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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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

法律意见书

君意字(2005)第016号

致: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都所”)作为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电力”,股票代码600886)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第二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国投电力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此次国投电力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国投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授权与审批程序,国投电力股权分置改革中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非流通股股权的形成过程、此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性以及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对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询问了当事人。经办律师审查的主要文件和事实包括但不限于:非流通股东主体资格文件及其在国投电力持有非流通股股权的情况、国投电力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有关授权与决定文件等。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国投电力股权分置改革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某事项的认定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说明或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国投电力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保荐意见、对价确定、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已获得国投电力及其非流通股东的承诺和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复印件和原件、正本与副本完全一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材料在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查之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对上述材料为复印件和副本的,本所律师对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未作进一步的审查,仅依赖于上述材料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国投电力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国投电力及其保荐机构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通知》、《操作指引》、《意见》、《第二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国投电力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国投电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当事人的主体及其资格

(一)股权分置改革主体: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电力是由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后变更登记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更名前为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电力持有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200001051953;税务登记证号码:620101271751981;成立日期:1989年2月23日,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5号。法定代表人:卜繁森。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国内合资·上市)。经营范围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以电力生产为主的能源项目;开发经营能源项目、高新技术、环保产业、开发和经营电力配套产品及信息、咨询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投电力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也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稽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也未发现国投电力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及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投电力为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流通股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其非流通股股份暂不上市流通,国投电力不存在《第二批的通知》第五条所列情形,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

1、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1764(4-2);成立日期:1995年4月,注册资金人民币五十八亿元整,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北

大街6号-6国际投资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会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经营范围为:从事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林业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办理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业务;办理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从事投资项目的产品销售;物业管理;自营与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5年6月22 日出具的《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表,截止至2005年6 月21 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证券账户号B880257978)持有国投电力国家股324,468,846股,占国投电力总股份的57.58%,冻结数量为零。

2、中国石化集团湖北石油总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湖北石油总公司持有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0001141079;成立日期:1990年10月19日,注册资金人民币贰仟伍佰贰拾叁万元整,住所:汉口宝丰路一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陈火军。经营范围为:成品油零售。经济性质为国有经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5年6月22 日出具的《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表,截止至2005年6 月21 日,中国石化集团湖北石油总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644464)持有国投电力社会法人股11,620,836股,占国投电力总股份的2.06 %,冻结数量为零。

3、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

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1018962;成立日期:1992年4月11日,经营期限:不约定期限。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亿肆仟叁佰陆拾万元整,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1525号中国石化大厦西楼9层。法定代表人:吕小平。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原料和产品,钢材,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筑材料,木材及制品,水泥,五金交电,针棉织品,日用百货,科技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非公司法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5年6月22 日出具的《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表,截止至2005年6 月21 日,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644448)持有国投电力社会法人股6,888,000股,占国投电力总股份的1.22 %,冻结数量为零。

4、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持有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0001102273;执照号:4200001102273N1000501;成立日期:1993年4月6日,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亿伍千伍佰零贰万元整,住所:武汉市汉口精武路39号。法定代表人:周嘉谋。经营范围为: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经济性质为国有经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5年6月22 日出具

的《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表,截止至2005年6 月21 日,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644430)持有国投电力社会法人股4,200,000股,占国投电力总股份的0.75%,冻结数量为零。

5、武汉京昌商贸发展中心

武汉京昌商贸发展中心持有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0001103854;成立日期:1996年7月22日,注册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住所:武汉市武昌区茶港小区。法定代表人:何云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经营范围:批零兼营钢材、木材、建材、五金交电、纺织品、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物品),兼营农副产品。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5年6月22 日出具的《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表,截止至2005年6 月21 日,武汉京昌商贸发展中心(证券账户号B880079817)持有国投电力社会法人股1,680,000股,占国投电力总股份的0.30%,冻结数量为零。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1、中国石化集团湖北石油总公司、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同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上述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湖北省石油总公司、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武汉京昌商贸发展中心确认,截至董事会

公告改革试点前一个交易日(2005年6月17日),均未持有国投电力的流通股股份,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存在买卖国投电力流通股股份的情形。

3、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湖北省石油总公司、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武汉京昌商贸发展中心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签署了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一致同意对国投电力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4、上述五家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国投电力的股份合法、有效,该等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投电力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条件。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

国投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委派任松涛、张江、唐伟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经核查,国泰君安属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45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保荐机构之一,任松涛、张江、唐伟均具已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

