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及依法行政

【核心提示】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

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鲁邦升律师于8月6日在市委学校,给全市计生系统局长、政法科长和乡镇分管计生工作领导干部培训班上,通过对“中西”文化比较及“法治”内涵差异分析后,归纳出的“三大要旨”。

中国人不喜欢“开口闭口讲法”的人,而愿意接受“由情入理而法”的行为,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以下内容根据讲座实录整理)。

一、“法治”和法治政府

(一)“法治”的内涵

既然提到“法治政府”,那么什么叫“法治”?“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理念的,是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解放思

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这个讲话,明确提出了“法治”的理念。

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强调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治国理念。

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摆脱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禁锢,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立法进度明显加快,各项法律制度逐步建立。

党在2007年10月15日召开的十七报告中,明确“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的内涵是什么?“法治”是指一种治国的方式或者被治理国家所处的状态。具体地说,“法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行使权力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符合法律规则的状态。所以“法治”至少包括三个要点:(1)存在良好而完备的法律体系;(2)现存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包括国家机关各级官员的遵守和普通民众的遵守);(3)具备使法得到普遍遵守的机制。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

不同的国家对法治的理念是不完全相同的。那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是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首先是崇尚法

律而不是崇拜权力,这个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一直是权大于法,一直是崇拜权力。现在老百姓碰到问题了,不找法院找政府,动不动就不访,为什么?上访更容易解决问题,领导就是怕信访。其实,信访现象就是“崇拜权力”的体现,说明老百姓相信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在老百姓的眼里,往往是权大于法,或者权等同于“法”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我们不得不承认。所以建立法治政府我们首先要转变这个观念,必须要树立崇尚法律而不是崇拜权力的理念,这需要一个过程。

其次,要遵守法律而不仅仅是服从权力。中国有个怪现象,不太喜欢遵守法律,喜欢服从权力。在社会生活中,有些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但老百姓就是不遵守,他认为你这个法律制定得不合理,不符合实际情况。老百姓的话往往是最朴素的,由于我们立法技术的问题,有些法的制订确实与实际有距离,确实难以执行。但是,有法总比没有法好。中国还有一个怪现象,有些领导就喜欢体现一下手中权力的价值,老百姓的诉求明明是很简单的,马上可以办的,他们就喜欢研究研究一下,好象不研究就体现不出权力的价值,所以这个理念也要转变。

第三,要维护法律而不是追求权力。法治国家要做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维护某一个领导人的脸面,虽然领导的面子很重要,但法治国家要把法律的尊严放在第一位。象美国,任何人只要他高兴,可以随意地去骂总统。而中国不行,前段时间在东北辽宁发生了一件事情,法制日报一个记者写了一篇得罪县委书记的报道,这个县委书记竟然指派公安局长到北京法制日报社去抓这个记者,害得这个女记者逃得满身大汗。

我们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权力崇拜历史的国家,要转变“追求权力”这个观念谈何容易。但是建立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用法律限制权力范围、限制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做到:依法取得权力、

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可以取消和剥夺权力。只有这样,才能弘扬法律的权威,消除权力崇拜的余迹,才能通过法律和法治构建出和谐社会来。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理念。

(三)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差异

“法治”其实是一种文化,既然是一种文化,就带有民族性。那么我们中国的法治文化与西方国家的法治文化到底有什么差异?

1、差异之一是“分别性”与“和合性”

“好分”,是西方人的特性;“好合”,是中国人的特性。西方人的观点是“分大于合”,而中国人的观点是“合大于分”。所以西方人追求独立、自由;中国人讲究“和”,“以和为贵”。

在西方人眼里: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一分为二,二分为四,四分为八”,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在达尔文看来,世界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

我们中国人讲究的是“和谐”,象两个小年轻结婚了,会帖一幅叫做“百年好合”的对联。在几千年前的老子看来:“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所以在我们中国人眼里“一中有二,二中有一,含含糊糊,不清不楚”。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人类应该以互助为原则,发扬服务精神,帮助不如自己的人”,这就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这体现的就是一个“和”字。

西方人还有个特点,就是对“唯心”、“唯物”争论不休,而在我们中国人看来很简单,这“两者本合为一”。

西方人重分析,做学问分门别类,各有所精;而中国人好象只有一门学问,叫做“人生哲学”。

西方人客观、实在,他当老板的时候,就会拿出老板的派头,很风光,但一旦他当不成老板的时候,照样心安理得地去打工,不会觉得失面子。阿春和姜文演的那部《中国人在美国》电影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而中国人却“爱面子”,当过老板的人,如果他当不成老板了,叫他去打工,比死还难受,他不会去做。又好比说我们的政府官员,只能上,不能下。实在不行,也要给他搞个调研员什么的当当。

这些都是中西文化的区别,由于文化背景的区别,导致了思维方式不同。

象我们中国人很有意思,象领导人拍集体照片,这个位置很讲究,所以我们也往往会从领导人在集体照里的座位,来分析他的权力。这些有意思的现象都说明在中国人的眼里,权是很重要的,导致了我们国家权大于法的现状。“天大地大人亦大”,结果搞得个个自我膨胀,自大得不得了。不要说,现在就连电视上带体操的小姐,也不会忘记时常提醒大家一句:“我今天要教大家扭扭腰”。

正因为中西文化存在这些差异,所以我们与西方国家的“法治”内涵,也是有差异的,我们不能站在西方人的角度去理解中国的“法治”,我们毕竟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封建历史的特色社会主义国家。

现在我们谈一下西方国家法律的特点。西方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刚性的,对错清楚,是非分明;而中国制定的法律往往是刚中带柔,柔中有刚,原则性很强,操作性相对比较弱。

好比说民事法律行为的“公平原则”,什么叫公平?不能量化,无法操作,又好比说“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什么叫诚实信用?什么样的行为是诚实的?什么的行为是不诚实的?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又好比说,“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有什么方法予以证明?很难。法律的这些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他所体现的是一立法精神和法治文化。

说句实在话,在中国有些事情不能分得太清楚,只能含含糊糊,不清不楚,在我们中国找的是一种感觉。好比说夫妻之间就是不清不楚,假如有一天这对小夫妻板着脸面说:今天我们把话说说清楚,那好了,第二天准是上法庭。为什么?你要搞清楚只能上法院,只有通

过法庭的审理才查得清楚。

2、中国社会讲究的是合理,中国“法治”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庸”,中庸就是合理。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往往相互冲突。假如“合理”与“合法”相冲突,处于“两难”境地的时候,怎么办?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现在讲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合理的社会。所以中国这个社会是在“两难、兼顾、公平”中发展的。

