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

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我国《海商法》第 1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

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

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

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如果主合同内容浮现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惨澹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

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我国《海商法》中仅在第二章“船舶”中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但对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未作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在建船舶中的风险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5、贷款人面对船舶优先权的风险

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由于船舶处于抵押人的占有与控制之下,而且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因此,极有可能当发现借款人、船舶抵押人违约或者破产的情形下,却发现在船舶上粘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严重地妨碍了贷款人对船舶的依法处分,并使船舶价值明显降低。

6、留置权的风险

由于我国《海商法》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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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因此,船舶留置权的行使应先于船舶抵押权。

7、油污伤害的风险

船舶抵押贷款中的一个更大的风险,即有可能面临对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赔偿的风险。“船舶油污伤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者发生了事故时,逸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者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伤害或者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者减轻此种伤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伤害。

8、格式条款的风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商议的条款。应该说,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有的格式条款由于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浮现贷款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导致合同中该条款无效。

9、担保范围的风险

有的担保范围不明确,有的担保范围过窄,有的则在船舶抵押之外设立人的担保。

10、案件管辖的风险

有的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最终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有的直接约定由某地人民法院管辖,导致管辖无效。

二、船舶抵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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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适格的担保人

第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担保人应为船舶所有权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7 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要审查船舶所有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查明船名、船籍港、原船籍港、船舶类型、船体材料、造船地点、建成日期、船舶价值、尺度 (总长、型宽、型深) 、吨位 (总吨、净吨)、主机(种类、数目、功率)、推进器(种类、数目)、船舶所有人姓名及其地址、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取得所有权日期,以及船舶共有人情况、发证机关及其编号等。

第二,船舶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的应提交符合法定要件的书面委托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65 条的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编号、联系方式(固定、挪移、详细通讯地址)、代理事项、权限与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与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对于初次申办船舶抵押贷款的当事人或者认为有潜在的风险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公证书。

第三,船舶存在共有情况的应提交《允许抵押及共同还款确认书》。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10 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共有人要承诺对于借款人所欠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直到对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借款及相关费用还清为止。

2、明确船舶抵押贷款主、从合同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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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5 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示抵押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从合同仍然有效。

3、明确银行及金融机构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一,船舶抵押贷款中担保人须对船舶办理足额保险,并且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 6 个月,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如果担保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代担保人投保,有关费用应由担保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无条件承担。

第二,船舶在抵押期间价值不得减少。如果船舶在抵押期间存在价值减少的隐患时,担保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果担保人对船舶价值减少负有过错责任,则应当恢复船舶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三,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的,担保人获得的保险赔付金应优先偿还船舶抵押贷款项下的债务以及涉及债务的有关费用。

4、规范在建船舶的抵押

我国《海商法》第 14 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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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这是以在建船舶作为船舶抵押合同标的物的法律依据。建造中的船舶是指从特定的船舶放样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向来到船舶建造成离开船台为止的整个过程中船舶状态。在建造中的不同阶段,船舶状态也不一样,这使在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与在新建成船舶或者旧船舶上设定抵押时确定担保价值的内容有所区别。已建成的船舶是以等于船价或者高于船

价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担保价值,建造中船舶担保价值的确定依据不同,它普通包括已建成船舶部份与已确定将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设备、船

舶配件及造价等,此时,双方应明确在建船舶的担保价值。

5、借款人、担保人交付一定数目的保证金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22 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㈠船长、船员与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纪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与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㈢船舶吨税、行航费、港务费与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㈣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 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伤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伤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㈤项规定的范围”。虽然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债权较之某些国家甚少如美国,然而这些债权在船舶日常营运中发生的频率却是较高的。

对于我国《海商法》第 22 条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交付一定数目的保证金,以便贷款人发现

保的船舶之上附有优先权时,或者船舶优先权人通过海事法院扣押船舶之时,从保险金中首先支付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对不足部份仍可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若保证金留有余额可抵销。保证金的交付与借款人、担保人的商业信誉惜惜相关,如果借款人、担保人的商业信誉良好,那末可以免交保证金,而对普通的中、小型航运企业,或者商业信誉并非优秀的,那么保证金的交付是必需的。

6、避免船舶留置权人的风险

由于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留置权仅限于造船人与修船人的费用,

有关造船的问题在上文中已有较多的分析,所以,在此仅就修船人所享有的留置权寻求应对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8 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论债务人有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 82 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这一规定保护了善意留置权人的利益。而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特殊规定来看,则不存在这种“善意”或者“非善意”之分,即只要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就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其是否知道其所占有的船舶并非为合同另一方所有权处分。因此,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修船人行使留置权时,贷款人是无法以船舶抵押权人的身份对其进行抗辩的,在这样的情形下船舶抵押拟有以下方法解决:

第一,向修船人给付修船费用,修船人则将船舶返回给船舶抵押人,

而由贷款人再向其追偿相关费用,或者是以借款人违约提前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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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由修船人行使留置权,直接向借款人要求追偿;

第三,以船舶抵押权人的身份请求修船人直接向其返回拍卖船舶受偿后的余额,对于贷款人自身的其余损失则作为债权向借款人追偿。

本文认为,第一种对贷款人极其不利;第二种是一种较为经济的方法;在少数情况下,可能船舶抵押权人直接向修船人请求船舶的物权利益程序颇为繁琐且回收资金也很有限,从理论上讲甚至可能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超出了船舶的价值,因此,船舶抵押权人只能寻求第二种方法。

