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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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建质〔2010〕48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郭五代副厅长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讲话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专项整治等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形势稳定,2010年8月19日我厅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郭五代副厅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认清形势加强工作

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五代

(2010年8月19日)

同志们:

今年4月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今天再次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总结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指标控制目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努力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提高监管实效的方法措施,大力推进建筑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排查治理了一大批施工安全隐患,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保持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基本稳定的态势。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切实加强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为扎实抓好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及环节的监管,叶建成书记、罗应光厅长在厅党组会议、厅务工作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及干部职工大会上,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工作要求,提醒各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厅党组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加强与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工作,形成了部门间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部署和指导。今年以来,我厅根据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尤其是针对昆明新机场“1.03”事故,及时转发、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汛期预防灾害等一系列工作文件,系统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等工作。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

议,与各地签订了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分解下达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面部署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召开了两次省属施工、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结合“1.03”事故,进一步学习宣贯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安排部署省属施工、监理企业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等工作,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行为,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遏制施工安全事故。

三是开展针对性教育培训。针对施工、监理企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薄弱的实际,今年4月,专门邀请了脚手架规范主要起草人刘群专家到我省,为省属和昆明市属房屋建筑、市政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免费举办了两期培训班,进行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碗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培训,并结合脚手架事故典型案例,剖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加强管理的措施,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落实具体制度措施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四是积极稳步推进规章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厅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会议研究部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针对建筑施工安全措施费落实不到位、重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暂行办法》,厅务会议讨论通过,于4月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将于近期公告下发;《云南省重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草案),我厅已会同省安监局对草案进行了听证,正在按照听证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另外,《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实施细则》、《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一批规范性文件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和加紧制定。

五是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1.03”事故发生后,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管,今年3月,由省安委办牵头,我厅与省安监局联合组成56人检查组,两厅局4个副厅级领导带队,分成安全管理,勘察设计、建筑市场、标准规范、抗震防震,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检查小组,对昆明新机场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进行了综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10个方面,涉及46项共计88条),以省安委办文件向指挥部反馈了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提高认识、规

范管理、严格标准、落实责任、及时整改。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向昆明新机场派驻了由省、市、区三级建设、安监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质量监察办公室(共10人,我厅派出4人),对昆明新机场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依法实施监察。

六是加强督促检查。为保证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的层层落实,遏制建筑施工事故,1月26日至2月2日派出两个督查组,对昆明、红河、玉溪、大理、保山、德宏等六个州、市进行了督查。抽查13个在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37.75万平米,排查安全隐患345条,对7个项目下达检查执法建议书,2个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通报了检查情况。5月再次派出督查组对曲靖、昆明两市进行了督查,抽查在建项目9个,建筑面积19.2万平米,排查安全隐患110条,对1个项目下达检查执法建议书,4个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事故多发、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实施重点督促,分别向玉溪和保山市发出了警示告诫书。5月份,对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玉溪市发出了安全生产督办通知书。

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共组织检查在建工程项目1519个,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12000余条,督促整改11460条,整改率95.5%。通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施工、监理企业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治理生产安全隐患,推动企业切实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解决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规程规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七是加大事故处罚力度。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往往都是责任主体放松或忽视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不认真,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违规违章作业等所致。因此,必须加大对事故责任主体的查处力度。今年以来,我厅对“1?03”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云南建工市政工程公司给予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0天的行政处罚;承担脚手架搭设业务的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有限公司,给予清出云南省建筑市场的处罚。对发生事故的9家企业实施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其余正在按照处罚程序进行。

二、清醒认识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今年以来,虽然连续开展了两次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及“安全生产月”、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不遗余力组织开展各类检查、督查,查处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排查治理了大量施工安全隐患,但总体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一是事故仍然多发。截止到8月18日,在昭通、曲靖、文山、西双版纳、丽江、怒江、迪庆、临沧8个州市未发生建筑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已上报统计的事故有21起,死亡28人。其中,一次死亡7人的较大事故一起,一次死亡2人事故一起;高坠事故15起,占事故总数的71.4%。虽然事故起数与去年同期比下降16%,但死亡人数却上升12%。目前,我省

建筑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全国均排名第3位,7月29日在全国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督查工作座谈会上,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点名批评。这一情况说明,我省建筑业产值不高,但百亿元产值死亡率却远高于建筑业发达的省市,横向比较差距较大。

