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相关政策

1.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从哪年开始实施?

199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第43条:“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5条:“要在医师和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执业资格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与人事部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3.执业药师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

4.哪些单位需配备执业药师?

凡是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5.执业药师资格通过什么方法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性考试,凡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即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

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执业药师的职责是什么?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9.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同异点?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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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执业药师在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作用是什么?

(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2)驻店执业药师必须对医师的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3)执业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11.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怎么办?

按国家有关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如未配备,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2.现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而本人不是执业药师的怎么办?

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刚刚施行,存在很多现尚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而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现行政策是:

(1)拟在药品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工作,使具备一定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通过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2)对已进行过认定工作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尚未取得资格的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通过考试取得资格。

(3)对通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说明其不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按执业药师准入控制的原则,必须调离岗位。

13.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怎么办?

对上述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14.对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执业药师怎么办?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及时地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纪录》栏目内。

15.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执业药师怎么办?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16.对在执业单位工作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怎么办?

对在执业单位关键岗位工作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奖励规定,给于表彰和奖励。奖励形式是精神和物质奖励两种。执业单位也可按情况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1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的关系是什么?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18.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各条款由谁进行解释?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19.执业药师资格认定是怎么一回事?

1994年和1995年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小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关键岗位的药学、

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经考试直接给予了资格认定,并发给资格证书。其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1994年3月15日以前担任药品、中药品生产或经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获得省(部)及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及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的重要专著;

(4)连续直接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或药学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累计十年以上;

(5)经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对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下一步国家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拟按上述条件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20.什么是执业药师执业单位?

凡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为执业药师执业单位。

21.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是医药事业适应“两个根本转变",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制化建设,加强宏观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药体制改革,特别是药品分类管理的战略性措施。

(2)是医药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科学化管理,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加强药师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

(3)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医药市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大措施。

(4)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国际互认,使中国医药走向世界的保证措施。考试工作

22.什么人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23.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并有一定的专业工作实践经历。

24.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指哪些专业?

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

25.报考条件中对专业工作年限的具体规定了什么?

对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对大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对本科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对第二学士学历、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取得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参加考试。

26.中药专业人员考试科目有哪些?

中药专业人员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专业知识(一)、中药专业知识(二)、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

27.中药专业知识(一)包括哪些内容?

中药专业知识(一)包括中药学和中药药剂学两部分内容。

28.中药专业知识(二)包括哪些内容?

中药专业知识(二)包括中药鉴定学和中药化学两部分内容。

29.药学专业人员考试科目有哪些?

药学人员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30.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哪些内容?

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药理学和药物分析两部分内容。

31.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哪些内容?

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药物制剂和药物化学两部分内容。

32.哪些人员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15年。

33.可以免试的部分科目是什么?

对中药专业人员可以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对药学专业人员可以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

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34.如何理解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周期?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35.考试周期对参加部分科目免试部分的人员适用吗?

不适用,参加部分科目免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6.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在每年的什么时间举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在每年的十月举行。2000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具体时间是2000年10月14日至15日。

37.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38.如何办理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

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单位证明信,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39.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在哪报名?

党中央、国务院、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40.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在哪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4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谁负责?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42.考试工作是如何分工的?

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施。

43.如何理解考试工作中考培分开的原则?

考培分开的原则是指参与考前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注册管理

44.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1)是对获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在执业活动前必须经过的准入控制,注册机构通过对申请注册者的资格审核,符合条件才予以注册,同意准入。

(2)是对执业药师进行行政管理,加强监督调控的一种手段。

(3)通过注册制度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用人实行依法监督管理。

45.为什么要实行再次注册?

为了加强对执业药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是一次就可以要不断地对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态度、能力业绩等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特别是要考核其执业能力,是否保持和提高到必备的执业标准。上述情况都是通过再次注册的形式来实现的。

46.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4)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

47.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机构设在哪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48.执业药师注册包括哪些方面?

