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学技术成果(简称“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技工作者的知识结晶。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和提高。

第三条科技成果包括:

.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是指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学术专著;

.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新药、生物新品种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成果鉴定或评审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鉴定的形式,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

第六条可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重大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组织鉴定。可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计划内的软科学成果。

第七条不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有: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著,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

.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

.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

.完成正式样品等实物研制,性能稳定可靠;

.经有关使用单位实际使用、考核,证明可行;

.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研究工作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查新检索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或用户验收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不存在完成单位和人员名称排序异议。

第九条根据研究项目的内容特点,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主要适合于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等不需要到现场考察、不需要实物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七人组成函审专家小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主要适用于需要进行现场观察、需要实物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七至十五人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结论。邀请的单位和代表要保证技术上的权威性。

.会议评审:对于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点多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或者主持评审的单位聘请同行专家,通过审查材料、听取汇报及答辩、讨论、测试等方法对软科学成果作出评价;

.函审评审:根据软科学成果的特点,采用通信的方式,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软科学成果做出评价。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

.成果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鉴定委员会专家。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程序: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属我校独立完成或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应由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通过科研处申请办理。根据项目的计划来源情况由科研处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组织鉴定单位。学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参与单位应将全套材料报科研处审查备案;

.科研处负责对鉴定(评审)申请和附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鉴定(评审)条件者,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

.收到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文件批复后,通知鉴定(评审)申请人,协调组织,确保申请人按时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完成后,科研处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等材料上报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验收报告》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由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盖章后生效;

.鉴定(评审)过程中相关事务性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成果鉴定(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成果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书要求的指标;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应用技术的应用价值及维护的条件和前景;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凡符合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应在科技成果鉴定前作出可行性分析和决策,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取得法律保护。对于鉴定委员会不同意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成果负责人可重新组织材料以便再次申请鉴定。

第三章成果报送和登记

第十四条学校独立完成或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科研处负责对科技成果登记材料进行审查,不存在成果权属、名次排列等方面争议、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科研处负责向相应成果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多人合作的成果只作一次登记。学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但应将全套成果登记材料报科研处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研究人员,应根据其创造性劳动的贡献大小,实事求是地明确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和参加人员,按顺序排列。

第十六条鉴定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审报告的同时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科研处将登记结果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并领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在报送科技成果的同时,应将该项成果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整理,送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成果交流、推广与应用

第十八条科技人员和各级领导都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和多种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做出贡献,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科技成果经鉴定、评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信息报告报科研处,加强成果信息交流,以促进成果推广应用;

.对于有普遍应用意义、效果显著的重大科技成果,要争取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推广计划进行交流、推广。

.抓好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实施和开发。

第十九条凡属于我校教职工的职务技术成果,经交流、推广应用所得收入,视其具体情况,成果完成者与学校进行收益四六分成。

第五章成果奖励申报

第二十条已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成果奖励类别主要分为: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技术发明奖: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授予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突出贡献的成果;

.教案成果奖:授予在教书育人、教案改革、教案建设、教案管理等方面所取得的教案成果。

第二十三条申报程序

.项目负责人按照所申报奖项的具体要求填写《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系(部)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科研处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议组织评审筛选,并确定上报等级,审查合格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我校参与合作由校外单位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我校主要研究人员应及时将集体奖及个人奖复印件交科研处备案。

.申报科技奖励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四条成果的权属: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合同法》规定,凡学校职工的职务技术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五条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奖金归主要完成者所有,学校对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再另行给予奖励(参见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在科技成果的鉴定和申请奖励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对已获得奖励的项目,报请主管部门予以撤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按“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号)等相关文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昆明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全市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国家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8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市统筹、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构建由不同部门、不同学科领域科学数据组成的全市科学数据管理共享服务机制。我市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职能部门、市国家保密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科学数据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组织起草制定我市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协调推进全市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扶持监督工作; (三)统筹推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中心和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发展和数据库保密安全。 第六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职能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和建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科技创新成果研究应用报告(DOC)