我在兰溪费龙口村办了一个案子,儿子把母亲的承包地出租给其他人办砂石场了,承租人通过老大妈的儿子租来这块地后,置办了有关制砂设备,并造了四个码头,总共投资大概是八十多万元。后来为了一些些小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母亲说小儿子未经她老人家的同意,她现在不租了,要把承包地拿回来,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但这个案子却无法判决,为什么?就是“理”与“法”的冲突。

从法律角度来看,母亲与儿子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小儿子出租的行为是受母亲授权处理的前提下,小儿子擅自处理母亲的承包地,属于无权处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除非得到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无效,租赁行为无效,那么你就要判老太婆赢,土地归还老太婆,但承租人已经投入的八十多万元钱怎么办?这个损失谁承担?所以如果判老太婆赢,合法但不合理。

我们再从情理上来分析:小儿子的母亲年纪都七十多了,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耕种过这块地了。在农村,一般母亲年纪大了,都是由儿子处理母亲事务。因此,从常理上说,小儿子代母亲把承包地予以出租也属于合理范畴,而且村里的书记、主任都认为这是很正常的。这

个案子我最后是把中院的法官拖到现场调解结案。这就是我们中国社会常见的“理”与“法”之间的冲突。

在在西方人眼里,凡是已经公布的法律,一般来说他们都会自觉地去遵守,因为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得清清楚,绝不含糊。正因为这样,所以西方国家的社会秩序一般都比较好。而我们的法律规定得往往过于原则,所以同一部法律在不同人的眼里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好比说我们老的《劳动法》对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个规定就不清楚。到底是那一天为劳动争议的起始日?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后来原来的劳动部作出了行政解释,再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时效问题作出了多次司法解释。象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相对就比较清楚:新的规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什么叫应当知道?也是比较含糊的,因为应当知道需要靠推理。

好比说开车要系好安全带,西方国家在出台这个法案之前,老百姓几乎都反对,为什么啊?他们追求的是自由,要系安全带,多麻烦,不自由。我开车干吗要系安全带啊,你政府为什么要管我?我出事故与你政府有什么关系?而且凭我的技术我不会出事故,所以他们极力反对。而一旦通过了,他们就会严格遵守。

我们中国法律还有个特点,虽然我们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但好象永远不够用。为什么?按照台湾曾仕强先生的话说,中国法律永远少了一条,少一条什么啊?就是少了一条我们所需要的“那条”。

西方国家的法律,由于刚性强,所以政府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小。而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法官相对来说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所以在中国“权大于法”与我们的法律制度也是有关系的。

好比说我们的刑法里面有很多“但是”、什么“除外”的规定,还有“情节严重”、“情节轻微”、“其它”、“数额巨大”、“特

别巨大”、“特别严重”等等不能量化的规定。什么叫“但是”?怎么理解这个“但是”?为什么要“除外”?“但是”就是变通吗;什么叫“情节严重”?就是按照不同的形势、不同的环境作不同的判断。所以我们的法律往往存在一个没有一个客观的度量标准,在不同的时空、不同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

这个“其它”更有意思。什么叫其它?“其它,其它,就是无所不他”。是考虑到在制定法律时未出现,但随着时空的变迁,可能会出现的危害社会、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所以这个“其它”条款其实是带有历史传承性的,在有些时候也是带有政治色彩的。好比说,国家机关认为某个人的某种行为妨害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这个机关就会用“其它”条款来惩治。相反,假如这个机关或者办案人员想维护这个行为,他就会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由来解脱这个行为。他会说“其它”规定不明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不能对他进行处罚,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有意思。这就是中国“法治”的特色。

3、中国“法治”与“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讨论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与珠海中院与法官会谈的一次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珠海中院法官会谈中,提出了一个“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他说:在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上,“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王胜俊的“三个依据”被媒体公布后,引起了法学界的讨论。

我们中国社会有个特点:凡是刚刚提出来的,往往是最重要的。王胜俊的三个依据,第一个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法律人都懂;第二个带有政治和形势色彩,也很好理解;第三个依据是新说法,如果敞开政治,敞开中国历史,仅从西方法治意义上去理解,那是无法理解

的。是啊,判不判死刑怎么能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这个感觉又怎么找?

但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国情,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传承,结合我们中国的历史文化,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就不想而通了,这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问题,看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中国是一个“圆通”的社会,我们讲究的是“圆”,而不是“方”,只有“圆”才是最美的。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检视那一项最为重要,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误解,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错误,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首先,法居情理法的末端,末即是下,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什么情理法可言,没有法的基础就不可能由情入理。“做人必须规规矩矩,做事应该实实在在”,这是我们的祖训。这些都在提醒我们,法十分重要,不能轻忽。

按照情理法系统,我们的行政行为必须要制度化,这个制度化就是“法”,也就是必须要依法行政,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够衡情论理。

其次,情居情理法的开端,表示我们的行政工作必须要从情入手,充分考虑对方的面子。中国人是最爱面子的。所以我们只有从情入手,给对方足够的面子,才会在情面上获得沟通,彼此情感交流良好,自然达成合理的共识。

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挂在嘴巴上说的,如果你老是与对方讲法,容易伤感情。一旦感情受到伤害,谈起道理来更加困难。面子很重要,有了面子,大家比较容易说道理,所以把情放在前头,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有助于彼此的沟通,更有助于增进和谐的愉快气氛。

第三,理居情理法之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居中为吉。因此理是情理法的关键所在。情是用于讲理的,才称为由情入理,而法也是用来讲理的,才合乎合理合法的的精神。

我们中国人很少单独说合情,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称为合情合理。所以有面子就会更加讲理,否则就会成为大家都讨厌的“死要面子不要脸”,这种人不会受社会欢迎。

我们也很少单独说合法,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成为合理合法。因为老百姓只接受合理的法,不接受不合理的法。虽然对法的要求标准高一些,却也相当合理。

在我们中国社会:做事难,做人更难。我们要做出一项行政行为难,但要把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让行政相对人欣然接受我们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难,很难。

我们的老祖宗早就老过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才成方圆。可见中国人是非常重视规矩,也就是重视法律的。规矩对我们行政机关而言,就是行政规则。

但是中国的规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的。所以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有一定弹性的。

我们中华民族是全世界最早制定规矩,而且把规矩定得最严密的民族。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礼作乐,建立了周朝的各项典章制度。我们现在还在说:“行周公之礼”。

但是我们要明白,西方国家用文字定下来的规矩是死的,在西方人眼里,“规矩”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我们中国人用文字定下来

的规矩,却是活的,含含糊糊、模棱两可。

其实,按照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我们不可能严密,如果法律都制订得很严密的话,那我们就会把整个社会的人,从头到脚捆得死死的,使他无法动弹,社会就没有生气。

