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财税法原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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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财税法原理

第一节财税法概念和体系

一、财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财税法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税收内含于财政之中,从部门法角度看,财税法也就是指财政法。由于现实存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两大行政机关,属于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存在一定差异且各具特点,从行政执法角度看,称财税法是适当的。需要说明的是,本课程所称财税法,是与行政法并列的部门法,也就是指一般意义的财政法。财政法和行政法共同构成财税行政法的基础。

财政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依法治国体现在财政分配领域,需要强化财政法制建设,规范国家在财政活动中与各方面产生的财政关系,做到依法聚财、依法用财、依法理财。

财政法或财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确认和调整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税法调整对象

财税法的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经济关系、财政程序关系和财政权限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可分以下几类:(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2)预算管理关系。(3)国家信用关系。(4)税收关系。(5)国有资产管理关系。(6)财务管理关系。(7)会计管理关系。(8)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9)财政监督关系。

二、财税法的地位

1、财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财税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财税法所调整的并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财政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转让的性质。(2)财税法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财税法在对财政关系调整时必须坚持财政收支平衡原则。财税法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是运用行政的、刑事的、民事的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调整。(3)财税法有独立且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2、财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财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财税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财税法所调整的是特殊意义上的经济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强制、无偿转移财产的性质。

(2)财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财税法与行政法有许多相同点,如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有不平等的一面,都采用命令和服从的办法来调整社会关系,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财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财政活动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而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关系。前者发生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后者则不发生这种转移。

(3)财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它产生并存在于国家财税活动中。而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所有关系,则是在商品流通中产生的;在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转移,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在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转移,则是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的。在财税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关系,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3、财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

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第一层次,它统帅着各个法律部门。财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刑法、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一样,属于第二层次的法

律部门。这是由其自身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三、财税法的特征

1、财税法是属于公法性质的部门法。

2、财税法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制定法。财税法的规范基本上都是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国家的干预。强制性还表现在违反财税法的法律责任上,财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财税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即成文法。在我国,财税法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

3、财税法是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的行为法。行为法是相对组织法而言,财税法律规范主要是规定财税主体的各种行为或活动。

4、财税法是运用综合性调整手段的综合部门法。

四、财税法的体系

我国财税法体系,是由若干财税法律、法规制度组成的一个多门类、多层次的相辅相成的统一体,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税法体系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从具体内容看,各个不同门类组成的体系;二是从层次上看,不同的渊源组成的体系。

1、财税法内容体系。(1)预算法律制度。具体包括:预算管理基本法律规范,财政管理体制法律规范,国债法律规范,国家金库法律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法律规范,罚没财物管理法律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法律规范,政府采购法律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规范等。(2)税收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实体法律规范和税收程序法律规范。(3)国有资产法律规范。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法律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规范,行政事业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规范。(4)财务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企业财务法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律规范,社会保障财务法律规范,基本建设财务法律规范。(5)会计法律制度。(6)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7)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2、财税法的渊源体系。财税法的渊源从结构和形式看,类似于行政法的渊源,但内含不同。财税法渊源或层次构成如下:一是宪法或财税基本法。二是财税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三是财税行政法规。如《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四是部门规章。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权限内发布的财税方面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五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他有财税法司法解释、国际税收协定等。

第二节财税法律关系

一、财税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

1、财税法律关系概念。财税法律关系是指财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各方当事人在国家财政活动中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财税法律关系的特征。(1)财税法律关系只发生在国家财政活动中。(2)财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或国家财税机关。(3)财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主要是权利的一方,财税管理的相对人主要是义务的一方。(4)财税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关系。

二、财税法律关系的主体

财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财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财税法律关系,行使财税权利和承担财税义务的当事人。

财税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为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及专门行使财税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

财税法律关系另一主体,统称为财税管理相对人,具体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三、财税法律关系内容

财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财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财政权利和承担的财政义务。

财政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的财政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利益,它既表现为享有财政权利的财政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也表现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财政权利主要有下列几项:财政立法权、预算权、征税权、减免权、国债发行权、收益权、资金支配权、财政自治权、财政监督权、处罚权、请求

权、起诉权等。

财政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财税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和责任。财政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严格执行和遵守各种财政法律规范、全面完成国家各级权利机关批准的预算、依法纳税、给付收益、认购国债、接受财政监督和处罚、应诉等。

四、财税法律关系客体

财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财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和对象。主要有物、货币、行为三类。

物是指财税法所规定的、能够在财税法律关系充当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资财富。如农业税征收的粮食、没收的物品或追回的赃物、赈灾物资等。

货币主要指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此外,国家债券也是我国财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如,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行为、税收征纳行为、税收检查行为等。

五、财税法律关系的保护

对财税法律关系的保护,包括保障权利主体行使财政权利和督促义务主体履行财政义务两个方面内容。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四种。

1、财税管理方法。财税管理包括两方面:一是财税部门通过执行财税政策、法规和制度,对其管理相对人所进行的直接管理;二是在财政部门指导下,各主管部门及其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所进行的财务管理。

2、财税监督方法。主要包括预算监督、税收监督、财务监督、会计监督、审计监督,其中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3、法律制裁方法。法律制裁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财税法规的行为人,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所采取的惩罚性措施。法律制裁是保护财税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财税法律责任分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应对违反财税法规行为人的法律制裁也分为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4、行政救济方法。由于财税机关有权对违反财税法规的行为进行制裁,相应就有可能出现制裁不当甚至违法的问题,财税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可能出现与其管理相对人就具体财政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这些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第三节财税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

一、财税立法概念

财税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财税法的活动。

财税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税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权限内,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财税文件的活动。狭义的财税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定、修改和废止财税法律的活动。

无论从广义上讲,还是从狭义上讲,财税立法都包含以下几层涵义:(1)财税立法是国家专有的一种职能活动。(2)财税立法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所进行的活动。(3)财税立法是提供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财税法律规范的活动。(4)财税立法包括对财税法律规范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全部过程的活动。