科技创新成果研究报告 常熟市华丽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科技创新成果研究报告 1 前言 1.0.1 目前,铁艺制品在基本建设和环境美化工程中被普遍应用且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从装饰功能和实用功能上说,铁艺制品都以其独特的品味和或典雅或粗犷的格调备受广大设计人员和城建管理部门的青睐和重视。在一个不断追求现代文明和更加注重人文环境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铁艺制品更以其独具品位的艺术魅力和安全性、环保性、通透性和实用性等优点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 1.0.2近年来本公司承接了不少大跨度窗花铁艺工程,该类铁艺制品技术难度大,工艺复杂。针对大跨度窗花制作安装过程中的技术难题组织技术攻关,完成了大跨度窗花铁艺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经过多个工程应用,实践证明,该专项施工方案实用价值高、技术先进,效果明显。 2 专项施工方案特点 2.0.1 本专项施工方案运用科学先进的设计、制作、安装技术,在构件尺寸精度控制、构件精确定位控制、构件拼接平整度控制等方面技术先进、工艺合理,保证了构件尺寸精确、构件定位精准、构件拼接平整,大大提高了构件制作速度,缩短了安装工期,大跨度窗花铁艺平面度得到了有效控制,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工艺先进、制作精确、安装方便、施工高效、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特点。

3 适用范围 3.0.1 本专项施工方案适用于铁艺制品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4 工艺原理 4.0.1 运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进行构件样板设计,绘制构件加工图和统一编号,根据图纸尺寸下料、加工;根据构件编号在厚钢板操作平台上对各构件进行预定位;对于构件间的焊接,利用专用定位夹持装置对构件进行精确定位及夹紧后再焊接处理,这样保证了构件间的焊接角度和成型平整度精准;加强现场安装精度的控制,从而实现铁艺制品独特的艺术魅力。 5 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5.1 施工工艺流程(图5.1-1)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公司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抄送: 拟定: 制度内容:1、总则 2、科研成果定义 3、科研成果确认 4、科研成果推广 5、科研成果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公司核心战略竞争力,使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担的国家、省(部)、市或公司自身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项目产生的各类科研成果。 本办法也适用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取得科研成果。 第三条管理 公司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由公司科研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科研成果定义

第四条科研成果定义 科研成果是指公司结合自身和客户的实际需求通过投入人力、物力、资金进行新理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等研发活动或承担由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有 形资产(如新产品)和无形资产(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标准等)的总和。 第五条科研成果分类 科研成果分为基础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 基础研究类:为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成果,展现形式主要为论文、著作、专利等技术开发类:从研究和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或从外部引进技术,为生产新的产品、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而进行实质性的研发工作取得的成果,展现形式主要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专利、标准、著作、设计方案等。 第六条科研成果存在形式 科研成果主要以技术报告、试验报告、论文、专利、标准、著作、试验方法、第三方检测报告、设计方案、工艺方案、样机(品)等形式存在。 第三章科研成果特征 第七条科研成果特征 科研成果需具备新颖性与先进性、实用性与可推广性等特征新颖性与先进性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 二、地震科学数据一级数据发布规范 三、地震科学数据二级数据发布规范 四、地震科学数据三级数据发布规范 五、地震科学数据四级数据发布规范 六、地震科学数据用户分级与分类方案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 1 总则 适用范围 1.1.1为了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发布活动,更好地提供地震科学数据服务,制定本规范。 1.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科学数据发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发布原则 1.2.1有利于地震科学数据使用效益最大有效发挥的原则; 1.2.2尊重国际约定,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1.2.3促进部门和行业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原则 地震科学数据生产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为社会共享的责任和义务 1.2.4与国家级数据共享发布策略一致的原则 各级科学数据共享发布单位必须在数据分级、用户分级的方法上和国家级的共享发布策略基本保持一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或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B/T11.1-2006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基本类别 DB/T11.2-2006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观测数据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地震科技数据分级分类方案》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用户分级与分类方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网站 根据一定的规则,使用HTML等语言制作的用于展示特定內容的相关网页的集合。 元数据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是用于定义和描述其他数据的数据。 基础数据basic data 与地震观测数据获取相关的数据,包括观测环境、观测场地、观测设施、观测仪器、观测网络等方面的数据。 原始数据raw data 由观测仪器直接产出的数据。 加工数据processed data 对原始数据作必要的转换、规范化处理和质量检查订正后产出的数据。 数据发布data release 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和电话等各种新闻媒体和通信工具对社会公众宣布有关方面信息的服务活动。