我举个例子。好比说我们某个单位规定:上班时间禁止看书报、杂志,违规定都一律罚人民币100元,这个规定非常清楚,也十分周密。但恐怕不会有一个人去执行。你会说:“我才不管他呢。”为什么?因为大家心里都明白,你照章处理,去把他抓过来处罚100元,你可能就会是两头不讨好。因为中国人际关系很复杂,他可能在被抓住后马上会向你的领导打小报告了,在中国打小报告最管用。所以当你向领导汇报的时候,你的领导很可能会很轻松的说“做人不要肚量太小,你大概是看到他平时表现很好,所以抓住机会就整他,没有必要,即使想把他整走,也轮不到你呀。”而且风险更大的还不在这里,明明他在看杂志,但当你抓住他的时候,他就大叫冤枉,“我根本没有看杂志,是因为你平常看我不顺眼,所以陷害我”。这样你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上次我在网上看到了一个案例,就是一个警察抓住了一个正准备着手扒窃的女小偷,这个女小偷长得很秀气,小巧玲珑,看上去很可爱。这个警察叔叔抓住她的手的时候,她就大叫“有人非礼了”,结果大家都回头看了,每个人都骂这个警察叔叔“太没数,在公众场合干这种出格的事”,害得这位警察叔叔有理讲不清。还停职了几天,后来调查清楚了,才恢复职务,但留下了个笑话。

我再举个我例子:“章国忠车子在金东高速入口处”的案例。

4、由情入理而法,是中国“法治”的特色

“做人要守规矩”,“有规矩,才成方圆”,这也是我们的古训。全我现在要问大家一个问题:什么叫“方”?什么叫“圆”?大家一定会说:“方圆、方圆,就是方方圆圆”,不错,方圆就是方方圆圆。

但在不同的时空,在不同人的眼里,“方”、“圆”的界限也是模糊的。“方”和“圆”的界限带有历史和地域的局限性。法也一样,好比说婚姻法中的结婚年龄,少数民族与汉族的法定结婚年龄就不一定完全相同;又象我们计生系统对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问题,在不同地区、对不同的人,我们的征收金额或者标准是不一样的。

我是学理论物理的,我学过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根据爱因期坦的相对论,我们在不同的座标系上物体,对该物体的形状描述是不一样的。在地球座标系上看上去是直线,但在宇宙座标系上来看就是曲线;在地球座标上看时间,是顺流的,过去就是过去,现在就是现在,将来就是将来;但如果我们坐在一个速度超过光速的飞船上看地球上的人,时间是倒流的。我们会看到死去的才祖宗,从坟墓中慢慢地爬出来,然后从老头慢慢地变成小孩子,然后又消失了。象美国的科幻片所说的“时间隧道”,就是根据这个原理。

又好比说赌博,在中国是禁止的,以赌博为业的可以判刑,但在澳门却是公开甚至是鼓励的。

所以,评判任何一件事情,我们不能离开时代和地域的局限性,以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眼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参照系去评判同一件事情,结果往往是不同的。

“有规矩才成方圆”,这句话固然不错,但当“方”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方”就是“圆”的,大方就是大圆。为什么?因为当“方”大到一定程度,我们就看不到“棱角”的时候,就是“圆”的。所以方方圆圆,圆圆方方,“圆”就是“大方”,“大方”的叫做“圆通”。

这个“圆通”在中国很管用的,我们办任何事情都要讲究“圆通”。你在中国执法,如果动不动给他讲“你违反了什么什么。”人家很反感,他一定会说“中国违法的事情多得是,到处违法,你为什么不去管,偏偏管我?你是不是与我过不去?”,还要与你吵一架,

我们老是看到城建与市民在吵架,就是这个道理。但是,如果我们把“法”放在肚子里,把情放在嘴巴上,以合理的角度实施行政行动,那结果就完全不同了。他想与你吵都吵不出口。因为中国人爱面子,你给他面子,他也会给你面子;你不给他面子,他也不会给你好眼色看。

所以,我们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行政的时候,一定要把“法”当做腹案:心里想的是法律的规定,嘴巴上讲的是人情,以理来衡量具体行政行为的尺度,在行政行为过程中,时刻提醒自己我的行为是否合理?不时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人家这样对我,我会接受吗?这样我们的行政行为很容易会达到和谐的效果。所以,我们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依情依到合理的地步;依法依到合理的地步,那么我们的这个行政行为就很完整。

依法行政,不是离开情理无限制地“依法”。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见好就收”。由于法是有弹性的,情有后果有亲疏,我们只要两边一衡量,抓到合理的地步,做到“合理就好”。我是个新律师,一般律师都是案源不足,而我的当事人都要排队的,而我又是温州人,在金华没有什么大的社会关系。有个同行问我说“鲁邦升,你在金华也没有什么关系,从业时间也这样短,为什么会有这样多的案子,而且还都是大案要案?”我告诉他说:原因只有一个,因为我不懂得法律,我只懂得法律精神,所以我讲出来的话都是合情合理的,老百姓喜欢合情合理的人给他办事,所以都来找我”。这是依法行政的技巧。

但是,中国的理也是变动的,不是固定的,所以我们要随时随地要做调整,这就要求我们灵活地依法行政。在我们中国,“听话”和“不听话”很难判断;“依法”和“不依法”也很难判断,这是一个高难度的东西。好比说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张三赢李四输,李四上诉了,二审改判李四赢张三输,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书都有依据,那我问你:这两个法院到底谁在依法?又谁不在依法?

又好比说行政执法局早上在整治市容的时候,对违反市容规定的摊户说:“这里不能摆,请搬走”。摊户说:“好的,好的,我马上搬走。”这个城管看他态度很好,也就不忍心罚他款了。但是等城管一走,看不到了,这个摊户又会马上在原来的位置摆他的摊位,照样做他的生意。所以他到底是“听话”还是“不听话”?好象听话,又也象不听话,很难说。中国这个社会很多事情就是“很难说”。又好比说,假如这个时候来了一个关心市容建设的领导,他刚好看到了刚才的情景,他就会去找城管,说:“你这个城管怎么当的?你到底有没有依法管理市容?”这个城管说,“他不是已经搬走了?”这个领导说:“你自己看看,他就摆在你的眼前”。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什么叫“依法”?什么叫“不依法”?在不同人的眼里,结果是不同的,没有一个客观标准。

我们又回到“方圆”,方大到一定的时候就叫做圆,大方就是大圆。这个大方很管用。好比说,这次四川地震捐款,出手大方的,他就获得了最大的利益。为什么?因为他这个公司老是出现在新闻媒体上,而且捐款的收视率又是最高的,等于国家给他打了一个免费广告,因此知明度也很快就提高了,知明度提高了,又可以大把大把地赚钱了,所以最终获利的就是这个最大方的人。这些都是很有意思的生活现象,我们要从这些现象中,悟出依法行政的道理,做到由情入理而法。

