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填埋场选址规定

垃圾填埋场选址规定
垃圾填埋场选址规定

一、在《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中:

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除执行 GB 18485 等国家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200 吨/天;

b) 焚烧炉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c) 烟气净化系统脱酸工艺宜采用干法/半干法工艺;除尘系统宜采用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器的组合工艺;

d) 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使焚烧系统和烟气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连锁控制,使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e)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应小于 300 米。

二、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中: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5.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5.1.1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三、在《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4.2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4.5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7 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8 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 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 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 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 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f. 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4.9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4.10 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4.11 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四、《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4 技术要求

4.1 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4.1.2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五、《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六、《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4 选址要求

4.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4.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4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5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4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垃圾填埋场选址规定

垃圾填埋场选址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一、在《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中: 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除执行 GB 18485 等国家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200 吨/天; b) 焚烧炉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c) 烟气净化系统脱酸工艺宜采用干法/半干法工艺;除尘系统宜采用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器的组合工艺; d) 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使焚烧系统和烟气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连锁控制,使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e)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应小于 300 米。 二、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中: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三、在《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 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 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

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 篇一: 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 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 第1条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现行标准允许的范围。 三、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四、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 五、应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第2条填埋场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一、必须有充分的填埋容量和较长的使用期,填埋容量必须达到设计量,使用期至少六年。 二、应有一定的施工设备,如汽车、布料机、装载机、推土机、碾压机等。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按填埋工程量、作业实际需要而定。 1 三、能在全天候条件下运行。 四、不会受洪水、滑坡等威胁。 五、不引起空气、水和噪声污染,不危害公共卫生。 六、技术工艺简单而科学,填埋工程处理垃圾的成本低。 第3条填埋场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交通方便,运距较短。 二、征地费用少,施工方便。 三、充分利用天然的洼地、沟壑、峡谷、废坑等。 四、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 五、不会引起群众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距人畜居栖点800m以外。 七、远离水源。一般设在地下水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第4条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专用水源蓄水层与地下水补给区。 二、洪泛区。 三、淤泥区。 四、居民密集居住区。 五、距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800m以内的地区。 六、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七、地下水水面与坑底距离2m以内者。 八、活动的坍塌地带、地震区、断层区、地下蕴矿区、灰 2 岩坑及溶岩洞区。 九、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国家大自然保护区。 十、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和生物学研究考察区。十一、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第5条填埋场选址必须事先进行调查,在掌握下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一、地形、地貌。 二、地层结构、岩石性及地质构造。

日处理350吨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案例.

日处理350吨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案例 1概述 某市城区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此外有少量工业、商业及建筑垃圾等,没有进行分类和分拣。日垃圾处理350吨;服务人口25万人。垃圾组分的性质及其产量见表1。 表1生活垃圾物化性质表(重量百分率) 4吨运输车10辆,日场60车次,7吨运输车1辆,日场4车次。平均日清理生活垃圾约300吨。 2场址及库容 2.1场址 位于城东距市中心8公里处,为原废弃砖厂,规划占地200亩,填埋场占地130亩,三面有路,交通便利。 2.2填埋场库容 垃圾坝采用土坝,土坝稳定性好、就地取材、工程造价低。坝体主要取库区粘土、

