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论不干涉内政原则

摘要: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衍生,它是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领土完整、实现民族独立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内政干涉

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衍生,它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国际法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不干涉内政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尽管有许多学者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产生的自然法学中寻找其最初的历史、理论渊源,认为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思想著作中蕴含了不干涉原则,但我们认为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主要指的是“领土范围”意义上的主权国家确立以来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提出

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起源的探究并没有完全一致的认同,有人研究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 年在其名著《国家六论》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政治概念。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而现在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起源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它确立了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概念,从而意味着从主权国家派生出来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确立。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继续发展,特别是18世纪的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促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形成,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也在这时被正式提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期,1793年的法国宪法也在第119条明确规定:“法国人民不会干预其他民族的政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属于自己的政务。”19世纪催生了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不干涉原则的国际法学家瓦瓦泰尔。他立足于主权理念,认为国家为了使不受别人妨碍、以国民的意志为基础的统治权得到承认,其不受别人干涉的自由就必须首先得到承认。从这种立场出发,瓦尔泰主张不干内政原则,说明国家拥有不受外国干涉,且拥有可以选择其宪法的权利。进入20世纪以来,这种以欧美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独占性逐渐消解。

因为国际社会逐渐从传统列强支配下解放出来,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更广泛地被国际社会接受。最早表明不得干涉内政的国际公约《国际联盟盟约》(以下简称“盟约”)就有力地解释了这一现象。《盟约》第十五条第八款规定:“按诸国际法纯属国内管辖之事件,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该争议之建议。”到了二战以后,被殖民国家纷纷从列强的支配下解脱出来,一个以国家平等、独立、自主为基础的新国际社会逐渐形成。在战后废墟中孕育起来的《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予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尽管单单从字面上看,这一规定意味着联合国不得干涉任何他国的内部事务,但由于联合国是普遍性国际组织,因此这一规定具有普适性,适应于国际社会内任何行为主体。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随后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包括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81年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涉别国内政宣言》等,都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不干涉内政原则。从1648年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成立到目前为止,不干涉内政原则始终是国际法最坚定的原则之一。只要主权国家没有消亡,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将不会消亡。

二、不干涉内政的涵义

(一)什么是内政?

明确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定义首先必须明确“内政”的概念内涵。《牛津法律大辞典》如此定义“内政”:“对特定领土及其领土之上的居民行使管辖权,并且对领土有法律上独立的统治权、行政管理权和控制权。”《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把“内政”定义为:“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除此之外,国际法上也不乏对它作出解释的文件与条款。1919年《盟约》第15条第8款给“内政’’下的定义是:“按诸国际法纯属该国内管辖之事件”。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

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独立与主权保护之宣言》。该宣言第5条明确表示:“自择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也宣布“使用武力以消除一民族之特性构成对于该民族不可剥夺权利之侵犯及不干涉原则之破坏;各国均有不受任何国家任何方式之干涉,自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剥夺权利。大会于1972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认为“内政"是“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这所谓是内政的内涵,而内政的外延在被联合国的其他基本文件所规定,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它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通过对这种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内政的外延。包括“维护国家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保持民族特性和文化遗产;按照人民自由意志确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以及社会发展道路;对自然资源永久占有;对本国反政府武装的打击”等方面。1987年11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四十二届会议,第73次全体会议,《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重申,每一个国家均有不受别国任何形式的干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各国人民均有权不受外来干涉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而各国均有义务按照《宪章》规定尊重此项权利。”尽管各种国际组织文件几乎都对“内政’’有所解释,但从上述《盟约》与《联合国宪章》的“内政”定义中不难发现,关于究竟什么才是“一国国内管辖之事件”,各文件并没有给出确切的说明,这也许就是当今一些国家不顾他国内政,而强制干预他国的重要原因之一。内政就实质而言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也就是说,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如决定本国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政策、社会进步、文化教育体制以及建立对外关系、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出席国际会议、宣战等等都属国家内政。总之,内政包括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任何措施和行动,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等多个方面。但也要认清“内政”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概念,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扰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比如一国在本国境内扣留外国外交代表作人质就不属

内政的范围。因为在这种场合扣留人质即破坏了国际法上规定的外交代表的豁免权。再如某国在国内实施种族隔离,也不是内政,因为这是被整个国际社会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一国并不得借口“内政”来破坏国际法。发生在一国境内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等行为,国家不加干扰和制止,甚至默许和支持,就不属于一国内政的范围。