“大方”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法律精神,法条是带有历史性的,但法律精神是永恒的。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时候,要掌握法律精神,理解立法者的本意;不要仅仅停留在记住“法条”的层次上,否则是不可能正确依法行政的。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机械地套用法条,那么我们的行政行为就是“有棱有角”,一个“有棱有角”的人就是斤斤计较,显得小气,在现实生活中,斤斤计较、小里小气的人,我们大家都不太会喜欢。

另外,你如何斤斤计较,你就会看这个也不顺眼,看那个也不顺眼。我们要知道,你看人家不顺眼,人家看你也不会顺眼。鬼看人是怪物,人看鬼也是怪物,所以白天鬼怕人,晚上人怕鬼。

说句实在话,我们现在生活中的违法现象实在是太多,从现有的“法条”来套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很多都是违法的。好比说停车,停车难是每一个城市共同遇到的问题,我现在要到这个店里买点东西,但门口又不能停,怎么办?先停再说,中国人就是讲方便。这个时候交警来看到了,对不起,一张罚款单帖在你的车门上,因为你违法停车。又好比说,这个时候你出来看到了,而且你刚好认识这个交警,你说:王警官你好,好久不见了,你怎么今天在这里执勤啊?王警官会说,这个车是你的啊?你会说,今天休息陪老太婆到商店里买点东西,现在停车太难,只能停这里,他会说这里不好停的,下次还是停好。然后就会把这张罚款单拿回来了。所以两个人都违法,一个是实施了违法行为;一个是没有依法履行职务。又好比说,现在每个城市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特别多,他们在做什么业务?大多是在放高利贷。我这次在兰溪办了一个案子,利息一角的都有。这个行为合法吗?违法。好管吗?无法管。因为只要不出事情,就不会有人去管。

去年我办了个公路治超行政案件。我发现在金丽温高速公路上跑的每个大货车,都是超载的。按照《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超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要依法予以处罚。但现实情况又是这样,如果他们不超载,就无法经营,因为运费倒挂。为了这个事情,我后来写了篇题目叫《浩浩超载车,茫茫治超路》的文章,发表在文汇报上,《法治日报》也连续在第一版刊登了《浙江杭金巨高速公路有一条绿色超载通道》的文章,引起了高层的重视,结果搞得金华高速交警支队对超载车抓也不是,不抓也不是。

所以在中国,我们的行政行为不能不讲法律,但又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我们在执行法律的时候,要由“情”入“理”而“法”,

而不是离开“情”、“理”两字硬套法。如果机械式的套用法条,搞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达不到依法行政的效果。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违法行为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实在不行,再作出合理的行政行为,让违法行为人自觉地接受行政行为,这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也就是所谓的“人性化”管理。

对我们计划生育行政来说,这个“人性化”还真的难把握。为什么?人家未达结婚年龄,未婚先孕,或者超生,我们为了计划生育,只能半哄带骗地劝她流产,否则怎么办?所以从表面上看,计划生育工作与人性化管理,是水火不相容的,很矛盾。其实不矛盾。所谓人性化管理,实际上是指把工作做在前头,使未达婚龄的妇女,自觉地接受计划生育政策。

我们国家的生育有两个特点,一是经济越不发达的地区,越是没有受过文化教育的人,越喜欢生小孩。为什么?一方面她们生育成本低,教育成本低,一生下来就什么都不管,让他自己在地上爬大。到七八岁了,可能还会给父母赚钱。二是教育水平越高,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相对而言越不喜欢多生小孩,生一个就够了,为什么?因为他们知道教育小孩成材需要付出血本,成本实在太高,怕负担不起。另一方面,对经济落后和没有受过多少文化教育的人,文化生活枯燥,两夫妻晚饭吃了后没有事情干,干什么?就是关起门来生小孩,结果给我们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可见,计划生育工作与如何丰富和提高他们的文化生活有关。

经济发达地区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不同,他们生活丰富紧张,为了自己的事业,也不想生个小孩拖累自己。有些女博士你叫她生,她还不生,有些不仅不生,连婚也不结。所以我个人认为,计划生育的的人性化管理,其实是一个系统的工作,应当从如何提高她们的文化生活、改善经济条件入手,让他们自觉认识到教育小孩需要支付一笔

很高的费用,对她来说是很大的负担后,为了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只能少生,形成共识,从而使他们自觉不超生,自觉不偷生,当然这个工作难度很大。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分析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三个依据”。

对王胜俊院长的“三个依据”,网上有人说“王院长,你太有才了”,当然这是讽刺。其实,在判不判死刑问题上,王胜俊院长的第三个“依据”可能源于所谓的“民愤”(象过去我们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经常会看到“民愤极大”这个词),或者“民意”。对于“民愤极大”的案犯,比如故意杀人犯、大贪污犯等,法院如果“刀下留人”;或者对虽有罪但罪不当诛的案犯,比如动乱时期的所谓“政治犯”等,法院如果重判,无疑会导致相反的社会效果,所以王院长的第三个依据体现的其实就是“情理”两个字。我们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分析王胜俊的第三个依据。否则解释不通。因为: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群众感觉怎么找?人民群众的感觉本身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在司法实务中无法度量。

首先,人民群众的感觉无法定性,不好衡量。毛泽东曾经说过,凡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左中右。面对一个罪犯、有人说他罪大恶极,但同时也可能有人替他鸣不平。这好比刑事辩护,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总是指控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按照刑法第几条依法予以惩处;而我们律师在辩护时总是会提出相反的观点。可能会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无罪辩护观点,也可能会提出“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双方都有法律依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民意难以体现,无法正常收集。如果一个一个地去征集民意,那司法效率太低了,法院根本无法办案。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注重的是形式,不可能做到每一个民意的集中。因此,搞

不好,民意很容易被某些机构或者个人所利用,从而成为某些机构和个人徇私枉法的借口。

司法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人民群众的“感觉”并非任何时候都是客观公正的,民意有时甚至是狂热的,缺乏理智的,如果将群众的“感觉”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之一,很可能造成民意的泛滥或被滥用。因此,对于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归根结底还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掺杂其它因素。即使是人民陪审团也只能作罪与非罪判定,最终判决结果还是要由法院根据法律来裁决。这是从法治角度来看评判。

那么,在判不判死刑问题上,人民群众的“感觉”要不要尊重呢?这里有一个概念必须厘清,即立法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应该是立法的宗旨。我们行政机关和法院都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因此,严格执行法律是我们的天职。对法院来说,法院的判决只有一个依据,那就是法律,任何人的非法律意志都不能干涉司法。人民群众的感觉,只有通过立法来体现,而不是通过司法来体现。当人民群众的“感觉”(民意),不断通过立法写进法律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可能逐步实现。正因为这样,所以王胜俊的讲话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律界人士的争议。

