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0.06.01

•【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70号

•【施行日期】200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

职务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70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的单位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内,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7号)的规定被“低职高聘”的,可按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

1、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低于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进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最低档。

2、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在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高职低聘”的,其工资和退休待遇按以下规

定执行:

1、专业技术人员被“高职低聘”后,不能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应按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

2、被“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按低聘的职务工资计发退休费。2000年12月31日前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本文生效以后,高职务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工资及补贴仍按原职务标准执行,其它收入由单位确定,退休时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计发退休费。

三、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分类分级管理后,经省职称办批准实行单位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业的人员,按照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后,新确定的职务工资从新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下月起执行。

五、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则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改按新工作岗位确定的职务套改相应的职务工资。

六、待聘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聘任前,按照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收入水平的原则,由单位自主决定发放生活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待遇由单位自主决定。

七、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超编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一般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岗位设置。对超编单位工作人员,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关于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问题 事业单位在进行岗位设置时,对性质明确的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按照岗位设置工作程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确定;对于部分性质和类别不易界定的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后再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三、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问题 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期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四、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问题.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留有余地,逐年逐步到位。 五、关于高等级岗位数能否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问题 事业单位在岗位聘用时,要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聘用工作人员,如果出现高等级的岗位数有空余,低等级的岗位数又不够的情况,空余的高等级的岗位数可暂时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空余的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数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时,副高、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要保持合理的比例。 六、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任职条件确定问题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岗位需要、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七、关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双肩挑”)的问题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以下原则掌握: 1、“双肩挑”人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确实工作需要,二是确实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三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是确实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 2、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必须同时占本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数,出现的具体岗位问题由单位内部协调解决。

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人发〔2002〕12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体现用人单位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14号),现就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动态聘任,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二、各单位应根据《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赣人发[2002]20号)的要求,本着因事设岗、精简高效、适时调整的原则,在结构比例内,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不得低于总岗位数的80%。高级职务岗位主要设置主系列内。 三、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 四、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具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评审、审定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4、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证书为准); 7、其它必要的条件。 五、聘任程序 1、各单位要在聘任前,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要求、聘任程序及聘任有关的事项; 2、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3、成立由专家、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聘任推荐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结合任期考核情况,对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提出推荐意见; 4、单位党政领导根据推荐意见,集体研究决定聘任人员,并公示7天; 5、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一式两份),对有异议者,由单位考核小组重新认定; 6、由单位将所需材料报同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备案,并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书》。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0.06.01 【实施日期】200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6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 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精神和省政府批准的今年职称工作意见,为全面开展我省事业单

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搞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宏观调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现制定《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见附件一),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0年起,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数,以经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按调整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定的职数为准。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三、各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经济、财政状况,由当地政府在《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中规定的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 四、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意见,结合实际,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拟订具体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单位结构比例核定后,要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岗职对应、竞争激励”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不得低于结构比例的80%。高级职务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一线,副系列一般不设正高级岗位。正高职务岗位主要在省属和地(市)属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单位设置,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除卫生、农业等事业单位经过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五、单位结构比例确定及岗位设置完成后,按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结构比例管理计算机报盘程序,进行数据录入,并制作报盘和打印《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附表二)。每年3月份前,各地(市)、各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当年的高、中级岗位职数变动情况进行一次审核。省直单位报省职称办核定,地(市)所属单位报地(市)职称办核定,并报省职称办备案。 六、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专

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200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200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抓好200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省人事厅《关于200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4]4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具备评审条件的有关人员准备评审材料。 2、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请于2004年8月31日前报送到局人事处审查推荐。 3、环保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附件: 《关于200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环保局人事处 2004年5月12日

关于200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 改革,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 略的决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精神,决定从2004年起,全省职称工作改变过去“评聘结 合”的传统模式,逐步建立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下,“科 学分类、单位聘任、社会评价、政府宏观管理”的评聘分离管理机 制。同时积极探索实行以业绩为重点内容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多种 评价办法,拓宽职称工作服务领域,为我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供 人才保障。为确保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现就今年全省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评聘分离机制 在总结近几年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和推 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制度。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使职 称工作逐步向评价社会化、用人聘约化、管理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0.06.01 •【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70号 •【施行日期】200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 职务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70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的单位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内,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7号)的规定被“低职高聘”的,可按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相应增加工资。 1、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低于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进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最低档。 2、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在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高职低聘”的,其工资和退休待遇按以下规

定执行: 1、专业技术人员被“高职低聘”后,不能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应按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 2、被“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按低聘的职务工资计发退休费。2000年12月31日前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本文生效以后,高职务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工资及补贴仍按原职务标准执行,其它收入由单位确定,退休时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计发退休费。 三、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分类分级管理后,经省职称办批准实行单位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业的人员,按照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后,新确定的职务工资从新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下月起执行。 五、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则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改按新工作岗位确定的职务套改相应的职务工资。 六、待聘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聘任前,按照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收入水平的原则,由单位自主决定发放生活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待遇由单位自主决定。 七、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 创业的实施意见 正文: ----------------------------------------------------------------------------------------------------------------------------------------------------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五)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返回原单位,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依法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二)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三方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五)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每年年度考核时,向单位报告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其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加快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材料五-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材料五: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赣人社字〔2010〕40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退出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中,因工作需要,根据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任原职务满8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一般可根据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此类受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相应领导岗位数的50%。 二、关于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暂时聘用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该聘期满后,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竞聘上岗,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关于调入工勤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工勤人员,在原单位聘为技师,而现单位没有空缺或未设置技师岗位的,可聘用到高级工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原单位聘在高级工及以下岗位的,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按原聘岗位聘用,并保留原聘岗位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企业调入,以及政策性安置的工勤人员,在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考核前,暂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初级工进行岗位聘用,确定

