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析国际法中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引言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合法性以及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黑鹰坠落”的结果便是不遵守这一原则对美国的“惩罚”;然而,在“卢旺达大屠杀”发生之后,便突出了使用“两分法”看问题的重要性,使得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出现了“纰漏”。本文不仅要具体地分析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剖析出“内政”的含义,而且也将从另一方面谈到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

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是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伴而行的,其含义一般认为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三、怎样界定“内政”

(一)“内政”的含义

关于“内政”,《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给下的定义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而国际法上的“内政”,则应该带有国际法的光环,其是指各国在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前提下, 属于国家管辖的所有对内对外事件。包括领域管辖(属地管辖权)、国籍管辖(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 普通

性管辖所涉及的事件。

(二)正确判断国际法中的“内政”

国际法上的内政并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行为也可能是破坏国际法的行为, 这就不是内政,一个国家在境外的行为, 也可能是一国的内政, 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 其标准是既要符合国内法, 更要符合国际法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 二者都符合,才是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只符合国

内法, 而不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就不属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中的“内政”。

(三)“内政”的内容

1、国家独立自主地选择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及对外进行政治、经济

等方面交往的行为。

2、国家独立自主地决定选举权、选择程序、选举方式等行为。

3、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境内的拥有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经济财富的权利的行为, 这种所有权一般包括排它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内部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的行为。

5、国家对其民族特性的保持和发展。

(四)、“内政”的范围并非固定

必须指出, 内政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 而是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国际关系的变化

而不断变化及发展的。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不断

扩大,“内政”的范围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四、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容

《联合国宪章》将“不干涉内政”明确为“不干涉国内管辖事件”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和《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二)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危胁,均系违反国际法。(三)任何过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已取得该国主权权利形式上只屈从,并自该国获得任何种类利益。

(四)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家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政。

(五)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已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

(六)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预。

五、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情况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和接受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普遍约束力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存在例外,《联合国宪章》第九章所指的联合国“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包括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所采取的各种手段或办法,这些都体现了互不干涉内政内政原则存在例外情况。

日本有学者主张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有4种例外的情形:一是条约规定之场

合;二是对违法行为之报复;三是基于自卫权之场合;四是各级机构所决定之集体措施。

从理论上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其合法性的存在基础。但是,由于现实国际社会里仍然存在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国际法上有关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的规定也往往容易造成干涉遭到滥用、误用的可能。因此,互不干涉之例外不宜任意扩张,对例外规则的适用应该严格控制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内。任何藉“人道主义干涉”之名,行恃强凌弱、侵害他国合法利益之实的行为,都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六、结语

干涉是一个国家反于另一个国家而干涉后者的政治独立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以不干涉为原则,以干涉为例外。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促进国际法治与建设国际和谐社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采取有效措施使各国对此原则进行遵守和适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0最新机构改革自查报告范文

2020最新机构改革自查报告范文 2020最新机构改革自查报告范文 时光匆匆,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过去的工作,收获良多,也看到了不足,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自查报告吧。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机构改革自查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机构改革自查报告1 根据市编办《关于开展政府机构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x编办〔20xx〕138号)要求,按照x政办发〔20xx〕28号文件(以下简称“三定”)的规定,进行了认真自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三定”规定:我局部门领导职数7人,实有5人,空缺1名副局长和1名总工程师职位。内设科室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1名保留高配副县级领导职数。现有正科级科室12个,其中“交通工会”没有列为内设机构。 依据加强的职责,强化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工作,9月份设立了“治超办公室”,在机关正式办公,并从市公路局、运管处抽调2名工作人员,在政策法规科统一管理下进行全市治超工作。

二、内设机构 依据“三定”规定,将原“综合规划科”的职能分解到其它相关科室,撤销“综合规划科”,设航运管理科。其它科室不变动。 三、工作建议 在20xx年机构改革时,市政府印发《xx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并下发了《关于市属产业工会机构设置和专项事业编制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交通工会编制、人数。20xx年印发《xx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对产业工会的编制仍予以保留。在20xx年机构改革中,“交通工会”没有明确为内设机构,给交通运输行业工会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是于上级工会组织联系没有“名分”。 二是难以组织职工开展实质性的工会工作。 三是交通运输系统行业职工有上万人 工作是千头万绪,每年的职工评比表彰、慰问、技能大赛、劳模困难补贴的核查、困难职工摸底调查等等这些关心群众生活的事情,迫切需要交通工会这一内设机构。特别是今年5月份xx省总工会制定“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工作方案,xx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召开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入会与服务工作的通知》,市总工会给我局下达500名农民工入会任务等等。许多的工作需要工会来组织、完成

