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锋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诈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劳务合同诈骗 篇一:经济纠纷中的合同诈骗行为 解析经济纠纷中的合同诈骗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合同纠纷事件也与日俱增,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呈上升趋势。合同诈骗行为人常常以非法占有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以及常见的合同诈骗的手法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量刑分三个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高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一般会制定适用刑法有

关情节和数额的指导意见,所以各省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会有一定的差异。另外该罪名分为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相对于个人犯罪在犯罪数额以及量刑上也会有相应的差异。 根据刑法规定,列出下面几种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是一回事吗?如何区别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呢?

诈骗罪成功案例:B某诈骗罪一审5年,刘律师二审改判为3年!

诈骗罪成功案例:B某诈骗罪一审5年,刘律师二审改判为3年! 作为公司的负责人B某每天需要管理公司的业务进账,进出金融机构办理公司业务转账是家常便饭。2010年2月19日,因某供应商已发货,需要及时支付货款。B某于是前往某处交通银行办理。在柜员机上,B某发现柜员机上有一张别人遗忘的银行卡。当时的情形,B某内心十分复杂。在权衡再三之后,B某铤而走险,在从卡中转出5万元至自己的银行卡之后,又从卡中转出5万至自己的卡中。因此,B某总共转账10万至自己银行账户。在转账成功之后,B某心里一直担心。但是关于自己已经构成犯罪却浑然不知。失主在发现自己的被人转账之后,立即报警。经警方侦查,B某具有重大嫌疑。侦查人员前往B某办公场所,B 某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立即将事情经过说了出来。当即B某被警方带走。B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B某及其家属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遂与一审辩护律师解除委托关系,改为委托本网律师刘平凡律师、连婕律师担任本案的二审辩护人。两位律师通过缜密细致的工作,最终使得B某成功减刑,二审改判三年。B某及其家属表示满意。刑事律师办案 一审控方意见 原公诉机关认为B某于2010年2月19日在某区交通银行柜员机上见到失主A某某遗失的银行卡一张,在自己贪念的支配下,先后两次从卡中转账,共获得赃款10万元,给A某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B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B某有期徒刑五年。B某及其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于是委托本网专业刑事律师刘平凡律师、连婕律师代理二审辩护工作。两位律师在阅卷之后发现B某可能构成自首,而且通过被害人A某某取得了A某某的谅解,A某某出具了个人谅解的书面材料,通过基础性的工作,为B某争取减刑的辩护工作慢慢向前迈进。最终通过两位律师的工作,二审法院认定B某构成自首,且综合全案考虑予以减刑,最终B某获刑三年。 二审未公开审理该案,律师提交了二审辩护词,内容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B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表示没有争议,但是一审在一些事实上认定错误,导致上诉人B某一审量刑过重。 一、上诉人B某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继2010年2月19日上诉人B某从他人遗忘在自动终端机的银行卡上转账之后,B某一直处在内心焦急不安之中。他深知自己的行为时一种暴露在银行摄像头、银行转账系统操作记录中的荒唐、滑稽的不合法行为,只是上诉人B某一直没有勇气来面对这个事实,承认错误。2010年3月1日,当公安人员出现在上诉人面前时,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未经依法讯问的B某变主动、彻底地交代了自己的不合法的行为。虽然这一行为没有登记在案,但这是确实存在的事实,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 二、上诉人B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节约了司法资源。

