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五)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返回原单位,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

依法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二)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三方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五)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每年年度考核时,向单位报告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其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加快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其中省直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可由原单位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三)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合格

的,其档案工资可按国家规定正常调整。

(四)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为合格等次;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五)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至原单位并由原单位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个人和原单位协商解决。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有关问题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417 号)有关规定办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六)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七)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八)单位应根据离岗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对离岗创业人员实施日常管理。离岗创业人员应定期向单位汇报有关情况,保持经常性联系。

五、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一)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二)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三)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四)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

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上报本地上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和在职创新创业情况。

(三)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和在职创新创业的15天内,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7日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2018)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2018)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创新创业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部署要求,更好地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国家、省和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创新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下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涉密、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创新创业的人员; 4.国家、省和我市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 二、创新创业方式 (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可采取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三)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四)设置创新型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型岗位”)。 三、人事管理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省直事业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以下要求,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l1)?的高度出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要结合《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等文件,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奖惩措施,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实施中要依法依规维护参与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审、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表彰奖励等合法权益。 二、优化审批工作。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应书面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依规及时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作审批或备案。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的创新创业书面申请,审批单位应积极支持。不同意的,应书面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共同促进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平稳有序投身创新创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宣传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在批准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同时,单位应按要求签订协议并相应变更或者补充聘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调研、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大《指导意见》政策宣传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附件: 见》(人社部发〔2019〕13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五)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返回原单位,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8年5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七部门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宁人社规字〔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调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办〔2020〕48号)精神,在总结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并加大政策供给,出台《通知》是推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对于更好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通知》和《实施细则》是什么关系 《实施细则》继续有效,《通知》是对《实施细则》相关政策的进一步优化、明确和完善。 根据国家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形势要求,《通知》对《实施细则》原有的政策不再重复,结合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0〕92号)确定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内容以及我区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创新创业形式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政策。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具体有哪些激励保障措施 《通知》明确的激励保障措施包括:一是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二是选派人员可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选派人员合作期满,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具体有哪些激励保障措施 《通知》明确的激励保障措施包括:一是事业单位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可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可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兼职单位或创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new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new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保障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合法权益。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基本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四)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五)加大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的政策支持。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单选题 1.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续。(分数:10分) 标准答案:A A.正确 B.错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布日期分) 标准答案:A A.2015.5.7 B.2015.6.7 C.2015.7.7 D.2015.8.7 3.以下不属于基层服务项目的是()。(分数:10分) 标准答案:B A.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B.选派到基层政府担任公务人员 C.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D.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结束,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 标准答案:B A.不能续签协议 B.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C.必须返回原单位 D.如续签协议,需到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5.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标准答案:A A.正确 B.错误

6.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关键性政策是()(分数:10分) 标准答案:B A.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B.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C.国务院办公厅《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D.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7.《指导意见》适用的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分) 标准答案:A A.正确 B.错误 8.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分数:10分) 标准答案:D A.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B.应上交原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C.由新单位进行分配 D.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二.多选题 1.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金和丧葬费由()执行(分数:5分) 标准答案:A A.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 B.原单位 C.新单位 D.相关民政部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适数:5分) 标准答案:ABD A.高校专业技术人员 B.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 C.高校全体职工 D.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 E.全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 创业的实施意见 正文: ----------------------------------------------------------------------------------------------------------------------------------------------------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五)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返回原单位,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依法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二)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三方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五)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每年年度考核时,向单位报告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其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加快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国务院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办企业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f19334453.html, 国务院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办企业 作者: 来源:《中国军转民》2018年第05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创新创业成为了推动各行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在这一过程中,事业单位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事业单位在创新创业领域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需制定一系列支持和鼓励措施。 一、建立相应的支持机制 首先,需要建立相应的支持机制。针对事业单位的特点和需求,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此外,还可以成立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中心,提供一系列支持服务,如技术咨询、法律顾问等等。这将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促进他们的创新创业。 二、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 在创新创业中,激励措施十分重要。针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可以采取一些适当的激励措施。如在职场晋升、薪酬福利、奖励评选等方面给予优惠。这样既可以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也可以保障他们合法权益。 三、提供资源支持 创新创业需要丰富的资源支持,如金融资源、信息资源等。因此,针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还可以提供相

应的资源支持。比如想要创业的人员可以通过政府、银行等机构获得特定的贷款、补贴,也可以通过创投机构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支持。此外,政府还可开展一系列创新创业的培训、学习活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和创新思维。 四、加强宣传和推广 最后,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协会、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宣传创新创业、成果由政府、社会公众、企业等各方利用,这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进步。 总之,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推动行业发展和进步的切实举措,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加以落实。只有在政府、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推动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进程,推动行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问答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问答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出台旨在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支持,促进创新创业。本文将对该指导意见进行问答解读。 Q1:什么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A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中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工程师、技术员、医生、教师等。 Q2:该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内容? A2:该指导意见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 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2. 提供创新创业支持,包括引导政策、技术平台、资金扶持等; 3. 改革人才评价机制,从学历、职称评定转向综合能力测评; 4. 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鼓励发展多种收入。

