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_大而不倒_问题及其法律规制_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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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隋平

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骤然倒闭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巨大的负面冲击,但是如果因此而被其挟持

也是一个饮鸩止渴的方案。因此,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当在统一的国家监管框架之下,为其设

定事前的审慎监管机制,并且采取相关的控制机制来约束其复杂性和不透明的问题。同时,对于发生问题的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风险定价合理的措施予以事后的救助,避免道德风险问题,而对于确实不能救

助的此类机构则应当保证对其进行有序清算,避免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负面冲击。

[关键词]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风险规制;监管机制;生前遗嘱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4)01-0161-06

[基金项目]西北大学校级研究课题“金融监管改革研究”(PR12305)

隋平,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哈佛大学行为金融法学博士后,香港城市大学金融法学博士。

(陕西西安710127)

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通俗称谓是“大而不倒”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往往内部结构复杂,且相互之间存在复杂的关联,出现问题时容易传染到其他机构、其他市场,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严重威胁。鉴于这种危险,政府对这样的金融机构往往在其出现问题时施以援手,但正是这种可能的救助引发了这些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因而给市场秩序和金融体系安全带来了风险。近几十年在金融放松监管下金融巨无霸全球范围内大量涌现,且2008年雷曼兄弟倒闭揭开了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序幕,于是该问题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力。随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及国际监管机构开始考虑制定相应措施来应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大而不倒”问题。本文旨在分析该问题的实质原因,并对可能的监管措施进行分析论证。

一、“大而不倒”问题分析

“大而不倒”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是因为“大而不倒”金融机构倒闭会带来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因而迫使政府对其予以救助,但是政府施援实际上提供了隐性担保,制造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说,“大而不倒”问题的实质在于这种金融机构的倒闭产生系统性风险和不让其倒闭引发道德风险之间的矛盾。

(一)“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大而不倒”问题中矛盾的一个方面是此种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风险。对系统性风险目前业界和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从传染性、影响的范围及大小来看,系统性风险可以定义为:单个事件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将损失和风险扩散到其他机构和市场,导致部分或整个金融市场信心崩溃,

并最终可能对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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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危害的风险。[1]“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系统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规模庞大。从字面上来看,“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首先是来源于其庞大的资产、业务规模,其有着庞大的客户群,并且在金融服务市场中占据巨大的市场份额,因而其倒闭会牵连很多人遭受损失,在金融市场中引发大规模的恐慌,给金融市场功能的正常运作带来巨大的负面冲击。美国国际集团(AIG)总资产将近1万亿美元,当它发生偿付危机时,这个金融巨人的崩塌毫无疑问将会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负面冲击。正是为了避免其倒闭产生的灾难性后果,美国政府才对其予以救助。而在2008年9月15日倒闭的雷曼兄弟,总资产达6390亿美元,负债规模总计6130亿美元,当其发生偿付危机时,美国联邦政府错估了自己的能力,以为让雷曼兄弟倒闭对于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是可控的,因而没有对其进行救助,结果却是引发了金融系统内的大规模恐慌,雷曼兄弟的倒闭正式开启了这场金融危机的序幕。[2]

2.结构复杂。金融机构在近几十年迅速发展成为大而不倒的金融巨无霸得益于近几十年的金融放松监管。[3]通过政治游说,它们能够跨地域进行混业经营,利用金融创新来从事影子银行业务,藉此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和规避监管。[4]这使得这些庞大的金融机构无论是其业务类型还是组织结构均变得非常复杂,并且伴随着其经营地域范围的广泛性以及持有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大而不倒”金融机构这种高度复杂性的结果就是导致其严重缺乏透明度,因而当其发生问题时,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因而也增加对其予以监管救助的难度。而且,在金融危机时期,其复杂性和不透明也会引发投资者的恐慌性资产抛售,进一步恶化系统性金融危机。[5]

3.难以替代。这些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的另一方面原因在于,在金融体系中,这些“大而不倒”金融机构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不可替代性。这些“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经常占据着特定金融市场领域中很大的份额比例,其在金融机构社会提供的某种金融服务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因而如果任其倒闭会造成市场中某种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甚至是功能瘫痪。也正是这样的原因,某些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会使得相关的实体经济也遭受严重的冲击,使得金融危机演化为更大范围的经济危机。

