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保护法是否该立

论动物保护法是否该立
论动物保护法是否该立

论动物保护法是否该立

李思颖20105508

应不应该立动物保护法呢?我觉得很应该。并且势在必行!

看到黑熊被残忍取胆时的触目惊心;看到那些有着美丽毛皮的动物被活生生的剥皮时的无辜眼神;看到小狗黑虐待的遍体鳞伤······很多人流下了眼泪。我们都是生活在这个地球上的平等的生物,在我们吃香的喝辣的,吃野味穿皮草的同时,有多少动物在遭受着惨不忍睹的伤害!甚至有人以虐待动物为乐趣,这样的非人行为也是这个社会的道德不允许的。虐待动物的暴行应该有效被制止,所以我觉得立动物保护法是必须的。

设立动物保护法关系到中国文明。文明中国,没有动物保护法的中国真的文明吗?在这个文明时代,很多西方国家已经意识到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并且已经订立了相应的动物保护法。而中国成为法制社会时间不久,很多方面的法制都还不完善,动物保护法更是缺失!例如,中国是最大的取熊胆基地,活熊取胆的这种残忍行为在中国出现并发达,就是因为中国没有动物保护法。这显露的是中国的不文明与野

蛮残暴的一面。在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的虚荣心膨胀,虐杀动物来满足自己的需求的现象十分严重。网上曝光了很多虐猫虐狗事件,例如清华大学的虐熊事件,复旦大学的虐猫事件,女子用高跟鞋将猫活活踩死的全程视频事件,越来越多令人发指的血腥惨案,使更多的人群开始关注动物福利、动物保护;与此同时,伴随畜牧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农场动物福利开始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发达国家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动物福利体系,而中国却还是空白。因此,动物保护法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性发展的需要。国家应该设立动物保护法,完善这方面的法制,使动物得到法律的保护,让它们也有自己的权利,让它们幸福的和我们生活在痛一片蓝天下,而不是血腥漆黑二狭小的牢笼!

设立动物保护法关系到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未来社会将建立在可更新的能源和自然资源之上,基于对自然资源包括动物资源的有效管理、深层开发和持续利用之上,人类需要从法制和理性两方面慎重思考和妥善处理动物所面临的生存危机。如何实现动物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从而达到人类与动物的和谐相处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设立动物保护法是在实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防止动物灭绝,种类减少,破坏生物链,甚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物生存。

设立动物保护法有利于唤醒人们的道德心,怜悯心,减少社会犯罪。2005年12月,一则关于复旦大学数学系三年级研究生张明(化名)虐杀小猫的帖子被传得沸沸扬扬。有网友声称,张明在半年时间内,以帮忙收养小猫为由,骗取小猫大约20只,全部挖眼后丢弃。作为有素质的大学生,居然以这种残忍方式虐待动物,真是一种悲哀,更让人觉得可怕,更让人忧心这个社会的道德何在!对动物这么残忍,可以想到他对人也可能这样,从而引起社会犯罪。所以必须设立动物保护法来制止这种行为。这更是一种对道德良心的唤回。

设立动物保护法是可以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对动物保护有着非常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重视法律手段在动物保护方面的作用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许多发达国家为保护动物已经制定出一系列相当完备的法律法规。例如,瑞典2002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2部分(关于动物管理和对待的基本规定)虽然没有用专门的条款来归纳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但该部分利用8条的篇幅阐述了对待动物的基本态度,如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动物必须被善待,并且能够得到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疾病。”第3条第1款规定:“动物应该得到充足的食物、水和充分的照顾。”第4条是关于动物的栖息场所条件的问题,第5条是关于动物的过度劳作问题,第6条是关于动物行动自由的限制

问题,第7条和第8条是分别关于动物买卖和运输的基本规定,9条是关于生病和受伤动物的救治或者人道扑杀问题。可以看出,它们充分地体现了“没有正当的理由,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痛苦或者忧伤”的基本原则。

目前,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鸟类保护法,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不仅面面俱到,而且不断修订,甚至对饲养以供食用的动物,法律还规定要由专职人员实行“无痛感的”宰杀。最近,英国新的家畜福利法已呈送议会,根据新法的规定,年龄低于16岁的儿童,因还不够成熟,不能承担起照顾、保护宠物的责任,将被禁止购买宠物,家庭里的所有新增宠物都必须由成人购买;与此同时,商场为了促销而赠送金鱼的传统做法将被禁止。对于对动物的侵权行为,新法有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新法还加强了对动物园这些“圈养动物”的地方的管理。

这些充分体现了社会的道德文明,对待动物的人性化,这正是中国缺失的。

据了解,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但这部法律主要针对反走私、反盗杀等违法行为,并没有考虑“动物福利”问题,且被列入保护

范围的动物种类有限。中国急需设立动物保护法,来维护动物们的权利。

中国人都知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但很多人对动物却没有这样做。每个人都不想被恶意伤害,被虐待,所以有了现在社会的法制,在法制国家每个人都有人权,受法律的保护不被伤害,所以才能和谐而幸福的生活。动物也一样,我们没有权利虐杀他们,我们都懂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为什么不站在动物的角度上为它们思考一下呢?为什么不设立法律保护动物的权利呢?

