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动物保护法

联邦德国动物保护法
联邦德国动物保护法

德国动物保护法(Tierschutzgesetz)

2001年4月11日修改版

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德国消费保护,饮食和农业部颁发

第一章:基本原则(Grundsatz)

总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从人对动物作为同类的职责出发来保护其生命和生活质量。任何人都不允许对动物无正当理由的施加痛苦或损害。

第二章:动物饲养(Tierhaltung)

总第二条

任何饲养或照管动物者

1、必须根据其品种及需求相适应的进行喂饲,照料及合理安顿。

2、不允许对其天性所需的活动加以过多限制,以致其痛苦或遭受本可避免的伤害。

3、必须掌握适用于该动物的饲养,照料及合理安顿的相关知识及技能。

总第二条a

(1)当保护动物需要时,联邦粮食,农业及森林资源部有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对于总第二条有关动物饲养的要求作进一步规定,尤其是针对以下条款公布特别的规定

1、鉴于动物的活动可能范围或其合群需求

2、对于房间,笼子,其他容具及安置动物所需的特殊装置,如锁链,食物及饮水装备的获得。

3、对于动物安置时的采光条件和空间温度。

4、对于动物的照料包括监管。本部可规定,对于其监管结果作纪录,保存及在主管部门要求时提交纪录。

5、对于个人关于动物饲养,照料所需知识与技能及其证明。

(1a)当保护动物需要时,本部有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对于有关动物的教育训练的目的,物资及方式做出规定。

(1b)当保护动物需要,而作标识的义务不产生于总第11a条第2款时,本部有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颁发有关对于动物,特别是对于犬类及猫类动物作出标识,以及作标识的方式的规定。

(2)当保护动物需要时,本部有权与交通部达成协议,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规范有关动物的运输,特别是

1、规定

a)关于动物的可运输性的要求,和

b)对动物运输器材的要求

1a、对于某些动物的某些运输器材及运送方式,特别是以为货到付款方式的运送,施以禁止或限制。

2、对于某些动物的特定运输器材及运送方式作出规定。

3、规定某些特殊动物在运输中必须有监护人同行。

3a、规定个人及运输单位在运输途中必须具备特定的知识技能及其证明。

4、公布对动物的装载,卸载,安置,喂养及照料的规定。

5、对作为动物运输前提的特定证明,解说或登记及其签发和保管作出规范。

6、规定任何职业动物运输单位必须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登记处许可,并且其运输条件及方式须由该许可或登记授予。

7、规定任何组织或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有动物喂养,照料或安置意向的,须由主管部门签发许可,并在贯彻欧盟法律文件所需要时规范签发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总第三条

禁止

1、除意外事件外向动物索取明显超出其身体状况所允许或力不能及的能力付出。

1a、当动物接受掩盖其体力减弱情况的手术和治疗后,向动物索取其身体状况不能力承受的能力付出。

1b、对动物在训练,竞赛或类似活动中,施以伴有显著的痛苦,致病或损伤和影响其能力的措施,以及对其在竞赛或类似活动中使用兴奋剂。

2、当一由家庭或单位饲养或非属此类情况但有人照管的衰弱,患病,人流或衰老的动物的继续生存须承受不可消除的痛苦时,将其以不同于立即无痛的杀死为目的的买卖。当此有病动物直接交付据有依总第8条所发许可,以及如该动物属脊椎动物时,据有依总第9条第2款7号第2句的所发例外许可的个人或组织时,不适用此条。

3、将家庭,单位饲养或非属此类情况但有人照管的动物遗弃或放留,为摆脱其或为解除自身作为饲养者或照管者的义务。

4、将驯化或饲养的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界,而未事先使其适应其在预定生活空间生存的自然摄食及气候条件。狩猎法及自然保护法的规定不受此条影响。

5、对于动物有巨大痛苦,致病及损伤的教育及训练。

6、伴有痛苦,致病或损伤的对动物的摄影,展出,广告或参加的类似活动。

7、用一种动物在另一种动物身上进行严酷的训练或试验。

8、用一种动物追猎另一种动物,除非为合理合法的专业狩猎所需。

8a、以侵略性的行为来教育或训练动物,此种行为包括

a)致使其本身痛苦,疾病或损伤或

b)致使其本身或其同伴当他们以其种类固有的自然方式接触时遭受痛苦或本可避免的疾病与损伤。

c)导致它必须在使其痛苦或本可避免的疾病与损伤的条件下饲养。

9、非健康原因所必需而采用强制方式迫使动物吞食。

10、给与使动物遭受强烈的痛苦,疾病或损伤的食物。

11、通过运用直接电力作用的装置,而使动物特有的的行为,特别是使其活动受到强烈限制,或导致其进行强迫性活动或遭受剧烈的痛苦,疾病或损伤。联邦及各州农业法许可的情况除外。

第三章:杀死动物(Toeten von Tieren)

总第四条

(1)脊椎动物只允许在麻痹状态,或者在特定情况允许时以避免其痛苦的方式杀死。如果无麻醉杀死动物是在有关为放牧而狩猎或其它法律框架下进行,或属允许的灭害措施,则不许施加以多于不可避免的痛苦。杀死动物者必须拥有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1a)所有职业或商业性,经常麻痹或杀死脊椎动物者,都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专业证明。如果在第一句范畴有一监督者在场麻痹或杀死禽类,则除麻痹或杀死动物者外,此监督者也必须提供专业证明。如果在第一句范畴有一监督者在场麻痹或杀死鱼类,则只需监督者提供

专业证明。

(2)屠宰热血动物见总第四条A。

(3)以科研目的杀死脊椎动物见总第八条B第九条第二段第二句,如果有关狗,猫,猴和半猴类,另见总第九条第二段第七条。

总第四条A

(1)热血动物的屠宰必须在放血前麻痹。

(2)以下情况可例外于(1)不必麻痹

1、当紧急屠宰措施时如条件不允许,

2、当有关部门给与非麻痹屠宰例外许可时(祭献)。此类例外许可只可为满足某些宗教的成员因其宗教规定祭献或因其宗教不许享受没祭献过的动物肉之特殊需求而颁发。

3、或根据§4b Nr. 3作为例外法规而行

总第四条B

本部受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来

1、

A)规范对鱼类和其他冷血动物的屠宰,

B)对屠杀和麻痹的方式方法进一步规范,规定,批准或禁止,

C)对依照总第四条A (2)2、进行的屠宰所需前提做进一步规范,

D)对麻痹或杀死脊椎动物所需知识和能力的种类和范围,以及如何提供专业证明作出进一步规定,

E)规定哪些非商业性的行为须提供杀死脊椎动物所需知识和能力的专业证明,藉以保证动物不受多于不可避免的痛苦,

2、对在欧洲1979年五月十日所达成的关于保护被屠宰动物的协议(见民事法BGBl. 1983 II 第770页)规定框架下进行的屠宰做进一步规范,

3、对屠杀禽类时可例外不必麻痹的情况做出规定。

有关第一句,1、B 和D 的法规,如果麻痹和杀死动物用到有害物资,或需做化学物资法所说的加工,或涉及该法规定的获取有关专业证明之前提,则需得到联邦劳工和社会次序部,保健部,以及环景和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的认可。

第四章:动物手术

总第五条

(1)禁止不使用麻醉即对脊椎动物施行伴有痛苦的手术。热血的脊椎动物,两栖及爬行动物需由兽医施以麻醉。对于使用麻醉枪弹的,如果证明有合理的缘由,主管部门给与例外于第二句的特许。如果根据(2),(3)及(4)1、无需麻醉,则必须尽一切可能减轻动物的痛苦。

