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决策制度

乡镇行政决策制度
乡镇行政决策制度

某镇行政决策制度

行政决策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地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行政决策过程包括以下主要阶段和步骤:

一、发现问题、确定目标。

这是行政决策活动的第一个阶段,他构成决策的前提。目标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整体环境的探查、研究,找出制定决策的理由;二是在探查出所积累材料的基础上,分析和辨明决策的条件,进而确立决策目标。对问题的准确、完整的陈述和抽象,是决策目标正确的前提。既调查研究,界定问题:此阶段由各包村人员和业务人员负责。

二、设计活动阶段:拟定备选方案。

这一阶段的基本任务可以表述为:列出别选方案;确定备选方案的执行后果;对备选方案可能的后果进行对比性评价。这种设计活动是基于人类的创造性思维,按照综合、整体、效用、动态的原则,选择最优或者是次优的过程。既科学预测,确定目标:此阶段由包村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

1、行政目标有几个来源:(1)人大制定的法律;(2)上级机关下达的目标;(3)党的政策规定的目标;(4)行政机关自身确定的目标。

2、确定目标,应注意:有针对性,能够解决问题;决策目标明确;必须合法,合乎公众利益;有系统性;有可行性。

三、抉择活动阶段:选定最佳方案。

在备选方案拟定之后,就进入选定行政方案的关键阶段,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行动方向以及达到什么目标的问题。方案的价值标准一般是方案实施后的作用、效果、利益等。满意决策方案一共有五项要求,然而在实际中,任何决策方案,至多只能达到可以得到满意的有限目标。既科学设计,拟定方案:此阶段提交党委会由主要领导负责。

1、是粗拟阶段,即轮廓设计阶段,这个阶段让设计者大胆假设,大胆创新,不受约束,尽量把有价值的想法和方案想出来;

2、是精心设计阶段,根据决策目标和决策标准,根据领导意图以及所拥有的资源情况,对几个重点方案进行精心设计。精心设计要求:必须细致周密,考虑到决策目标最佳

实现途径,考虑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几个方案必须具有排他性,不能互相交叉,不能重复。设计出积极方案和应变方案。

四,决策过程反馈

这是指在整个决策过程的确定目标、拟定方案和选择方案的不同阶段中,不断地通过信息反馈,对过去的抉择进行实践性评价和检验,尤其是对最后的抉择进行实践性评价和检验,验证决策的正确与否及其程度,及时修正决策方向或弥补决策遗漏,从而避免重大决策失误。

既综合评价,选择方案:此阶段由党委会全体听领导表决形成决议。

1、决策方案的评估和选择,一般由行政领导者来进行。评估方案必须要看哪个方案能够很好地实现决策目标,能够达到决策标准,根据经济、技术和人力资源情况可满足问题解决的条件,更具可能性,同时,要审查方案的法律依据,

选择其中一个方案,也可以将几个方案综合起来。

2实施检验,调整完善

决策方案确定以后进行试验,发现问题,进行完善。应

村委会民主决策制度

村委会民主决策制度 一、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本村村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 (一)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内容: 1、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审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5、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6、决定是否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 7、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8、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村民代表会议享有村民会议授权的部分决策权。下列事项可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2、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经营方案以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使用方案; 3、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5、土地征占用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6、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7、救灾救济款物和扶贫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方案; 8、村集体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发包、租赁、变卖报废方案;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摘要:作为广义范围内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制度针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进行自我更正的一项监督制度。完善与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完善现状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得出了一定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监督制度 从定义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请求原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可进行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原决定的诉讼活动。行政复议的申请只能提请一次,且在法定时限内管辖机关必须作出复议决定。当前形势下,在宪法对公民申诉权的界定、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这两个因素的决定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 究其起源,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 1950年 11月发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的具体规定中提到的“复核处理”,其实质就等

同于行政复议。 1950年 12月与 1951年 4 月,国家政务院出台相关的办法规定,分别对税务复议制度与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做了规定,其中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的扩大化。至1969 年《商品管理条例》发布为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的范围逐渐扩大完善。 作为一道分水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行政管理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总体要求,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构建也逐步得到了重视与发展。 1982 年宪法对公民的申诉、检举、控告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标志着对之前实行过的小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认。在此基础上, 1990年 12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与具体细则。其中包括,扩大行政复议的应用范围,简化相关程序,确立了国务院的最终决定权,严格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1999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化与法制化。 2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据申请复议人的具体申请要求,对 申请人不服的行政决定进行再次审议并作出复核决定 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决定的内容主要分为维持、变 更或撤销原决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名称来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股室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条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处