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进行注册。执业类别分为药学、中药学两类;执业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49.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几年?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须再次注册。

50.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51.什么是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第一次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为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52.什么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满(有效期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再次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有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记录。

53.什么是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

54.什么情况下执业药师将予以注销?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5)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继续教育

55.什么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56.执业药师为什么要接受继续教育?

为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依法执业。

57.为什么说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

执业药师必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所在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

58.如何理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有组织的自学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

59.什么是指定项目?

指定项目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是执业药师的必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7学分。

60.指定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定项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公布并组织实施,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中心承担。

61.什么是指导项目?

指导项目为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作为执业药师限定选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8学分。

62.指导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导项目分为两类。一类由举办单位面向全国举办,此类项目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并向全国公布。二类由举办单位面向本地区举办,此类项目由所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公布。

63.什么是自修项目?

自修项目为执业药师自行选定的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专著等。

64.执业药师选定自修项目如何确定学分?

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学习后,须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

65.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后由谁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举办单位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的学习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确认。

6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作用是什么?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

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证书由本人保存。

6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形式、学时学分数、考核结果、日期、举办单位。

68.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费用有什么规定?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应交相关费用;所交费用可从本人执业单位教育经费中报销。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执业药师制度问答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 1.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从哪年开始实施? 199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第43条:“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5条:“要在医师和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执业资格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与人事部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3.执业药师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 4.哪些单位需配备执业药师? 凡是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

条件之一。 5.执业药师资格通过什么方法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凡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了解) 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即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执业药师的职责是什么?(掌握, p75)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

执业药师证挂靠注册协议

执业药师资格证挂靠注册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方因经营药店需要,使用乙方执业药师证书,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协议,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即自动终止,双方要续签协议,可提前二个月协商。 二、甲乙双方合作期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按每年10000元(大写:壹万圆)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 1. 在本协议签订后天内必须完成证书注册。 2. 如因甲方原因,在本协议签订后天内没有完成证书注册,由乙方提出,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甲方需按每天元补偿乙方在这期间内的误工费用。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相关注册证件及资料交予甲方经办人,甲方在确认无误后出示收据给乙方。甲方应尽快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如需乙方配合,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方便乙方安排时间,如因

此产生费用(因注册需要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考试费等),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接受执业药师注册期间所必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修满规定的学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实报实销(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费及体检费等)。甲方在认证和各项检查期间如需乙方到店配合,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协调时间,并每次负担乙方误工费壹佰元及车费伍拾元。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注册证书,若有损坏或遗失,甲方应及时负责补办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六、在协议期内甲方应合法经营,甲方经营药店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只提供执业药师证书。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执业证书被吊销,甲方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元。()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用做甲方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协议期满后如乙方要求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出具与乙方的解聘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并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乙方所有的证件资料。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doc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说明,中专学历将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还能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延长1年,试周期延长至4年等等。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 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 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连锁公司 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根据《零售连锁准入标准和远程药事服务指导原则》(苏食药监药通〔2014〕70号)文件中提出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应该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的要求。我公司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系统中对照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集成研发,完全符合省局指导原则的要求。 执业药师上下岗必须进行系统帐号密码和生物指纹比对,系统会自动根据登录及关闭系统时间记录执业药师的上岗和离岗情况,通过软件帐号密码和生物指纹数据双重比对确保执业药师在岗考勤数据的真实性。 现就我公司执业药师通过远程审方系统进行在岗考勤的流程进行阐述: 一、执业药师信息数据库建立 建立执业药师数据库意义说明:执业药师通过公司总部统一分配的帐号跟密码还有采集的指纹进行软件系统的登录,软件会自动记录执业药师登录系统和退出系统的时间,并将他作为执业药师在岗的考勤数据。 1、我公司办公室通过执业药师审方系统——连锁公司管理单元建立好公司全部执业药师信息电子档案,如下图-1

图-1 在这一过程中药师登录系统的帐号跟密码也已经分配好,见图-2 图-2 2、建立好全部执业药师信息电子档案后,所有执业药师需要到连锁公司总部办公室现场进行生物指纹数据采集备案,指纹重复采集3次,确保生物指纹数据采集准确无误,为后续执业药师指纹考勤提供数据比对源,具体采集过程操作见下图-3