碎石土和风化料进行砌筑。坝两个坡面贴坡铺设2.0毫米厚HDPE防渗膜与库区水平防渗层搭焊连成整体,膜上采用编织袋装土护坡填埋库区设的垃圾坝1座,设置在窑坑的中部,其坝底标高-4.30m,坝顶标高-4.10m,坝顶长155.0m,坝底长145.0m,坝顶宽5.0m,边坡1:2,坝底宽13.0m,坝高2.0m。 填埋库区的垃圾起始填埋标高为-4.30m,最终填埋标高为35.70m,总库容为180万m3,覆盖土所占容积为18万m3,可填埋的垃圾总量为145万t(垃圾经压实和腐熟后的密度按0.8t/m3计),垃圾填埋区地上部分高28.0m,服务年限10年。 3填埋作业方法 整个场区面积较大,利用分区坝将填埋场分成2个区域,在填埋到地坪高度时开始往上填埋一直达到设计填埋高度。 填埋场采用分层摊铺、往返碾压、分单元逐日覆土的填埋工艺。来自市区的生活垃圾经地磅计量后,通过作业平台和临时通道进入填埋库区的填埋作业小区卸车,然后由填埋机械摊铺、碾压和覆盖。工作面宽度定为10~12m,长度为20~25m,面积按220m2控制,每天堆填高度1.8m,可堆填垃圾量350t左右。 垃圾的摊铺、碾压作业分层进行,每一松散的垃圾分层用压实机碾压3~5遍,每次碾压的重叠宽度大于300mm,可以获得较高的压实密度(接近0.8t/m3)。多个薄层的压实厚度达到1.8m时,即进入覆土作业工序(覆土作业是将足量的覆盖土摊铺在垃圾上并压实,覆土厚度为0.2m)。1.8m厚的垃圾压实层与0.2m的覆土层,构成一个2.0m厚的填埋单元。为保证覆盖作业在每日收工之前进行,以一日为一个填埋单元。多个填埋单元组成2.0m厚的单元层。 5个单元层组成一个高度为10m的填埋分层。为利于排除层面上的地表径流,减少渗沥液产生量,分层形成坡向填埋区边沿截洪沟或集水管的弧面。分层的外坡坡度为1∶3。各分层之间设宽度为3m的控制平台,以通行填埋机械。控制平台上布置有截排坡面径流的排水管。排水管收集的雨水接入环库截洪沟,填埋完成后的垃圾堆体的坡面总坡度为1∶3.8,水平顶面的坡度≥2%。 填埋过程中不能直接填埋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单独处置,填埋场的最终坡面和顶面的覆土总厚度不小于1m,填埋场还需对部分回拣或临时堆放的垃圾、填埋机械和填埋区进行不定期的喷药,减少和杜绝蚊蝇的孳生,填埋场的填埋工艺流程见图1。

固体废弃物填埋场选址要求

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主要包括固体颗粒、垃圾、炉渣、污泥、废 弃的制品、破损器皿、残次品、动物尸体、变质食品、人畜粪便等。有些国家把废酸、废碱、废油、废有机溶剂等高浓度的液体也 归为固体废弃物。按其来源不同,一般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等。 1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总原则。减量化”是通过适宜 的手段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和容积。资源化”是指采用工艺技术, 从固体废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质与资源。无害化”是将不能回收利用资 源化的固体废物,通过物理、化学等手段进行最终处置,使之达到不损害人体健康,不污染周围的自然环境的目的。 处理固体废物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回收综合利用,变废为宝。这 一过程不改变物质的性能,收集起来的如金属、玻璃、纸张、塑料等废弃物,经处理后可作再生资源利用。二是无害化处理。对不能全部利用或因技术原因暂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防治对环境造成污染。 2处置场厂址选择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需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 - 1997),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 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畜居栖点500m以外; (3)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

①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 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 的区域内; ②居民密集居住区; ③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④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选址要求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 B18599 - 2001),填埋场选址应符合 以下要求: (1)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2)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向,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3) 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 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4) 应避开断层、断层破裂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 响区; (5) 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6)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选址的其他要求: ①I类处置场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中国固废网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规范 DB11/T 270—2005 前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本标准起草人:梁广生、栾智慧、徐勃、孙江、卫潘明、王树国、周凯音、李彦富、薛志飞、吕志强、赵坤、张跃升、郑晓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工艺运行、设备、计量信息、环境和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CJJ 17-2004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DB11/T 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 DB11/ 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暴露比exposure proportion 垃圾暴露面积的平方米数与垃圾日处理量吨数的比例。 3.2 薄层压实thin layer compacting

