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

《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
《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

浅谈《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相关部门也正在全面整合食品安全保障的不足。在食品安全的保障中,政府监管无疑是关键的核心。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落实,《食品安全法》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核心问题,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处罚机制不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存在严重缺失是关键因素。【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今,食品安全不仅仅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有关,而且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无论是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食品安全无疑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1.《食品安全法》修改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监管之前是分段监管的,在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里也是入法的。但这种分段监管制度,并没有实现各个阶段监管的无缝对接,出现了“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协调:尽管《食品安全法》对监管部门职权有了明显的划分,还制定了国务院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整合协助各部门安全监管的执行工作,但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监管合力机制等各个方面没有实现有效的进展。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分别管理、真空地带没人管理,呈现出法律监督的空缺,最后形成行政执法严重的资源流失。

仲裁法论文

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

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 〔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公共政策原则、一国内的敏感领域及各国法律对于可仲裁性的影响, 论证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可仲裁性的范围。 〔关键词〕可仲裁性公共政策法律适用 一、引言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在某些国家的司法制度中, 可仲裁性这一术语也可用来描述关于一个特定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的问题。本文中所讨论的可仲裁性之问题是指其的一般含义。如果争议的事项是不可仲裁的, 那么仲裁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可仲裁性实际上是仲裁协议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更者, 在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肠均规定, 如果争议的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将可能会被拒绝。因此, 无论是在仲裁过程中或者仲裁裁决执行的阶段, 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之问题都是必须回答的。然而, 可仲裁性之问题是仲裁法中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如什么是可仲裁性的范围及应用是否有一个规范的标准来判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可仲裁性的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本文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解答来探讨可仲裁性之问题。 二、公共政策对可仲裁性的影响 当一个国家认定特定的一系列争议是不可仲裁的, 这往往是基于公

共政考虑。正如专家所述, “每个国家将可能依据其本国的政治、社会及经济政策而决定哪些事项是可仲裁的, 哪些是不可仲裁的。”公共政策的适用要理解适用于可仲裁性的公共政策的概念, 首先应区别公共政策是应适用于某些特定的事项还是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规则而适用。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共政策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而适用, 即只要争议涉及了公共政策的解释或应用, 该争议即为不可仲裁的, 无论争议的事项是何种事项。这种观点是从早期法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国民法典的狭义解释而来, 该解释认为与公共政策相关一切事项均不适用仲裁。公共政策现己被认为是仲裁员在解决争议时所必须适用的一项规则。这种观点已为包括英国、美国、意大利等在内的大多国家所接受。公共政策决定可仲裁性的标准如上所述, 公共政策在可仲裁性问题中的适用已被认为是对具体仲裁事项的适用而不是作为一种的普遍的法律而适用, 本文此后所讨论的公共政策的概念将定义为适用于具体事项的公共政策。可仲裁性试图界分在解决某些特定事项时必须通过国家法院裁决而体现的国家利益和争议双方希望通过仲裁方式私自解决纠纷的个体利益。从一方面而言, 由于一个国家的某些特定的利益, 公共政策之因素仍将对决定一个争议是非可仲裁时起到重要影响另一方面,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也需要限制公共政策的影响, 避免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障碍。近年来, 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许多国家均放宽了对国际仲裁中可仲裁性问题的限制, 并支持双方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即使某些时候公共利益可能需要作出一些让步。

13种公文写作技巧(修改待完善)

13种公文写作技巧(修改待完善) 行政公文 行政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它是特殊规范化 的文体,具有其它文体所没有的性,有法定的制作权限和确定的读者,有特定的行文格式(注意:比模式更进一步)并有行文规则和 办理办法。我国公文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1993年11月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写作和办理。 公文写作的要求很高,尤其是要求起草者具有工作实践的基础,懂得工作中许多微妙的关节,而在具体起草中要求较好的文字语言 工夫。公文语言总的要求是庄重、平实、概括。公文语言功夫的核 心是选词。选词一要根据所反映的客观实际需要,二要符合明晰、 确切、简练的标准,三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为避免上下文重复 而选择不同的词语,注意文中所涉及对象和阅读对象。多用书面语 和文书用语,少用形象和描绘性词语和口语,不用方言土语,十分 规范。 需要特别提出公文结构用语。一是开头用语,用来表示行文目的、依据、原因,伴随情况等。如:为(了)、关于、由于、对于、根据、按(遵、依)照、据、查、奉、兹等。二是结尾用语。如:为 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报告、函告)等。三是过渡用语。如为(对、因、据)此、鉴于、总之、综上所述等。四是经办用语。如:经、已经、业经、现经、兹经、办理、责成、试行、执行、贯 彻执行、研究执行、切实执行等。五是称谓用语。有第一人称:我、本;第二人称:你、贵;第三人称:该。等等。 国家行政公文有12类13种,即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案例分析-关于劳动仲裁案例分析.doc