4.关联复杂。“大而不倒”问题的另一个风险来源在于这些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宽泛,经营地域广泛,因而导致了该金融机构的健康状况会对经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重大影响。“大而不倒”金融机构与经济体系中其他部分之间复杂的关联性使得该机构的倒闭会产生连锁式反应,将倒闭的灾难性后果传染扩散到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是实体经济,并且会在全球范围扩散。“大而不倒”金融机构倒闭的影响是通过机构之间和市场之间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传染的,直接的联系包括互相持有资产头寸、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拆借支持、国外市场分支机构等,间接的联系方式包括金融衍生产品、市值与另一机构倒闭相联系的证券等。[6]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正是因为美国的联邦政府看到美国国际集团这种源于关联复杂性的系统风险才对其予以救助的。

(二)“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由于制度上存在缺陷,历史上对“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救助遭到人们的诟病。这种有缺陷的救助存在道德风险。

1.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历史上对于“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救助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该救助使用的资金是纳税人的钱,这些金融机构过度冒险产生的收益归其自己所有,而当发生问题时,由于其具有的系统重要性,政府和整个社会迫不得已对其救助,最终的成本和负担则是由社会承担。当政府救助“大而不倒”机构的做法成为惯常的制度之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及经营者预料到政府受到其系统重要性的挟持,在危难时不会坐视不管,一定会用纳税人的钱来对其施以援手,因而不但放松了对自身风险管理的警觉性和应对能力,而且,这种扭曲了的市场风险定价诱使金融机构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和业绩薪酬制度激励下,大量地经营、参与一些高风险的金融业务,这在金融机构内积累了大量的风险的同时,该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也威胁了整个金融体系安全。[7]例如,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那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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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倒”的银行在危机前大量发放风险与收益并不匹配的次级贷款,或者进行其他高风险的金融投机活动,而这一切的结果是美国政府最终动用巨额的财政资金对发生问题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予以救助,而这些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麻烦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在受到纳税人的钱救助的同时,却在毫无愧色地分配和收取高额的业绩奖金。

2.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从更为微观和具体的角度来看,动用财政资金对于发生问题的“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予以救助,本身也会进一步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进而增加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水平。在进行救助时,政府为了保护那些“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和储户不会因为该金融机构倒闭而遭受损失,不得不去承担其中的巨额资金的损失,而政府这种让整个社会来负担成本去保护招惹麻烦的金融机构及其债权人利益的做法在民主社会中毫无疑问将会承担很大的政治压力。这样的救助行为对于中小金融企业存在歧视和不公平。面对这样的政治压力,政府经常会犹豫不决,因而加剧了问题的不确定性,推定了市场恐慌。而同时,对大量意外资金的临时需求也给金融市场带来极大的压力,进一步推定金融系统的动荡。

二、“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监管机制构设

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的矛盾是“大而不倒”问题的实质,而要解决“大而不倒”问题,必须同时解决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意味着,一方面要设定相应的事前审慎监管制度,以限制和控制大型金融机构在其经营中过度冒险;另一方面,也要制定事后救助和解决制度,以此来控制这些金融机构在发生问题时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和避免相关监管措施引发道德风险问题。

(一)事前审慎监管机制

对于太大不能倒问题的解决,最好是设定事先的审慎监管机制,对其进行事先的风险承担控制。大致地来说,这种事前的预防措施应当从限制金融机构过度冒险和控制其机构规模与透明度着手。

1.限制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大而不倒”问题体现在这些金融机构利用其系统重要性挟持政府,因为在其业务经营中过量承担风险。对其这种过量承担风险行为,可以通过设定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方式予以控制。

——

—资本监管

首先,金融机构的资本的关键作用在于可以吸收业务经营过程中的损失,承担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维持其偿付能力以保护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免遭损失。对于金融机构设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其目的在于藉此来约束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中过于大胆扩张业务规模。对此,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地接受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但是,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该标准存在的顺周期问题,因而,在次贷危机后,人们又提出了新的资本监管办法,除了提出设定逆周期缓冲资本外,还专门针对“大而不倒”问题专门设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对于那些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更大的损失吸收能力,规定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其次,“大而不倒”问题的一个原因在于其与市场其余部分有着很高的关联度,因而放大了系统性风险,因此,有必要以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程度来提取监管资本,让这些金融机构自己来承担其倒闭所产生的负的外部成本。具体来说,对于监管资本的提取可以依靠对社会损失的衡量来测算。这其中,社会损失的概念界定是非常灵活的,可以由金融监管当局来决定,比如可以采用银行负债的潜在损失来替代。[8]