二、财税立法体制

1、财税立法体制概念

财税立法体制是关于国家财税立法机关的设置、财税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其行使的基本制度。其核心是财税立法权的划分。

财税立法权,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财税法律规范的权力。它不仅包括对财税法律的制定权、修改权和废止权,也包括提出财税立法仪案权、审议财税法律规范草案权、通过财税法律规范草案权以及发布财税法律规范权等。

财税立法权包括国家财税立法权和地方财税立法权,还有委托财税立法权和财税行政立法权。

所谓委托立法权是指有财税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委托或授权批准而获得的财税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是指有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财税立法权。

各国由于国体、政体和国情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财税立法体制:(1)单一的财税立法体制,也就是有一个国家机关行使财税立法权的立法体制。(2)两级财税立法体制,指有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机关各自行使财税立法权的立法体制。(3)复合的财税立法体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财税立法权的体制。(4)制衡的财税立法体制,也就是又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行使,各自独立行使但又互相制约的立法体制。

2、我国财税立法体制

我国的财税立法体制的性质和特点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国家政权机构形式决定的。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所谓多层次,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各个层次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具体划分是:

在中央一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财税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财政部等制定财税部门规章。

在地方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财税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财税规章;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本市财税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单行财税条例;根据授权,广东、福建两省的人大及常委会有权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单行财税法规;海南、深圳、厦门人大及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经济特区财税法规和规章。

香港、澳门享有独立的财税立法权。

三、财税立法程序

财税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财税法律规范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规则。

我国财税立法程序包括四个步骤,即提出财税立法议案、审议财税法规草案、通过财税法规草案和发布财税法规草案。

1、提出财税立法议案。我国有权提出财税法律立法提案的机关和人员包括: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和一个代表团或3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等分别提出;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委员10人以上联名和国务院分别提出。财税行政法规的立法提案,由财政部提出。财税规章的立法提案,由财政部内的主管业务部门或财政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地方性财税法规的立法提案,由地方人大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分别提出。

2、审议财税法规草案。财税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审议;财税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财税规章草案,由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看,财税法律、财税行政法规通常都是由财政部起草,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查后,以草案形式上报国务院。然后由国务院法制局对草案从实质内容到法律逻辑等方面进行审查、研究、协调、修改,然后才能正式列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议案形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人大常委会立项后,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进一步的审查、研究、协调、修改。财税法律草案一般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重要的法律草案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决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会议审议草案时,财政部部长到会作说明,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向大会作审查报告。

3、通过财税法规草案。在我国,财税法律草案和地方财税法规草案的通过,实行表决制,即分别由人大代表或常委委员过半数通过。对财税行政法规草案、财税规章草案和地方性财税规章草案的通过不实行表决制,而是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讨论,然后由首长(总理、部长、省长等)作最后决定。

4、财税法规的公布。财税法律以主席令形式公布;财税行政法规以国务院总理令形式公布。

四、财税立法技术

1、财税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

财税立法技术,是指财税立法机关在处理财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结构、形式及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时形成的方法和技巧。

财税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财政关系的一种行为规则。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

假定,是规定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适用该规范,它主要规定财税法律规范对空间、时间和人的效力范围。

处理,是规定允许人们做或不允许人们做,它指明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制裁,是规定违反该规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指明人们实施了规范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实施规范要求作出的行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制裁。

以文字形式表达的财税法律规范,称财税法律条文。财税法律规范是财税法律条文的内容,而财税法律条文是财税法律规范的表述形式。

2、财税法律规范的结构

构成财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素:一是规范性法律条文。二是与规范性法律条文实施和适用紧密相连的要素,如立法目的和任务、原则和概念、适用范围和执法机关、生效日期等。三是辅助部分,包括法律名称、制定机关和制定时间等。

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我国财税法律规范内容包括:(1)财税法律规范的名称。现有财税法律规范名称存在一些不规范,主要有:名称过长或单纯追求简练;称谓过多。如法、条例、规定、规则、办法、制度、决定、细则、通知等;正式发布的财税法律规范仍冠以“草案”二字;条例、规定、办法往往冠以“暂行、试行”等。(2)立法目的。(3)主题内容。(4)适用范围。(5)解释权。(6)实施细则的制定。(7)生效日期。(8)废止过去发布的财税法律规范。

第四节财税法效力和解释

一、财税法效力

财税法的效力是指财税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有效。

1、时间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对生效前的事项和行为是否适用。(1)财税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四种情况:一是自法规发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法规发布经过一段时间生效,通过法规本身条文规定。三是比照其他财税法规以确定本法规的生效时间。四是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

(2)失效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新法规生效后,原有同类财税法规被新法规明确规定废止。二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特别的决定,宣布废止或撤消,自明令废止或撤销之日起失效。三是新法生效,未明令废止旧法,依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旧法自行失效。

(3)溯及力。有两种:一是溯及既往,即财税法对生效前的事项和行为具有溯及力。二是没有溯及力,以前的事项和行为,按旧法适用。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2、空间效力。我国财税法规的空间效力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全国范围内有效。二是在一定区域内有效。三是在域外有效。

3、人的效力。分四种情况:一是对居住在本国的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效力。二是对居住在本国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效力。三是对居住在外国的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效力。四是对居住在外国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效力。这四种情况在我国税法体系中都有所体现。

二、财税法的解释

财税法的解释是指对财税法规定的精神、内容、含义及其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1、解释的种类。财税法的解释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即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指拥有财税法

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财税法规定所作出的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又称有效解释。

正式解释具体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立法解释是由制定该财税法规的国家机关对该财税法规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与被解释的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项时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财税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出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是指由拥有财税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对财税法所作出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在学术研究、法学教学和法制宣传教育中从学理角度进行的,所以又称学理解释。

2、解释的方法

财税法的解释方法主要有五种,即语法解释、字义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第五节财税法规的清理、汇编与编纂