因此,定义一国事务不能仅仅以其国内法为准则,而要把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综合考虑。“内政”的定义就是指一国在不对人类和平、稳定与发展造成威胁与损害的前提下独立处理的本国内部事务。这种内部事务是在遵循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基础上行使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自主权。其应该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 国家独立自主地选择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及对外进行政治、经济等方面交往的行为,是一个国家的内政。(2) 国家独立自主地决定选举权、选择程序、选举方式等行为是一个国家的内政。(3)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境内的拥有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经济财富的权利的行为, 是一个国家的内政, 这种所有权一般包括排它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4) 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内部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的行为是一个国家的内政。(5) 国家对其民族特性的保持和发展是每个国家的内政。必须指出,内政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及国际法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及发展的。(二)什么是干涉?

明确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定义其次必须明确“干涉”的概念内涵。这里引用由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寺泽一主编的《国际法基础》一书中的定义“干涉是以行使武力、断绝外交关系及其威胁等强制执行为背景,把本国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国家的行为。因为干涉是强制的,所以提出建议、斡旋或调停等不是干涉。”很多学者认为干涉是指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使,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如:苏联对阿富汗的干涉,越南侵略柬埔寨等。而有关国家对其他国家在某些方面仅仅表示意见或提出建议,则这种行为不能叫干涉。联合国体制下也始终没有能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构成所谓“专断性”或“强制性”的干预与“非专断性”干预的具体标准到底是什么?从上述对界定干涉时的表述来看,其分歧是很明显的。

如果不能清楚地区分强制性干涉与非强制性干涉,其结果将允许国家进行非强制性干涉。但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包含威胁和使用武力的干涉在国际法上肯定是被禁止的。因为如果干涉包含武力的使用,它就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该条款规定: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原则不符的任何方式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从该条款的措辞可以很明显地看出,除了使用威胁或武力外,国际法上显然还包括其它干涉方式可以达到侵害国家的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的目的。但必须同时指出的是,并非像有的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干涉概念的基本要素里仅仅必须包括威胁或使用武力的成分。因为,具有胁迫性以致构成干涉的干预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包含经济或政治措施而不诉诸军事行动,如果有必要的胁迫效果,也可以构成干涉。换句话说,使用威胁或武力因素只是构成干涉的一个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另外,就武力干涉本身来说,现行国际法上也没有明确。

《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基本文件都明文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亦即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进行的干涉行为都要被禁止。这包括对武装军事干涉的禁止,也包括其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式的禁止,口头谴责与批评也在止之列。《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中有规定:“各国有义务避免从事任何旨在干涉或干预别国内政的诽谤运动、污蔑或敌意宣传。”《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也宣布:“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国家之内政、外交,故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形式之干预或对于一国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其文化适宜之威胁企图,均在谴责之列;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威胁强迫他国,以谋从该国获得主权行使之屈服,或获得任何利益;同时任何国家亦均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意在以暴力手段推翻另一国家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涉令一国家之内乱。”然而,在《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中还有这么一句话“……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关于被干涉方的规定,联合国是有别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由于联合国是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其规定被世界普遍所遵循,因此联合国关于被干涉方的规定不仅包括拥有完全主权的国家,也包括享有成员国让渡部分主权的国际组织,还包括尚未实现国家自决和独立的国家。《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在阐述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义务时,其中有

一条就规定:“各国有义务确保其领土不被以任何方式用来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或扰乱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这项义务也适用于负责管理尚未实现自决和独立的领土的国家。"总之,不干涉内政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联合国基本文件对不干涉内政原则所作规定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明确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涵。《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从权利和义务方面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系统论述就是最好的体现。它以三条权利概括:一切国家均享有不受任何外来形式干涉、按照自己人民的意志自由确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权利;也享有自由获得新闻,自由发展大众传媒系统和保持民族特性及文化遗产的权利。与权利相对应,该宣言以15条内容细化了遵守不干涉内政原则所应履行的义务。而其他国际组织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阐述更多地是从义务的角度来论及。

(三)什么是不干涉内政原则?

