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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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使之有效地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氧化碳是一种能够用于扑救多种类型火灾的灭火剂,它的灭火作用主要是相对把减少空气中的氧气含量,降低燃烧物的温度便火焰熄灭。

二氧化碳是一种惰性气体,对绝大多数物质没有破坏作用,灭火后能很快散逸,不留痕迹,又没有毒害。适用于扑救各种可燃、易燃液体和那些受到水、泡沫、干粉灭火剂的沾污容易损坏的固体物质的火灾。另外,二氧化阶是一种不导电的物质,可用于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目前,在国际上已广泛地应用于许多具有火灾危险的重要场所。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日本、前苏联等工业发达国家都已制定了有关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或标准。使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保护图书、档案、美术、文物等珍贵资料库房;散装液体库房;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变配电室等场所,也可用于保护贵重仪器,设备。

我国从五十年代即开始应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八十年代以来,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应设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场所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我国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际上对卤代烷的使用限制越来越严,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应用将会不断增加。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能否有效地保护防护区内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首要条件是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设计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规范的编制,是在对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内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为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技术要求。使系统的设计作到正确、合理、有效地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本规范也可以作为消防管理部门对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工程设计进行监督审查的依据。

1.O.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涉及的灭火系统,既包括全淹没方式灭火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也包括局部应用方式灭火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的火灾防护。

本规范是属于工程建设中的国家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消防问题。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对设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场所都做出了相应规定。

1.0.3 本条系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工程设计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要求。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必须根据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设计方案。首先,应根据工程的防火要求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应用特点,合理地划分防护区,制定合理的总体设计方案。在制定总体方案时,要把防护区及其所处的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消防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要考虑到其它各种消防力量和辅助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第二,应根据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如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大小、几何形状;防护区内可燃物质的种类、性质、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可能发生火灾的类型、起火源和起火部位以及防护区内人员分布。针对上述情况合理地选择采用不同结构形式的灭火系统,进而确定设计灭火剂用量、系统组件的型号和布置以及系统的操作控制形式。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上应达到的总要求是“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是要求所设计的灭火系统在平时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无火灾时不得发生误动作,且不得妨碍防护区内人员的正常活动与生产的进行;在需要灭火时,系统应能立即启动并施放出必需量的灭火剂,把火灾扑灭在初期。灭火系统本身做到便于维护、保养和操作。“技术先进”则要求系统设计时尽可能采用新的成熟的先进设备和科学的设计、计算方法。“经济合理”则要求在保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到节省工程的投资费用。

1.0.4 本条规定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来扑救的火灾种类:气体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及部分固体深位

火灾;电气火灾。

制定本条的依据: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我国已应用一段时间并做过一些专项试验。其结果表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扑救上述几类火灾是有效的。

(2)参照或沿用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①国际标准1SO6183规定:“二氧化碳适合扑救以下类型的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气体火灾,但如灭火后由于继续逸出气体,而可能引起爆炸情况的除外;某些条件下的固体物质火灾,它们通常可能是正常燃烧产生炽热余烬的有机物质;带电设备的火灾。”

②英国标准BS5306规定:“二氧化碳可扑救BS 4547标准中所定义的A类火灾和B类火灾;并且也可扑救C类火灾,但灭火后存在爆炸危险的应慎重考虑。此外,二氧化碳还适用于扑救包含日常电器在内的电气火灾。”

③美国标准NFpAl2规定:“适用于二氧化碳保护的火灾危险和设备有:可燃液体(因为用二氧化碳扑救室内气体火灾有产生爆炸的危险,故不予推荐。如果用来扑救气体火灾时,要注意使用方法、通常应切断气源……);电气火灾,如变压器、油开关与断路器、旋转设备、电子设备;使用柴油或其它液体燃料的内燃机;普通易燃物;如纸张、木材、纤维制品、易燃固体。”

需要说明的两点是;

