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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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工作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经工作管理水平,管好用好学校的教育资源,促进学校发展,结合本校财经工作实际,制订本责任制。

第二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力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在财经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力,又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坚持依法治校、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以“谁分管谁负重要责任,谁审批谁负主要责任,谁经办谁负直接责任”为依据,区分各层次的不同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彻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条各级经济责任人包括:校长、分管校长、各负责人、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及全体财会人员。

第二章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经济责任人承担的基本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实施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本级财经业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实现学校规定的本级预

算收支指标,确保学校各项事业计划任务的完成。

(三)对本级财务状况负完全责任,承担对本级财经工作的领导责任,负责本级财经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四)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账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业务经办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伪造、变更或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五)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物价、税务等对本级财务工作的质询、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各项经济工作的总负责人,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经济工作。

(二)领导学校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和的经济责任;领导检查经济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防范和处理经济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领导制定学校重要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

(四)领导编制和实施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计划;领导学校重大财经业务项目实施。

(五)审定学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签章,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督促学校资产管理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配置分析,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审签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

第七条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负责组织学校经济政策、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定,规范学校经济工作秩序,严格财经工作程序,保证学校财经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经工作管理水平。

(三)负责组织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贷款计划、重要经济合同或经济协议等),指导和调度学校各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防财务风险。

(四)负责审查学校会计信息、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提议学校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和聘任方案,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对学校财务机构和经济责任人对有关财经制度的教育培训。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开展账实核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和绩效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八条分管业务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对所分管归口管理的各类经费负管理责任,领导分管依法依规开展财经业务。

(二)领导分管各项经济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协调跨的工作事项。

(三)领导分管职责范围内重大经济事项的调研分析、实施方案的拟定和提报决策,审签调研分析和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效益性、可行性。

(四)审签分管的预算申报数;按学校总体规划审签分管承办的项目立项建议书和绩效目标;领导分管实施学校决策项目。

(五)领导分管严格依国家、地方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预算,监测分管的预算执行率及业务工作完成率,监测预算年度内既定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六)领导分管加强资产管理,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各负责人对本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对本报销的原始单据、会计资料所记载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履行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实的配合义务,确保学校相关牵头调度业务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按照职能或管理权限编制经费预算草案,对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和重大经济事项的调研分析和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效益性和可执行性负责,对项目管理的绩效目标负责。

(四)负责积极组织收入并足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负责代收费项目实施申请工作,杜绝非审批(备案)收费业务,杜绝本私设“小金库”,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五)负责审签职责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学校核定本年度预算合理安

排和使用资金,杜绝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对预算年度内既定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负责。

(六)严格执行学校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清理、转让、报废程序,保证本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经济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各层次的经济责任按照一级管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原则,对出现的问题,其上一级责任人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级经济责任人的财经工作业绩的考核纳入日常人事考核工作内容,并使其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JHGC -2016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集团管控方面。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

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四条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五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六条转让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第八条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目录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2) 3、原则 (2) 4、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2) 5、事故责任调查分析 (2) 6、事故责任认定 (3) 7、责任追究 (4) 8、附则 (5)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3、原则 按照对安全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整改到位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2确定事故责任者; 4.3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责任调查分析 5.1事故有关材料分析,对事故调查所有材料综合分类分析。 5.2伤害分析,即对伤害部位、受伤性质、伤害方式、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等七个方面进行分析。 5.3事故原因分析 5.3.1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属于直接原因,应追究肈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责任。

⑴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⑵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⑶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死亡事故的。 ⑷不按规定配备、穿戴和使用劳动法防护用具造成死亡事故的。 5.3.2事故的间接原因,既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不安全状态)。属于以下情况的属于间接原因: ⑴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⑵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缺乏或者缺陷。 ⑷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及通道情况不良。 ⑸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⑹劳动组织不合理。 ⑺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有错误。 ⑻技术或设备有缺陷。 ⑼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6、事故责任认定 6.1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6.2间接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6.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有下列情节之一,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6篇(最新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6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6篇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追究程序: 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篇五: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财务部各岗位职责及制度

