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结合法

浅谈"文史结合法"在历史教学中的应用长期以来,历史学为维护其客观严肃性、叙事公正性,史学语言往往显得机械呆板,缺乏生动形象性,因此不少学生虽喜欢历史,却不喜欢历史教科书;而不少历史教师在执教历史课程当中,也习惯于对历史知识进行简单的公式化讲解和分析,言必称“原因经过结果和意义”,看似科学实则干巴;学生不能不慨叹学习历史的枯燥与乏味,历史学科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因此也很难得到落实与体现。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在青少年中产生困难的最重要原因,就在于教育行动以赤裸裸的方式出现在他们面前。”①中学生,特别是中学生的自主意识与思维的批判性明显加强,认知过程和情感的变化也表现出明显的目的性和自觉性。他们反感生硬、简单的贴标签和纯粹的道德说教。因此,认知教育和情感教育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而文学对人的思想情感的熏陶感染和审美素质的塑造,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它也为广大青年学生所喜爱。所以历史教师应深入挖掘历史学科中俯拾即是的涵养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有关文学作品素材,或以文学的手段呈现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创设历史情境,丰富情感体验,在学习的过程中,寓之以情,进而晓之以理。

被鲁迅先生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③的《史记》,书中许多重大历史事件我们犹如亲历,置身其中;书中许多人物,我们如闻其身,犹见其人。之所以这些优秀的史学作品能够生动入人心,形象于眼前,魅力的源泉就是史与文的结合,它们即是优秀的史学作品,同时也是优秀的文学作品。所谓“文史不分家”,文学只有通过描述历史也就是当时的社会现实才有深刻的内涵,历史也只有通过恰当的文学性描述,才能得到生动形象的反映。因此“文史结合”于学文于学史都是一种非常必要和有效的途径,从历史教学的角度来说更应如此,因为历史教学担负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对学生进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教育,而借助恰当的文学手段更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历史教学中,恰当地“文史结合”既有利于历史课堂的生动形象,丰富内涵,也有利于对学生的思想教育。

笔者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认为历史教学中进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的“文史结合”法大致可归纳为三种类型:

一、用自己的文学性语言感受历史

用自己的文学性语言教学历史,也就是教师和学生自己用文学性的语言去描述、概括和感受历史。以笔者自己的一堂市内公开课《十月革命》为例:预习要求:1、对十月革命前的俄国,用文学性的语言一句话来概括;2、为十月革命的胜利写一首赞歌。这种预习要求学生很少见到,因此任务布置下去,学生非常积极,很快就交上了他们的作品。笔者进行了挑选,并录入课件。

正式上课时,笔者首先以革命烈士赵世炎的《远望莫斯科》“我们站立在巴黎铁塔顶上,高处不胜寒,一片茫苍苍。翘首远望,遥指北方,万千风光,令人神往!听呵!列宁在演讲,人民群众在拍掌,《国际歌》响震云霄,欢呼口号声若狂。看呵!满天大雪,无数红旗飘扬;工农武装,打倒了沙皇,赶走了豺狼,让我们齐声高呼:共产主义万寿无疆!”同时交代作者写这首诗的背景导入新课,以营造文学的氛围,同时渲染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声势。

对于俄国十月革命的背景,用投影逐个显示他们的作品,署上他们的姓名,并要求该作者解释为什么这样写。如陈雅妮同学形容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是“一块巧克力夹心饼”,意思是巧克力是黑色的,象征俄国统治的落后与黑暗,而夹心饼指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无产阶级身受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双重压迫和剥削,因此革命性强并成立了自己的政党;李梦同学则形容俄国为“拄着拐杖跑步的运动员”,意思是俄国尽管受到封建落后势力的束缚却拼命想赶上列强发展的步伐;陈芬同学形容俄国是“穿梭在老虎中的豺狼”,意思是俄国尽管是帝国主义国家中最落后的一个,却象豺狼一样贪婪具有侵略扩张的本性;李子寅同学则形容十月革命前俄国的境遇是“雪上加霜,火上浇油”,形象说明了一战使本来就落后的俄国又受到沉重打击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还有一位同学直接补充了一段他自己找来的形容俄国农民阶级悲惨生活的材料:“在俄国统治阶级成员的眼睛里,农民阶级是牲畜,必须施以恫吓、束缚和监视。用皮条编成的两米长的皮鞭,只需一鞭即可使人皮开肉绽,于是成了沙皇统治威严的象征……”这样一来,对于十月革命的背景,与直接用陈式的历史语言去干巴概括相比,学生自己更好地去进行了理解和感受。

然后笔者又分别以“一道闪电划破长空”、“一声惊雷震惊世界”、“一缕曙光照耀天际”为题先后引出“二月革命”、“十月革命”、“世界上第一个工

农苏维埃政权的建立”等内容,在“一缕曙光照耀天际”的标题下展示学生的“我为十月革命写赞歌”三例:

(柯来)

你的出现,是一个句号,

你的出现,是一个逗号,

你的出现,是一个分号,

你的出现,是一个叹号。

你力挽狂澜,自由为你孕育,

你集思广益,民主为你滋润,

你刚正不阿,平等为你哺乳。

你是璀璨的翡翠,你是夺目的钻戒;

你属于那辽阔的星空,你属于那广袤的大地。

你的胜利,是我们永久的骄傲!

(陶巧瑛)

黎明我们驾着马车

穿过冰封的原野

红色的翅膀自黑暗中升起

破晓而出的初阳撕裂隐晦的黑夜

点点渺小的希望在光晕中浸溢

“五四”的咆哮,”三一”的怒吼

“非暴力不合作”的无谓坚持

乘着十月的战车,呼啸前进

(林瑶)

荒芜的草原上

孕育出一点火星

迅速使草原

燃烧

风再大,雨再急

也扑灭不熄

滚滚浓烟冲向天空

变幻成无影的

战士

灿烂的太阳把

辉煌的阳光洒向大地

生机勃勃,一切都在

新生

每一首诗该学生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在他们的解释中,十月革命的意义变得更加形象和丰富,也使笔者和听课教师惊异于他们的表达、阐述和感受能力!学生作品展示品析完后,笔者也适时插入了李大钊的《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节选“人道的警钟响了!自由的曙光现了!试看将来的环球,必是赤旗的世界!”。最后再以师生共同朗读《远望莫斯科》结束了课堂。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十月革命的背景和意义在学生进行文学性描述的同时,也引导学生用要点式的历史性语言进行了概括和归纳。该课结束后,一位听课老师告诉了我她听到的学生走出教室后对该堂课的评价——“经典”,虽然学生言过其实,但至少说明学生还是喜欢这样的历史课的。一位听课的语文老师说,“没想到历史课还有这样的上法,给我们上语文课也有很大的启示”。

