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841009

【实施日期】 19841009

【章名】规则

第1条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必须做到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安全状况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是铁路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首要标准。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保证安全是铁路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运输生产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关系到四化建设速度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肃的政治问题。为维护铁路行车安全法规的实施,保证运输安全,在各级组织、各业务部门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为此,在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和铁路分局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第2条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分别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督机关,其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行车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维护行车安全法规,以促进路风建设,保证安全正点、优质高产地完成运输任务,提高经济效益。

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行政领导、同级业务部门、各行车有关单位和行车有关人员执行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第3条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工厂及行车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等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行车安全(包括行车有关防火防爆,以下同)、路外人身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保证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发展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车有关人员的素质。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防止路外人员伤亡工作情况。

6、参与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措施以及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和修改。

7、制订铁路行车事故处理、铁路行车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和行车安全监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8、参与审查行车设备新建、改造中有关行车安全部分和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设计文件。

9、根据各个时期的情况,调查研究,提出搞好行车安全的指导性措施;针对关键问题,提出专题报告和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防止和消除行车和路外伤亡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10、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性质严重的行车重大、大事故;研究处理有争议的或铁路局处理不当的行车重大、大事故。

11、统计分析全路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全路行车安全工作。

12、检查全路行车安全监察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组织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

13、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4条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监督检查铁路局管辖内所属部门、单位及部属工厂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指示和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外单位列车、机车、车辆、动车和轨道车,以及在管内施工的工程局、处、段(队)有关行车安全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局发布的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和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确保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任职、提职,技术考核鉴定及体格检查情况。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防止路外人员伤亡工作情况。

6、参与制订、修订《行车组织规则》,审查有关行车安全的各种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

7、参与审查行车设备新建、改造中有关安全部分和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8、根据各个时期的情况,调查研究,提出搞好行车安全的措施;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要求,限期解决;重要问题,向领导提出专题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9、督促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保证安全。

10、参加调查分析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研究处理管内有争议的或铁路分局处理不当的事故;督促有关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正确地处理事故;监督检查有关事故救援的工作。

11、统计分析全局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全局行车安全工作。

12、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工程局安全监察机构中有关行车安全的职责,可参照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办理。

第5条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监督检查铁路分局管辖内所属部门、单位执行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指示和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在铁路分局管内运行的外单位列车、机车、车辆、动车和轨道车,以及在铁路分局管内施工单位的行车安全情况。

2、监督检查分局发布的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和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确保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任职、提职,技术考核鉴定及体格检查情况。

5、领导路外安全宣传车(队)的工作,经常深入地进行防止路外伤亡的宣传工作;参加调查处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防止路外伤亡工作情况。

6、参与审查有关行车安全的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

7、参与审查管内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8、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提出防范措施;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9、督促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保证安全。

10、参加调查处理铁路分局管内的险性事故和有争议的一般事故;监督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正确地处理事故;监督检查有关事故救援的工作。

11、统计分析铁路分局管内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铁路分局行车安全工作。

12、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督促主管单位及时解决。

13、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安全工作人员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总结交流经验。

第6条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分别由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同时受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领导。

1、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

2、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铁路局、铁路分局行政领导实行行车安全法规范围内的监督,发现有违反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应如实地提出意见,加以纠正;如有关领导不给予正确解决,有权向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请求处理。

3、铁路局、铁路分局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确定,以《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为准,由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领导作出决定;如果对领导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反映,请求予以复查处理。

4、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下级单位或下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确定不符规定、处理不当时,有权加以纠正。

第7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除设领导人员外,并按照车务、客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教育、路外安全和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业务,设置监察人员。各监察兼管工厂和工程单位。综合分析监察应昼夜值班。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工作量大小,管辖单位多少,里程长短等,分别确定。

工程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编制。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练的技术业务知识,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由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由正科级以上干部担任。铁路分局行车安全机构的监察人员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技术职称,按国家规定办理。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在任命时,应注明其行政和技术级别,享受与现职行政干部和技术干部同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要建立考核制度。对德才兼备,符合条件的要适时提升;对不符合条件和级别而可以培养提高的,要做出安排,加速培养;对确实不够条件的要及时调整。要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素质,并保持监察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8条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

1、发现作业上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加以纠正;危及行车安全者,有权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临时停止其工作,并责成有关单位议处;对不适合担当行车工作的人员,有权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调整。