国投电力与国泰君安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在国投电力被确定为试点公司前协议各方不得泄漏改革的相关事宜。根据国泰君安的自查报告,国泰君安在股权分置改革确定试点之日的前一交易日(2005年6月17日)不持有国

投电力流通股股份,在之前的六个月也无买卖国投电力流通股股份的行为。

根据国泰君安提供的材料与承诺,其不存在参与利用试点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及其他证券等行为。国泰君安证表示将本着诚实守信、公正客观、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好组织、引导、说明、解释的职责,作好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沟通协调工作。

2、律师事务所

国投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君都所指定承办律师为景旭、余春江,君都所持有经2004年年检合格的执业证书,承办律师持有经2004年年检合格的《律师执业证》,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事务执业的资格。君都所签订了关于国投电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在国投电力被确定为试点公司前协议各方不得泄漏改革的相关事宜。

君都所及承办律师在国投电力股权分置改革确定试点之日的前一交易日(2005年6月17日)不持有国投电力流通股股份,在之前的六个月也无买卖国投电力流通股股份的行为。

二、关于国投电力的非流通股的形成过程

国投电力是由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后变更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的国投电力先后经历了三次更名,其非流通股股份的形成过程如下:

1988年12月,中国石化荆门石油化工总厂,为了筹资兴建年产10000吨聚丙烯的化工工程和年产5000吨蜡制品的生产厂,决定出资发起组建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向社会公开募股。1989年2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鄂改(1989)第2号文批准,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同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鄂人行(1989)第101号文批准,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34.620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元,计人民币1346.2050万元。其中荆门石化总厂以740万元现金投资入股,其余60.62050万股向社会公众募集,计606.21万元。发起人股74万股,由中国石化荆门石油化工总厂持有,社会公众持有60.62050万股。

1989年3月18日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首次董事会会议,选举公司董事长。1991年4月3日,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首届股东大会,通过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募集的资金用于兴建年产10000吨聚丙烯的化工一厂,年产5000吨蜡制品的化工二厂,年产2500吨聚烯烃填充母料的化工三厂,此三厂分别于1989年、1990年、1991年建成。

根据1992年1月16日召开的第七次董事会作出会议纪要及1992年3月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经湖北省体改委鄂改(92)24号文批准,实际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送红股11.62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元,共计人民币116.26万元。实施送红股后,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法人股74万股,社会公众股72.247万股。

1992年8月湖北省体改委批准同意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增售面值为10元的190万股,用于改造和扩建化工二厂,同时进行80万吨/年重油催

化裂化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实施增资扩股后,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36.24670万股,累计股本金额为3362.4670万元。其中,法人股170.140万股,社会公众股166.107万股。

在1992年8月实施增资扩股190万股的方案中,荆门石油化工总厂应认购96.14万股,其中,荆门石油化工总厂以一套气分装置的账面值,计326.15万元人民币折价入股,其余部分出资以现金认缴。但鉴于该装置系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拥有所有权,1993年9月,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对该装置进行评估后,以该装置的评估值503.16万元人民币,对股本结构进行了调整。即,将原荆门石油化工总厂所持法人股中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出资形成的股权,变更为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持有,并调整为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本结构调整后,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变,股本结构调整为:国有法人股50.316万股,法人股219.824万股,社会公众股166.107万股。

1993年8月,经湖北省体改委批准公司增售面值为10元的100万法人股,每股售价人民币20元。筹资建设8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工程,此次增售法人股由荆门石油化工总厂、湖北省石油总公司等五家法人单位认购。实施增资扩股后,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436.24670万股,累计股本金额为4362.4670万元。其中,法人股270.140万股,社会公众股166.107万股。

1993年9月,根据规范化的要求,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湖北资产评估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和重组,调整股本结构。经湖北省国资局确认,将评估增值的净资产转增股本。实施转增股本后,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83.32469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67.25734万股,法人股293.87898万股,社会公众股222.18837万股。

根据1993年10月1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将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拆细为每股1元人民币。湖北证券公司于1993年11月20日将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拆细为每股1元人民币,并予以登记。股份拆细后,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833.2469万股。

1993年10月,经股东特别会议通过,并经湖北省体改委批准同意,1994年3月8日将原名称“荆门兴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1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证审发【1995】183号文批准,社会公众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886。至上市日注册资本58,332,469元,其中人民币普通股22,218,837股,经多次利润分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派送红股及配股等,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281,745,826元。