7、及时投保油污责任险

油污伤害不同于其他的对第三方的伤害,因为遭到伤害的往往是一国的水域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在受损之后需要特殊的保护与保障。

从保护油污受害人出发,促进争议的解决的便利性与效率的提高,使船舶抵押人成为责任主体应有其合理的一面。所以,贷款人应看到这一潜在的风险,建议船舶所有权人及时投保油污责任险,以减轻船舶所有权人在油污伤害之后的赔付压力。

8、规范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作出说明”。实践中,贷款方应把格式条款用文字或者口头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否则,一旦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贷款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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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商定的条款可以与格式条款载于同一文件,也可以载于另一个单独的文件,常见的有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清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递增(减)还款法”等。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清晰看出这些条款与格式条款不同的书写字体;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很难区分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很难确定它们在不同文件中的准确位置。有鉴于此,船舶抵押贷款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构成合同组成部份的条款的优先顺序。

9、规范担保范围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地将担保范围写入担保合同的条款中,明确规范其范围。船舶抵押贷款的担保范围应当包括的本金、利息 (逾期利息、罚息、违约责任的复利)、违约金、伤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0、依法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与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的规定,指出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与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受理了上述案件后,应当移送有关海事法院。因此,在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应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由乙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海事法院管辖”。

11、赋予船舶抵押贷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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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要求对该合同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在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担保人承诺若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自愿接受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共同承担”。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经过申请、受理、审查、出证等程序,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证暂行条例》,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2、建立健全船舶担保体系

第一,加强金融机构自身建设,特别是法律素质的培养。由于金融机构自身对船舶知识专业性不强,与船舶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不密切,加之法律意识不强,难以防范风险,因此,要注意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学习,以了解船舶在设计、建造、运营、交易各个阶段与技术状况,最大限度防范船舶抵押贷款中的法律、技术、市场与财务风险。

第二,建立与健全船舶抵押贷款的项目评估体系。包括建造中船舶的评估与抵押体系、运营中船舶价值的评估与抵押体系、二手船舶价值的评估与抵押体系、运营船舶技术状况跟踪服务体系。

第三,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的实施,虽然我国已建立了船舶抵押贷款中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但在实践中,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仍需进一步的探索研究,建议船舶登记部门、金融机构、造船企业、专业技术机构等加强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船舶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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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修订交通部海局海法规字[1999] 161 号《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求>的批复》。明确“船舶所有人向非金融机构借资,出资人要求船舶所有人以船舶办理抵押。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依其设定抵押权,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达到船舶抵押权人主体的多元化,共同建立健全船舶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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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融资现状分析

我国船舶融资现状分析 引言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业作为海上物流的重要环节,正逐渐引起人们的。而船舶融资作为航运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船舶融资不仅能够为船东提供资金支持,还能为金融机构带来可观的收益。然而,当前我国船舶融资市场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深入分析和解决。 市场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船舶融资市场开始缓慢发展。随着国家对海洋经济的重视和鼓励政策的出台,近年来我国船舶融资市场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造船大国,拥有大量的船舶出口订单。然而,在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企等。 融资模式 1、船舶抵押贷款 船舶抵押贷款是我国船舶融资的主要模式之一。船东将船舶作为抵押

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获得所需资金。这种融资模式在我国应用广泛,但受制于抵押物的贬值风险和贷款机构的放贷风险,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2、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是指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处置,从而为受益人创造收益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信托融资在船舶融资市场中的应用逐渐增多,但受制于信托公司的信誉风险和管理风险,其发展仍受到一定限制。 3、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是一种介于股权和债券之间的融资方式,具有灵活、多样化的特点。在船舶融资中,夹层融资主要用于购买船舶、修理改造等方面。然而,夹层融资的操作较为复杂,对融资方的资金运营能力和市场判断能力要求较高。 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船舶融资中最大的风险之一。由于航运市场的波动性,船

东和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收益不稳定的风险。此外,由于船舶市场的周期性特征,当市场低迷时,船东可能无法按时还款,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方违约的风险。在船舶融资中,由于船东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无法按期还款,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船舶融资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或产生纠纷的风险。例如,在抵押贷款中,如果抵押物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的利益造成损害。 对策建议 1、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船舶融资市场的支持力度,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降低船东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的

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内容摘要:任何贷款都存在风险,船舶抵押贷款的风险也是无时不在。本文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分析了船舶抵押的法律风险,并对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船舶抵押法律风险防范 船舶抵押权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措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我国《海商法》第 1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存在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管理风险、项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但本文仅就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作一分析,并就该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一、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的种类 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风险 担保人的主体应是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用于抵押担保的船舶的所有权人。 而在现实贷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有的担保人不是船舶所有权人,而是船舶所有权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船舶所有权人的其他共有人;有的虽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船舶却处于限制抵押期间;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没有合法的船舶所有权凭证;有的船舶所有权人所持有的身份证明与提交的材料不符等。 2、主合同无效的风险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

