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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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别

名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颁布,自2000年3月20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12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86年10月29日施行

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10、《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1989年1月13日起施行

1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2005年12月14日颁布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颁布

部门规章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1988年3月20日起施行

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颁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1年5月8日起施行

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3年10月15日施行

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1997年3月25日起施行

7、《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1987年7月16日起施行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0、《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1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颁布,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1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3、《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颁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1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5、《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颁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17、《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1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卫生部颁布,1989年3月6日起施行

2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范性文件

1、《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4月15日发布生效

2、《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7月23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生效

3、《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11月3日颁布生效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1月2日起施行

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5、《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6、《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7、《广东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8、《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9、《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0、《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1、《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5、《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解振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材料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委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环境保护整改报告

xxxx煤矿 环境保护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2017年9月22日

xxxx煤矿 环境保护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我矿于2016年11月按照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矿区内建设500m3地面雨污收集池,由于我矿区所处位置较高,历年来涌水量较小,经日常检查未发现沉淀池有渗漏现象,但近期降雨量较大,水位不断上升,沉淀池超出了历年水位。因此可能由于沉淀池施工监督不到位原因,造成沉淀池上部石缝未注浆严密,出现污水沉淀池存在轻微渗漏,可能造成污水泄漏缺口现象。经2017年9月21日曲靖市环保局联合检查组到矿检查,查出了该项情况,针对上述问题,我矿立即组织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1、组长:xxx(矿长) 全面负责本次环境保护设施的整改工作,组织各分管副矿长对存在隐患和问题进行及时的整改落实。 2、副组长:xxx(安全副矿长) 负责根据本次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成员:xx(技术副矿长)xx(机电副矿长)xx(技术员)。 二、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 1、利用煤矿早调会、安办会等时机进一步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环保意识,强化巡查制度执行,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及时对渗漏沉淀池进行掏槽加固,并对里、外进行水泥浆粉刷,确保无渗漏现象发生。 3、对沉淀池可能造成泄漏的缺口封堵严实,避免水流泄漏。 4、在污水沉淀池增加一台潜水泵,铺设管路连接高位水池,确保沉淀后的水及时抽入高位水池,用于井下、地面防尘使用。 三、改进措施 1、进一步强化煤矿各级管理人员环境保护意识,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2、明确专人负责煤矿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巡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定期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并且开展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 四、整改情况 经9月21日晚间至9月22日上午相关工作人员协同作业,已按计划整改完备。 特此报告 2017年9月22日 附件:现场照片3幅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07]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1.25 【实施日期】2007.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粤环〔20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各级环保部门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不断增强,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但是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各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2006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对管理混乱、超证经营、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不按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情况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罚(见附件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管理,近期内要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对2006年度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汇总后于2007年3月31日前上报我局。检查方式与内容请参照《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二、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严格自律经营活动 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及人员培训。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认真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近期重点要对转移联单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证经营、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月15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局。 三、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规及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向属地环保部门及发证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查经营单位的经营报告,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处理。持省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于2月15日前将2006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我局并同时抄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内容见附件二),并附电子文档。逾期不报,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2006年度广东省部分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查处及整改情况 2.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指引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6月2日省人大修改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简称《工作办法》)。《工作办法》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粤府法函〔2010〕97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 — 2 —

〔200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 3 —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 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一、工作依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是指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 4 —

行政执法考试模拟卷1

单项选择题(共34题,共51分) 1.按照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范区分为()。[1.5分] A. 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B.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规范 C. 确定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D. 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1.5分] A. 20 B. 30 C. 45 D. 60 3.公务员在退休后的从业有一定限制,在公务员法中是如何规定的?()[1.5分] A. 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B. 不得从事及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C. 不得到及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 D. 不得从事及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活动 4.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在辞去公职后()内不得从事及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1.5分]

A. 一年 B. 两年 C. 三年 D. 四年 5.下列哪一部法律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为推动诚信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1.5分] A. 行政复议法 B. 行政许可法 C. 道路交通安全法 D. 行政处罚法 6.下列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是()。[1.5分] A. 减免税收审批 B. 产品质量认证 C. 发放采矿证 D. 授予荣誉称号 7.()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1.5分] A. 国务院部门规章 B. 国务院决定 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D.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之前,必须经()批准。[1.5分] 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国务院主管部门 9.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1.5分] A. 自己 B. 授权机关 C. 特定行政机关 D. 委托行政机关 10.对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1.5分] A. 可以予以登记 B. 可以当场予以登记 C. 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D. 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登记 1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的权利。[1.5分]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11.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1994年9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档案工作纳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环保整改报告

