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一览表(2012年版)[1]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一览表(2012年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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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2012年11月起实施

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GB15982-2012)

(1)细菌菌落总数

(2)怀疑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与医院环境有关时,进行目标微生物检测

注:物体表面包括:治疗车、床头柜、床、输液架、治疗台、仪器表面、墙面、地面、等。2、其他项目卫生标准

(完整word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 引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7918.2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4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 7918. 5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和试剂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J 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3 术语 3.1 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 3.2 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洁净病房 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入室内,以等速流过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 3.3 重症监护病房 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病房。 3.4 保护性隔离房间 为避免医院内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护人员、探视者以及病区环境中各种致病性微生物和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进行隔离的房间。 3.5 供应室清洁区 灭菌前,供应室人员对清洁物品进行检查、包装及存放等处理的区域。 3.6 供应室无菌区 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存放的区域。 3.7 消毒剂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部分真菌和病毒;不能杀灭细菌芽抱的药物。 4 卫生标准 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l. 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4.1.2 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 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医`学教 育网整理,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2.3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曲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 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 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规范标准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国境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 第二章厂区环境与布局 第三条厂区选址卫生要求: (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第六条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七条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八条厂区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九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第三章生产区卫生要求 第十条生产区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一条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 第十三条生产区应设更衣室,室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手消毒设施。洁净室(区)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等产品的生产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度级别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布局。同一生产区或相邻生产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污染,不同洁净度级别的生产车间避免交叉污染。 洁净区的设计、建筑、维护和管理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物料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生产操作工序与成品生产应在不同生产车间(区)或采取隔离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区通道应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需要,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不合格品应分别置于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中,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材质应便于清洁。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产品,其生产车间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卫生行业标准

卫生行业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

2017-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507—2016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Regulation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technique of flexible endoscope 2016-12-2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黑龙江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运喜、邢玉斌、巩玉秀、田晓丽、李兆申、王力红、张流波、李六亿、方英、刘枫、索继江、孔金艳、邓敏、张宇、张京利、杨云生、陈翠敏、任旭、张澍田、姜泊、郭学刚。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i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相关的管理要求、布局及设施、设备要求、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监测与记录等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软式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注:本标准中的“内镜”系指软式内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28234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30689 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 WS/T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软式内镜flex犫丨e endoscope 用于疾病诊断、治疗的可弯曲的内镜。 清洗 cleaning 使用清洗液去除附着于内镜的污染物的过程。 3 .3 漂洗 rinsing 用流动水冲洗清洗后内镜上残留物的过程。 终末漂洗final rinsing 用纯化水或无菌水对消毒后的内镜进行最终漂洗的过程。 3 .5 清洗液 tfeaning sOutOn 按照产品说明书,将医用清洗剂加人适量的水配制成使用浓度的液体。

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

附件2: 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由2.中所列原料组成的,戊二醛含量在2.0%~2.5%之间,加pH调节剂后pH7.5~8.0,且符合下列三元包装要求的消毒液: 第一单元:戊二醛,或戊二醛加脂肪醇聚氧乙烯醚,或戊二醛加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或戊二醛加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溴化铵; 第二单元亚硝酸钠(防锈剂); 第三单元碳酸氢钠(pH调节剂)。 2.对原料的要求 2.1.戊二醛:应为医用或药用级,标示含量为50%。 2.2.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含量≥99%。 2.3.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或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溴化铵: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含量≥45%。 2.4.亚硝酸钠:应为医用级或分析纯,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含量≥98%。 2.5.碳酸氢钠:应为食用级或分析纯,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含量≥98%。 2.6.水:纯化水。 3.对消毒液的要求 3.1.产品感官性状 透明液体、无沉淀物,有醛刺激性气味。 3.2.戊二醛含量 2.0%~2.5%。 3.3.pH值 加pH调节剂前:pH3.5~4.5。 加pH调节剂后:pH7.5~8.0。 3.4.杀灭微生物要求 3.4.1.对用于医疗器械消毒的消毒液,其实验室杀灭微生物要求如下:

3.4.1.1. 作用时间≤60min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的杀灭效果达消毒合格要求; 3.4.1.2. 医疗器械模拟现场试验,作用时间≤60min达到消毒要求(对人工污染芽孢杀灭率对数均值≥3.00)。 3.4.2.对用于医疗器械灭菌的消毒液,其实验室杀灭微生物要求如下: 3.4.2.1.作用时间≤4h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的杀灭效果达到灭菌合格要求; 3.4.2.2. 医疗器械模拟现场试验,作用时间≤5h内达到灭菌要求。 3.5.稳定性要求 3.5.1.有效期:在室温避光、密封保存条件下,有效期不低于2年。在标识有效期内戊二醛有效成分含量应≥2.0%。 3.5.2.连续使用期限:室温状态下,加入防锈剂和pH调节剂后,用于医疗器械浸泡消毒或灭菌,连续使用不得超过14天,且使用期间戊二醛含量应不得低于1.8%。 4. 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医疗器械的浸泡消毒与灭菌。 不得用于注射针头、手术缝合线及棉线类物品的消毒或灭菌。不得用于室内物体表面的擦拭或喷雾消毒、室内空气消毒、手、皮肤粘膜消毒。 5.使用方法 5.1.使用前加入碳酸氢钠(PH调节剂)和亚硝酸钠(防锈剂)充分混匀。 5.2.医疗器械消毒或灭菌处理前应充分清洗干净、干燥。 5.3.新启用的医疗器械消毒或灭菌前应先除去油污及保护膜,再用洗涤剂清洗去除油脂,干燥。 5.4.医疗器械的浸泡消毒 将清洗后的医疗器械放入戊二醛消毒液浸泡,使其完全淹没,再将消毒容器加盖,作用60min。使用前用无菌蒸馏水冲洗干净。 5.5.医疗器械的浸泡灭菌 将清洗后的医疗器械放入戊二醛消毒液浸泡,使其完全淹没,再将消毒容器加盖,作用10h。使用前用无菌蒸馏水冲洗干净。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规范(最新版)版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最新版)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与医疗器械设备表面的清洁与消毒的管理要求、 清洁与消毒原则、日常清洁与消毒、强化清洁与消毒、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环境清洁服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环境表面 environmental surface 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和医疗器械设备表面,前者如墙面、地面、玻璃窗、门、卫生 间台面等,后者如监护仪、呼吸机、透析机、新生儿暖箱的表面等。 环境表面清洁 environmental surface cleaning 消除环境表面污物的过程。 清洁工具 cleaning products 用于清洁和消毒的工具,如擦拭布巾、地巾和地巾杆、盛水容器、手套(乳胶或塑胶)、 洁具车等。 清洁单元 cleaning unit 邻近某一患者的相关高频接触表面为一个清洁单元,如该患者使用的病床、床边桌、监 护仪、呼吸机、微泵等视为一个清洁单元。 高频接触表面 high-touch surface

患者和医务人员手频繁接触的环境表面,如床栏、床边桌、呼叫按钮、监护仪、微泵、床帘、门把手、计算机等。 污点清洁与消毒 spot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对被患者的少量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感染性物质小范围污染的环境表面进行的清洁与消WS/T 512-2016毒处理。 消毒湿巾 disinfection wet wipes 以非织造布、织物、无尘纸或其他原料为载体,纯化水为生产用水,适量添加消毒剂等原材料,制成的具有清洁与消毒作用的产品,适用于人体、一般物体表面、医疗器械表面及其他物体表面。 A0值 A0 value 评价湿热消毒效果的指标,指当以Z值表示的微生物杀灭效果为10K时,温度相当于80℃的时间(秒)。A0值600是复用清洁工具消毒的最低要求。 隔断防护 barrier containment 医疗机构内部改建、修缮、装修等工程实施过程中,采用塑料、装饰板等建筑材料作为围挡,以完全封闭施工区域,防止施工区域内的尘埃、微生物等污染非施工区域内环境表面的措施。 人员卫生处理 personnel decontamination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进行人体、着装、随身物品等方面的清洁与消毒过程。清洁工具的复用处理 reprocessing of cleaning-product 对使用过或污染后的复用清洁工具进行清洗与消毒的处理过程。 低度风险区域 low-risk area 基本没有患者或患者只作短暂停留的区域;如行政管理部门、图书馆、会议室、病案室等。 中度风险区域 medium-risk area 有普通患者居住,患者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对环境表面存在潜在污染可能性的区域。如普通住院病房、门诊科室、功能检查室等。 高度风险区域 high-risk area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解读 一、范围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名称术语 四、卫生要求 五、管理要求 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执行。 消毒对象: 1、环境:环境表面(墙壁、地面、物品表面)的消毒、空气净化与消毒、水的消毒 2、人体:手卫生、皮肤黏膜消毒、伤口消毒 3、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供应室、手术室、口腔科、内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名称术语 消毒产品: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用于医院消毒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 医疗器材:用于诊断、治疗、护理、支持、替代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总称。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分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和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进入正常无菌组织、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如血液)流过,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险的器材。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直接或间接接触黏膜的器材。 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 灭菌: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材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灭菌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0-6。 高水平消毒:杀灭各种细菌繁殖体、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的消毒处理。 中水平消毒: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消毒处理。 低水平消毒:仅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性病毒的消毒处理。 多重耐药菌:对临床使用的三类或三类以上抗菌药物同时呈现耐药的细菌。常见多重耐药菌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产超广谱β一内酰胺酶(ESBLs)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 四、卫生要求: Ⅰ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 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 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Ⅳ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附件检验项目及要求