一、财税法规的清理

财税法规的清理,是指把一定时期内制定发布的财税法规,按照一定的方式,加以系统的研究、分析、鉴定并作出处理。属于财税立法活动。

财税法规清理包括三方面工作:(1)将一定时期内制定发布的财税法规搜集起来,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现行宪法、法律法规进行鉴定,确定哪些法规可以继续适用,哪些法规需要修改、补充,哪些法规需要废止或已经失效。(2)将适用的法规列为现行财税法规,加以汇编,公开发行;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法规列入立法计划,予以修改、补充后,再列为现行财税法规;对需要废止或自行失效的法规,按照立法程序,明令宣布作废,停止执行。(3)根据清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财税法规的汇编

财税法规的汇编,是在法规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体例,将财税法规集中起来,加以系统地编排,汇编成册。汇编一般不改变法规的文字和内容,只是对现有法规进行汇集和技术性处理。是财税立法的一项辅助性工作。汇编按是否公开发行分公开发行汇编和内部发行汇编;按有效性分为现行财税法规汇编和资料性或史料性财税法规汇编。

三、财税法规的编纂

财税法规的编纂,是在财税法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对全部现有的财税法规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和协调,最后形成一个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典。从性质上讲,财税法规的编纂,是一项重要的财税立法活动。

《财税理论与实践》

诸位难兄难弟:这是我应学委俊杰的嘱咐抓紧年底有限的余暇简单整理的考试题,如考试之中您认为有不妥之处害怕不及格请以老师的为准。另,如有手写累者,请简而单之,大多以第一个句号前话为干即可。望多体谅为盼! 《财税理论与实践》思考题: 1、凯恩斯关于财政政策的观点。 答:①“凯恩斯革命”:1936年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第一次向古典经济思想发起挑战,主要阐述如何解决就业、利息、货币、投资等问题,以缓解经济危机——没有任何自动机制可以保证经济会迅速复苏,除非政府进行干预。他主张扩大政府开支、赤字预算和举债支出。②凯恩斯关于财政政策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减税。由于减税,个人收入会有所增加,从而可以促进消费和投资的增长,促进社会总需求增加。二是增加政府财政支出,主要是增加政府购买和扩大公共工程投资。(注:画出下面的图)附加:凯恩斯理论的核心:有效需求理论。1.有效需求是商品的总供给价格和总需求价格平衡时的总需求。在这种状态下,能实现充分就业——社会资源被充分利用,没有失业人口和闲置设备,实质就是需求决定供给。如果有效需求不足与失业存在,解决的办法就是国家干预经济。2.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三条心理规律的作用:①边际消费倾向递减;②资本边际效率递减;③流动偏好。 理论框架:

2、什么是拉弗曲线? 答:①拉弗曲线是对税率与税收收入或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形象描述,因其提出者为美国经济学家阿瑟·拉弗而得名。该曲线的基本含义是:保持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条件。 ②如图所示,横轴表示税率的高低,纵轴表示税收收入或经济增长。其机理如下,在较 低的税率区间,税收收入将随税率的增加而增加,但由于税收毕竟会对纳税人投资和工作的积极性产生影响,继续提高边际税率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对劳动供给与投资产生负激励,进而抵制经济增长,使税基减小,税收收入下降。拉弗曲线提示各国政府:征税有“禁区”,要注意涵养税源。这里的税源主要是指国民收入,即GDP或经济增长。 老师的答案: 在原点O 处税率为零时, 将没有税收收入; 随着税率增加, 税收收入达到最高额ON;当税率为100% 时, 没有人愚蠢到还要去工作,所以也没有税收收入, 因此曲线是两头向下的倒U 型。拉弗曲线说明, 当税率超过图中E 点时, 挫伤积极性的影响将大于收入影响。所以尽管税率被提高了, 但税收收入却开始下降。图中的阴影部分被称为税率禁区, 当税率进入禁区后, 税率与税收收入呈反比关系, 要恢复经济增长势头, 扩大税

第二章 财税法原理

第二章财税法原理 第一节财税法概念和体系 一、财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财税法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税收内含于财政之中,从部门法角度看,财税法也就是指财政法。由于现实存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两大行政机关,属于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存在一定差异且各具特点,从行政执法角度看,称财税法是适当的。需要说明的是,本课程所称财税法,是与行政法并列的部门法,也就是指一般意义的财政法。财政法和行政法共同构成财税行政法的基础。 财政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依法治国体现在财政分配领域,需要强化财政法制建设,规范国家在财政活动中与各方面产生的财政关系,做到依法聚财、依法用财、依法理财。 财政法或财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确认和调整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税法调整对象 财税法的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经济关系、财政程序关系和财政权限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可分以下几类:(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2)预算管理关系。(3)国家信用关系。(4)税收关系。(5)国有资产管理关系。(6)财务管理关系。(7)会计管理关系。(8)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9)财政监督关系。 二、财税法的地位 1、财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财税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财税法所调整的并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财政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转让的性质。(2)财税法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财税法在对财政关系调整时必须坚持财政收支平衡原则。财税法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是运用行政的、刑事的、民事的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调整。(3)财税法有独立且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2、财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财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财税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财税法所调整的是特殊意义上的经济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强制、无偿转移财产的性质。 (2)财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财税法与行政法有许多相同点,如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有不平等的一面,都采用命令和服从的办法来调整社会关系,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财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财政活动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而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关系。前者发生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后者则不发生这种转移。 (3)财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它产生并存在于国家财税活动中。而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所有关系,则是在商品流通中产生的;在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转移,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在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转移,则是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的。在财税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关系,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3、财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 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第一层次,它统帅着各个法律部门。财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刑法、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一样,属于第二层次的法