(完整版)《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10题) 1.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C)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A.个人B.集体C.国家 2.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A)。(《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 A.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B.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 C.有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 3.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持狩猎证可在猎捕量限额管理范围内猎捕(A)。(《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A.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B.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C.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4.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C)。(《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A.经主管部门许可可以猎捕、杀害 B.大量驯养繁殖成功后可以猎捕、杀害 C.禁止猎捕、杀害 5.因科学研究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B)申请特许猎捕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A.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6.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B)。(《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A.按国家赔偿法给予国家赔偿 B.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C.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补偿 7.《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确定每年的(A)月1至7日为江西省爱鸟周,11月为江西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A.4 B.5 C.6 8.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C)。(《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 9.下列我省自然保护区中,被列为拉姆萨尔《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是(A)。(《辅导讲话》P162) A.鄱阳湖自然保护区 B.井冈山自然保护区 C.庐山自然保护区 10.《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每年的4月至(B)月为非重点保护的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辅导讲话》 P168) A.10 B.11 C.12 二、多项选择题(5题) 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ABC)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

动物保护立法提案

为动物保护立法 ?“一个和谐社会不应该存在‘活熊取胆’、‘宠物狗被大量残忍屠杀’、‘老虎表演至累死”等各种各样残害动物的事件。”持此观点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邱苏伦提出了关于加快出台为动物福利立法的建议。 ?有人认为,现在许多地区贫困人口的福利还没有解决,谈不上为动物谋福利。这不应该成为动物福利立法的理由和障碍。人和动物的福利保证是两方面的工作,把两者看成一个对立面就是错的。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邱苏伦

网络上热议的两件事显示了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缺失,现从动物保护立法的物质基础、现实依据和法律环境三方面着手论述现阶段我国加快动物保护立法,保护动物福利的 可行性。 关键词:动物福利;和谐社会;立法依据

盆景猫 ?前段时间网络上曾热议两件事情,第一是“盆景猫”事件。 据说“盆景猫”是日本某种残忍的宠物养殖技术,饲养者将一只还未满月的小猫放在一个不同形状的瓶中,然后用一根细管子置于前面用来给小猫灌输养料,再以一根管子放在后面作排泄之用。另外,饲养者更要狠心地喂小猫吃一种令骨体软化的化学物,残害它们身体,以适应玻璃瓶的形状。一段时间后,小猫会变成和瓶子一样的形状,在瓶内动弹不得,成为盆景。而被残害后的“盆景猫”寿命一般只两个月,极不人道[1]。盆景猫图片一现身就遭到了广大网友的谴责,引发了大范围的关于宠物保护的探讨。 后经网友调查,盆景猫事件很可能是一场吸引眼球的恶作剧。通过这次大讨论我们也能看到虽然大多数人都很关心宠物、反对虐待宠物,但多数还仅仅停留在朴素的自发保护意识和道德谴责水平上,并不了解国外相关动物福利立法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物防疫与医疗 第一节动物防疫 第二节动物医疗 第三章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四章经济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五章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六章实验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七章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马戏表演用动物的保护 第三节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保护 第四节体育竞技动物的保护 第五节特殊工作动物的保护 第八章动物运输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大型动物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小型动物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动物屠宰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十章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动物得到人道对待,免遭遗弃或者虐待,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动物的范围和管理方式) 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等,但不包括微生物。 本法所规范的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分类,以及繁殖、销售、饲养、运输、实验、屠宰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四条(动物保护和虐待动物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动物保护,是指基于动物具有一定的感受疼痛、痛苦、忧伤的能力和记忆能力,给动物提供的利于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任何条件和措施,以及避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痛苦和伤害的条件和措施。 本法所称的虐待,是指因故意或者重大疏忽,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的动物保护基本方针) 国家对动物的保护实行普遍保护和分类管理、开发与利用、保护与促进、保护与管理、风险预防与损害预防相结合的方针。

关于我国《动物保护法》之提案

“两会”好声音:我向“两会”交提案 ——假如我是人大代表关于出台我国《动物保护法》之提案 学院:药学院 姓名:童新玉 班级:14制药1班 学号:20143653 时间:2016年5月9日