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原为中国石化集团荆门石化总厂,2000年2月28日,经国家财政部财管字【2000】34号文件批准,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荆门石化总厂将其所持有的16,22344万股股份(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份57.58%)转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000年根据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次股东大会决议,将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28日,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在北京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拥有的但不限于土地所有权、房产、机器设备和长期投资等整体资产(含全部资产与全部

负债)(以下简称“置出资产”)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有的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三峡公司”)50%的权益性资产、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公司”)50%的权益性资产、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华润公司”)30%的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置入资产”)进行整体置换。置换资产价值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置出资产经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中联评报字[2002]第23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并报经财政部2002年7月4日备案,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7,95336万元,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有置入资产经中联评报字[2002]第22号资产评估报告并报经财政部2002年6月24日备案,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8,86065万元。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价格之间的差价90729万元,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由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在《资产置换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补足。资产置换完成后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将由石油行业转为电力行业。

2002年4月28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1,622,344万股国有法人股以每股人民币3.32元的价格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转让,占总股份的57.58%,转让的总价款5,386,182万元。本次转让经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已经获得国家财政部财企【2002】193号文的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2】239号文同意豁免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要约收购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股份转让协议》于2002年9月30日24时生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为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股份公司的股票简称变更为“国投电力”,并于2002年12月3日起用,股票代码不变。

2002年10月26日召开的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股份公司名称、注册地及经营范围的议案。2002年11月28日甘肃省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股份公司核发了注册号为6200001051953的营业执照,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卜繁森先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175万元,注册地址变更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曹家巷58号,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以电力生产为主的能源项目;开发经营新能源项目、高新技术、环保产业;开发和经营电力配套产品及信息、咨询服务。2003年5月23日召开的国投电力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将国投电力住所变更为甘肃省兰州市张苏滩575号。

经国投电力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国投电力以2004年6月30日总股本281,745,826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经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国投电力股本增至563,491,652.00元。

根据2005年补充修订国投电力《章程》,国投电力总股本为563,491,652股。截止2005年6 月21 日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有国家股324,468,846股,占总股份的57.58%;中国石化集团湖北石油总公司持有社会法人股11,620,836股,占总股份的2.06 %;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持有社会法人股6,888,000股,占总股份的1.22 %;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持有社会法人股4,200,000股,占总股份的0.75%;武汉京昌商贸发展中心持有社会法人股

1,680,000股,占总股本的0.30%。流通股21,463万股,占总股本的38.1%。

三、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一)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基本内容如下:国投电力的全部非流通股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湖北石油总公司、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武汉京昌商贸发展中心一致同意按比例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具体方案为: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2.6股;在支付完成后,国投电力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中国石化集团湖北石油总公司、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武汉京昌商贸发展中心等四家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持有的国投电力法人股将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承诺在获得流通权后其持有的国投电力股份至少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授权与审批

1、根据国投电力提供的资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湖北石油总公司、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武汉京昌商贸发

展中心已分别作出决议,经内部必要的授权与审批同意按上述方案进行本次本股权分置改革,且上述全部非流通股东已签署了《关于同意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参加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协议》一致同意对国投电力拟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并一致同意按《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2、国投电力于2005年6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0层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九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并决定于2005年8月1日召开国投电力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7月26日至7月29日和8月1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审议《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国投电力公司治理与未来发展的影响

股权分置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和价格发现功能,使国投电力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国投电力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金融手段,做大做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为国投电力的后续发展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股东之间利益将趋于一致,有利于国投电力法人治理的规范运作,有利于非流通股权在市场化的动态估值中实现保值增值,有利于国投电力实现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和股权并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通知》、《操作指引》、

《意见》、《第二批的通知》的规定。本次国投电力股权分置改革在目前阶段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需国投电力股东大会批准,及需获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实施。

四、对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国投电力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保证流通股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1、国投电力表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国投电力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后的第一时间

2005年6月20日发布了《有关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重大事项公告》披

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2、在召开董事会前,国投电力为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表达意见提供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渠道,充分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3、国投电力独立董事就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向流通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为流通股股东充分发

表自己的意见提供条件;

4、在《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文件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提示与分析;

5、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即主张权利的

时间、条件和方式。明确告知股权分之改革方案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

7、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措施可有效保证流通股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符合《通知》、《操作指引》、《意见》、《第二批的通知》的规定。