中级财管公式汇总

2014 年中级财管教材公式汇总 第二章财务管理基础 货币时间价值 n P27:复利终值:F=P×(1+i ) -n P27:复利现值:P=F×(1+i ) P28:普通年金终值: P30:普通年金现值: P29:预付年金终值:F=A×(F/A,i ,n)×(1+i )或=A×[ (F/A,i ,n+1)-1] P31:预付年金现值:P=A×(P/A,i ,n)×(1+i )或=A×[ (P/A,i ,n-1)+1] 【要求】掌握教材例题,能根据题意判断是年金还是一次支付,并且能够列出式子(具体的系数计 算公式不要求)。 【记忆】记住各种系数的表达式即可,对于预付年金来说,是普通年金基础上“×(1+i )”或者通过“期终加一,期现减一”来予以记忆。 P31~32:递延年金现值: P=A×(P/A,i ,n)×(P/F,i ,m) 或A×[ (P/A,i ,m+n)-(P/A,i ,m)] 或P=A×(F/A,i ,n)×(P/F,i ,m+n) P32:永续年金现值:P=A/i 【要求】建议画出现金流量图,根据现金流量图来明确三种计算公式的思路。 【备注】递延期的确定是计算递延年金现值的关键,举例:第一期的支付时间是第三年期初,那么 该递延年金的递延期是一期。 【要求】注意和普通年金现值系数,普通年金终值系数的关系。 【备注】年偿债基金和普通年金终值互为逆运算;年资本回收额和普通年金现值互为逆运算。年资 本回收额计算是项目投资决策中年金成本,年金净流量的计算基础。 插值法 B B 1 P34:利率的推算:() i i1+i i = 2 1 B B 2 1 【要求】把握教材【例2-14】(P34) 【备注】不必死记公式,列出等式,两端分别是折现率和对应的系数,只要一一对应起来,就能得 到最终的结果。 利率的计算

英国的税收体制

英国的税收体制

浅析英国的税收体制 摘要:无论是哪个国家,其财政收入主要都是依靠税收,税收体制对国家的税收有重要影响。了解国家的税收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英国税收体制的特点及其演变历程,并分析了英国现行的税收体制的现状,这对我们了解英国的税收体制变化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英国,税收体制,特点,演变,现状 一、英国财政制度的发展 英国政府财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早期形成阶段(1215-1688)、中期发展阶段(1688-1852)、近期成熟阶段(1852至今),这三个阶段。英国政府财政制度从1215年开始,历经漫长的发展过程,议会在和君主集权的斗争中逐步获得对财政的控制权,从上世纪末开始,政府的财政决策权从议会转到政府手中。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继位后英国遭遇严重的通货膨胀,王室财政陷入困境,激化了国王和贵族的矛盾,1215年,贵族反叛,国王约翰被迫和贵族签订《大宪章》。这确立了议会制度的基础,并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把非赞同不纳税和没有代表权不纳税等原则确立下来,标志着应该政府预算制度的开始。英法百年战争推动了英国宪政的发展,也为议会权力的扩大创造了条件。战争带来的开支使君主要获得议会的支持,同时要扩大纳税,以此来获得经费。由此可见,英国每个阶段的财政政策的制定都涉及到税收,希望通过税收来增加财政收入。可见英国的财政政策与税收制度的演变具有密切的关系。 二、英国税制特点 (一)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在英国的税收体系中,其不仅有企业所得税,还有增值税、印花税等各个税种。其中最重要的是所得税,在所有的税收中占比达到6成以上。在上世纪末期英国的税收收入中,其直接税收贡献了近七成,间接税收占比33%左右,其

初级经济师财税第二章财政支出理论与内容(2)

第四节购买性支出 知识点:购买性支出的一般性分析 财政购买性支出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一)政府消费性支出与经济运行 政府消费性支出是指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消耗性和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居民住户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净支出。前者等于政府提供服务的产出价值减去政府所获得的经营收入的价值,而政府服务的产出价值等于它的经营性业务支出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后者等于政府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用户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减去向用户收取的报酬。 从整个社会来看,一定时期内对商品和劳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称为社会总消费,它包括居民消费、企业(单位和集团)消费和政府消费。因而,社会总消费构成了社会总需求的一部分,而政府消费又构成社会总消费的一部分,所以政府消费性支出就成为社会总需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政府消费性支出的作用 1.政府消费性支出既是经济运行的结果,又是经济运行的前提 【提示】如何理解? 一方面政府作为需求方,对市场的供求变化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政府消费性支出扩张具有启动经济运行的功能,对刺激整个社会消费的扩大发挥巨大作用。 经济运行的结果: 政府消费只能是消费生产出来的商品和劳务,政府消费性支出取决于生产,生产规模决定政府消费性支出的规模,生产结构决定政府消费性支出结构。 经济运行的前提: 一方面政府作为需求方,对市场的供求变化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政府消费性支出扩张具有启动经济运行的功能,对刺激整个社会消费的扩大发挥巨大作用。 2.政府消费性支出是社会总需求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 政府消费性支出规模的扩大或缩小,对商品的供求关系会产生巨大影响: ①政府消费性支出规模扩大,会形成一股强大的购买力;

13中级财管·闫华红基础班·【010】-第二章-财务管理基础(6)

13中级财管·闫华红基础班·【010】-第二章-财务管理基础(6)

第二节风险与收益 三、证券资产组合的风险与收益 3.系统风险及其衡量 (1)单项资产的系统风险系数(β系数) ①含义:P47 反映单项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之间变动关系的一个量化指标,它表示单项资产收益率的变动受市场平均收益率变动的影响程度。 ②结论

当β=1时,表示该资产的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呈相同比例的变化,其风险情况与市场组合的风险情况一致; 如果β>1,说明该资产收益率的变动幅度大于市场组合收益率的变动幅度,该资产的风险大于整个市场组合的风险; 如果β<1,说明该资产收益率的变动幅度小于市场组合收益率的变动幅度,该资产的风险程度小于整个市场投资组合的风险。 ③需要注意的问题 绝大多数资产β>0:资产收益率的变化方向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变化方向是一致的,只是变化幅度不同而导致系数的不同; 极个别资产β<0:资产的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变化方向相反,当市场的平均收益增加时这类资产的收益却在减少。 ④计算公式