招投标评标原则

招投标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1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为了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依法选择科学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人应依法组建合格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审所有投标文件,择优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严格保密 严格保密的措施涉及多方面,包括:评标地点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封闭状态下开展评标工作,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对评标情况承担保密义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等参与评标现场工作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3)独立评审 评标是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运用其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活动。评标委员会虽然由招标人组建并受其委托评标,但是,

一经组建并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即应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均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或改变评标过程和结果。 (4)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工作虽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但是,评标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关键词:不干涉含义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 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 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 - 19 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20 世纪,国家主权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 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 年《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评标应遵循的原则

评标应遵循的原则 作者:来源:本站原创文章点击数: 226 评标办法应当体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一、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三公“原则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没有公开性原则,公正和公平即是无本之木。评标办法的公开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评标委员会构成、来源、产生方式和权责的公开; (二)评标方法的公开。也即明确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有效性判定标准和废标条件的公开。例如,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当明确给予规定并以醒目方式标示; (四)评审内容的公开,不管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均应明确评标活动需要完成的评审工作内容; (五)评标程序的公开。例如,当要求相关技术标投标文件以“暗标”形式递交时,如何规定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的评审程序; (六)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公开。采用综合定量评分的,关于技术标与商务标评审项目及其具体评分值、技术标和商务标之评分值的权重比例等均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人证明其投标价格合理性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价格各个组成要素进行分析评判的标准、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的评判方法和标准均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允许备选方案的,对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和采纳的标准和条件的公开。最重要的是,所有标准和条件都必须清晰准确,最理想的状况是达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能够形成唯一的理解,不能存在涵义不清、摸棱两可,以避免投标人对评标结论产生争议; (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原则公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综合评分值最高的前多少位(最多不超过三名)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给招标人的中标候选人,或是否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果评分结果出现并列的情形,体现择优原则以便排序的附加条件也属于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事先明确的内容; (八)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的规则公开。除非出现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招标的施工项目均应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作为中标人; (九)对评标活动存有疑义或者争议且取得有关证据或有效线索的投标人可以寻求投诉等救济途径的公

和平共处5项原则

浅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摘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一扫过去屈辱外交的历史,以崭新的面貌登上世界舞台。为正确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发展同邻近的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1953年12月,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在同印度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该原则是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在建立各国间正常管辖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并得到印方的赞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字: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内容意义 正文: 1954年4月29,中印两国政府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式写入了双方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从而使五项原则首次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条约上成为发展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 1954年6月25日至29日,周恩来总理先后访问印度和缅甸。访问中,周恩来总理分别于28日和29日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缅甸总理吴努发表联合声明,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共同倡议将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一般国际关系的原则。在声明中,

五项原则的措辞作了变动,将“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1955年4月在印尼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引申和发展(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并被吸纳进会议通过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十项原则之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得到了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确认,而且得到了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确认。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指各国应相互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利益而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4.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各国应当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5.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合

毛概2018年版第四章教(学)案

一、基本线索 中心内容是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中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主要阐述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围绕着在中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进行的理论探索;同时以苏联经验为借鉴,结合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制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正确的方针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以苏联经验为借鉴,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1、以苏为鉴,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建设实际相结合的开始 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在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开始的时候,毛泽东又率领全党以苏联经验为借鉴,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向全党提出了进行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第二次结合的伟大任务。 2、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艰辛历程 毛泽东率领全党以苏联经验为借鉴,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1956年和1957年,毛泽东发表的《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及中共八大提出的许多重要思想,都对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党和毛泽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正确与错误两个发展趋向 (1)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期取得的积极成果 一是1956年4月,毛泽东发表了《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提出了要“把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针;阐述了如何正确处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在经济、政治、外交和社会生活等十个方面关系的问题。 二是1956年9月,中国八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内形势和主要矛盾的变化,提出了党在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总结了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验,制定了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即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着重提出了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问题。 三是1957年2月,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的重要讲话,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学说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学说;并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提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 (2)1957年以后,党和毛泽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两个发展趋向 一个是正确和比较正确的发展趋向,主要是指在探索中形成的一系列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积累的一些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经验。这些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不仅在当时指引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且对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仍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个是错误的发展趋向,主要是指在探索过程中形成的一些错误的理论观点、政策思想和实践经验。例如,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经济建设中急于求成、违背经济规律的做法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等。这些错误的东西,