附件2 检验项目及要求 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 ①戊二醛类消毒剂进行加pH调节剂前、后的pH值测定,如产品为固体应做最高使用浓度溶液。 ②餐饮具、瓜果蔬菜、生活饮用水仅做铅、砷。 ③根据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指示微生物试验。 ④乙醇消毒液、戊二醛类消毒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漂白粉和漂粉精类消毒剂使用范围中,用于一般物体表面和织物消毒的应做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洁具表面消毒的应做白色念珠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污水和瓜果蔬菜的应做大肠杆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餐饮具消毒的应做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用于体液污染物品和排泄物等消毒的应做细菌芽孢定量杀菌试验;用于手、皮肤、黏膜消毒的应做白色念珠菌定量杀菌试验; 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灭菌和高水平消毒的应做细菌芽孢定性杀菌试验,中水平消毒应做龟分枝杆菌定量杀菌试验;用于空气消毒的应做白色葡萄球菌定量杀菌实验;其他用途的按照标签、说明书杀灭微生物类别和使用范围确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的杀灭试验。 ⑤次氯酸钠类消毒剂以及清洁后消毒的消毒剂杀菌试验用有机干扰物质浓度为0.3%。 ⑥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的消毒剂(含无纺布为载体消毒剂)及灭菌剂的模拟现场试验,所用指示微生物应按适用范围选择抗力最强指示微生物进行试验。 ⑦除乙醇消毒液、戊二醛类消毒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漂白粉和漂粉精类消毒剂外均应做急性经口毒性或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一项致突变试验;标签、说明书中标明用于手、皮肤消毒的应做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标明用于粘膜或破损皮肤的消毒剂应做眼刺激性试验,标明用于阴道粘膜的消毒剂应做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 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2引用标准 GB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2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GB 7918.2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4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 GB 7918. 5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和试剂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J 4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3术语 3.1消毒卫生标准 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 3.2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洁净病房 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入室内, 以等速流过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 3.3重症监护病房 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病房。 3.4保护性隔离房间 为避免医院内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护人员、探视者以及病区环境中各 种致病性微生物和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进行隔离的房间。 3.5供应室清洁区 灭菌前,供应室人员对清洁物品进行检查、包装及存放等处理的区域。 3.6供应室无菌区 3.7消毒剂

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存放的区域。 3.7消毒剂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部分真菌和病毒;不能杀灭细菌芽抱的药物。 4卫生标准 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 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I. 4.1.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 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医'学教 育网整理,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4.2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 < 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2.3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 < 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使用中消毒剂与无曲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 < 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GB26366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

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GB26366-2010 发布日期:2011-7-19 12:25:19 新闻设置:【大中小】信息来源:二氧化氯专业网浏 览次数: 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for chlorine dioxide disinfectant 2011-01-14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吉林省卫生监测检验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聚源科技有限公司、定州市荣鼎水环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大连绿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绿洁环保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负责起草人:黄新宇、孙守红、朱子犁、方赤光、王岙、葛洪、贺启环。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曾宇平、张田、李抒春、宋红安。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氧化氯消毒剂的应用范围、使用方法、检验方法、包装和规格、使用说明书和标签、贮存和运输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以亚氯酸钠或氯酸钠为原料,通过化学反应能够产生二氧化氯的消毒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20 工业用合成盐酸 GB/T 534 工业硫酸(优等品以上) GB/T 1294 化学试剂 L(+)-酒石酸 GB/T 1618 工业氯酸钠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269 柠檬酸 GB 9985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20783-2006 稳定性二氧化氯溶液 HG3250 工业亚氯酸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附件: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