案例分析:关于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于7月25日到某冶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月7月25日起至7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刘某入职时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后兼职市场助理工作。 双方约定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元。 某冶金公司以刘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为由,于1月22日作出了因刘某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 定。 刘某认为,其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 故此,刘某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该冶金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以及刘某所诉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否符合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

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无法采信,即公司以刘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成立,鉴于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于7月25日到该冶金公司工作,双方于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刘某于以前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刘某于以后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故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 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会计法》修订的意义(定稿)

《会计法》修订的意义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会计法》已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灵,作假帐等问题相当突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重新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新修订过的《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完善了会计记帐规则和会计监督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它的颁布是我国会计领域的一件大事,不仅为规范经济和会计秩序提供了重要保证,对促进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会计法》;修订;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会计法》已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灵,作假帐等问题相当突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重新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新修订过的《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

任,完善了会计记帐规则和会计监督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它的颁布是我国会计领域的一件大事,不仅为规范经济和会计秩序提供了重要保证,对促进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会计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一、会计工作规范化,必将保证会计核算高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1999年10月31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这次之所以对原有的《会计法》采取修订的方式,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依法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经济领域出现的纪律松驰、秩序混乱等问题,新《会计法》不仅对会计基础工作逐条逐项加以规范,而且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提出特别要求,使所有单位的会计处理不再随心所欲,使经济业务事项当事人都时时刻刻处于法律规定的“为”则为,“不为”则不为的要求之中;而不可有法律规定“为”所不为,“不为”所为的违法行为,从而使会计工作有法可依,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一)充分体现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资料质量的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不仅对会计基础业务工作进行了逐项规范,且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以法律条款详细规范了具体的会计业务项目,使对于会计行为的法律约束更具体化了,可操作性增强了,奠定了保证会计核算

四年级控辍保学计划(修改完善版)

闹天寺小学四年级控辍保学工作计划 班主任:*** 控辍保学工作是全面推进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教育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于农村小学来说,也是“普九”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我将采取以下措施,努力做好该工作,争取得到圆满成功,特定如下的控辍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思想到位。 开学初,我对班级的每一个学生的自然情况进行调查,摸清情况。四年级学生是可逆性思维建立的关键期,有些双差生,他们思想落后,学习成绩较差,如果他们辍学,只能离优秀越来越远,这使我充分认识到控辍保学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从而使我对控辍保学工作有了新的认识,这也成为我努力工作的思想基础。我作为一名班主任老师,有责任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关心双差生,照顾贫困生。 只有思想基础是不够的,工作还是需要方法和手段的,经过借鉴同仁经验、认真思考,我拟定采取如下措施: 1、摸清贫困生和学困生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本班学生,经济状况,家庭状况,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开学的第一周,我进行了摸底工作。从学生干部,学校教师,以及问卷调查中,了解了我班的贫困生和学困生情况。 2、为贫困生学习扫清经济障碍。学校每年都会有捐资的贫困学生,及时上报我班贫困生情况,不仅为学校提供依据,也为我班的工作控辍开展打下了基础。 3、建立学生家庭联系卡,上面详细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坚持每一天考勤制度,严格学生请假制度。这样就基本解决了学困生逃课现象,一旦发现问题和家长及时沟通,避免了由于学生因厌学而误课过多的辍学现象。 4、实行经常家访的措施。以往在班主任工作中,对学生的病、事假确认后就不管不问了。今年,我对后进生和特困生采用了电话确认的方法。学生请了病事假,我在傍晚放学后,还要主动给他们通电话,问一问“病好了吗?”“明天能上学吗?”“事情办好了吗?”