最后,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债权人监督责任的承担放松的问题。过去所采用的金融安全网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中的一些措施也会形成对于金融机构的明示或暗示的政府担保,而这些政府担保存在着错误定价的老问题,因而制造了金融机构债权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通常,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因而他们会对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密切关注。但是,在金融危机中,由于政府为了救助金融机构,通过普通股和一级资本的方式为银行注入资金,这使得二级资本和某些非普通股一级资本没有发挥吸收损失的作用,政府担保的存在使得债权人有了避免损失的保障。但是,这种保障使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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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于银行的业务冒险并不关心,也就没有动力去监督银行。因此,要解决“大而不倒”问题,应当让那些“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债权人自掏腰包来对损失买单。所以,可以设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在危急时刻能够使金融机构的二级监管资本转化为一级监管资本,使得监管资本能够起到缓解危机的作用,避免金融机构倒闭。

——

—杠杠率监管

金融危机暴露出银行体系过度累计表内外杠杆。一些银行在金融危机之前虽然资本充足率水平保持较高水平,但是其杠杆程度非常高,它们利用复杂的经济资本模型套利,尽管资本充足率很高但实际上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很弱,暴露出了单靠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并不足以控制银行通过金融杠杆的过度风险承担活动。对此,法律可以设定杠杠率控制制度来先控制过度承担风险,其原理类似于资本充足率的运作。通过对金融机构杠杆率的控制,监管机构可限制市场自由分配银行的资金资源的能力。

杠杆率监管作为一种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措施,为银行提供了最低资本,从而降低银行偿付不能的风险。首先,法律对于银行进行杠杆率的监控,以此来限制银行过度扩张资产负债规模,从而降低流动性风险。其次,通过控制杠杆率,银行资产负债水平受到限制,因而银行会在考虑自身资产负债规模基础上权衡风险与收益。再次,杠杆率监管为资本充足率的“模型风险”提供了一层补充性保障措施,使之免受风险测量周期性偏差的影响。最后,杠杆率监控制度为银行提供了最低的资本缓冲,能够低于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

从宏观监管的角度来说,杠杆率监管也是一个很有效的审慎监管措施。在经济繁荣时期,现行公允价值会计制度的顺周期性会推动资产价格的上升,这诱使银行扩张其负债规模,导致银行的杠杆水平居高不下;反过来,顺周期性,银行在经济衰退时期的杠杆水平降低。相应地,资本监管制度也具有顺周期性,它在经济繁荣时期误导银行低估风险,因而提高杠杆水平,而在经济衰退时期,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则使得银行过度估计风险水平而大量抛售资产,加速银行的去杠杆化。对于以上问题,杠杆率监管制度能够起到控制作用。

2.控制金融机构规模与透明度。大量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的大型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相当复杂,在其集团范围内设立有很多分支公司,这些独立子公司的设立经常是利用税收漏洞和进行监管套利。[9]同时,分支机构之间有着大量的影子银行业务交易,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业务往来与风险状况在复杂的组织结构的掩盖下更加难以为外人所知悉。然而,金融机构却能够在这种复杂性和不透明中获益。在正常时期,金融机构通过复杂的组织结构从事高风险的金融业务,以此来规避监管机构的监管,这些避开监管的影子银行业务使得金融机构能够获取巨额收益。但是,当金融机构从其复杂性和不透明中大获其益时,这些问题却因为增加了监管难度而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当发生偿付性危机时,其复杂的组织结构和风险状况在倒闭时会对其他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而这些金融机构庞大的规模也会使得问题更加严重。所以,为避免此类金融机构倒闭的巨大负面影响,政府被迫用纳税人的钱来救助他们。

从复杂性和不透明性的问题出发,金融监管应当致力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如此,一方面可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保证大型金融机构的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不受减损。对此,法律可以设定“生前遗嘱制度”(Living Wills)制度,以此来保证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同时降低其复杂度,提升其透明度。一般来说,生前遗嘱制度会规定,金融机构应事先制定其发生偿付性危机时将会采取的问题处置措施和恢复方案。显然,这种事先的应对措施使得金融机构在问题发生后更容易解决问题,而且,它也能够迫使金融机构事先降低其组织和业务的复杂度,提升其透明度。[10]

