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

浅谈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
浅谈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

浅谈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

魏晓静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受理的离婚申诉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案件多数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此类申诉案件,结合对离婚诉讼的调查研究,发现在离婚诉讼中出现了大量夺子现象,进一步激化了夫妻双方的矛盾,在这种剑拔弩张的白热化状态下,很多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夺子大战”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抚养权制度?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离婚申诉案件;离婚诉讼;夺子大战;抚养权归属

一、原因分析

(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观念发生变化

过去,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高,迫于经济压力,很多人尤其是妇女在离婚时出于再婚的考虑,不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离婚诉讼中的夺子现象并不多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尤其是妇女的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转变,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导致离婚率持续上升,很多人不再认为抚养孩子是负担,于是在离婚时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择手段抢孩子。这种不良社会现象其实是经济社会及意识形态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二)我国现代特殊的家庭结构导致

现如今,大多数家庭都是“421”式结构,对家中“独苗”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孩子往往由祖父母、外祖父母轮流帮忙照看,呈现“混合抚养模式”。老人与孩子在朝夕相处的过程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骨肉之情难以割舍,又受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的影响,孩子父母离婚时,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在争夺孩子抚养权,往往双方老人亦参与其中,逐渐演变为两个家庭之间的“战争”,导致诉讼中“夺子大战”现象大量出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出于对自己父母的孝心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三)孩子变成争取财产利益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往往占优势地位。比如一对夫妻只有一处住房,在离婚时双方均主张其所有权,而法院在判决时会优先考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比如离婚时的财产实物分割,一般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取得价值较大的财产的所有权。很多当事人认识到了这一点,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千方百计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还有一些当事人,尤其是在对方经济条件较好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孩子较大数额的抚养费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二、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

如何确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该问题则提出更为具体、细化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方优先抚养为原则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综合各方面因素处理

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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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性,法院无法将其作为执行标的列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因此,在以年龄为主线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孩子以往的生活状态:如父母分居前孩子主要由哪一方及哪一方的父母负责照顾;父母分居后孩子主要随哪一方共同生活,通常法院会根据这一情况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判决。有些法院甚至遵循一个简单原则来判决抚养权归属:宣判前抚养孩子的一方取得其直接抚养权。这在形式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但是这种处理方式缺乏周全的考虑,缺乏说服力,导致大量当事人上诉、上访甚至到检察机关申诉。且这种不成文的规定滋生了大量的社会不良现象: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了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不择手段抢孩子。一方天天在学校门口、家门口蹲点守候,另一方天天提心吊胆,甚至东躲西藏,有的孩子甚至因此不能正常上学,这种行为大大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

还有的法院,只要离婚诉讼中出现争抢孩子的行为,不管有没有达到法律准予离婚的条件,均判决不准离婚,这种做法暂时免去了法院的很多麻烦。但是这种处理方式简单粗暴,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大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且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使离婚诉讼流于形式,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当事人实在不明白明明双方都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了,为什么还是会接到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上诉也不能解决问题,于是为了讨个说法,抱着一线希望到检察机关申诉。

四、相关的措施

(一)完善立法,有条件地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

由于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原则上只能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也是如此规定。现今我国多数家庭都是“421”式结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孩子的生活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朝夕相处的过程中与孩

子产生了浓厚的亲情,而由于家庭濒临破裂,这一切即将被割断。因为法律没有赋予他们探望权,他们深恐家庭破裂后再难与孩子见面,于是在孩子父母离婚时竭力参与其中争夺孩子抚养权,仅仅赋予孩子父母一方探望权远远不能满足老人的情感需要。

鉴于目前我国国情及司法现状,有必要扩大探望权主体,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监护人的,或曾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等。这样不仅能从一定程度上减轻老人的顾虑,减少在离婚诉讼中两个家庭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几率,也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同时这与我国婚姻法、继承法中的祖孙间或外祖孙间有条件的抚养、赡养及代位继承的立法精神也是统一的。