对“内政”的定义为以国家主权属性所决定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界定奠定了基础。它是国际法上的基本准则,现已被《联合国宪章》等各种国际公约、文件等所确认,并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它要求尊重各国主权,任何一国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这些条约和文件强调,任何国家、国家集团、国际组织,不管以什么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之内政,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方式之干预或对于一国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事项之威胁企图,均在谴责之列。因此,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国与国的双边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它要求各国人民都有权自由选择自己国家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强迫它国屈从于自己的意志;干预它国的国内事务和外交事务。此外,任何国家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目的在于颠覆别国合法政府的组织或活动。还有学者认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各国在其斗争与合作过程中必须尊他国的主权和独立,互不干涉他国内外政策和不强迫他国接受本国统治阶级的意志,本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态和意义形态。”在安东尼奥·卡塞斯(Antonio Cassese)看来,不干涉原则在二战以后通过三项相关的习惯法原则进一步确认了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这三项原则包括:一、禁止一国侵犯他国内部事务的原则;

二、禁止国家在本国境内从事、组织或者官方支持有侵害其他国家的组织行为;

三、国家有义务禁止协助他国内乱中的叛乱团体。

从上述各种国际组织章程与国际文件和学者们的定义中,不难得出以下结论:不干涉内政原则主要指在国际法范围内,任何国家都主权平等,任何国家或组织有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一国在不对人类和平、稳定与发展造成威胁与损害的前提下独立处理本国内部事务的权利;在遵守国际法的条件下,任何国家或组织都享有不受干涉的权利,也必须履行不干涉他国的义务。

三、结语

而今,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趋势的深入发展, 全球问题也日益深刻地影响着各国的生存与发展。人类社会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命运与共、联系密面对这一国际发展趋势, 中国更要高举和平展、合作的旗帜, 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 树立起国作为一个和平、理性、负责任的国家的新形与世界各国携手合作, 共同为建设一个持久和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努力。

参考文献:

《牛津法律大辞典》

《中国大百科全书》

《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刘蕊。

《论东盟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刘美丽。

《论国际法上界定“干涉"存在的问题——以《联合国宪章》为视角》,李伯军。《国际法上的内政及不干涉内政原则新论》,王庆海张蓝图。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杨泽伟。

《试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极其例外》,林华。

《国际关系史》,王绳祖。

李旭东

0909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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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原则的措辞作了变动,将“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1955年4月在印尼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引申和发展(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并被吸纳进会议通过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十项原则之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得到了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确认,而且得到了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确认。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指各国应相互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利益而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4.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各国应当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5.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合

毛概2018年版第四章教(学)案

一、基本线索 中心内容是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中的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主要阐述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围绕着在中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进行的理论探索;同时以苏联经验为借鉴,结合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制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正确的方针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以苏联经验为借鉴,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1、以苏为鉴,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建设实际相结合的开始 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在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开始的时候,毛泽东又率领全党以苏联经验为借鉴,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向全党提出了进行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第二次结合的伟大任务。 2、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艰辛历程 毛泽东率领全党以苏联经验为借鉴,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1956年和1957年,毛泽东发表的《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及中共八大提出的许多重要思想,都对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党和毛泽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正确与错误两个发展趋向 (1)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期取得的积极成果 一是1956年4月,毛泽东发表了《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提出了要“把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针;阐述了如何正确处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在经济、政治、外交和社会生活等十个方面关系的问题。 二是1956年9月,中国八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内形势和主要矛盾的变化,提出了党在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总结了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验,制定了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即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着重提出了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问题。 三是1957年2月,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的重要讲话,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学说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学说;并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提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 (2)1957年以后,党和毛泽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两个发展趋向 一个是正确和比较正确的发展趋向,主要是指在探索中形成的一系列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积累的一些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经验。这些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不仅在当时指引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且对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仍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个是错误的发展趋向,主要是指在探索过程中形成的一些错误的理论观点、政策思想和实践经验。例如,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经济建设中急于求成、违背经济规律的做法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等。这些错误的东西,