生前遗嘱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发生问题时的紧急处置方案。在此应急方案中,金融机构应当详细规划,当金融机构出现倒闭危险时,其内部的哪些某些机构和业务是可以放弃的,以及通过何种具体的方式能够快捷地实施其方案,从而断臂求生。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通过这种事先向监管机构呈递未来应急方案的形式,生前遗嘱制度起到了一种披露关键信息的作用。在金融机构自己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之中,金融机构规划了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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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各个部分的“撤退”路线图,其内部的结构状况被主次分明地详细披露出来,因而其内部的业务和组织状况也被暴露在“阳光”之下,变得透明起来。而且,按照生前遗嘱制度的要求,金融机构所指定的应急计划应当具有可行性,在确实发生问题时能够迅捷地予以执行。

(二)事后紧急救助与有序清算

法律还应当设置相应的制度,对于大型金融机构在发生偿付危机时进行事后的救助。应当首先考虑避免该机构倒闭,在确实无法避免或者救助成本不合理时对其进行有序清算,避免系统性危机爆发。

1.紧急救助机制。如前所述,一些大型金融机构之所以处于太大不能倒的地位,是因为其具有系统重要性。也就是说,这些金融机构的突然倒闭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造成严重的负面冲影响。因此,应当对于这些金融机构设置金融安全网机制,在紧急时刻对其予以救助。在设置这些救助机制时,从法治化和避免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应当考察其倒闭的可能性,并且需要评估它的对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体系负面冲击的可能性,同时,还要考虑的是,如果救助该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消除前述风险。经过考察确认该金融机构的倒闭会引发系统范围的危机,而对其施以援手则可避免此问题,那么法律才允许对其予以救助。另外,在对此类金融机构进行危急时刻救助时,还需要把握的一点是,要准确判断救助的时机。救助过早在实际上具有为这些金融机构提供隐性担保的效果,因而会产生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而救助行动迟缓轻则引起市场范围内的恐慌,并会导致救助成本升高,重则不能挽回金融机构颓然倒闭的局面,从而导致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爆发。

救助过程中如果对金融机构风险行为定价不当,则会引致金融机构(包括其债权人)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这些金融机构的救助,应当设定完善的机制,对其予以合理的市场定价,由其本身对它们过度承担风险行为的负外部性予以内化。所以,在此过程中应当让该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人员、债权人和交易对手来承担过度风险和业务决策失误所带来的损失。从这一点出发,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救助时,应该首先让该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损失,弥补损失不足的部分再由政府动用特定基金予以救助。而这部分特定基金的设立不应该动用纳税人的钱,而是由这些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自己来承担。为此,可采取的方案是对这些金融机构征收针对交易活动的庇古税,也被称之为银行税。根据此制度,政府对银行的交易活动征税,以此来限制金融机构过度冒险。其实质在于要求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让渡其补贴溢价,而该溢价的高低则是根据特定金融机构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贡献程度来确定的。通过提高银行高风险交易活动的成本,抑制其过度扩张,降低其对高风险经营活动追求的动机,从而防范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在经济上行时期征收的银行税还可以设立用于救助危机中金融机构的基金。当有“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陷入危机时,政府可以使用该基金,而不是纳税人的税款来实施救助行为,控制系统性危机爆发的同时避免制造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2.有序清算机制。对于那些确实无法通过提供安全网支持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允许其关停倒闭。在这个方面需要注意的是避免道德风险对立面的系统性风险爆发的问题,所以需要构建大型金融机构的有序关停处置程序。在构建此制度的时候,特别需要保证该程序及时、确定,避免漫长的程序引发不确定性和恐慌。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三个关键问题。

一是选择有经验的破产管理机构来负责有序处置程序的运作,如此可以减少经验不足而产生的金融机构前途的不确定性,导致金融市场中大范围的恐慌。在这一方面,我国特别缺乏配套制度和相关经验,因而需要在这个领域里加强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同时也审慎评析他国制度存在的社会和整体法制背景,谨慎地吸收其可以为我所用的部分,而不可盲目地照搬。

二是决策程序应当在保证合法性的基础上快捷,减少前述清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免引发市场恐慌,导致局面一发不可收拾而最终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爆发。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和金融深化的发展,金融体系越来越复杂,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决策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和程序成为发展趋势之一。统一的监管机构和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信息的掌握和整理以及迅速决策,方便对“大而不倒”和系统性风险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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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构建妥善、公正的清算程序,有条不紊地对倒闭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并且构建合理的损失承担机制,避免社会为金融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过度风险行为买单,将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行为的负外部性予以内化以消除道德风险。同时,清算程序应当在前述生前遗嘱制度的配合下通过过桥银行等制度,对于倒闭金融机构进行及时、有序地清算,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三、结论