目录 封面:“两会”好声音:我向“两会”交提案 (1) 一、问题及现状的提出 (3) 1.问题的产生 (3) 2.问题背景及现状 (3) 二、问题的影响及分析 (4) 1.国内外相关法律的制定对比 (4) 2. 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的严重弊端 (4) 3.问题的影响及后果 (4) 三、关于拟定动物保护法的建议 (5) 1.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5) 2. 立法的标准概要 (5) 3. 基本立法制度概要 (5) 四、提案的总结 (6) 五、参考文献 (6)

一、问题及现状的提出 1.问题的产生 其实问题就在我们身边。(以下打“”言论均摘自QQ空间及学校论坛) 2016年5月5日晚,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枫林校区学生公寓11栋发生了宿管从四楼向下抛流浪狗事件,事情一出,在知情的广大学生群体中引起轩然大波。 其中不乏对宿管进行讨伐的声音:“这个宿管太可恶了,再怎么样也不能将狗狗这样扔下去!”“混蛋,太愤怒了!”;有为狗狗担心担心的声音:“那只狗狗很温顺的,今晚她还朝我摇了尾巴呢,不知道现在情况怎么样了...”,“好心疼狗狗”;也有冷静地对现状进行分析的:“可以不喜欢,但是每一个生命都应该被尊重,希望中国能尽快出台动物保护法!”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不完善是虐待动物事件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动物保护立法,通过法治的手段来保护动物,遏制虐待动物现象。 2.问题背景及现状 在百度上仅仅搜索“高楼抛下宠物犬”结果就高达578,000个!就更别说范围更广的动物虐待了。虐待动物事件在我国屡禁不止,从 2002 年清华学子硫酸泼熊、2005年复旦研究生残害小猫、2006 年女子高跟鞋踩猫、2010 年活剥浣熊一直到福建省药企“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每一次虐待动物事件发生后,都能看到媒体和公众的谴责。 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虐待动物事件的发生,就如5月5日晚发生的事情一样,宿管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或者教育,甚至一度有引以为豪的态势。而这件事情就在两个日夜之后销声匿迹,不再被人提及。作为一直以仁爱,关怀为美德的中华民族,却屡屡发生如此道德败坏之事,除了某些人崩塌的世界观外,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不完善。许多惨剧人寰的动物虐待案例最后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就充分暴露出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上的缺陷和法律适用上的尴尬处境。 我国学界很早就发出了出台动物保护法的呼声,2010年,社科院法学研究室主任常纪文与国内多位权威法学专家向全国人大递交了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该建议稿未获立法机关的批准。

台湾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 动物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别之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2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 政府。 【第3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丶动物:指犬丶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丶实验动物丶宠物及其他动物。 二丶经济动物:指为皮毛丶肉用丶乳用丶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三丶实验动物:指为科学应用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四丶科学应用:指为教学训练丶科学试验丶制造生物制剂丶试验商品丶药物丶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之应用行为。 五丶宠物:指犬丶猫及其他供玩赏丶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六丶饲主: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七丶宠物繁殖场:指为供商业用途而培育丶改良或繁殖宠物之场所。 八丶虐待:指除饲养丶管领或处置目的之必须行为外,以暴力丶不当使用药品或其他方法,致伤害动物或使其无法维持正常生理状态之行为。 九丶运送人员:指以运送动物为职业者。 十丶屠宰从业人员:指於屠宰场宰杀经济动物为职业者。 第二章动物之一般保护 【第4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遴聘专家丶学者丶相关机关及立案之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代 表,定期研拟动物保护政策及本法执行之检讨相关事宜;其中专家丶学者 及立案之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不具政府机关代表身分者,不得少於遴聘总人 数之三分之二。 【第5条】 动物之饲主,以年满二十岁者为限。未满二十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为饲主。 饲主对於其管领之动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丶提供适当之食物丶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 二丶注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丶遮蔽丶通风丶光照丶温度及清洁。 三丶提供法定动物传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丶避免其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丶虐待或伤害。 五丶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