将运至填埋作业区的垃圾摊铺至0.5m~0.6m厚,使用压实机进行压实的作业方式。 3.3 边堤skirt embankmet 在地平面以上的填埋作业过程中设置在垃圾堆体周围的围挡。 4一般规定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保证连续运行,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a)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进行调整需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b)按照填埋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完成生活垃圾的填埋处理; c)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完成作业任务; d)定期对填埋场相关设施,包括雨污分流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 填埋气收集处理系统、数据计量称重系统、场区道路、地下水监测井等 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填埋工艺正常运行; e)制定防火、防爆、防雷、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备特殊情况下 的生活垃圾处理; f)具有完备的建设资料及工艺文件。 5工艺运行管理 5.1进场垃圾控制 5.1.1严禁接收和填埋工业垃圾及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物。 5.1.2进场垃圾来源明确,严禁来源不清的垃圾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 5.1.3可以接收适量建筑垃圾、渣土作为填埋工艺辅助材料(覆盖层材料、边堤修建材料);日常覆盖材料总量不应超过全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体积分数的15%。 5.1.4可以接收适量来自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或来自粪便处理设施的残渣,但含水率不应超过70%,污泥和残渣进量不应超过当天全部垃圾处理量的5%,并不应影响其他工艺正常运行。接收来自粪便处理设施的残渣应立即进行覆盖。 5.2填埋作业 5.2.1垃圾卫生填埋场应根据垃圾量、垃圾种类、垃圾成分、填埋作业区场地条件、填埋机械设备条件等因素制定分区、分类填埋方案和年、月填埋作业计

垃圾填埋场:世界最大的生态修复案例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014482382.html, 垃圾填埋场:世界最大的生态修复案例 作者:曹丽陈娜胡朝辉廖朱玮陈朱琦 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6年第03期 本文介绍了武汉市金口垃圾填埋场502万立方库区通过好氧生物反应器,加速老填埋场稳定化的生态修复技术。这一工程是世界范围内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老填埋场生态修复的成功案例。修复后的填埋场减少了对周边的环境污染,成为第十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场址,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引言 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是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的。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城市解决生活垃圾的出路,大都以填埋作为最主要的方法。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技术的制约,很多大中城市初期投资建设的填埋场未按卫生填埋场的标准进行设计,后期亦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因此出现了一个只有在我国才有的概念——存量垃圾,即堆放于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中的生活垃圾。 根据《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有卫生填埋场、简易填埋场和以填埋为主的综合处理场共计1549座,总占地面积36262公顷,综合处理能力421776吨/日。而在未来的5-15年内,将有1469座填埋场陆续被填满。除此之外,各地还存 在着大量小规模的垃圾堆放点。这些“存量垃圾”正在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安全问题。比如,填埋气中含有甲烷和硫化氢等,不但带有难闻的恶臭,还会引发温室效应、污染大气,带来爆炸和火灾等安全隐患;垃圾渗沥液中更是含有大量的氨氮、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地表水及土壤,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随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原有的填埋场已从城市边缘变为城市的中心或居住区,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正在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突出制约因素。 国家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规定:“填埋场土地利用前应作出场地稳定化鉴定、土地利用论证。”但是在自然状态下,老填埋场的存量垃圾稳定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至少需要50-100年。因此,如何对老填埋场进行有效治理,使其在短期内快速转化为安全稳定、可以利用的建设用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国发【20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工作意见》指出,各省(区、市)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计划。国务院于2012年4月19日转批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将存量垃圾的治理列入生活垃圾无害化的六大重点任务之一,明确提出了对垃圾简易处理或堆放的设施和场所进行整治,对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和旧垃圾场要进行生态修复、改造的建设任务。“十二五”期间,预计实施存量垃圾治理项目1882个,其中不达标的填埋场改造项目503个,封场项目802个,非正规堆放点治理项目577个。国务院在2012年128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问题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问题 摘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涉及多方面因素,不仅要分析其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划、规范、标准等要求,而且还要紧密结合所选场址各方面特征因素,全面分析其可能存在的影响,并提出解决办法。本文阐述了选址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问题 1 前言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 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随着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相对滞后,据资料表明:20XX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仅52%,而无害化处理率仅约35%。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未得到规范处置,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率更低,据不完 全统计,每年有亿吨的农村垃圾露天堆放。生活垃圾围城、围镇、围村现象日益突出,生活垃圾污染引起群众不满和政府关注,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经济 发展和环境质量提高。近年来,为解决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优惠政策、技术规范、标准等,指导、支持、鼓励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各级政府在推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同时,投入大量资金或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支持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率正逐步得到提高。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是我国现阶段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填埋场址大多处于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场址选择不仅要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XX)、《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及《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规定的技术要求,而且要紧密结合农村社会经济状况、农业生态环境特征及农民的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以人为本,深入开展选址及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广泛征询场址周边群众意见,尊重群众环境权益以获得群众认可和支持。由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既是环保设施,同时也是一个潜在污染源,伴随着填埋场建设和使用,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风险隐患可能随之产生,加上人们对垃圾普遍厌恶的情绪,填埋场选址时周边居民反映十分 强烈,阻力较大。然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是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基础设施,势在必行。如何权衡利弊,兼顾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成为选址成败关键因素。 2 关于选址的规定条文