篇一:环保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 青岛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 2013年12月24日,贵局领导来我公司例行工作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污染隐患: 1、未落实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2、环境应急预案未经评估、备案、没有演练记录。 对上述问题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开会部署工作成立工作组,由总经理孙军志任组长牵头工作。并作出如下整改: 1、先由公司相关人员搜集专业资料,并参考兄弟单位相关文档组 织编写《三木水产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并着手联系第三方专家为我公司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度。 2、《环境应急预案》由我公司人员参考相关文献组织编写,并已 着手联系第三方专家进行相关评估,演练资料已整理完毕。 备注:附 1、公司编写的《三木水产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2、公司编写的《环境应急预案》 3、演练记录及总结 青岛三木水产有限公司 2014-01-03篇二:环保整改报告书 环保整改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贵局一直以来对我公司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2015年1月15日,贵局对我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我司酸雾吸收装置未开启,吸收装置的碱液池呈酸性。同时对我司接管排放水、雨水井排放水采样检测后发现,接管排放水样,雨水井排放水样,氟化物浓度,以上指标均超过国家标准。 在此之后我司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公司立即召开了中层以上主管专题会议,分析了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同时结合贵局的检测结果就行整改工作,我司主要分两步棋走: 一、首先我司从内部做起,展开彻底的环保自查自纠工作: 1. 对雨水管网进行了全面检查,对老旧的存在渗漏隐患的管道全部更换改建为明渠;完成时间:3.30日(已完成) 2. 酸雾吸收塔的加药过程改为自动控制系统;完成时间:4.21日 3. ph值和cod分别进行自控和过滤装置;完成时间: 4.25日 4. 公司每月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培训,进一步加强员工的环保意识,从而使公司的环保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完成时间:4.10日(已完成) 二、购置设备并聘请了苏州同创环保科技工程公司对我司水处理工艺进行调整改造。新增处理单元及功能,计划4.30日前完成: 1.ph调节槽1,功能:调节综合废水的ph至 2.5,为后续的处理创造条件。 2.还原槽,功能:将六价铬还原成三价铬,为后面生成氢氧化铬沉淀创造必要的条件。 3. ph调节槽3,功能:调节废水的ph至7~8,实现废水的ph达标排放。 4. 砂滤器(改造),功能:过滤预处理后废水中的悬浮颗粒。通过这次教训,我司在环保方面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仍需警钟长鸣,提高意识,认真贯彻环保工作。此次事件给贵局带来相关方面的麻烦,我司在此表示深深地抱歉。我司将按市局的要求尽快整改到位,同时恳请市局对我司的修复整改进行验收,对我司的“黄色等级”进行修复。篇三:污水超标排放整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Ц 引言………………………………………………………………………Ш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 4.3 其他规定 (2) 5 监测 (2) 5.1 采样点 (2) 5.2 采样频率 (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 5.4 排水量 (3) 5.5 统计 (3) 5.6 分析方法 (3) 6 标准实施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 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表6 分析方法 (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采用年限制;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广东省境况养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粤府办[2000]30号 发布日期:2000-3-31 执行日期:2000-3-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核预防和应急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性工作、有关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信息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2.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3.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5.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

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筑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人类的建设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 第五条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项目原有的污染。 第六条引进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专项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将废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项目设立审批部门方可办理项目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对在本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证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5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 九、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视同申请被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二十三项法规中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DB44_26

ICS 13.040.40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 /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发布稿) 2010-06-09发布2010-11-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4

DB44 /765-2010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4) 6 标准实施 (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6) I

DB44 /765-2010 II 前言 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DB44/765-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 ——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 DB44/765-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DB44/765-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卢欢亮、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 DB44/765-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DB44/765-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库完整

行政执法考试保证能过,亲自测试,98分通过。 1、单选题 1、行政处罚只能()。 A、对有行政隶属 B、由公安机关 C、处罚公务员 D、是国家特定 答案:D 2、治安行政案件的审级适用()。 A、二审终审 B、一审终审 C、一审一复 D、一审二复核 答案:A 3、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当中,()属于间接执行性强制措施。 A、查封、扣押 B、强制收购 C、限价出售 D、代执行 答案:D 4、行政机关向相对方收取公路养路费、港口建设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 A、行政处罚 B、行政征购 C、行政征收 D、行政征 答案:C 5、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即()。 A、羁束行政行为 B、依职权的行 C、要式行政行 D、授权的行政 答案:A 6、《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的行政主体管辖。 A、违法行为人住 B、违法行为人 C、违法行为损 D、 答案:D 7、()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国务院 答案:C 8、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A、原行政机关无 B、原行政机关 C、只有权力机 D、相 答案:B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 C、行政处分 D、民事侵权 答案:A 10、下列组织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全国人大 B、各级人民政 C、法院 D、社会