上面所介绍的主要是学生自己用文学性的语言去感受历史,用自己的文学性语言感受历史还有一种形式就是教师用文学性的语言对教学内容进行安排,以更好地创设情境。

如在教学《美苏争霸》一节内容时,笔者以这样的带文学性的语言导入新课——“二战结束后,世界舞台上崛起了两位巨人,他们,一个脚踏西半球,一个脚踏东半球;为争夺世界霸权,他们跨过太平洋,越过大西洋,进行了长达三十多年的较量!平静时互送秋波,却又暗藏杀机;激烈处,但见剑拔弩张,刀光剑影!这节课就让我们一起感受发生在美苏两极格局背景下的”——引入标题《巨人与巨人的较量——美苏争霸三十年》。

接着展现赫鲁晓夫1956年2月举办的美国记者招待会,标明苏联想和美国平起平坐,争夺世界霸权的意图,从而揭开美苏争霸的序幕。

再以“国际风云变幻,且看龙争虎斗”的标题展现美苏争霸的三个回合即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以专家访谈,生生互动,师生互动的形式了解美苏争霸三个阶段的主要事件、基本态势、各自战略及与中国的关系;然后以两个思考题:1、美苏争霸过程中,互有攻守是由什么决定的?2、美苏对华态度的变化是由什么决定的?以作小结。

同时,以“在我的描述中抢答”的形式用生动详实的史料证据展现“柏林墙”、“苏联入侵阿富汗”、“越南战争”等事件的后果。如描述越南战争时,笔者是这样设计的,“请在我的描述中抢答:血癌是它的后遗症-它毁掉了300万公顷的森林-它使200多万人丧生,100多万人流落他乡-中国政府为此出兵32万多人-美国政府为此耗资2000亿美元-这是二战后期规模最大的一场战争-战场在越南”以更直观地反映争霸的危害既损人又不利己,并过渡到下一环节——“但闻天怒人怨,试问争斗为何由”让学生讨论美苏争霸的根源。

最后升华本节主题思想——“霸权几时休,恨悠悠,思悠悠……”让学生讨论“如何看待霸权主义?”教师再以文学性语言总结:“你争霸,我争霸,胜也罢,负也罢,输也罢,赢也罢,又有谁能真正赢得天下?!只要是霸权,就必然建立在别国痛苦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人民痛苦的基础之上,因此它也必将受到人民的唾弃,历史的惩罚!因为人类需要和平,需要发展!”这样一来,本节反对霸权主义,反对强权政治的主题思想能够教好地得到落实和体现。

我想,我们不防多多尝试一下这种用自己的文学性语言教学历史的“文史结合”法,但要注意的是用文学性的语言要防止过分的夸张以至失实,不可歪曲历史的本来面目要以事实作为铺垫。下面笔者再介绍两种用“文史结合”进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的方法,因这两种方法很多老师可能都会自觉或不自觉的用到,所以介绍简单一些。

二、引入文学作品语言印证历史

近几年高考试卷用引入文学作品语言的方式来考察历史知识的试题屡见不鲜,因此,中学历史教学中引入文学作品语言有其必要性。更重要的是恰当引入文学作品语言,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时代背景,或叙或评、或描或画,互为

印证,其作用和好处难以用几句话来概括,不同的场合会收到不同的效果。略举几例:

1、用文学作品语言导入新课,可渲染气氛,引人入胜

如用“话说天下大势,分救必合,合久必分”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导入三国时期历史的教学;如结合大跃进时期“农田里一个小姑娘坐在稻浪上,不远处农民们正热火朝天地在收割”的典型照片,用毛主席诗《七律.韶山》中的“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喜看稻菽千重浪,遍地英雄下夕烟”与彭德怀的“谷撒地,薯叶枯,青壮炼铁去,收禾童与姑,来年日子怎么过,我为人民鼓与呼”对比引入《社会主义建设在探索中曲折前进》的教学,都能够激发学生进一步探究的兴趣。

2、在教学过程中引入文学作品语言,可以增长学识,创设情境,生动历史,活化思想教育

用毛泽东的《七律.长征》“红军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五岭逶迤腾细浪,乌蒙磅礴走泥丸。金沙水拍云崖暖,大渡桥横铁索寒。更喜岷山千里雪,三军过后尽开颜。”寥寥数语即交代了红军的长征路线,沿途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英雄的红军战士大无畏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而“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区区几字便清晰可见少数民族的游牧生活及美丽的塞外风光。

《甲午中日战争》的教学中引入“太后不识国事险,危亡犹筹万寿典,挪用军费修颐和,此战岂能不失败”、“内无相,外无将,不得已玉帛相将;天难度,地难量,这才是帝王度量”,清政府的腐败无能,慈禧太后、李鸿章等人的卖国求荣嘴脸便暴露无遗;而“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则使林则徐、谭嗣同等为了民族和国家的利益不计个人得失甚至不怕牺牲生命的高尚情操跃然纸上。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南朝时期佛教势力的庞大便一览无余;而“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即使门阀士族势力的衰落可见一斑。“千里长河一旦开,亡隋波浪九天来,锦帆未落干戈起,惆怅龙舟更不回”、“尽道隋亡为此河,至今千里赖通波,若无水殿龙舟事,共禹论功不较多”便可引入对隋开凿大运河和隋灭亡原因的评价。

学习科举制度的危害和封建礼教的毒害可以联系到鲁迅笔下的孔乙己、祥林嫂人物形象等等,不一而足。

3、教学总结引入文学作品语言,可言简意赅,意味深长,发人深思

如把三国时期的政治史讲完后,用《三国演义》的开篇词,“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一壶浊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结尾,“英雄、历史、人民”的关系便耐人寻味。

三、引入文学作品的影视歌等形式活化历史

与纯粹的历史资料片相比,那些好的不是所谓“戏说”的而是采用了艺术的手法以升华情感,以更好地反映历史的影视歌类文学作品无疑更具有震撼力和感染力,更有利于创设历史情境,活化历史事实和人物形象与情感,更有利于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如在《甲午中日战争》教学中引入电影《甲午风云》中关于黄海海战的片段即可使学生更深切地感受到邓世昌等清朝爱国将领的爱国热情;在“巴黎和会”或“五四运动”的教学中引入电影《我的1919》中中国代表顾维钧在巴黎和会上的慷慨悲壮的演讲片段,“弱国无外交”的悲凉便可更好地展现;在《长征》的教学前播放《长征》电视剧的主题曲《十送红军》,学生很快就可进入关于长征的学习氛围;三国时期的教学开篇或结尾都可采用上目中提到的《三国演义》主题曲,在关于“巴黎公社”的教学时可与学生共唱国际歌等等。