五、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国投电力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 2005 年6 月28 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湖北石油总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国投电力的社会法人股11,620,836股,占总股份的2.06 %转让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 2005 年6 月28 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国投电力的社会法人股4,200,000股,占总股份的0.75%转让给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3) 2005 年6 月28 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武汉京昌商贸发展中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国投电力的社会法人股1,680,000股,占总股份的0.30%;

(完整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律师行业和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 (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 (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 (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 (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 (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 (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第二章收费方式

律师函(删除不良征信)

律师函(删除不良征信)Lawyer's letter (delete bad credit)

律师函(删除不良征信)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银行: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梁**女士(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行与委托人信用卡逾期违约一事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贵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贵行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人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20xx年1月9日,委托人将其身份证和暂住证借于邓**(出借时邓**未告知委托人拟办理信用卡),嗣后邓**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两证转借给了岳**,次日邓**归还了两证。 2、20xx年6月16日委托人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人向该公司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为总价款的30%,其余房款申请贷款。 嗣后,委托人被告知贷款无法办理,因委托人信用卡还款存在不良记录(俗称上了“黑名单”)。 3、经委托人查询获悉,20xx年1月贵行签发了一张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业务号为:001A03F70***062B。经委托人本人核实,该信用卡开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人声明、收入证明中的全部内容并非其本人填写(含签名),且该内容中除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外,其余信息严重不实。 三、函告内容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贵行在签发涉案信用卡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委托人被拒贷,产生了不良的社会评价,且即将产生购房合同的违约损失。

货公司法律意见书(增资)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天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邮编:100044 Add: 15F,Zhong Kun Masion, No.59, Gaoliangqiao R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44, P. R. China. 电话:(T e l)(010)62159696-1510,82191604传真:(F a x)(010)8838186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XX期货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XX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XXXX 本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公司股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XXXX和出资方当事人的确认和保证。 2、本所发表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本所未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XXXX、出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之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XX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一)XXXX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1、根据XXXX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XXXX目前持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 务所)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控股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9年2月25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YF-ED-J200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 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

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

陆勇案

作为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帮其他病友代购低价的印度仿制药,为更多患者争取生命健康权,其心可表,其情可嘉。然而,就法律层面来说,该如何正确认识“陆勇案”呢? 判定销售还是购买是关键 来自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陆勇案辩护律师张青松说:“这个案件有两个令我感兴趣的地方:一是案件的特殊程序。在案件起诉到湖南沅江市法院之后,陆勇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沅江市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此,沅江市法院做出书面裁定予以驳回。陆勇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沅江市法院的一审裁定。这个程序是我的执业生涯中第一次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问题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实践中当事人的程序性诉求得不到解决,已成为影响司法公信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湖南沅江市法院和益阳市中级法院的处理方式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素材。二是陆勇本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是一个白血病患者,在治病的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为很多白血病患者提供治疗方便,分文不取,像他这样的行为不应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且,陆勇自己也说,随着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大多都对他表示同情,很令人感动。” 对于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如果是销售行为的话,通常涉及两条:其一,有没有售药许可。没有许可证,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比如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犯罪;其二,销售的药品如果是伪劣的、假冒的药品,涉嫌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规定,销售假药行为一旦成立,不需要造成损害结果,也不需要销售数量,也不要求销售的假药对健康有威胁,就足以构成犯罪。“陆勇案非常特殊,代购的是不是救命药,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行为到底是‘销售’还是‘购买’?一般来说,销售都有获利,不是单纯地购买自用行为,而是转卖给他人。对陆勇代购行为是销售还是购买的判定,构成了司法机关立案的重要因素。” “假药”界定,标准何在?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如此说来,印度仿制药应是法律拟制的假药。 自去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阮齐林说:“虽然不知道陆勇案与这条司法解释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抑或只是一种巧合,但至少这条司法解释,适用于陆勇免于起诉这个判例。” 当然,法律除了适用性,还要考虑公正性问题。他解释:“众所周知,国外药品监管制度比中国更发达,但我们却人为地设置了很多门槛。比如,人家用了几十年的安全药品,只因没有得到药监部门的批准、没有注册,就是假药?倒腾这个就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部门利益纠葛、增设门槛的问题?而病人是要靠药救命的,你人为地设置门槛,导致有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2年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电话:(8610)88378703/88388549传真:(8610)88378747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2年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农垦”或“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甘肃农垦2012年公司债券事项(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债券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经[2004]1134号)(以下简称《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材料。 3、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次发行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3)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浪潮信息: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02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邮编:100044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一一年五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浪潮集团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德盛公司 山东德盛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裕泽公司 济南裕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名称为济南诺诚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普特公司 济南普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财政厅国资办 山东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华融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东方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山东国资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国资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浪潮信息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受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集团”)委托,作为浪潮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2004年的股权变动是否引致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作出专业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浪潮集团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工商登记文件、浪潮集团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德盛公司、普特公司、裕泽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已经取得浪潮集团的保证,浪潮集团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浪潮集团或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浪潮集团保证不对本法律意见进行不恰当的引用,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浪潮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反垄断与竞争法 第一梯队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 江宪胜(中伦律师事务所)韩亮(方达律师事务所)宁宣凤(金杜律师事务所)吴鹏(中伦律师事务所)詹昊(安杰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蔡丽(中博律师事务所) 冯瑶(世泽律师事务所)任勇(天地和律师事务所)马辰(汉坤律师事务所)孙韶松(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 邓志松(大成律师事务所)丁亮(德恒律师事务所)顾正平(安杰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国浩律师事务所)许蓉蓉(君合律师事务所) 潜力律所林蔚(达晓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 银行与金融第一梯队秦悦民(通力律师事务所)陈烽(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刘大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军(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玲(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昕(环球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邢冬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樊荣(世泽律师事务所)林小龙(环球律师事务所)李志强(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刘屹(北京瑞栢律师事务所)陆菁(中伦律师事务所)梅亚君(通力律师事务所)沈宏(方达