2、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限期解决;情况严重,确有发生严重事故可能时,有权采取临时扣留、封闭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紧急处理。

3、发现行车有关规程、规范、规则、细则、办法、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有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其他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其实施。

4、调查处理事故中,在确定性质和责任上有分歧意见时,由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

5、有权建议,对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或发生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给予处分;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做出成绩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条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准则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严肃性。

2、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3、执法严明,刚正不阿。

4、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

5、坚持原则,遵守法纪。

6、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上精益求精。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执法犯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严于其他职工的纪律处分。

第10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持行车安全监察证。行车安全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监察人员的监察证由铁道部签发;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监察人员的监察证,由铁路局签发;工程局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监察证,由工程局签发。行车安全监察证遗失时,应立即通报,声明作废,由当事人写出检讨后,按规定进行请领补发。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工作调动,离开行车安全监察工作岗位时,应即将行车安全监察证缴还,并由请领单位上报签发机关。

第11条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发现问题时,除向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外,必要时应将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改进意见,填写“行车安全监察通知书”(一式三份),交当事人所属单位领导两份;对于严重隐患和比较重大的问题,由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向有关单位领导发出“行车安全监察指令书”(一式三份,送有关单位二份),限期改进。有关单位领导接到“通知书”或“指令书”后必须认真对待,及时研究改进;并将改进情况填记在“通知书”或“指令书”回执页中,回复填发单位,必要时,填发单位应派人进行复查。

第12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给予以下的工作条件:

1、乘坐各种列车(包括机车、守车、轨道车),并免予签证;

2、使用各种电话、电报、遇有紧急事故时,可使用特急电话或拍发特急电报(凭发报人签字或盖章);

3、准予出入有关场所;

4、通过单位领导,参加或召集有关安全会议;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阅案卷、记录、表报,借用必要的工具及仪器;要求指派适当人员协助工作。

5、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所需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各铁路局作出规定,按各该业务部门主要工种劳动保护用品范围进行发放;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仪表、工具、用品和其他备品,逐步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

6、可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7、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属需随时出动工作的人员,应安设住宅电话。

第13条经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商同有关单位选聘,在基层站段可设置不脱产的行车安全监察通讯员。行车安全监察通讯员有权直接向本单位领导提出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有权不经过本单位领导直接向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反映问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完成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任务。行车安全监察通讯员在监察业务上受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领导。

基层站段班组设不脱产的安全员。安全员对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加以纠正,有权越级向上反映情况。安全员在业务上受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指导。

第14条各级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大力支持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保证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正常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好监察工作。任何人不得妨碍行车安全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如发现对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有打击报复行为者,必须严肃处理。要保证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15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总结、报告制度:

1、按月、季、半年、年对行车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包括事故分析),除报主管领导外,并报上一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专业监察每半年对部门的行车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除报主管领导外,并报上一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2、有关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先进典型经验,除向主管领导报告外,并报上一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3、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计划、总结、报告、统计、分析等管理制度和资料台帐,加强基础工作。

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 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 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九条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 第+条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值班员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货运检查站应按照每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货运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货运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还须依据有关岗位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铁路行车事故的分类

铁路行车事故的分类 铁路行车工作包括列车在车站到达、出发、通过,区间运行,调车作业等,因此,铁路行车事故分为列车(含旅客列车和其他列车)事故和调车作业事故两类。调车事故是在车站调车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牵涉面较窄,而列车的行车事故是在线路和车站运行中发生的事故,牵涉和影响面大,危害也大。 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工作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的行车事故,均构成行车事故。并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 行车事故本着列车事故从严,列车事故与调车事故有所区别的原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2.1.1条规定,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各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50人及其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近年来,在实际操作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即算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2.2.1条、第2.2.2条和第2.2.3条规定,凡客运列车、其他列车、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各作业)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表2一1中后果之一时,均构成行车重大事故。 表2—1行车重大事故构成条件表

3.大事故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2.3.1条、第2.3.2条和第2.3.3条规定,凡客运列车、其他列车、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表2—2中后果之一时,构成行车大事故。 表2—2行车大事故构成条件表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15-11-18陈小北陈小北的杂货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行车安全操作规范