当然,在引入影视歌类文学作品时,要注意与历史事实的契合性及一定的严肃性,诸如《还珠格格》、《康熙大帝》、《康熙王朝》、《雍正王朝》、《戏说乾隆》等等之类的影视作品不但不可以引入,还要引导学生注意可用文艺的眼光去欣赏,但要用历史的眼光去批判。

最后再强调一点的是,引入文学创设历史情境丰富情感的时候,要注意交代清楚事件、人物或时代背景,作好事实铺垫,以避免只感动了自己感动不了别人,只有在立体形象的物象上,所言所感才会真正感染人。

总之,以文活史以史实文“文史结合”既是中国史学也是中国文学的优良传统,也是现代教育赋予的要求,构建“综合科目观”是现代教育发展的理念,因此在历史教学中,我们不但要“文史结合”,还要“政史结合”、“哲史结合”、“史地结合”乃至“数史结合”等,以利于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全面健康情感的塑

造。而“文史结合”应该说是其中最有利也最有效的一种综合科目方式,因为有内容有价值的文学作品无不是反映一定的社会现实、社会生活和社会人物,表达一定的社会和人物情感,因此文学和历史联系最紧密,古今中外,与历史相关的文学作品,如“诗”如“词”、或“歌”或“赋”、或“文”或“联”等可以说是浩如烟海,乃至可以信手拈来。当然这需要我们历史教师有意识地去关注和积累,利用它们增强历史学科和历史课堂的生动性、形象性,亲和力和感染力,以更好地实现历史学科应有的学科价值。所以,“在以往关于文史结合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文史结合在历史教学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实践上总结文史结合进行历史教学的经验,正是今天的历史教学赋予历史教师的使命。唯如此,才能使文史结合这个历史学的优良传统理直气壮地光耀于历史课堂之上,唯如此,才有助于最终打破历史教学教育与实际结果相脱节的局面”④,才能使历史学科应该具备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育功能得到更好地落实与体现。

参考文献:

①(苏)苏霍姆林斯基选集(第2卷)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

1.

②(清)浦起龙.史通通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笔者引自

③鲁迅全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笔者引自④

④李海涛 .历史教学呼唤文史结合A .天津:历史教学,2005(10)

最新正确处理情理法关系

依法行政要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在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我们无论是行使公权还是私权都要充分考虑“情、理、法”的因素,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同样也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其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就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有时还相互冲突。比如,“城管大家都熟悉”,有一个社会现象不知大家是否注意,一旦城管和商贩爆发冲突马上就会形成舆论焦点、社会热点,而且往往会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声势,大家思考过没有,为什么?难道二者天敌?难道城管多此一举?难道城管活该遭到唾骂?从城管的管理行为而言,它是一种代表政府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更是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一种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有政府授权,是一种必须作为的行政行为,那么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共同认可,甚至成为大部分人痛恨的行政行

为?因为它尽管合法但不尽合情合理,情和理往往成为人们判断是非和左右公众舆论的“超法律”标准,无论行使公权,还是行使私权都要讲究情理法,这便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的国情。(还有合理不合法的情形:殴打小偷) 情理法的差异和矛盾是一直以来固有的吗?答案并非 如此,在中国传统社会(封建社会)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也包括族规),这个家规很重要,它的基础就是封建礼教,讲究的是君臣父子长幼尊卑这种等级的观念,它也是规制个人行为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重要遵循,是基于情、理和风俗习惯的一种强制约束。此时的国法也是基于礼教基础之上的,是对家规、族规的一种深化和保障,所以家规、国法是一致的。在清末民初,欧陆法律引进之后,这种情理法一致的局面被打破了,国法与家规、族规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在处理矛盾和争议上由原来的颇具感情色彩的私了、调解为主,过渡到后来以冷冰冰的法律公裁、公断为主的阶段,这也是中西不同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 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简单地说哪一个最为重要,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2009年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目录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目的 二、时间 三、地点 四、团队成员 五、调查课题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感悟:酒文化与政治圈 二、永吉县法院座谈 感悟:寻求规则与实践的最佳契合点 三、教育实践基地挂牌 感悟:时间的宝贵 四、永吉检察院座谈 感悟:法律人的素质 “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五、问卷调查 感悟:普法的必要性 六、素质拓展训练 感悟:理性思维与领导的素质 第三部分、活动结束 第二卷、论文报告 题目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法理情”与“情理法”的博弈 第一部分摘要、关键词 第二部分正文 第三部分结论 第四部分参考资料 第三卷、结语

第一卷实践活动总览 第一部分、活动概述 一、活动目的 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法学教育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们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感受到理论在实践中运用的“跑偏”。作为法学本科学生,单纯的理论灌输,冰不能满足教育的目的,同时社会的复杂,千变万化以及包罗万象,使学生更不易把握所要学习的精要。为了弥补这种教学实践的空白与不足。吉林大学法学院从2006年开始,每年暑假都组织学生下乡实践。深入农村,走访村民,开展调查。同时与基层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通知们座谈,相互学习,相互了解。以此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高实践的操作能力,丰富自身的阅历。与此同时,下乡实践也可以适当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多一道利益防线。 二、活动时间 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6日 三、活动点点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四、团队成员 领队:刘培强(法学院团委书记) 指导老师:李国强(法学院民法讲师) 辅导员:高岩(法学院在读博士07级本科辅导员) 小组成员: 第一组:徐芳洲唐乐王红霞任诗滢苏云飞 第二组:刘文君高世超陈冰刘艳丽云海峰 第三组:沈煜刘健张硕彤张晓薇曲侠潼 第四组:马郑卓陈星语潘纪强李文姝李航 (注:每组第一人为该组组长) 五、调查课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转让 第二部分、行程回望及感悟 一、初到永吉 7月1日,团队如期到达永吉县,受到永吉县团委的热情欢迎。团委安排我们住进了永吉县人民武装部招待所,并且热情款待我们一行20多人。 感悟:酒,在中国有着独特的含义;酒,在中国的政治圈中更是扮演了重要

工作心得: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最新)

工作心得: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最新) 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那么,中国传统法律在三者之中处于什么地位呢?在一些学者看来,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而这些规范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如果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实现了,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同时,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由此,“法律”与“情理”,“援法断罪”和“执法原情”,这些看似矛盾的东西,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 以上是范忠信、郑定、詹学农三位学者所著《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一书中的创见性观点。