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培训试题

新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培训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10分) 1、多重耐药菌: 2、消毒产品: 3、灭菌: 4、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 二、填空题(每题0.5分) 1、医疗器材是指用于诊断、治疗、护理、支持、替代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总称。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分()、()和()。 2、医疗机构环境分()类,Ⅰ类环境为采用()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Ⅱ类环境为();();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等。Ⅲ类环境为();消毒供应中心的()和();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等。IV 类环境为()及其()、()室;()门诊和()。 3、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空气物体表面 cfu/皿 cfu/cm2 Ⅰ类洁净手术部环境其他洁净()(≤) 场所符合GB 50333 要求 Ⅱ类环境(≤)(≤) Ⅲ、Ⅳ类环境(≤)(≤) 4、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外科手消毒后医务

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cfu/cm2。 5、含氯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二元、多元包装的消毒液活化后应()。采用化学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材,使用前应用()(高水平消毒的内镜可使用经过滤的生活饮用水)充分冲洗以去除残留。不应使用()、()的消毒剂。不应采用()自然熏蒸方法消毒医疗器材。不应采用()熏蒸方法消毒、灭菌管腔类医疗器材。 6、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选择()或()。低度危险性器材使用前可选择()、()水平消毒或保持()。耐湿、耐热的医疗器材应首选();带管腔和/或带阀门的器材应采用经灭菌过程验证装置(PCD)确认的()或外来器械供应商提供的()。玻璃器材、油剂和干粉类物品等应首选();其他方法应符合()规定。不耐热、不耐湿的医疗器材应选择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方法。重复使用的氧气湿化瓶、吸引瓶、婴儿暖箱水瓶、加温加湿罐等宜采用()。 7、环境、物体表面应保持();当受到肉眼可见污染时应及时()、()。对治疗车、床栏、床头柜、门把手、灯开关、水龙头等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应()清洁、消毒。被病人血液、呕吐物、排泄物或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消毒方法。对于少量()的溅污,可先()再();对于大量()血液或体液的溅污,应先用()去除可见的污染,然后再()和()。 8、人员流动频繁、拥挤的诊疗场所应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感染性疾病科、重症监护病区、保护性隔离病区(如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及()污染的诊疗场所应做好()消毒和()消毒。 9、应采用()和/或()保证诊疗场所的空气流通和换气次数;采用机械通风时,重症监护病房等重点部门宜采用“()、()”,建立合理的气流组织。 10、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cfu/mL;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其他使用中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cfu/mL,不得检出()。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 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卫通〔2013〕4号)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27日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不需要 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 第四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 第五条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 (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第六条消毒产品的配方应当与实际生产的一致,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消毒产品原材料的级别、纯度和消毒器械主要元器件等原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企业自律,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和个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不需要取得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的卫生安全评价: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产品)。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 (六)抗(抑)菌制剂。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三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对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的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产品上市前、后,产品责任单位无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的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第四条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执行标准,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原料,消毒器械还应包括产品结构图。 第五条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产品配方、原料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75%单方乙醇消毒液中的乙醇应符合《药典》或GB 10343《食用酒精》的规定,水应符合《药典》中纯化水的要求。 (二)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配方、原料的级别、含量等质量要求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中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含量波动范围应在±15%内。 (三)抗(抑)菌制剂配方、原料应符合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等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要求,禁、限用物质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及卫生部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和激素。 第六条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食具消毒柜的标签/铭牌、说明书还应符合GB 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要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的标签、说明书还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在产品首次上市前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本规定中附件1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所有检验项目必须使用相同批次产品完成)。 (一)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消毒剂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戊二醛类消毒剂应测定加入pH调节剂前、后的pH值);消毒器械应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电气安全性能的测定。 (二)消毒剂变更产品有效期的,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和稳定性指标的检验。 (三)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增加使用范围的(限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应进行理化指标和相应微生物的杀灭检验。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1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范围 标准 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 Ⅰ类层流洁净手术室和层流洁净病房≤10 ≤5≤5 Ⅱ类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 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 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200≤5≤5 Ⅲ类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 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 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 ≤500≤10≤10 Ⅳ类传染病及病房—≤15≤15 Ⅰ、Ⅱ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 5 cfu/cm2,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铜绿假单孢菌为消毒合格。 Ⅲ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10cfu/cm2,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为消毒合格。 Ⅳ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15cfu/cm2,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为消毒合格。 母婴同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工作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菌、大肠杆 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为消毒合格。 2.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黏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接触黏膜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3.使用中的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无菌器械消毒液必须无菌。 4.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5.污水排放标准按GHJ48(试行)执行。