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

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 篇一: 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 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 第1条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现行标准允许的范围。 三、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四、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 五、应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第2条填埋场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一、必须有充分的填埋容量和较长的使用期,填埋容量必须达到设计量,使用期至少六年。 二、应有一定的施工设备,如汽车、布料机、装载机、推土机、碾压机等。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按填埋工程量、作业实际需要而定。

三、能在全天候条件下运行。 四、不会受洪水、滑坡等威胁。 五、不引起空气、水和噪声污染,不危害公共卫生。 六、技术工艺简单而科学,填埋工程处理垃圾的成本低。第3条填埋场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交通方便,运距较短。 二、征地费用少,施工方便。 三、充分利用天然的洼地、沟壑、峡谷、废坑等。 四、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 五、不会引起群众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距人畜居栖点800m以外。 七、远离水源。一般设在地下水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第4条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专用水源蓄水层与地下水补给区。 二、洪泛区。 三、淤泥区。 四、居民密集居住区。 五、距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800m以内的地区。 六、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七、地下水水面与坑底距离2m以内者。 八、活动的坍塌地带、地震区、断层区、地下蕴矿区、灰

固废课设垃圾填埋场设计

固废课设垃圾填埋场设 计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1.选址和计算 填埋场的选址总原则是应以合理的技术、经济方案,尽量少的投资,达到最理想的经济效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有:运输距离、场址限制条件、可以使用的土地容积、入场道路、地形和土壤条件、气候、地表和水文条件、当地环境条件以及填埋场封场后场地是否可被利用。 (1)运输距离:运输距离是选择填埋场地的重要因素,对废物管理系统起着重要作用。尽管运输距离越短越好,但也要综合考虑其他各个因素。 (2)场址限制条件:场址至少应位于居民区1km(参照德国标准)以外或更远。 (3)可用土地面积:填埋场场地应选择具有充足的可使用面积的地方,以利于满足废物综合处理长远发展规划的需要,应有利于二期工程或其他后续工程兴建使用。尽管没有填埋场大小的法律规定,填埋场地也要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包括一个适当大小的缓冲带,并且一个场地至少要运行五年。 (4)出入场地道路:由于通常适合填埋场的场地不再城市已建的道路附近,因此,建设出入填埋场的道路和使用长距离的运输车成为填埋场选址的重要因素。 (5)地形、地貌及土壤条件:不宜选址在地形坡度起伏变化大的地方和低洼汇水处,原则上的地形的自然坡度不应大于5%。 (6)气候条件: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考虑在温和季节的主导风向。 (7)地表水水文:所选场地必须在百年一遇的地表水域的洪水标高泛滥区或最大洪泛区之外,或应在可预见的未来建设水库或人工蓄水淹没和保护区之外。填埋场的场地必须是位于饮用水保护区、水体和洪水区之外,并且必须在春潮区之外、泥炭沉积超过1m 的沼泽区之外。还应建在地下水位以上。最佳的填埋场场址位置是在封闭的流域内,这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的风险最小。 (8)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场址应选在渗透性弱的松散岩层基础上,天然地层的渗透性系数最好能达到10-8m/s以下,并具有一定厚度。 (9)但地环境条件:填埋场场地位置选择,应在城市工农发展规划区、风景规划区、自然保护区之外;印在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远景规划区之外;应具备较有利交通条件。 (10)地方公众:可通过自发的协议来达到,也可在废物处理合同中加以规定。 选址的程序 (1)资料搜集 (2)野外勘探 (3)预选场地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条件调查 (4)预选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5)预选场地的初堪工作 (6)预选场地的综合地质条件评价技术报告 (7)工程勘察阶段 地址的选定与所需容积 目前该城市人口70万,人口增长率%,垃圾填埋场服务年限为20年,覆土与垃圾压实之比为1:5,填埋高度为10m,地上3m,地下7m,取W为0.6kg/d*人,垃圾增长速率%。该地区主导风向为西北风,因此生活和管理设施宜集中布置并处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即垃圾填埋场的西北角,以减少对人们的影响。 每年所需的场地体积为: 第n年人口=70*(1+)n 单位:万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成功范例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成功范例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既是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一大顽疾,也是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之一。千阳县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探索出农村生活垃圾县、乡、村、户分级管理的新机制,使农村生态环境和卫生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成功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创新的举措 千阳县在2003年被评为全国卫生县城后,根据群众意愿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坚持城乡统筹,把以城市为主的垃圾管理迅速扩展到广大农村。成立了由县长挂帅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机构,制定了《千阳县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开展了创建“村村文明一条街、美丽家园”和“清三堆”(土堆、粪堆、柴堆)“治三乱”(污水乱泼、垃圾乱倒、柴草乱堆)“美三口”(村口、路口、家门口)等集中整治活动。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级管理的长效机制。具体做法是: ——户分类。以户为主对房前屋后进行综合整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对日常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一是把瓜果皮、草木腐殖质、灰土等可腐烂降解的垃圾分拣出来,运送到田间地头,就地沤肥。在调查时村民说,农村生活垃圾中80%左右是容易腐烂可以用来沤肥的,你们沿途看到田间地头到处堆放的粪堆,有不少就是生活垃圾沤制的。这样既减少了垃圾转运量,又增加了土壤肥力;二是把纸板、书报、塑料制品、金属器物等分拣出来,交废品变卖处理;三是对剩余极少量的塑料袋、废旧电池等不能降解的有害物品,装袋后放垃圾台统一转运处理。

——村收集。在交通方便、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建造垃圾屋(台),布局数量原则上按30-50个农户建造一个,容积4-5立方米。同时每10—15户再配置一个果皮箱,目前该县共建造垃圾屋(台)672 座,配置果皮箱1000多个。村、组分别配备了专职保洁员。村级设立公益性保洁岗位,平均千人以下的村子配备3人,千人以上5人,报酬由县财政负担;村民小组平均每70户配备一名保洁员,报酬由村上负担。保洁员主要负责村、组公共区域内的卫生清洁管理,每天打扫一次。千阳县共配备保洁员614人,保洁工作基本做到了人员、报酬、任务、制度“四落实”。垃圾收集方式也是灵活多样。一是直接送。距离垃圾台不远的住户,将垃圾装袋后直接送到垃圾台;二是轮流收集。距离垃圾台较远的住户,相邻几户自由组合,轮流收集运送;三是保洁员收集。公共生活区域内或距离垃圾台偏远的住户由保洁员负责收集。曹家塬村支书刘千龙告诉我们,以前垃圾没处倒,群众随便拿铁锨往路口沟里一扔了事,脏的没法说。现在村里有5名保洁员每天负责清扫大街小巷,村民把生活垃圾分类装袋后搁在家门口,保洁员统一收集后放置在垃圾台,村容村貌经常保持干净卫生。 ——乡转运。县上设立垃圾填埋场,乡上和村上设垃圾填埋点。千阳县根据全县山、川、塬皆有,川、塬地区居住人口较为集中的特点,规定对距县中心填埋场15公里以内占全县80%的村庄,由乡上补贴,村上直接运送到县垃圾填埋场;对距县城15-20公里以内的三个偏远岭塬乡镇,分别由乡上投资5-10万元,在该乡镇所辖村选址修建简易填埋场,接收各村垃圾转运。对超过20公里以上的山区村子就地选址填埋。垃圾基本每周清运一次。转运车辆由各村采取租赁或承包的方式解决,拉运费用每次50-60元,乡政府每年给村上补贴2000 多元,其余部分由村上筹措解决。