在中国人看来,所谓的天理,就是天下公认的大道理,天经地义,类似于西方人所说的“自然法”。“天经地义”的内容便是礼,便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便是由此逻辑而推演出的一切道理、儒学,儒学所倡导的“三纲五常”之所以能够存世弥久,便是因其以思想的方式演绎出“天理”的具体要求,是顺应天理、高于律理的存在。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欲、恶七者非学而能”;何谓法?“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已”。张晋藩先生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对这种法律意识内部关系的概括可谓一语中的:“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执法以顺民情,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使得国法在政权的保证下推行之外,还获得了神权、族权和社会舆论的支撑,因而更具有强制力,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我国古代,判断一个案子是否公正,首先要看它是不是符合情、理、道德,而不是考虑是否严格遵照法律条文。因此,法律适用会因行为人尊卑长幼身份的不同而差异,刑罚因伦理而加重或减轻,并且赋予官吏在法律上有议、请、减、赎、当等特权,人情大于法律成了理所当然。所以,李泽厚在《漫说“西体中用”》

事实的敞开_情理法判案模式的合法性构造

一、问题所在 宋代以来,官员在司法中形成不同于以往的风格,其中,“情理法”的运用最为突出。诚如日本法 律史学者滋贺秀三所言: “无论口头上说与不说,情理经常在法官心中起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说判语集都是充满这种情理的文章。国家的法律或许可以比喻为情理的大海上时而可见的漂浮的冰山。”〔1〕滋贺先生是较早从学术角度关注情理法现象并作出卓越贡献的学者,虽然其研究集中在清代,但他认为,民事审判中的这种情理法性质的传统可以一直上溯到春秋时期,因此,讨论古代中国的司法传统都不能绕开滋贺先生的研究。滋贺先生的研究有一个前提,即区分重罪案件和州县自理案件,滋贺先生视后者与现代的民事诉讼大体相当,他认为,重罪案件确实是依法审判的,“与重罪案件的立案判决必须严格地依据法律进行相对照,在听讼程序的范围内可以说知州知县几乎完全不受法 律拘束。”〔2〕县官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经常性地运用了情理法的处理方式,滋贺先生把这种方式称为“教谕式的调停”。在另一篇论文里,滋贺先生详细分析了清代判词的情、理、法三个词的各种含义,认为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性质的对立:一是法与情理在实定性与非实定性上的对立;二是法理与情事实的敞开:情理法判案模式的 合法性构造 张正印* 内容摘要:宋代以来的情理法判案模式不单纯是法官构思判词的修辞手段,而是案件当事各方影响法官判决,法官广泛吸纳各有利因素以形成判决的诉讼框架。在这一框架中,最关键 的是事实陈述和解释的敞开。 情、理、法三者均具有事实性和规范性双重含义,这使得即便案件当事人不能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通过陈述事实来表达其规范诉求。因此,民众在情理法审判中并不总是消极的,而是有积极参与判决合法性构成的一面。情理法判案模式的这些特色实际上承续了从三代以来的整体主义司法传统,既拥有这个传统的共同特征,也受社会政治变迁影响而别具特色。 关键词:情理法判案模式合法性司法传统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2〕[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140··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依法行政必须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个人行动层次以迄国家法律制度层次的法律实际运作过程,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法律尽管多元,法律的承担者(由家长以迄州县官)尽管多元,但却有很强的一致性。无论朝野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国法与民间的活生生的法律(living law),都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后者贯穿大传统与小传统,不但士大夫主观观念上视「礼先法后」、「德主刑辅」等的想法为当然,而且风行草雇,这种想法深入民间,礼教与风俗习惯合流,民间的法律承担者,民间的社会中人,也把法律当成是能免则免的最后手段,这种对法律观念的一致性,保障了朝野法律工作者的合作与协调,「情、理、法」,法居最末,就是最好的说明。

这种一致性在清末民初开展的继受(reception)西法的行动后,很快地被打破了。新兴的「法律人」阶层与民间宗族族长、乡里耆老的「法律观」不再如此具有同构型。深植人心的礼教观念与日用平常的活生生的法律,开始与国家制定法产生巨大的鸿沟,后者放弃了两二千年来的中华法系,代之以源自另一种法律文化的欧陆法律,由上而下的继受革命行动,自清末、民国迄今末绝。同样的,国法与活生生的法律也有了明显的差距。继受所带来的法律观与民间继续存在的法律观相互竞争,「法、理、情」对「情、理、法」,展现了另一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国法与民间法律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对抗、颉颃的情况油然而生。从法律运作的连续体来看,由前面「私了」、「调解」等的阶段讲求的仍是「情、理、法」的「礼先法后」的法律观,后面「公断」等的阶段,讲求的却是力求区分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西方法律观,法律位阶提升(「法先礼后」,「法、理、情」),力求其在社会规范功能上的正当性。「情、理、法」对「法、理、情」,这种新形式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抗、颉顽无可或免。在步入廿一世纪的今天,这种中西不同法律文化相互激荡的情形还在中华文化圈里实际发生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分析 【摘要】: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文章简单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关键词】:人情; 理; 法 现代法治有法律至高无上,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至高无上却被皇权至高无上所代替。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专制历史。这个专制社会的法律根本就在情,日常生活准则即是理,皇者手中的工具就是法律。中国古代社会的情理法一切从亲情出发,社会秩序就是各人在的身份要求,若违反了身份要求,用来制裁的就是法。中国古代审理案件的结果,常常有合法的为非法,非法的为合法的情形。比如儿子告发父亲谋反,除了其父要处决外,儿子也要斩立决,比如父亲包庇儿子,我们看来是构成犯罪但中国古代是合法的。为了让我们大家都明白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我们今天法治进程的影响,有必要我们都来讨论一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 一、情,即人情。首先,是指人本能情感或情绪,从历史事实来分析,情似乎有四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指人之常情,即我们经常说的人性、人的本能、本性这方面;第二层意思指的是情面或人情,它可以更多地涉及到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第三层意思指民情。在民情这一层面上,我们也可以将社会舆论、社会的一些基本状况、乃至我们经常说的习惯法和大家公认的一些风俗习惯或公认的一些权利包括进去;第四层意思是指情况亦情节,这一层面的情所指的本身是一种事实,情有可原。即指案中具体情节,所以这一层面的情不在文章章讨论的范围。 我们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情理法中情,所要着手的情仅以情是人的思想感情在司法中的作用来分析,那么可以从人情产生的主体三方也即司法过程中二方主体(掌法者与被处罚者)和第三方来着手,我们看到尊长的人情为法,臣民的情为罪,民众的情社会的情也是司法的依据。 二、理,从文字来解释,在春秋时为纹理、治理;在战国时为义理、条理、腠理;在秦汉时为条理;魏晋时为玄理;隋唐时为佛理,理事相融,(佛法中理情、义理);两宋时以为天理,实理(与虚空相对);元明时心即理,明清时又为事理;近代理为公理。今人所讲的理是天地自然万物之本体,是事物的规律,是人的主体意识,伦理道德。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于其伦理法的特点,理的根基在孝。天下万善,孝之为本,理(包括义、礼)具体说就是一个孝亲原则,它代表人际关系之和谐。因此,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都依人伦原则来确立,换句话说,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判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合”理”,一般只从其行为内容是否为了私欲,即义与利两个标准来判定,凡是为了私欲,均是不义的,也就是不合”理”,凡是合于义的,”去私”的即是合”理”的,法官即使在审理财产纠纷时,始终不是像现代