行车安全操作规范 1、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源部分和防护部分是否完好。 2、起吊时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其他人员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时应立即停车。 3、当行车吊装至限位时速度要缓慢,严禁用倒车制动,严禁用限位 代替停车。 4、工作停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停留,运行中或下放吊物时应警 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赿过,吊动物件时离地不能过高。 5、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 才能升高吊运,严禁同时操作两个方向吊运。 6、行车吊运必须做到“十不吊” ⑴、超过额定负荷的不吊; ⑵、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的不吊; ⑶、钢丝绳不合格、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吊; ⑷、停车吊挂材料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⑸、设备带病或负荷强烈抖动的不吊; ⑹、歪拉斜吊、锐角、刃角不垫好的不吊; ⑺、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堆放物的不吊; ⑻、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品不吊; ⑼、不知负荷的不吊; ⑽、吊物重心过偏的不吊。 7、严禁在同垮车间内同垮柱之中停留两台行车。 8、吊运大件、弯曲板材,严禁通过单绳升高方式,应采用两台行车 抬运。

9、车箱式行车必须听从地面指挥人员指挥,地面指挥人员必须使用 哨子指挥行车吊运。 10、在操作行车按扭时严禁戴手套。 11、起吊前应检查起吊工具是否安全、可靠。 数控/直条气割机操作规范 1、操作人员应掌握本机性能特点,具有劳动局发放的气割操作证。 2、本机操作时须严格遵守《气割操作规范》。 3、使用本机前必须检查气路系统及割炬连接部位有否漏气现象,如有 漏气,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及时修复后再使用。 4、操作者休息或长时间离开机器时,必须关闭电源,严禁无人操作或 远距离操作。 5、当被切割的钢板安放在切割工作台上后,适当调整割炬上手轮,使 割嘴离开钢板一定距离。

铁路安全生产与事故处理

铁路安全生产与事故处理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搞好运输安全,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运输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车站值班员在值班中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一、保证行车安全制度 (一)车站值班员交接班及安全制度 交班的车站值班员在交班之前,将当班未完成的命令指示、列车运行计划、列车甩挂计划、到发线(中间站为全站线路)停留车辆情况,区间使用轻型车辆与小车,控制台上各种记数器的号码,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分别记在交接簿内,当面向接班的车站值班员交待清楚。接班的车站值班员在接班前,检查有关行车设备及备品,了解上一班工作情况,收集列车运行计划及其他有关事项,参加编制日班计划。 (二)防止车站错办列车进路的安全措施 1.无轨道电路的车站,防止错办进路的安全措施 (1)车站值班员在承认邻站闭塞时,必须确认区问空闲。 (2)车站(助理)值班员和扳道员必须确认接车线是否空闲,并按规定检查确认,填写占线板(簿)。 (3)准备进路前,车站值班员必须通知扳道员,停止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 (4)扳道员在接车时,必须确认列车尾部进入警冲标内

方,再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到达。 2.停电施工无联锁的车站防止错办进路的安全措施 (1)各级领导在施工停电时,必须执行信号联锁闭塞设备不能使用时保证接发列车安全的措施,并及时上岗。 (2)对区间和接车线的空闲、进路和凭证的正确,必须执行二人互检或一人两次检查确认制。 (3)车站值班员承认闭塞时,必须确认区间空闲,并揭挂“区间占用”表示牌。 (4)车站(助理)值班员和扳道员必须认真检查接车线是否空闲并按规定检查确认,填记占线板(簿)。 (5)引导员(使用引导信号时为进路检查人员)接车前,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进路。 (6)因停电施工改变行车闭塞法时,相邻站负责人亲自到站监督检查确认进路。 (三)安奎管理制度 1.车站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开展安全检查活动,严格分析处理事故、事故苗子及违章违纪,坚持“三不放过”。 2.作业标准是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必须严格执行。干部和班组长要以身作则,敢抓敢管。 3.车站成立安全小组,班组设安全员,建立安全情况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培训内容 及其典型案例 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其特定的规律性,而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应探究和遵循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很多铁路交通事故是原因复杂的随机事件。在一定综合条件实现的情况下,事故能否发生,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事先都不能肯定。然而事故有其必然的统计规律性。事故的最终发生是由许许多多相互关联的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产生事故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能把事故原因简单地归咎为“违章”等笼统的原因,必须从表面的直接可以观察的原因追踪到各个深层次的间接原因,直到揭示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运动轨迹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运动轨迹交叉,事故就会发生。 人与物的运动都是在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运行的。环境因素的扰动,往往是产生事故的诱因(起因),因此,要弄清环境对人产生不安全行为、对物产生不安全状态的影响。人、机(物)、环境都是受管理因素支配,管理失误是在很多情况下是产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即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防止发生事故归根结底应从改进管理做起。 第一节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总体要求是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开展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调查的原则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要求进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在事故调查中要调查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如实调查,事故调查中所采信的事实,要反复论证,认真确认,并应经得起事实和时间的考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要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借助于必要的、可靠的技术手段开展事故调查。 三、及时、全面、公正的原则

