可以给买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则卖方可撤销合同。 在不同撤销的要约发出之后,要约人是否撤销要约:可以 公约对承诺生效采取什么原则:送达生效原则 提单的作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是不同的合同当事人通

国际法的渊源

论述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

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指惯例的出现和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指这项惯例被接受为法律,得到“法律确信”两个因素缺一不可。此外,还包括持续时间、重复频率或次数、一般默认以及证据等因素。 由于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没有一个专门法律文件来表现国际习惯的原则和规范,因此,在国际实践中成不成为国际习惯不能单独凭某个国家或某个权威来说明,而须寻找各种证据。这种证据表现于国际习惯形成的下列情况所表现的种种资料之中:①、国家之间的外交

浅论法律的渊源

浅论法律的渊源 法学1102 1111040220 王雅芳 博登海默先生认为,只将法律价值、概念、事实的其中一个作为研究对象的看法是错误的,综合法理学则应将上述三者都纳入法学的研究领域。因此,博登海默先生在其著作的第三部分,从法律渊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技术方面,探讨了法律制度为实现其社会目标而运用的工具、方法和技术方面的机制。 博登海默先生在第十五章和第十六章分别讨论了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的渊源呢?博登海默先生列举了不同学者和不同法系对法律渊源的观点: 美国法理学家格雷对法律和法律渊源做了严格界分,他认为法律是法院以权威方式在判决中加以确定的规则确定的;而法律渊源则应当从法官制定构成法律规则时参考的法律资料和非法律资料中寻找。他列举了五种这样的渊源:立法机关颁布的法令、司法先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原则(其中包括公共政策原则); 其他有的学者将法律渊源等同于制定规则得以具有强制力的官方和权威法律文本,如宪法、法规、条约、行政命令和条例、司法意见和法庭规则; 大陆法系国家,人们往往将制定法、习惯法和条约视为法律的唯一渊源; 法律渊源还被理解为另一种含义,被用来确指某些作为法律规则与原则的传统法律部门,如普通法、衡平法、商法和教会法等等;

另外,还有人把法律的书面资料和文献汇编成为法律渊源,如法典汇编、司法审判报告、判例法汇编、论著、百科全书、法律期刊。 最后,博登海默先生对法律渊源做了一个界定。首先,他不认可格雷关于法律和法律渊源的界分,他认为法律是指运用于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渊源的集合体,其中还包括这些法律渊源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其次,他也认同了格雷观点的合理性成分,即法律渊源是可以成为法律判决合法性基础的因素如资料等,但是法律渊源不仅仅与法院判决有关,还和其他任何种类的法律决定有关。再次,法律渊源的数量决不仅仅限于格雷列举的那几种。 接着,博登海默先生进行了法律渊源的分类,即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指可以从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和法规、行政命令、行政法规、条例、自主或半自主组织机构的章程、条约与某些协议、司法判例。非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但这些材料尚未得到正式法律文件的权威性、明文阐述,如正义标准、支配性社会价值取向和习惯法、公共政策、推理和思考事物之理性的原则、道德信念。 那么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如何呢或者地位相比较而言如何?实证主义者要么无视法律的非正式渊源,要么将其置于极其次要的地位。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正式渊源优于非正式渊源,但在某种意义上同意将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在法律框架中置于次要地位。因为首先,正式渊源对某一法律问题有明确规定时,应适用正式渊源,这时不需要适用非正式渊源;其次,当适用正式渊源与公平正义的要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共4页】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1、法的渊源的分类,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纹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纹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二、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包括: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法律渊源

对法律渊源概念的个人看法 法律渊源是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但当法学学习者试图了解该概念的清晰内涵时则往往更多的是获得一种挫折感。个人在学习戴双喜老师的《法律方法》课程中,对法律渊源概念颇感兴趣,随后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发现法学大家在此问题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个人作为一名才疏学浅的法科学生,无能亦无力对此问题妄加评论,权且只能梳理专家的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浅薄看法。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的概念,最初产生于古罗马。古罗马人用Fons juris一词表达法律的源泉、源头。①罗马人在运用法律渊源的概念时,主要指的是各种具备法律效力,能被法官司法适用的法律规范。随着时间的发展,法院渊源的概念呈现出多重性、模糊性、歧义性的特征,其词义的非单一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国内部门法和理论法学的定义分歧。我们研究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选定其涵义,下面笔者进行自己的努力。 二、法律渊源概念的域外考察 从语源上看,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演化于罗马法的fontes juris,原意是指“法的源泉”。但是,什么是法的源泉呢? 罗马法时代及后世的法学家又有不同的理解。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渊源的研究较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研究要多,因而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的观点亦多种多样。英国早期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霍兰德(Thomas Ersking Holland)认为法律渊源一词有四层涵义:(1)它是指我们获悉法律知识的来源;(2)它是指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最终权威,即国家;(3)它是指那些使已取得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得以自发产生的原因,即习惯、宗教和科学论述;(4) ①郭忠,法律渊源含义辨析,法治论丛,2007(5),第60页。