行政法重点法条

行政许可法(04)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资料长篇补充完善修改建议

资料长篇修改补充完善建议 一、大事记 (一)内容要进一步充实。现有的大事记内容太少,而且漏了好多年的内容,九十年代初的基本没有,要补上,要把和组织工作相关的内容全部补齐。一是时间上,从1991年至2010年,整整20年,一年都不少地补齐;二是内容上,凡是和组织工作相关的会议、活动、工作、典型都要补上。 (二)篇目上,以年为段落展开。 1991年 1992年 二、第一篇第一章《党员队伍》 (一)时间上严格按1991年至2010年,《党员发展》《党员教育》部分的表格、各方面的数字,都要从1991年算起,到2010年止。表格中空白的要补齐 (二)内容上,1、每个部分都要按“综述、背景资料、|编

年资料、典型资料”的结构撰写。2、“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党员质量管理”“党员结构优化”各小节都要加上“典型资料”的内容。3、党籍管理部分,要加上“背景资料”“编年资料”“典型资料”等结构展开文字内容,再附上表格。 (三)要加上第三节《党员管理》,本节内容共分“党员管理体制”“党员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流动党员管理”“党内激励与帮扶机制”“对修炼法轮功党员的教育处理”等小节 (四)加上第四节《党费管理》,本节内容分两部分: 1、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 2、“特殊党费”的交纳。 三、第一篇第二章《基层组织》 (一)第一节《组织设置》开头,要写上1991年,全县基层组织情况的内容。并附上表格《1991—2010年基层党组织情况一览表》。 (二)《农村基层组织》,开头要交待1991年全县农村基层组织情况。接着写基层组织的变化情况。 (三)第二节《基层组织建设》中的“基层党员队伍建设”“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等章节,均要加上“典型资料”的内容(四)第三节《基层组织管理》的“基层组织分类指导”和“基层组织管理制度”等小节,也要加上“典型资料”的内容。 (五)第四节《党代会》,要补上信丰县出席省第十一次党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小型果酒厂设计-修改完善版资料

小型果酒厂设计-修改 完善版

摘要 本设计主要是进行年产40吨果酒的小型果酒厂的设计。本设计从山东省当地资源、地理环境、政策环境等各项条件出发,针对40吨果酒项目的需要,进行了全厂总平面设计、车间平面设计、产品方案及工艺论证、设备选型、物料衡算、全厂卫生安全等的研究与设计。最后对本方案进行了技术经济核算,研究表明,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440.41万元,年利润达到155.34万元,投资回收期为 2.84年。 关键词:工厂设计;苹果;果酒;发酵;经济核算 Abstract This design is mainly carried out an annual output of 40 tons of small fruit winery producing plant design. This design from Shandong province, local resources, geography, policy environment, and the conditions, targeting 40 tons of wine project needs, plant general layout design, layout design, product and crafts demonstration, workshop equipment, material accounting, plant-wide health and safety research and design. Finally on the techno-economic accounting programme was carried out, research suggests, the project investment 4.4041 million yuan of fixed assets, the annual profit of 1.5534 million Yuan, payback period to 2.84. Keywords: Factory design; apple; Fruit wine; Fermentation; Economic accounting

论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年级:10级法学4班 姓名:高紫妍 学号:100090426

一、我国仲裁制度的现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仲裁制度在我国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了,在此期间,我国建立起了与国际接轨的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并得到了很大发展。仲裁制度的发展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仲裁制度给中国所带来的成就和贡献值得肯定,但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仲裁制度所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仲裁委员会性质模糊、仲裁协议的约定比例偏低、缺乏竞争意识和自觉性等问题。对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应措施,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使仲裁机构能够更加充分地得到发展,真正发挥自己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作用。 二、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 如上所述,我国《仲裁法》已经实施十一年,在过去十一年中虽然取得了令人赞叹的业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制度性、实践性的问题,比如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仲裁委员会性质模糊、仲裁协议的约定比例偏低、受案数量普遍不足、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缺乏自我管理的