11、下述社会关系中属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是()。 A、各社会组织内 B、行政机关缔 C、法律法规授 D、行政机关与 答案:C 12、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包括()。 A、政治监督 B、法律监督 C、对行政立法 D、市场监督 答案:D 13、吊销违法者的经营许可证是()。 A、执行罚 B、行 C、行政处分 D、行政强 答案:B 14、对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起诉,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 A、指定管辖 B、特殊地 C、协议管辖 D、合并管 答案:B 15、在行政复议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日内提出申请延长期限。 A、10 B、1 C、20 D、 答案:A 16、在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 A、共同诉讼人 B、人民检察院 C、第三人 D、当事人 答案:D 17、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包括()。 A、原告 B、被 C、证人 D、第 答案:C 18、对妨碍行政诉讼的拘留决定不服可以()。 A、起诉 B、上 C、申请复议 D、申诉 答案:D 19、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义务有()。 A、举证 B、履行具有法 C、监督审判 D、收集证据 答案:B 20、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 A、提起诉讼 B、抗诉 C、参与诉讼 D、上 答案:B 21、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管辖。 A、级别 B、 C、指定 D、 答案:B 22、《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一个月 B、二 C、三个月 D、六 答案:D 23、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A、人民政府对某 B、政府关于在 C、人民政府责 D、某国家机关 答案:C 24、下列行为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A、行政处罚 B、行政 C、逮捕 D、行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

1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 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 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 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 方式转变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发[2010]5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0.05.19 【实施日期】2010.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 (粤环发〔2010〕54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快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环保分区控制,引导产业合理布局 (一)充分发挥环保规划引导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加快制定粤西、粤北地区环保规划,科学谋划“十二五”环保规划。将环保规划作为经济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容量要求,加快制定基于不同生态功能区的配套环境

政策,进一步明确不同区域的产业发展指引,主动引导区域开发和重大建设活动。坚持珠三角环境优先、东西两翼在发展中保护、山区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强化环保分区控制、分类指导,优化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配置。强化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完善各级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计划的评估机制。 (二)加快推进珠三角环保一体化。推进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抓紧制定《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实施方案,将有关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和省直有关部门,引导珠三角重大产业合理布局。加快构建珠三角环保一体化八大体系,建立水、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创新环境管理政策和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 (三)切实强化规划环评。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将区域和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项目环评文件的重要依据,引导全省产业合理布局。重点做好电网、交通、石化和火电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开发规划环评工作。大力推进海峡西岸、北部湾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评广东子项目。 (四)大力推进产业入园进区。积极推广“南海经验”,强化产业规划配套,鼓励和引导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和规模化产业园区实行统一供水、统一供气、统一治污的循环经济生产模式。科学推进产业转移,严格实施《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将生态功能分区、环境承载能力作为新设立示范性和大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重要依据,统筹优化产业转移园区布局;加强工业园区配套环保基础设施“三同时”管理,加大力度扶持产业转移园区完善配套环保基础设施,督促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防止污染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继续抓好化学制浆、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鼓励化工(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入园进区。

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党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03000909.html, 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党组 作者: 来源:《环境》2016年第07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十三五”广东环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广东生态文明建设新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党组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任务,在全省环保系统组织开展了“我为十三五广东环保工作献一策”活动,广泛凝聚社会各界智慧。 活动受到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广大环保从业人员积极响应,广大环保人士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截止2016年1月底,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89项,经分类、初步筛选,最终经过专家组认真评审,有8个单位荣获优秀组织奖、18个作品荣获优秀作品奖。 “我为十三五广东环保工作献一策”获奖表彰名单 一、优秀组织奖(8个)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珠海市环保局、梅州市环保局、饶平县环保局、厅机关环评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优秀作品奖(18个) 一等奖(3个) 1、实施查管分离改革执法体制(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许化、汪斌、曾庆郁、赖正均) 2、推进环保大数据应用提升环境管理智能化水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周国英) 3、大力推进固体废物领域供给侧改革化解固体废物污染风险(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许冠英) 二等奖(6个) 1、如何加强“十三五”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杨中) 2、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几点看法(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蒋超) 3、建立以空气质量达标管理为核心的战略思路(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大气处—张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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