《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第四章罗马法 第一节罗马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 一、罗马国家 1、BC.753,罗马城建立,“王政时期”。(注1) 2、BC.510,第七代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BC.3世纪后成为地 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国家。 3、BC.27,屋大维称帝(奥古斯都),罗马进入帝国时期。 4、AD.330,罗马帝国分裂,君士坦丁建立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AD.380, 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将基督教定为国教。 5、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 6、AD.1453,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注2) 注: 1、罗马城始于台伯河两岸(东岸为主),相传罗马城由两兄弟建立,两兄弟由母狼哺育长大。 2、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一次是基督教,一次是罗马法。同时罗马帝国的扩张也将古希腊-罗马文明向被征服地区输送。另外,还以安息(波斯)为桥梁,了解东方文明。如恺撒曾穿中国丝绸服装观看演出,被认为奢侈。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教士到中国偷到了蚕种,将丝绸引入欧洲。 二、罗马法概念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西罗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恩格斯) 三、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1、王政时期(BC.8-6世纪) 氏族习惯、惯例,后逐步演变成习惯法。 2、共和国前期(BC.6-3世纪) 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 (1)《十二表法》的制定 组成“十人委员会”,在考察了希腊法律制度之后,于BC.451,制定并公布了法律十表。后于BC.450,又制定两表,合称为“十二表法”,共105条。铜表后毁于战火。 (2)主要内容 《十二表法》内容: (一)审判条例 (二)审判条例(续) (三)债务法 (四)父权法 (五)监护法 (六)获得物、占有权法 (七)土地权利法(含相邻关系)

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浅谈

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浅谈 内容提要:罗马法是世界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古代西方法律和当代西方及东方法律均极深受到其影响,本文从法律渊源角度浅淡罗马法。 关键词:罗马法法律渊源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含之广、立法水平之深对现今法律社会仍有重要影响,当今大陆法系即是自文艺复兴前后“罗马法复兴”而来,另外普通法系的始创英国自十二世纪以来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其契约关系等也来自罗马法原则,因此探究罗马法渊源对于研究当今社会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必要。 一.罗马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特点 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与其所在的历史经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罗马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由此,罗马法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在人、物、诉讼等私法方面,其公法的发达程度较其私法逊色。同时,由于对外武力和海外贸易的发展,为了对其征服地的管理和对外的贸易,相应产生了万国法,这也就是后来国际法的雏形。总之,罗马法与同时期的其他地区法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一)神意性微弱人意性强;(二)实践性强;(三)私法为核心。本文主要探究私法角度的法律渊源。 二.罗马法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也即法的制定形式,罗马法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四大部分:自然法(习惯法)、制定法、执政官告示和法学家解释。 (一)习惯法(自然法) 罗马法的产生是由罗马部落的产生而开始的,最初罗马是由七个王相继执政也即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该时期主要的矛盾是阶级分化和财产不平等产生的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法律关系也即是为了调节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度的矛盾,同时涉及宗教仪式和氏族习惯如祭祀家长权等。罗马第六代王对原有的根据血缘关系而调节的财产和户口关系进行了改革,同时确立的新的权力和义务。相传他还颁布过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但没有真实文献可据。因此该时期主要渊源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二)制定法 狭义的制定法通常是指立法者或者立法机构颁布的一般法律,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同时存在三个名义上的立法机构:百人团民会议、部落民众会议和平民议会。上诉三个民众会议所制定的规制都属于“法律(lex)”,同时元老院的决议和帝国时期皇帝的谕令也属于罗马制定法的渊源。 民众会议的规制 罗马共和国建立初期,法律主要由贵族执政官掌握,平民甚至不能允许了解法律,后来在与贵族阶级的斗争之后平民与贵族妥协,成立了平民组成的委员会起草了《十二表法》,也就是常说的“十二铜表法”。《十二表法》在继承了习惯法一些内容,规范了当时社会机会的方方面面,这也是罗马的第一步成文法,虽然原迹在后来由于高卢人焚烧罗马导致焚毁,但是自公布之后一千年罗马统治者都没有明文废止,可见其对罗马法的影响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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