(2)以下情况下不必需麻醉

1、假如在对人类进行类似手术时无需麻醉,或一般情况下该手术带来的痛苦要小于麻醉对动物产生的危害。

2、假如根据兽医判断表示在该种情况下不能实行麻醉。

(3)此外,不必需麻醉,如

1、对于4周以下的雄性牛,猪,绵羊和山羊进行阉割,只要无偏离一般解剖学的情况出现。

2、对6周以下的牛犊进行割角或阻止牛角生长的手术。

3、对在4天以下的猪仔或8天以下的羊羔截尾手术。

4、对8天以下的羊羔使用弹性圈截尾。

5、为保护母猪或同胞幼猪而必需的对猪仔磨平犬齿的手术。

6、在出生当日将作为种鸡的公鸡仔最后趾关节的爪套除去。

7、对猪,绵羊,山羊及家兔通过刺耳青来作记号,对其他哺乳动物在其出生两周内通过刺耳青或腿青作记号,或对农畜包括马类通过标耳记,翅记,除禽类外注入微芯片作记号,对猪类打印章及对马类腿部烙印。

(4)本部有权,通过经联邦议会批准的規章,

1、在与总第一条相吻合的前提下,对(3)以外的措施解除麻醉义务。

2、当动物保护需要时,对(3)中所列的措施,以及由依据1。而立的規章所定的措施的执行方法作出规定,批准,或禁止。

总第六条

(1)禁止将两栖动物的身体组成部分,或将脊椎动物的组织器官完全或部分的去除或破坏。以下情况可不被禁止

1、当手术在具体情况下

a)根据兽医学诊断结果所必需的,或

b)对狩猎用的猎犬出于该动物的预计功用而必需,并且从兽医角度无异议的,

2、如总第五条(3)1、或7、的情况,

3、如总第五条(3)2、到6、的情况,并且此次手术是出于该动物预期功用为保护其自身或其他动物为必需的,

4、当出于移植,培植或对单个器官,组织或细胞的研究目的而必需完全或部分的取出组织器官,

5、为了阻止失控性繁殖,或从兽医角度无异议的情况下为了动物的其他用途和饲养作出的节育手术。

根据1、和5、进行的手术应由兽医施行。根据2、和3、以及(3)进行的手术也允许由具备必需知识技能的其他人施行。对于4、总第八条B, 总第九条(1)第一,3,和4句,(2),除第3句6、的特例外,以及总第九条A 相应有效。手术须在手术实施前最迟两周内向主管部门通报。如紧急情况下手术必须立即进行,则此期限无须遵守,但必须立即补报。以上期限可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四周以下的延期。在此书面通报上须给出

1、手术的目的

2、预计手术动物的品种及数量

3、手术,包括麻醉,的种类及过程

4、计划的地点,开始及预计持续的时间

5、试验项目主管,其副手,试验操作者,以及可能进行后期处理者的姓名,住址,和专业水平,

6、手术的理由

(2)禁止在切除或阉割手术中使用弹性圈,但该条在总第五条(3)4、或总第六条(3)2、的情况下无效。

(3)例外于(1)第一句的规定,主管部门可以允许

1、将家禽的嘴尖截短。

2、用弹性圈将三个月内的公犊尾部末端骨节除去。

此许可仅可当因其预计功用而保护该动物所需要时给与。该许可须限期,并且在1、的情况下对手术种类,范围,时间及执行人员做出规定。

(4)本部有权,通过经联邦议会批准的規章,当动物保护需要时,对被施过无明显痕迹的

手术的动物的永久性标识作出规定。

(5)在(1)第二句3、的情况下,当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向主管部门对于手术为预计功用所必需作出可信的解释。

总第六条A

该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为动物试验,教学,以及原料,产品或有机物的生产,开采,保管或增殖进行的手术。

第五章:动物试验(Tierversuche)

总第七条

(1)本法意义内的动物试验指以试验为目的的手术和医疗

1、施加于动物,当它对动物造成痛苦或损害,或

2、施加于动物基因,当它会引起基因改变后的动物,或其怀胎动物造成痛苦或损害时。(2)动物试验的进行只有当它为以下目的所必需时:

1、预防,发现或治疗疾病,痛苦,身体缺陷或身体不适,或发现或影响人或动物的心理状况或机制,

2、发现环境危害,

3、检测物质或产品对人或动物的健康的无虑性,或其抗有害动物的有效性,

4、基础研究。

在决定动物试验是否必需时尤其要以相应的科学知识已达水平为基础,并检查是否有其他方法也能达到目的。

(3)对脊椎动物的试验只允许当所预料的试验动物的痛苦或损害相对于试验目的在道德上可负责时。当对脊椎动物的试验所需时间长,或重复的对动物造成相当大的痛苦时,只允许在其所追求的结果可预料会对人或动物,包括对解决科学问题有突出的意义时进行。

(4)禁止为开发或试用武器,弹药和相应仪器而进行动物实验。

(5)原则上禁止为开发烟草产品,洗涤剂和日化用品而进行动物实验。本部有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当有关日化用品时与联邦保健部一起,需要时对例外情况做出规定,为了

1、抗据具体的对健康的危害,而其所需的知识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或

2、执行欧共体的法则。

总第八条

(1)对脊椎动物做试验者必须有主管部门对其试验项目的批准。

(2)申请批准试验项目必须书面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必须

1、有科学依据的说明第三条第一项((3)1、)所列的前提之存在,

2、证明第三条第二至四项((3)2、- 4、)所列的前提之存在,

3、说明第三条第五项((3)5、)所列的前提之存在。

申请此外必须含有总第八条A (2) 1. - 5. 所规定的内容。

(3)许可只可在以下情况下颁发

1、当有科学依据的说明了

a) 总第七条(2)和(3)的前提存在

b) 要达到的实验结果是尽管完全地利用了所有可用的信息来源也不可知的,或者,为了验证麽个基本上已知的结果必须进行第二次或重复试验,

2、实验项目负责人或其副手具有所需的,尤其是监管实验的,专业能力,并且无事实表明他们的可靠性值得怀疑,

3、据有所需设备,仪器和其他物资,以及所有进行实验的人员和组织前提,包括动物保护负责人的工作前提存在,

4、能保证满足总第二条所规定的动物的住宿和抚养条件,包括提供照看以及医疗,以及

5、可望总第九条(1),(2)和总第九条A 的规定被遵守。

(4)在批准通知书中要给出试验项目领导人和他的副手。当项目领导人或他的副手被替换时,准许证的持有者必须立即将此变化通知主管部门。如果准许证不在一个月内被取消,则继续有效。

(5)准许证是有期的。在(5a)第一句所叙情况下,准许证的有效期与申请中给出的实验项目长度相等。

(5a)对于将在麻醉的动物上进行的试验,而此动物还在此麻醉状况下被杀死,主管部门如果没有在两个月的期限内做出决定,则申请自动批准。主管部门可以在向申请者取证后将这两个月的期限根据需要延长到三个月。在计算此期限时,如果主管部门提出,而申请者没满足(2)的条件的时间不算在内。根据第一句获得的准许,只要为了满足(3)的条件需要,可以追加以限制。

(6)如果准许是给与高校及其他机构的,那么执行动物实验者必须受雇于此机构,或者得到此机构相应的主管人员的批准。

(7)以下试验项目无需准许

1、明确的

a)通过法律,法规,或通过药典,或通过直接适用的欧共体法文所规定进行的,

b) 在麽个由联邦政府或联邦部所颁布的,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符合总第七条(2)和(3)的管理规定所设定的,或

c)根据麽个法律或法规,或直接适用的欧共体法文,由麽个法官或政府部门所规定,或个别情况下为颁发麽个管理文件所需前提。

2、按已经验证过的方法作为预种,取血样,或其他诊断措施进行的,并且

a)是为了发现特别是人或动物的疾病,痛苦,身体损伤或不适,或

b)在审批程序或用料检查的范畴,为了检验血清,血样,预苗,抗体基因,或过敏试剂而进行的。

此外,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更改已批准的实验项目无需许可,

1、实验目的不变,

2、对实验动物不产生更大的痛苦或损害,

3、实验动物的数目不明显增加,以及

4、更改事先向主管部门通告过。同时总第八条A(2)和(5)在此有效。

总第八条A

(1)对脊椎动物进行无需许可的试验,或用首足纲,或甲壳纲十足目动物进行试验者,必须在试验开始前至少两周向主管部门通告。若紧急情况下,试验必须立即进行,则无需遵守此期限,但必须立即补作通告。在需要时,第一句所提期限可由主管部门延长到四周。(2)通告中要给出