二是部分州市形势较为严峻。目前,全省建筑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总体低于控制考核进度指标,但今年的事故主要集中在昆明、玉溪、楚雄、红河、保山、普洱。玉溪市已突破全年控制考核指标,目前超指标1人;楚雄州超进度控制指标,已用完全年指标,红河、保山、普洱超进度控制指标。已突破或超进度控制指标的州、市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三是落实工作存在差距。从我厅两次督查的情况看,所部署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层层弱化的现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检查工作不够到位,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够认真细致,施工、监理存在的问题和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和发现,更没有依法给予严肃查处。部分州、市对报告工作情况不够重视,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材料,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没有针对性,照抄照搬上级文件;施工、监理企业普遍不够重视,把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视为日常管理工作,被抽查的企业及在建项目基本没有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大检查,问题隐患仍然存在,有的甚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四是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差距。由于监管资源不适应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实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提高监管实效的思路、办法不多,手段不强硬,削弱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以至于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安全管理随意、粗放的局面难以得到有效改观,被动式的监管格局没有得到进一步改善。部分监管人员不注重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监督检查工作不细、不实,责任心不强,削弱了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五是强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许可与监管、市场与现场脱节是当前影响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的一个重要问题,注重许可而放松许可后主体安全生产条件、市场行为规范的监管,就施工现场单一的监督检查,难以达到全方位、宽领域的综合治理效果,以至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强效监管机制难以有效形成。而施工、监理等主要责任主体违法挂靠、转包、分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减少安全生产投入、降低安全生产标准,不具备实际资格的人员从事项目管理和现场作业等一系列不规范问题,就对建筑安全生产埋下了严重安全隐患。

在分析查找不足和问题的同时,还要看到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基本建设规模在不断扩大,施工、监理等主体的注意力、以及有限的管理资源将进一步分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将会不同程度减小等。这些存在的问题和因素将会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增加更多的困难和压力,我们必须对

面临的形势有深刻的认识,做好充分的思想和工作准备。

三、下阶段工作重点

按照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部署的主要工作,结合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下阶段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和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要组织指导施工、监理等企业全面开展对《通知》的学习贯彻工作,把对《通知》的学习贯彻作为各类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企业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通知》所提出的工作要求在本部门、本地区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努力推动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是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进一步转变思路、改进监管方式,切实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安全准入条件,建立市场与现场并重、行政许可与许可后市场及安全行为并举

的监管机制。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既注重准入又要强化准入后的监管,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变单一的、运动式的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从重点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的情况。以随机抽查和巡查为主与全面检查相结合,市场监督执法与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严格执法与加强指导相结合,切实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三是强化监管主体责任。各级要根据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专职监管机构和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监管责任制落实,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专业水平。有效整合监管职能和资源,理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层级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督促各级切实增强监管工作的主动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督促监督执法人员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全面提高监督执法权威和监管工作效能,进一步改变被动式的监管局面。

近期曲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又正式挂牌成立,还没有专职监管机构的地区要借鉴经验,积极争取尽快设立专职机构,配备监管人员。已经设立了机构,但人员还没有配备到

位的,要尽快落实。

四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建立以法人代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和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坚持不安全不施工的原则。对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的,以及管理不到位、预防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安全隐患、发生事故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并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等主要执业人员从重从严查处,该停止执业的停止执业,该吊销资质资格的坚决吊销,必须以更加严厉的手段和措施,改变建筑安全生产靠监管的被动局面。

五是强化专项整治实效。各级要认真贯彻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加强对深基坑、高支摸、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严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主体认真履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我厅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工作以制定方案全面部署,各地要切实抓好集中整治阶段的督促检查工作,务求取得整治实效。要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切实建立起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各方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形成长效机制,杜绝群死群伤重大事故。

在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建工险工作。建工险是建筑安全生

产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建工险制度自统一实施3年多来,对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施工企业的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有许多创新和亮点。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积极努力、承保保险公司充分发挥防灾防损风险管理作用和辅助管理功能、广大施工企业的支撑配合紧密联系的,这项工作在下午的会议上还要详细总结和部署,我不展开讲。但要提醒的是,各级都要重视这项工作,都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都要站在有利于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好施工作业人员合法权益这个高度,统一思想认识,规范管理和行为,不要偏离了这项工作的中心目标,也不要因为个别不规范的行为损害了这项制度的健康有序推进。

同志们,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责任重大,我们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必须站在安全发展的高度,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狠抓工作落实,努力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稳定并实现根本好转。

谢谢大家!