村级民主决策制度执行现状及问题的调研工作报告

村级民主决策制度执行现状及问题的调研工作报告村级民主决策制度执行现状及问题调研报告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决策权利,依法开展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它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产生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八甲口镇的农村民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经历了探索、发展、提高三个阶段,特别是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阳城县村务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八甲口镇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正式进入法制化轨道,标志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八甲口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历程和现状 八甲口镇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从1998年开展财务公开起步的。从1998年到XX年年十年间八甲口镇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八甲口镇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了从简单、粗放到细致、完善,从单一民主监督到全方位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深刻转变,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主管理制度日臻完善。全镇7个村都建立起了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议政日、民主评议村干部、民主理财、村民代表联系户、两委干部联系村民代表、会计委托代理、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十项村务民主管理制度。 2、民主管理组织健全。镇、村两级都成立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指导、监督工作。各村都成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选监督、决策、管理组织。镇、村二级形成了较完善的农村民主管理组织体系。 3、民主氛围日益浓厚。随着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组织的日益健全,农民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渠道越来越宽,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日益高涨。一是农村民主选举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据统计,1998年全镇村民代表的总人数仅为125人,且大部分由村干部指定,到XX年底全镇村民代表的总人数达到了385人,并且全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较98年增长了3倍多。二是村民参与村务监督和管理的内容得到了不断拓展,形式得到了不断创新。如原来农村民主议政日报告会的内容仅为财务、村务,现在拓展为财务、村务、校务、企务、电务、计划生育等六项内容。村务公开也得到不断深化和发展,公开内容更加全面,由原来的六项逐步增加到了十六项;公开阵地建设水平大幅提高,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及对策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化解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叠加,新的矛盾问题和挑战摆在行政复议工作者面前。在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得到发挥的同时,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加快,法治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工作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的部分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亟待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加以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一:理论创新相对滞后。 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推广,并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形式,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适应和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但通过《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制度内容比较来看,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有所创新,另一方面的表现则是行政复议制度设计上前后已不是一个严谨的体系,相互有矛盾的地方,这里不讨论行政法规突破上位法的问题,究其实质是支持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认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解的制度设计来看,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理论以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在实践中推行的工作制度,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支撑有着明显

的不足。从现实情况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客观上需要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民情的行政法学理论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已势在必行。总结十几年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创新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行政法学理论就显得十分紧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指导,行政复议制度自身也还在不断发展完善,指导行政复议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需要与时俱进。当前行政复议制度显现的制度性缺陷,与行政法学理论创新不及时不到位有着密切关联。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二:与信访制度衔接不够。 信访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其作用不容忽视。新的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其第三十五第三款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这里的其他行政机关当然包括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说经过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之后,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再处理,这是信访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群众对此并不认可,在信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大量的上访人又重新选择行政复议渠寻求再次启动解决问题程序,一些信访工作机构因不同情况也把信访终结的当事人引向政府法制部门,仅我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接待答复此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 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 导言 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4 页.

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审判机关工作量、减轻申请人诉累和支出,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4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其作用已经远远超过建立之初的目的,成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机制,也成为行政相对人可选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我国社会各项制度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一些先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一些先锋的专家理念很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比如,日本具有“行政委员会”部门,此部门就具有“独立性”、“立法性和准司法性”的权力;日本的“行政救济”都需要具有一定的争讼过程,所做的裁决、决定也相比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强的效果。5韩国的行政复议程序与中国有相通之处,但其审理更为灵活,

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村级事务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各村都要建立健全两委联席会、理财小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等民主议事、决策、监督机构和组织,任何村务活动都必须经民主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第二条除党务工作独立召开支部会议研究之外,其他工作应由支部、村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支部、村委联席会由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共同召集,支委(党员人数不足6人的,应为全体党员参加,下同)、村委成员参加。 第三条村级一般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 (一)村级一般事项的内容: 1、一次一事1000元以内的日常开支。 2、计划生育二胎指标、救灾救济和扶贫款物发放、户口迁移。 3、1000—3000元以内的日常零星开支。 4、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其它事项。 (二)村级一般事项的决策程序 1、1000元以内的日常开支,由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共同研究决定。 所涉及内容决策程序如下: (1)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共同研究,形成初步意向。

(2)向下乡干部和片长报告所议事项的有关事项,并报请党委、办事处审核。 (3)召开两委会、民主理财小组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实施方案。 (4)报请党委、办事处批准后着手办理。 (5)办理完结后,向两委会、民主理财小组通报办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条村级“三重”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 (一)村级“三重”事项的内容: 村级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重大支出主要指以下事项:(1)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 (3)兴办学校、道路、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4)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 (5)土地等生产资料和企业承包经营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 (6)救灾、扶贫、助残、拨款、补偿费、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 (7)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村级“三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上述“三重”事项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民主决策(简

论行政复议制度之不足及其完善

论行政复议制度之不足 及其完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足及其完善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制化,行政复议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日显重要。虽然在其实施过程中收到了很大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不独立等等。本文针对其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点浅薄建议,希望能对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的有效实施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复议、不足、完善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制度,也是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最有效的监督手段。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是在1990年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