技术成果审查管理办法

××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成果审查管理办法 1 基本规定 1.1 为提高××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成果的质量,满足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与项目管理的需要,编制本办法。 1.2 凡属公司经营范围的岩土工程勘察与设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与设计成果,上述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竣工报告,以及申请专项资金的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科研成果,创新、发明、QC活动成果等,均属技术成果审查管理的范围。 1.3 公司所属所有分公司、院(以下简称单位)在从事上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与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上述技术成果,必须服从本办法的管理,并对所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 2 管理机构 2.1 成立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会主要由不同专业的资深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2.2 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领导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技术质量部,具体负责技术成果审查的组织、协调。 3 技术成果的分级审查 3.1 A类项目技术成果(包括A类项目的工程勘察纲要、报告,

岩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竣工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与设计等。下同)及有重大或特殊意义的项目成果。由编制人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经成果编制人员修改完善、单位技术负责人认定后,将技术成果(送审稿)及所有附图、附表、原始资料一并报送公司技术质量部,由技术质量部组织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函审或会审),或按业务分工由指定委员会成员审定。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由成果编制人按终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2 B类项目技术成果。由编制人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再将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成果送审稿(包括所有附图、附表、原始资料)送技术质量部,由技术质量部指定专业工程师审定或视需要组织函审并将审查意见及技术成果送审稿返还编制单位,编制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报技术质量部认定、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委托人审批。 A、B类项目投标阶段的技术方案,根据需要由市场部召集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或相关人员进行会审,最终方案由设计负责人审定。 3.3 C类项目技术成果。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并将通过修改认定的技术成果报告1份(包括所有附图、附表、原始资料)与审查意见书等,报送公司技术质量部登记,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委托人审批。 C类项目投标阶段的技术方案,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市场部设计负责人审定,需要时可提请公司总工程师或委托人审定。 3.4 科研项目、技术改造、QC成果的审查分别由公司科研中心或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 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 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 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 第八条鉴定范围: (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 均可申请鉴定。 (二)计划外项目:院内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有重大应用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九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如上级文件有变动, 按上级文件执行) (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哈尔滨商业大学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国家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印发(附全文)2018年04月03日17:04 来源: 中商产业研究院 分享到: 9855 人参与讨论 我来说两句 手机免费看资讯 财富号入驻直达 中商情报网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以下为《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实事求是地评价科技成果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正确评价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基础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科学实验和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抖、新设计和生物、矿物新品种等。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科技情报和软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呜的方针,以是否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得到学术界的公认为准,-般不组织鉴定。 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根据其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鉴别、评价,凡得到社会的公认并转入商品化的,-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四条执行国家和院科研计划项目所的科技成果;申报国家和院(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鉴定形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检测鉴定由国家级、省(部委)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进行咨询、评议。 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或其委托、指定的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和评价,必要时,验收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遨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验收。

江苏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创新型省份建设,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省级及以下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组织起草制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全省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负责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以及与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交换。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汇交制度; (二)根据需要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科学数据中心应及时接入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三)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法人单位作为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数据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设并运行管理省科学数据中心及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 (二)制定全省科学数据资源的目录格式以及元数据标准规范; (三)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关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6年5月15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档案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档案科技成果的交 流、应用和推广,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管理的档案科技成果范围是: (一)在档案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在档案书写材料、档案信息存贮材料、档案装具及其他档案专用设备研制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在褪变破损档案修复、档案有害生物防治、档案保管环境监控等方面取得的保护技术成果; (四)在档案信息存贮、编目、统计、复制、检索等方面取得的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成果; (五)在档案工作标准化、档案科技信息工作、科技档案管理理论、方法及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六)为档案事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七)档案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技术部负责管理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国家档案局直属事业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它重大的档案科技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档案科技成果的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协助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档案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档案部门科技管理机构应切实做好档案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登记、建档、统计、推荐、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应在本地区、本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同时向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登记备案。 (一)向国家档案局登记备案的档案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表》(附件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或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审核汇总后,连同《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汇总表》(附件二),每半年一次统一报送国家档案局(一式二份)。 (二)国家档案局对收到的符合条件的档案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并在国家档案局有关刊物上公布。经公布的档案科技成果,是国内首创查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档案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分别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软科学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学数据管理,切实保障科学数据安全,实现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是指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视频、图片、表格、文字等。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细则规定情形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数据的收集、归档、认证、加工、保存、发布与