“大而不倒”问题是因为金融机构规模庞大和复杂性而具有了系统性风险,迫使政府在其发生倒闭危机时不得不进行救助。然而,这种风险定价扭曲的政府救助又会破坏市场纪律,产生相应道德风险问题,刺激金融机构更加冒险和放松风险控制,使得风险不但得不到缓解,反而加剧了,因此政府采取救助措施实际上是一个饮鸩止渴的方案。可以认为,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的矛盾是“大而不倒”问题的实质,而要解决“大而不倒”问题,必须同时解决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意味着不但要采取相应的事前审慎措施来限制和管理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而且也要采取事后的措施来控制这些金融机构在发生问题时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和避免相关监管措施引发道德风险问题。

对“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危机管理,可将解决措施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理两大类。前者注重对于系统性风险的限制和管理,而后者则是对系统性风险爆发的控制,但是所有的机制都要体现出对于金融机构风险行为的争取定价,维护市场纪律,避免引发道德风险。事先审慎监管机制可以分为加强金融机构的市场自律和控制金融机构规模两种方案。事后救助应当包括对于两个不同阶段的事后处置方案:一是对于那些可能予以救助的金融机构施以援手,使其恢复正常的运作,但是在此过程中应当由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人来承担救助成本,避免引发道德风险;其二是对于那些无法救助的机构,如何使其能够有序地关停,避免发生类似于此次危机中雷曼兄弟倒塌在金融系统内引起的剧烈金融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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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Emilios Avgouleas,Dirk Schoenmaker.BankRes-olution Plans as a Catalyst for Global FinancialReform.Duisenberg School of Finance Policy Paper No.4(May1,2010).

【责任编辑:胡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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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42662187.html,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研究 作者:段莹 来源:《商情》2018年第01期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助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虚拟金融生态业界,同样也会衍生出诸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和特点进行梳理,有助于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更好的预防与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犯罪是指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主体,通过开设网上银行、实施互联网信贷、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侵犯公众财产,应当受到刑法处置的行为。传统的金融犯罪主要通过纸质合同(资料)在实体金融机构中与客户完成交易,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实体金融机构作中介实施犯罪。但是,互联网金融是与网络技术、网络平台高度结合的金融形态,主要依赖网络渠道、运用大数据和网络信息平台实施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犯罪不同于传统金融犯罪或利用计算机侵入金融系统来实施的财产型犯罪,它是一类新型犯罪形态的统称。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 一是以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犯罪主体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以企业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当前来看,较为突出的是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第二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网上借贷平台中,很多也被称为现代型的“庞式骗局”。 二是犯罪对象为互联网金融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主要表现有:犯罪嫌疑人通过黑客技术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技术漏洞,对其金融系统实施攻击进而非法控制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方面可以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计算机系统瘫痪发生重大故障,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利用后门技术截取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如帐号、密码、口令等,或直接通过篡改数据方式将账户资金占为己有,或进行金融诈骗等活动。 三是将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以信息化支付、移动化支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犯罪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较为典型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其违法犯罪所得通过支付、转移、隐瞒、隐藏其性质和来源,将其变成合法财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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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起将会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进行调整,由原来的5门考试科目变为2门,具体详情请参考2015年证券预约式考试公告(第2号)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 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证券法 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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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截至2018年1月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 二零一八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33) 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37)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8) 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52)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5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5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58)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58)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5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6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62)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第53号 (6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75)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76)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81) 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9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99)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

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1]

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预防和打击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经协商决定,市检察院和市金融机构联合成立新一届省预防金融犯罪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工作措施,提出工作意见,组织有关活动。会议由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促进在金融系统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办职务违法犯罪的各项协作制度,并督促实施;定期分析、通报金融系统职务违法犯罪情况,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提出预防意见和建议;指导、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帮助有关金融机构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等。 三、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由主任和副主任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经常性联系,通报检察工作和金融工作中出台的与预防和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以及预防和查办金融系统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重要措施和成功经验;定期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措施;根据指导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筹备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活动;办理指导委