股票β系数股票的每股 市价(元) 股票的数 量(股) A 0.7 4 200 B 1.1 2 100 C 1.7 10 100 【解答】首先计算ABC三种股票所占的价值比例: A股票比例: (4×200)÷(4×200+2×100+10×100)=40% B股票比例: (2×100)÷(4×200+2×100+10×100)=10% C股票比例:(10×100)÷(4×200+2×100+10×100)=50% 然后,计算加权平均β系数,即为所求: β P =40%×0.7+10%×1.1+50%×1.7=1.24。 【例题22·多选题】在下列各项中,能够影响特定投资组合β系数的有( )。(2006年) A.该组合中所有单项资产在组合中所占比重 B.该组合中所有单项资产各自的β系数 C.市场投资组合的无风险收益率

财税法专业方向

财税法专业方向 目录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介绍 (1) 第二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介绍 (2) 第三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高级课介绍 (3) 第四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师资介绍 (5) 第五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选拔办法 (8) 第六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培养计划 (9)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介绍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Peking University Fiscal Law Research Center)是以财税法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校级学术研究机构,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任主任。该中心先后于2005年、2009年和2014年连续三次被评为“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机构”,是法学类唯一连续三次获此殊荣的优秀科研机构。 中心下设学术委员会、财税法理论研究室、预算法研究室、金融税法研究室、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美加财税法研究室、欧盟财税法研究室、东亚财税法研究室、港台财税法研究室、国际税法研究室等机构。 中心现有专职研究人员6人,兼职研究人员60余人。研究人员主要是由美国、德国、法国、俄罗斯、荷兰、奥地利、日本和中国大陆、台湾地区等国家(地区)的近20所著名大学,以及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机构的专家、学者所组成。中心成立以来,本着“自强、拓新、务实、开放”的精神,致力于打造全国财税法学的立体化研

究平台,扩大中国财税法学的国内、国际影响,推进全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市场化,已成为财税法学全国重点研究基地和国家财税法律与政策智库。 中心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研究,努力实现“国内保第一、世界创一流”的发展目标。在北京大学和法学院的关心与指导下,中心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平台建设等方面均已取得可喜成绩。 第二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介绍 北京大学财税法专业,是法学院最早在法律硕士(非法本法硕、法本法硕)设立的专业方向之一,现依托于北大财经法研究中心,面向所有有志于从事财税法事业的同学。 法律硕士专业设置,其培养目标的定位在于通过对具备其他专业基础知识人才的法律职业培训,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法律服务以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因此,法律硕士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能够掌握较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基础、复合型知识结构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思维特征和职业能力,并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或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有关管理工作。 本方向注重为税法实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的高级税法专业人才,重视学生法律与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的双重知识构架的形成,并重视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和税法职业技术操作的双重培训,以具有较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

第二章财政支出基本理论

第二章财政支出的基本理论 一、单项选择题 1.私人物品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地加以分配,而有效率的供给通常需要政府行动的是 () A. 公共物品 B. 私人物品 C. 消费品 D. 固定资产 2.为使某种物品或服务的效益最大化,其产量应达到使其()为零 A. 社会边际效益 B. 社会边际成本 C. 净边际效益 D. 社会总成本 3.如果学校是政府办的,但办学的成本全部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补偿,在这种情况下, 教育在提供方式和生产方式上采取了下述哪种组合?() A. 公共提供,公共生产 B. 公共提供,私人生产 C. 市场提供,公共生产 D. 市场提供,私人生产 4.在弥补外部效益时,可供政府选择的有效对策是() A. 征税 B. 补贴 C. 公共管制 D. 公共生产 5.如果政府与私人公司签定合同,由该公司提供城市的绿化服务,政府支付该公司费 用以补偿提供服务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绿化这项服务在提供和生产上采用的组合是() A. 公共提供,公共生产 B. 公共提供,私人生产 C. 市场提供,公共生产 D. 市场提供,私人生产 6.解决自然垄断的有效措施有() A. 征税 B. 采取反垄断措施 C. 公共定价 D. 收费 7.政府在为自然垄断产品定价时,会产生企业亏损问题的定价方法是() A. 边际成本定价 B. 二部定价 C. 平均成本定价 D. 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定价 8.在如下假设基础上,二部定价法相比平均成本定价法能给社会带来更多经济福利 () A. 没有或极少有消费者退出 B. 没有收入再分配问题 C. 没有亏损问题 D. 有众多消费者退出 9.当产量从而价格产生较大波动时,农产品供求弹性的不对称会形成如下市场() A. 垄断市场 B. 蛛网市场 C. 寡头市场 D. 完全竞争市场 10.竞争市场上以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公共定价主要针对以下产品 () A. 奢侈品 B. 耐用消费品 C. 高档消费品 D. 生活必需品 11.下列项目中不属于规费的是() A. 过桥收费 B. 护照费 C. 商品检验费 D. 毕业证书费 12.下列项目中属于使用费的是() A. 律师执照费 B. 商标登记费 C. 出生登记费 D. 公园门票收费9 13.政府对产品实行收费,依据的是() A. 产品消费中的外部效益 B. 产品消费中的内部效益 C. 产品消费中的内部成本 D. A与B 14.下列有关政府收费表述正确的是() A. “拥挤”收费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外部成本的一种弥补 B. 政府收费具有普遍性与强制性 C. 政府收费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一般性财政支出 D. 政府收费标准是通过市场机制确定的