下图-4是生物指纹数据采集成功后的提示 图-4 至此执业药师上下岗考勤前期准备数据已经全部完成。 二、执业药师日常上下岗考勤 1、帐号密码和指纹数据双重验证登录--药师上岗考勤 执业药师日常上岗后需首先打开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系统,打开系 统时会首先进行帐号和密码验证,如果不知道帐号跟密码就无法进行

执业药师证报考条件,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执业药师证报考条件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一、报考条件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

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考试时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四、中药学类 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2020执业药师证报考条件

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报考条件解读: 1、大专及以上学历考生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要求、成绩有效期解读: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2、中专学历考生报考条件要求!相关专业无需延长工作年限!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

药店执业药师租用协议书

药店执业药师租用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电话:甲方因经营药店需要,租用乙方执业药师证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租用协议书,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聘用期及费用:甲方聘用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费用为元(大写),协议期满即终止,双方如需续签协议,需提前两个月协商。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相关材料,注册成功后,甲方需归还乙方相关证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由乙方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 三、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协议期内不得在第三方注册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使用的行为。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现场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全力配合。 四、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相关资料和证件,确保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遗失,甲方应负责补办并承担所有费用。 2、资格证、注册证因甲方过错被吊销,甲方需赔偿乙方15万元经济损失。 3、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费用,不得推诿。 4、如协议履行完毕后,不再续签,甲方应出具乙方变更注册的一切证明文件,完整归还乙方所有证件。 五、甲方经营药店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在协议期内甲方须按规定接受执业药师注册期间所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学分、差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资格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除此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执业药师挂靠协议

执业药师挂靠协议 甲方:XXX 身份证号:362401XXX 乙方:XXX大药房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将甲方聘为本店注册执业药师,时间为年,协议于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挂靠待遇:挂靠期间暂定乙方每月支付甲方元整。(大写:)工资支付方式:(在每支付周期的第一个月支付本周期的费用)。挂靠期间待遇根据市场行情每支付周期及时调整。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及健康体验费由乙方另外支付。 3、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执业药师证件。(备注:挂证不挂章)。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4、乙方GSP认证时需要甲方到场,甲方必须配合。乙方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到场的义务,如不到场影响GSP认证,甲方负应当影响的经费,不可预见性的除外。同时乙方须支付认证、检查时甲方工资及路费。 5、乙方享有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6、乙方有保留甲方各种证件的义务,如有遗失,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自主负责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经营投资由乙方自主负责解决。认真负责进行经营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需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进行相关经济及损失赔偿。 9、乙方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挂靠服务费。拖延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10、协议终止,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交付有关证件。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第八条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 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执业药师注册承诺书

执业药师注册承诺书 引导语:为确保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经营,文明诚信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有效的服务,执业药师必须要对消费者做出承诺。以下是提供的执业药师注册承诺书,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 执业药师报名承诺书(1) 20XX年度资料管理下载考试我报名点(部门)共报考资料管理下载人,我报名点(部门)承诺: 1、所有报考考生填报的身份证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一致,考生身份信息真实。 2、所有报考考生学历证书真实有效,符合报考条件。 3、所有报考考生的照片均符合要求。 4、所有报考考生没有跨单位报考现象。 5、所有报考考生不存在已取得同一级别的合格证书再次报考现象。 6、不存在违纪处理期内考生报考现象。 7、已将考试纪律要求和报名文件中的考生注意事项告知考生。 发现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考生的报考资格,对责任人和报名工作人员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报名点(部门)盖章: 责任人签名:

201x年x月x日 执业药师注册承诺书(2) 一级建造师注册承诺书执业药师不兼职承诺书 本人受聘担任盐城经济开发区步凤镇仁爱药房有限公司驻店企业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为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向你局郑重承诺以下内容: 一、在企业营业时间内,保证在店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认真做好驻店药师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驻店药师在岗考勤制度和离岗告知制度;如因特殊情况短期不在岗的,实行请假制度,并在店堂门前醒目位置悬挂“本店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 三、如因本人不在职在岗,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企业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年内将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四、认真执行有关药品质量负责人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要人愿意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承诺人: 年月日 执业药师配备承诺书(3) 执业药师配备承诺书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要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

执业药师证租用协议

执业药师挂靠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将甲方聘为本店注册执业药师,时间为年,协议于年月日始至年 月日止。 2、挂靠待遇:挂靠期间暂定乙方每月支付甲方元整。(大写:)工资支付方式:(在每支付周期的第一个月支付本周期的费用)。挂靠期间待遇根据市场行情每支付周期及时调整。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及健康体验费由乙方另外支付。 3、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执业药师证件。(备注:挂证不挂章)。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4、乙方GSP认证时需要甲方到场,甲方必须配合。乙方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到场的义务,如不到场影响GSP认证,甲方负应当影响的经费,不可预见性的除外。同时乙方须支付认证、检查时甲方工资及路费。 5、乙方享有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6、乙方有保留甲方各种证件的义务,如有遗失,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自主负责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经营投资由乙方自主负责解决。认真负责进行经营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需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进行相关经济及损失赔偿。 9、乙方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挂靠服务费。拖延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

执业药师报名条件

考试介绍 返回顶部↑ 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二、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 三、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 (二)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六、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报名条件 返回顶部↑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34号 1999年04月0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4]10号)、《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94号)、《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5]69号)、《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129号)即行废止。 附件: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2018年执业药师不挂靠承诺书-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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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驻店药师在岗考勤制度和离岗告知制度;如因特殊情况短期不在岗的,实行请假制度,并在店堂门前醒目位置悬挂“本店药师不在岗,暂停 销售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 三、如因本人不在职在岗,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企业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产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十年内将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四、认真执行有关药品质量负责人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要人愿意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承诺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3】 人民法院: 本人接受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当事人_________的委托,出庭参加诉讼,本人郑重承诺在诉讼代理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 收取当事人提供的任何报酬。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4】 委托人:***,男,汉族,19XX年10月4日出生,住址:钦州市钦南区 那丽镇充包村委**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14。联系电话:****。 归月清,女,汉族,19XX年4月24日出生,住址:钦州市钦南区那**村委会饱水滩村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5**92。 受委托人:邓升国

执业药师以及员工聘用合同书

执业药师以及员工聘用合同书 执业药师以及员工聘用合同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聘用期及待遇:甲方自愿聘请乙方担任本单位执业药师岗位,聘用期间,甲方需按规定支付乙方基本工资壹万贰仟元整,支付方式如下:甲方每半年一次性预支付乙方陆仟元整,首次付款为本合同签订当日。之后每六个月到期前五日内,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下一半年度报酬,不得逾期。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满自行终止;如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都有继续合作意向,可在合同期满前30 日以书面形式和对方协商延长合同。二、聘用期内,因甲方业务需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健康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悬挂于甲方店堂,原件复印壹份给乙方。 三、聘用期内,如需对乙方进行再教育、继续培训等,其费用

应当由甲方如数报销。因业务需要要求乙方出差的(如执业药师注册、GSP认证等),甲方应每次支付乙方差旅费叁佰元整。 四、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唯一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第三方注册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使用的行为;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所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五、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完好无损。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2、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工资及其他费用。 3、协议履行完毕后,甲方出具乙方解聘证明等满足乙方变更注册的一切证明文件及证书。 4、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5、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企业资质认证、年检

执业药师报考条件2020最新规定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

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根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远程审方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远程审方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是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零售门店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执业药师远程在线进行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的工作机构。远程审方对执业药师怎么管理这保证了远程审方是否安全可靠。下面我们一起以药精灵远程审方来看一下, (一)开展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的门店数不少于30家,100家以下连锁门店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按门店数30%配备,超过100家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每增加10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药师配备数量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20%。远程服务执业药师专职从事远程门店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 (二)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并在远程服务系统中保存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指纹信息,保证远程执业药师登录的唯一性。 (三)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执业药师工作时间保证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保证在岗履职。