(二)建立离婚前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专门机构

诉讼中的夺子行为固然不明智,但由于双方并未离婚,作为孩子的父母,谁带走孩子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也没有什么强制措施,只能在诉讼中积极引导促成调解,或者在强行判决后做好判后答疑及情感疏导工作。而在有些案件中情感疏导及判后答疑工作效果并不明显,因为离婚诉讼中总是掺杂太多的情感因素,当事人顾虑重重、犹疑不定,想法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改变。法院首要的职责是审判,我国有限的审判资源决定法官不可能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情感疏导及判后答疑上。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应参照澳大利亚由政府牵头建立“家庭关系中心”,着重指导和帮助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的夫妻妥善处理其子女的照顾、抚养和探望等问题。应明确“家庭关系中心”的社会公益性,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聘请一些心理学专家、儿童学专家运用专业知识为夫妻双方以及双方的老人作一些情感疏导、宣传教育工作,促成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这种非诉的方式解决矛盾,极大减少双方的敌对情绪,对孩子的伤害较小,并且极大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体现了国家的人文关怀。

(三)规范司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

司法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在离婚诉讼中正确引导当事人,最终以调解形式结案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有些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法律、原则、道理一概不讲,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动辄以死相胁,或缠诉缠访,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办公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因为压力太大而“和稀泥”。办理此类案件,还是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证据和法律规定断案,勇于坚持原则,不滥用手中权力、视诉讼为形式。在离婚诉讼中出现争抢孩子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既不能因此直接判决不准离婚草率结案,更不能不考虑其他因素判决抢孩子的一方获得直接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具体案情来决定抚养权归属,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五、结语

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立法还不甚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理不当的行为,导致出现诸如“夺子大战”之类的怪现象。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立法,建立离婚诉讼前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制度,规范司法行为,使得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得到公正、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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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说明非常详细)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协议人: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协议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某某、某某双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现双方就协议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条款: 一、某某与某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由一方抚养,另外一方每个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 1、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如果子女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4、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由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5、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一方,另一

方应协助办理,如果不协助,则赔偿损失元人民币。 6、离婚后另一方户口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的,按日支付补偿金元。 7、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元。 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下: 1、房屋,分割办法; 2、存款,分割办法; 3、家具电器,分割办法; 4、股票、基金,分割办法; 5、汽车,分割办法; 6、其他投资、财产,分割办法。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1、双方共同债权,分割办法; 2、双方共同债务,分割承担办法。 五、探望权行使办法: 1、探望子女的时间; 2、探望子女的方式; 3、探望子女的地点; 4、爷爷、奶奶探望权的行使;

六、其他问题约定: 六、本离婚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离婚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争取的代理词

离婚诉讼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争取的代理 词 审判长: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她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并不想太多陈述原告对孩子的感情,因为一个母亲对于子女的爱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原告也相信被告爱自己的孩子,可是为了孩子的成长,为了免受伤害,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是最适合的。 首先:有很多母亲为了孩子免受伤害终生不再婚。但是,大多数的男人却做不到。 如果孩子有了一个后妈,对孩子的伤害来说是最大的。这是任何一个母亲都无法忍受的。也是原告一定要扶养权的因由。 其次,从照顾孩子来讲, 不管小孩判归谁,都必须有人照顾,原告并不是如被告代理人所讲推脱责任,原告与被告都要工作,孩子白天的生活起居都必须交由别人代管。 原告的父母一直在照顾小孩,熟悉孩子的脾气,孩子的生活习惯,如果孩子归原告,对于孩子并没有太大改变。 如果归被告,被告的母亲一直生活在河南乡下,且已七