1、试验的目的,

2、动物的种类,以及,当涉及脊椎动物时,准备用作试验的动物数目,

3、试验,包括麻醉,的类型和运作方式,

4、试验的地点, 开始日期,和预计长度,

5、试验项目主管,其副手,试验操作者,以及可能进行后期处理者的姓名,住址,和专业水平,

6、当试验项目依据总第八条(7)1、无需许可时,其所据法律基础。

(3)如准备进行多个同类型的试验项目,则只需通告第一个项目,并同时给出准备进行的项目个数。每年年终须将已进行的试验数目告知主管部门。如果是脊椎动物,则也须告知动物的种类以及动物总数。

(4)如果按照(2)所给出的内容在实验项目进行时有所改变,则须立即将此变动通告主管部门,除非此变动对于监察试验项目无意义。

(5)当有事实依据的怀疑总第七条(2),(3),总第八条B(1),(2),(4),(5),(6)或总第九条(1),(2)不能得到保证,而此问题没能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被解决时,主管部门应禁止动物试验的进行。

(6)本部有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当保护与脊椎动物有同等感官发展等级的动物需要时,将(1)所定通告责任延伸到其他非脊椎动物的试验上。

总第八条B

(1)进行脊椎动物试验的机构必须设任命一位或多位动物保护负责人,并将此任命通告主管部门。通告中需给出这些人满足(6)3、的地位和职权。

(2)动物保护负责人需是兽医或医科高校,或生物学高校动物专业毕业者。他们必须拥有进行他们的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可靠性。主管部门可以在个别情况下许可例外。

(3)动物保护负责人有责任,

1、注意动物保护的规定,条件或附加条文是否被遵守,

2、对机构,对进行动物实验者,以及对饲养试验动物者给与咨询,

3、对每一个动物实验许可的申请表达意见,

4、在机构内推动开发和引进避免或限制动物实验的方法和物品。

(4)如某个动物保护负责人自己进行动物试验,则需另一位动物保护负责人对此试验项目负责。

(5)相关机构要对动物保护负责人完成其任务予以支持,并且告知他所有试验项目,使他能无限制的进行工作。

(6)动物保护负责人完成其职责无需指令。他不许因完成其职责而受到歧视。他的地位和权力要以章程,机构内部行政命令或类似方式予以规定。必须保证

动物保护负责人的建议或疑问能直接的反映到机构内有决定权的地方。如任命多位动物保护负责人,则要确定他们的工作范围。

总第九条

(1)动物实验只能由具有所需专业知识者进行。对于脊椎动物的试验,除总第八条(7)2、所叙,进行试验者还需兽医或医科高校,或自然学科高校毕业,或通过专业学习可证明拥有所需专业知识。对脊椎动物动手术的试验只允许由

1、兽医或医科高校毕业者,或

2、当他在高校或科研机构工作,生物学高校动物专业毕业者

进行。如果所需专业知识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主管部门允许例外于第二,三句。(2)动物实验必须限制到最低限度。进行动物实验叙考虑到公认的科技知识水准。具体如下

1、对感官发展较高的动物,尤其是热血动物,的试验,只有当对感官发展较底的动物进行试验不足以达到所追求的目的时才能进行。对从自然界捕捉的动的试验,只有当对其他动物进行试验不足以达到所追求的目的时才能进行。

2、动物实验使用的动物数目不许超出达到所追求的目的所必需。

3、给与动物的痛苦或损害只许在为所追求的目的而不可避免的程度。特别是不许因节省人工,时间或开支而为。

4、对脊椎动物,保留第四句所叙,只许在麻痹下进行试验。麻醉只许由满足(1)第一,二句所叙条件者,或在其监督下进行。如果可估计到麽个动物在麻醉效果减弱时会有明显的疼痛出现,那么必须及时的对此动物施以减痛措施,除非这不符合试验目的。对于没有麻醉的动物

a)不许动会造成大伤手术,

b)手术只许在手术引起的疼痛小于麻醉对实验动物所造成的不适,或动物实验的目的排除麻醉时进行。对没有麻醉的脊椎动物只允许进行一次有明显疼痛的手术或医疗,除非动物实验的目的非如此不能达到。对没有麻醉的脊椎动物不允许使用阻止或限制显现疼痛的物品和措施。

5、当一个脊椎动物经受过一次大的手术,或此动物被用于一次带有明显的或长时间的痛苦,或明显的损害的试验后,不允许用于再一次试验项目,除非它的正常健康和舒适状态完全恢复,并且再一次试验

a)不带苦难或损害,并且只有较轻疼痛,或

b)在麻醉下进行,而此动物在麻醉下被杀死。

6、为确定麽物质致死剂量或浓度的动物实验中,当能看出动物将由于此物质的作用而死时,须将此动物立即无痛处死。

7、脊椎动物,除马,牛,猪,绵羊,山羊,鸡,鸽,火鸡,鸭,鹅和鱼以外,只有是为动物实验而培育的,才能用于动物试验。当没有为试验目的而培育的动物时,或此动物实验的目的要求使用其它来源的动物时,主管部门可在与动物保护相符合的前提下准许例外。

8、每一个动物实验结束时,必须立即将所有使用和存活的猴,半猴,单蹄,双蹄类,狗,仓鼠,以及所有使用和存活的猫,所有使用和存活的兔和豚鼠,交一兽医检查。如据兽医诊断,此动物之可能在痛苦中继续存活,则须将其立即无痛处死。其它在第一句没列出的动物,如据试验执行者的判断需要,亦须立即无痛处死。如果麽动物在试验后因该继续存活,则须根据它的健康状况进行抚养,并由兽医或另一有此能力者监察和在需要时进行医护。

(3)试验项目的负责人或他的副手对于遵守(1)和(2)的规定负有责任。同样,他们也对满足据总第八条获得批准的有关附加条件负责。

总第九条A

对动物实验必须进行纪录。试验记录必须含有每个试验项目的目的,尤其是对于总第九条(2)1、所允许的对感官高发展的动物进行的试验,其理由,以及使用动物的数目和名称,试验的类型和执行方法。如果使用了脊椎动物,则须给出其来源以及原动物拥有者的姓名和地址。狗和猫还须给出其性别,种类,以及其毛皮的种类名称,和动物身上的标记。试验纪录须由试验执行者和项目负责人签名。如果试验纪录是由自动纪录器声称,则不需签名。试验纪录须保存到试验项目结束后三年,并在需要时交主管部门查阅。

第六章:动物手术与治疗用于教学, 进修或培训(Eingriffe und Behandlung zur Aus/, Fort- oder Weiterbildung)

总第十条

(1)用于教学的动物手术与治疗,当它对动物会产生痛苦或损害时,只许在以下前提下进

1.在高校,科研机构,或医院,或者

2.在为医救职业或自然学科救助职业的教学,进修或培训范畴。

它只可在其他途径,尤其是影音描述,不能达到其目的时进行。应主管部门要求,必须解释为何手术或治疗的目的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达到。

(2)总第八条A,B,总第九条(1),(2)和总第九条A 有效于用于教学的动物手术与治疗。总第八条B(1)第一句的应用体现于须在将手术或治疗列入教学计划前,或改变教学计划前通报。总第九条(1)的应用为,手术与治疗只可由所述人员,在他们的现场监视,或在另一由具体课程领导所委托的,具有专业知识者现场监视下进行。

(3)教学,进修或培训的领导者或他的副手对遵守(1)和(2)的规定负责。

第七章:动物手术与治疗用于原料,产品或有机物的生产,提取,保存或繁殖

(Eingriffe und Behandlung zur Herstellung, Gewinnung, Aufbewahrung oder Vermehrung von Stoffen, Produkten oder Organismen)