行车安全操作说明

行车操作规程 1. 安全注意事项 凡是操纵行车的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行车;吊装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鞋和手套; 行车在使用前,操作人员必须检查吊钩、吊钩保险、钢丝绳(或吊带)、刹车机构、警铃、操纵机构等是否正常、完好,如发现异常或故障,不得进行吊运工作,立即报告维修人员检修; 两个人及以上人员共同使用行车时,应统一指挥、大家按照统一口令进行协同操作,行车操纵人员有权拒绝他人和不符合规定的指挥信号的指挥; 行车严禁超负荷和超极限范围使用; 吊运的重物必须捆缚牢固、吊运中保持平稳,正式吊运前应将重物吊起稍离地面进行试吊,证实重物挂牢、平稳,行车制动良好后再继续起吊,捆缚锋利的重物时,钢丝绳与棱角接触处应加垫防护,特别是吊带容易被割伤、切断,必须进行可靠防护; 吊运重物进行设备拆装、工件装卡时,要检查重物是否有卡住或未对正的情况,防止盲目强行升降; 行车运行时,禁止从人头顶上越过;禁止吊运中的重物上站人;禁止对吊挂着的重物及与重物相连接的其它物件进行加工;禁止吊着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的停留,特殊情况下重物需在空中停留时,应在重物周围设有监护;禁止一切人员在重物下站立、通过;严禁用手脚伸入已吊起的货物下方直接取垫衬物;严禁重物下降时快速重放;行车起吊重物后,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岗位; 行车运行时,禁止从事维修工作,必须在运行时进行检查时,必须事先征得行车操作人员的同意,检查人员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和触电; 行车运行中如突然失控、断电等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冷静操作,不可惊慌,并选择合理方法将重物安全落地;如重物不能放下,应在重物可能落下的周围采取围护或警告措施; 捆缚钢丝绳已受力后,不得调整钢丝绳; 开始旋钮 复位旋钮 总开关 吊钩上升按钮 吊钩东行按钮 吊钩南行按钮 上升慢速按钮 吊钩上升按钮 吊钩西行按钮 吊钩北行按钮 下降慢速按钮

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工作中凡事故性质及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均为一般行车事故。 一、行车一般事故的范围 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一)A类一般事故 1.调车冲突。 2.调车脱轨。 3.挤道岔。 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列车分离。 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3.列车拉铁鞋开车。

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二)B类一般事故 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1)车辆燃轴;(2)其他配件。 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信号设备;(2)通信设备。 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3)给水设备。 二、一般行车事故的认定 1.“耽误列车” (1)列车在区间内停车; (2)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 (3)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 (4)列车超过图定的停车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包括早到没有早开,晚点列车增晚; (5)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救援列车是铁路交通行车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为加强救援列车的管理工作,满足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实现事故现场快速处置,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主席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道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 第2条铁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强化救援队伍建设,坚持专业救援与兼职救援相结合,日常训练与专业培训相结合,做到“训练有素、快速出动、处置得当、保障救援”。 第3条救援工作总的要求:现场信息正确、信息传递快捷、救援出动快速、救援装备精良、组织指挥严谨、救援方案有效、分工配合密切、线路开通迅速。 第4条铁路各部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把救援工作纳入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实行逐级负责。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行动。 第5条铁路各部门应结合铁路运输设备和救援机具更新,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救援技术、救援机具、指挥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第二章救援列车设置 第6条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救援列车。救援列车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到达事故地点快捷的原则。各铁路局所在地的救援列车设为救援列车基地(需另选址的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铁道部批准)。逐步形成以全路18个救援列车基地为中心,辐射各救援列车的全路救援网络。 救援列车的增设、撤除和地点迁移由铁路局提报方案,报铁道部批准。