财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1.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日常核算工作,积极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2.组织公司财务收支、做好资金管理和资金预算,编制资金预算表资金计划并 组织实施。 3.组织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报销三级审核制度,组织和做好财务内 部稽核、内部审核工作,汇同审核有关合同、契约、协议。并负责有关工资、奖金、凭证的审核工作。 4.积极协调公司与银行、税务、工商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协助公司 做好融资、纳税、年检等外联工作。 5.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和及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做好财务分析报告,按月及 时召开公司财务经济分析会议。 6.负责组织做好公司资产评估、报表审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并积极做好 税务筹划、税务检查等工作。 7.参与、负责对公司财会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调配,选聘、任用、奖惩等提出 意见,做好本部门财会人员的管理、教育、业务培训,关心员工。 8.组织领导与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财经纪律,维护公司各项财务 制度。 9.组织领导材料成本的考核工作,正确计算产品成品率及时出具奖惩报告。 10.组织领导并做好财务档案归档管理工作。 11.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编制会计凭证,归集成本费用,正确计算各项成本费用,及时编制并报送财务报表。 2.负责会计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打印、装订、编号、归档、及有关查阅管理。 3.负责组织和领导纳税申报工作,督促按时纳税申报,及时开具发票。 4.负责正确计算税负情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5.组织和领导现金盘点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盘点报表归档保存。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 6. 组织和领导仓库存货盘点工作,对不合格产品材料及时提出报废处理意见。 7.组织和领导公司固定资产盘点及核算工作,正确计算和分配折旧费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时提出建议。 8. 负责办事处的费用帐务处理,并对下属办事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9.及时做好各月成本、费用分析,完成财务经理交代的其他工作。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

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 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为了保障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工队、干选场及所有员工,在生产工作中涉及到所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一般设备设施和一定财产损失等以上事故的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的处理和处罚;对事故的责任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由项目部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实施。 3.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分为: 3.1 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3.1.1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1.2 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3.2 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3.2.1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负责任,违规违章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而导致事故或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 3.2.2 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负管理责任的人员。 4、事故或损失责任追究依据、标准及处罚标准。 4.1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4.1.1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4.1.2 在安全隐患面前,包括自然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财务部岗位责任制度

财务部长岗位责任制度 一、全面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工作。对公司自营、联营工程财务核算进行监督、对工程资金加以控制,防范工程风险。 二、负责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组织收回公司各种应收款项。 三、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表编制、汇总工作。督促项目部按时缴纳各种税金。 四、对公司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分析,提供经济活动财务资料。 五、协助公司财务领导拟定完善公司及本部的财务文件、制度及相关资料。 六、参加公司工程合同评审工作、参加工程开工后的工程管理要求交底会,对工程实施过程中财务管理及要求对项目部进行交底。 七、根据需要对项目部开设专用账户,对工程资金的收取、拨付严格执行公司程序,做好工程项目管理费的收取工作。 八、工程完工后,按内部承包责任书的规定,对工程资金进行清算。 九、负责组织公司财务人员后续教育学习和培训工作。 十、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项目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公司所属联营项目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切实加以控制,防范经营风险。 二、按照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收款进账通知函”,与建设单位办理财务手续,收取工程款。 三、筹措各联营项目部的3.8%劳保统筹金、管理费用的收取工作。负责监督各联营项目部的各种税金的申报缴纳工作。 四、监督管理项目部的材料定货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劳务用工合同、分包工程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付款。将企业风险降到最低。 五、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会同工程部对各联营项目部材料款支付情况进行监控。 六、负责各联营项目部的会计核算审计及会计报表编制、上报工作。 七、负责协助各联营项目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八、配合工程部办理各联营项目处工程竣工结算,并及时将会计档案归档保管。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经济责任制度

大仓盖镇中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为考核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对象:学校领导干部(以下称被审计者)在任期内,或因退休、调离、辞(免)职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乡党委组织纪委审计部门实施。必要时也可指定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行。 三、审计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享有下列权利: 1、检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2、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四、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预算内外计划的执行情况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的执行情况。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和增值情况。 5、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6、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六、审计组织在实施审计3天前,通知被审计者所在学校,并抄送被审计者。被审计者及其所在学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准备,包括提供被审计者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经济责任等方面情况。 七、审计中凡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支持配合,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否则,审计人员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向局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八、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实行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及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所称的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损害其他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责任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 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过错追究范围 四、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高效负责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1、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耽误和影响污水厂运行、建设等工作的; 2、对会议研究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的; 3、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4、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作风懒散,工作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下属及来访人员,损害单位形象的; 6、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定及岗位操作规程的; 2、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单位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4、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5、维护单位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造成单位名誉、财产损失的; 6、接待来访群众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非法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8、对破坏单位生产经营秩序、妨害单位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六、单位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不按照规章程序办事的; 2、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3、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4、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7、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按时、如实填报单位各项统计资料、报表和考勤统计的; 9、上班时间擅自离岗,造成工作贻误,或在上班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XX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岗位职责