(1)对扑救气体火灾的限制

条文规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灭火之前切断气源的气体火

灾,这一规定同样见于1SO、BS及NFPA标准。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尽管二氧化碳灭气体火灾是有效的,但由于二氧化碳的冷却作用较小,火虽扑灭,但难于在短时间内使火场环境温度包括其中设置物的温度降至燃气的燃点以下。如果气源不能关闭,则气体会继续逸出,当逸出量在空间里达到或高过燃烧下限浓度,即有产生爆炸的危险。故强调灭火前必须能切断气源,否则不能采用。

(2)对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限制条文规定:可用于扑救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其中所指“部分”的含义,即是本规范附录A中可燃物项所列举出的有关内容。换言之,凡未列出者,未经试验认定之前不应看为“部分”之内。如遇有“部分”之外的情况,则需要做专项试验,明确它的可行性以及可供应用的设计数据。1.O.5 本条规定了不可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扑救的物质对象,概括为三大类;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活泼金属;金属氢化物。

制定本条内容的依据,主要是参照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1)国际标准1SO 6183规定:“二氧化碳不适合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自身供氧的化学制品,如硝化纤维,活泼金属和它们的氢化物(如钠、钾、镁、钛、锗等)。”

(2)英国标准BS 5306规定:“二氧化碳对金属氢化物,钾、钠、钠、钛、锗之类的活泼金瞩,以及化学制品含氧能助燃的纤维素等物质的灭火无效。”

(3)美国标准NFPAI2规定:“在燃烧过程中,有下列物质的则不能用二氧化碳灭火

①自身含氧的化学制品,如硝化纤维;

②活泼金属,如钠、钾、镁、钛、错;

③金属氢化物。”

1.1.6 本条规定中所指的“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除在本规范中已指明的以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1)防火基础标准与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

(2)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规范;

(3)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规范;

(4)有关的二氧化碳灭火剂标准;

(5)其它有关的标准。

3 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 本条包含两部分内容,其一是规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分两种类型,即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其二是规定两种系统的不同应用条件(范围),全淹没灭火系统只能应用在封闭的空间里,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可能应用在开敞的空间。

关于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条件,BS5306规定的非常清楚:“全淹没灭火系统有一个固定的二氧化碳供给源永久地连向装有喷头的管道,用喷头将二氧化碳放到封闭的空间里,使得封闭空间内产生足以灭火的二氧化碳浓度“;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喷头的布置应是直接向指定区域内发生的火灾喷射二氧化碳,这指定区域是无封闭物包围的,或仅有部分被包围着,无须在整个存放被保护物的容积内形成灭火浓度。“此外,1SO6183和NFPA I2中都有与上述内容大致相同的规定。

3.1.2 本条规定了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

3.1.2.1 本款参照1SO 6183、 BS 5306和NFPAI2等标准,规定了全淹没系统防护区的封闭条件。

条文中规定对于表面火灾在灭火过程中不能自行关闭的开口面积不

应大子防护区总表面积的3%,而且3%的开口不能开在底面。

开口面积的大小,等效采用1SO 6183规定:“当比值AO/AV/0.3时,系统应设计成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但并不是说,比值小于0.03时就不能应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提出开口不能开在底部的原因是:二氧化碳的密度比空气的密度约大50%,即二氧化碳比空气重,最容易在底面扩散流失,影响灭火效果。

3.1.2.2在本款中规定,对深位火灾,除泄压口外,在灭火过程中不能存在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的。

采用全淹没方式灭深位火灾时,必须是封闭的空间才能建立起防护区内所需的灭火设计浓度,并能保持住一定的抑制时间,使燃烧彻底熄灭,不再复燃。否则;就无法达到这一目的。

关于深位火灾防护区开口的规定,参考了下述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ISO6183规定:“当需要一定抑制时间时,不允许存在开口,除非在

规定的抑制时间内,另行增加二氧化碳供给量,以维持所要求的浓度”。NFPAI2规定:“对于深位火灾要求二氧化碳喷放空间是封闭的,在设计浓度达到之后,其浓度必须维持不小于20min的时间”。Bs 5306规定:“深位火灾的系统设计以适度的不透气的封闭物为基础,就是说应安装能自行关闭的挡板和门,这些挡板和门平时可以开着,但发生人灾时应关闭。这种系统和围护物应设计成使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保持时间不小于20min。”