Q3:为什么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A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中拥有很高的技术和人才资源,他们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创新创业的潜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可以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同时也可以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能力和竞争力。 Q4:指导意见中提到的“综合能力测评”是什么? A4:综合能力测评是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全面能力评估。以往评估主要看重学历和职称,而新的评估标准更注重个人的综合能力,包括专业技术水平、实践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精神等。 Q5:指导意见提到“多种收入”,具体是指什么? A5:多种收入指的是除了本职工作之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创新创业、参与社会服务等方式获得的收益。这可以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同时也可以促进创新创业的活力。 Q6:指导意见中提到的技术平台是什么? A6:技术平台主要指科技创新的孵化器、加速器、技术转移中心等,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资金、人脉等方面的支持,以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化发展。 总之,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9.12.10 •【文号】人社部发〔2019〕129号 •【施行日期】2019.1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9〕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是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以创新带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支持 (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

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给予支持。 (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建立诚信台账和信息库,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合理安排贴息资金。鼓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更好服务创业就业。开启“互联网+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贷”新路径,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入乡创业。 二、提升创业培训 (三)扩大培训规模。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类优质培训资源,根据创业意向、区域经济特色和重点产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返乡入乡创业培训。对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提升培训质量。积极探索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根据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特点,开发一批特色专业和示范性培训课程。实施培训下乡“直通车”、农民夜校、远程培训、网络培训,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城乡共享,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便捷度。探索组建专业化、规模化、制度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发挥“师带徒”效应。 (五)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购买培训项目,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对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三、优化创业服务 (六)提升服务能力。依托县乡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 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8.31 •【字号】赣人社发〔2019〕31号 •【施行日期】2019.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赣人社发〔2019〕3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更好服务稳定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我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

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工作目标 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为根本,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多元参与,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手段,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1.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优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业务经办流程。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数据共享核验和“劳动者书面承诺”相结合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2.保障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运用资料审

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办、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引才工作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办、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引才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28 •【字号】赣人社字〔2021〕41号 •【施行日期】2021.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办、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 好2021年全省引才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21〕41号各设区市委人才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战略,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来赣创新创业,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全省引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委“十四五”规划建议要求,聚焦“2+6+N”产业布局,重点围绕航空、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虚拟现实等十四个省重点产业链,以及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高、精、尖、缺”人才为重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优化政府宏观管理服务,尊重市场配置人才资源规律,充分发挥用人

单位主体作用,大力组织实施各类引才活动,着力打造“才聚江西智荟赣鄱”引才工作品牌,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来赣创新创业,确保全年引才数量稳步增长,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围绕产业,服务发展。围绕我省十四个重点产业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需求开展引才活动,充分发挥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关联度高、聚集效应明显的作用,做到“以链聚才、以才兴链”,真正实现产业链和人才链融合发展。 (二)不拘一格,以用为本。坚持“不唯所有、但唯所用”,在引进对象、引进形式、用人模式、薪酬待遇等方面进一步开拓创新,实行“揭榜挂帅”,做到“英雄不问出处”,破除对人才身份、学历、职称、服务年限等各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三)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切实发挥组织、人社部门统筹抓总作用,发挥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行业牵头作用,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力量作用,发挥各类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引才新格局。 (四)严格防控,确保安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开展各类线上引才活动,采取多频次、小团组模式灵活开展线下引才活动,科学制定防控预案,规范工作操作流程,有效防范风险隐患。 三、工作安排 (一)征集发布引才需求目录。面向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征集引进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岗位需求,以省委人才办、人社厅名义联合发布2021年江西省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公告,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要制定引才工作方案,征集各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二)组织线上引才专场活动。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政府网站、人才网站等各类网络平台,重点面向国内外知名高校和人才聚集地,常态化举办“才

国务院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办企业

国务院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办企业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军转民》 2018年第5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0.12.28 •【文号】人社部发〔2020〕96号 •【施行日期】2020.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 通的实施意见 人社部发〔202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

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科学评价。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4.坚持以用为本。立足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措施相互衔接,着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贯通领域。 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在职业分类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兴职业、新兴领域贯通办法,明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对应关系。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1.23 •【字号】赣人社发〔2021〕32号 •【施行日期】2021.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1〕3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人社部、省委省政府有关乡村振兴部署,鼓励引导全省广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积极投身乡村振兴事业,现将《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23日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的通知》和人社部、省委省政府有关乡村人才振兴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

队伍建设,鼓励引导全省广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积极投身乡村振兴事业,为我省乡村振兴提供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支撑,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评价方式 (一)扩大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范围。在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系列设立基层类别的基础上,在林业、水利、会计等系列增设基层类别,单独制定评价标准,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和行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体现乡村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评价体系,对乡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比例。对长期在乡村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引导扎根基层。鼓励设区市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 (二)强化相关职称晋升服务乡村年限要求。中小学教育、卫生类等专业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应有一定期限的服务农村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当有一年以上农村基层或薄弱学校工作服务经历;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三)完善职称评聘倾斜政策。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的且仍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任教教师,申报乡村教师高级职称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限制。继续落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降分政策。逐步向符合条件的设区市下放农业高级职称评审权。 (四)加大对驻村帮扶人才职称评审支持力度。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被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对于其在驻村期间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次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驻村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期间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或执笔拟制并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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