但是,如果我们结合中国国情,从中国的历史文化来评判王胜俊的讲话精神,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王胜俊毕竟学历史的,是安徽大学历史系的高材生。以社会与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量刑的依据,实际上是从中国历史文化的高度,归纳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这个理念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实事求是的,是在充分考虑了中国“法治”文化的“情、理”因素后,得出的结论。

这是第三个问题:由情入理而法,是中国“法治”的特色。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至少应当树立四个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至少包含四个观念:一是完善观念;二是服

务观念;三是以人为本观念;四是要求实效观念。

一是完善观念。具体说,就是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或者是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填补空白,及时修正和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做好立、改、废的工作。

二是服务观念。政府的工作就是服务,所谓小政府大服务就是强制服务理念。我们的服务是什么?我们的服务要服从改革开放、服务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象我们计生系统,我们要服务的就是管辖范围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是“以人为本”的观念。就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引领和指导政府立法和行政的全部工作,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我们政府工作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始终贯穿我们政府工作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

四是“要求实效”的观念。法制工作要符合客观实际、客观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规范、警示、惩戒、教育、激励功能,我们要立的是“好法”、“良法”,要使法律、行政法规真正发挥作用。要把法治观念转化为依法治国的方略,途径就是通过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力度,农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制度等到大力推进,尤其是今年实施的“民主议政日”、“四日合一”等制度和措施,进一步确保了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笔者对大信镇各村庄进行了走访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真实状况,分析存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多年来,经过大信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对大信镇的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调研中看到,我镇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可喜进展 从调研的情况看,我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全面加强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村干部及广大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带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民主选举在农村基层普遍开展,村民的民主意识日趋成熟。一是民主选举产生村党支部。各村均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两推一选”办法,选举产生村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全镇95%的村党支部都能顺利完成换届选举任务。二是海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各村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实行无记名选举的办法选举村委会。在选举村委会过程中,坚持选举程序公开、选举办法公开、选举结果公开,最大程度地保障选举的民主性,切实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全镇村委会选举村民参选率达98%以上。这种直接的民主选举,标志着村民民主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二)民主决策在农村基层普遍得到贯彻,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增强。实行民主决策,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从调查走访的情况来看,全镇32个村庄,普遍实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也比较规范。村里重大的村务,一般都实行“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程序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如村建设规划、经济发展、道路水利等公益事

关于新时代某市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117140390.html, 关于新时代某市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李何斌 来源:《商情》2019年第28期 【摘要】党的十九大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新时代某市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有一些不足。因此,必须下定决心,大力推进,努力向着全面依法治市的目标稳步迈进。 【关键词】新时代 ;某市 ;法治建设 法治是治国安邦之基。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对依法治国做出总体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南。深入推进某市法治建设,是某市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谱写新时代法治中国的某市篇章的必答题。如何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结合自己对某市法治建设的思考,笔者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坚定信心,某市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2012年,某市以“法治先进城市”创建活动为抓手,开启了某市法治建设的伟大征程。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某市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绩,初步实现了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法律保障有力、监督体系健全、社会依法治理的目标。在法治建设领域,某市斩获了多项国字号、省字号荣誉,某市的一个县荣获“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县(市、区)”,某市连续4年荣获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市,市委政法委等6个单位荣获全省“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先进单位,打造了普法依法治理品牌。某市法治建设的实践成就,为新时代某市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提振了砥砺前行的信心。 二、保持虚心,某市法治建设存在短板和不足 某市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和不殊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必须解决的短板和不 足。一是全民法治素养不高,全民法治信仰远未树立。法治意识还没有广泛、牢固地树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强,人治的思想仍比较浓厚。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升,法治政府建设任重道远。各级党政领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高,通过行政手段来推动工作落实过度依赖较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力量不足、执法能力还不适应法治政府的要求。三是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政法机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执行难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空调白判”大量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基层政法单位警力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司法人员不堪重负。

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为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大力提升依法治企工作力度,确保企业安全稳定发展,不断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创新,深入基层,全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用更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稳控信访问题,排查风险隐患,进一步突出平安创建工作,结合党建、廉政建设、综治建设、武装建设、工会建设共同将法治工作推进做好。法治工作要点如下: 一、落实法治工作领导责任。 1、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 2、完善法治工作制度及任务。 3、确定法治工作队伍。 4、实行汇报制度。 5、结合综治及平安创建工作进行考核。 二、营造法治意识氛围,推动全员依法共治。 1、开设道德讲堂。由党办牵头组织落实,制定道德课程计划,组织授课、听课。 2、开设法律讲堂。由保卫科、培训中心、法律处联合培训或督导各单位班前培训。由行政办外请专家授课。 3、设施普法治规划,完成各项法治工作任务。 4、利用经煤微信群平台、LED屏及经煤报刊进行广泛宣

传法治工作内容。 5、设立信访、矛调排查处置专人和意见信箱。 三、提升履职能力,实行党务、企务公开透明。 1、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公开党务、企务内容。 2、召开法治工作会议,共讨治理建议,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发展。 3、结合我县创优环境工作思路,及时整改落实相关工作要务。 四、开展企地共建,实行共同发展。 1、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科学合理依法处理补偿问题。 2、做好帮扶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精神,完成帮扶工作任务。 五、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企业平安建设。 1、开展反恐怖防范专项整治活动。 2、开展安全稳定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3、开展安全月活动。 4、开展危化品自查自纠活动。 5、开展消防、民爆自查自纠活动。 6、开展铁路护路活动。 7、开展治理超限超载活动。 8、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9、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

2019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法治建设工作要点 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也是深入实施固本强基维稳工程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下面我们来看看法治建设工作要点,欢迎阅读。 一、以落实科学执政为导向,提升依法执政能力 1、切实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积极推进党工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议事决策、改革创新、处理复杂问题和推动工作落实的能力。着力加强党工委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党工委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探索建立党工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规范。健全以提升执行力为重点的考评督查推进体系,构建科学的考核制度机制。 2、切实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积极推行党务公开,不断探索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途径和形式。提高党工委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3、切实加强民主法律监督。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监督,着重强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民主监督,主动建言献策,提出高水平对策建议。 二、以实现法治政府为目标,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4、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围绕率先基本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办事公开制度,确保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