评标原则和中标标准

评标原则和中标标准 一、评标原则 (一)评委构成:本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委分别由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及采购单位代表构成。 (二)评标依据:评委将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 (三)评分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产品技术性能、售后服务、信誉、业绩 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四)本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委分别由聘请的专家、采购单位代表共五人以上单数构成,其中专家人 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其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了,评审。 (六)评审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比较与评价: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分。 二、评标细则 1、价格分70分; A、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当投标书中投标报价的书写无错漏且没有在开标时被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投标人数量不少于5家时,采用所有投标书中投标报价的书写无错漏且没有在开标时被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唱标价)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算术平均值(R),并将该算术平均值(R)与业主公布的最高控制上限价进行二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D);当投标书中投标报价的书写无错漏且没有在开标时被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投标人数量少于5家时,则采用投标书中投标报价的书写无错漏且没有在开标时被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投标人的算术平均值(R),并将该算术平均值(R)与业主公布的最高控制上限价进行二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D)。 投标文件投标书中投标报价的文字表示有错漏的投标报价将不能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投标书中投标报价的书写无错漏、没有在开标时被当场宣布为废标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款和第12款要求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 B、计算价格得分: 当投标人有效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70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扣完70分为止。 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F1=投标人价格得分; F=价格得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F=70: D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D=评标基准价。 若Dl≥D,则E=1.5;若D1

河南博爱县法院关于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优化审判资源促进效率提高 ——河南博爱县法院关于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年收结案数量大幅上升,各级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地挖掘审判潜力,是摆在审判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通过对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专项调研,以期为在现有审判资源条件下如何高效开展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博爱县法院共有干警97人,法官55人;2014年,共有干警93人,法官52人;2015年,共有干警94人,法官53人。近年来,博爱县法院的人员和法官数量不仅没有增加,还略微有所下降。 2013年,博爱县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168件,审执结2718件。2014年,受理各类案件3359件,审执结2939件,同比分别上升%和%。2015年,受理各类案件4464件,审执结4109件,同比分别上升%和%。 2015年3月份以前,博爱县法院内设机构共有20个,其中综合部门9个,审判部门11个,综合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分别占全院部门的45%和55%。其中综合部门法官人数25名,审判执行部门法官人数28名,分别占全院法官人数的47%、53%。 二、改革前存在的问题

1.机构职能运行无法保障。由于人员相对较少,完全不能满足内设机构人员配置,导致机构职能难以正常运行。 2.权利和义务不清晰。机构设置过多过细,导致一人要承担几个部门的工作,权利义务不对等,往往会出现工作标准不高,极易产生应付的心理和现象。 3.不利于廉洁司法监督。出现一人庭或一人多庭,由于缺少相互监督,易导致“六难三案”现象发生。 4.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益。由于法官资源配置比例失衡,造成部分业务庭法官业务不精、不专业现象,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 5.增加工作管理难度。由于内设部门人员不均,导致在安排工作时常常出现以个人工作较多为由而拒绝新任务的情形。 三、改革基本情况 为有效改善法院案多人少这一矛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2015年3月开始,博爱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精神,先行先试,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方面,对内设机构大胆进行改革创新,通过整合综合部门相关职能,合理调配审判资源,从而增强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1.将政治处、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三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组建为“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将原来的政治处、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三个部门按相关职能整合为一个部门。经整合后,“司法政务保障中心”下设财务政工、文秘宣传、后勤保障三个小组。分流出4名法官和2名干警分别到劳动庭、许良法庭、执行局等审判执行一线工作。 2.将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技术室三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组建为“诉讼服务中心”。

开标、评标注意事项

开标、评标中应注意的问题 1.招标人如何进行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交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招标人如何进行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总数的2/3。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行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

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成为评标委员会专家有哪些条件?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交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4.评标委员会如何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国际法1-5章知识点