主题词:城乡建设质量安全讲话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0年8月31日印打印:陈俊校对:楚灵伟份数:30份

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云建标[2007]535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我厅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27.72元调为34.77元, 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 二、本综合工日单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凡2008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云建标[2006]211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24.75元调整为27.72元。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 本综合工日单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

转发“云建标[2005]5号”文件的通知 2005-3-20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 <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曲建字[2005]2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4年5月1日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来,建设工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招标方盲目压价招标,投标方盲目低价等违规现象,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行为,按照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的要求,现将省建设厅云建标[2005]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制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的规定 (一)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必须经在本咨询单位注册的的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盖章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发布。招标人(或业主)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拦标价、工程量清单等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拦标价。 (二)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规定编制,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必须详细、规范地描述清楚“项目特征”。 (三)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在提供造价成果文件时,应同时向委托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编制单位资质的批准文件和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审核、编制人员的注册执业、从业证书复印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2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二0一二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2]1号)要求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6月16日、6月17日举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资格审查、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 (一)考试资格审查报名时间: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10日下午17:30时。 (二)考试报名时间:2012年03月15日—2012年3月25日。 (三)考试时间: 6月16日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9:00—12: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5:00—17:00 6月17日 专业工程管理及实务9:00—12:00 二、考试科目

考试共设三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类别。 三、报考条件及范围 (一)报考条件:凡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者(其他相近专业满5年)。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及其他相近专业详见附件2。 (二)报考范围:符合报考条件并受聘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 四、考试资格审查报名、审查方式及程序 (一)考试资格审查报名、审查方式 2011年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采用网上申报、网上缴费、网上审查的方式。 (二)资格审查报名程序 1.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通过云南建省筑业管理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c9589970.html,)进行网上申报。程序如下: (1)签订《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诚信承诺书》。考生进入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后,点击“二级建造师资格审查报名”系统,考生认真阅读文件及流程后签署《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诚信承诺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https://www.360docs.net/doc/5c9589970.html,)。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0033.doc

附件2 编号:1203000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 一、申请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二、属于单位或群团组织统一团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单位或群团组织向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申请书,具体内容由各地住房保障部门确定。但是申请单位中的家庭或个人仍需如实填报本申请书作为住房保障部门重要的审核备案依据.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部分为填写内容。 四、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 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五、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用工单位出具. 六、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申请书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燃气工程建设,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杜绝预防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一)严格执行燃气工程设计审批程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即将颁布的《云南省城镇燃气“十二五”规划》,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程序,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还未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州(市)、县(市、区),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切实抓好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负责对全省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和庭院户内管道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地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违规违法开展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运营管理和燃气服务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各地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是行政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同步进行的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时,要复核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情况。 二、进一步完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制度 (一)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命名全省建设系统20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命名全省建设系统2008-2009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表彰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及确认上届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苏建文明[20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04 【实施日期】2010.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命名全省建设系统2008-2009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表彰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及确认上届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苏建文明〔2010〕5号) 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建工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云港市拆迁办,团市委: 近年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行业、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各自职能特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培育优秀青年标兵活动。创建活动以职业道德、职业文明为核心,讲文明、树新风,以提高执业技能、优质

服务、爱岗敬业为重点,以促进青年全面发展、促进各项工作为目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团组织和优秀团员青年,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中更充分地发挥了突击队作用和先进示范作用,涌现了一大批优秀青年集体和先进个人,展示了全省建设系统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形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激励更多的青年集体和团员青年,在献身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争先创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团省委决定,命名中山陵园管理局票务中心等43个集体为省级青年文明号(见附件1),表彰金陵等55位同志为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见附件3)。 同时,对往届省建设厅和团省委联合表彰的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登记受理科等44个省级青年文明号,经考核合格,予以继续确认;表彰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等28个单位为优秀省级青年文明号(见附件2、4)。 对上述命名和表彰的集体与个人,各单位可视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希望新命名和被确认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受表彰的优秀青年文明号和青年标兵,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创新活动方式,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全省建设系统各单位、团组织和团员青年要向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优秀青年标兵学习,立足本职,争先创优,建功立业,继续以青年文明号创建为载体,团结带领全系统广大青年,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实现全省“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 1、全省建设系统新命名(2008-2009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名单 2、全省建设系统优秀省级青年文明号名单 3、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名单 4、全省建设系统继续确认合格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名单(省建设厅和团省委联合命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 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云建建[2009]59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11.20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9〕598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及有关企业: 为做好云南省注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设部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有关继续教育规定,现将《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