债与从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则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如果主合同内容浮现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也使贷款人惨澹经营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3、保险条款的风险 有的没有为船舶办理足额保险;有的没有将贷款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使保险条款形同虚设;有的保险期限短于船舶抵押贷款期限;有的没有约定船舶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船舶抵押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 4、在建船舶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船舶抵押这一问题尚未详细具体的规定,缺乏完善的立法。我国《海商法》中仅在第二章“船舶”中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但对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未作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在建船舶中的风险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5、贷款人面对船舶优先权的风险 在船舶抵押贷款中,由于船舶处于抵押人的占有与控制之下,而且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因此,极有可能当发现借款人、船舶抵押人违约或者破产的情形下,却发现在船舶上粘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严重地妨碍了贷款人对船舶的依法处分,并使船舶价值明显降低。 6、留置权的风险 由于我国《海商法》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 第 2 页

论航运融资中的船舶抵押权及其法律保护,海事海商法论文_3359

论航运融资中的船舶抵押权及其法律保护,海事海商法论文 【内容提要】以船舶抵押进行融资,既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货款风险,又为运输业提供了大量造船或购船资金,因此而成为广泛采用的航运融资方式,我国海商法也作了相关规定。设立船舶抵押权,双方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法律通常对船舶抵押人的资格有所限定。船舶抵押合同因双方的约定而产生,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条款应具体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许多国家对建造中船舶也允许进行抵押。船舶抵押权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对内及于担保债权,包括因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其标的物范围以船舶为主,其他可由双方约定;对外则涉及抵押船舶处分权、租赁权等问题。为充分保护船舶抵押权,各国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办理被抵押船舶保险。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以法院拍卖为主要方式,当事人也可协商选择其他方式。 一、概述 传统民法中抵押权的标的只能是不需要转移标的物占有的不动产,质权的标的则是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的动产,这一法律传统在反映“物尽其用”经济规则的一些现代立法中早已被打破。美国、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制定有较完善的动产抵押法[1],例如日本的动产抵押标的包括飞机、汽车、建设机械、船舶、农业机械器具等。船舶虽属动产,海上航行的船舶作为抵押标的物一般无需依据动产抵押法,因为海商立法是将船舶作不动产处理的。以海船作为抵押贷款标的物有着久远的历史,航海贸易早期存在的“冒险押船贷款”(Bottomry)的筹资方式就是其雏形,海上运输的冒险性使船东需为此类贷款付出高昂代价。如何筹措建造或购买船舶所需的资金,仍然是当代海运市场的投资者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海运的蓬勃发展与船舶的大型化、集装箱化等高科技投入是分不开的,为在激烈的国际航运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扩大商船队、保养和维修船舶、更新老旧船、名目繁多的营运费用、营运中各种风险和损失的承受等,均需巨额资金的支持。与冒险航海时代不同的是,除押船贷款筹资方式外,今天的投资者还可通过发行公司股票、企业债券等途径筹集资金。在现代各种筹资方式中,最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青睐的还是利用船舶作抵押的资金融通方式,它不再具有古代冒险贷款的性质,完全依照商业规则操作。船舶所有人等海上航运者通过与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取得建造或购买船舶所需的贷款,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以及航运者为表明其还贷的诚意,双方再另行签订船舶抵押合同,使船舶成为借贷合同得以履行的担保物。船舶抵押贷款可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投资人提供既有一定保障又有利可图的投资市场,也可为海上运输业者提供大量资金筹措的途径,它因此成为船舶所有人等海上运输业者和金融机构共同接受并广为采用的航运融资方式,适应航运经营巨额资本需要的银行信贷制度,因此也不断完善。为调整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少国家在海商立法中规定了船舶抵押的法律制度,我国《海商法》在“船舶”章专设了“船舶抵押权”一节,《担保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也为利用船舶进行航运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担保法》第34条,可用作抵押的财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以及“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后一款规定主要是为解决对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权的国有财产经营人的抵押权问题所设。航运业融资主体应知晓船舶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以利于迅速有效地完成融资,并且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一、引言 随着人们对生活水平的提升和旅游、休闲的需求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个人船舶。然而,船舶的购买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对于许多普通消费者来说,一次性支付购买款项是难以承受的。因此,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成为一种常见的购船方式,为购买者提供了便利。 二、贷款申请条件 3.申请者需提供购船合同、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评估报告等必要的购船文件; 4.购买的船舶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价值稳定。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1.贷款额度根据购船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为70%至80%; 2.贷款期限为1年至5年之间,根据申请者的还款能力和购船价格等因素确定。 四、利率和利息计算 1.贷款利率由贷款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一般根据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浮动; 2.利息计算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偿还固定金额。 五、还款方式和期限 1.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2.申请者可以自由选择还款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60个月; 3.还款日一般为每月的其中一日,可以根据申请者的意愿协商确定。 六、贷款审批和放款 1.申请者需向贷款机构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 2.贷款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船舶评估; 3.审批通过后,贷款机构将与申请者签订贷款合同,并在一定期限内将贷款金额划入申请者的账户。 七、贷款违约和处理 2.如果申请者严重逾期还款,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甚至将船舶进行拍卖处理。 八、贷款风险提示 1.贷款人应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按时还款,以避免滞纳金等额外费用的产生; 2.贷款人购买船舶后应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船舶正常运行和价值稳定; 九、结语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为购买船舶的普通消费者提供了一种便利和灵活的购船方式。但贷款人需注意遵守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并妥善保养船舶,以降低贷款风险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贷款机构也应加强对贷款申请者的资信评估和船舶评估工作,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船舶抵押注意事项