利用全过程能力建设,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筹、部门(行业)或区域分工负责机制,实现全省科学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和充分利用。 第七条省科技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确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中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以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协调推进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多源异构数据汇交,依托全省统一的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对外发布科学数据开放

科技成果鉴定-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篇一:科技成果鉴定指导手册 安徽博瑞咨询有限公司 成果鉴定项目指导手册 2009-03-12 目录 一、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要点 ............................ - 1 - 二、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流程 ............................ - 3 - 三、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规范 ............................ - 4 - 2.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 - 4 - 2.2技术研究报告 ........................................ - 4 - 2.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 - 7 - 2.4设计工艺图表文件..................................... - 8 - 2.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 - 8 - 2.6查新报告 ............................................ - 8 - 2.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 9 - 2.8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及证明材料 ..................... - 9 - 2.9环保证明 ............................................ - 9 - 2.10其他附件材料 ....................................... - 9 - 四、科技成果鉴定材料送审与评审 ......................... - 10 - 附件1 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提纲............................. - 12 - 附件 2 技术研究报告目录................................. - 13 - 附件 3 鉴定会准备材料清单 ............................... - 14 -一、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编写要点 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博瑞咨询公司所做的鉴定主要是科技计划外的应用技术)。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做一个企业的产品鉴定,企业技术水平是关键,与企业的规模和所从事的行业无关。在接到鉴定任务后,首先与相关企业领导、技术人员来从产品原理、结构、材料、工艺、工装等方面探讨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点和创新点,异同点和创新点的发现识别通常情况下还需查阅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以及现场观察,了解制造流程及其所使用的特殊设备、模夹具和关键工艺参数。了解真实的技术达到什么水平,了解企业里有没有专门将这个技术转化为文字的技术员。 其次,通过对企业的了解和相关主要产品技术水平的了解,确立一个(或者几个)相对具有技术含量的产品做鉴定。因为鉴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这个产品的技术水平。同时,询问其他的材料如检测报告、产品标准、环评报告是否齐全和文件中的产品名称是否一致,缺少的文件日后根据需要安排企业补做。 第三,确定完产品之后,我们需要根据对方提供该种产品的技术资料进行学习和研究,而自己要上网查阅一些相关文献,力求我们在短时间内成为该行业的半个专家。结合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我们来着手进行技术研究报告的编写及企业创新点的挖掘。力求在与企业的技术人员经过几次来回修改后,能够达到明确体现企业产品特点和产品创新点的目的。同时,编制查新委托书,交给查新机构进行查新。查新结论出来后,根据结论完善材料。在这过程当中,一个好得鉴定材料还需要与专家得配合,将企业、咨询公司、专家三者结合起来。我们要征求专家意见,将专家的意见与企业现实技术水平结合起来。这是一个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得地方。(技术方面也可采取先查新报告再技术研究报告的流程)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可编辑版】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 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主任:宋 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 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 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 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 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 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 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 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 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 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 成果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 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 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 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

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 ?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

科学数据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 政策与法规系列文档 文档编号:2005DKA32401—D/M—200805ZCFG-3科学数据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发布××××-××-××实施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管理机制建设课题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的汇交工作。加强对科学数据的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汇交的科学数据种类及范围 第九条依据本办法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 汇交的科学数据种类包括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加工的数据集。 第十条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具体范围,由科技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审定的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是按照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规定,经系统整理后的电子文档形式的数据集。 第十二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指定汇交的科学数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科学数据汇交管理 第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申请书审查和可行性报告论证评估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审查和论证评估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时,必须要求产生科学数据较多或以产生科学数据作为主要研究成果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科学数据汇交义务。 第十五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建立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登记、审核制度,负责监督并评价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六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正式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 科学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科学数据格式; 科学数据的质量目标; 汇交进度; 科学数据的保护期限; 科学数据应用领域; 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同)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促进技术成果管理的完善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技术成果的定义 本办法中的技术成果是指集团公司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三条技术成果主要内容 1、列入国家、省、市及有关厅局科技计划内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 2、完成公司批准下达的科技创新计划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 3、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成果; 4、集团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横向)项目所获得的技术成果; 5、集团公司员工在有公开出版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著和专著、译著、工具书等; 6、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先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技术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成果管理细则 第五条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 集团公司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技术项目的征集与计划、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申报奖励、成果汇编、成果档案、成果保密及推广工作。 第六条技术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1、技术项目由技术委员会秘书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2、技术项目评审对象:科技成果、工法、小革新等“五小”、企业标准、优秀设计、优秀标书、优秀施工方案、优秀论文、优秀作业指导书等;