中级财管课后作业第二章

第二章预算管理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预算作用的是()。 A.通过引导和控制经济活动、使企业经营达到预期目标 B.可以作为业绩考核的标准 C.可以显示实际与目标的差距 D.可以实现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总预算内容的是()。 A.现金预算 B.生产预算 C.预计利润表 D.预计资产负债表 3.根据全面预算体系的分类,下列预算中,属于财务预算的是()。 A.销售预算 B.现金预算 C.材料采购预算 D.直接人工预算 4.对企业的预算管理负总责的组织是()。 A.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 B.预算委员会 C.财务部门 D.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 5.根据预算期内正常的、可实现的某一业务量水平为基础来编制预算的方法称为()。 A.零基预算方法 B.定期预算方法 C.静态预算方法 D.滚动预算方法 6.在下列预算方法中,能够适应多种业务量水平并能克服固定预算方法缺点的是()。 A.弹性预算方法 B.增量预算方法 C.零基预算方法 D.滚动预算方法 7.不受现有费用项目和开支水平限制,并能够克服增量预算方法缺点的预算方法是()。 A.弹性预算方法 B.固定预算方法 C.零基预算方法 D.滚动预算方法 8.下列预算编制方法中,可能导致无效费用开支项目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是()。 A.增量预算方法 B.弹性预算方法 C.滚动预算方法 D.零基预算方法 9.在编制预算的方法中,能够克服定期预算缺陷的方法是()。 A.弹性预算方法 B.零基预算方法 C.滚动预算方法 D.增量预算方法 10.下列各项中,可能会使预算期间与会计期间相分离的预算方法是()。 A.增量预算方法 B.弹性预算方法 C.滚动预算方法 D.零基预算方法 11.企业在确定年度预算目标体系时,其核心指标是()。 A.预计销售收入 B.预计目标成本 C.预计目标利润 D.预计资金总额

销售旧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系列规定及其解读

销售旧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系列规定及其解读 2012-2-9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了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文件是财税[2009]9号文件的典型补丁文件,相关文件列示与解读分析如下: 一、先后系列税务文件(补丁之补丁) (一)财税[2002]29号文 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三个条件即: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件的实质是,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但是如果一台固定资产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其销售价格居然超过了购进价格,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由于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只是购进原价的进项税,如果超过购进原价,应该缴纳增值税,鉴于该项业务没有核算进、销项,因此给出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税方法。 虽然有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的规定,但是29号文件本质上仍然是由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的规定,超原值征税只是原则之外的例外。 (二)财税[2008]170号文 该文件规定: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以时间界限作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标准,显然是在撰写过程中犯了简单思维的错误,潜意识认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已抵扣过进项税额,而未想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仍规定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之情形,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1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如果按照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2020中级会计 财管 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础

第二章财务管理基础 第一节货币时间价值 认识时间轴 ·横线代表时间的延续 ·数字代表的时间点是期末,如“2”代表的是第二期期末(上期期末和下期期初是同一时点,所以“2”代表的时点也可以表述为第三期期初) ·“0”代表的时点是第一期期初 ·竖线的位置表示收付的时刻,竖线上端的数字表示收付的金额 一、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 货币时间价值,是指在没有风险和没有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也称为资金的时间价值。 衡量: 用纯粹利率(纯利率)表示货币时间价值。 纯利率是指在没有通货膨胀、无风险情况下资金市场的平均利率。 终值(Future Value)是现在的一笔钱或一系列收付款项按给定的利息率计算所得到的在未来某个时间点的价值。 现值(Present Value)是未来的一笔钱或一系列收付款项按给定的利息率计算所得到的现在的价值。

单利是指按照固定的本金计算利息的一种计息方式。按照单利计算的方法,只有本金在贷款期限中获得利息,不管时间多长,所生利息均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 复利是指不仅对本金计算利息,还对利息计算利息的一种计息方式。 二、复利终值和现值计算 (一)复利终值计算 【例题·计算分析题】若将1 000元以3%的利率存入银行,则3年后的本利和是多少? F=P×(1+i)n 其中:(1+i)n为复利终值系数,用(F/P,i,n)表示。 F=P×(F/P,i,n) 『正确答案』 F=P×(F/P,i,n) =1 000×(F/P,3%,3) =1 000×1.0927 =1 092.7(元) (二)复利现值计算 由F=P×(1+i)n得: =F×(1+i)-n =F×(P/F,i,n) 其中:(P/F,i,n)为复利现值系数,与复利终值系数互为倒数。 【例题·计算分析题】假设甲存入银行一笔钱,以3%的利率计息,想在3年后得到1 000元,则现在需存入银行多少钱? 已知:(P/F,3%,3)=0.9151 『正确答案』 P=F×(P/F,i,n) =1 000×(P/F,3%,3) =1 000×0.9151

北大财税法课程简介

《财政税收法》课程介绍 一、教学目的与主要内容 引导学生掌握财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技能,理解财税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使学生提高财税法方面的理论水平,熟悉相关的具体制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能,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急需的财税法方面的专门人才,并推动中国财税法治建设的发展。本课程面向高年级本科生开设,共48学时,每周3学时,计3学分。课程内容主要包括财税法基础理论、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等,紧密联系经济与社会热点,尤其侧重评介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房地产税法、车船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我国税收领域中的重要法律制度,突出纳税人权利保护,旁及税收筹划。课程采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财政税收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该教材品质卓越,在第四版列选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后,根据我国财税立法与实践方面的新进展,更新了相关内容,特别是调整了彩票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内容。 二、课程优势与特色 本课程依托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两届北大优秀研究中心)强大的教学与科研平台,学生可以获得丰富的学术和实践资源,努力开拓学习视野,课程特色致力于在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学课程基础上提高法学专业的高附加值,为学生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开展学术研究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视角。以学生为教学之本,注重教学创新,彻底改变传统的讲授模式,将课程教学定位于开阔思路、提高兴趣,引导学生走自学为主、听课为辅的学习之路。立足国内外真实的财政税收实践,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展示现实生活中的财政与税收法律问题,秉承开放包容的教学理念,鼓励多元化的学习和研究思路。在课堂教学之外,还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中国财税法网)、讲座论坛(北大财税法论坛)、暑期学校等多种形式充实教学内容、促激发学习兴趣。