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整体素质,促进云南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市监函[2007]43号)和《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云建建[2007]407号)文件关于建造师注册及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二级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目的是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二级建造师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二级建造师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负责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冀建市〔〕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现资格等级及证书编号资格证书有效期 指标类别序 号 检查内容标准值 自查记录检查记录复查记录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实际值 是否符 合要求 一、资质条 件1 出资人任职条件 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 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 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 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甲级≥ 15年;乙级≥10年。 3 专职专业人员数量甲级≥20人;乙级≥12人。 4 注册造价师数量甲级≥10人;乙级≥6人。 5 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 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数量 甲级≥16人;乙级≥8人。 6 劳动合同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8 -

7 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 年龄 不超60岁(出资人除外)。 8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及人事代理机构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9 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养老保 险手续是否齐全。 养老保险手续齐全。能提供本企业的《社会基本 养老保险登记证》和近3个月社保中心核对盖章 认可的缴纳社保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 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10 企业注册资本金甲级企业≥100万元,乙级企业≥50万元。 11 营业收入甲级近三年收入≥500万元 12 办公场所、设施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3 规章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且上墙。 14 资质证书时效资质证书不得超过有效期限。 15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二、市场行为16 业务承接 按资格证书许可范围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不得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 标人对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2017年江苏省房地产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2017年江苏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十八批审查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建审批公告[2017]开发第1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7.26 【实施日期】2017.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2017年江苏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十八 批审查结果的公告 (苏建审批公告[2017]开发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近期23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十八批审查结果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结果汇总 (苏建审批公告【2017】开发第18号) 一、核准下列23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请事项备注 1常州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 公司 核定贰级 2苏州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 3敏华家具总部(吴江)有 限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变更:法定代表人) 4江苏凯旋数字文化产业基 地置业有限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 5扬州联创软件园置业有限 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 6常州西太湖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 7扬州市邗江图腾置业发展 有限公司 核定暂定贰级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企业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

目录 一、系统环境 (1) 1.1. 硬件 (1) 1.2. 软件 (1) 1.3. 互联网 (1) 1.4. IE7浏览器的设置 (1) 1.5. IE8-IE11浏览器的设置 (7) 1.5.1. 设置兼容模式 (7) 1.5.2. 浏览器设置 (8) 1.6. 分辨率 (15) 二、注册用户 (15) 2.1. 选择企业类型 (16) 2.2.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17) 2.3. 上传附件 (19) 2.4. 申请内部用户 (22) 2.5. 确认注册信息 (23) 2.6. 查询用户注册 (24) 三、登录系统 (25) 四、变更用户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申请修改用户信息 (35) 3.2. 检查用户信息 (35) 五、首页 (27) 4.1 政策文件 (28) 4.2 消息提醒 (28)

4.3 系统操作手册 (28) 4.4 咨询解答 (28) 4.5 申请开通事项 (29) 4.6 系统意见和建议 (29) 4.7 案卷列表 (29) 六、办理业务 (30) 5.1 首次申请 (30) 5.2 资质变更 (35) 5.3 附件操作说明 (42) 5.4 查看办理情况 (44) 七、企业综合服务 (45) 6.1. 企业用户管理 (45) 6.1.1. 岗位授权 (46) 6.1.2. 删除企业内部用户 (46) 6.1.3. 暂停使用和恢复开通 (46) 6.1.4. 新增企业内部用户 (47) 6.2. 事项申请 (47) 6.2.1. 事项申请 (47) 6.2.2. 已开通事项 (48) 6.3. 基本信息维护 (4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质〔2010〕48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郭五代副厅长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讲话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专项整治等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形势稳定,2010年8月19日我厅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郭五代副厅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认清形势加强工作 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五代 (2010年8月19日) 同志们: 今年4月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今天再次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总结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指标控制目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努力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提高监管实效的方法措施,大力推进建筑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排查治理了一大批施工安全隐患,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保持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基本稳定的态势。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切实加强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为扎实抓好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及环节的监管,叶建成书记、罗应光厅长在厅党组会议、厅务工作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及干部职工大会上,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工作要求,提醒各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厅党组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加强与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工作,形成了部门间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部署和指导。今年以来,我厅根据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尤其是针对昆明新机场“1.03”事故,及时转发、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汛期预防灾害等一系列工作文件,系统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等工作。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加强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云南省建设厅职称评定表haodDOC