政治学概论真题2016.10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治学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 00312)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1.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是 A.《理想国》 B.《君主论》 C.《政治学》 D.《社会契约论》 2.国家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方式和途径是 A.宫廷政变 B.政治革命 C.政治改良 D.政治改革 3.中国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 A.地主占有制 B.国家占有制 C.领主占有制 D.自耕农占有制 4.在西方,“政治”一词的最初含义是 A.城市 B.城邦 C.城乡 D.城镇 5.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 A.分权制衡 B.党的领导 C.民主集中制 D.集权制 6.氏族制度的根本规则是 A.群婚 B.血缘家庭 C.氏族内部禁止通婚 D.议事会 7.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 A.制度主义研究方法 B.系统研究方法 C.行为主义研究方法 D.历史研究方法 8.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政策是 A.单一制 B.民族区域自治 C.一国两制 D.特别行政区 9.实行一党独大制的国家是 A.印度 B.美国 C.英国 D.德国 10.首先提出政治文化概念的美国政治学家是 A.戴维?伊斯顿 B.本特利 C.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 D.马克斯?韦伯 11.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问题是属于 A.敌我矛盾 B.人民内部矛盾 C.政党纠纷 D.集团矛盾 12.瑞士联邦采取的政体形式是 A.君主制 B.议会共和制 C.总统制 D.委员会制 13.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的核心是 A.阶级 B.民族 C.政权 D.经济 14.从权力结构,即政治权力上的排列组合形式来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

-需求分析方法论

需求分析方法论 原则上,需求分析阶段IT中心应尊重需求方的项目管理和项目分析能力;在具体的任务开展上,以不干扰需求方的自主权为主,除非在项目过程中发现需求方的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分析能力存在很大的差距和不足。 为了保证项目的成功,IT中心必须加强项目管理和项目分析工作,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坚持吸收、同化、贯彻的方法和手段。 其中,需求分析是一个项目的开端,也是项目建设的基石。在以往的信息化建设失败的案例中,80%是由于需求分析的不明确而造成的。因此一个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对需求分析的把握程度。而项目的整体风险往往表现在需求分析不明确、业务流程不合理,用户不习惯或不愿意去用应用管理软件。作为IT中心,必须提醒需求方重视需求分析的重要性,采用必要的手段和方法来进行需求调研,同时IT 中心也应深入具体的需求调研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切切实实地把握用户的需求和方向,才能在将来的功能界定、实施上有发言权。 一、如何进行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不象侦探推理那样需从蛛丝马迹着手,而是应该先了解宏观的问题,再了解细节的问题。 一个应用软件系统(记为S)的涉及面可能很广,可以按不同的问题域(记为D)分类,每个问题域对应于一个软件子系统。 S={D1,D2,D3,…Dn} 问题域Di由若干个问题(记为P)组成,每个问题对应于子系统中的一个软构件。 Di={P1,P2,P3,…Pm} 问题Pj有若干个行为(或功能,记为F),每个行为对应于软构件中的实现接口。 Pj={F1,F2,F3,…Fk} 需求说明书应该对于那些只想了解宏观需求的领导,和需要了解细节的技术人员都合适。在写需求说明书时应该注意两个问题: 1、最好为每个需求注释“为什么”,这样可让双方(IT中心、需求方)了解需求的本质,以便选用最合适的技术来实现此需求。 2、需求说明不可有二义性,更不能前后相矛盾。如果有二义性或前后相矛盾,则要重新分析此需求。 二、重点监控需求分析 由于项目的特殊性和行业覆盖的广阔性,以及需求分析的高风险性,软件需求分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同时需求分析又的的确确难做。其原因基本是由于以下情况造成的。 1、用户说不清楚需求 有些用户对需求只有朦胧的感觉,当然说不清楚具体的需求。例如总部各部门及各地的很多店铺在进行应用系统以及网络建设时,需求方的办公人员大多缺乏IT系统建设方面的专家和知识。此时,用户就会要求IT中心系统分析人员替他们设想需求。项目的需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为项目未来建设埋下了潜在的风险。 2、需求自身经常变动 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随着用户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和自己业务水平的提高,他们会在不同的阶段和时期对项目的需求提出新的要求和需求变更。事实上,历史上没有一个软件的需求改动少于三次的!所以必须接受“需求会变动”这个事实,在进行需求分析时要懂得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分析清楚哪些是稳定的需求,哪些是易变的需求,以便在系统选型及实施时,将软件的核心建筑在稳定的需求上,同时留出变更空间。IT中心在需求分析的功能界定上担任一个中间、公平、公正的角色,所以也必须积极参与到需求分析的准备中来,以便协助需求方来界定“做什么”、“不做什么”的系统功能界限。 3、IT中心分析人员或用户理解有误 系统分析人员不可能都是全才,更不可能是行业方面的专家。用户表达的需求,不同的分析人员可能