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市检察院与市金融机构的案件移送、协查等工作进行指导。 (一)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有关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机关处理,不得压案不报或以纪代刑。 (二)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嫌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经调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告知有关金融机构,并说明理由。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移送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或采取拘传、拘留、逮捕、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在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要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通报,尽量避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要积极帮助发案单位追缴赃款,挽回经济损失。要注意维护金融系统的声誉。金融机构对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活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预警措施,积极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潜逃。 (四)检察机关在查办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职务犯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1.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 A 金融管理秩序 B 国家金融秩序 C 国际金融秩序 D 社会稳定 正确答案: A 2. 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对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进行补充和修订的法律是指:√ A 《刑法》 B 《刑法修正案》 C 《民法》 D 《经济法》 正确答案: B 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侵犯的是:√ A 国家的财政制度 B 社会经济制度 C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D 国家的金融秩序 正确答案: C 4. 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 A 变造货币罪 B 伪造货币罪 C 损坏货币罪 D 破坏货币罪 正确答案: A 5.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 A 伪造支票 B 伪造信用卡 C 伪造汇款凭证 D 伪造人民币

6. 关于金融犯罪的法律特征,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B 侵犯客体不包括国家金融秩序 C 侵犯客体包括金融工具自身的公信力 D 诈骗方法是通过特定金融工具 正确答案: B 7. 以下选项中,并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是:√ A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B 盗用信用卡 C 信用卡恶意透支 D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正确答案: B 8.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支票 B 委托收款凭证 C 汇款凭证 D 银行存单 正确答案: A 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叫做:√ A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B 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 C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 签订合同被骗罪 正确答案: C 10.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汇票 B 汇款凭证 C 本票 D 支票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摘要: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等金融实践活动的发展对传统 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希望在最大限度的享受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金融监管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金融实践活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之 所在。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 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全球化的形成是经济、法律、科技、政治乃至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 生产和资本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提出了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对效率的内在不懈 追求与外在竞争压力的加剧, 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业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以及改善服务质量,以更好应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与此同时, 金融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此外, 金融的自由化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各国纷纷加快了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因此, 在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的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积极回应与更好促进金融创新, 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有序进行, 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与改革。因而, 经济领域里的金融创新浪潮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 一、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影响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3) 2、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 137号) (9) 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 (13) 4、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 (14) 5、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 (16)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19) 7、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6号) (23) 8、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银发〔2016〕113号) (27) 9、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3) 10、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 (35)

11、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 办函[2017]56号) (40) 12、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48)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52)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60)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63) 1、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 (63) 2、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 (67) 3、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 (83) 4、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粤金〔2012〕6号) (86) 5、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金融〔2013〕28号) (89)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试行办法(粤金〔2014〕71号) (95) 7、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金 贷监〔2016〕1号) (97) 8、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粤金贷监〔2016〕261 号) (101) 9、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粤金贷监〔2016〕5号) (107)

金融创新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42662187.html, 金融创新与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金融市场发展现状,使金融机构有强烈的创新冲动,有的金融机构已经在初步的产品创新中获得收益,然而美国次贷危机及其严重后果又使我国的监管层顾虑重重,如何在金融创新与监管规制之间寻求平衡以维持金融机构的创新激情促进经济发展又不至于酿成经济危机,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难题。本文通过回顾对美国证券立法的百年历程,揭示其通过立法平衡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以维护金融安全、经济效率的理念,希望对我国已经开始和即将更大规模、层次开展的金融创新和立法规制有启示。 一、早期的州立法:对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下,金融产品创新充满欺诈的法律规制,主要思路是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利益 美国长期以来奉行自由市场经济的理论和信念,认为经济可以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至于有序。加上普通法的理念是不过份强调商家诚实信用,而比较认可“购者自慎”。在没有立法规制之前的美国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积极性很高,甚至很多到了冒险乃至欺诈的程度,用当时人们的话说,就是狡猾的商家已经无耻到将