第一章 2、国际法的主体和类型: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近、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及其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主权原则上 已经确立。 2)承认国家的战争权。 3)国际法的内容得到了发展。 4)确立了“国际法”这一名称。 5)国际法主要领域在欧洲。 4、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5、如何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在一国内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如何得到适用? 答: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二者之间相互补充。 6、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其内容 答: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 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强行 性原则。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适用性 3、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1、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第二章 一、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哪些要素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二)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政府) 4、主权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三)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 (四)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三、国家豁免权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什么意义 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五、比较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 1、引起的原因:领土变更,政权更迭。 2、主体不同: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同一个 国际法主体之下的两个不同的政府。 3、继承的范围:有部分和全部之分,一般全部继承。 六、国家责任的定义、构成、免除、。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定义(一)主观原因 该行为按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 构成(二)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家的不法行为) 免除(一)同意 (二)自卫 (三)反措施 (四)不可抗力 (五)危难 (六)危急情况 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1国籍、3最惠国待遇、4差别待遇、6引渡、7庇护 1、表示个人属于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 3、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一是给予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待遇有差别 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6、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7、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和受到迫害而请求到本国境内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 第四章 一、领土的组成 领空,领水,领陆,地下领土 二、河流的分类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三、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的方式

TOC理论简介

T O C理论简介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1、TOC理论简介: 在现今企业管理的哲学世界里,TOC制约法被很多业界专家誉为“简单而有效的常识管理”。专家们甚至认为,比起此前的MRP(物料需求计划)、LEAN(精益生产)和6Sigma(六西格玛)等企业生产方式,TOC 更胜一筹。 事实上,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市场,小至不足50人的小厂,大至跨国企业,如通用汽车、宝洁,AT&;T、飞利浦、波音、3M、美国国家半导体公司、英特尔等都成功运用了TOC管理法,令企业保持活力。 TOC理论的成功,让发明人高德拉特一举成名。这位曾经当过物理学家的企业管理大师,开始被赋予越来越多的光环:财富杂志称他为“工业界大师”,商业周刊形容他为“奇才”…… 不过,对于以上种种,高德拉特显得十分谦逊。他对记者说:“它们(包括TOC在内的管理哲学)都是大拼图当中很小的一部分。” 事实上,TOC理论认为,一个不管看上去多么复杂的公司系统,最终都是由一个制约因素(或称为“瓶颈”)所控制的。制约因素决定了公司上下所有的问题,找到这个因素,让其他环节都迁就它,为它“松绑”,为它“减压”,公司的改善便能卓有成效。 指约束管理/约束理论(theory of constraints ,TOC) 简单的讲,约束理论是关于企业应作哪些变化以及如何最好地实现这些变化的理论。具体一些,约束理论是这样一套管理原则——帮助企业找出目标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并实施必要的改变来消除这些障碍。约束理论认为,对于任何一个系统来说,如果它的投入/产出过程可以按环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本办法经评标委员会于2014年XX月XX日讨论通过后生效,在评标过程中不作任何修改,严格执行。 一、评标依据 1、《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部委第27号令、七部委第12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2、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充和答疑文件。 3、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二、评标机构及原则 1、招标人依法组建包括专家及招标单位代表在内的评标委员会(X人),其中招标单位代表X人,从自治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X人。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本办法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排序,出具由各评委签字的书面报告。 2、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逐一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和技术的评审,按百分制综合评标,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中标单位由招标人依法确定。 三、综合评分办法 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办法(评委打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汇总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其中投标报价60分,技术部分40分。 (一)投标报价(满分60分) 1、本次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范围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不参与评审。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1%至5%。开标前,

招标人预备5套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式【①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1%; ②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2%;③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3%; ④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4%;⑤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5%】。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开标现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式。 3、计算方法: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0.1%扣0.07分,每减少0.1%扣0.05分,最多扣15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二)技术部分(满分40分) 1、技术水平(7分) 1.1 设计研发:基础分1分;企业的设计软件、设计图纸均为自主研发,并拥有数项针对投标产品的质量提升起到重要作用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最多得4分。 1.2 同类业绩:基础分1分;企业具有较高设备制造能力和可靠运行业绩的,最多得3分。 2、资源实力(13分) 2.1 制造装备:基础分2分;企业工装设备的品种、数量和精度全部优于制造能力需要,并具有加工中心或高精度数控机床的,最多得5分。 2.2 工艺方法:基础分1分;企业的生产线及其工艺流程科学、先进,针对关键工序节点的制造保障设备、措施设定及设计管控科学、有效的,最多得3分。 2.3 检验检测:基础分1分;企业的设备先进,方法科学、规范,具备全部型式试验项目试验能力的,并取得高标准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最多得3分。 2.4 制造环境:基础分1分;企业具有封闭厂房和净化车间,生产环境的温度、湿度、照明和降尘量等全部优于国家或行业规程规定的,最多得2分。 3、组件材料(20分) 3.1 关键组件:基础分3分;按照招标文件选用的主要组件材料为知名优质

国际法重点(1)

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4]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