总第十条A

以原料,产品或有机物的生产,提取,保存或繁殖为目的施于脊椎动物的手术或治疗,当它带有痛苦或损害时,只允许在总第七条(2)和(3)的条件满足的情况进行。意图施行手术或治疗者必须在此前至少两周向主管部门通报。主管部门可据申请将此期限缩短。总第八条(2)至(5),总第八条B,总第九条(1)第一句,(2),(3)第一句和总第九条A亦适用于此。

第八章:培育,饲养动物, 买卖动物(Zucht, Halten von Tieren, Handel mit Tieren)

总第十一条

(1)有以下意图者需主管部门许可

1、将脊椎动物

a)按照总第九条(2)7、以试验目的,或以总第六条(1)第二句4、,总第十条(1)或总第十条A 所述目的,或

b)依照总第四条(3)所述目的培育或豢养,

2、替他人将动物在动物收养基地或类似设施豢养,

2a、将动物在动物园或另一豢养和展示设施豢养,

2b、替他人将狗以防护目的训练或经营此类设施,

2c、举行以供他人交换或买卖动物为目的的交易活动,

3、营业性的

a)培育或豢养除农用家畜外的脊椎动物,

b)买卖脊椎动物,

c)经营骑或舆马业务,

d)展示动物,或为此目的提供动物,或

e)将脊椎动物作为有害动物抗击

在许可申请中须给出:

1、相关动物的种类,

2、工作负责人,

3、以上(第一句)1、至3、a)至d)情况下的地点和设施,以及3、e)情况下的所用工

具,材料和加工。

申请须附上(2)1、所述专业知识的证明。

(2)许可只能在以下条件下颁发

1、除(1)2c 以外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由于其学历或由于工作或其他与动物相处的经验而具有此事件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应要求须对此通过在主管部门进行一次专业谈话作出证明。

2、工作负责人具有要求的可靠性,

3、工作所用空间和设施允许符合总第二条所述条件的动物营养,看护和住宿,以及

4、在(1)第一句3。e)所述情况下,准备使用的设备和物质或加工适合于符合动物保护之对相应脊椎动物种类的抗击措施。此款项不适用于依据其他规定而批准和指定的设备和物质或加工。

(2a)当动物保护需要时,可对许可附加期限,条件和限制。尤其可以规定

1、标志动物,以及作动物存量记录,

2、限制动物种,类,或数量,

3、定期进行进修和培训,

4、禁止将动物用于乞讨,

5、变换地点的设施立即向工作地点的主管部门报告,

6、阻止动物繁殖。

(3)据(1)第一句所述工作只能在许可颁发后开始进行。主管部门应禁止无许可者进行工作。

(4)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关闭营业场所来阻止依据(3)第二句而禁止的工作。

(5)商业性买卖脊椎动物者须保证为他作销售工作的人员,除学员外,在开始工作前向他提供了由于学历,工作经历,或其他与动物相处的经历,或通过他的相应指导,而具有业务知识的证明。

总第十一条A

(1) 将脊椎动物

1、依据总第九条(2)7、以实验目的,或以总第六条(1)第二句4、,总第十条(1)或总第十条A 所述目的,或

2、据总第四条(3)以其所述目的

培育或豢养或买卖这些脊椎动物者,须对动物的来源和去处作记录,并将记录保存三年。当依据狩猎法或自然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野生脊椎动物有义务作记录时,不适用此条款。(2)将狗或猫为了交出或使用于(1)第一句所述目的而培育者,必须将它在与母兽分离前作永久性的标志,使其身份能被确认。猴或半猴必须在与母兽分离或与社群分离后作相应的永久性的标志。

将未标志的狗,猫,猴或半猴将狗或猫为了交出或使用于(1)第一句所述目的购买者,必须证明动物是为此类目的而培育的,并须立即进行标志。

(3)本部受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来颁发关于记录和标志的方式和范围的规定。可以考虑将依据其他法规而作的标志认可。

(4)将脊椎动物作为实验动物或为总第六条(1)第二句4、,总第十条(1)或总第十条A 所述目的,或将脊椎动物依据总第四条(3)为所述目的从第三国输入者,需要有主管部门的许可。当证明总第九条(2)7、之条件满足时,应给与许可。

总第十一条B

(1)当可以预计到通过生物或基因工程的措施改变过的动物本身,或他们的后代遗传性缺少其种类所需的身体部分或器官,或此类身体部分或器官失效或改变,而因此引起疼痛,痛苦,或损害,则禁止培育或通过生物或基因工程的措施改变脊椎动物。

(2)当可以预计到其后代会出现一下情况时,禁止培育或通过生物或基因工程的措施改变脊椎动物:

a)出现带痛苦的遗传性的行为失常或遗传性的暴力性增高,或

b)每个依照其属性的与同类的接触,都引起自身或麽个同类的疼痛或本可避免的痛苦或损害,或

c)只能在对其造成疼痛或本可避免的痛苦或损害的条件下豢养。

(3)如果可预计到其後代会有(1)或(2)所述异常或变化,主管部门可指令对脊椎动物的绝育。

(4)对为科研目的必需而通过培育,或通过生物或基因工程的措施改变过的脊椎动物不适用(1),(2)和(3)。

(5)本部受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来

1、针对(1)和(2)范畴的遗传性改变,行为异常和暴力性增高作进一步规定,

2、当培育某些种类和品种的脊椎动物可能违反(1)和(2)时,将其禁止或限制。

总第十一条C

没有监护人的同意不允许将脊椎动物交付与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

第九章:转运,经营和饲养的禁止(Verbringungs-, Verkehrs- und Haltungsverbot)

总第十二条

(1)当在某脊椎动物身上可发现按推理是源于违反动物保护的事件的损害时,如有依据(2)4、或(5)的法规规定,则禁止对此动物的饲养或展示。

(2)当动物保护需要时,本部有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

1、规定将动物或源于动物的产品从一个非欧共体国家引入须符合有关动物饲养或杀死动物的起码要求,以及具有相应的证明,并对其内容,形式,签发和保存予以规定,

2、规定对某些动物的进口需有许可,

3、禁止将某些动物从国内运到另一国家,

4、如果对脊椎动物为了得到某些名种特征采取了违背动物保护的措施,或此动物呈现遗传性的身体缺陷,行为障碍,或属总第十一条B(1)或(2)a 范畴的暴力性的增高,或在总第十一条B(2)b 的情况下,规定禁止将此动物引入或饲养,尤其是禁止展示此类脊椎动物,

5、规定如果脊椎动物身上能发现按推理是由于违背动物保护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而此动物只可能在痛苦下继续存活,则对饲养此动物予以禁止,

6、规定动物或源于动物的产品只许通过有相应监察职能的,经财政部在联邦公告公布的海关进出口。

关于1、至5、的法规,如与共同体法或国际法所定责任相违背,则不能颁发。

(完整版)《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10题) 1.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C)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A.个人B.集体C.国家 2.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A)。(《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 A.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B.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 C.有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 3.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持狩猎证可在猎捕量限额管理范围内猎捕(A)。(《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A.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B.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C.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4.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C)。(《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A.经主管部门许可可以猎捕、杀害 B.大量驯养繁殖成功后可以猎捕、杀害 C.禁止猎捕、杀害 5.因科学研究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B)申请特许猎捕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A.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6.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B)。(《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A.按国家赔偿法给予国家赔偿 B.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C.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补偿 7.《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确定每年的(A)月1至7日为江西省爱鸟周,11月为江西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A.4 B.5 C.6 8.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C)。(《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 9.下列我省自然保护区中,被列为拉姆萨尔《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是(A)。(《辅导讲话》P162) A.鄱阳湖自然保护区 B.井冈山自然保护区 C.庐山自然保护区 10.《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每年的4月至(B)月为非重点保护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辅导讲话》 P168) A.10 B.11 C.12 二、多项选择题(5题) 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ABC)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