财务部门岗位职责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将公司财务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化,力求权责分明、高效协调。 1.2.适用范围 凡隶属本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之工作岗位,均依照本规范的体制管理。1.3.权责单位 1)财务经理负责本规范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范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岗位职责 2.1. 财务部门职责 1)负责公司日常财务核算,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2)根据公司资金运作情况,合理调配资金,确保公司资金正常运转。 3)搜集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金动态、营业收入和费用开支的资料并 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4)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督促财务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 度和财经纪律。 5)做好原物料进出之账务及成本处理;外协加工原料进出之账务处理 及成本计算;各产品进出之账务成本计算及损益决算;协助成本预 估作业及差异分析。 6)做好有关的收入单据之审核及账务处理;各项费用支付审核及账务 处理;收账款、应付账款账务处理;总分类账、日记账等账簿处 理;财务报表的编制。 7)加强企业所有税金的核算及申报、税务事务处理、资金预算、财务盘 点。

8)完成公司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财务主管 1)组织拟定公司销售、生产计划预算,资金及费用预算。 2)参与公司年度经营会议,讨论、分解部门预算及责任目标。 3)参与各部门预算的汇总、责任目标的编制。将每月实绩与预算目标 进行比较分析。 4)拟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资金的支配方案等。 5)分析每年费用支出状况。 6)建立、实施、检查和完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 7)完善财务管理的各项定额指标 (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流动 资金的周转天数、销售量等) 。 8)成本分析及控制,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 9)编制并签署公司每月、每季、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总 经理,作为决策之参考。 10)分析各责任中心每月损益报告、绩效报告。 11)个人借支管理审批。 2.3.出纳职责 1)现金、票据及银行存款账户的保管及日记账记录事项。 2)支票、本票、汇票的签发及空白支票、本票、汇票的保管事项。 3)财务费用、利息、租金的计算与收付事项。 4)个人所得税代缴申报事项。 5)其他与现金出纳有关的事项。 2.4.财务会计工作职责 1)资金预算的执行及控制事项。 2)资金的筹措支配及调度事项。 3)各项对外借款事项的洽办及清偿。

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充分运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促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授权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者。 二、整改落实内容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除触犯法律法规按规定另行处理外),被审计单位必须进行积极整改: (一)违规决策或管理不当造成政府性资金较大损失与浪费的行为。 (二)违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 1、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重单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2、非法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包括: 救灾、救济、扶贫、社保、教育、三农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支出不合法。

3、预算外资金未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设置帐外帐、小金库或公款私存;偷税以及截留隐瞒收入。 4、违规滥发钱物和私分钱物;在下属单位或分管部门领取不当报酬;或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5、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或审批程序执行不到位的;购置大宗物品未经政府集中采购。 6、单位债权债务及国有资产管理混乱,长期不清理,反映不真实,未按规定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7、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消费性支出增长过快,招待费超标严重。 8、挪用公款或出借公款,以本单位财务为外单位提供担保。 9、严重失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执行,账目混乱的。 10、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四)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五)单位财务人员没有任职资格,财务活动中编制提供虚假资料,推诿、拖延或者拒绝接受审计的行为。 (六)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要求整改落实的其它问题。 三、整改落实要求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通知,组织实施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规范性文书,提出审计问题整改具体内容,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者整改。被审计单位及其被审计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审计局。由于特殊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经营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第四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五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单位或部门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七条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总经理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现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五)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六)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 (七)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八)真实向总经理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 (九)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条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责任追究和执行 第九条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

学校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学校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学校财务室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校经济运作的重要部门,从属于总务处管理。自教育局成立财务结报中心以来,学校财务部门的职能从原来的会计、出纳工作并存,转化为出纳为主、会计为辅的工作模式。为了更好的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有必要完善和制订学校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制订本制度的指导思想。 1、明确学校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能。 2、强调学校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 3、树立学校财务人员的服务意识。 二、学校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能。 1、熟悉财经政策、法令,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 2、认真执行学校预算,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3、做好岗位工作,对违反财经政策、财务制度的收支要坚持原则。 4、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规定,定期编报各种会计统计报表。 5、掌握学校各类收支数据和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三、学校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 1、明确学校财务的管理网络。 学校财务室在校长的领导下,在总务主任的管理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 和执行教育局计财处、结报中心相关的财务政策和有关规定。 2、明确财务人员的分工负责。 初、高中部各设一名财务人员,负责本校区的常规出纳工作;相应负责 本校区的学杂费、代办费等有关统计结算工作;同时分工负责,做好财 务统计报表、基建会计和工会财务工作。 3、熟悉掌握各种收费标准及各项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把关,对不符 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抵制。 4、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应拒绝办理。 5、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安全制度,有计划地领取、支付和管好现金。 6、认真做好学校对外的财务往来和结算工作。