国际法1-5章知识点

第一章 2、国际法的主体和类型: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近、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及其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主权原则上 已经确立。 2)承认国家的战争权。 3)国际法的内容得到了发展。 4)确立了“国际法”这一名称。 5)国际法主要领域在欧洲。 4、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5、如何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在一国内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如何得到适用? 答: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二者之间相互补充。 6、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其内容 答: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 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强行 性原则。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适用性 3、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1、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第二章 一、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哪些要素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二)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政府) 4、主权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三)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 (四)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三、国家豁免权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什么意义 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五、比较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 1、引起的原因:领土变更,政权更迭。 2、主体不同: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同一个 国际法主体之下的两个不同的政府。 3、继承的范围:有部分和全部之分,一般全部继承。 六、国家责任的定义、构成、免除、。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定义(一)主观原因 该行为按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 构成(二)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家的不法行为) 免除(一)同意 (二)自卫 (三)反措施 (四)不可抗力 (五)危难 (六)危急情况 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1国籍、3最惠国待遇、4差别待遇、6引渡、7庇护 1、表示个人属于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 3、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一是给予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待遇有差别 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6、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7、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和受到迫害而请求到本国境内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 第四章 一、领土的组成 领空,领水,领陆,地下领土 二、河流的分类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三、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的方式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4]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

最佳适度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方法论原则

最佳适度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方法论原则 最佳适度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方法论原则 【作者】刘毓临 【作者简介】刘毓临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理论学刊》编辑部 关于适度及最佳适度的问题,曾有过很多讨论,但始终未能将其提升到唯物辩证法基本方法论原则的高度加以检讨,本文拟就此问题发表一些个人意见,求教于各位大家。 关于哲学意义上的度 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里特说过这样一句话:当人过度时,最适意的东西也变成了最不适意的东西。孔子说:过犹不及和德谟克里特的这句名言有异曲同工之妙。他们所言都涉及到了哲学上的度。 所谓度是事物质和量的统一;而质和量是互相规定、互相制约的,每一种事物的质,都有无限多量的等级,例如,物体的软和硬,颜色的深或浅,生命的长和短等等,这些各不相同的规定,是可以衡量和认识的。认识事物要从事物的质和量全面考察,认识事物的质,则必须从认识事物的量开始,因为不首先了解事物的数量,也就无法去认识事物的质。科学的发展,也使研究事物数量的科学数学,得到迅猛的发展。现在,不同学科的专家已达成这样一种共识:一门学科不能成功地运用数学,则无法说明它是科学的,完整的。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讲,社会科学也是同样,很多规律和原则,单从概念的逻辑推导证明是远远不够的,观点、结论的判断,须有较为明晰的数学方法去演译、说明和论证。 度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重要范畴,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度是有质的限量。唯物辩证法把黑格尔的界限说赋于客观存在的事物,认为度是一定的客观事物保持自己质的规定性的数量区域。即:限度、幅度、范围等,是客观事物的质相统一时的限量。 事物是发展的,而度却是相对稳定的。事物的变化不仅是有规律的,更重要的是,变化的过程是阶段性的,是主体能够逐步认识的,度只是事物存在的一个质和量相统一的规定,那么在这个存在中,状态、效果、满意程度怎样,则是更有意义,更值得研究的。所以,只有正确把握了哲学意义上的度,我们才有可能深入到适度、最佳适度等重要的方法论问题上去。 必须明确区分适度及最佳适度的内涵 适度是指事物质和量达到和谐统一时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我们常把适度简单理解为适合于事物存在的度,这是不确切的。因为,任何一个存在着的事物都有自己之所以能存在的度,但这个度并不表示事物的质和量达到了和谐统一的状态;另外,适度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同时还是一个价值判断,作为价值判断有时是和事实判断的适度统一的,有时并不统一。在有些情况下,就事物自身说,也许并不是和谐统一,但主体从自身某种需要出发所肯定和认同的也许正是这种不和谐状态。 有些论者认为,我国人口数量的适度是不超过十二亿,最大承载量是十六亿。根据我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计算,百年后,全国人口相对保持

国际法重点(1)

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 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 3.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 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 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 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 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优先性 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 1)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并入方式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

不干涉内政原则复习课程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19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