天上的朵朵白云都经过包装卖给投资者。于是,美国堪萨斯州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首先在1911年通过立法,被公认为是最早的州证券监管的成文法律,即《蓝天法》。此后,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与《蓝天法》类似的法律,后来被统称为《蓝天法》。除了证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产法、国内收入法等,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对证券法律的补充。实际上,各州所制定的证券法内容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各州制定自己的证券法规的目的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公布财务报告并接受银行专员检查。总的来说,公司要在某一州发行证券,它一定要向某一州政府注册。但各州分别立法被实践证明不能有效地同欺诈活动作斗争,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不同和州与州之间的竞争,逃避证券法律的管理。这一切导致了1929年的股市大崩溃,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 二、联邦证券立法:美国经济危机反思的结果,对证券业务及其创新的限制,主要思路是维护金融安全、经济秩序 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历了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过程。在1933年前美国没有联邦层次的证券法,证券业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1929年美国经济开始萧条,接着就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从1929年9月1日到1932年7月1日,美国全国市场上的证券总值从900亿美元下跌到160亿美元,跌去了83%;至于通用电气、美国钢铁等蓝筹股更是在劫难逃,高价的90%化为泡影,上市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更新至2020年4月,全190页,14万字)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7)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38) 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54) 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55) 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7)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59)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0) 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7) 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93)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93)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9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99)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0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1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10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104)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113)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20)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121)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6)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127) 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14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148)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153)

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42662187.html, 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金融行业做为国家经济的先锋行业,因其经营货币的特殊性,注定要成为经济犯罪的主要战场,这就要求我们要时刻加以控制,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稳健经营。信用社如何减少或杜绝金融犯罪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大家不想犯罪 人生观、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它决定一个人做人的标准,是把握人生方向、抉择人生道路的指南。一个拥有正确人生观与价值观的人,是不会做出违背法律与道义的事。所以在信用社系统之内,经常对员工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人生实践,要求我们学会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时,遵循正确的原则。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积极认真,努力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做贡献,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做损害集体与他人的事。让大家都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是自身价值的体现。

每个人不是生下来就都知道如何守法遵纪,所以每个队伍都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信用社系统应该以人为本,推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为主的理性化管理,把队伍建设做为头等大事来抓,提高在社会工作中的免疫力,采用多种多样的教育方式,让职工认识到,若以身试法,结果是是失去比得到的多的多。 二、提高职工的集体荣誉感,让大家不愿犯罪 集体荣誉感是一个团队的灵魂,它是振奋精神,激励斗志,团结一心,艰苦创业的强大动力。有了集体荣誉感,团队才有凝聚力,才有进取心,才有向上的朝气。也只有这样,职工们才会达到以社为家的境界,树立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观念,这样,使大家都不愿因为自己的失误,而伤害到整个大集体。这样的员工才是称职的员工,他不仅会对自己严格要求,而且还会时刻监督并提醒同事们,不要因为一已之私,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 一个人集体荣誉感的来源,在于他对本职单位的热爱,只有从领导层开始,给大家建立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这样才能保证让大家能在工作中找到自己的定位,这样才可以做到把自己的荣誉融入到整个集体中去,知道自己的力量也许并不足够强大,但是却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懂得一个木桶少一块木板都会影响贮水量的道理,体会到自己工作的价值所在。

金融机构_大而不倒_问题及其法律规制_隋平

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隋平 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骤然倒闭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巨大的负面冲击,但是如果因此而被其挟持 也是一个饮鸩止渴的方案。因此,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当在统一的国家监管框架之下,为其设 定事前的审慎监管机制,并且采取相关的控制机制来约束其复杂性和不透明的问题。同时,对于发生问题的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风险定价合理的措施予以事后的救助,避免道德风险问题,而对于确实不能救 助的此类机构则应当保证对其进行有序清算,避免对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负面冲击。 [关键词]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风险规制;监管机制;生前遗嘱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4)01-0161-06 [基金项目]西北大学校级研究课题“金融监管改革研究”(PR12305) 隋平,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哈佛大学行为金融法学博士后,香港城市大学金融法学博士。 (陕西西安710127) 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通俗称谓是“大而不倒”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往往内部结构复杂,且相互之间存在复杂的关联,出现问题时容易传染到其他机构、其他市场,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严重威胁。鉴于这种危险,政府对这样的金融机构往往在其出现问题时施以援手,但正是这种可能的救助引发了这些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因而给市场秩序和金融体系安全带来了风险。近几十年在金融放松监管下金融巨无霸全球范围内大量涌现,且2008年雷曼兄弟倒闭揭开了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序幕,于是该问题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力。随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及国际监管机构开始考虑制定相应措施来应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大而不倒”问题。本文旨在分析该问题的实质原因,并对可能的监管措施进行分析论证。 一、“大而不倒”问题分析 “大而不倒”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是因为“大而不倒”金融机构倒闭会带来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因而迫使政府对其予以救助,但是政府施援实际上提供了隐性担保,制造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说,“大而不倒”问题的实质在于这种金融机构的倒闭产生系统性风险和不让其倒闭引发道德风险之间的矛盾。 (一)“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大而不倒”问题中矛盾的一个方面是此种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风险。对系统性风险目前业界和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从传染性、影响的范围及大小来看,系统性风险可以定义为:单个事件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将损失和风险扩散到其他机构和市场,导致部分或整个金融市场信心崩溃, 并最终可能对宏观 161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的,金融机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重点难点整理总结