律师事务所)王舒(汉坤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缪剑文(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吕立秋(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王明朗(环球律师事务所)周昕(金杜律师事务所)吴杰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谢郑(方达律师事务所)张继平(海问律师事务所)周辉(君合律师事务所)朱蕾(国浩律师事务所) 135编辑器 合规第一梯队张保生(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海涛(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海晓(中伦律师事务所)黄仲兰(元达律师事务所)尹云霞(方达律师事务所)龚雅玲(元达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周磊(环球律师事务所)潘永建(通力律师事务所)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 刘晨光(元达律师事务所)翁鸣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吴巍(金杜律师事务所) 后起之秀刘思远(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公司并购 业界明星徐萍(金杜律师事务所) 多面手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刘劲容(环球律师事务所)陆志芳(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第一梯队李骐(君合律师事务所)赵靖(中伦律师事务所)李朝应(汉坤律师事务所)戴冠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邸晓峰(通商律师事务所)杜慧力(金杜律师事务所)江惟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闻律意字(2009)第9101-1号 致:广西五洲交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张继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二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09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如期于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时30分南宁市金湖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导语:随着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发展,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也日益紧密。目前公众号、抖音、头条等主流自媒体平台上常常活跃者很多法律人,这些当中大多数是律师。可以说,律师行业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了不小的功劳。法律网三个月发布一次的律师事务所排名已成为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品牌代表,该专栏文章的排名数据数据是根据第三方机构CIRST和Terrales的调研数据综合而来,具有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最新一期的律师事务所排名依然从三个角度,分别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进行,京师在规模方面领先,恒略在胜诉率和客户满意度方面领先。 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规模篇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相关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继续扩大规模,在规模化的路上不断前进,从上期的990人到这期的1050人,只用了不到一个季度的时间,京师也成为了北京乃至全国唯一一家执业人数破千的律师事务所,具体排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105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710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50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90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9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不可否认的是,越来越多的超大所的出现,公司化规模化的运营也是一种趋势,一方面这些超大所在成立时间和执业律师数量的积累给全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