情理法和法理情在基层管理中的运用效果

情理法和法理情在基层管理中的运用效果 摘要:在经济腾飞发展的现代工业,企业面临众多挑战:经济全球化的产业转型升级;不稳定的金融市场;行业内竞争的白热化;越来越难处理的劳务关系和人才战略等等。车间班组作为企业的基层管理组织,直接和一线员工进行交流,倾听一线员工的心生,了解一线员工的困难。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不仅有利于班组,更有利于车间和公司。本文从人员管理切入,对班组管理中的人员管理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字:基层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了解员工员工需求基层文化学习型班组 管理是人们从事共同劳动的产物,是对组织的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人是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最能动的要素,只有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才会充满活力,在企业未来的竞争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现代管理界认为人是行为的主体,也是企业的主体,人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企业目标的实现要靠人来实现。企业的一切工作都是由人主导着,企业中的具体工作又是由基层人员去实施着。在企业,班组是最基层的组织,所以班组管理直接影响着企业管理。 一、建立健全的基层人员管理制度。在企业和班组管理中制度和规范的建立是一切工作的准则。企业有一个针对全公司的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相关制度,而不同的班组,因根据自己的班组特点制定相关的班组制度和规范。就像我们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一样,情理法和法理情中的“法”是必须建立的也是管理中有效的工具。现代企业讲究以人为本的管理思路,积极的管理制度会产生良性和健康的管理循环,也会使员工的工作更积极主动,员工内部会出现健康的工作竞争。管理也会变的积极主动和轻松。情理法中“理”和“法”的建立需要有明确的制度管理,积极的管理制度应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 1、按需激励,根据员工的需求不同进行不同的奖励。 2、赏罚适度,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工作任务的结果进行相应的赏罚。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通过对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情理法冲突协调 情理法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执法工作中注重情理法关系的协调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论述了情理法关系相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执法工作如何协调情理法关系进行了探索。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达成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执法;应当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说明在法治社会,执法者也需要对法外资源引起重视。 一、情理法的概念及相互关系概述 情通常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等,民情即社会舆论、社会的基本现实状况、习惯风俗、天经地义的权利等,案件的情节或者情况,情面或者人情即感情和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理通常指天理即人与社会共同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公理即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包括习惯、传统、共同规则等,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法即国法,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情与理有不少相通之处,通常说的“情理”指情与理的辩证统一。情理的最大价值对人的意义在于人文性,体现为对人之为人的德性的确认、保护和促进;对法的意义在于向善性,在制度上使道德成为法律上的责任,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义务优先;对社会的意义在于和谐性,追求整体利益与社会和谐。 情理法都有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作用,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在我国古代三位一体,近代开始分离出来,三者之间大体是统一的。但法与情理之间也经常会发生冲突,这就是所谓的“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等现象。从司法实践看,

中国情理法

中国情理法 --中国社会体制建设的利器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底蕴。之所以华夏文化能渊源流长,能不像其他世界文化那样遭受截流干涸之运,或许就是这种丰富性多样性所起的作用。中国素来以“礼仪之邦”著称,无论是文治武伐,还是 2、中国社会讲究的是合理,中国“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庸”,中庸就是合理。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我在兰溪费龙口村办了一个案子,儿子把母亲的承包地出租给其他人办砂石场了,承租人通过老大妈的儿子租来这块地后,置办了有关制砂设备,并造了四个码头,总共投资大概是八十多万元。后来为了一些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母亲说小儿子未经她老人家的同意,她现在不租了,要把承包地拿回来,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但这个案子却无法判决,为什么?就是“理”与“法”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母亲与儿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儿子出租的行为是受母亲授权处理的前提下,小儿子擅自处理母亲的承包地,属于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除非得到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无效,租赁行为无效,那么你就要判老太婆赢,土地归还老太婆,但承租人已经投入的八十多万元钱怎么办?这个损失谁承担?所以如果判老太婆赢,合法但不合理。 我们再从情理上来分析:小儿子的母亲年纪都七十多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耕种过这块地了。在农村,一般母亲年纪大了,都是由儿子处理母亲事务。因此,从常理上说,小儿子代母亲把承包地予以出租也属于合理范畴,而且村里的书记、主任都认为这是很正常的。这个案子我最后是把中院的法官拖到现场调解结案。这就是我们中国社会常见的“理”与“法”之间的冲突。 在在西方人眼里,凡是已经公布的法律,一般来说他们都会自觉地去遵守,因为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得清清楚,绝不含糊。正因为这样,所以西方国家的社会秩序一般都比较好。而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往往过于原则,所以同一部法律在不同人的眼里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好比说我们老的《劳动法》对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个规定就不清楚。到底是那一天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日?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后来原来的劳动部作出了行政解释,再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时效问题作出了多次司法解释。象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相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辨证思考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内容摘要: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律是安定社会的保障。但是,在执行法律之时,执法者经常遇到一个使他们备感困惑的问题一法律与情理产生矛盾。而我认为,法律与情理产生矛盾是再为正常不过的了。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案子不是法律能管到的。法官根据法律断出的案子有时虽然不合情理,但是无论怎样,法律都必须被执行,因为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定。但我强调:法律维护的是人民的合法权益,应由人民来做主,法官在按法律断案之时也应该兼顾情理,兼顾民意,否则会引起社会的动乱。 论文主体: 一日,张三向李四借了10000元人民币以救家急,并且打了欠条,签上姓名留以为质。但张三本为无赖之徒,并没有还钱给李四。这2年之间李四曾多次向张三索取还款,而张三都推而不还。又过了2个多月,李四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退还2年前借的10000元人民币,并赔礼道歉。但法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官并没有判决张三还款10000元于李四。这似乎不合情理?因为无论是2年,还是3年5年,钱都是李四的,凭什么不还? 钱是李四的,但依据法律,过了诉讼时效法官便不能要求债务人还钱给债权人。这虽然有违人之常情,但法律也有它的难处。因为事情耽搁的越久,取证越难。自古至今,判案都是要靠证据的,没有充分的证据,便不能服被告人,也不能服众。试想:若事情拖了好几十年,那么法院不就忙不过来了吗?这也可以促使百姓们能尽快夺回属于自己的权利,能培养群众的维权意识。 问题:科学家杀妻应不应治罪? 一个既懂技术,又会经营、善管理的女强人,一个朴实、果敢、有强烈的事业心的科技精英,一个与丈夫白手起家、辛苦创业的妻子,一个15岁孩子的母亲,就这样被丈夫亲手杀害并肢解了。是嫉妒,是外遇,还是长期难以化解的矛盾?无论如何,杀人者被判死刑。通常事情到此本该划上句号。但是,近200名知识界人士上书法院,以“贡献大”为被告求情,恳请法外施恩,枪下留人。与此同时,被告徐建平也写下“万言书”,希望给自己洗刷罪过的机会。从情理上来讲,法院应给徐建平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依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科学家犯法应与庶人同罪,法院还是没有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判以死刑。这就是法律与情理的矛盾。不应处死科学家:因为徐建平如果可以改过自新,那么他的一身韬略知识可以使更多的人幸福,远远比处死他的意义大得多。应该处死科学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科学家的故意杀人能被赦免,那么这不是向所有的科学家们说:“你们是社会的重要之人,你们对社会做出了无尽的贡献,因此你们可以无视法律”了吗?我认为这样做会导致社会风气的腐败,以后也有可能出现更多的类似这样的“特权”出现。 但我认为,这件事可以从轻发落.因为像徐建平那样的杰出的科学家很少,而且科学家大多都是守法的,不会出现“特权”的情况的。而且也有许多的百姓都为他申辩,请求枪下留人。民意应该被尊重。毕竟法官也是人,也有肉长的心,法律是人民的法律,应受人民的监督。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法律与情理冲突的原因法律与情理冲突的事实在今天的中国仍是不可忽视的现象。从老百姓对判决结果的困惑、不理解中可见一斑。在这些情况下,法律与情理发生分离,即: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合理的不一定合法。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如下:

企业管理要处理好“情理法”关系

作为企业管理最高层次的企业文化,其核心问题简单地说是要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供强大的管理基础和精神动力及思想保障。 管理的对象是人财物,其中首要对象就是人。而人是最复杂的:能力有大小、品质有优劣、个性有差异。许多学者对人的管理提出了许多理论和方法,每一种都可找到成功的例证,也有不适合之处。尽管管理学领域流派纷呈,理念各异,归纳起来,对人的管理无非是法、理、情的管理,高明的管理者能够在管理过程中把法、理、情有机地统一起来。 一、法的管理 法的管理就是制度管理,工业革命以后,企业的制度管理日臻完善,成了传统的管理手段,在管理中一直占主导地位。制度管理包括组织的各种章程、条例、规程、程序、标准等。从类型来说,可分为基本制度、生产技术规程、管理工作制度、责任制度等4大类。 一个组织如果能设计出一套好的管理制度,往往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二、理的管理 理的管理是立足于组织成员集体的群体心理和综合感情的管理,它的管理实施,是出于对整个组织的全局和战略利益的考虑,可归结为对组织行为的长远的和近期的、综合的和局部的生存与发展效益的评价。所以,理的管理是一种基于效率逻辑和感情逻辑相融合立场的考虑。 总而言之,“理”,针对不同事物,针对事物的不同要素,针对不同环境和条件,针对不同时间,针对不同个人和群体,都会表现出丰富多彩的形式,所以才要沟通,才要协调,才要否定和超越,才有“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才有“求大同存小异”,才有“合于理的管理”的艺术性要求。 三、情的管理 情的管理是管理伦理性的体现。前面说到法的管理是不讲情的,而人又是富有感情的,管理不能没有情尤其是对人才的管理,感情投资非常重要,向来有“士为知己者死”的说法,历史上的刘备“三顾茅庐”,使诸葛亮深感知遇之恩,这是情的管理成功的范例。行为学派的

情理法

情理法兼容的中国古代法律 在大众的意识中,往往把“法律”与“严肃、冷酷、残忍”等联系在一起,而把它与“情理”对立起来,正如我们常说的“法不容情”、“法律是无情的”“合法的不合理”等,尤其在影视作品中,更是强化了这种对立,使其更加具有戏剧冲突的效果。举几个媒体中报道过的案例。第一个案例是这样的,一个7岁的孩子在邻居家与小朋友玩耍,不小心摔倒受伤。这个孩子的父母便起诉邻居小朋友的父母,认为他们没有起到监护职责。法院判决邻居赔偿受害人数万元。这样的判决从法律上讲是合法的,但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什么呢?那就是:今后千万不要让邻家的孩子来玩耍,这样才可以免生是非。如此一来,左邻右舍不能也不敢沟通,这对人与人之间合理、健康的感情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上海还发生过另一个案例:某装修公司为一对新人的新房装修,一位油漆工由于各人感情纠葛,在新房内上吊自尽。这对新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则认为,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并未对新房的居住使用功能带来任何损害,于是驳回了此对新人的诉讼请求。大家来评说一下,是否对这对新人产生了损害?我认为房屋的损失是非常明显的。因为里面出了个“吊死鬼”,谁还愿把它作为结婚的新房?其实,真正的情理与法理是相通的,法理也要表现和反映情理,司法过程中的严肃执法和合乎情理都是体现和反映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情理法兼容的法律才是“善法”,情理法兼顾的司法才是公正的司法。关于这一点,我国古代法律中倒是有可以借鉴的东西。 古代中国,我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形成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中国很早就从蒙昧的神权过渡到人权。自从周灭商以后,传统的天道观有了质的调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朝统治者总结了商末刑罚无度,杀戮随心,招致众叛亲离,亡国灭族的教训,把明德、慎罚作为治国的宗旨,“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把统治阶级的德作为联系天神和人的中介。如果说周代的天还比较抽象、比较远,因而还不能成为统治者的一种满意的手段。因为究竟民之所欲是什么?天之所从是什么?各人有各人的解释,周的统治者没有完善这一点,因而使春秋无道,礼崩乐坏,诸子各行自己以为的天道成为必然。后来董仲舒解决了这一问题,所谓:“天道远,人道迩”天人一体,所以人的伦理就是天的道理。何谓情?“喜、怒、哀、惧、爱、欲、恶七者非学而能”。何谓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何谓法?“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己”,“理”通“礼”,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相处的规律,而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的传统。从而天理、国法、人情有机联系起来。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顺应时令,秋冬行刑 中国古代认为司法应顺应时令,执行死刑应在万物肃杀的秋冬进行。春夏之间万物复苏,天地充满生机,此时行刑违反天意,应禁止狱讼行为。这一思想在《左传》里面已有反映,《左传》里有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记载,反映了春秋时期人们已经有了这一方面的认识。秋冬行刑的主张不仅反映在思想领域,在司法机构的设置及诉讼行为的安排等实践方面也都有所反映。