动物保护立法提案

为动物保护立法 ?“一个和谐社会不应该存在‘活熊取胆’、‘宠物狗被大量残忍屠杀’、‘老虎表演至累死”等各种各样残害动物的事件。”持此观点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邱苏伦提出了关于加快出台为动物福利立法的建议。 ?有人认为,现在许多地区贫困人口的福利还没有解决,谈不上为动物谋福利。这不应该成为动物福利立法的理由和障碍。人和动物的福利保证是两方面的工作,把两者看成一个对立面就是错的。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邱苏伦

网络上热议的两件事显示了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缺失,现从动物保护立法的物质基础、现实依据和法律环境三方面着手论述现阶段我国加快动物保护立法,保护动物福利的 可行性。 关键词:动物福利;和谐社会;立法依据

盆景猫 ?前段时间网络上曾热议两件事情,第一是“盆景猫”事件。 据说“盆景猫”是日本某种残忍的宠物养殖技术,饲养者将一只还未满月的小猫放在一个不同形状的瓶中,然后用一根细管子置于前面用来给小猫灌输养料,再以一根管子放在后面作排泄之用。另外,饲养者更要狠心地喂小猫吃一种令骨体软化的化学物,残害它们身体,以适应玻璃瓶的形状。一段时间后,小猫会变成和瓶子一样的形状,在瓶内动弹不得,成为盆景。而被残害后的“盆景猫”寿命一般只两个月,极不人道[1]。盆景猫图片一现身就遭到了广大网友的谴责,引发了大范围的关于宠物保护的探讨。 后经网友调查,盆景猫事件很可能是一场吸引眼球的恶作剧。通过这次大讨论我们也能看到虽然大多数人都很关心宠物、反对虐待宠物,但多数还仅仅停留在朴素的自发保护意识和道德谴责水平上,并不了解国外相关动物福利立法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物防疫与医疗 第一节动物防疫 第二节动物医疗 第三章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四章经济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五章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六章实验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七章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马戏表演用动物的保护 第三节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保护 第四节体育竞技动物的保护 第五节特殊工作动物的保护 第八章动物运输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大型动物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小型动物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动物屠宰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十章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动物得到人道对待,免遭遗弃或者虐待,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动物的范围和管理方式) 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等,但不包括微生物。 本法所规范的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分类,以及繁殖、销售、饲养、运输、实验、屠宰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四条(动物保护和虐待动物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动物保护,是指基于动物具有一定的感受疼痛、痛苦、忧伤的能力和记忆能力,给动物提供的利于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任何条件和措施,以及避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痛苦和伤害的条件和措施。 本法所称的虐待,是指因故意或者重大疏忽,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的动物保护基本方针) 国家对动物的保护实行普遍保护和分类管理、开发与利用、保护与促进、保护与管理、风险预防与损害预防相结合的方针。

关于我国《动物保护法》之提案

“两会”好声音:我向“两会”交提案 ——假如我是人大代表关于出台我国《动物保护法》之提案 学院:药学院 姓名:童新玉 班级:14制药1班 学号:20143653 时间:2016年5月9日

目录 封面:“两会”好声音:我向“两会”交提案 (1) 一、问题及现状的提出 (3) 1.问题的产生 (3) 2.问题背景及现状 (3) 二、问题的影响及分析 (4) 1.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制定对比 (4) 2. 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严重弊端 (4) 3.问题的影响及后果 (4) 三、关于拟定动物保护法的建议 (5) 1.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5) 2. 立法的标准概要 (5) 3. 基本立法制度概要 (5) 四、提案的总结 (6) 五、参考文献 (6)

一、问题及现状的提出 1.问题的产生 其实问题就在我们身边。(以下打“”言论均摘自QQ空间及学校论坛) 2016年5月5日晚,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枫林校区学生公寓11栋发生了宿管从四楼向下抛流浪狗事件,事情一出,在知情的广大学生群体中引起轩然大波。 其中不乏对宿管进行讨伐的声音:“这个宿管太可恶了,再怎么样也不能将狗狗这样扔下去!”“混蛋,太愤怒了!”;有为狗狗担心担心的声音:“那只狗狗很温顺的,今晚她还朝我摇了尾巴呢,不知道现在情况怎么样了...”,“好心疼狗狗”;也有冷静地对现状进行分析的:“可以不喜欢,但是每一个生命都应该被尊重,希望中国能尽快出台动物保护法!”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不完善是虐待动物事件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动物保护立法,通过法治的手段来保护动物,遏制虐待动物现象。 2.问题背景及现状 在百度上仅仅搜索“高楼抛下宠物犬”结果就高达578,000个!就更别说范围更广的动物虐待了。虐待动物事件在我国屡禁不止,从 2002 年清华学子硫酸泼熊、2005年复旦研究生残害小猫、2006 年女子高跟鞋踩猫、2010 年活剥浣熊一直到福建省药企“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每一次虐待动物事件发生后,都能看到媒体和公众的谴责。 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虐待动物事件的发生,就如5月5日晚发生的事情一样,宿管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或者教育,甚至一度有引以为豪的态势。而这件事情就在两个日夜之后销声匿迹,不再被人提及。作为一直以仁爱,关怀为美德的中华民族,却屡屡发生如此道德败坏之事,除了某些人崩塌的世界观外,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不完善。许多惨剧人寰的动物虐待案例最后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就充分暴露出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上的缺陷和法律适用上的尴尬处境。 我国学界很早就发出了出台动物保护法的呼声,2010年,社科院法学研究室主任常纪文与国内多位权威法学专家向全国人大递交了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该建议稿未获立法机关的批准。

台湾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 动物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别之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2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 政府。 【第3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丶动物:指犬丶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丶实验动物丶宠物及其他动物。 二丶经济动物:指为皮毛丶肉用丶乳用丶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三丶实验动物:指为科学应用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四丶科学应用:指为教学训练丶科学试验丶制造生物制剂丶试验商品丶药物丶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之应用行为。 五丶宠物:指犬丶猫及其他供玩赏丶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六丶饲主: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七丶宠物繁殖场:指为供商业用途而培育丶改良或繁殖宠物之场所。 八丶虐待:指除饲养丶管领或处置目的之必须行为外,以暴力丶不当使用药品或其他方法,致伤害动物或使其无法维持正常生理状态之行为。 九丶运送人员:指以运送动物为职业者。 十丶屠宰从业人员:指於屠宰场宰杀经济动物为职业者。 第二章动物之一般保护 【第4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遴聘专家丶学者丶相关机关及立案之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代 表,定期研拟动物保护政策及本法执行之检讨相关事宜;其中专家丶学者 及立案之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不具政府机关代表身分者,不得少於遴聘总人 数之三分之二。 【第5条】 动物之饲主,以年满二十岁者为限。未满二十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为饲主。 饲主对於其管领之动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丶提供适当之食物丶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 二丶注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丶遮蔽丶通风丶光照丶温度及清洁。 三丶提供法定动物传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丶避免其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丶虐待或伤害。 五丶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