上岗实行轮班制,确保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且不可使用移动终端进行在线服务。 (四)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根据是否业务峰值科学调配在岗执业药师人数,零售门店请求执业药师服务响应等待时间不超过2分钟。 (五)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建立考勤制度和考勤设备,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执业药师上下班实行指纹或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上传专用服务器加密存档备查且不可修改。 (六)承担远程服务工作的执业药师同时承担药品质量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应门店药品质量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巡查。 (七)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问询病情病史、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的程序开展药师服务。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记录,可安排其他执业药师进行远程药学服务。

药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不断规范执业行为 一是制定连锁总部端及门店端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连锁总部药事服务中心,应具有独立的场所。配备与门店对接的在线服务管理软件,安装具有音频、视频、扫描或拍照功能的设备,并有储存所经营品种的基础数据功能。门店端显示器应具有可显示提供在线服务的注册执业药师图像,便于顾客选择。 二是明确了所配备人员的执业业资格和配备数量。连锁门店数少于20家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注册执业药师开展远程药学服务。门店数超过20家的,每增加20家门店,应当增加1名注册执业药师。其中注册执业中药师配备比例应不低于30%。药事服务中心执业药师应在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必须唯一,登陆系统应使用指纹识别仪登陆。三是提出了管理要求。企业应制定远程视频药事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远程审方系统必须做到先审核后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应由注册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进行调配。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在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的同时还应由驻店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士除外)进行审方,双人签字后方可销售。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计算机和门店计算机必须能够满足远程网络在线审方的要求。(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在总部设置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室,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服务。顾客到门店购买处方药时,处方信息经电子扫描后传输至总部远程审方室,由远程审方室的执业药师审核并确认后发回门店,经门店药师核对后方可销售。企业必须建立执业药师指纹或人脸识别系统,执业药师审方确认方式应当通过指纹或人脸识别系统来执行。该系统必须实现与药品监管部门联网,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 (六)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必须建立远程网络在线审方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远程网络在线审方责任落到实处。

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条件及准入条件

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条件及准入条件 目前关于执业药师的报名条件改革暂未实施,仍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大家可参照原报考条件执行,同时知悉新的报名条件内容,以 保证自己不会因条件限制错过报考。 一、执业药师报名条件:考全科(四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可直接申请考试。 注: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 我们都知道,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难度再次升级,引起了很多 考生的恐慌,紧接着,2019年刚刚开始,江苏省公布通知,2019年 执业药师考试将执行考前+考后审核制度!执业药师的准入条件再次 升级,势必引起大家对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条件更多的猜测,猜测总 是无用之功,你们能做的,就是不要犹豫,抓紧备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有关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资格审核,共计有3大主要调整:

1、报名资格审查方式调整 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将不再进行考前报考资格现场审查,采取 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的形式。 乍一看以为考试的资格审核貌似的变的没那么严格了,请接着往下看! 2、完善考前审查机制 (1)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需进行考前资 格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报考资格。 (2)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网上报名审查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 资格审核的人员配置上来了,那么审核的严格程度也就会相应的有所加大!这还不够,后面还有! 3、强化考后审查工作 这是新增项!新增项!!新增项!!! 考后审核我们都知道,只有已经通过考试的考生(即:四科全过 了!)才有资格进行考后审核,考过了再进行一次资格审核,考后审 核不过,你一样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执业药师准入条件再升级, 别犹豫了,抓紧备考吧! 哦,对了,相关政策内容如下: ①考试四科全过的考生,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机构对 资格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 ②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名单公示:省业务主管部门将名单报省人事考试机构。省、市人事考试机构对符合发证资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③未通过人员将被取消成绩(合格了也会被取消!!!):省人力资 源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人事考试机构将审查未通过人员信息上报国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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