《山东量刑指导意见2017》-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 鲁高法〔2017〕111号 五、合同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6万元不满2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②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7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64万元不满8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320万元不满4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诈骗刑事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解读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诈骗刑事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 来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汪银平 融资租赁行业,是以资金为主体运转的行业,跟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风险控制都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跟实体经济的业务密切相关,尤其是融资租赁行业开放后,一些对中国经济生态环境和法治环境了解不够的外资租赁公司,以及一些没有金融风控经验的民营租赁公司,在中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遇到了各式各样的坏账风险,其中就有不少是遇到合同诈骗的风险。一旦遇到这些诈骗陷阱,小的民营租赁公司可能直接产生经营困局,外资租赁公司则对国内市场变得忌讳莫深,步步小心,直接影响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步伐。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前的风险把控,以及发现遇骗后的应急处置,都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就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合同诈骗预防和刑事维权技巧作分享。 第一篇融资租赁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法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犯罪? (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有明确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构成上有这样一个流水模式,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三)在法律上归结起来,合同诈骗罪有这样几个法定的构成要件: 1、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人有故意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物。这种非法占有,不是挪用、也不是借用,而是有据为己有的意思。 2、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欺骗手段 诈骗人利用了一些欺瞒的手段,掩盖真实的情况,骗取受害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 3、骗取财物并数额较大 诈骗人骗取的财物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 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也即,必须具备上述要件,我们才能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追究诈骗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追赃、刑事谅解赔偿等方式挽回被骗钱款。 二、融资租赁领域中常见的合同诈骗手法 (一)虚构企业的经济实力及履行能力 为赢得融资租赁公司的信任,让融资租赁公司相信自己是一家有强大经济实力、有充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很多企业会采取各种方法来虚构提升自身的实力。比如通过虚假注资、增资等方式虚构注册资本金较大的公司;伪造、变造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虚构公司的现金流和良好盈利能力;出具虚假的合作或代理凭证假冒其他实力强大的公司等。种种手段就是让融资租赁公司认为他有强大的按期支付租金的履行能力。 【案例】2010年初,刘某在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基本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借用其公司管理人员郭某、苏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虚假增资手续,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60万元,骗取某融资租赁公司信任,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获取租赁设备后,擅自将代为销售的机械抵顶了个人债务。刘某共计诈骗重型机械28台,诈骗价值649.1276万元。 (二)虚构担保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对借款方都会有提供担保的要求,为促成借款,承租人则会采取各种方法提供虚假的担保信息。比如通过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伪造虚假的销

王爱林等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上诉一案刑事判决书

王爱林等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上诉一案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皖刑终字第0112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爱林,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原系阜阳市第三届政协委员,住阜阳市新天地小区10栋3单元606室。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旭东,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超,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阜阳市技术监督局后院16户。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锐,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振英,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管会计,住阜阳市新天地小区10栋3单元606室。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群,女,195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中国人民银行阜阳支行家属院。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乐成,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金超,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

虚报工程量合同诈骗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虚报工程量合同诈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施工方的这些工程造价猫腻已被甲方掌握 施工方的这些工程造价猫腻已被甲方掌握1、大多施工 方都会利用定额规定与实际施工的差异,违背工程H计算必须实事求是的职业道德,采用虚报工作虽的方式以达到增加报价的目的; 2、大多施工方都会利用同一变更内容,报出两份以上的洽商变更,从而达到虚报工作虽的目的。一般只要对施工部位稍加修改,如果没有现场造价人员的监控,加上现场工程人员与监理人员的马虎,实现起来还是很容易的; 3、大多施工方都会利用对合同约定进行曲解,例如凡经核价的项目,不再执行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的合同约定,施工方往往会因此而巧立名目地无限制要求进行核价,利用核价达到不下浮的目的。例如人为调换某个子目的主要用材,造成该子目综合单价与中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内容有所改变,就可以据此提出核价要求; 4、大多施工方都会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利用审价方造价人员不熟悉工地,利用建设方工程管理人员工作态度的不认真,达到多要洽商款的目的,而且往往屡试不爽,这乂是施工方利用签证获取不当得利的一种常用手段,这个问题在施工方,而责任应该在建设方; 5、大多施工方还会涂改洽商内容蒙混建设方,虽然这个 方式应该很难奏效,但由于建设方现场没有造价人员把关,高 坐在开发商办公大楼里的造价人员以及工程委托审价方造价人 员乂对现场不熟悉,再加上不愿意去认真核对洽商签证,还是 经常能够奏效的;

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法宝引证码】CLI.C.3797926 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甬东刑初字第39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 诉讼代表人杨逸芬,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股东。 被告人潘萌芽。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湖海、刘剑,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人潘萌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后公诉机关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请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后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娟出席法庭。被告单位某公司诉讼代