自律性组织、缺乏竞争意识和自觉性等问题。及时、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一)修订《仲裁法》,使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符合现代环境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不公开原则和法院支持与监督原则,建立起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和回避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法制起到了促进作用,并且符合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精神实质要求,也是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接轨的。但《仲裁法》的颁布是与十多年前的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建立在原有经济水平上的《仲裁法》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及时修订完善《仲裁法》,使之符合现代经济的进步和要求,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在立法上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使之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但对于仲裁机构的性质问题,该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该规定对仲裁机构性质的模糊使得仲裁机构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不明,其权、名、责也因此不明确。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仲裁委员会属于“特殊的事业单位”,在人事和财政上仍依赖于政府,性质上接近于官方或半官方组织机制,这

14考试仲裁法案例分析

《仲裁法》案例(一)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参考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依据及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二)及答案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崦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现问:(1) 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 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 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 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6)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1) 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2) 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3) 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会计法的修改与完善

《会计法》的制定、修改、修订情况 南方日报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发挥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用的重要措施。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规范。《会计法》起草于1980年8月。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法》,国家主席李先念以第二十一号主席令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会计法》的制定和施行,使我国会计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对规范会计行为,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会计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变化,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会计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约束,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第一次修改的《会计法》,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对《会计法》的部分条款做了修改,主要是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适用于包括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把各类市场主体都纳入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并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以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也做了相应的修改。这次修改发布后的《会计法》,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促进和保证了会计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会计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在执行中也显现出一些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等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假帐、假数字严重。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做假帐、帐外设帐等问题比较普遍和相当突出,已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会计造假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法制建设不太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也比较淡薄,不重视依法办事,在经济利益上往往片面强调局部利益。不少单位负责人从狭隘的部门或单位的利益出发,或者为了个人能够顺利升迁,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假造会计票据,篡改会计数据,假帐真算、真帐假算,帐外设帐,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搞虚盈实亏、虚亏实盈等,甚至为满足膨胀的私欲,利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薄弱,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人为达到粉饰领导政绩的目的,而指使、暗示下属单位填报虚假会计报表。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内部会计监督不得力。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各个单位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或者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或者虽然建立了但很不健全,或者仅仅停留在纸上而不执行、不落实,未能发挥有效

2018年版纪律处分条例-测试题(含答案)-修改完善版本

2018年版党纪处分条例学习测试题库 1、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A、对 B、错 ?2、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对 B、错 ?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A、对 B、错 ?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5、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A、对 B、错 ?6、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A、对 B、错 ?7、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A、对 B、错 ?8、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9、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A、对 B、错 ?10、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二罚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二年内不追究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处罚前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申诉权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主题演讲-中国仲裁未来20年改革与仲裁法修改重大问题探讨姜丽丽

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改革发展 与仲裁法修改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探讨 (注:该文为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姜丽丽在2016年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上的发言,经作者修订审阅) 一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是什么? 当我们展望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发展的时候,首先要清楚的知道我们过去二十年发展的实践和现实是什么样的。认清现实并勇于剖析问题,是下一步改革发展的坚实基础。个人总结,中国仲裁过去二十年的发展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1995年《仲裁法》的实施,实现了从“行政仲裁”向现代商事仲裁“制度上”的转变,仲裁成为经济领域内与诉讼并行的、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第二,实现了“仲裁机构体系”的重新构建:仲裁法实施前成立的各类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从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国内仲裁从之前按照不同行业部门、以及行政级别设立的“仲裁机构体系”,转变为按照地域——即“设区的市所在地”为基本框架设立的当前的“仲裁机构体系”。 第三,国际、国内仲裁按照不同制度并行: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会早在仲裁法产生前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贸仲、海仲),与各地政府牵头组建的仲裁机构在仲裁法框架下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涉外/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在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中均被区分对待。 第四,仲裁机构数量、及其处理纠纷的数量和标的逐年增长,且近几年增长迅猛。根据仲裁研究院的调研,2015年全国机构共计244家,受案数量13多万件,比2014年增长近20%;受案标的超过4000亿元,增长约50%。 第五,仲裁机构成为主导中国仲裁发展的力量,且机构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全国244家仲裁机构中,参与仲裁研究院共建的十来家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约占全国的15-20%,而标的占全国将近一半。以下是我假期调研的八家代表性仲裁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可以作为中国仲裁发展现状的一个缩影,给在座嘉宾简要做一个介绍:

仲裁法案例

案例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受仲裁范围的限制。 [案情]某房屋所者人王甲与前妻生有一女王乙。前妻去世后,王甲又与张丙结婚,生有王丁、王戊二个子女。后来王甲购买了他现居住的住于某市某路250号的房屋,并进行翻建。王乙婚后与丈夫自购房另住。王甲去世后,张丙、王丁、王戊仍住在原房,后因王戊拟将该处房屋中的一间作为婚房,受到王丁的阻挠,双方发生争执,王戊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问题]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否正确? [答案与分析]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正确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房屋系遗产,即本案是一起因遗产继承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我国《仲裁法》第2条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不仅指合同法所包括的合同,而且包括《民法通则》、《铁路法》、《海商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如海事侵权纠纷。《仲裁法》第3条还明确规定出不允许进行仲裁的范围:(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在本案中,案件各方当事人是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2.仲裁应依法进行。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节能灯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乙公司作为买方提货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甲、乙公司分别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乙公司作为申请方又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乙公司所选的仲裁员恰好是乙公司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此三名仲裁员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依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此案圆满结束。

应用文-完善我国《会计法》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完善我国《会计法》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制定于1985年,修订于1993年。《会计法》是我国 生活中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的制定或修订,都是根据当时的 经济和会计 需要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最近,立法机关决定对《会计法》再次进行修订,以解决会计秩序混乱问题,这对加强我国会计法制建设是十分有益的。笔者有幸参加了《会计法》修订草案的讨论并参与了一些辅助性 ,对其中的有些问题曾作思考,但未得其果,在此提出来,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修订《会计法》的基本思路 如何修订《会计法》,需要讨论两个问题:一是会计工作的定位,二是会计基本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前者关系到如何构筑会计工作运行机制,后者关系到《会计法》应当哪些会计行为。 《会计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会计关系,而会计关系是国家在 会计工作过程中以及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会计法》的修订,不单纯是某些条文的修改或者某些会计技术问题的调整,重要的是会计关系的调整,即如何给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合理的定位。《会计法》发布实施以来的积极作用,已被十几年来会计工作的发展变化所证明。随着经济 和会计关系的发展变化,《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作用有所消弱,面对秩序混乱,信息失真等会计问题显得约束力不够。其原因就在于《会计法》在总体上仍以经济为会计工作的定位参照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工作是国家 的基础环节,是为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服务的。在这一基本定位下,会计工作的重心以反映各单位执行国家计划情况并满足政府的计划管理要求为主;会计人员肩负"双重身份",既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作为"国家技术干部",要站在国家立场上监督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政府部门以直接审查会计报表等方式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部按照市场经济定位的《会计法》要求会计工作通过确认、计量,在参与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依据,其工作重心由过去以反映完成国家计划情况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为主转向为经济效益最大化服务并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的这一基本定位,要求会计关系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包括:改革会计管理体制;转变国家对会计工作的监管方式;明确会计信息提供单位的社会责任;合理界定会计人员的职权等。对上述问题,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体现在《会计法》中,以保障会计工作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作用。 讨论《会计法》应当规范的会计行为,涉及《会计法》的修订原则和调整范围。关于修订原则问题,即《会计法》应当怎么改,是"大改"还是"小改",需要考虑影响会计关系的因素。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影响会计关系的因素较多,包括:国家与企业关系的界定,所和制构成的发展趋势,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市场规则的完善程度等。上述因素有的已有了明确的发展目标,有的则需要在摸索中逐步明确。虽然不能等上述影响因素都有了明确的结论再来考虑《会计法》的修订问题,但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修订工作的进程。笔者认为,完善《会计法》需要从我国市场经济和会计工作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统筹考虑,实行长期目标(即"大改")与近期目标(即"小改")相结合的两步策略。完善《会计法》的近期目标,应当主要围绕解决会计工作(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管问题,重点强化对会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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