3.1.2.3本款规定的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是参照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非燃烧体及吊顶的耐火极限要求,并考虑下述情况提出的:

(1)为了保证采用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能完全将建筑物内的火灾扑灭,防护区的建筑构件应该有足够的耐火极限,以保证完全灭火所需时间。完全灭火所需要的时间一般包括火灾探测时间、探测出火灾后到施放二氧化碳之前的延时时间、施放二氧化碳时间和二氧化碳的抑制时间。这几段时间中的二氧化碳的抑制时间是最长的一段,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一般需20min左右。若防护区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低于上述时间要求,则有可能在火灾尚未完全熄灭之前就被烧坏,使防护区的封闭性受到破坏,造成二氧化碳大量流失而导致复燃。(2)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封闭空间的防护区)也就是只能扑救围护结构内部的可燃物火灾。对围护结构本身的火灾是难以起到保护作用的。为了防止防护区外发生的火灾蔓延到防护区内,因此要求防护区的围护构件、门、窗、吊顶等,应有一定的耐火极限。

关于防护区围护结构耐火极限的规定,同时也参照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关规定,如1SO6183规定:“利用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的建筑结构应使二氧化碳不易流散出去。房屋的墙和门窗应该有足够的耐火时间,使得在抑制时间内,二氧化碳能维持在预定的浓度”。BS5306规定:被保护容积应该用耐火构件封闭,该耐火构件按BS 476第八部分进行试验,耐火时间不小于30min。”3.1.2.4 本款规定防护区的通风系统在喷放二氧化碳之前应自动关闭。是根据下述情况提出的:

向一个正在通风的防护区施放二氧化碳,二氧化碳随着排出的空气很快流出室外,使防护区内达不到二氧化碳设计灭火浓度,影响灭火;另外,火灾有可能通过风道蔓延。

本款的提出参考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规定:

1so6183规定:“开口和通风系统,在喷放二氧化碳之前,至少在喷放的同时,能够自动断电并关闭”。BS53肠规定:”在有强制通风系统的地方,在开始喷射二氧化碳之前或喷射的同时,应该把通风系统的电源断悼,或把通风孔关闭”。 NFPA12规定:“在装有空调系统的地方。在喷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把空调系统切断或关闭,或既切断又关闭,或提供附加的补偿气体。”

3.1.3 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3.1.3.1二氧化碳灭火剂属于气体灭火剂,易受风的影响,为了保证灭火效果,必须把风的因素考虑进去。为此,曾经在室外作过喷射试验。发现在风速小于3m/s时,喷射效果较好、风对灭火效果影

响不大、仍然满足设计要求。依此,规定了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的要求。又为了对环境风速条件不宜限制过死,有利于设计和应用,故规定当风速大于3m/s时,可考虑采取挡风措施的作法。

同时,国外有关标准也提到了风的影响,但对风速规定不具体。

如BS 5306规定:“喷射二氧化碳一定不能让强风或空气流吹跑。”3.1.3.2 局部应用系统是将二氧化碳直接喷射到被保护对象表面而灭火的,所以在射流的沿程是不允许有障碍物的,否则会影响灭火效果。

3.1.3.3 当被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流速很高的液态二氧化碳具有很大的动能,当二氧化碳射流打到可燃液体表面时、可能引起可燃液体的飞溅,造成流淌火或更大的火灾危险。为了避免这种飞溅的出现,可以在射流速度方面作出限制。同时时容器缘口到液面的距离作出规定。为了和局部应用喷头设计数据的试验条件相一致,故作出液面到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的规定。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也都是这样规定的。如,1SO 6183规定:对于深层可燃液体

火灾,其容器缘口至少应高于液面150mm;NFPAI2中规定:当保护深层可燃液体火灾时,必须保证油盘缘口要高出液面至少6in(150mm)。3.1.4 喷射二氧化碳前切断可燃、助燃气体气源的目的是防止引起爆炸。同时,也为防止淡化二氧化碳浓度,影响灭火。