表人杨逸芬、被告人潘萌芽及其辩护人葛湖海、刘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因连续亏损,已无实际履行能力;被告人潘萌芽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被告单位的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44617元。其中骗得余姚某贸易公司合同款人民币555340元;骗得南通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435000元;骗得上海某甲贸易公司合同订金人民币250000元;骗得上海某甲公司合同款人民币603876元;骗得上海某乙贸易公司和上海某乙公司合同款人民币801817元;骗得苏州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398584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报案材料、控告书、销售合同、银行交易凭证、还款协议、银行交易回单、委托付款书、银行结算申请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提货单、销售单、欠款明细、银行对账单、回单、增资验资材料、公司变更情况单、公司基本情况单、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专项审计报告、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2、证人冯某、汪某、李某甲、王某甲、陈某、李某乙、罗某、王某乙、毛某、王某丙、胡某、宋某、金某、姚某、袁某、赵某、侯某、董某、孙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潘萌芽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潘萌芽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了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及被告人潘萌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予以判处。 被告单位某公司辩称108万是第一次做生意的款项。起诉书指控的都是生意上的往来,后面做生意的欠款,是正常的合同欠款。 被告人潘萌芽提出其不是诈骗。其辩护人提出与余姚某公司、南通某公司、上海某甲贸易公司第一次做生意的各种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对于上海某甲公司等老客户,并无非法占有的企图,是正常生意的延续。另外,被告人潘萌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萌芽在被追诉期间,积极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现虽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但表明其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因连续亏损,已无实际履行能力;被告人潘萌芽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被告单位的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44617元。其中骗得余姚某贸易公司合同款人民币555340元;骗得南通某有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435000元;骗得上海某甲贸易公司人民币250000元;骗得上海某甲公司合同款人民币603876元;骗得上海某乙贸易公司合同款人民币300440元;骗得上海某乙公司合同款人民币501377元;骗得苏州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398584元。 另查明,2013年8月22日晚,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宁波市公安局首南派出所民警称潘萌芽在其派出所接受调解,该大队赶到该派出所核实后,将被告人潘萌芽传唤至该大队。 上述事实,有经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了其系上海某甲公司的员工,2012年6、7月份开始,其所在的公司就和某公司互有买卖往来,其中2012年9月7日、12日、21日和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其公司分别支付了311850元、386100元、101186.25元的钱款,合同总额分别为1039500元、1287000元、337287.5元。2012年9月26日,其公司支付了第三份合同的余款后去提货,发现提不到货物,跟被告人潘萌芽联系后,他就让其公司等等,但是等了好几天都没有货,2012年10月8日,潘萌芽打电话过来说一份合同上的货可以提了,让其公司付清余款,其公司付清余款后去提货,只提到了24.75吨,其认为折算人民币为259875元,剩余的货潘萌芽解释说正在路上,但是其公司等了一两天都没有到,其打电话问潘萌芽,潘萌芽表示其会当面解释。2012年10月中旬,其和公司部门经理王春华一起在

合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合同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2、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入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产生代理权的直接根据。授权委托书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另一种是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 _____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年月日发布( )法合委字第号 1.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2.授权委托由法律顾问室归口管理。凡是程序性的授权,由法律顾问室决定;属于签订合同等实体性授权,由法律顾问室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此条可以细化到具体事务) 3.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3.1经办人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附件一)。 3.2法律顾问室根据经办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可以增加对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的内容)

4.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法律顾问室备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附件二)。 5.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法律顾问室提出工作报告。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该工作报告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存根上备查。 6.被委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为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其委托手续可以后补。 7.如果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签订了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室报告;法律顾问室要将情况写成请示,报总经理。 8.因被委托人的越权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法律顾问室应定期检查被委托人办理事务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10.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发布施行。 11.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附件一 授权委托申请书 法律顾问室: 兹有我部门_____同志,因与_____公司洽谈_____项目(写明要做的事项),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权限为谈判并签订合同。 特此申请,请予办理。

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1089号

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1089号导读:本文是关于诈骗罪刑事判决书()普刑初字第1089号,希望能帮助到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0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李某、储某、石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胡某、谢某、闵某、程某的供述,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及提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对段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谢燕 人民陪审员陈卫宁 人民陪审员朱二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洁