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

德中动物保护立法比较及启迪

德中动物保护立法比较及启迪3 欧阳杉,甘开鹏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摘 要:比较德中动物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改善动物的生存状态,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德国相比,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较大差距,表现在:立法理念尚停留在对动物“利用”而非关怀的层次;在宪法中尚无关于对动物地位和权益的规定;现有的动物保护立法仅涉及野生动物有限,没有对伴侣动物、家畜和试验动物的统一法规.完善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要做到:在立法理念中引入“动物福利”;规范动物的屠宰制度;为动物保护NG O的存在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动物福利;德国动物保护法;牲畜屠宰管理;NG O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28(2007)01-0057-04 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观念,在发达国家,比如德国、美国、加拿大,不但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并且已经通过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在实际生活中指导和制约着人类的行为.然而,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的国家,动物的保护和福利似乎还是一种比较激进的话语.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反对者们,秉持“人类中心主义”,在将动物等其他物种作为人类生存资源进行利用的同时,从来不认为人类还应该对它们予以适当地尊重与关怀.中国很多的公民也认为:在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之前,是没有必要来谈论动物的福利的.对此想法,我们虽可以理解却不能赞同.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特别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人类应关爱地球生物圈中的其他生命形式的理念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从中国的文化传统来说,“天人合一”的观念源远流长,我们的祖先是很重视和其他物种和谐共存的.就当今我国的发展而言,无论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建构和谐社会”的长远战略目标,还是与W T O的相关规则接轨以促进我国动物产业经济的发展,乃至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及推动人类现代文明的进步,都需要提升善待动物的理念,完善动物保护立法.因此,本文对德中动物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借鉴德国的动物保护法,对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提出或有裨益的建议.[1]1德中动物保护立法简介 1.1德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概况 德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于动物保护的条款.2002年6月德国宪法(Verfassung)进行修改,加入了动物保护内容.宪法第20a条写道:“同样作为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的框架下,通过立法和依照法规的执法和判决,对自然生活基础和动物加以保护.”①在第20a条中,“和动物”三字为新添加的.这为已有的德国“动物保护法”的真正实施提供了宪法依据.在这之前,如果动物保护与宪法中的其他条例(如艺术自由,宗教自由,科学自由等人权)相冲突时,动物保护就无法落实,必须向其他利益主体让步.现在,由于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动物是对后代的责任,动物的地位有所提升,动物保护法的执行力得到了提高. 此外,德国还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Tiers2 chutzgesetz).Tierschutzgesetz于2001年4月得到修改,由德联邦消费保护,饮食和农业部颁发.这部法律对保护动物的各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它分为九章.第一章总则(Grundsatz).总则中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从人对动物作为同类的职责出发来保护其生命和生活质量.任何人都不允许对动物无正当理由的施加痛苦或损害.”第二章为动物饲养(Tierhaltung).该章明确规定:在饲养动物时,不能限制动物活动的天性,不允许强迫进食(例如中国的填鸭),也不允许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2]总第2条、第3条.第 第5卷 第2期2007年4月 红河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onghe University Vol.5 No.2 Ap r.2007 3收稿日期:2007-01-15 第一作者:欧阳杉(1981-),女,湖北荆州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和环境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第一章 总则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16年7月2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治国和五大发展理念得精神为指导,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强化责任的原则,对法律的内容作了全面修改,由四十二条增加到五十八条。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 为了配合对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我们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本书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副主任委员担任主编,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法案室主任翟勇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同志、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洪杰同志、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司长张希武同志、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同志担任主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及合法权益保护】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栖息地保护和社会参与】 第六条【公民权利义务】 第七条【管理体制】 第八条【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 第九条【奖励】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分类分级保护】 第十一条【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调查、监测、评估】第十二条【重要栖息地名录及栖息地划定和管理】第十三条【规划及建设项目要求】 第十四条【监视、监测与调查】 第十五条【应急救助与收容救护】 第十六条【疫源疫病防控】 第十七条【遗传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危害预防措施】 第十九条【野生动物损害补偿】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这才是真保护,看看国外的小动物保护法。

这才是真保护,来看看国外的小动物保护法。 如今,人们对于小动物们是越来越重视了,很多人都希望能有完善的 法律法规来保护这些可爱的家伙们,不让类似于虐猫虐狗这样的事件 再发生。然而国外有许多国家早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小动物保护法,让 小动物们能得到良好的保护,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美国:专属于小动物们的福利机构 美国拥有至少80个动物福利机构,专门为那些流浪的和受过虐待的小动物们提 供照顾和领养服务。 有很多像美国一样的国家与地区,政府专门拨款来建立一个社区服务机构,来管 理与收容小动物。这样不但让这些流浪的小动物们得到了良好的照顾与安排,也 让城市环境得到了改善。

加拿大:虐待动物最高处罚为监禁5年 加拿大保险公司提供宠物保险项目,主人若为宠物上了保险,就可以在它们生病时免掏昂贵的医疗费。加拿大最有名的“动物计划”保险公司为狗和猫们准备了至少3种保险:医疗险、事故险和终身综合险。同时规定,凡杀害动物都属违法行为,故易虐待动物的处罚由以前的最长6个月监禁提高至5年