10.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

垃圾填埋场的选址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址选择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这一工作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卫生填埋场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经营管理,而且关系到卫生境埋场的建设是否真正能够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他的总目标要求。 场址的选择是卫生填埋场规划设计的第一步,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从防止污染角度考虑的安全原则;二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经济合理原则。安全原则是填埋场选址的基本原则。垃圾填埋场建设中和使用后对整个外部环境的影响最小,不能使场地周围的水、大气、土壤环境发生恶化。经济原则是指垃圾填埋场从建设到使用过程中.单位垃圾的处理费用最低,垃圾填埋场使用后资源化价值最高。即要求以合理的技术、经济方案,尽量少的投资达到最理想经济效果,实现环保的目的。 影响选址的因素很多,主要应从工程学、环境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和法律等方而来考虑。这几个因素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在选址过程中,应满足以下基本的淮则: ①场址选择应服从总体规划 作为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填埋场的功能是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控制和处理,目的是保护城市环境卫生及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因此,卫生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与城市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其场址的选择应服从当地城市总体现划,符合当地城市区域环境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当地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填埋场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影响或虽影响周围环境但不超过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填埋场应与当地的人气保护、水土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②场址应满足一定的库容量要求 任何一个卫生填埋场,其建设均必须满足一定的服务年限。一般填埋场合理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特殊情况下不少于8年。应选择填埋库容量大的场址,单位库区面积填埋容量大,单位库容量投资小,投资效益好。 库容是指填埋场用于填埋垃圾的场地体积大小。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填埋容量。填埋城市生活垃圾应在计划的指导下进行,填埋计划和填埋进度图也是填埋场世纪的重要文件。依据填埋进度图可计算出填埋场每阶段和总填埋量,即库容填埋容量基于设计的平面团,每一等高线用求积仪测出面积,平均面积乘以等高线的高度而求得,或由横断面图而求得。 对于山谷型填埋场,垃圾的沉降对填埋库容有很大的影响。一般把由于沉降而产生的库容折算成垃圾容重。如刚刚填埋的垃圾,在充分压实的条件下,容重可能达到1t/m3,若考虑沉降,在计算总库容时,可以把垃圾容重折算为1.2—1.3t/m3。 ③地形、地貌及土壤条件 场地的地形地貌决定了地表水,同时也往往决定了地下水的流向和流速。废物运往场地的方式也需要进行地貌评价才能确定。一个与较陡斜坡相连的水平场地,会聚集大量的地表径流和潜层径流。地表水和潜层水文条件的研究特有助于这种情况的评价,也有助于评价地表水导流系统的必要性和类型。场地地形坡度应有利于填埋场施工和其他建筑设施的布置;不宜选在地形坡度起伏较大的地方和低洼汇水处。原则上地形的自然坡度不应大于5%,场地内有利地形范围应满足使用年限内可预测的固体废物的产量,应有足够的可填埋作业的容积,并留有余地。应利用现有自然地形空间,将场地施工土方量减至最小。 ④气象条件 场址还应避开高寒区,其蒸发量大于降水量;不应位于龙卷风和台风经过的地区,宜设在暴风雨发生率铰低的地区。场址宜位于具有较好的大气混合扩散作用的下风向,白天人口不密集地区。寒冷、潮湿、冰冻等气候条件将影响填埋场的作业,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 范(试行) Leachate Treatment Projec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ll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0—02—03发布 2010—04—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垃圾渗滤液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委员会)、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北京东方同华科技有限公司、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门子(天津)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环莱茵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2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