合同诈骗罪律师法律意见书

合同诈骗罪律师意见书 我受董XX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董XX、吴XX涉嫌合同诈骗案中依法担任董XX的辩护人。现就其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在该案中所处的地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被害人所受损失是否通过一定的途径便可得到积极救济而确定。如能得到积极救济,则本案应以民事欺诈视之,不宜认定成犯罪;如得不到积极救济,则可能涉嫌犯罪,但在此种情形下,要对诈骗数额的多少作出适当认定。 (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董XX主观上因要归还其欠犯罪嫌疑人吴XX的债务,确实是想出售涉案房产(刑事侦查卷宗贰卷4页次)。 (二)犯罪嫌疑人董XX客观上并没有虚构身份及房源,在此情形下,被害人受骗后,能够轻易知悉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及争议房产的信息。这从被害人向公安提供的证据(刑事侦查卷宗叁 卷1-12页次)、证人向公安提供的证据(刑事侦查卷宗叁 卷13-20页次)及相关询问笔录中均有体现。 (三)犯罪嫌疑人董XX与被害人一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害人一方可以据此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案由,在上述第(一)条的基础上,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自述在

2017年4月份,以其朋友的名义已经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刑事侦查卷宗贰卷73页次)。 (四)被害人一方提起诉讼,其诉请要么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么是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两种诉请都有实现的可能性。如以诉讼结果为导向,被害人的诉请往往是选择后者,如此诉请能够得到满足,则本案不宜认定成犯罪。 (五)因本案涉及的房屋是不动产,犯罪嫌疑人不存在对其物理转移的可能性,且被害人为了保障房产交易行为的安全性,又在涉案房屋上设置了二次抵押,这样在房产交易失败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刑事侦查卷宗叁 卷48-63页次)。 (六)结合上述第(一)条至第(四)条所述,本案被害人所受损失通过从程序上讲并没有太多困难的诉讼途径是否能够得到大致足额的赔偿,是本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是否能够得到大致足额的赔偿,则取决于案发时该涉案房产的客观市场价值及其上已经存在的抵押贷款的余额(75万元,刑事侦查卷宗贰卷145页次)。 1、因犯罪嫌疑人吴XX急于其债权的实现,案发时涉案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因此此价格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意义。案发时该涉案房产的客观市场价值究竟是多少,因案发时没有评估报告,在此律师不好表达确切的意见。但综观刑事侦查卷宗,有几个数据值的我们注意,特别是评估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其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评估,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

合同管理制度及考核标准

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集团及成员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商贸管理中心、各成员企业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成员企业总经理负责本企业销售、租赁、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重大合同由集团总裁审批; 3.2 成员企业综合办公室负责本企业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3.2.2负责制定销售、租赁、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 2. 7负责上报集团本成员企业合同及汇总表; 3.2.8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一审判决书刑事案件

杨杰、阎天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6-01-05浏览:35次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浙绍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阎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启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才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权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慧娈,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文虎,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伟俊,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化名“刘瑶瑶”)。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哲瑜,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李某甲、吴某、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琳英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合同诈骗罪探究及对策建议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合同诈骗罪探究及对策建议 学生郝晓敏 指导教师曹洋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批次 122 学号 w130234122075 学习中心崇礼电大 工作单位崇礼县检察院 2015 年 1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摘要

合同诈骗罪是一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合同诈骗罪与一般性质的合同欺诈行为、诈骗罪及其他类似的诈骗犯罪之间都存在着严格的界限。 关键词:非法占有合同欺诈合同诈骗防范对策 目录 1.前言 (3)