英国:虐待动物就将被禁止再饲养任何动物。 英国早在1911年就通过了《动物保护法》,之后也陆续出台了更多的相关法律,像动物园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运输法案等等。这么多法案,对于动物保护是非常细致的。 在英国,饲养宠物就要以最好的方式方法去对待它,要是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就可能会被他人起诉,还可能遭到以下处罚:罚款甚至进监狱;没收其饲养的宠物,送到动物保护机构;虐待动物的人将被禁止在一段时间内或终生不得再饲养任何动物;要是主人不小心弄丢了宠物,也得缴纳30英镑的罚款。 法国:宠物天堂 法国就真的算得上宠物们的天堂了,法国人对待宠物就像伴侣,家人一般。在法国,猫猫狗狗都像人一样,必须要登记,建档,办理健康证。而且,宠物们也有属于自己的身份号码,是由兽医纹上去的。万一宠物不小心走丢或者发生意外,

呼吁《动物保护法》的尽快出台

呼吁《动物保护法》的尽快出台 不论是刘海洋故意伤熊,还是熊猫泉泉死亡,之所以上升到刑事层面,主要在于其伤害对象的特殊性。但现实中,虐待普通动物的事件仍然是时有发生,单就“虐猫”而言,与其有关的视频和新闻在最近几年就从未间断过。对于这些行为,仅仅进行道德批判远不能平息公众的愤怒,也不足以给施虐者足够的惩戒,显然出台相关法律,并以此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就成为了迫切需求。 标签:虐待动物动物保护法立法 2009年9月18日,中国首部《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对外发布:按照建议稿规定,给动物强制喂食等行为将违法;屠宰动物要以给动物最小痛苦的方式进行;乱杀狗、遗弃猫情节恶劣的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斗鸡斗狗等宠物搏斗节目也将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禁止。但建议稿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人认为,在中国当下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人的权利尚未得到完善的保护,现在谈保护动物的权利有些为时过早;还有人认为,为了动物让人承担刑责似乎是乎有些小题大做。带着这些讨论和疑惑,让我们来谈谈在我国设立动物保护法案的急迫性与重要性。 1 虐待动物现象,凸显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缺失。 因为没有法律的制约,虐待动物现象在我国依然普遍存在: 从前几年的硫酸泼黑熊、数万宠物狗没了声带被剥夺发声权、珍稀动物被活活扒皮制成皮草,到最近的好几起虐猫事件,他们对动物的残害、虐待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然而这些只是个案,那些被人视为“刑罚”甚至“酷刑”的做法,几乎时刻都被熟视无睹地施加在那些不会说话、不会反抗的动物身上。 每一次虐待动物事件发生后,都能听到媒体和公众铺天盖地的谴责声、反思声。但是,这并没能从根本上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甚至到了愈演愈烈的程度。 对此,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不完善是此类问题频出的主要原因。 2010年7月济南动物园又发生了熊猫死亡事件,这一事件使得动物保护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国家林业局随后就发布了《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观赏展演行为》的通知,但仅仅依赖一个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性文件又怎能规范亟待解决的动物保护问题? 在熊猫死亡事件中,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拘。但是,该事件应属意外事件而非犯罪,并且杨某也并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因此对于公安机关的定性,本人不敢苟同。

公务员公共基础:新《野生动物保护法》重点解读

公务员公共基础:新《野生动物保护法》重 点解读 公务员报考指南公务员报考条件公务员报名入口行测专题申论专题“公务员公共基础:新《野生动物保护法》重点解读”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当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新修订、制订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常考点,既有可能作为时政部分中的热点来考查,也有可能作为法律部分中新法来考查,如之前的新环保法、慈善法都曾在考试中多次出现。2016年7月,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重新修订,专家为相关亮点解读,请考生注意。 【修订历程】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实施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解读】 首次提出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动物福利保护、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禁止随意放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食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

目前伴侣动物保护立法有哪些

目前,虽然没有国家专门为保护伴侣动物立法,但是已有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中,有对宠物动物保护的分类保护,其主要内容与猫狗保护相关。本文为大家整理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从各国立法体例上看,一般国家既有动物保护一般法,又有分类保护特别法或实施细则。例如,1951年英国制定了《宠物法案》,除了宠物买卖,宠物的饲养照顾、疾病控制、运输、登记、监管等环节都有相应的立法,还有专门针对猫和犬的法律。美国在联邦层面除了《动物福利法》规范猫狗交易等之外,有专门的犬猫保护法。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出台,德国2001年颁布了《动物保护——狗类保护规则》。 在亚洲,以喜吃狗肉而备受批评的韩国在1975年修改了《家畜生产和卫生法》,将狗特别排除在“家畜肉类动物”之外;1984年韩国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对狗肉汤予以禁止,列入“令人生厌的食品”中;2007年韩国通过了《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该次修订的大部内容与宠物的管理有关,涉及宠物所有者的责任、领养动物的资格、宠物交易者登记、收容保护和管理者行为等内容;今年六月,韩国一家法院首次裁定猎杀狗获取狗肉是违法的。 日本1973年颁布《动物保护管理法》(简称《动管法》)及具体的《狗、猫饲养及保管基准》,对狗猫等动物的饲养、买卖、卫生、预防接种、看管以及繁殖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比较严格、