船舶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1.按海商法及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必要时请法律部门协审确认) 注:在我国,可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船舶显然只能是《海商法》第3条所定义的船舶,即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外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其他类型船舶的抵押只能按《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抵押价值的确认:船舶能否构成足额担保是贷款本息能否得到足额偿还的重要因素, 该问题通常取决于船舶抵押合同,合同所确定的船舶价值等于或者大于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时,该抵押才构成足额担保,因船价变动较大,一般都要求船价高于贷款本息。确定船舶足额价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作为抵押标的的船舶应是实际存在的且具有足够担保的价值,已经沉没或者失踪、发生了其他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船舶上均不能设定抵押权;计算船舶价值时除包括诸如船体、主机、辅机等船舶本身的价值,还包括诸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船舶属具的价值。(2 )在已设有抵押权的船舶上再设抵押权时需审查该船上是否存在可提供担保的剩余价值,否则,因为后发生且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之受偿顺序在后,所余船价如果不足再设抵押权的担保时,后设的抵押权则有可能构成不足额担保甚至使抵押权落空。(3)已建成的船舶是以船价或高于船价一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担保价值;建造中船舶担保价值的确定依据有所不同,它一般包括已建成船舶部分和已确定将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设备、船舶配件及造价等,双方应首先明确约定建造中船舶的担保价值。 3.全额保险/一切险/续保/第一受益人明确:实现抵押权尤其是实现船舶抵押权具有较 强的实务性,法律对折价、变卖的具体实施因缺乏进一步规定造成其适用上的真空,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立法应对此予以关注。到期必须续保,保险金额必须超过银行贷款本息金额,并由银行优先受偿。 4.后期监管:海损事故/船舶失踪/设备添加减少/维修/租赁/法律纠纷 必须加强对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的动态监督;要充分考虑船舶优先权所导致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在履行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对违约者应及时采取司法措施,如申请扣押船舶,防止船舶价值因逐年下降而造成贷款人的损失。船舶价值评估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不能

江海岸线使用权及码头抵押贷款法律风险

【抵押担保法】江海岸线使用权及码头抵押贷款法律风险 近年来,我国一些沿江、沿海企业在充分利用江海岸线资源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融资需求,国内也已有商业银行开始涉足以码头及周边设施作为抵押物发放流动资金和项目贷款。 然而,由于当前以码头和江海岸线使用权抵押贷款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相关权证办理以及抵押登记都不规范,因此办理江海岸线使用权和码头抵押贷款形成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如何审慎办理该类业务成为当前摆在银行面前的一大课题。 现状:立法不明 对于在江海岸线使用权以及码头上物权设置抵押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明确予以认可,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物权法》第180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其中第七项指出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可抵押,也就是说,各种有权处分的财产,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都可以设定抵押。那么,江海岸线使用权和码头作为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应该可以抵押。 为实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就必然涉及登记问题。对此,已有部门规章对码头抵押的登记问题予以了规定,其中《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96条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目前的实际是各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均不办理相关登记。此外,《担保法》第43条规定,没有明确抵押登记部门的其他财产可在公证部门办理登记。因此,目前在实践操作中,上述抵押权的登记部门为公证部门。 对于上述权利的取得及转让,部门规章及批复采取了分级审批、附条件转让的态度。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港航设施必须办理岸线使用审批,岸线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也就是说,如确需改变岸线用途或转让岸线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 此外,目前在江苏、福建、安徽、浙江等地已有关于码头及江海岸线使用权抵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如江苏省南通市发改委会同司法局、国土局、水利局、法制办、港务局、沿江办、公证处、海事局、长航南通公安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召开专题会议形成的《关于协调沿江沿海码头等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就明确,依附于沿江、沿海岸线的码头、船台、船坞等固定资产可以办理抵押,银企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到港务局领取《南通市港口设施抵押备案表》,填制抵押资产明细及贷款价,以及拟设定抵押的银行,港务局合法性审查后,在港务局网站公开抵押信息;银企双方持南通市港务局的《南通市港口设施抵押备案表》及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到公证处进行抵押公证登记,公证处对上述手续的完备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后,办理抵押公证登记。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办理抵押注销。但同时会议纪要也规定,对沿江、沿海岸线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之前,暂不列入抵押、备案清单。 风险:效力风险首当其冲 首先是抵押权效力风险。江海岸线使用权和码头不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且抵押物没有相关权利证书。为了取得象征性权利证书,银行往往会要求当地政府出具确权证明文件,或是用土地使用权