3.1.5 本条规定了备用量的设置条件、数量和方法。

(1)备用量的设置条件组合分配系统中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虽然不会同时发生火灾,但保护对象数目增多,发生火灾的概率就增大,可能发生火灾的时间间隔就缩短,为防备

主设备因检修、泄漏或喷射释放等原因造成保护中断期间发生火灾,所以要考虑设置备用

量。至于多少个保护对象的组合分配系统应设备用量,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规定也未明确,仅前西德在DINI4492中规定:“如果灭火装置保护多达五个保护区(保护对象)

时,则必须按其中最大灭火剂用量考虑100%备用量。“工程实际中,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多用于生产作业的火灾危险场所,并且超过四个保护对象或防护区的组合分配系统也不多,故本规范规定五个或五个以上的应设备用量。

(2)备用量的数量备用量是为了保证系统保护的连续性,同时也包含了扑救二次火灾的考虑。因此备用量不应小于设计用量、关于备用量的数量,1SO6183规定:“在有些情况

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一个或多个区域的地方,要求有100%的备用量。

(3)备用量的设置方法本条规定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其目

的是为起到连续保护作用。无论是主储存容器已释放或发生泄漏或是其它原因造成主储存容器不能使用时,备用储存容器则应能立即投入使用。关于备用量的设置方法,1so6183规定:“备用量的供给永久

地与系统相连”;BS5306也规定:“每一组备用附加钢瓶应与最初储备的相等,并预先连到固定管网”;NFPA12规定:“固定储存系统的基本瓶组与备用瓶组应永久地接向管网。”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2.1 本条中“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的规定是等效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1So6183规定:“设计浓度取1.7倍的灭火浓度值”。其它一些国家标准也有相同的规定。

本条还规定了设计浓度不得低于34%,这与国际、国外先进标准规定相同。1SO6183、NFPAI2、BS 5306标准都有此规定。

在本规范附录A中已经给出多种咱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附录A中没有给出的一些可燃物的设计浓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3.2.2本条规定了在一个防护区内,如果同时存放着几种不同物质,在选取该防护区二氧化碳设计浓度时,应选各种物质当中设计浓度最大的作为该防护区的设计浓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灭火条件。

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3.1.3 本条给出了设计用量的计算公式。该公式等效采用1So 6183中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公式。

公式中给出的常数0.2是二氧化碳设计用量的面积系数(kg/m2);常数0。7是二氧化碳设计用量的体积系数(kg/m3);常数30是开口面积的补偿系数。

该式计算示例:

侧墙上有2m×lm开口(不关闭)的散装乙醇储存库(查附录入

A,KB=1.3)。实际尺

寸;长=16m,宽=10m,高=3.5m。防护区容积:VV=16xl0x3.5=560m 可扣除容积:V×,=0m3 防护区的净容积:V=Vv一VG 9560

-0=560m3 总表面积:Av=(16xl0x2)十(16x3.5 ×2)十(10×3.5×2)=502m2所有开口的总面积:92x l=2m2 计算面积:A=Av+30AO =502+60=562m2 设计用量:M=KB(0。2A+0。7V)=1。3(0.2×562+0。7×560)=655.7kG

3.2.4和3.2.5这两条规定了当防护区环境温度超出所规定温度时,二氧化碳设计用量的补偿方法。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在一20。C~100。C之间时,无须进行二氧

化碳用量的补偿。当上限超出100。C时,如105。C时,对超出的5℃就需要增加2%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一般能超出10℃以上的异常环境温度的防护区,如烘漆间。当环境温度低于一20℃时,对

其低于的部分,每1℃增加2%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如一22℃时,对低的2℃增加4%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

本条等效采用了国外先进标准的规定:Bs5300规定:“(1)围护物常态温度在1℃以上的地方,对100℃以上的部分,每5℃增加2%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2)围护物常态温度低于一20℃的地方,对一20℃以下的部分,每I℃增加2%的二氧化碳设计用量”。NFPA I2