3、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企业级工法申报书》、《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表》、《技术项目推荐表》、《“五小”推广应用情况评估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资料,经所在单位(部门)认真、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集团总经办,总经办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评审要求的,总经办负责组织评审和确定评审时间、地点、专家名单;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及时反馈意见并退回; 4、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1)研制报告 (2)技术报告 (3)工程运用证明 (4)经济效益分析 (5)企业标准(其中(1)、(2)、(3)、(4)为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提供的资料,第(5)项则根据科研项目的种类提供); 5、企业级工法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1)工法的技术内容 (2)工程运用证明 (3)效益分析 (4)工法施工过程的照片 6、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与推广 (1)“五小”申报条件: A、成果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实施,证明其先进可行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B、每季度申报的成果须是近阶段之内研制的成果。 C、申报资料齐全,数据详实。包括报表、图纸说明书、图片、标本、模型、实物,经济效益对比分析或社会效益依据。 (2)“五小”推广方式: 各制造部门应在每月底及时提交“五小”成果的应用及推广情况月度评估报告。集团总经办每季度对各制造部门的“五小”成果进行汇总评估,由集团技术委员会对全年度“五小”应用推广情况进行年度评审。 7、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A.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科技开发成果管理

科技开发成果管理 第一节成果的鉴定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等。 第二十五条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具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六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如下条件: 1.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异议或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技术发展部的要求; 4.有经过国家科委、市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公司完成市以上政府部门计划和股份公司重大技术成果,需鉴定时,必须申请北京市政府等有关部问批准和请政府科技管理机构来组织鉴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申请技术成果鉴定前一个月向股份公司技术发展部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和全部技术资料。股份公司技术发展部对项目完成情况和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并对成果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鉴定形式提出意见。符合鉴定要求的项目办理鉴定申请和鉴定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股份公司组织内部科技成果验收。验收的范围是指列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科技开发计划项目和少数计划外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和技术管理成果等。申报验收的科技成果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要求。列入计划项目应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计划外项目应是在工程建设中,攻克关键技术并取得突出的技术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2.技术总结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3.具备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 第三十条公司向股份公司技术发展部申请组织内部科技成果验收,验收一般采取会议形式。 第二节成果的奖励申报 第三十一条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按(国家科技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必须经建设部和北京市科委推荐,并填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申报建设部科学技术奖励(科技进步、发明、自然科学项目),按建设部有关科技奖励文件办理。申报截止日为当年五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是20xx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下面为大家分享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 ___,根据《中华人民 ___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 ___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 ___、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 ___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山西财经大学文件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科研导向机制,提升科研综合竞争力,促进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规范科研成果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在岗(含返聘)教职工及在校学生以山西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通讯单位)完成或参与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处为学校科研成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管理;各学院、科研机构为科研成果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科研成果种类与分级 第四条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项目研究报告、著作、教材、专利五类 学术论文:是在学术刊物或报纸上发表的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知

识和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 项目研究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科学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研究成果。 著作:是根据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正式学术出版物。 教材:是正式出版的供高等学校学生使用的各学科专业教材(包括文字教材、电子教材及CAI课件);不含论文集、习题集、考试指导等形式的出版物。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第五条学术论文分为A1、A2、A3、B1、B2、C1、C2七级 (一)A1级 1、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求是》等期刊(详见附件)上的学术论文(不含各类介绍性、报道性、访谈性、论点摘编性文章); 2、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的1、2区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论文); 3、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非论点摘编)。 (二)A2级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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