十多岁,无法独自照顾一个快三岁调皮的小男孩,那么要么保姆照顾,要么送回到乡下老家亲人照顾。无论哪一种选择,对孩子都是不适合的。 再次,从性格来说: 女性一般性格柔和细心,从孩子出生便倾注所有的心血,关心孩子的生活起居,被告做业务,工作较忙,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照顾孩子,如果孩子归被告,对于孩子来说,父母离婚已是不幸,不能时时从父母那得到关注更加不幸。 正常家庭都有出现问题少年,对于家庭破碎的孩子来说,需要双倍的爱,原告在正常上下班后,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呵护教育小孩。 最后,从经济方面考虑:被告的工资确实比原告要高一些,但原告也不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也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收入也足以抚养孩子,如果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抚养孩子并不是问题。 再者说,原告的父母都有退休工资,并不需要原告负担。被告却要负担母亲的开支。因此原告的经济能力并不比被告差。 原被告的公司也正是考虑到原告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孩子的实际情况,同意房子无论判给谁,都会给办房地产证。 庭审时,原告的态度以及孩子看到妈妈就大哭的情景,相信让法官您也深有感触。

抚养权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抚养权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后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在我国法律当中也有不少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这些内容都是对子女的权益进行了相关的保护。那么你知道我国对子女抚养权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吗? 一、抚养权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共同抚养孩子的离婚协议书

共同抚养孩子的离婚协议书篇一:离婚协议书模板(两个子女通用版) 离婚协议书 男方:,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女方:,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两个子女,其中儿子(女儿),儿子(女儿),现因,致使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子女抚养 儿子(女儿) 由方抚养,儿子(女儿) 由方抚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一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但应提前通知。孩子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自由决定看望男女一方。 二、财产处理 1.存款:; 2.土地/房屋:; 3.车辆:; 4.其它财产:。 三、债务处理 1.; 2.; 3.。 四、其他约定 1.; 2.; 3.; 五、以上协议由男女双方协商同意,如果男女双方隐瞒事实,今后发生争议或引起法律责任,由隐瞒事实一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月日 篇二:有子女的离婚协议书范文 有子女的离婚协议书范文 协议人:×××,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现住××区××居×××××××××××××室。 协议人:×××,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现住××区××居×××××××××××××室。 协议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政府登记结婚,于1991年××月××日生一子张子。现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且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子女抚养: 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15日前付抚养费XX元整,付款方式为女方从银行汇入男方银行卡中(卡号:××××××××),直至儿子满18周岁。孩子大病、学校赞助费等

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02845988.html, 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

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一方死亡怎么办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一方死亡怎么办 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当夫妻离婚后,如果有孩子还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经判决的后,得到抚养权的一方要在离婚之后照顾子女的方方面面,但是另一方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还是要定期支付抚养费的。那么,如果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一方死亡怎么办?接下来,小编将会详细讲解一下。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一方死亡怎么办?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从我国法律中很明显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依法取得监护权。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对孩子具有监护抚养的权利。此时如果另一方对孩子有抚养监护的能力,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同时,如果另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话,那么孩子的抚养监护责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来承担。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那么需要举证另一方没有抚养监护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于孩子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判给哪一方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判给哪一方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述规定,仅仅解决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注:哺乳期是两周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满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也没有明确“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具体操作办法,离婚当事人仍然明白。下面我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许会帮助您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离婚案件女方如何争取小孩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

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的离婚协议书

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的离婚协议书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离婚协议书(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详细说明非常详细)

离婚协议书 男方:,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女方:,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结婚证号:,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名为。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离婚之事由男方提出,男女双方经协商自愿离婚。 二、儿子抚养权、抚养费、户口归属及探望权如下: 二/1 抚养权: 儿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 二/2 抚养费的支付期、细节组成数据、调整及支付方式说明如下: 二/2/1/ 抚养费支付期: 抚养费支付到儿子具备个人生活能力。 二/2/2/ 抚养费细节组成数据: 抚养费组成数据是指生活费用、保险费、教育经费及医疗费组成。具体处理如下: 二/2/2/1/ 协商儿子活费用每月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二/2/2/2/ 协商保险费、教育经费及医疗费由双方各出50%。