第7条铁路局机务处应设救援列车专职管理人员。救援列车的日常管理由机务段(合资、地方铁路公司由公司指定机构)负责,实行段长(合资、地方铁路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制。 第8条配属救援列车的机务段设救援车间,管理救援列车工作。 1.救援车间设主任(兼任本地救援列车主任)、副主任(兼任异地救援列车主任,数目按所辖异地救援列车确定),工程技术人员2人。 2.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各1人。各工种实行三班倒班制,定员按附表一配备。救援列车基地培训工作人员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救援列车主任和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新调入人员,必须是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及以上,年龄不得超过40岁(除特殊需要者),思想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不适应救援列车工作岗位的职工应及时予以调整。 4.救援列车专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1次体检,患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伤残、深度近视等人员不得从事救援列车工作,如已在救援列车工作的,必须尽快调离救援列车岗位另安排工作。 5.救援列车主任的调整,须报经铁路局主管部门批准。 第9条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铁路局应组织有关站(段)专业人员,组成不脱产的事故救援队。日常管理、救援机具配备、培训演练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救援队长应由铁路局指定与行车有关的车务段长或车站站长担任。救援队由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供电等人员组成,并编制人员名册,报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及时通知队员及所属单位。人员名册、联系办法及设备配置情况等资料应提交给所在区段的救援列车备案。本单位救援队人员发生变化时,所属单位应立即告知救援队长,保证救援队伍相对稳定。 2.救援队长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日常联系、召集和出动办法,制定管理制度。救援队在事故救援中接受救援列车主任的指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1.“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及其他列车。 “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列车。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运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状态。 4.“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7.“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 8.“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 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9.“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影响行车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或发生人员伤亡、货物、行包烧毁等。 10.“列车发生爆炸”:系指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其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影响正常行车。 11.“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12.“繁忙干线”:系指京哈(不含沈山线)、京沪、京广、京九(含广州至深圳段)、陇海、沪昆(不含株洲至昆明段)线及客运专线、以及连接繁忙干线的联络线。 13.“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以外的线路。 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公布。 在连接不同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事故时,按繁忙干线算。 14.“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行车算。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 15.“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16.“客运列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途中摘下(不包括始发站和终到站)。 17.“占用区间”:系指(1)区间内已进入列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调车凭证)。(3)封锁的区间(属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65、第302、第310条的情况下除外)。(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施工作业车辆。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岔线开通。(6)邻线已进入禁止在区间交会的列车。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 1

行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最新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行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最新 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行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最新版) 一.行车工须持证上岗,未经专门训练和未通过考试者不得单独操作。 二.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 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三.对地操行车,每天在行车工作前必须检查以上所列各项部位。如有异常立即告知设备部进行检查维修,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四.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五.行车工必须得到指挥信号后方可进行操作,启动时应先鸣电铃。

六.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歇,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不得离地面过高。 七.地操行车操作人员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在操作前应将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净,以防油或水进入操作按钮盒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八.行车有故障进行维修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九.行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8.28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行车安全告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行车安全告知安全操作规 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418-86 行车安全告知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推行安全告知制度是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监督作用,切实加强道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向公众普及安全应急处置知识的重要途径,站务管理人员应通过客运站广播、显示屏、口头告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大乘客及站务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管理职责 安全科负责检查落实情况,站务人员及司乘人员认真执行本规程。 5、内容与要求 5.1告知内容

5.1.1公布车辆班次、途经地、始发到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 5.1.2禁止旅客携带三品上车; 5.1.3不得改变线路行车; 5.1.4禁止在高速路上和未经批准的站点及停靠站上下旅客; 5.1.5严格按国家指导票价售票; 5.1.6车辆安全出口及应急逃生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指导旅客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锤。 5.2告知方法 5.2.1由乘务员或驾驶员在发车前向乘客口述告知,也可以制作成光盘在发车前利用客运站视频向旅客播放或LED显示屏播放。 5.2.2在站内明显位置张贴标示客运车辆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电话。 5.3监督举报机制 设置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建立每天12小时值班制度;对监督举报信息调查核实的,严格按规定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6968819789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开车前详细检查各部机械的螺检、销子是否松脱, 各电气设备是否正常(断电检查)。钢丝绳是否有破断, 吊钩、车轮、滑轮、导轨有无磨损,如有问题联系有关人 员修理。 2、在起吊物件之前,应先进行空车运转试验,确认无 问题后方可起吊。 3、行车在进行中标准有障碍物。 4、行车工在操作时精神要集中,不得放手行车,车行 在轨道两端时切莫太快。 5、吊起物件尽可能距地面低,禁止一切人员站在吊物 上或行车架之上。 6、吊起物件之前,须详悉检查物件是否绑牢,并精心