税法原理复习题

单选题 1、税收的形式特征是()。 A、自愿性 B、强制性C灵活性D有偿性 答案:B 2、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来源的税种是()。 A、增值税 B、营业税C消费税D资源税 答案:C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属于纳税人权利的事项是()。 A、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B、依法办理税务申报 C、依法缴纳税款D依法申请减免税答案:D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 A、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B、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C、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 的销售额D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答案:B 5、依据消费税立法规定,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商品是()。 A、竹制筷子 B、复合地板C卡车D汽车轮胎 答案:D 6、流转税法属于()。 A、税收实体法 B、税收程序法C税收权限法D、税收处罚法 答案:A 7、某皮件零售商场,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附设快餐厅提供就餐服务,该商场的业务依现行法律规定()

A、缴纳增值税 B、缴纳营业税 C、销售皮件缴纳增值税,附设快餐厅提供的就餐服 务缴纳营业税D、销售皮件缴纳营业税,附设快餐厅提供的就餐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案:A 8、根据消费税立法规定,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高档化妆品 B、宝石 C、啤酒D酒精 答案:C 9、我国现行应税消费品中采用从定价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是()。 A、卷烟 B、摩托车 C、豪华轿车D游艇 答案:A 10、某酒店除了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外,还附设外卖部对外销售酒店特色卤菜,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卤菜外卖业务收入()。 A、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B、按服务业劳务征收营业税C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D、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答案:D 11、依据增值税立法规定,以下单位收取的费用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A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的护照工本费B、法院按规定收取的诉讼费C、家政服务公司收取的服务费D、中华全国总工会收取的会员费 答案:C 12、纳税人机构转让专利权缴纳增值税,其申报纳税地点为()。 A、纳税人居住地 B、转让专利权合同签订地 C、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D、专利权使用地答案:C

财税法-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模板) 《财税法》教学大纲(二号黑体) 课程编号:100422B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32 讲课学时:32 实验(上机)学时: 学分:2 适用对象:(专业名称)法学 先修课程:宪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 (以上标题为黑体,四号字;内容为宋体,四号字) 一、教学目标(黑体,小四号字) 说明本课程的性质以及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明确学生在学完本课程后,在思想、知识和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以及对后续课程的影响。 目标1:深入理解财税法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 目标2:较为全面地了解财税法体系,理解财税法基本概念和理论。 目标3:初步了解财税法常规实务,逐渐培养学生财税法操作技能。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黑体,小四号字) 教学内容讲授上的要求:重点讲授财税法基本原理、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债法、转移支付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

收征收管理法等,特别是对于预算法和所得税法应精讲,一些小的税种法有选择地讲授,其他财政管理与支出方面的内容可粗粗讲或不讲。 对拟实现的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理论讲解和法规精解为基础,以案例分析为支撑,辅之以一定的访谈、现场考察等其他教学方法。 实践教学环节的重点在于提高学生分析财税法案例的能力和计算税额、剖析征纳程序等基本业务能力。 本课程要求学生课前和课后开展一定的自学,特别是查阅案例、了解日常生活中的涉税情形等。 中央关于“财政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理念贯穿全课程,以强化学生对此理念及相关知识的理解,有助于健全学生的法科知识体系,契合国家财税法治的战略需求。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黑体,小四号字) 以表格方式表现各章节的学时分配,表格如下: 教学课时分配

中级财务管理(2014)第二章 课后作业

第二章财务管理基础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关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货币时间价值,是指一定量货币资本在不同时点上的价值量差额 B.货币时间价值是指没有风险没有通货膨胀的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 C.货币的时间价值来源于货币进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后的价值增值 D.货币时间价值是指不存在风险但含有通货膨胀下的社会平均利润率 2.某公司连续5年每年年末存入银行20000元,假定银行利息率为8%,5年8%的年金终值系数为5.8666,5年期8%的年金现值系数为 3.9927,则5年后公司能得到多少()元。 A.16379.97 B.26378.97 C.379086.09 D.117332.01 3.某公司从本年度起每年年末存入银行一笔固定金额的款项,若采用最简便算法计算第n 年年末可以从银行取出的本利和,则应选用的时间价值系数是()。 A.复利终值系数 B.复利现值系数 C.普通年金终值系数 D.普通年金现值系数 4.根据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在普通年金终值系数的基础上,期数加1、系数减1的计算结果,应当等于()。 A.递延年金现值系数 B.后付年金现值系数 C.预付年金终值系数 D.永续年金现值系数 5.永续年金是()的特殊形式。 A.普通年金 B.偿债基金 C.预付年金 D.递延年金 6.某人年初投入10年期100000元资金,已知银行年利率10%,每年年末等额收回投资款。已知年金现值系数(P/A,10%,10)=6.1446,复利现值系数(F/A,10%,10)=0.3855,则每年至少应收回()元。 A.16274 B.10000 C.61446 D.26285 7.2013年我国某公民存入商业银行的年存款利率是5%,已知当年通货膨胀率是2%,则其实际利率是()。 A.3% B.3.5%

税收学原理教案上课讲义

《税收学原理》教学方案 课程名称:税收学原理 课程号:0030578 编写日期:2007年4月 导论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对的税收理论有初步的了解。 二、教学要求 了解西方学者关于税收一些理论;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税收理论;了解本书的研究方法;理解和掌握中国现代的税收理论体系。 三、教学实数:1个课时 四、教学重点: 1. 马克思、恩格斯的税收理论 2. 构建中国的税收理论体系 五、教学难点 1.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构建中国的税收理论体系 六、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自学并讨论。 七、主要参考书目: 1.阮宜胜著:《税收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2月修订版 2.黄甫生刘凤健主编:《政治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3.孙翊刚主编:《中国财政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一版 4.扬斌主编:《税收学》科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5.陈永良编著:《外国税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八、作业: 1. 如何构建中国的税收理论体系? 第一章税收基本概念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应使学生掌握税收的概念、基本特征及税收的基本术语。二、教学要求 理解并掌握税收的概念;重点掌握税收“三性”的基本特征;对税收的基本术语有所了解。 三、教学时数:2个课时 四、教学重点 1.税收的概念及解析 2.税收“三性”的基本特征 3.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比较 五、教学难点 1.税收概念的解析 2.对税收“三性”基本特征的认识 六、教学方法 课堂讲解;提问。 七、主要参考书目: 1.阮宜胜著:《税收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2月修订版 2.扬斌主编:《税收学》科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3.陈永良编著:《外国税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八、作业 1.什么是税收?怎样理论税收的概念? 2.怎样评析作为税收概念的“税收价格”? 3.什么是税收的“三性”特征?怎样认识税收的“三性”特征?认识税收“三性”特征的重要意义何在? 第二章税收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税收是怎样起源的及其发展的过程,了解新中国税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二、教学要求 了解税收的产生的原因;了解中国税收的发展历程;了解西方国家税收的发展过程。 三、教学时数:2个课时