船舶贷款

(一) 近年来,江苏省灌云县船舶运输业发展迅猛,县内东王集乡、图河乡、鲁河乡、圩丰镇、同兴镇及伊山镇等乡镇的船舶运营户发展较为集中,船舶运输业已经成为灌云县的一大特色产业。据调查,连云港市现有登记在册内河运输船舶约300多艘,其中约30%为灌云县户籍人员运营,船舶核载吨位一般在300吨至1000吨范围,以运输钢材、建材、各种化工原材料及成品等为主;灌云籍人员运营的沿海运输船舶约100艘,船舶吨位一般在4000吨以下,多数以承接海上工程为主。由于船舶运输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其影响较大,不少船舶运营户出现“融资难”问题,灌云农村合作银行以内河船舶、沿海船舶为抵押对象,强化船舶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加大对船舶运输产业的支持力度,切实满足船舶运输业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截至目前,该行已累计发放船舶抵押贷款1.5亿元,支持广大船舶运营户做大做强。 规范贷款操作规程,明确贷款条件。出台《船舶抵押贷款操作规程》,该行船舶抵押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收入较高,收入来源稳定的自然人或生产经营正常、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的企业;用于抵押的船舶船籍须是连云港籍,包括内河船舶和沿海船舶。主要针对建造完毕的钢结构外壳,证件齐全,营运正常,载重吨位在2000吨以上的船舶(不含水泥船、木船),船龄不超过自建造日期起15年内的,且为连云港籍的船舶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拟抵押船舶评估价格的40%以内,期限不超过1年,抵押的船舶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设备。船舶贷款发放方式为抵押,但内河船舶除船舶进行抵押外,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贷款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办理船舶抵押贷款时,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支行(中心)初步审查,调查借款人贷款条件、核实抵押物、保证人等情况及预测贷款的风险度,办理报批手续,经总行同意后进行抵押物的评估,签订抵押合同,到海事部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 加强贷款风险控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一是明确贷款用途,限定自有资金防风险。借款人要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其中用于船舶相关工程周转的,其自有资金占比在30%以上;用于购买船舶的,自有资金占比在60%以上。 二是密切关注还款来源,规避船舶贷款风险。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情况;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定期及时、准确、真实了解和判断其生产经营情况;加强与船舶挂靠公司的联系,与其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定期掌握和监督借款人经营情况;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督促借款人严格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息。 三是适时调整船舶抵押率,提高船舶贷款质量。对于新发放的船舶贷款,该行安排专人通过走访船舶制造厂、船务公司以及船舶经营者,并根据当前船舶市场实际情况,区别不同船舶的船龄、船型(自卸砂船、平板散货船)、载重吨位等进行科学评价,如发现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出入较大时适当调整抵押率,提高船舶贷款质量。 四是办理船舶财产保险,降低船舶贷款风险。船舶在贷款期限内必须参加船舶财产保险,船舶保险额度不得低于贷款额度,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设定该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及时续保

关注船舶抵押贷款风险

关注船舶抵押贷款风险 风险提示内容: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在所有船舶融资方式中,船舶银行抵押贷款占到70%左右。随着我国航运业的逐步复苏,中小航运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有所加大。但我国中小航运企业的总体实力并不强,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也较弱,加上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投资额大、回收周期长,从业者很难依靠自身力量进行投资活动,目前,船舶抵押贷款已成为缓解企业资金困局的有效融资方式。不过,当下我国造船业产能过剩,2010年产能增长速度近50%,银行对待船舶抵押贷款应持谨慎态度。 一、船舶抵押操作中存在风险 1、由于船舶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多,船舶技术关联性强且较为复杂,需要按照中国船检机构文件《船舶状态评估程序》进行实拖评估作业。近期,出现个别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船舶抵押贷款评估时,甚至出具高估、虚假、失误、以及重大过错的评估报告,以损害银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银行及时地防范信贷风险和对抗第三方。 2、船舶抵押担保体系还不健全。在船舶抵押贷款中除船舶抵押权外,银行还可辅助选择信用担保、收益让与担保等

形式确确保贷款的安全,但是,由于我国担保体系还不健全,担保机构鱼龙混珠,导致银行难以实现风险分散和转移。 3、船舶抵押权的难以实现。抵押贷款过程中一旦融资方出现债务危机,银行普遍面临抵押权实现的困难,尤其是船舶抵押权的实现。首先,船舶优先权的优先适用,使得船舶拍卖后的款项所剩无几,很难满足抵押权的实现。其次,其抵押船舶的变现过程十分漫长,只有通过航运交易所交易才能实现。 二、银行自身操作存在的风险 1、出于惯性操作和风险控制等原因,我国船舶融资市场几乎均将目标集中于屈指可数的央企和国企背景的船东群体。银行船舶融资过度关注大客户,信贷资源集中于大型企业存在信贷集中风险。 2、银行对船舶融资风险控制能力尚显不足。从船舶融资的特点来看,一艘船的融资额都在几千万至上亿元,金额巨大;而且船舶贷款资金占用周期较长,一般都在5年以上,受利率变动的影响,银行对此风险难以把控。 3、是航运金融专业人才匮乏。虽然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和各大航运企业已经设立了专业部门,但在专业化的管理流程和团队建设方面还不完善。严重缺乏高端航运金融专业人才,直接影响到航运金融服务的相关产品创新和业务拓展。

抵押贷款业务的部分法律风险

抵押贷款是银行贷款的最重要组成部份,抵押贷款容易浮现问题的环节: (一)虚假资格证明文件。 1、虚假的的身份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国土证。 2、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企业借款资格的文件。 贺先生是某房屋的产权人。 2004 年 8 月 13 日,一位自称是“贺先生”的人来到银行办理借款。在“贺先生”出具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后,银行即与这位“贺先生”签订了一份贷款额度为 21 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同时以贺先生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办理了相应的强制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生效 3 个月后,借款人“贺先生”住手了还款。银行在多次向“贺先生”催款但不见动静的情况下,于 2005 年 1 月将借款人贺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贺先生即将偿还本金及利息,依法处分其抵押房产,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令人意向不到的是,贺先生矢口否认曾经和银行签订过任何合同。面对银行在法庭上提交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贺先生辩称不认 识签订合同的这个“贺先生”,贺先生对此毫不知情。 2005 年 2 月,