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评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所谓合理性 与合法性 慕亚平代中现 【摘要】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国内外学界出现了一股思潮,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领域不仅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对现代国际法原则和原理形成冲击。本文试图从“人道主义干涉”的界说、文化基础、法律依据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存在现实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在现有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体制中完全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因而得出结论——人道主义干涉并无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不合理性,非法性,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全文】 慕亚平代中现合著 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没有了强硬对手的西方大国利用这“难得的机遇”,将自己的价值观以更大力度推向世界各国。于是早已成为历史遗迹的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沉渣泛起,被重新粉饰,大加推广。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甚至借此制造了对南联盟长达78天的军事打击等耸人听闻事件。西方学者为了迎合西方大国霸权主义的野心,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为其强盗行径唱赞歌。如果说这些理论是西方学界出于其“民族利益”考虑而推行,尚且有情可愿,那么,近期以来我国学界也出现了一股肯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思潮,在为“人道主义干涉”寻求现实合理性和合法性,甚至提出重构人道主义干涉的制度的主张,则实在令人费解。本文将从国际法原则和原理上针对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加以剖析,以正视听。 一、认清实质:人道主义干涉并非新生事物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质上,人道主义干涉仍然是属于干涉的范畴。于是有必要先对“干涉”含义加以评析:有人认为“干涉”是指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或其他两个国家之间关系的专横干预。也有人主张国际干涉是指由国家共同体执行的对违反国际规范和反对公认的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的强制行动。从广义上讲,国家的每个对外行为只要对外产生一定影响,都可以构成对外干涉。而较典型的干涉则是某种外部势力专断或强制性地介入一国或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内部事务的行为。笔者将干涉界说为: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亦有不同的界定,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涉。还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王铁崖教授认为,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从现今的国际实践来看,已经实施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首先,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干预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其次,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维护人权”“捍卫人道主义”的理由。再次,构成人道主义干涉的另外一个要件,即干涉具有强制性和专断性,或者是具有威胁性。最后,人道主义干涉是在违背目标国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

方法论

方法论 一、绪论 1、世界观与方法论 2、知识分类与方法论 3、方法和方法论的类型 二、普通逻辑方法论 1、普通逻辑的基本方法 2、思维的基本规律 3、思维的基本形式 三、辩证逻辑方法论 1、辩证逻辑的产生和发展 2、辩证思维方式 3、分析和综合 4、归纳和演绎 5、从抽象到具体 6、逻辑的历史的统一 四、哲学方法论 1、科学实践观原则 2、唯物辩证法原则 3、历史唯物主义原则 五、逻辑方法与思维训练 1、思维基本规律和思维训练 2、概念和思维训练 3、判断和思维训练 4、演绎推理和思维训练 5、归纳推理与思维训练 思维训练(1) 1、有5个强盗分100颗钻石,每个强盗都想自己分得最多,于是他们决定以抽签方式分钻石,签上写好1、 2、 3、 4、5,一人抽一个签。先由抽到1的人提出一个分钻石方案,如果1提出的方案不能让另外四个强盗的大部分人满意,他将无权分得钻石,并且会被这四个人杀掉。然后再由2来提出一个分配方案,如果他提出的方案不能让其他强盗中的大部分人满意,他也将无权分钻石且被杀死。以此类推,请问抽到1的这个强盗,怎样分配钻石才能既保性命,又能分得最大限度的钻石呢? A.1号1颗,2号1颗,3号1颗,4号1颗,5号96颗。 B。1号99颗,2号0颗,3号0颗,4号0颗,5号0颗 C.1号1颗,2号2颗,3号3颗,4颗4颗,5号90颗。 D.1号97颗,2号0颗,3号1颗,4颗1颗,5号1颗。 E.1号0颗,2号1颗,3号1颗,4颗1颗,5号97颗。 2、有一种观点认为,到21纪初,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将有更多的人死于艾滋病。其根据是:据统计,艾滋病毒感染者人数在发达国家趋于稳定或略有下降,在发展中国家却持续快速上升;到21世纪初,估计全球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将达到4000万至1亿1千万人,其中,60%将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这一观点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因为,同样权威的统计数据表明,发达国家的艾滋病感染者从感染到发病的平均时间要大大短于发展中国家,而从发病到死亡的平均时间只有发展中国家的二分之一。以下哪项最为恰当地概括了上述反驳所使用的方法? A.对“论敌”的立论动机提出质疑。B.指出“论敌”把两个相近的概念当作同一概念来使用。C.对“论敌”的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19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 20世纪,国家主权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年《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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