2010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记忆诀窍 一、日期对照 1、结算会员的审批为3个月。 2、期货公司的成立审批为6个月。 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的就撤销审批资格。 申请金融结算资格的,受理3个月内作出批复。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的自动失效。 提供IB业务的在20日内作出批复。 4、期货公司那些是证监会审批,在2个月内(2条为 20日内),那些是派出机构20日内(1条2个月)审批。见P7 5、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可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日 6、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风险指标不合规的2 日内上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措施,连续达标3个月的解除预警期。 7、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的,5日内报告。 8、期货交易所管理中的日期基本是10日、但限制会 员结算范围和异常情况暂停交易的为3日,按季 后15日、年后30日上报经营情况和工作报告。

年后4个月报审计报告。 9、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日期基本为5日,处罚基本 为3万以下。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变更名称的应3日内报告期货公司,他们应在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0、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基本为5日,首席风险官在 决定10日内报告、对高管临时任命和违规被调查是3日 处罚为3万元以下,对受贿、非法获利的无警告处分。 11、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得30日内上任,过期作废。 1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一般10日, 13、首席风险官:季度后10日、年后20日报工作报告 14、期货公司应当月后7日、年后3个月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二、年限的比较: 1、下列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人员: 解除职务、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 2、期货交易所每年对遵守交易规则抽样或全面检查。 3、除风险监管报表和IB业务的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他的都是20年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问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O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O这是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③限制资产转让;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⑤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O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共涉及34个罪名。由于金融犯罪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金融犯罪特别法立法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制定金融犯罪特别法呢?这是由当前及未来一定时间内的金融犯罪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我国进入社会转型的快速时期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由于种种原因,金融领域的犯罪呈现激增和蔓延之势。 从目前全国金融违法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基本走势来看,如今的金融违反犯罪,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犯罪点位普遍化;二是犯罪手段智能化;三是犯罪种类多样化;四是犯罪主体多元化;五是犯罪金额大额化;六是犯罪形式隐蔽化;七是犯罪方式团伙化。 金融犯罪猖獗与现代高新技术密不可分。建立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金融业务,具有无穷的魅力,同时也产生了难以预见、难以控制的风险。法律是严惩金融犯罪锐利武器。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犯罪实践充分说明,仅依靠金融犯罪的一般法是不够的。加强金融刑事犯罪方面的立法,制定完善、有效的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惩治金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使用假票据诈骗的有关情形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 目前,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利用假票据进行诈骗,因被银行及时识破未能得逞的情况。这类行为人通常利用某些单位急于融资的心理,把假票据(谎称真票,票面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提供给融资单位,双方商定如通过银行查询并办成质押贷款后,融资单位即付出相应报酬(此前有的则先付少量定金或中介费)。对这类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各地做法不一。一种是以票面金额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未遂)处理;另一种是以预先取得定金、中介费等费用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或诈骗罪处理。 笔者认为:(1)票据诈骗中的数额标准,应该理解为完成形态(即遂)的犯罪数额,即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而不应是票面金额或预期得到的金额。这一点虽无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可作参照。该《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盗窃和诈骗同为侵财型案件,其本质有相通之处,因此,行为人所持假票的票面金额和约定后而未实际到手的定金、中介费金额不宜作为定罪依据。(2)根据《刑法》23条规定,未遂犯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票据诈骗(未遂)在目前情况下,何种情节可定罪处罚尚无明文规定,而前面述及的盗窃罪,对未遂犯罪的追诉定罪情节,司法解释则专门作了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整个金融诈骗(未遂)的追诉情节作出规定,以限制“自由裁量权”。 2、关于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 《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条文中,只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和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行为明确规定了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一种观点认为,除此之外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前提。但是,笔者感到金融诈骗作为诈骗罪的一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必要构成要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明确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同时,《纪要》就认定金融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了7种情形,即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号)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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