SAP&SIEBEL简介

附件1 SAP简介 一、SAP公司简介 SAP创立于1972年的德国,是全球商业软件市场的领导厂商,提供优质的应用程序和服务,帮助超过25个行业内各种规模的企业实现卓越运营。根据市值排名为全球第三大独立软件制造商。在全球120多个国家拥有109,000个企业客户,其中包括财富500强80%以上的企业,并在包括欧洲、美洲、中东及亚太地区的50个国家雇用52,921名员工。SAP是一家上市公司,其股票在包括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全球多家证交所挂牌上市。 SAP的核心业务是销售其研发的商业软件解决方案及其服务的用户许可证。SAP解决方案包括标准商业软件及技术以及行业特定应用,主要用途是帮助企业建立或改进其业务流程,使之更为高效灵活,并不断为该企业产生新的价值。 二、SAP在中国 SAP公司早在八十年代就开始同中国的国营企业合作,并取得了成功经验。1995年在北京正式成立SAP中国公司,并陆续建立了上海、广州、大连分公司。SAP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不断推出适应企业管理需求和符合企业行业特点的商务解决方案,并汇同合作伙伴帮助中国企业进行管理改革,增强竞争力。作为中国ERP市场的绝对领导者,SAP的市场份额已经达到30%,年度业绩以50%以上的速度递增。 SAP在中国拥有众多的合作伙伴,包括中国石化、IBM、HP、Sun、美盈森、埃森哲、毕博、凯捷中国、德勤、源讯、汉得、高维信诚、神州数码、太极计算机、东软软件、汉普、新波信息科技、北京龙象信益、清华紫光,方正科技、华软新元、广东新盛通、明基逐鹿等。SAP在众多的项目中与这些伙伴密切合作,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转变为切实帮助中国企业成功的现实。 自1997年就已开始从事软件开发的SAP中国研究院于2003年11月正式成立,同时升级为SAP全球八大研究院之一。作为SAP全球分支机构中发展最为迅速的机构,目前已有来自全球的1000余名研发人员。通过与SAP全球研发网络的紧密合作,SAP中国研究院目前的工作范围覆盖了企业应用级解决方案研发流程的全部环节,并致力于为中国,亚太区乃至全球的客户提供创新的、全面的企业应用级解决方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精品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评标原则 (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二)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三)鼓励充分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四)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评标监督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名以上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 三、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好评标工作,廉洁自律并遵守职业道德,应当回避的应主动提出。 第二章一般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并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见附件一)。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以投票方式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一)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等内容,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规则及招标文件中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招标文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需要,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所需的表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开标会议记录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如有,见附件二)。 五、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评标委员会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否决其投标,且不得再参与后续评审。: 1、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完整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5、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签署的。 6、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文件的除外。 8、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则、强制性标标准的。 1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二)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检查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如存在错误,修正的

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草案)的说明(提交市委用)

关于鹰潭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建议稿)的 说明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09]12号)及9月11日召开的全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和规定,参考其他设区市的改革思路,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鹰潭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制定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确立 这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主要以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09]12号)为依据,按照“四个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原则,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原则。提出本次机构改革主要目的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调整优化组织结构,积极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着力解决职能交叉、重复和职能缺位、越位、错位问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按照省《意见》及凌成兴常务副省长“六个整合”(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食品药品、内外贸、扶贫和移民),三个探索(农业、文化、城乡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的讲话精神。 二、关于机构设置调整的的基本思路

(一)行政机构的调整和设置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09]12号)中关于各设区市机构限额规定,我市最多只能设置30个政府工作部门,2个部门管理机构,共32个机构。我市目前设置政府组成部门32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1个(人防办),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资委),部门管理机构2个(城管局、法制办),共计36个机构,即将下放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原本也含算在省定机构限额内,后经我们争取,省编办答复可在30个机构限额外设置为工作部门。这样我市将需要硬性减少4个行政机构。 为此,在与全省十一个设区市多次交流意见,并于9月27日专程赴省编办进行沟通后,经慎重考虑研究,结合鹰潭实际,提出了我市的机构设置思路为“五个整合(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食品药品、内外贸、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两个加强(加强机构编制、加强城市管理)、三个调整(将市粮食局、民族宗教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法制办调整为合署办公,国资委调整为内设机构)。 1、省里提出的六个整合,因交通运输领域、扶贫移民两个领域因我市之前实际已经整合,无须进行改革,只需进行相应的更名即可。因此,《方案》在以下四个领域进行了调整: 一是整合工业行业、中小企业、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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