细致的规定,标志着日本动物保护进入专门立法保护阶段;1999年,这个《动物保护和管理法》更名为《动物爱护和保管法》(简称《动爱法》),立法理念上从“保护”到“爱护”的演进反映了对动物保护的观念变化;2002年,日本环境厅出台了进一步完善的《关于家庭动物饲养和保管基准》。 台湾地区1999年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此后制定了《宠物动物管理办法》《宠物登记管理及盈利性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业者管理收费标准》《宠物业管理办法》;2017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修正案禁止贩卖、购买、食用或含有猫狗的肉、内脏或者含有猫狗肉成分的食品。香港地区1935年通过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1950年通过《猫狗条例》,禁止宰杀猫狗作为食物。 伴侣动物保护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禁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联邦德国动物保护法

德国动物保护法(Tierschutzgesetz) 2001年4月11日修改版 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德国消费保护,饮食和农业部颁发 第一章:基本原则(Grundsatz) 总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从人对动物作为同类的职责出发来保护其生命和生活质量。任何人都不允许对动物无正当理由的施加痛苦或损害。 第二章:动物饲养(Tierhaltung) 总第二条 任何饲养或照管动物者 1、必须根据其品种及需求相适应的进行喂饲,照料及合理安顿。 2、不允许对其天性所需的活动加以过多限制,以致其痛苦或遭受本可避免的伤害。 3、必须掌握适用于该动物的饲养,照料及合理安顿的相关知识及技能。 总第二条a (1)当保护动物需要时,联邦粮食,农业及森林资源部有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对于总第二条有关动物饲养的要求作进一步规定,尤其是针对以下条款公布特别的规定 1、鉴于动物的活动可能范围或其合群需求 2、对于房间,笼子,其他容具及安置动物所需的特殊装置,如锁链,食物及饮水装备的获得。 3、对于动物安置时的采光条件和空间温度。 4、对于动物的照料包括监管。本部可规定,对于其监管结果作纪录,保存及在主管部门要求时提交纪录。 5、对于个人关于动物饲养,照料所需知识与技能及其证明。 (1a)当保护动物需要时,本部有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对于有关动物的教育训练的目的,物资及方式做出规定。 (1b)当保护动物需要,而作标识的义务不产生于总第11a条第2款时,本部有权,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颁发有关对于动物,特别是对于犬类及猫类动物作出标识,以及作标识的方式的规定。 (2)当保护动物需要时,本部有权与交通部达成协议,通过经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规,规范有关动物的运输,特别是 1、规定 a)关于动物的可运输性的要求,和 b)对动物运输器材的要求 1a、对于某些动物的某些运输器材及运送方式,特别是以为货到付款方式的运送,施以禁止或限制。 2、对于某些动物的特定运输器材及运送方式作出规定。 3、规定某些特殊动物在运输中必须有监护人同行。 3a、规定个人及运输单位在运输途中必须具备特定的知识技能及其证明。 4、公布对动物的装载,卸载,安置,喂养及照料的规定。

动物保护与相关法律

从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看我国法律对动物的保护 (民商法学院2009级李易蔓学号:89 ) 2012年2月,一家以熊胆为原料的福建药业公司一一归真堂,因再度申请上市而引发一场声势浩大的动物保护者抗议风波。而这背后 所隐藏的是经济利益与道德风俗的争斗,人类善良之心与人类物质需 求的较量。这一事件引发出法律层而上关于动物保护诸多问题的思 考,直击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核心价值取向。 一、关于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之争 一方面,动物尤其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是满足人类需要的一种资源。它们鲜嫩的肉质是我们餐桌上丰盛的美食,它们柔软的皮毛是我们冬H 里御寒的大衣,它们的牙、角可以成为我们室内华丽的装饰,它们全身多处都可以入药用来消除我们的疾病、减缓人类的痛苦。由此还催生、促进了养殖业、餐饮业、医药业、工艺品业等行业的发展, 推动了人类农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的繁荣。人类的生活己经无法离开动物的存在,而要满足人类的需求就一定会有动物的杀戮与痛楚。如果承认此点,就必然意味着法律不能全面禁止对动物的伤害,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持比较消极的态度。归真堂存在的理由也正是基于上述人类物质需求和经济利益的需要,因此从他们的立场看来“归真堂是合法的并且是有益的,养熊业既保护了野生熊,又满足了人类用药。” 然而,另一方面,爱护动物是人类善良天性的率真表现,尊重动物的生命是人类珍爱自然以及尊重包扌舌人类自身在内所有生物生命的一种态度。动物保护俨然己经成为一种道德风俗,成了人性善良、良心正