什么叫客情关系

是“客人”,还是“客户” 这些年,客情关系大行其道,甚至成为营销人员的主要功夫。而做客情关系的主要手段,又以营销人员的主要功夫。而做客情关系的主要手段,又以吃喝玩乐为主。有些企业在招聘营销人员时,甚至指明“酒量”必须达到多少。企业的营销售费用赫然在列。 这样的客情关系,短期内可能有效,长期通常无效,而且还有反作用。 在中国社会,基于“客人”之间的私人关系对于生意还是有效的,中国人处理社会关系的原则是“情理法”,排在第一名的是情。中国人常讲“给个面子”,这就是“送个人情”。但是,在生意场上,这种“人情”是有前提的。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给个面子”、这就是“送个人情”。但是,在生意场上,这种“人情”是有前提的。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给个面”、“送个人情”的结果是不该进的货进了,应该少进的货多进了。也就是说“客情”经常打乱生意人的理性。我就见到一个老板娘问我,她老公拗不过别人的人情进了一大批货怎么办,我告诉他最好的办法就是:“最好不要讲人情,既然讲了人情,就要有自作自受的承受力。” 当然,这可能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多数人讲客情关系,还是有分寸的。这样的客情关系做下去,会让客户越来越害怕,甚至最后会敬而远之。 基于“客人”之间的客情关系,或许可以锦上添花,但很难做到雪中送炭。我不反对这种客情关系,但反对只做客情关系。 三种客情 真正意义上的客情关系,前提在于对方是客户。首先有供需之间的“商务关系”,然后才有主客之间的“私人关系”。超越“商务关系”,“私人关系”或许就不存在。 研究客情关系,首先要研究客户的真正需求、核心需求。也就是说,真正的客情关系要站在客户角度思考,不是站在自己角度思考。 比如,营销人员向客户推销产品,总是希望客户多进点货。通过客情关系“压货”是站在自己角度思考,那么,站在客户角度思考是什么呢?就是思考怎么让客户多卖货,只要客户的货品销售好,进化自然会增多。这样的客情关系,才受客户欢迎。 比如,前面提到的那位“反客情关系“做得很好的销售老总,他就从来不“压货”,而是千方百计地做好“控货”。但是,当客户销售情况不好时,他会带人去市场诊断,派人协助客户销售,而且每做一个市场就成功一个市场。 我曾经对一家优秀企业的业务员的形成做过统计,第一类人员是做“短效客情”和政策的,即每到一个地方,就与客户见一次面,吃一顿饭,给一点政策,然后维持一段时间,这种客情关系通常只够一次订单或一笔货款。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

中国人的情理法与营销 一、中国人的情理法 在探讨中国式营销的情理法之前,我们先阅读两则案例。 一则是在中国流传甚广、家喻户晓的故事《秦香莲》。宋朝年间陈世美中了状元,隐瞒已婚事实又当了驸马。原配秦香莲在送公婆终老后携子女进京寻夫,陈不认并驱逐母子三人。秦拦轿告知丞相王延龄,王延龄宴请陈世美,令秦唱曲试图感动陈认妻,但陈拒绝并讥讽王延龄,并令家将韩琪追杀母子三人灭口。秦哭告实情,韩琪自刎于三官堂。秦到包公处告状,包设计招来陈驸马,希望陈世美认妻。但陈自恃皇亲强词夺理,包欲铡之。国太和皇姑前来劝阻,包赠银秦香莲,希望秦放弃,秦出语激将包公,包公遂铡陈世美。 一则是美国人威廉姆斯杀人案。美国人威廉姆斯因为杀死四个人,被判处死刑。但是威廉姆斯没有放弃求生的机会,在狱中努力以实际行动为自己赎罪,以口述的形式留下四部纪实体小说,教育青少年好好做人,并展开街头教育行动,其人甚至数次入选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但是,当威廉姆斯和他律师充满信心地等待加州高等法院减刑时,加州州长施瓦辛格确断然拒绝。结果威廉姆斯被执行了注射死刑。 陈世美与威廉姆斯结局是一样的,但是这两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却很好地折射出了中国与西方在情、理、法三方面价值标准的差异。 《秦香莲》中陈世美罪不可恕,他犯有欺君之罪、指使部下杀妻灭子未遂之罪。但是剧中人,不管是陈世美妻子秦香莲、一国之相王延龄、国太皇姑还是公正严明的包公都对这件事情采用一致的态度,那就是先好言相劝感动陈世美,再企图说理使陈认妻爱子,最后不得已才状告陈,不得不国法处死陈。包公断案一向公证严明享誉古今,但是在《秦香莲》中,包公明知陈犯国法,开始却不加追究,只是晓之以情希望陈能认妻就可了结。但是,陈强词夺理,包欲铡之,国太和皇姑前来劝阻,包屈受制于封建伦理纲常,赠银秦香莲,希望秦放弃。秦出语激将包公,包公才利用国法制裁陈。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人采用先人情、再道理、最后国法的价值评判顺序。 而威廉姆斯杀人案中,威廉姆斯不但没有陈世美的目无国法,还努力用实际行动为自己赎罪,且为社会创造了价值。但是,施瓦辛格确断然拒绝为威廉姆斯减刑。这个案例典型地反映了西方人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他们认为,国法断案最重要的标准,说理只能影响刑罚的轻重,人情则不能或者很难左右判决。从中,可以看出西方人采用先国法、再道理、最后人情的价值评判顺序。 在中国人看来,瓦辛格太过于无情,为了维护统治权威而狠下杀手。而绝大多数中国人为包公斩杀陈世美感到大快人心。今天的法律来看,威廉姆斯杀四人理应偿命,却得到中国人的同情;而陈最多也是杀人未遂,不一定是死罪,却被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文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摘要: 法律应当以情理作为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的内容和价值追求要尽可能地符合和体现情理的要求,情理要融于法的价值之中。 关键词: 自由心证、情理法、梁丽捡金案 引言: 一提起“法律”二字,有些人就会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法不容情”等等,把法律看得相当可怕,还有人认为“合法的不合理”,认为法律与情理是对立的。虽然有个别合法不合理的案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官的判案能力,不能片面的说合法即不合理。我认为,理法相通,诚法治之灵魂。 正文: 从古代延伸到现代,中国都是一个伦理社会,一直主张以礼立法。现在人们还时常把那句话挂在嘴边,它,永不过时。“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想想,任何的矛盾、纠纷、是非、对错都有一定的标准规定着,古代可能只是单纯的理,现如今这个标准就是情理法。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们要求依法治国,而现如今发生很多事情都在情理之中,我们不能单单只靠法律办事,情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就如同一个合格的法官一定要同时具备良心、知识和法律一样。若没有良心,法官如何判好案;若没有情理的支撑,依法如何治国。这让我想起一个词:自由心证。(引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和实事求是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在我国,没有自由心证原则是事实,而法官确确实实享有自由心证也是