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赣办字[2008]17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28日 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

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聘用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 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7.05 •【字号】洪人社发〔2021〕139号 •【施行日期】2021.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市职 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洪人社发〔2021〕139号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湾里管理局人社办,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225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在我市就业创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市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

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渠道 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使用“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c219074787.html,/zcxt)。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须使用系统,实行职称申报、审查、缴费、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原则上均须通过其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人事代理人员)申报职称,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 (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区)职改办直接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区)职改办申报职称。 (三)不在我省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市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人事档案托管部门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其人事档案托管部门申报职称。 三、资格条件 (一)已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原则上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未完成修订工作的,暂按原条件执行。 (二)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赣人社发〔2019〕22号),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1999.04.01 •【字号】粤人薪[1999]3号 •【施行日期】199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 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9]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

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考核,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而被解聘,重新聘任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聘任行政职务的,按新任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未被聘任的,不能保留原工资,省直单位的,其工资待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的单位由以上各市研究确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一时没有聘任职务,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一年内可保留其原职务工资,其中,从企业或外省(市)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暂按其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发给。工作调动或变更工作专业满一年后仍没有聘任的,一般应根据其德才表现、专业技术水平重亲手确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按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人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聘任为行政管理人员,应执行职员工资标准,其职务工资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聘任低一级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5.29 •【字号】洪人社字[2012]332号 •【施行日期】2012.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细则》的通知 (洪人社字〔2012〕332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2年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南昌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洪府厅发[2012]47号)(以下称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细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启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消化存量,缓解近年来因暂停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形成的日益明显的评聘矛盾,并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进一步建立健全竞争上岗、择优聘任机制,为下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良好对接。

二、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事业单位经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且2012年4月30日之后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竞聘。 三、聘任方法和步骤 1、市人保(职称)部门根据各单位第一阶段上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对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进行测算。 对尚未达到结构比例标准的单位尽快通过竞争上岗将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聘任到相应岗位; 对已经达到或超过结构比例的单位,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方式腾出职数,采取多退少聘的方法将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到相应岗位;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07]30号),对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各单位可通过申报特设岗位,专项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2、由市人保(职称)部门根据各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测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下达高、中级职务聘任职数。 3、各单位在市人保(职称)部门下达的职数限额内制定聘任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业绩优先、群众公认、公开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聘任工作要向长期在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适当考虑年龄偏大、取得资格时间较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真正做到消化存量,逐步缓解社会矛盾。 4、各单位须对拟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政治表现、业绩成果、外语成绩、继续教育、计算机考试、计划生育等)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一周以上,无异议后,按

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XX]92号)1.doc

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赣 人社发[2012]92号)1 关于调整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9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赣人发〔2008〕13号)自2008年8月下发以来,为我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岗位设置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近年来,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我省事业单位人才结构变化较大。为适应工作需要,我们在坚持国家基本政策框架及原则的基础上,对原标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月26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一、教育事业单位 说明:(一)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市规模较大的初级中学的结构比例可参照一般完全中学的比例。

(二)国家级示范性高职学校的高级岗位比例可增加1-3个百分点。 二、卫生事业单位 说明:(一)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以及承担临床治疗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被评为三级甲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三级乙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被评为二级甲等的医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二级乙等的医院结构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心卫生院高级结构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三)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中承担高等学校医学教育的直属附属医院,其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相比其它省级医院可提高1-3个百分点,被评为三级甲等医院后,其高级结构比例可再提高1-3个百分点。 (四)健康教育所、血液中心参照疾病控制、保健、药检机构的结构比例执行。 三、科研、设计事业单位 说明:(一)设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中心并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1-5个百分点。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0.06.01 •【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发[2000]7号 •【施行日期】200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发〔2000〕7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今年职称工作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决定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初级 (一)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 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船舶技术。 (二)实行认定的系列(认定是指实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考评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照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用人单位择优评聘相

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报政府人事部门认定,不再组织每年一度的社会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下同): 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工程、农业:按专业学历认定; 卫生:医疗、药剂专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按专业学历认定;其他专业按学历认定。 二、中级 (一)实行社会化资格评审的系列: 工程(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除外)、农业。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 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 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船舶技术。 2、本省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 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3、取得执业资格,按国家规定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用的专业资格,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如下: 房地产估价师(相当于经济师) 造价工程师(相当于工程师、经济师) 执业(中)药师(相当于主管药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当于经济师) 企业法律顾问(相当于经济师) 注册税务师(相当于经济师)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 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7.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 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安排,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对外公布。 (一)下发通知。7月20日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2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职称办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推荐。7月至8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评

审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各地、各部门应于9月10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委会。 (三)组织评审。9月至12月底,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梳理工作,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各自主评审单位应在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各社会化高评会组建单位应在12月上旬前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四)公示公布。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示、批复和发证工作。 二、人员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在我省就业创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我省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 (四)中央驻赣单位人员或外省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应由其驻赣最高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外省省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职称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评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申报渠道 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使用“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c219074787.html,/zcxt)。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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