司法鉴定部门对借款、抵押合同上的“贺某”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两合同中的“贺某”与产权人贺先生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贺先生本人所签,贺先生 事后也未对合同予以追认,银行既没提供证据可以证明贺先生委托了 他人与银行签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还款行为系贺先生所为。 鉴于借款合同涉及金额大,虚假贷款风险大,房屋产权人对相关 身份及权利凭证的控制力相对较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理应采 取必要的防止风险的措施,且不得将该措施本身存在的失误或者风险 转嫁于善意的产权人。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假借别人身份的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另论。 资产价值虚高) 1、资产评估价值同市场成交价值并不都是彻底相符的,一旦 价值不实,则处臵时,会对债权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同一车型,配臵不一样,价格可能差距 很大,但在办理业务时,会存在出具高配的发票,实际购买低配的车辆,从而将贷款放大。 3、土地、房产的价值评估同样存在问题。 1、抵押合同签订后没有完成抵押登记,能否对抵押物行使抵押

船贷需要知道的知识点

船贷需要知道的知识点 船贷是指船舶贷款,是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对于有意购买船只或从事相关业 务的人士来说,了解船贷的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一步一步地介绍船贷所需要知道的知识点。 1.船贷概述船贷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或企业提供的用于购买船只或从 事航运业务的贷款。船贷的特点是贷款金额较大且贷款期限较长,同时需要提供抵押品作为担保。船贷通常由专业金融机构或船舶贷款公司提供。 2.船贷的类型船贷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商业船贷和个人船贷。商业船 贷主要面向从事航运业务的企业,用于购买新船或扩大船队规模。个人船贷则是针对个人船东,用于购买个人船只。 3.船贷的申请要求船贷的申请要求可能因金融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借款人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 •船只的价值和预期收益 •船只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财务状况 •提供抵押品作为担保 4.船贷的利率和期限船贷的利率和期限通常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的 信用状况确定。利率可以是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期限一般较长,可以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借款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利率和期限。 5.船贷的担保方式船贷通常需要提供抵押品作为担保,以确保金融机 构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能够通过担保物收回借款。常见的船贷担保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船只抵押:将购买的船只作为抵押物。 •第三方保证:找到第三方担保人为贷款提供担保。 •其他资产抵押:将其他资产,如房产或车辆作为抵押。 6.船贷的风险和注意事项船贷作为一种大额、长期的贷款形式,存在 一定的风险。借款人在申请船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借款人需要确保船只的价值和预期收益能够支持贷款的还款。 •借款人应该详细了解贷款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费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借款人应该监控市场情况和行业动态,及时进行调整和应对风险。 7.船贷的优势和劣势船贷相比其他贷款形式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船贷金额大、期限长,适合购买昂贵的船只或从事长期航运业务。船贷还可以提供灵活的还款方式和较低的利率。

船舶抵押担保贷款合同

船舶抵押担保贷款合同 船舶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用于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融资。 在这种合同中,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作为抵押物,以获得贷款资金。这种形式的贷款合同在航运业中非常常见,因为船舶的购买和运营成本往往非常高昂。 船舶抵押担保贷款合同的基本原理是将船舶作为抵押物,以获得贷款。在合同 签订之前,船舶所有人通常需要提供详细的船舶信息,包括船舶的价值、技术状况以及所有权证明等。贷款机构会对这些信息进行评估,并根据船舶的价值确定贷款金额。 在合同签订之后,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给贷款机构作为抵押物。这 意味着,如果船舶所有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机构有权将船舶出售以弥补损失。因此,船舶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对于贷款机构来说是一种相对较低风险的贷款形式。 船舶抵押担保贷款合同的利率通常较低,因为贷款机构可以通过出售抵押物来 弥补潜在的损失。此外,贷款期限也较长,以便船舶所有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偿还贷款。这使得船舶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成为船舶所有人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 然而,船舶抵押担保贷款合同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首先,船舶的价值可能 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这可能导致贷款机构无法完全弥补损失。其次,船舶所有人必须按时偿还贷款,否则将面临失去船舶所有权的风险。此外,贷款机构通常会要求船舶所有人购买保险,以保护其在船舶损坏或丢失时的利益。 除了贷款金额和利率之外,船舶抵押担保贷款合同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条款和 条件。例如,合同可能规定船舶所有人必须对船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以确保其价值和安全性。此外,合同还可能规定船舶所有人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以确保船舶的合法运营。 总之,船舶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金融工具,用于为船舶所有 人提供融资。通过将船舶作为抵押物,船舶所有人可以获得相对较低利率和较长期

二手船舶抵押融资的制约因素与对策

二手船舶抵押融资的制约因素与对 策 关于《二手船舶抵押融资的制约因素与对策》,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目前,我国二手船舶抵押融资较为困难,银行和担保企业为规避风险,不愿为二手船舶提供融资。二手船舶价格评估主要包括市价折余法、市场售价类比法、重置价格法、收益现值法和外汇换算法。应明确界定“二手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定义和二手船舶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健全二手船舶抵押登记制度,完善二手船舶的抵押权实现制度,以缓解二手船舶抵押融资困难的局面。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二手船舶;抵押融资;担保贷款;价格评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1-0114-02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航运业发展,于2009年颁布了《国