府部门以及公共事业领域实现办事项目的充分告知,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5、着力强化制度建设。深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完善决策执行情况监督制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诉讼以及行政调解等纠纷化解的衔接机制。 三、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6、大力推进规范执法。健全完善执法办案的内部程序和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办案考核评价机制,推动解决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7、创新推进司法监督。深入推进警务公开,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形式。健全完善对执法和管理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认真落实执法监督、案件评查和执法评议制度,及时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 四、以丰富法治文化为载体,提升依法办事能力 8、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以及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 9、丰富普法活动形式。不断拓展“法律六进”及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多样的普法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有针对性

司法局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方案

司法局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方案 一、目标任务。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专项整治乡村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乱象,县司法局从健全乡村依法治理机制、提升法治乡村治理效能两个方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为圆满完成扫H除E专项斗争工作目标任务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二、推进法治乡镇建设。X、健全乡村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县司法局高度重视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组建了法治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科室、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完善农业农村领域工作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在醒目位置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最大程度增大法治乡村建设创建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农业宣传力度,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力度,集中整治乡村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乱象。 X、提升法治乡村治理效能。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

科学化、规范化。 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育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等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 三、步骤安排。(一)深入开展摸排核查(X年X月上旬)。县司法局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围绕新时代乡村治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开展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和乱象摸排,发现乡村治理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梳理建立台帐,制定整治时间表、任务图,并将有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二)强力开展专项整治(X年X月中旬至X月底)。如有摸排发现的问题,结合前期工作基础,加强系统安排部署、强化上下联动,持续推进专项整治,对问题需紧盯不放过、综合采取各类措施开展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升整治成果(X年X月)。县司法局要立足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础,将专项整治与本行业领域推进乡村治理、促进长效常治有机结合,探索形成好的经验做法,一以贯之抓好落实,实现工

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及依法行政 【核心提示】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 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鲁邦升律师于8月6日在市委学校,给全市计生系统局长、政法科长和乡镇分管计生工作领导干部培训班上,通过对“中西”文化比较及“法治”内涵差异分析后,归纳出的“三大要旨”。 中国人不喜欢“开口闭口讲法”的人,而愿意接受“由情入理而法”的行为,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以下内容根据讲座实录整理)。 一、“法治”和法治政府 (一)“法治”的内涵 既然提到“法治政府”,那么什么叫“法治”?“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理念的,是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解放思

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这个讲话,明确提出了“法治”的理念。 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强调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治国理念。 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摆脱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禁锢,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立法进度明显加快,各项法律制度逐步建立。 党在2007年10月15日召开的十七报告中,明确“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的内涵是什么?“法治”是指一种治国的方式或者被治理国家所处的状态。具体地说,“法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行使权力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符合法律规则的状态。所以“法治”至少包括三个要点:(1)存在良好而完备的法律体系;(2)现存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包括国家机关各级官员的遵守和普通民众的遵守);(3)具备使法得到普遍遵守的机制。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 不同的国家对法治的理念是不完全相同的。那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是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首先是崇尚法

聚焦四个持续奋力谱写新时代法治建设新篇章

聚焦“四个持续” 奋力谱写新时代法治建设新篇章 一年来,全县法治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七五普法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主题,以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为导向,持续优化服务,持续强化主动监督,持续推动法制工作法治化,强力推动全县政协机构辅助法治政府工作整体水平提升,为我县建设“法治固始”,造福固始,添彩中原,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领导重视程度持续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日益浓厚。 一是县政协主要领导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职责,对法治建设亲自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坚持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带领县、乡、村三级班子成员和政协部门主要领导开展法治专题学习,全县政协系统法治氛围更加浓厚。坚持政协会议带头学法,2018年年初,县政协会议审议通过了《固始县政治协商会议2018年学法计划》,对全县各级政协部门年度学法活动作出了安排部署。县政协先后4次召开专题会举行集体学法活动,政协主席林中原亲自主持,县政协党组成员及全体政协委员参加,邀请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军教授等多位法学界的专家,讲授法律知识和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内容,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抓典型示范,深化“政协系统法制标兵”创评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连续报道法制标兵先进事迹,表彰先进、树立标杆,既能增强了法制标兵的荣誉感,又充分发挥了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激发正能量。三是抓队伍建设,多举措开展培训。2018年,全县共组织政协系统法制建设相关培训近10次,先后邀请郑

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

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 我今天的报告主题是“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主要想讲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解读。 第二方面,给大家汇报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与法治模式的比较,这个稍微带一点学理,但是我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各位分析一下,为什么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中国的法治和西方有什么区别。 第三方面,就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特征,特别是这个模式性的特征,跟各位一块儿讨论,因为中西方、国内外的学者,现在对中国快速崛起的这个现象特别着迷,或者说他们特别想知道什么是中国的道路、什么是中国的经验、什么是中国的模式。在这里边起最重要作用的显然是制度、显然是法律。我想用八个特征来概括法治中国的模式。 第四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愿景和措施。在这次四中全会的文件当中,讲了六大方面的任务,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治队伍建设,还有党和法治的关系等等,规定了很多细致的具体措施,统计起来,总共有180项。非常扎实,可以说全都是干货,都是指导未来5至10年,甚至30年、50年,中国社会发展的具体指针。