《皮肤消毒剂通用要求》编制说明

《皮肤消毒剂通用要求》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 本标准为2015年度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下达的消毒标准制修订任务,项目编号为20151708。2018年8月,国家标准委立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号:20201951-Q-361。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承担本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参与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耳鼻喉医院、山东大学等单位,与参与人员详见表1。 表1 参与标准制定人员

程中的组织协调、任务分工、起草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具体工作。参加标准制修订的人员有:崔树玉、孙启华、张流波、温宪芹、孙文魁、杨彬、赵克义、李涛、李炎、鲁飞、陈璐、刘文杰、杨娜、朱汉全、吴刚、刘峰、徐燕、朱子犁、王金强、孙文胜、杨志等 (一)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分工 崔树玉,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现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标准消毒专业委员会委员。负责本标准结构框架制定、标准修订阶段质控、内容核定工作,负责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的制订和标准解读、编制说明的审核,为本项目负责人。 孙启华,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主任技师,负责本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的制修订和编写,负责文献检索、现场调查问卷设计、现场调查和现场验证及相关资料整理汇总分析,参加各阶段指标的讨论及修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工作。 张流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消毒检测中心主任,研究员,现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标准消毒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参与本标准结构框架修订、标准修订阶段质控、内容核定工作,承担报批稿的制订和标准解读、编制说明的审核。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的基本要求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除新消毒产品以外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消毒剂、消毒器械、指示物、抗(抑)菌制剂]的卫生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定制消毒器械的卫生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试行)(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disinfection product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对消毒产品有效性和卫生安全性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境外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消毒剂、指示物和抗(抑)菌制剂的产品配方、消毒器械的主要元器件和结构图等。 3.2 产品责任单位responsible entity 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 3.3 第一类消毒产品classⅠdisinfection product 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3.4 第二类消毒产品class Ⅱ disinfection product 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3.5 定制消毒器械customized disinfection instrument

餐具消毒卫生标准

餐具消毒卫生标准 2009-12-1823:02 餐具消毒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 Hygienicstandardfordisinfectionofdinneranddrinkingset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饮)具消毒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细菌指标、采样方法及卫生管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饮食企业的食(饮)具,也适用于个体摊点的食(饮)具。 2引用标准 GB4789.1~4789.2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感官指标 3.1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毒):食(饮)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3.2化学(药物)消毒:食(饮)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4理化指标 采用化学消毒的食(饮)具,必须用洁净水清洗,消除残留的药物。用含氯洗消剂消毒的食(饮)具表面残留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项目指标 游离性余氯,mg/L0.3

烷基(苯)磺酸钠,mg/100cm**20.1 5细菌指标 采用物理或化学消毒的食(饮)具均必须达到表2的要求。 表2 项目指标 大肠菌群发酵法,个/100cm3 纸片法,个/50cm不得检出 致病菌不得检出 注:发酵法与纸片法任何一法的检验结果均可作为判定依据。 6采样与检验方法 6.1发酵法采样与检验 6.1.1采样方法 食(饮)具抽检碗、盘、口杯,将 2.0cm×2.5cm(5cm**2)灭菌滤纸片紧贴内面各10张(总面积50cm**2)、碟、匙、酒杯以每5件为1份,每件内面紧贴灭菌滤纸片各2张(总面积50cm**2/份),经1min,按序取置入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后,制成原液。 筷:取每双的下段12cm处约50cm**2(l2cm×2cm×2cm),置入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20次,制成原液, 6.1.2检验方法 按GB4789.1~4789.28执行。 6.2纸片法采样与检验 食(饮)具消毒采用专用的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 6.2.1采样方法 随机抽取消毒后准备使用的各类食具(碗、盘、杯等),取样量可根据大、中、小不同饮食行业,每次采样6~10件,每件贴纸片两张,每张纸片面积25cm**2, (5cm×5cm)用无菌生理盐水湿润大肠菌群检测用纸片后,立即贴于食具内侧表面,30s后取下,置于无菌塑料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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