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将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作为今后上海市经济建设的主要工作目标。由于航运业具有船舶价值高、资产回收周期长等特点,在抵押融资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目前,上海市仅有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了船舶贷款业务。然而,大型国有银行在开展船舶融资业务时,更加青睐大型航运企业,而中小航运企业融资往往比较困难。目前,中小航运企业只能通过资产抵押或互保的形式获得贷款,然而各个航运企业又缺乏相互信任。要破解这一难题,就需要推动以船舶资产为抵押、船舶收益为还款来源的船舶融资项目进程。 一、二手船舶融资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银行贷款融资困难 1.商业银行对航运业的特点、风险和管理等认识不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航运业信贷业务比较少。主要是由于银行对航运业的市场行情、技术水平、国际法规、船运过程、运输风险、风险防范管理方法等不够了解。而航运业中涉及到二手船舶融资时,其关联的参与者和环节较多,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防范难度较大。因此,商业银行为二手船舶提供贷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2、商业银行对于航运业采取盲目风险规避的方式。商业银行普遍认为投资航运业会面临负债高、信用低、管理难度大等风险,因此,在为航运业提供银行贷款时相当谨慎。这种针对航运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经营中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经营中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1. 自然风险:海洋运输是受到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诸如风暴、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都可能对船舶和货物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此类自然 灾害的风险是非常高的。 2. 人为因素:船舶事故、恶劣的天气、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也会导致海洋货物运输 保险的风险增加。在货物装卸、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受到损坏或丢失,而这些损失可能 是由于不当操作或疏忽而造成的。 3. 船舶技术问题:船舶的技术问题也是导致货物损失的重要因素。船舶本身的设计 问题、设备老化、维护不当等都可能引发船舶事故,进而对货物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4. 犯罪风险:海上犯罪活动是保险公司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风险。海盗袭击、货物盗 窃等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这些风险也是需要保险公司高度重视的。 5. 市场风险:市场变化、国际贸易政策、汇率波动等因素都可能对海洋货物运输保 险经营产生影响,这些市场风险也值得保险公司认真对待。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的防范措施 1.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对风险进 行全面分析、评估和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计划,及时调整保险产品 和服务。 2. 技术升级:船舶和货物的追踪技术、保障设备等方面的技术升级和改进是减少海 洋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的有效途径。通过使用先进技术,提高对货物运输过程的监控能力, 有助于减少损失。 3. 加强合作:与船东、货物运输公司、港口、保险经纪人等相关方合作,加强信息 共享和风险管理,共同降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4. 制定灵活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货物种类、运输路线、货值等因素,制 定灵活的、符合实际需要的保险条款,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5. 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保障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时的及时处理和赔偿,提高客户满意度。 6. 充分了解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国际贸易政策变化、汇率波动等因素, 灵活应对市场风险,及时调整保险产品和服务。

“帕玛”轮抵押合同纠纷反致案

案例分析四:“帕玛”轮抵押合同纠纷反致案 [案情简介] 1990年9月27日,申请人英国钱斯利公司(Chancery PLC)和柏林人银行(共同称为银行方)与被申请人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kisssed Marine Co., LTD)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方贷款给被申请人总额为310万美元的款项,用于经营被申请人所属的塞浦路斯籍“卡帕玛丽”(Kappa Mary,1992年更名为“帕玛”Pammar) 轮;柏林人银行委托申请人为其代理人,负责处理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以及贷款的日常管理事务;被申请人应分6次,以等量连续分期付款的形式向代理人偿还贷款,每隔6个月偿还285万美元。同日,申请人作为抵押权人,被申请人作为船主,双方签订了船舶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和柏林人银行联合向船主提供310万美元的贷款,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帕玛”轮设置抵押。1990年9月27日14时30分,申请人作为抵押权收益人由当地登记官作了抵押登记。 因广州海事法院应其他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并预备拍卖“帕玛”轮,申请人于1994年7月27日向海事法院提出债权登记申请,请求法院确认至1995年3月31日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抵押债权本息共366392010美元。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权请求全部予以承认。双方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申请人还向法院提供了《塞浦路斯共和国海商法(暂行条例)》。 [处理] 海事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帕玛”轮悬挂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国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了抵押和贷款合同,并就“帕玛”轮设置抵押进行了登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和被申请人以其所属“帕玛”轮对申请人设立的抵押权符合塞浦路斯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应确认有效。申请人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被申请人主张抵押债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的366392010美元抵押债权应予认定。据此,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1条,《塞浦路斯共和国海商法(暂行条例)》第31条的规定,于1996年2月29日判决: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属“帕玛”轮的抵押债权成立;其抵押债权为366392010美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评析] 本案中法院的处理是不当的。 本案当事人分别是英国和希腊法人,设置抵押权的船舶国籍为塞浦路斯,法院地为中国。应如何适用法律?显然,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首先应该依据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法律选择条款,而是在审理过程中约定适用中国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4款指出,从订立合同时起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合同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法律选择的,人民法院则按最密切联系等原则确定合同所适用法律。因此,本案当事人之间作出法律选择的时间是符合我