经协商保险费、教育经费应于收费单位限定实际交款日期前天男方存到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如果男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应按当时发生费用为基数及收费单位限定实际交款日期为起始日期,每天加收3%的补偿金给女方。二/2/2/3/ 医疗费分以下两种情况: 1)普通门诊:其所产生的费用由女方先垫付,治疗后男方应于每月指定日期将医疗费一并存入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在发生此费用时女方没能力垫付男方的50%费用,男方应即时到收费单位自行支付。 2)须住院及重大疫病:其所产生的费用应于收费单位限定实际交款日期前 天男方存到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或直接支付给收费单位。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应按当时发生费用为基数及收费单位限定实际交款日期为起始日期,每天加收3%的补偿金给另方。 医疗费不及时支付时,造成延误治疗,因该方付费不及时的原因造成恶果,由该方成担后果。 二/2/3/ 抚养费调整 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当原定抚养费不足维持儿子实际生活水平、患病、上学,及有其他正当理的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但不能低于前次金额。具体调整数额,有双方另行协商。 二/2/4/ 抚养支付方式 收取方式是男方将抚养费用存到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离婚孩子抚养权协议书范文

离婚孩子抚养权协议书范文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协议书吧。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电话: 住所: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电话: 住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扶养人xx,女,现年 11岁,协议离婚时由女方抚养,后于20xx年10月9日经过变更由男方抚养至今。 现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协议在尊重甲乙双方及被扶养人意见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二、双方协商同意自20xx年1 月1日起,女儿瞿雯随女方生活,其抚养权归女方。 三、被扶养人瞿婧雯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 、抚养费:从 20xx年1月 1日起由男方每月付给女方456_元作女儿 _xx_ 的抚养费(直至满十八岁周岁)。依据(青海省xx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955.46元/年)。 2 、十八周岁后如考入大学所产生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由男、女方负责(由女方垫付后,凭实际产生的发票双方各承担一半)。 3 、男方应于每月的 1 - 5 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四、探视权 1 、男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 、探望时间及方式:暑假或寒假(在不影响女儿生活、学习的情况下) 3 、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五、女儿从20xx年至20xx年12月31日一直由甲方抚养,产生抚养费10万元,已由甲方承担,再不追究乙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将女儿送至甲方抚养,甲方不仅有权追偿20xx年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10万抚养费,而且有权要求其支付后期的抚养及教育费。 六、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甲方法院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抚养权的变更,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一种是双方无法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权的归属 1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抚育费 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谈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原则及方法(2016.3.5)

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谈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 判定原则及方法(2016.3.5) 小编有话说如何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案件的头等大事。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通过批复、答问的方式发布审判指导意见,并于1993年11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些意见都极大地方便了司法实务中的案件处理。但生活常新,理念也随之更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几家媒体采访,也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发表了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最新观点跃然其中,值得关注。杜专委谈到:“夫妻双方离婚时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不能解决,法院一般不能判决离婚。”又进一步指出:“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时候,要保护未成年人。孩子到底归谁更合适,父母哪一个做监护人更合适。我们就要采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要看孩子跟谁更亲近,谁更有社会责任感,对孩子更有爱心。于是,我们专门设立一个单面镜观察室来观察,分别让父亲、母亲与孩子在观察室里相处,观察员就通过单面镜观察,外面的人能看到里边,里边的人看不到外边。让孩子自己选择监护人。”后面附上杜万华专委2016年3月两次接受采访的相关报道及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供大家阅读、参考。【央视】《小撒探会》对话最高法杜万华:家事审判改革,法院专治感情危机(全文)2016年03月05日央视2016年1月26日,作为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三个法庭内,分别审理了三对夫妻的离婚案件。这三起离婚案件能够从侧面看出家事审判改革后的一些新亮点。第一起案件中,黄芳夫妇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僵持不下。最后,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妈妈。因为在新设立的儿童观察室中,孩子显然对母亲更为亲近,对父亲如同陌生人。第二起离婚诉讼较为特殊。按惯例,起诉一般会选择原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结婚登记地的法院,但两人却选择了在工作地珠海市起诉离婚。主要原因是结婚证在北京的家中,回北京协议离婚成本较高。诉讼过程中两人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开庭不到1个小时,法官就已调解结案,双方离婚。第三对夫妇通过诉前调解室调解后,夫妻决定先回家冷静一下。调解室是家事审判改革后的又一特色。一天中,三起家事诉讼,法院共调解成功两例。就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工作,《小撒探会》采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审判模式急需改革” 撒贝宁:以往一说起审判改革,普通群众总是觉得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事,但是这一次,家事审判改革特别接地气,那么最高院启动这样的家事审判改革的初衷是什么呢?