德中动物保护立法比较及启迪

德中动物保护立法比较及启迪3 欧阳杉,甘开鹏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摘 要:比较德中动物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改善动物的生存状态,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德国相比,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较大差距,表现在:立法理念尚停留在对动物“利用”而非关怀的层次;在宪法中尚无关于对动物地位和权益的规定;现有的动物保护立法仅涉及野生动物有限,没有对伴侣动物、家畜和试验动物的统一法规.完善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要做到:在立法理念中引入“动物福利”;规范动物的屠宰制度;为动物保护NG O的存在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动物福利;德国动物保护法;牲畜屠宰管理;NG O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28(2007)01-0057-04 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观念,在发达国家,比如德国、美国、加拿大,不但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并且已经通过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在实际生活中指导和制约着人类的行为.然而,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的国家,动物的保护和福利似乎还是一种比较激进的话语.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反对者们,秉持“人类中心主义”,在将动物等其他物种作为人类生存资源进行利用的同时,从来不认为人类还应该对它们予以适当地尊重与关怀.中国很多的公民也认为:在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之前,是没有必要来谈论动物的福利的.对此想法,我们虽可以理解却不能赞同.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特别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人类应关爱地球生物圈中的其他生命形式的理念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从中国的文化传统来说,“天人合一”的观念源远流长,我们的祖先是很重视和其他物种和谐共存的.就当今我国的发展而言,无论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建构和谐社会”的长远战略目标,还是与W T O的相关规则接轨以促进我国动物产业经济的发展,乃至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及推动人类现代文明的进步,都需要提升善待动物的理念,完善动物保护立法.因此,本文对德中动物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借鉴德国的动物保护法,对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提出或有裨益的建议.[1]1德中动物保护立法简介 1.1德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概况 德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于动物保护的条款.2002年6月德国宪法(Verfassung)进行修改,加入了动物保护内容.宪法第20a条写道:“同样作为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的框架下,通过立法和依照法规的执法和判决,对自然生活基础和动物加以保护.”①在第20a条中,“和动物”三字为新添加的.这为已有的德国“动物保护法”的真正实施提供了宪法依据.在这之前,如果动物保护与宪法中的其他条例(如艺术自由,宗教自由,科学自由等人权)相冲突时,动物保护就无法落实,必须向其他利益主体让步.现在,由于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动物是对后代的责任,动物的地位有所提升,动物保护法的执行力得到了提高. 此外,德国还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Tiers2 chutzgesetz).Tierschutzgesetz于2001年4月得到修改,由德联邦消费保护,饮食和农业部颁发.这部法律对保护动物的各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它分为九章.第一章总则(Grundsatz).总则中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从人对动物作为同类的职责出发来保护其生命和生活质量.任何人都不允许对动物无正当理由的施加痛苦或损害.”第二章为动物饲养(Tierhaltung).该章明确规定:在饲养动物时,不能限制动物活动的天性,不允许强迫进食(例如中国的填鸭),也不允许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2]总第2条、第3条.第 第5卷 第2期2007年4月 红河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onghe University Vol.5 No.2 Ap r.2007 3收稿日期:2007-01-15 第一作者:欧阳杉(1981-),女,湖北荆州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和环境资源法.

这才是真保护,看看国外的小动物保护法。

这才是真保护,来看看国外的小动物保护法。 如今,人们对于小动物们是越来越重视了,很多人都希望能有完善的 法律法规来保护这些可爱的家伙们,不让类似于虐猫虐狗这样的事件 再发生。然而国外有许多国家早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小动物保护法,让 小动物们能得到良好的保护,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美国:专属于小动物们的福利机构 美国拥有至少80个动物福利机构,专门为那些流浪的和受过虐待的小动物们提 供照顾和领养服务。 有很多像美国一样的国家与地区,政府专门拨款来建立一个社区服务机构,来管 理与收容小动物。这样不但让这些流浪的小动物们得到了良好的照顾与安排,也 让城市环境得到了改善。

加拿大:虐待动物最高处罚为监禁5年 加拿大保险公司提供宠物保险项目,主人若为宠物上了保险,就可以在它们生病时免掏昂贵的医疗费。加拿大最有名的“动物计划”保险公司为狗和猫们准备了至少3种保险:医疗险、事故险和终身综合险。同时规定,凡杀害动物都属违法行为,故易虐待动物的处罚由以前的最长6个月监禁提高至5年

英国:虐待动物就将被禁止再饲养任何动物。 英国早在1911年就通过了《动物保护法》,之后也陆续出台了更多的相关法律,像动物园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运输法案等等。这么多法案,对于动物保护是非常细致的。 在英国,饲养宠物就要以最好的方式方法去对待它,要是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就可能会被他人起诉,还可能遭到以下处罚:罚款甚至进监狱;没收其饲养的宠物,送到动物保护机构;虐待动物的人将被禁止在一段时间内或终生不得再饲养任何动物;要是主人不小心弄丢了宠物,也得缴纳30英镑的罚款。 法国:宠物天堂 法国就真的算得上宠物们的天堂了,法国人对待宠物就像伴侣,家人一般。在法国,猫猫狗狗都像人一样,必须要登记,建档,办理健康证。而且,宠物们也有属于自己的身份号码,是由兽医纹上去的。万一宠物不小心走丢或者发生意外,

呼吁《动物保护法》的尽快出台

呼吁《动物保护法》的尽快出台 不论是刘海洋故意伤熊,还是熊猫泉泉死亡,之所以上升到刑事层面,主要在于其伤害对象的特殊性。但现实中,虐待普通动物的事件仍然是时有发生,单就“虐猫”而言,与其有关的视频和新闻在最近几年就从未间断过。对于这些行为,仅仅进行道德批判远不能平息公众的愤怒,也不足以给施虐者足够的惩戒,显然出台相关法律,并以此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就成为了迫切需求。 标签:虐待动物动物保护法立法 2009年9月18日,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对外发布:按照建议稿规定,给动物强制喂食等行为将违法;屠宰动物要以给动物最小痛苦的方式进行;乱杀狗、遗弃猫情节恶劣的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斗鸡斗狗等宠物搏斗节目也将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禁止。但建议稿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人认为,在中国当下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人的权利尚未得到完善的保护,现在谈保护动物的权利有些为时过早;还有人认为,为了动物让人承担刑责似乎是乎有些小题大做。带着这些讨论和疑惑,让我们来谈谈在我国设立动物保护法案的急迫性与重要性。 1 虐待动物现象,凸显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缺失。 因为没有法律的制约,虐待动物现象在我国依然普遍存在: 从前几年的硫酸泼黑熊、数万宠物狗没了声带被剥夺发声权、珍稀动物被活活扒皮制成皮草,到最近的好几起虐猫事件,他们对动物的残害、虐待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然而这些只是个案,那些被人视为“刑罚”甚至“酷刑”的做法,几乎时刻都被熟视无睹地施加在那些不会说话、不会反抗的动物身上。 每一次虐待动物事件发生后,都能听到媒体和公众铺天盖地的谴责声、反思声。但是,这并没能从根本上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甚至到了愈演愈烈的程度。 对此,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不完善是此类问题频出的主要原因。 2010年7月济南动物园又发生了熊猫死亡事件,这一事件使得动物保护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国家林业局随后就发布了《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观赏展演行为》的通知,但仅仅依赖一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性文件又怎能规范亟待解决的动物保护问题? 在熊猫死亡事件中,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拘。但是,该事件应属意外事件而非犯罪,并且杨某也并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因此对于公安机关的定性,本人不敢苟同。

目前伴侣动物保护立法有哪些

目前,虽然没有国家专门为保护伴侣动物立法,但是已有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中,有对宠物动物保护的分类保护,其主要内容与猫狗保护相关。本文为大家整理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从各国立法体例上看,一般国家既有动物保护一般法,又有分类保护特别法或实施细则。例如,1951年英国制定了《宠物法案》,除了宠物买卖,宠物的饲养照顾、疾病控制、运输、登记、监管等环节都有相应的立法,还有专门针对猫和犬的法律。美国在联邦层面除了《动物福利法》规范猫狗交易等之外,有专门的犬猫保护法。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出台,德国2001年颁布了《动物保护——狗类保护规则》。 在亚洲,以喜吃狗肉而备受批评的韩国在1975年修改了《家畜生产和卫生法》,将狗特别排除在“家畜肉类动物”之外;1984年韩国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对狗肉汤予以禁止,列入“令人生厌的食品”中;2007年韩国通过了《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该次修订的大部内容与宠物的管理有关,涉及宠物所有者的责任、领养动物的资格、宠物交易者登记、收容保护和管理者行为等内容;今年六月,韩国一家法院首次裁定猎杀狗获取狗肉是违法的。 日本1973年颁布《动物保护管理法》(简称《动管法》)及具体的《狗、猫饲养及保管基准》,对狗猫等动物的饲养、买卖、卫生、预防接种、看管以及繁殖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比较严格、