目次 前 言 (Ⅰ)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体要求 (3) 5 水量和水质 (5) 6 工艺设计 (6) 7 检测与控制 (9) 8 施工与验收 (10) 9 运行与维护 (11) II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1.12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1.1 2.1 一般规定 1.1 2.1.1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1.1 2.1.2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1.1 2.1.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1.1 2.1.4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和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 Ⅰ类总容量为1200万m3以上; Ⅱ类总容量为500~1200万m3; Ⅲ类总容量为200~500万m3; Ⅳ类总容量为100~200万m3。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 填埋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 Ⅰ级日处理量为1200t/d以上; Ⅱ级日处理量为500~1200t/d; Ⅲ级日处理量为200~500t/d; Ⅳ级日处理量为200t/d以下。 注:以上规模分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1.1 2.1.5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1.1 2.1.6 填埋物 1. 填埋物应是下列生活垃圾: (1) 居民生活垃圾。 (2) 商业垃圾。 (3) 集市贸易市场垃圾。 (4) 街道清扫垃圾。 (5) 公共场所垃圾。 (6) 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2.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3. 填埋物应按重量吨位进行计量、统计与校核。 4. 填埋物含水量、有机成分、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要求。 1.1 2.2 施工准备 1.1 2.2.1 填埋场选址 1. 填埋场选址应先进行下列基础资料的收集: (1)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划。 (2) 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与公众反映,填埋气体利用的可能性。

垃圾填埋场选址原则

垃圾填埋场选址原则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垃圾填埋场选址原则 一、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协调一致; 2.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4.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 5.人口密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及征地费用较低,施工较方便; 6.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7.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8.选址应有环境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9.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500m; 同时还应满足: 1.必须有充分的填埋容量和较长的使用期限,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 2.不会受洪水、滑坡等威胁; 3.不会引起群众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充分利用天然的洼地、沟壑、峡谷、废坑等,但边坡坡度不宜太大。 二、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水源保护区; 2.洪泛区和泄洪道; 3.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滤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在500m以内的地区; 4.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滤液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滤液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 7.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2001]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客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中、小城市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志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

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污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完整版)垃圾填埋场选址原则

垃圾填埋场选址原则 一、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协调一致; 2. 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 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4. 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 5. 人口密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及征地费用较低,施工较方便; 6. 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7. 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8. 选址应有环境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9. 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500m; 同时还应满足: 1. 必须有充分的填埋容量和较长的使用期限,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 2. 不会受洪水、滑坡等威胁; 3. 不会引起群众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 充分利用天然的洼地、沟壑、峡谷、废坑等,但边坡坡度不宜太大。 二、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水源保护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滤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在500m以内的地区; 4. 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滤液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 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滤液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 7.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doc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212号) 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4.0.2、 6.0.1、8.0.1、8.0.3、8.0.5、8.0.6、10.0.5、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主要条文介绍 作者:佚名转贴自:上海生活垃圾处理网点击数:808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共有条文90条,其中强制性条文有9条,主要是有关安全和环保方面的。 强制性条文介绍(9条): 3.0.2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4.0.2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 4 填埋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 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 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7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8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 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6.0.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 8.0.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水炬法集中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8.0.3 填埋库区除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采取防火措施外,还应在填埋场设消防贮水池,配备洒水车,储备干粉灭火剂和灭沙土。方兴未艾配置填埋气体监测及安全报警仪器。 8.0.5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的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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