义的一种外在表征。人类不应该为了自身虚荣的欲望而不必要地残害动物,更不应该怀着不正常的心理或受利益的驱使而虐待动物。在熊胆汁的功效如果并不十分必要或者完全可以用草药或人工合成药物代替的情况下,归真堂为了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活熊取胆”,就已非是不得己之行为了,而是有意折磨、虐待动物,通过榨取黑熊的健康而获取金钱的行为。正是由此出发,动物保护人士才会对归真堂上市之举有如此剧烈的反应,进而在社会中造成如此广大的影响。 如今,动物保护组织在全球各地己纷纷建立,并能在舆论上甚至是政府政策上发挥重要的影响力。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己经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形成一种潜在的贸易壁垒。包括英国、德国、美国、日木、瑞典、韩国、我国香港、我国台湾等在内的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动物保护”或“动物福利” 的相关法律,规定各种动物从出生到死亡应拥有的最基本权利。 然而直至目前,我国仍无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虽然早在2009年有关专家就己经制定出建议稿并于次年呈送给全国人大,但至今仍无后文。现行关于动物的立法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 《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未涉及到与虐待动物相关的法律定性与惩处问题。这也正是这场“活熊取胆”风波难平的原因之一。 因此综合以上种种考虑,加之中国在餐饮、中药等行业突出表现出的“虐畜”问题及其带来的恶劣的社会影响。笔者虽赞同人类生活仍无法脱离动物的牺牲之事实。但是,从总体上看,由单纯地着眼于动物的经济价值到人类道德性的拷问,反映出了人类从野蛮化走向文明化的进

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试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摘要:由于受经济利益趋使,许多不法分子非法捕猎残杀野生动物,严重威胁着野生动物的生存,许多野生动物物种濒临灭绝。为保护野生动物,我国1988年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为维持生态平衡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二十多年过去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势,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4)-01-49-2 1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人类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有很重要的意义。野生动物与矿物质、林木、风力、水力等一样,同样是自然资源的关键组成部分,野生动物有十分重大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好生态、保护好人类自己,我们要使保护野生动物法制化,要着力逐步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使《野生动物保护法》能够与时俱进,成为大家自觉的行为准则。 2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面临的严峻形势 2.1人类对野生动物不当食用及药用泛滥 我国在药用野生动物上也存在过多过滥的现象。由于虎、豹、麝、熊等许多传统药源都已进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因此我国近年来通过各种途径从国外进口了大量野生动物及其器官,还建设了数以百计的以龟蛇类加工、活熊取胆、活麝取香等为经营内容的药用养殖场,配方中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保健品日愈增多。 2.2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主旨偏离重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由此条规定我们得知,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

纵观各国动物保护法

各国动物保护法纵览 2010年03月02日19:55中国法律门户网【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 核心提示: 在国内法之外,欧洲也还出台了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 1.葡萄牙1995年的《保护动物法》第一章“保护的总原则”列举了以下四个保护原则。一是禁止所有的造成不必要的死亡、虐待、持续的痛苦或剧烈伤害等非法残暴对待动物的行为。二是动物患病、受伤或者处于危险的边沿,应该得到尽可能的帮助。三是禁止要求动物做力不能及的事情;禁止用带结的鞭子和大于5毫米的马刺或者其他可能对领头动物身体造成孔形伤害的工具,马术、斗牛和其他法律所许可的情况除外;如果不是出于诊治、使之康复或者使之立即而又有尊严地死亡的目的,禁止从他人家庭、商业、工业或者其他场所获得或者处置处于人类保护和照顾的体弱、生病、衰败或者年老的动物;禁止有意抛弃处于他人家庭、商业、工业或者其他场所获得人类保护和照顾的动物;除非经过证实的科学实验需要,禁止把动物利用于导致其相当疼痛、痛苦的教学、训练、拍电影、展览、广告或者其他类似的活动;除非出于打猎的实践需要,禁止让动物从事特别困难的训练或者使动物参与到和其他动物对抗的实验或者娱乐之中。四是濒危动物物种应该得到符合其生态系统规律的保护。可以看出,这四个总的原则是基本原则和具体调整规则结合的产物。 2.瑞典2002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2部分(关于动物管理和对待的基本规定)虽然没有用专门的条款来归纳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但该部分利用8条的篇幅阐述了对待动物的基本态度,如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动物必须被善待,并且能够得到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疾病。”第3条第1款规定:“动物应该得到充足的食物、水和充分的照顾。”第4条是关于动物的栖息场所条件的问题,第5条是关于动物的过度劳作问题,第6条是关于动物行动自由的限制问题,第7条和第8条是分别关于动物买卖和运输的基本规定,9条是关于生病和受伤动物的救治或者人道扑杀问题。可以看出,它们充分地体现了“没有正当的理由,任何人不