务。规模化存在的问题是律师人数较多,代理业务复杂,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关系让律所的风险评估把控的更严,很多案件自然没法代理,这给好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很大困惑。 二、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胜诉率篇 胜诉率是最近两年提出的一种全新的视角,调研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上面依然是领先头部的。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2.3% 北京宝成律师事务所:83.3%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创法律师事务所:79.5%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胜诉率首先意味着高水平,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能够保持较高是因为其在房产纠纷案件(包含遗产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征地拆迁案件领域的胜诉率加成,另有数据表明,刑事辩护案件的无罪判决和有效辩护也对胜诉率的贡献比较大。胜诉率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中营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豪律师事务所等。 除了高水平以外,胜诉率最大的帮助实际上是对案件额筛选。律师行业是需要专业技术的行业,也是一个需要社会责任心的行业。高胜诉率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坚持的原则是接受代理的案件都要评估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三、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客户评价篇 律师行业作为服务行业,当事人的评价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的服务水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 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完成了第二次“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调研活动”分析。这次调研活动是于2007年7月至10月进行的。 分析显示,固有的问题仍然存在:大部分事务所的规模仍不大,业务收入水平也不高;近半数事务所每年收入都分配完毕,基本没有积累,在长远发展方面的重视远远不够;提成制为主的事务所仍占据主要地位,对于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的重视程度依然偏低;多数律师事务所已经意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但是尚未找到有效的运行机制。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积极的信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素质较高,教育背景良好,约94%的律师拥有大本以上学历;非诉和诉讼业务基本持平的律师事务所达到五分之一,说明非诉业务出现迅猛发展势头;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完善风险防控”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认识。 无记名调查:珍贵的第一手数据 201X年X月至X月,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状问题,当时刚

刚成立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在北京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无记名问卷调查,拉开了科学分析、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律的序幕。在第一次调研活动获得了大量第一手的珍贵数据的基础上,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于201X年X月至X月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调研。第二次调研活动主要采取发放纸质问卷的方式,同时配合以“首都律师网”网上问卷调查。 “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状,总结北京市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管理经验,研究分析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主任王隽说:“比较两年来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变化,以探讨解决问题的方式和发展前景居多。” 扎堆朝阳区:地域分布不平衡 通过调查显示,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数量最多的前几个区域为朝阳区、海淀区、东城区。截至201X年X月X日,北京市有相当数量的律师事务所座落于朝阳区(43.04%),其次为海淀区(21.25%)、东城区(9.46%)、西城区(8.21%),再下来为丰台区(5.71%)、崇文区(2.68%)、宣武区(2.68%)、房山区(1.43%)等。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整体分布很不均衡,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四个区已 经囊括80%以上的事务所,其中朝阳一区就几乎占据全市律师事务所的半壁江山,地区分布不均衡趋势较2005年调研进一步扩大。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地域分布不平衡,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分布不平衡现象,表面上来看,两者似乎遵循着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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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40篇】-优秀word范文 (12页)

2019-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40篇】-优秀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40篇】 【导语】搜集的范文“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40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查 看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实习报告频道。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一】 4-7星期三 这天,我致力于完成方律师昨日下午交代我写的三份上诉状及申请执行书。坦率地说一句,我真的不知该从何入手。心里纷乱不已,有股莫名的烦燥困扰着。但无论怎样困难,我还是务必得把它完成。总不能因为困难就一向搁之不理,尽管这也是我最爱干的事情。我真的对那个上诉人感到深深的无奈——他 既然打官司了,那又为什么全都认了呢。唉!这也把我害惨了——总觉得自我写的上诉状实在不好写。自我当学生的这种死脑筋就是不会灵活变通,老是觉得 原告这样主张而被告又如此合作全认了,这不就歇菜了吗?为什么还要死要上诉呢——尽管我已知上诉人纯属只是在拖时光?写吧,努力地写吧! 4-8星期四 这天早上我一向在等着方律师回办公室。因为他之前曾说这天早上要回来,叫我最好在他这天回来时给他看看我的执行书和上诉状有什么需要修改的地方。但是,他这天早上并没有回办公室。我还一向以为他会回呢!最后是他叫我把执行书和上诉状发到他邮箱里去。其实我昨日早上就已经写好,只但是我对470 那份上诉状写得不是很满意,总体上我对上诉状的感觉好像是自我在捏造故事 似的只但是是多了些法律方面的东西。心理一向忐忑不安,担心会被方律师骂——虽然这到目前为此仍未发生过。结果,我根本不需要对它们做任何实质性 的修改。这天下午,方律师叫我能够把执行书和上诉状打印出来,只是把470 和471的字体改为楷体gb2312就行。心里的那份不安最后安定下来。总算是踏实了! 4-9星期五 这天有一位客户带他的妹妹来咨询方律师关于合伙合同的问题。正如方律 师所说的,正是大家都是好朋友才会一齐合伙做生意的。如果相互间都不是好 朋友,才不会一齐合伙做生意。但合伙问题涉嫌的不仅仅是生意问题,还是朋 友关系的和谐。涉及到金钱,我总觉得朋友关系很脆弱——不明白是否因为我 深受电视剧的毒害呢。先小人后君子成为了合伙的必要。签订合伙合同、明确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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