议条例》,对实施行政诉讼法所需要的行政复议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这部法律扩大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有条件地纳入了审查范围,确定了及时便民的复议原则和制度,注重了行政复议中的损害赔偿,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审理期限较为迅速。这些制度设计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我国《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亟需完善,笔者就这些问题浅略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 在我国,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往往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这就造成了复议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整体与顾部门的关系而支持原行政机关的裁决,甚至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原先就已先行请示过上级(复议)机关。这样原行政机关的决定实

学校行政议事决策制度-精品文档

学校行政议事决策制度-精品文档 【小雅为你整理的精品文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你的阅读下载。】内容如下-学校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小学行政议事规则 1、校长或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和教职工大会。凡涉及学校工作的改革、发展等重要事项,应主动报告党支部,听取教代会 (工会 )的意见或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后实施,力求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2、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召开,副校长及有关人员参加,各处室班子人员参加讨论和决定的 主要内容为: (1)上级有关批示和和重要工作的传达、贯彻; (2)学校重大改革事项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意见; (3)按分级管理的有关顺序讲座和研究、批准人事任免、聘任; (4)市级以上教职工先进工作者的确定、上报; (5)校长认为有必要应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3、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行政中层以上和党、团、工主要负责人参加,讨论和决定行政工作的贯彻落实和分工实施的意见。 要充分发挥行政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尤其要尊重和听取不同意

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搞好协调,增强团结,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4、校长负责制订校长年度责任目标和学期工作计划,每学年和学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并按规定上报。每学年和学期结束时,校长应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学校工作总 结,听取和接受评议。 5、学校财务开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学校收费要严格按上级规定公开标准、项目,并由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后统一公布,收费一律由总务处出具统一收据,及时归缴入账,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立项目、 标准, 加行收费。 财务开支在二万元以上的, 应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定; 五万元以上的应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党支部纪检委员及教代会 (工会 )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监察、督查、防止和杜绝贪污、浪费及收受回扣等不正之风。总务处应接受教代会 (工会 )监督。 6、教职工评优、评先和职务评荐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

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接待人员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条接待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时,应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心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第三条接待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行政复议收件清单》、《行政复议申请附件目录》,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四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场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行政复议立案制度 第一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五)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 第二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签批。 第三条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由案件主办人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2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挥集体智慧,避免工作失误,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后勤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范围 1、中心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2、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重大决策的出台; 3、机构改革、科室职能界定、内设机构调整; 4、班子成员分工、人事任免和人员的调入、调出; 5、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及干部职工的考评推优与惩处; 6、年度各类资金收支预算及年终各类资金的决算,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及处理,一次性支付30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上级规定的除外),全局性有关费用的支付; 7、临时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8、涉及中心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民主决策议事的程序和原则 1、民主决策方式通过中心支部委员会议或中心主任会议的形式进行。 2、重大决策会议的举行必须由主持人或办公室在会前进行通知,并原则要求全体班子成员都能参加。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进行表决。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讨论,必要时暂缓作出决定,经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复议。对民主集中形成的决议,班子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扯皮。 4、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5、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或决议,以便贯彻执行。 三、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1、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凡是需要协同配合或全力以赴完成的中心工作或突出任务,应当相互协商、支持、配合,较大的问题及时通气,防止各行其是。 2、凡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在紧急情况下,由主任(书记)临时决定并提交下次会议通过。 3、坚持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基层和干部职工意见,使方案贯彻实施更有成效。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当一个制度的缺陷阻碍了其本身作用的发挥以及对其他制度造成危害,那么这个制度就有改革的必要了。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如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导致了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明显缺乏独立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首先,由于复议机构隶属于复议机关,其并不拥有最终意义上的决定权,在具体承办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正、中立的立场。其次,这些部门并不是专一进行复议审理的机构,它们除复议职能之外还兼有其它的职能。行政复议机构一方面要承办复议案件,另一方面还担负着大量的、琐碎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法制工作,导致其不能专心办案,也必然影响办案的专业性。由于立法上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非司法化,因而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就不为人们所重视,使得这些机构虽然担负着裁决纠纷的职责,却无法保证其独立的地位。 第二,复议审查的书面审理减少了复议当事人参与的机会,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使办案人员有可能进