时间关系我不可能都讲,但是我会就大家所关心的一些热点或者亮点提纲挈领地给大家做一些解说。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 接下来进入第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这一部分我侧重于讲一下四中全会的意义,这个意义我将从四个方面来跟各位一块儿探讨。虽然说不同的学者或者领导对这个都有解读,但可能每个人解读视角的差异,得到的结论应该说还是会有一点文字上、逻辑上的差异,我从历史意义开始谈。 (一)四中全会的历史意义 四中全会的历史意义,必须把它纳入到历史长河中去,用历史视角和历史视野来看。170多年前,鸦片战争让中国从一个骄傲自信的东方文明大国坠入到深渊.从那个时候开始谈,我们的文明发生了什么问题,为什么由强变弱、为什么由盛转衰,这是一个大的问题。在深入分析的时候,会发现是制度出问题了,原来已经成型几千年的中国封建制度的那一套发生了致命性的缺陷,而与此同时西方国家的制度发挥了优越性,使得他由弱转强、由衰转盛,在历史的大竞争中中国落后了、而且挨打。 今年是建党93周年,这次四中全会报告,实际上是建党93年来第一次专门以法治为主题做的报告、做的决议,这是前所未有的。另外一个前所未有,就是新中国建国65年来,也是第一次以如此高规格的会议去讨论法治问题。在这样一个时间结点,大家看我刚才所叙述到的,170年、93年、65年,在这不同的年份上,法治以四中全会《决定》的方式得到了高度的宣誓和弘扬,这不仅是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6]16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4 【实施日期】2016.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4日 宜春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16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16〕8号),推动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主要工作任务是: 1.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3.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完善科学决策机制,按照《关于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85号),认真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不断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能力,细化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标准。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县市区政府、市政府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解读 作者:韩春晖《光明日报》(2016年01月06日04版)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简称《纲要》),这是继国务院2004年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10年之后关于依法行政的又一规划性文件。2015—2020年,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阶段,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攻坚”阶段,还是布局实施“十三五”规划的经济“调整”阶段。《纲要》恰逢开篇布局之际出台,既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这一目标的具体规划,又是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我国“十三五”规划的有力保障,是新的历史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从主要内容来看,《纲要》着眼于新目标、立足于新形势、面向新问题,形成了新重点,是新时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图”“任务书”“责任状”和“时间表”。《纲要》第一部分鲜明简洁地规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衡量标准,凸显了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意义,是新时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图”。第二部分对各级政府依次规定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等七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并且有针对性地布置了40项相关的具体措施,是新时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书”。第三部分既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部署、带动和开展法治工作的工作责任,又突出了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还明确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的相关责任,是新时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状”。而且,正文中有10处明确规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要求,并且兜底性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工作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是新时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时间表”。 从主要思路来看,《纲要》遵循了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脉络,总结了地方依法行政的成功经验,探索了符合新形势需求的发展路径,做到了四个“结合”。 第一,规范权力与保障权利相结合。《纲要》的行文基本上遵循行政权的产生、行政立法权的行使、行政决策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行政权的监督和行政权的救济的脉络逐步展开,“规范权力”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明线”。与之相随,“保障权利”则是隐藏其中、草蛇灰线般的一条“暗线”。比如,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特别强调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在行政立法中,明确指出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在行政决策中,具体规定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在行政执法中,设定目标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工作任务与评价指标相结合。《纲要》第一部分特别规定了法治政府的“衡量标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法治工作不像经济工作,很难形成数字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往往无法真实准确地对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进行评估和考核。而《纲要》第一部分规定的七项“衡量标准”其实就是第二部分的七项“主要任务”。只不过“衡量标准”是按照结果导向来表述,而“主要任务”是按照行为方式来表述。这两者的统一使得我们在2019年评估和考核地方政府是否建成法治政府时有了明确而又可行的标准。 第三,工作目标与具体措施相结合。《纲要》一改之前法治文件将目标与举措相分离的行文方式,而是将其相结合统一于具体的某项主要任务中,改变了以前法治举措与法治目标不衔接、不统一和不协调的问题。比如,关于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主要任务,设定了直接法治目标(法律法规被严格执行)和间接社会目标(社会满意度提高)两级目标,围

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

我今天的报告主题是“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主要想讲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解读。 第二方面,给大家汇报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与法治模式的比较,这个稍微带一点学理,但是我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各位分析一下,为什么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中国的法治和西方有什么区别。 第三方面,就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特征,特别是这个模式性的特征,跟各位一块儿讨论,因为中西方、国内外的学者,现在对中国快速崛起的这个现象特别着迷,或者说他们特别想知道什么是中国的道路、什么是中国的经验、什么是中国的模式。在这里边起最重要作用的显然是制度、显然是法律。我想用八个特征来概括法治中国的模式。 第四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愿景和措施。在这次四中全会的文件当中,讲了六大方面的任务,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治队伍建设,还有党和法治的关系等等,规定了很多细致的具体措施,统计起来,总共有180项。非常扎实,可以说全都是干货,都是指导未来5至10年,甚至30年、50年,中国社会发展的具体指针。 时间关系我不可能都讲,但是我会就大家所关心的一些热点或者亮点提纲挈领地给大家做一些解说。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

接下来进入第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这一部分我侧重于讲一下四中全会的意义,这个意义我将从四个方面来跟各位一块儿探讨。虽然说不同的学者或者领导对这个都有解读,但可能每个人解读视角的差异,得到的结论应该说还是会有一点文字上、逻辑上的差异,我从历史意义开始谈。 (一)四中全会的历史意义 四中全会的历史意义,必须把它纳入到历史长河中去,用历史视角和历史视野来看。170多年前,鸦片战争让中国从一个骄傲自信的东方文明大国坠入到深渊.从那个时候开始谈,我们的文明发生了什么问题,为什么由强变弱、为什么由盛转衰,这是一个大的问题。在深入分析的时候,会发现是制度出问题了,原来已经成型几千年的中国封建制度的那一套发生了致命性的缺陷,而与此同时西方国家的制度发挥了优越性,使得他由弱转强、由衰转盛,在历史的大竞争中中国落后了、而且挨打。 今年是建党93周年,这次四中全会报告,实际上是建党93年来第一次专门以法治为主题做的报告、做的决议,这是前所未有的。另外一个前所未有,就是新中国建国65年来,也是第一次以如此高规格的会议去讨论法治问题。在这样一个时间结点,大家看我刚才所叙述到的,170年、93年、65年,在这不同的年份上,法治以四中全会《决定》的方式得到了高度的宣誓和弘扬,这不仅是法律人或者政法工作者的大幸,也是全党、全国人民的一个幸运。 接下来有一个问题,同志们很自然地就要提出来,那就是说,即便是我们只就建国65年的历史来看,为什么要把四中全会的主题设定为法治?这样一个设定在这65年的时间跨度里有什么样的变化?我想简单地进行梳理。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法治政府,实质上就是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本文针对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法律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到2020 年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由于我国依法行政的提出到实践时间还不长,政府法治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与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行政法治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 因此,加强对政府法治建设的制约因素以及如何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进程等方面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法治政府的理念尚未形成普遍共识。 目前来看,法治政府的理念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普遍的共识,尤其是在部分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把法治内化为其行使权力的信念和准则。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思想认识上,部分国家行政人员法治意识不强,习惯于以执法者、领导者自居,认为“我就是法”,“权大于法”,依法行政变成了依言行政,依上级领导的意图行政;有的人认为法律是管理的“工具”,加强法治就是加强管理,就是治“老百姓”;有些领导同志处理矛盾和问题习惯于凭经验,不懂得依法解决;还有的领导干部在部门利益、地区利益或个人意志与依法办事发生矛盾时,不是依法决策,而是违法行事,乃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正常的执法活动;有的行政部门“行政权至上”观念严重,在行政管理中总想包揽一切,管了不少不该管的事。 2.依法行政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 目前,我国虽然确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但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主体的授权不明确,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则规范行政行为,因此,近些年在实践中政府的依法行政力度依然不够。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立法权限不明确,产生立法冲突。由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各自所包括的内容,《立法法》本身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界限不清,在某些立法事项上产生争执,且难以协调,导致立法“打架”、立法“顶牛”的现象时有出现,给行政执法造成混乱。二是行政

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和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