7、认真编报主管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各种会计统计报表。 8、保管好一切财务凭证,统计报表和资料。 9、从有利于教育事业出发,向校长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当好领导“参谋”。 四、树立“服务你我他,理财为大家”的服务意识。 1、经常向群众宣传解释大家关心的有关财务政策和规定。 2、认真负责的做好有关教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和发放工作,做到计算正确、 发放及时,耐心解释,热情服务。 3、配合工会,做好教工福利工作。 4、按政策,定期做好教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报工作。

中小学经济责任制度

中小学经济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在经济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严格财经工作程序,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完整,不断增强学校财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应该设立财务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 第四条按校内管理层确定校长、业务主管副校长、总务主任、会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确认的总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要一级管好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五条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校长经济责任 第六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总负

责人,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第七条具体职责: (一)组织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组织审定学校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大宗物资采购计划。 (三)组织审定学校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四)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七)组织学校重大财经事项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章主管财务副校长(或主任)经济责任第八条主管财务副校长(或主任)作为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具体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经工作。 第九条具体责任: (一)参与学校财经政策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校内财经行为。 (二)参与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提交校财务领导小组审批。负责控制、监督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包括组织、落实学校预算收入和控制预算支出,合理调度、运作资金,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全局员工的事业心、责任感,维护广播电视窗口行业的文明形象,确保我局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实事求是,违规违纪必究; 3、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4、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5、及时、准确、适当、公正、公开。 二、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 局全体干部员工。 三、责任追究的种类 1、通报批评、调离岗位。 2、经济处罚:罚款、赔偿损失。 3、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留用察看、开除。 4、党纪处分:是党员的按照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5、法律责任: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就具体责 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 用。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失职违纪行为

全局干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失职行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及党、政纪处分,并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1)对抗上级命令和决议的; (2)玩忽职守,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3)滥用职权,侵犯集体利益的; (4)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的; (6)工作中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或使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 (7)违法规定出具相关手续,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8)未完成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的; (9)出现其他工作失误的。 (二) 机关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1、在工作时间内下棋、打牌、干私活的; 2、下班不锁门,长明灯、长流水,机器设备、风扇、空调、取暖炉、饮水机、电脑等用电设备未关闭的; 3、不按规定乱停乱放车辆的; 4、电动车在单位充电的; 5、上班带孩子的; 6、允许外人进入机房等重地的; 7、无值班日志及交接班记录的;

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岗位职责,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类事故,造成生产波动和损失的行为,违章违纪现象, 未尽岗位职责等,均属本条例考核处罚范围。 2、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和责任程度,落实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管理责任分别承担相应处罚。 3、依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决定处罚标准。 4、凡两人(含两人)以上岗位发生责任事故,属共同责任的,主操作占60%,副操作占40%;属于主操作直接责任的,本人承担100%;属于副操作直接责任的,本人承担100%,班长作陪罚20%。 5、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值班长以上管理人员,依据分工和职责承担管理责任并陪罚。 6、凡因多方责任或具体人员不明确罚款到班的,由值班长落实责任,合理分配后报公司。 二、细则 (一)安全考核 1、发生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较大火灾、爆炸、重大泄露等事故,视情况罚责任人当月奖金或年奖金,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2、发生一般着火、泄漏事故,视情况罚责任人500元以上或当月、数月奖金。 3、发生安全阀起跳事故,扣罚责任班组人员当月奖金。 4、不按规定办理动火证、进入容器作业证,一次罚款200元。若因此发生事故,按同类事故的1.5倍罚款。 5、停车检修时,由于监护不利而发生安全事故,对责任人进行500-1000元罚款。 6、厂内吸烟,等于放火,一次罚款200元。生产区内开手机一次罚200元;生产区职工上班带手机一次罚200元;外来人员烟火及手机,由门卫负责管理,违犯一次罚门卫50元。 7、严格劳保穿戴,违犯一次罚20元。 8、妥善管理消防器材,若无故损坏,一次罚100-200元。由于泄压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未能及时发现罚器材负责人50元。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落实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证职工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有效规避各种风险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责任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失职或者其她个人过失,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时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就就是、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务必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准确、恰当公正。 第四条根据责任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责任与重大责任。 第五条一般责任追究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要追究其一般责任: 1、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等; 2、对下属的报告、请示无故三日内不答复,影响开展工作每月三次以上的; 3、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效能低下,出现事件不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差错的; 4、本部门存在与其她部门工作严重的协调不力,部门工作没有及时办结并移交给其她部门的; 5、对本部门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并且不认真查处包庇她人的。 6、无正当理由不正确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7、责任人在办理各具体事务前没有做到事前调查、事后跟踪导致出现纠纷后缺乏相应有效资料的; 8、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9、对不宜扩散与向别人透漏的内容,对她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因合作人诚信问题导致公司垫付的,项目引进人以及负责人均有义务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不予积极处理的; 11、其她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直接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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