细致的规定,标志着日本动物保护进入专门立法保护阶段;1999年,这个《动物保护和管理法》更名为《动物爱护和保管法》(简称《动爱法》),立法理念上从“保护”到“爱护”的演进反映了对动物保护的观念变化;2002年,日本环境厅出台了进一步完善的《关于家庭动物饲养和保管基准》。 台湾地区1999年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此后制定了《宠物动物管理办法》《宠物登记管理及盈利性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业者管理收费标准》《宠物业管理办法》;2017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修正案禁止贩卖、购买、食用或含有猫狗的肉、内脏或者含有猫狗肉成分的食品。香港地区1935年通过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1950年通过《猫狗条例》,禁止宰杀猫狗作为食物。 伴侣动物保护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禁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联邦德国动物保护法

德国动物保护法(Tierschutzgesetz) 2001年4月11日修改版 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德国消费保护,饮食和农业部颁发 第一章:基本原则(Grundsatz) 总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从人对动物作为同类的职责出发来保护其生命和生活质量。任何人都不允许对动物无正当理由的施加痛苦或损害。 第二章:动物饲养(Tierhaltung) 总第二条 任何饲养或照管动物者 1、必须根据其品种及需求相适应的进行喂饲,照料及合理安顿。 2、不允许对其天性所需的活动加以过多限制,以致其痛苦或遭受本可避免的伤害。 3、必须掌握适用于该动物的饲养,照料及合理安顿的相关知识及技能。 总第二条a (1)当保护动物需要时,联邦粮食,农业及森林资源部有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对于总第二条有关动物饲养的要求作进一步规定,尤其是针对以下条款公布特别的规定 1、鉴于动物的活动可能范围或其合群需求 2、对于房间,笼子,其他容具及安置动物所需的特殊装置,如锁链,食物及饮水装备的获得。 3、对于动物安置时的采光条件和空间温度。 4、对于动物的照料包括监管。本部可规定,对于其监管结果作纪录,保存及在主管部门要求时提交纪录。 5、对于个人关于动物饲养,照料所需知识与技能及其证明。 (1a)当保护动物需要时,本部有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对于有关动物的教育训练的目的,物资及方式做出规定。 (1b)当保护动物需要,而作标识的义务不产生于总第11a条第2款时,本部有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颁发有关对于动物,特别是对于犬类及猫类动物作出标识,以及作标识的方式的规定。 (2)当保护动物需要时,本部有权与交通部达成协议,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规范有关动物的运输,特别是 1、规定 a)关于动物的可运输性的要求,和 b)对动物运输器材的要求 1a、对于某些动物的某些运输器材及运送方式,特别是以为货到付款方式的运送,施以禁止或限制。 2、对于某些动物的特定运输器材及运送方式作出规定。 3、规定某些特殊动物在运输中必须有监护人同行。 3a、规定个人及运输单位在运输途中必须具备特定的知识技能及其证明。 4、公布对动物的装载,卸载,安置,喂养及照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第一章 总则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16年7月2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治国和五大发展理念得精神为指导,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强化责任的原则,对法律的内容作了全面修改,由四十二条增加到五十八条。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 为了配合对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我们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本书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副主任委员担任主编,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法案室主任翟勇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同志、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洪杰同志、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司长张希武同志、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同志担任主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及合法权益保护】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栖息地保护和社会参与】 第六条【公民权利义务】 第七条【管理体制】 第八条【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 第九条【奖励】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分类分级保护】 第十一条【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调查、监测、评估】第十二条【重要栖息地名录及栖息地划定和管理】第十三条【规划及建设项目要求】 第十四条【监视、监测与调查】 第十五条【应急救助与收容救护】 第十六条【疫源疫病防控】 第十七条【遗传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危害预防措施】 第十九条【野生动物损害补偿】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动物保护与相关法律

从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看我国法律对动物的保护 (民商法学院2009级李易蔓学号:89 ) 2012年2月,一家以熊胆为原料的福建药业公司一一归真堂,因再度申请上市而引发一场声势浩大的动物保护者抗议风波。而这背后 所隐藏的是经济利益与道德风俗的争斗,人类善良之心与人类物质需 求的较量。这一事件引发出法律层而上关于动物保护诸多问题的思 考,直击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核心价值取向。 一、关于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之争 一方面,动物尤其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是满足人类需要的一种资源。它们鲜嫩的肉质是我们餐桌上丰盛的美食,它们柔软的皮毛是我们冬H 里御寒的大衣,它们的牙、角可以成为我们室内华丽的装饰,它们全身多处都可以入药用来消除我们的疾病、减缓人类的痛苦。由此还催生、促进了养殖业、餐饮业、医药业、工艺品业等行业的发展, 推动了人类农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的繁荣。人类的生活己经无法离开动物的存在,而要满足人类的需求就一定会有动物的杀戮与痛楚。如果承认此点,就必然意味着法律不能全面禁止对动物的伤害,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持比较消极的态度。归真堂存在的理由也正是基于上述人类物质需求和经济利益的需要,因此从他们的立场看来“归真堂是合法的并且是有益的,养熊业既保护了野生熊,又满足了人类用药。” 然而,另一方面,爱护动物是人类善良天性的率真表现,尊重动物的生命是人类珍爱自然以及尊重包扌舌人类自身在内所有生物生命的一种态度。动物保护俨然己经成为一种道德风俗,成了人性善良、良心正

义的一种外在表征。人类不应该为了自身虚荣的欲望而不必要地残害动物,更不应该怀着不正常的心理或受利益的驱使而虐待动物。在熊胆汁的功效如果并不十分必要或者完全可以用草药或人工合成药物代替的情况下,归真堂为了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活熊取胆”,就已非是不得己之行为了,而是有意折磨、虐待动物,通过榨取黑熊的健康而获取金钱的行为。正是由此出发,动物保护人士才会对归真堂上市之举有如此剧烈的反应,进而在社会中造成如此广大的影响。 如今,动物保护组织在全球各地己纷纷建立,并能在舆论上甚至是政府政策上发挥重要的影响力。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己经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形成一种潜在的贸易壁垒。包括英国、德国、美国、日木、瑞典、韩国、我国香港、我国台湾等在内的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动物保护”或“动物福利” 的相关法律,规定各种动物从出生到死亡应拥有的最基本权利。 然而直至目前,我国仍无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虽然早在2009年有关专家就己经制定出建议稿并于次年呈送给全国人大,但至今仍无后文。现行关于动物的立法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 《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未涉及到与虐待动物相关的法律定性与惩处问题。这也正是这场“活熊取胆”风波难平的原因之一。 因此综合以上种种考虑,加之中国在餐饮、中药等行业突出表现出的“虐畜”问题及其带来的恶劣的社会影响。笔者虽赞同人类生活仍无法脱离动物的牺牲之事实。但是,从总体上看,由单纯地着眼于动物的经济价值到人类道德性的拷问,反映出了人类从野蛮化走向文明化的进

纵观各国动物保护法

各国动物保护法纵览 2010年03月02日19:55中国法律门户网【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 核心提示: 在国内法之外,欧洲也还出台了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 1.葡萄牙1995年的《保护动物法》第一章“保护的总原则”列举了以下四个保护原则。一是禁止所有的造成不必要的死亡、虐待、持续的痛苦或剧烈伤害等非法残暴对待动物的行为。二是动物患病、受伤或者处于危险的边沿,应该得到尽可能的帮助。三是禁止要求动物做力不能及的事情;禁止用带结的鞭子和大于5毫米的马刺或者其他可能对领头动物身体造成孔形伤害的工具,马术、斗牛和其他法律所许可的情况除外;如果不是出于诊治、使之康复或者使之立即而又有尊严地死亡的目的,禁止从他人家庭、商业、工业或者其他场所获得或者处置处于人类保护和照顾的体弱、生病、衰败或者年老的动物;禁止有意抛弃处于他人家庭、商业、工业或者其他场所获得人类保护和照顾的动物;除非经过证实的科学实验需要,禁止把动物利用于导致其相当疼痛、痛苦的教学、训练、拍电影、展览、广告或者其他类似的活动;除非出于打猎的实践需要,禁止让动物从事特别困难的训练或者使动物参与到和其他动物对抗的实验或者娱乐之中。四是濒危动物物种应该得到符合其生态系统规律的保护。可以看出,这四个总的原则是基本原则和具体调整规则结合的产物。 2.瑞典2002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2部分(关于动物管理和对待的基本规定)虽然没有用专门的条款来归纳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但该部分利用8条的篇幅阐述了对待动物的基本态度,如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动物必须被善待,并且能够得到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疾病。”第3条第1款规定:“动物应该得到充足的食物、水和充分的照顾。”第4条是关于动物的栖息场所条件的问题,第5条是关于动物的过度劳作问题,第6条是关于动物行动自由的限制问题,第7条和第8条是分别关于动物买卖和运输的基本规定,9条是关于生病和受伤动物的救治或者人道扑杀问题。可以看出,它们充分地体现了“没有正当的理由,任何人不