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和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 2019年,市邮政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法治办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法制监督,扎实推进法治建设,有效推动了邮政监管工作科学、有序发展。现将市邮政管理局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9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领导,确保法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局党组总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局党组对邮政行业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坚持将法治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重点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推进。坚持定期专题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涉及法治领域的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拥护法治政府建设。在全局形成局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牵头抓、业务科室配合抓的工作机制,为加强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依法履职,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落实责任,风险防范攻坚战显成效。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6份。二是督导企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保持实名率在99%以上。三是扎实开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专项整治工作,印发了《淮北市寄递渠道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积极动员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工作台帐,改进实名收寄工作的长效机制。四是推进行业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建设,将全市26家邮政快递企业和172处网点接入远程监控系统。建立由全市邮政快递企业参加的轮流监控值班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五是举办4期全市邮政业安全生产培训班,全市寄递企业及网点负责人等共计230余人参加培训。六是实施1+6+N专项行动,印发《关于开展寄递渠道涉枪涉爆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全面清理整治“三项制度”不落实、安全设备配置不达标、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集中打击惩治违规收寄涉枪涉爆、危险化学品等禁寄物品行为。七是印发《淮北市邮政行业冬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八是全力做好全国“两会”、国庆70周年庆祝、“双11”等重大活动和旺季期间全市寄递渠道安全和服务保障工作。九是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常态机制,定期不定期对检查出的隐患,建立问题、责任、整改“三个清单”,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先后排查整改安全隐患23处。十是开展快递末端服务违规收费清理整顿专项整治。要求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下属快递末端网点的管控。加大“取件不收费”的宣传力度,公开邮政管理部门和企业投诉举报电话。暗访查处违规网点2处。十一是巩固完善淮北市邮政烟草联席会议机制,督促寄递企业遵守烟草专卖品寄递管理规定。 2.扎实推进,落实普遍服务质量标准。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监管长效机制,研究印发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分级监管工作方案。二是认真开展邮政普遍服务达标情况监督检查,督导邮政企业全面落实《邮政普遍服务》。三是及时更新完善机要通信档案,一把手亲自带队,联合市保密局对全市机要通信网点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四是扎实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有序开展“护苗”“秋风”“清源”“固边”行动。五是对辖区内专用邮政信箱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 年)》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X政〔X〕20号)、《中共X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X发〔X〕8号),着力抓好落实,尽力改革创新,全力提升求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建设生态活力幸福之城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制定X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持续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政府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科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对权责清单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健全权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项目,公布市级收费目录清单,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牵头单位:市编办、财政局、发改委)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报建审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防止行

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简化环节,优化流程,压缩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牵头单位:市编办、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规定节点完成试点任务。积极推进X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获省政府批准并实现该项工作在我市的全覆盖,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进一步提升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落实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规定。(牵头单位:市编办、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四)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决策程序和法律责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五)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等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程序、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 2018年xx市人社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创新中突破、在改革中深化,取得积极进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幸福xx作出了积极贡献。现汇报如下: 一、创新工作思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扎实开展 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形成了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其他机构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我局每年制定印发依法行政任务分解落实方案,明确各部门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依法行政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落实,认真执行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开展四次学法活动,并结合人社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加强政策法规培训,开办一次“人社讲堂”,由法规科及相关科室解读国家、省颁布的人社方面最新法规政策,全局干部职工共同交流学习。举办劳动监察员执法培训班,组织参加全市依法行政知识竞赛,在系统内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大对全市人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印发《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要点》,提出全市人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重点,指导各地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依法开展个案监督,督办县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按照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我局出台了一系列决策程序

和规则,逐步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先后制定了《xx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行政决策工作规则》、《xx市人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制度。明确了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五个决策法定程序。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究问责制,杜绝“拍脑门”决策。我局在出台了相关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过程,均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入基层、走近群众,广泛征求企业、职工等利益群体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座谈会,充分论证和听取意见,同时开展决策风险评估。上会前经法规科组织合法性审查,最后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实施后,我局积极对实施效果进行测评,形成了制度实施与效果评估的良性互动。 三、加大简政放权,推进行政职能转变 (一)开展“清权、减权、晒权、制权”工作。牵头梳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权力事项名称和依据等内容逐一修改完善。牵头开展局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统一规范工作,梳理规范公共服务事项103项,逐项编制完善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及时将局权力事项责任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向社会公示。着力抓好“清单”建设和落实,树立清单意识,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清单里的“规定动作”不走型不变样地行权用权,权力规范运行,阳光操作,切实解决了行政职能越位、错位、不到位问题。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材料、优流程、缩时限。开展了“减证便民”整治申请材料多专项行动,取消申请材料154个,申

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201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依法行政办的具体指导下,市商务局深入开展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全面完成自治区、全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和绩效考评指标任务,取得较好的成绩。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优化政务服务,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我局积极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xx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精神,全面清理商务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对2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调整,保留6项行政许可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 (二)深入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我局建立了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责任清单制度,凡是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职权全部取消。同时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编制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2018〕x号)》要求,优化和编制我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府门户网、部门网进行了公开。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根据市政府及市编办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xx市商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并建立了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和“双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我局建立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积极贯彻《2018年xx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要求,制定和印发了《xx市商务系统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xx市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告知制度》、《xx市商务系统异地执法协助制度》、《xx市商务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同时,根据市依法行政办的工作部署,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定《xx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规定,积极推动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一是我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制定了《xx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xx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制度》,完善修订了《xx 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到商务领域建设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组织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均要严格程序,充分发挥法制审核把关和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积极作用。二是积极贯彻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5〕40号)有关建立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我局于2015年下半年通过合理程序确定法律顾问人选,聘请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梁河律师担任我局法律顾

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范文稿

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范文稿 201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依法行政办的具体指导下,市商务局深入开展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全面完成自治区、全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和绩效考评指标任务,取得较好的成绩。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优化政务服务,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我局积极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xx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精神,全面清理商务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对2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调整,保留6项行政许可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 (二)深入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我局建立了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责任清单制度,凡是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职权全部取消。同时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编制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2018〕x号)》要求,优化和编制我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府门户网、部门网进行了公开。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根据市政府及市编办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xx市商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并建立了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和“双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我局建立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积极贯彻《2018年xx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要求,制定和印发了《xx市商务系统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xx市商务系统行政执法告知制度》、《xx市商务系统异地执法协助制度》、《xx市商务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同时,根据市依法行政办的工作部署,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定《xx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规定,积极推动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一是我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制定了《xx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xx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制度》,完善修订了《xx 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到商务领域建设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组织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均要严格程序,充分发挥法制审核把关和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的积极作用。二是积极贯彻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5〕40号)有关建立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要求,我局于2015年下半年通过合理程序确定法律顾问人选,聘请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梁河律师担任我局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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