精品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 职务系列工程系列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申报何职务 任职资格助理工程师 工作单位云南青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部门 姓名曾永军 填表时间2011年6月15日 云南省制 人事厅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录 表一、基本情况 表二、主要学历、经历 表三、业务自传 表四、任现职以来担任过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 表五、任现职以来国内进修和出国学习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活动情况 表六、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受奖登记 表七、任现职以来主要著作、译文、论文、调查报告登记 表八、任现职以来培养人才情况登记 表九、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登记 表十、自我鉴定 表十一、基层单位意见 表十二、表十三、表十四、表十五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表十六、推荐资格审查意见和任职资格审批意见 填表说明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主要记载专业技术干部的现实表现、工作成就、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单位有关部门的推荐审查及审批意见,共有十六种独立表格。 二、本表一律用钢笔认真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求端正、清楚。 三、本表既适用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填写,又适用正常、破格(含中青年破格)申报人填写。初级职务填表一式二份,中级职务填表一式三份,高级职务填表一式四份。高级职务评审表须送省人事厅一份备案存档。

基本情况 表一 学 历

主要学历、经历 表二

业务自传 表三 注: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成长过程,目前达到的水平,主要业绩与成果,业务工作、组织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体会,以及今后努力方向、措施等。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人工费 调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 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 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 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人工工资调整△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 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0月12日印发

云南省建设厅第35号公告《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登记编号:云府登831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35号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

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预申报情况,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申报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再分离一家子公司申报相应的一级资质。 第九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申请直接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改组后原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以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邮编:210036 区号:025 部门电话(区号:025) 办公室 值班: 51868826 信访:51868829 文秘: 51868813 行政: 51868823 政策法规处: 51868846 计划财务处: 51868828 城市规划处: 51868855 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研究室): 51868548 住房保障处: 51868819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51868878 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51868508 村镇建设处:51868503 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建设科技:51868861、51868871、51868859 建设标准:51868863 勘察设计:51868862、51868833、51868578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51868513、51868549 风景园林处: 51868511 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51868607 建筑市场监管处: 51868629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51868868 行政审批办公室 工程建设类窗口:51868217 房地产类窗口:51868212

勘察设计类窗口:51868216 (不含省外备案,省外备案请查看科研设计栏目中的办事指南)执业注册类窗口:51868218 建筑施工类窗口:51868213 安全许可:51868215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51868213 人事教育处: 51868845 直属机关党委:51868891 离退休干部处:51868751 纪检组、监察室:51868885 省建设工会:5186879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联系方式 抗震办公室:51868528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51868990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51868708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云建建〔2006〕715号)

云南省建设厅 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建筑施工人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云建建〔2006〕715号) 各州、市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施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施工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风险,进一步理顺并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人身意外险)各项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统一实施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设备安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依法办理建工人身意外险。 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工人身意外险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统一实施。择优选择部分保险公司统一承担我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 各州市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工人身意外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工人身意外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工人身意外险的范围是工程施工期间、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活动相关工作,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甲方代表、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以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人员。

四、建工人身意外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投保人为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负责统一办理,并负责相关投保理赔事宜。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由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办理,并负责相关投保理赔事宜。 五、建工人身意外险期限自保险费到账次日零时或约定的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的有关规定,将建工人身意外险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必须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前交付给施工单位办理投保。 施工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七、建工人身意外险取费以施工承包合同价为基数并实行差别费率: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费率为2‰;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费率计算式为(2-0.0001X)‰,X为施工承包合同价,单位万元;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费率为1‰;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但不低于50万元。 按上述费率计算保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投保。 八、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工人身意外险取费标准计取费用,不得作为投标优惠条件,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建工人身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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