公务员公共基础:新《野生动物保护法》重点解读

公务员公共基础:新《野生动物保护法》重 点解读 公务员报考指南公务员报考条件公务员报名入口行测专题申论专题“公务员公共基础:新《野生动物保护法》重点解读”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当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新修订、制订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常考点,既有可能作为时政部分中的热点来考查,也有可能作为法律部分中新法来考查,如之前的新环保法、慈善法都曾在考试中多次出现。2016年7月,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重新修订,专家为相关亮点解读,请考生注意。 【修订历程】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实施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解读】 首次提出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动物福利保护、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禁止随意放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食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

浅论我国动物保护法草案(一)

浅论我国动物保护法草案(一) 《动物保护法》草案在众多关切动物福利之人们的建议及期盼中终于在我国首次公布于众。虽然这部动物保护法所涉及的领域有宠物、家畜、野生动物、动物园里那些供人们观赏的动物等等,但起草此法的缘由却还是因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里养宠物狗养宠物猫的人越来越多,而随着城市里宠物数量的增多,社会上因宠物引起居民的投诉及不满也越来越多。宠物,是很多现代都市人的好伴侣,可是饲养人与邻居因饲养宠物的行为而引发的矛盾也因此时常发生。最近我在网络浏览到一则“养宠物引发业主之争‘丢毒鸡肉’成小区流行语”新闻,里面讲到新社区生态的新困惑:“白云区某高级小区的业主,就用网名在社区论坛上发表意见,控诉小区某住户的不道德行为:X单元一楼某户养了只黑狗,此狗不仅经常目露凶光且不拴狗绳在花园里跑,更可恨的是狗主肆意放纵黑狗在花园草地里及花丛边拉屎,拉屎后狗主也不清理现场就招呼黑狗扬长而去,有时甚至狗主呆在家里,故意放黑狗自己跑出来花园拉屎,等黑狗拉屎后就在自家花园里叫黑狗回家!公然将花园公共绿地当作自家狗厕所……【1】”跟帖者纷纷感叹,自己的社区快要变成“狗城”,也有意见偏激者提出应对策略:“买瓶农药,把鸡肉或是火腿肠浸泡,然后丢到花园里。”此话一出,立刻引来养宠物者及动物爱好人士的极力反对。一时间,“丢毒鸡肉”成了小区里的流行语。而狗“便便”之事看似小事,却成为宠物主与非宠物主争端的最常见的源头,而动物与人的矛盾归根到底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将怨气发泄在猫狗身上,甚至采取“丢毒鸡肉”的手段,显然是非理性的。事实上,越来越多宠物主已通过自律行为来寻求小区生态的和谐。还有最近几年,在许多网站里时不时出现一系列众所周知的“虐猫事件”【2】,那些违背人性及道德的视频及图片均足于令人发指,残忍到不堪目睹,人们不知这种行为背后的真正目的何在?但这种人的卑劣行为引起了社会极大的人性之震撼!所以不得不令人深思。一系列“人与宠物”或“人与动物”的矛盾已上升并转化为“人与人”的矛盾,在各小区论坛上,成为人气鼎盛的话题,也引来媒体关注。宠物与人到底怎样才能更和谐地相处呢?宠物主和非宠物主双方的利益如何得到最大的保障?流浪猫流浪狗它们的生存权又将何去何从?他们之间的冲突怎样才可能降到最低?这些都是新社区生态中的困惑和值得关注的问题。只有《动物保护法》与地方城市所颁布的《养宠物法规》相结合才可能使“保护”与“规范管理”起到双管齐下的作用。因此,是时候将《动物保护法》载入中国法治史册里了。颁布《动物保护法》在我国现阶段势在必行,而且很有必要。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保护法、严禁虐待动物、普法教育及宣传 一、在《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现阶段倍受人们关注的保护客体 今年九月,我国公布了《动物保护法草案》。人们对此草案的出台形成了两个派系,赞成及反对的声音来自全国各地。这两派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看法及立场,即动物保护法是否应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以及人对动物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应受法律限制。这其中包含了对虐待宠物的惩罚和屠宰牲畜应采取人道手段以及如何来处理那些流浪猫狗等一序列问题的规定。 早在2008年,我国就动物保护法律建设性问题在北京举行了国际性研讨会,这体现了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动物的保护及管理。加强动物保护的法治建设,既可以体现我国对动物保护的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我国国民的道德素质,促进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状态以及对环境的保护,其对整个社会的意思是不言而喻的。动物保护法在欧洲国家已有一两百年的历史了,他们这些国家在动物保护法律方面比我国先进,人们对动物的保护意识也比亚洲国家的人们要强些。毕竟他们在这个法域里是比较成熟的,人们的意识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一般共识。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只有:1、《刑法》,只对珍稀动物的保护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及违反此法的相关刑罚处罚【3】;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4】。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一般动物的保护意识也开始在大众中逐渐得到认同并受到关注,动物保护法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5修 正)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1992.02.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2年2月2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的规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员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者专管人员。 公安、司法、环保、医药、商业、供销、外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国外宠物相关法律

国外宠物相关法律 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成为人们消遣娱乐、追求生活质量的一种标志。宠物不但有狗、猫,还有兔、龟、猪和鼠等。但最通人性的宠物——狗还是人们的最爱。 以下是各个国家宠物管理的有关调查,摘自国内正规媒体。希望能对有关方面和各位朋友有一些启示。 加拿大 在加拿大养宠物要到市政厅登记注册,领取牌照。一般一岁内的猫狗注册费为10加元(1加元约合人民币5.6元),超过一岁的注册费为15至25加元;已 绝育的宠物注册费为15加元,未做绝育的25加元。注册后,主人可拿到有关 豢养宠物的资料和规定。 一般情况,除性情凶猛的宠物必须办理保险外,一般宠物必须每年注射疫苗。出家门须带链条合粪便袋。警察如发现主人违规未除粪便等,将会处以80加元的 罚款。 在宠物豢养数量上,加拿大也有明确规定,如住公寓楼的可养两条,住别墅可养三条。 此外,宠物主任不得随意遗弃、虐待宠物,否则将会被诉之法庭。 加拿大的宠物服务是一流的。每个城市都有为数不少的宠物食品及用品商店、学校、美容院、旅馆、收容所、俱乐部等。收容所了的宠物都是长期无主的,但都是健康的,并接受了重新调教。人们到收容所了领养宠物,也要进行登记,并加入俱乐部。 加拿大的任何城市很少能见到流浪狗,绝大多数公共场所见不到狗屎之类的污物,这源于政府的有效管理。 法国 法兰西可谓宠物的天堂,人们爱犬如伴侣、如家人。 在法国,宠物狗和宠物猫都必须登记、建档、办理健康卡。和人一样,犬也有身份号码,并由兽医纹在犬身上。一旦犬意外跑丢或发生意外,有关部门可通过电脑储存的资料通知主人。 在于宠物狗相关的法规中,仅对于入牛头獒等15种具有攻击性的犬种(被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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