《财政学》习题、答案

第一章财政概念和财政职能 三、简答题 1、简述公共需求的特征。 2、简述财政是如何产生的。 3、简述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论述题 1、试述政府干预经济理论产生的背景及依据。 2、试述财政的三大职能。 参考答案 三、简答题 1、(1)公共需求满足的受益外在性;(2)公共需求的整体性;(3)公共需求一般 通过公共机制来满足。 2、(1)财政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2)为了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实现其职能,国家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这就产生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 3、(1)垄断(2)不能有效解决外在性问题;(3)不能有效提供公共商品;(4)市场信息不充分;(5)收入分配不公平;(6)宏观经济波动 四、论述题 1、(1)背景:在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西方经济学发生的一个重大转变就是经济自由思想转入低潮,市场失灵理论以及以此为依据的政府干预理论成为主流理论。出现这种转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西方国家的市场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二,1929—1933年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第三,政府计划体制的成就。 (2)依据:市场失败理论,其核心是对市场缺陷的分析。由于在某种状态下,市场在合理配置资源方面会失败,政府政策的基本作用就是针对这种现实的失败或可能出现的失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是政府进行经济干预的逻辑起点。但市场失败仅仅是政府干预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2、(1)资源配置职能。资源配置指通过对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调配,实现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使各种资源都得到最有效的使用,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财政配置资源职能的主要内容有:(1)预算安排;(2)制度安排,包括环境性制度,制约性制度和引导性制度。 (2)收入分配职能。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对市场经济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予以调整的职责和功能。A、通过税收对收入水平进行调节,缩小个人收入之间的差距;B、通过转移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救济支出、补贴等,改善低收入阶层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及其子女的生活、保健或教育状况,提高或维持其实际收入与福利水平,维护社会的安定。C、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国家兴建公共福利设施、开展社会服务以及举办种种福利事业,增进社会成员利益,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为广大群众提供生活质量保障,这也使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增加,个人收入差距缩小。D、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人口的合理流动。实际上,打破人口流动壁垒,使劳动者可以通过“以足投票”获得最大效用,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遏制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的有效途径。 (3)经济稳定职能。财政的经济稳定职能是指政府运用财政工具和政策保障宏观经济稳定运行与增长的职责与功能,而这一功能的产生是基于市场机制自身调节功能的失败。A、

2019-2020中级财务管理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基础

第二节:风险与收益 单项资产结论组合资产 期望值反映预计收益的平均化,不能直接用来 衡量风险 E=∑投资比例比例*各自期望值 方差期望值相同的情况下,方差越大,风险 越大 标准差期望值相同的情况下,标准差越大,风 险越大 标准离差率V=标准差/期望值期望值相同或不同的情况下,标准差率 越大,风险越大 、 、资产收益的类型:

①必要报酬率=无风险收益率+风险收益率*B系数 =R f+(Rm-R f)*B 【汇总】 风险是指资产收益的_不确定性____,通常用收益率的___方差______或____标准差______度量;两项资产收益变动的相关程度成为______相关___系数,其取值范围在 _-1~+1________,两项不完全正相关的资产形成的投资组合,其报酬率为____加权平均 _____,但组合标准差______不等于且小于___各项资产标准差的加权平均数,因为投资组合可以抵消____非系统风险___风险。 影响资产收益率的风险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充分的资产投资组合可以抵消(非系统风险),(B系数)用于反应单项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当B系数小于1时,说明该资产的收益率变动幅度,小于市场组合收益率的变动幅度,B系数有可能(小于0),证券资产组合的B系数是所有单项资产B系数(加权平均)

第三节:成本性态分析 1、 固定成本与业务量大小无关,但是要考虑摊薄效应 2、 基于变动成本法的研究成果: ① 保本保利点分析 ② 利润影响因素分析 ③ 经营杠杆分析 ④ 基于边际贡献率经营分析 3、 总成本模型 ① 总成本=固定成本总额+变动成本总额=固定成本成本总额+单位变动成本*业务量 总收入=销售单价*业务量 所以,息税前利润=总收入-总成本 单位边际贡献=总收入-变动成本 税前利润=息税前利润-利息 税后净利润=税前利润-税 固定成本 定义:在特定的业务量范围内,不受业务量影响,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成本约束性:折旧费、管理人员工资、保险费、租赁费 酌量性:研发费、广告费、培训费 变动成本 其总额会随业务量的变动而成正比例变动 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委托加工费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docx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 摘要: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 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 步确立。但是,依据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完整 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而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 方法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增加了困难。并且,在税法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仍较淡薄等问题。为此,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 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 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 要的基础;税法执行方面应当采取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等措施。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正文: 一、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 要分析一个法律部门的立法现状,是否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明 确一个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是什么。而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是这一标 准的重要体现,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如果法规零 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 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第二,结构严谨。要求各种法律法规成龙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 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 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 第三,内部和谐。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 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 第四,形式科学和统一。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的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 第五,协调发展。法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在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中,要在 宏观上和微观上做到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适时地进行法的立、改、废 活动。 上述法律体系的特征,作为衡量法的体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对于法的次级 体系,例如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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