事实。这就是因为法官的良心,他们要合情合理的依法办事,这才是公民需要的法官。 2007年底发生的一起事件,引发了08年一整年的社会关注。2007年12月9日,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机场“捡拾”到一个纸箱,后发现是整整一箱黄金饰品,价值约300万元。后黄金被公安机关在梁丽家查获,梁丽也被立案侦查。梁丽的行为到底算不算犯罪,如果犯罪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这些疑问对她今后的人生都有极大的影响。08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按照“疑刑惟轻”的原则,认为梁丽的行为更符合侵占罪特征,因侵占罪属于自诉而非公诉案件,检方不予公诉。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26日回应:“我们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梁丽律师称,这就意味着,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梁丽彻底自由了。按《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梁丽涉嫌的“侵占罪”,就属于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而被司法机关羁押了9个月,最终并没有被起诉的梁丽,将很难得到国家赔偿。(案例摘于百度网)这个弱女子的遭遇,引发了如何定罪量刑的大讨论,以及对法律、道德、情理如何保持平衡的思考。不可否认,梁丽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动摇,然而主观恶意、客观危害并不算深。“法律不外乎人情”,这起案件的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坚守独立性的同时合理考量民意和社会效果,值得赞赏。司法的专业判断,不能背离实现令民众心服口服的实质正义的初衷,更不能背离情理。 没有得到公民普遍认可的法治,不可能是正义的。在某个角度上来说,情,民情就是人性的本能。情理是在冥冥之间对人们判断起一些作用,是民众的普遍正义感,是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也即公理。所以在网络、传媒发达的今天,司法机关不是受所谓舆论的“干扰”,而是应以公开透明的程序,缜密严谨的法理,面对无数双眼睛的监督,树立司法权威。法官在判案时会带着情理,比如本案中的受害人一方,法官必须加以同情,照顾民众的心理感情,把人伦、亲情、公共的道德准则考虑进去。现在法治的最高境界是情理法的协调,为了达到这样的一种境界还需要做很多的努力,需要司法人员以合理性作为自己

领带情理法三要素回答

我们分析任何问题、解决任何问题,合法、合情、合理都是我们必须尊重的原则,而面试的本质是考察我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因此,合理运用情理法的思维,对于我们的面试至关重要。 一、法: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而规则意识则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在依法治国成为当今中国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则之际,我们对于法的认同,不仅是在生活上,还是在面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知识。而掌握法律意识,一是要有法治的观念,比如最基本的自由权、人生权之类的总要知道点,二是掌握规则意识和底线意识。 1.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意识。规则意识,是指是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比如说遵守校规、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游戏规则的意识。我们经常听到一个词语,叫公序良俗,指的就是规则意识,这个最基本的意识和人性与良心有关,和道德与信仰有关。 规则意识有三个层次,我概括为认识—遵守—同化。认识就是学习,你总要知道关于规则的知识。比如说,你要知道偷蒙拐骗是违法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等是积极向上的;遵守是在认识的基础上,要有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这是规则意识的第二个层次,现在我们国家最大的问题就是出现在遵守这个阶段上,比如“中国式过马路”,之所以成为一种现象,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对应的是就是整个社会规则意识的缺乏;同化,是指在遵守的基础上,规则意识已经成为人的内在需要,完成了从外在规范向内在素质的转变,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使人获得了真正的自由。按孔子的话来说,这就是““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孔圣人从15岁起志于学,直到70才从心所欲,可见规则意识是需要我们终身学习的,因为时代在变,规则也会不断变化。大家可能觉得这种要求太高,因为能达到这种境界的是孔圣人。其实不然。在国外,几乎人人都能做到这一点。 我记得某次在网上看到一个新闻,李娜在夺得法网女单冠军后,接受采访时讲了一个事:在德国,深夜里,一个人在等红绿灯,没有车,但那个人一直在等绿灯;旁边的人就问他为什么不走,他就说如果我走了,这时恰好有个小孩在窗户上看到我闯红灯,我就是个不好的榜样。李娜感慨:既然我选择了这个行业,就要把

如何看待情理法

如何看待情理法 【摘要】情理法在中国历史上对中国社会整合起到了最主要的作用,当代中国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大前提下刻意去追求法的重要性,使得当代中国人认为情理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有着巨大的破坏作用,使得情理法在当今社会举步维艰,但是法律的局限性使得在司法审判中常常遇到两难的尴尬境地。本文从三者关系角度辩证的看待情理法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积极的一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情理法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可取之处。思考情理法是否在当下中国还有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情理法;法治;古代法律;司法; 立法人们常说中国是世界上最有人情味儿的国家,这揭示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对待情理法上的不同。中国在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时是要以情为基础,理为其根本,而法律是排在中国人思维最后的。中国是以情理主义与德治或人治主义为中华文化的基本特点的。中国人也认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这两句话就更印证了在中国人情大于法律。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在于中庸之道,中庸之道也在乎于合理,现在所提倡的创建和谐社会不外乎就是创建一个合理的社会。中国人的思维中合理不一定是合法,合法也不一定合理。当两者相冲突时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了。所以也促成了中国社会是在如何兼顾情与理的处世之道中发展的。所以由情入理而法才是中国法治的特色。 人情、天理、国法看似各有各的不同之处,但是它们也有着相同之处。虽然情理法在我们一般的人理解当中是完全不同的社会规范。我们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一般也不认为它们之间有可相融之处。所以在现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我们又经常会把情理和我们提倡的依法治国往往看成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但是情理法上的冲突在当今社会是屡见不鲜。所以情理法三者的交融补充应是我们在追求现代法治大背景下的终极目标。当今中国社会快速发展,相应的社会热点问题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社会日趋复杂化。我们在这种环境下矢志不渝的追求着法治中国的完善化,原因是我们认为法治中国是中国崛起的必然趋势,而且法治也被许多法学家和社会学家认为是当今中国治理的最合理方式。也就是在这种思想下,我们就会认为法律至上是真理,是治世之道。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有力之道。甚至可以说法律是社会规范中的规范。所以在现在法治的大背景下法律的地位无疑是远远高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但是任何社会规范都是要服务于现实社会的,法律也不例外。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真真切切的看到很多的审判结果是令人无法接受的,这些依法来得到的结果常使我们觉得过于冷酷。但又很无奈困惑。所以,情理也应占有一定的地位。所以我们应探讨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了,我们所说的情不外乎有四种意思。第一是指人之常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性,人的本能这方面;民情为第二层意思,站在民情这个角度上分析,无外乎就是我们所要遵守的最基本公序良俗;第三层意思是指的情节或者情况,由于第三层涵义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事实,所以在一般的司法判决中,考虑情节或者情况是需要投入更多精力的;第四种情况也就是人们最常说的情面或称之为人情,它更多的涉及到了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但是人际关系往往会给司法审判带来不公,影响法的正常使用,它有着消极的一方面。而理的概念从也有着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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