试吊,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升高或行走。 7、起吊物件时,吊钩要垂直起吊,并不得超负荷。也不准两个方向同时进行。 8、起吊带有锋利边角的物件时,须用软质物品捆绑牢。 9、行车操作人员要随同物件行走。 10、行车方向改变时,要等吊车停稳后再换向开动。 11、正在吊运时,如遇停电或吊车发生故障时,能将物件放落的要及时放落,不能放落时要在被吊起物的直下设以木料架并加以围护,以免人员靠近造成危险。 12、工作完了,吊钩上不许挂有物件,吊钩升起两米以上的高度,将总电门拉下。 13、严禁非操作人员操作行车。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安全生产)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841009 【实施日期】 19841009 【章名】规则 第1条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必须做到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安全状况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是铁路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首要标准。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保证安全是铁路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运输生产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关系到四化建设速度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肃的政治问题。为维护铁路行车安全法规的实施,保证运输安全,在各级组织、各业务部门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为此,在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和铁路分局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第2条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分别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督机关,其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行车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维护行车安全法规,以促进路风建设,保证安全正点、优质高产地完成运输任务,提高经济效益。 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行政领导、同级业务部门、各行车有关单位和行车有关人员执行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第3条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工厂及行车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等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行车安全(包括行车有关防火防爆,以下同)、路外人身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保证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发展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车有关人员的素质。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防止路外人员伤亡工作情况。

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各车间、站: 现将路局《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安监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车站结合实际,作要求如下: 1、结合车站当前开展的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要将这10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迅速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吸取教训,营造浓厚安全宣传氛围。 2、要深刻吸取去年胶济线“4.28”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引导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劝阻两违。 3、要认清当前安全严峻形势,牢牢把握劳动安全、调车、施工等安全重点关键,针对季节性变化对安全工作带来的影响,做到预防在先,统筹兼顾,各项工作措施抓早抓实,确保车站运输安全稳定。 附件: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北郊站 2009年5月4日 附件: 急件

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 安监函〔2009〕9号 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段: 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了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惨痛。时隔一年,我们整理了近年来因营业线施工组织管理不善、违章蛮干或无计划施工、检修作业及应急处置不当等原因导致的10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各单位结合深入贯彻执行《上海铁路局局长1号令》,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引以为戒,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天窗修”制度,坚决做到“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确保全局运输安全稳定。 附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8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各部位,确保处在安全状态方可开车,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二.使用时必须先点动控制按钮,确定正确的行驶方向,行车运行途中,吊钩不得碰撞任何物件,吊钩空运行高度必须离地面二米以上。 三.吊钩接近工件前,必须点动缓行,严禁用倒车代替制动。四.起吊前必须确认被吊物件的重量,严禁超负荷作业。五.超重用的吊索必须牢固可靠,且必须按照吊装部位吊装,严禁用橡胶皮带 起吊工件,起吊重型物件时,必须先点动试吊,确保行车的机械制动性能及起吊物件的稳妥可靠。 六.不准将起吊物件歪拉、斜吊,确保吊钩垂直,所吊物件在运行时,离地面 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吊绳的吊装位置必须合理可靠,起吊安全。 七.起吊时,工件上下不能站人,工件上不能有浮放物品,不得将重物吊挂悬 空时,对重物进行加工作业,严禁将手直接置于工件下方操作。 八.起吊带棱角,快口的物件时,必须用木块或纱布垫好。九.严禁起吊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的物品。

十.使用完毕后,严禁将操纵控制按钮盒随意脱手,避免晃荡、碰撞。 十一.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行车停放在车间二端,小车停放在大车任意一端, 并关闭控制按钮盒上的电源开关。 十二.操作者如有违章作业,一律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车工“十不吊” (1)超过行车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吊物重心过偏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放有浮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危险品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高温液体装得过满不吊; (10)违章作业、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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