浅论我国动物保护法草案(一)

浅论我国动物保护法草案(一) 《动物保护法》草案在众多关切动物福利之人们的建议及期盼中终于在我国首次公布于众。虽然这部动物保护法所涉及的领域有宠物、家畜、野生动物、动物园里那些供人们观赏的动物等等,但起草此法的缘由却还是因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里养宠物狗养宠物猫的人越来越多,而随着城市里宠物数量的增多,社会上因宠物引起居民的投诉及不满也越来越多。宠物,是很多现代都市人的好伴侣,可是饲养人与邻居因饲养宠物的行为而引发的矛盾也因此时常发生。最近我在网络浏览到一则“养宠物引发业主之争‘丢毒鸡肉’成小区流行语”新闻,里面讲到新社区生态的新困惑:“白云区某高级小区的业主,就用网名在社区论坛上发表意见,控诉小区某住户的不道德行为:X单元一楼某户养了只黑狗,此狗不仅经常目露凶光且不拴狗绳在花园里跑,更可恨的是狗主肆意放纵黑狗在花园草地里及花丛边拉屎,拉屎后狗主也不清理现场就招呼黑狗扬长而去,有时甚至狗主呆在家里,故意放黑狗自己跑出来花园拉屎,等黑狗拉屎后就在自家花园里叫黑狗回家!公然将花园公共绿地当作自家狗厕所……【1】”跟帖者纷纷感叹,自己的社区快要变成“狗城”,也有意见偏激者提出应对策略:“买瓶农药,把鸡肉或是火腿肠浸泡,然后丢到花园里。”此话一出,立刻引来养宠物者及动物爱好人士的极力反对。一时间,“丢毒鸡肉”成了小区里的流行语。而狗“便便”之事看似小事,却成为宠物主与非宠物主争端的最常见的源头,而动物与人的矛盾归根到底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将怨气发泄在猫狗身上,甚至采取“丢毒鸡肉”的手段,显然是非理性的。事实上,越来越多宠物主已通过自律行为来寻求小区生态的和谐。还有最近几年,在许多网站里时不时出现一系列众所周知的“虐猫事件”【2】,那些违背人性及道德的视频及图片均足于令人发指,残忍到不堪目睹,人们不知这种行为背后的真正目的何在?但这种人的卑劣行为引起了社会极大的人性之震撼!所以不得不令人深思。一系列“人与宠物”或“人与动物”的矛盾已上升并转化为“人与人”的矛盾,在各小区论坛上,成为人气鼎盛的话题,也引来媒体关注。宠物与人到底怎样才能更和谐地相处呢?宠物主和非宠物主双方的利益如何得到最大的保障?流浪猫流浪狗它们的生存权又将何去何从?他们之间的冲突怎样才可能降到最低?这些都是新社区生态中的困惑和值得关注的问题。只有《动物保护法》与地方城市所颁布的《养宠物法规》相结合才可能使“保护”与“规范管理”起到双管齐下的作用。因此,是时候将《动物保护法》载入中国法治史册里了。颁布《动物保护法》在我国现阶段势在必行,而且很有必要。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保护法、严禁虐待动物、普法教育及宣传 一、在《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现阶段倍受人们关注的保护客体 今年九月,我国公布了《动物保护法草案》。人们对此草案的出台形成了两个派系,赞成及反对的声音来自全国各地。这两派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看法及立场,即动物保护法是否应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以及人对动物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应受法律限制。这其中包含了对虐待宠物的惩罚和屠宰牲畜应采取人道手段以及如何来处理那些流浪猫狗等一序列问题的规定。 早在2008年,我国就动物保护法律建设性问题在北京举行了国际性研讨会,这体现了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动物的保护及管理。加强动物保护的法治建设,既可以体现我国对动物保护的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我国国民的道德素质,促进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状态以及对环境的保护,其对整个社会的意思是不言而喻的。动物保护法在欧洲国家已有一两百年的历史了,他们这些国家在动物保护法律方面比我国先进,人们对动物的保护意识也比亚洲国家的人们要强些。毕竟他们在这个法域里是比较成熟的,人们的意识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一般共识。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只有:1、《刑法》,只对珍稀动物的保护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及违反此法的相关刑罚处罚【3】;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4】。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一般动物的保护意识也开始在大众中逐渐得到认同并受到关注,动物保护法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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