行暗箱操作,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并且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有过于行政化的程序,使行政复议的办案过程极不规范,用办文的方式办案,用请示汇报替代案情分析和讨论,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第一,《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比行政诉讼作出第一审判决少用30日的时间。然而,行政复议主要程序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之间运作,坚持的是行政机关层层请示、汇报、审批的办事规则,形成复议决定一般要经复议办案人员建议、复议处长意见、法制机构领导意见、复议机关领导批准等环节。审批就要逐级批,不能越过哪一级。如果某主要领导去外地学习或开会等,只有等待。所以,有些案件在60日内难以结案,至于5日内立案的要求则更使法制机构勉为其难,行政复议及时的原则难以体现。 第二,《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该法第37条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形又明确了各种法律责任。然而,作为行政复议机构以及有些行政复议机关并无权处置有关责任人,又无强制执行权,行政复议机构仅有的向有关机关的建议权也是“位卑言轻”、难有实效,使得复议决定尤其是一些撤销、变更、责令履行

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 (一)概念 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 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 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 (二)复议的范围 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休职、免职或其他明显的不利处分或惩罚处分。在韩国,公民对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诉愿。但对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出诉愿请求。法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所有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体制 各国的复议体制并不相同,有的实行一级复议制,有的实行两级复议制。一级复议制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目前,多是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实行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采用两级复议制。 (四)复议的管辖 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当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复议的权限分工。各国关于管辖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由原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管辖;有的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还有的是由专门的机关管辖。在日本不服申诉的管辖根据不服申诉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在韩国,诉愿管辖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但对国务总理、各部部长或者总统直属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在法国,善意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原机关管辖,而层级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英国根据行政争议性质的不同,由不同性质的行政裁判所管辖或者部长管辖。 (五)复议的审理方式 多数国家在审理方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采用书面审理的国家有日本、韩国、奥地利等。在韩国,诉愿裁决应当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口头陈述作出。但是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没有书面审查原则的限制,复议机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级复议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萨尔茨堡法庭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

第五章 公共行政决策

第五章公共行政决策 一、选择题 1.20世纪初()提出"组织决策"这一概念。 A.巴纳德B.威尔逊 C.泰勒D.甘特 2.公共行政决策是政府所采用的最普遍的()手段。 A.法律手段B.公共行政手段 C.经济手段D.暴力手段 3.公共行政决策性质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哪几个方面?() A.决策对象是公共问题B.决策主体具有公共性 C.决策目的具有公共性D.决策技术的科学性 4.公共行政决策的特征有() A.决策性质的公共性B.决策主体的法定性 C.决策程序的合法性D.决策结果表达式的多样性 5.按照决策的影响范围来划分,公共行政决策可以分为() A.战略决策B.策略决策 C.程序化决策D.非程序化决策 6.按照决策主体在公共权力部门中的地位划分,公共行政决策可以分为()A.战略决策B.高层决策 C.中层决策D.基层决策

7.按照决策问题的性质来划分,公共行政决策可以分为() A.确定型决策B.风险型决策 C.非确定型决策D.理性决策 8.公共行政决策过程包括哪几个阶段?() A.情报活动阶段B.设计活动阶段 C.抉择活动阶段D.审查活动阶段 9.公共行政决策信息系统是为公共行政决策中枢系统和咨询系统()信息的组织机构形式。 A.收集B.加工 C.传输D.储存 10.所谓决策咨询系统,主要指决策的()。 A.主体B.对象 C.中枢系统D.智囊团 二、判断题 1.决策及其执行是人们客观见之于主观的活动。() 2.公共行政决策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决策主体众多。() 3.按照决策主体的人数和决策权力分配的情况,可以将决策分为理性决策和非理性决策。()4.赫伯特·西蒙在批判传统全面决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渐进决策理论。() 5.公共行政决策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是设计活动阶段。() 6.公共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审查活动是对过去的抉择进行评价的行为。() 7.公共行政决策信息系统主要有收集、加工、储存、传输这四个方面的功能。() 8.公共行政决策中枢系统是广义的公共行政决策体制。() 9.公共行政决策体制在公共行政决策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整个公共行政决策过程都在它的宏观领导和统筹安排下进行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失与完善分析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2008级行政法二班张莹20080640231 内容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社会公正与安 定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其程序存在的一些缺陷致使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发挥应有 的作用,针对该缺陷,并立足我国复议工作的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 的几点具体思路。 关键词: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复议范围复议程序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dministrative relief system, the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upervising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exercise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s correctly,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 and stabilit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But because of its procedure existence some flaws in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did not play its due role, aiming at the defects, and based on our review of the practice of the perf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 a few specific train of thought.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jurisdiction reconsideration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在立法和制度实践上,行政复议被认为是一种层级监督的方式,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权的体现,强化了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弱化了它的救济作用。随着实践的展开,这种制度设计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行政复议机构应有的独立性缺乏,使得行政复议所追求的层级监督功能流于形式;行政复议程序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复议所不可或缺的公正性得不到程序上的体现和保障。 一、行政复议程序制度的现实问题

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内容 (一)审计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审计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集体讨论。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和人员通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机构 局长代表审计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决策。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以及法律、政策、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服务。 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提出预案。决策承办机构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二)咨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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