2.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及其性质 (3) 2.1合同诈骗罪的含义 (3) 2.2合同诈骗罪的性质 (3) 3.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4) 3.1合同诈骗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 3.2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4) 3.3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必须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 (4) 3.4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5) 4.合同诈骗罪的成因 (5) 4.1信用体系不健全 (5) 4.2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淡薄、经营素质不高 (5) 4.3社会监督乏力、犯罪成本低廉 (5) 5.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6) 5.1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及合同欺诈的界限 (6) 5.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的界限 (6) 6.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7) 7.合同诈骗罪的治理对策 (8) 7.1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商业道德 (8) 7.2加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市场主体缔约能力 (8) 7.3注重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加强监管 (8) 7.4宣扬社会正气,打击制裁违法行为,提高刑罚严厉性和及时 性 (9) 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比较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比较 梁晓旭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2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相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 这两 者往往容易被混淆, 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 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 认真把握两者在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表现、履约能力、履行态度以及取得财物的处置等方面存在的不同, 对于我们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诈骗, 民事欺诈, 区别 当前,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日益频繁, 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针对采取部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 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如何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 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类案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出现不同地区的法院, 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承办人和合议庭可能就同一案件事实会做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因此, 亟需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探讨和解决。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 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 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 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 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 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 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 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 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 不存在过失问题; 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 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由于二者之间有如此的雷同点, 因此明确二者的关系, 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有以下几点不同: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 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做出有利于 自己的法律行为, 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时/ 非法利益0, 其实质是牟利, 主观恶性较合同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轻, 只是通过与对方订立合同, 想占对方的便宜, 在显失公正的交易中谋取不法利益, 如借鸡生蛋者, 还有如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 意思表示0, 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 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单方义务。对于合同而言, 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 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0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是去占些对方经济上的便宜, 而是要非法占有、控制对方的财物。即使在订立合同时付预付款、搞担保, 也不过是体现/诚意的烟幕、获取对方信任的诈术、引诱大鱼上钩的饵料, 财物到手就据为己有, 不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 可以得出结论: 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 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 2.客观表现不同。 ( 1) 在行为方式上, 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伪; 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 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 2) 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以及非法占

2018-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3页)

2018-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 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株中法刑二终字第20号 原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平均,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因涉嫌犯诈 骗罪,于201X年8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桂金山,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 省XX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XX县XX镇XX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8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旷勇,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诉人聂平均、桂金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7日作出(201X)株芦法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X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0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 与谢双青(在逃)经预谋后窜至株洲火车站,由被告人聂平均假装旅客与正在 此处等车的被害人刘宇搭讪,随后被告人桂金山以有熟人在火车站工作,能够 买到火车票的旅客身份,与被告人聂平均及被害人刘宇搭讪,并表示愿意通过 熟人帮其二人购买火车票,在得到被害人刘宇的同意后,被告人桂金山将被告 人聂平均及被害人刘宇带到株洲市芦淞区钟鼓岭天华宾馆门口,再由谢双青假 装株洲火车站工作人员的身份出现,假装带被告人聂平均去买火车票,而后谢 双青再带被害人刘宇去购买火车票,并要求被害人刘宇将随身携带的行李包及 贵重物品交给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保管,然后骗得被害人刘宇的密码并告诉 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在购买火车票的过程中,谢双青逃离现场。 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与谢双青共计骗得被害人刘宇现金约1800元、五张银行卡,一部手机等物品。后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与谢双青从骗来的银 行卡上又取出现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刷卡消费人民币约57000元。 事后,被告人聂平均、桂金山各分得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000余元。

法律意见书(刑事申诉-合同诈骗罪)

关于蔡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法律意见书 我接受合同诈骗案蔡某某的家属委托为蔡某某提供法律帮助,经全面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申诉人系蔡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系菲律宾华侨(中国国籍),汉族,现在福州监狱服刑。 案件经过 因林某某向漳州市公安局报案,申诉人于2001年8月10日在深圳被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而刑事拘留;2002年3月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案件(申诉人涉嫌诈骗案),2002年8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裁定漳州市没有管辖权。 2002年9月26日申诉人从漳州市看守所转押至宁德市看守所,后宁德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03年2月27日依法做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的宁检审诉[2003]6号文件(附件一)给宁德市公安局;而直到2003年3月4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到宁德市看守所却对申诉人宣布:“受福安市法院委托,宣布对蔡某某逮捕,并送达林某某的《自诉状》(自诉人状告申诉人构成侵占罪)”。 2003年6月30日福安法院将申诉人转押福安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申诉人及自诉人都上诉(自诉人认为申诉人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诈骗罪上诉,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不构成侵占罪也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宁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责令返还林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17万元。 事实经过 申诉人于1998年7月至9月上旬间,与其他合伙人黄某、陈某某、郑某煊等人以菲律宾某某房地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就合作建设福安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与福安市政府、外经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三、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二)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四、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二)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

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