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标准,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标准,如何确 定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哺乳期外的一般先协商,协商不了的法院根据各方情况进行判决。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呢?下面,本文将对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相关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

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协议书

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协议书 导读:本文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协议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 甲方(男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女方):身份证号码:住址:鉴于: (1)甲乙双方于登记结婚,离婚; (2)甲乙双方现有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 现因现实生活情况变化,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1]相关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子女抚养权 第二条抚养费、抚养期限和支付方式 1.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 抚养费期限: 3. 抚养费(不含大额医疗费及大额教育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抚养费支付类型:抚养费支付金额:抚养费支付时间:抚养费支付方式: 4. 未成年子女大病、大额学校赞助费等大额支出安排: 5. 子女18周岁以后所需的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安排: 6. 关于抚养费的其他约定 (二)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不计息)。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 2014年中考冲刺综合复习指导北京地区试题广东地区试题江苏地区试题

(三)从第年起,月租金(金)额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元。第三条增加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1.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 关于增加抚养费的其他约定 第四条探望权 1. 未成年子女由抚养后,享有探望权,对方应当予以协助。 2.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探望时间安排的安排: 3. 每次探望结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应当按时将未成年子女交回另一方。 4. 其他约定: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1.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关爱子女,精心照顾子女生活起居; (2) 确保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 (3)维护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2.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约定探望子女; (2) 有权知悉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 (3)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4)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照顾子女的,另一方应尽其所能协助其照顾子女。 3.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其他约定:第六条其他约定第七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浅谈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

浅谈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 魏晓静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受理的离婚申诉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案件多数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此类申诉案件,结合对离婚诉讼的调查研究,发现在离婚诉讼中出现了大量夺子现象,进一步激化了夫妻双方的矛盾,在这种剑拔弩张的白热化状态下,很多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夺子大战”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抚养权制度?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离婚申诉案件;离婚诉讼;夺子大战;抚养权归属 一、原因分析 (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观念发生变化 过去,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高,迫于经济压力,很多人尤其是妇女在离婚时出于再婚的考虑,不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离婚诉讼中的夺子现象并不多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尤其是妇女的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转变,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导致离婚率持续上升,很多人不再认为抚养孩子是负担,于是在离婚时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择手段抢孩子。这种不良社会现象其实是经济社会及意识形态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二)我国现代特殊的家庭结构导致

现如今,大多数家庭都是“421”式结构,对家中“独苗”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孩子往往由祖父母、外祖父母轮流帮忙照看,呈现“混合抚养模式”。老人与孩子在朝夕相处的过程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骨肉之情难以割舍,又受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的影响,孩子父母离婚时,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在争夺孩子抚养权,往往双方老人亦参与其中,逐渐演变为两个家庭之间的“战争”,导致诉讼中“夺子大战”现象大量出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出于对自己父母的孝心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三)孩子变成争取财产利益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往往占优势地位。比如一对夫妻只有一处住房,在离婚时双方均主张其所有权,而法院在判决时会优先考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比如离婚时的财产实物分割,一般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取得价值较大的财产的所有权。很多当事人认识到了这一点,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千方百计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还有一些当事人,尤其是在对方经济条件较好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孩子较大数额的抚养费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二、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 如何确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 协议处理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

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规定

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规定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主要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离婚抚养权变更等两大内容,但是,在这两大点背景下又细分了许多小内容,下面,就请大家随我们小编来一起看看详细内容吧。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

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

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可能双方都希望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可能双方都不想直接抚养孩子。那么,对于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体标准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体标准 子女由谁抚养是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对于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都系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和出发点,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夫妻双方只有把握好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的基本原则,才能在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战争中获胜。 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和实践案例,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往往根据以下具体标准: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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