船舶抵押评估报告模板

船舶抵押评估报告模板报告编号:______ 日期:______ 一、基本信息 1.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船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船舶建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船舶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所有人/所有权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船舶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船舶净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船舶技术状况评估 1. 船舶结构完整性评估: a) 船体外观是否有明显损伤或腐蚀:_______________ b) 船体结构材料是否出现裂纹或疲劳损害:_________ c) 船体舱室是否存在渗水或漏油情况:_____________ 2. 船舶引擎及动力系统评估: a) 主引擎工作状态及可靠性评估:_________________ b) 辅助动力系统工作状态及可靠性评估:___________ 3. 船舶电气设备评估: a) 船舶航行安全设备是否完好:_________________ b) 船舶通讯与导航设备是否完善:________________ 4. 船舶辅助设备评估: a) 救生设备及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_____________

b) 船舶润滑油、冷却液及燃油管理情况:____________ 三、船舶商业价值评估 1. 船舶运营情况: a) 近年来船舶的营运状态及收入情况:_____________ b) 船舶运输市场的需求状况及发展趋势:_________ 2. 船舶市场价值评估: a) 船舶当前的市场估值及变动情况:_____________ b) 各种船舶父规模和类型的市场需求状况:_________ 四、综合评估与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内容,对船舶的抵押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并得出结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船舶抵押价值评估结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抵押贷款额度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其他风险因素及建议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评估人员签字与盖章 评估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 备注:本报告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约束力,具体抵押额度以最终银行评估为准。

海域使用权抵押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全文)

海域使用权抵押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目前,越来越多的沿海省市金融机构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例如福建省宁德市。截至20XX年6月末,全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余额639.5万元,当年新增611万元。这种创新性金融业务不但促进了当地海洋经济的进展,也盘活了用海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资金。 但是。由GJ海洋局所制定《海域使用权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治理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对海域使用权抵押只是列明式的规定。操作性较差;虽然也有个别省市出台了有关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规章制度,但适用范围有限。总的来说,我国对于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法律制度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和操作性。因此,在当前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形下,金融机构在办理这项业务过程中需要注意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一、关于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立法 虽然《治理规定》和《登记办法》都对海域使用权抵押作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更多停留在原则性层面,操作性较差。例如,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登记机关如何审查等都未作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出台。福建省曾出台专门针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登记办法,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适用范围有限。因此,在不同地区进行海域使用权抵押,有可能会出现程序、审

查标准等不一致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金融机构应紧密关注立法动态,及时了解与海域使用权抵押有关的政策和制度。一方面,随着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不断增多,关于海域使用权抵押所暴露出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缺陷也日渐显现,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及有权立法部门势必会对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沿海省市根据本地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情况也会出台一些规章制度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如已经出台的《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宁波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等。因此,积极掌握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变化情况,金融机构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可以有法可循,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 二、关于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根据《治理规定》,进行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无效。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不能证明抵押已经生效,必须通过登记才能使抵押生效。海域使用权抵押未经登记。对于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来说只对担保人产生效力,而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后,要及时到海域使用权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担保法》第37条第3项的规定,公益性设施不得抵押。据此,在海域中的社会公益设施不可以用来抵押。但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海域使用权可否抵押呢?我国《物权法》和《担保

xx银行船舶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船舶抵押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满足不同客户的信贷资金需求,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XXXXXX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农村合作银行〔简称本行,下同〕有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客户提供的,以借款人所有或共有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海洋捕捞船舶作为物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以效劳渔民、渔港经济开展为方向;〔二〕遵循平安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那么;〔三〕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老实守信;〔四〕对贷款实行全过程尽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船舶抵押贷款业务对象、根本条件等参照?XX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方法?XX、?XX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那么〔2021修订?、?XX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XX农村合作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及其他相关XXXX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利率及其他管理规定第五条借款人除符合本行信贷客户根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在XX县境内有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法人单位在XX 县境内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借款人须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 1

〔三〕借款人须为申请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人之一; 〔四〕提供抵押的船舶属钢质结构且船舶作业在有效的使用年限内〔一般为船舶建成15年内〕; 〔五〕一艘船舶只能以其中一个所有权人名义申请本业务。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海洋捕捞、运输业方面的生产资料购置; 〔二〕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的维修; 〔三〕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证件办理费用; 〔四〕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相关设备购进; 〔五〕海洋捕捞、运输作业船舶短期流动资金; 〔六〕更新购置海洋捕捞作业船舶。 第七条担保管理特别规定。 〔一〕办理对私船舶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变现能力、市场价值以及所设定抵押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XXXX〔二〕船舶抵押的借款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安贷宝〞保险。 〔三〕办理抵押的船舶保险单〔XX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凭证或本行确认船舶财产保险单,第一受益人须为本行〕。 XX〔四〕XX船舶抵押贷款须按规定要求,到有权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五〕未经总行同意,一律不得办理第三者船舶所有权抵押业务。 第八条贷款额度和抵押率控制: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该船舶保险XX金额〔由XX省渔业互保协会出具的渔船互保凭证和本行确认船舶财产保险单两者之和〕的70%〔含〕以内。 XX第九条贷款期限:借款期限原那么上控制在一年〔含〕以内,抵押借款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超过原保险到期日的,应要求客户首先办理船舶续保手续。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本行规定利率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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