也有相同的规定。

3.2.6本条规定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距室内地面2/3

以上的净高处。因为二氧化碳比空气重,容易在空气下面扩散。所以

为了防止防护区因设置泄压口而造成过多的二氧化碳流失,泄压口的位置应开在防护区的上部。

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之乔防护区内的泄压口也作了类似规定。例如,1SO 6183规定:“对封闭的房屋,必须在其最高点设置自动泄压口,否则当放进二氧化碳时将会导致增加压力的危险”。BS5306规定:“封闭空间可燃蒸气的泄放和由于喷射二氧化碳引起的超压的泄放,应该予以考虑,在必要的地方,应作泄放口。”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大多数防护区,都不是完全封闭的,有门、窗的防护区一般都有缝隙存在,通过门窗四周缝隙所泄漏的二氧化碳,可防止空间内压力过量升高,这种防护区一般不需要再开泄压口。此外,已设有防爆泄压口的防护区,也不需要再设泄压口。

3.2.7 本条规定的计算泄压口面积公式由BS5306中么式换算而来。公式中最低允许压强值的确定,可参照美国NFPAI2标准给出的下表数据:

建筑物的最低允许压强

类型最低允许压强

高层建筑 1200

一般建筑 2400

地下建筑 4800

3.2.8本条对二氧化碳设计用量的喷射时间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等效采用了国际和国外先标准。1SO6183规定:“二氧化碳设计用量

的喷射时间应在lmin以内。对于要求抑制时间的固体物质火灾,其设计用量的喷射时间应在7min以内。但是,其喷放速率要求不得小于在2min内达到30%的体积浓度”。BS5306作了同样规定。

3.19本条规定的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等效采用了1SO6183的规定。

3.2.10本条规定了二氧化碳储存量应包括设计用量与剩余量两部分。同时又规定了组合分配系统储存量的确定原则。

(1)剩余量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现行采用的40L二氧化碳储存容器试验结果得出的。40L钢瓶充装量为75kg,喷放后测得剩余量为15~2kg,占充装量的6%~8%,故选取剩余量为设计量的8%。

(2)组合分配系统是由一套二氧化碳储存装置同时保护多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各防护区同时着火的概率很小,不需考虑同时向各个防护区释放二氧化碳灭火剂。在同一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的容积小、所需设计浓度、开口情况各不相同,其中必定有一个设计用量最多的防护区,应将该防护区的设计用量及所需剩余量作为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容积最大的防护区,其设计用量不定最大,设计时一定要按设计用量最大的考虑。

3.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3.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分为面积法和体积法,这是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较一致的分类法。前者适用于着火部位为比较平直的表面情况,后者适用于着火对象是不规则物体情况,凡当着

火部位比较平直,面积法不能作到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都可采用体积法进行设计。当着火部位比较平直,用面积法容易作到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则首先可考虑用面积法进行设计。为使设计人员有所选择,敌对面积法采用了“宜”这一要求程度的用词。

3.3.2 本条根据试验数据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BS5306规定:“二氧化碳总用量的有效液体喷射时间应为30s”。1SO6183、NFPA12、日本和前苏联有关标准也

都规定喷射时间为30S。为了与上述标准一致起来,故本规范规定喷射时间为0.5min。

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可燃液体和可熔化的固体的喷射时间,BS5306规定为1.5min,国际标准未规定具体数据,故取英国标准BS5306的数据。

3.3.3本条说明设计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面积法。

3.3.3.1由于单个喷头保护面积是按被保护面的垂直投影方向确定的,所以计算保护面积也须取整体保护表面垂直投影的面积。3.3.3.2 架空型喷头设计流量和相应保护面积的试验方法是参照美国标准NFPAI2确定的。该试验方法是:把喷头安装在盛有正庚烷的正文形油盘上方,使其轴线与液面垂直。液面到油盘缘口的距离为150MM,喷射二氧化碳使其产生临界飞溅的流量,该流量称为临界飞溅流量(也称最大允许流量)。以75%i临界、飞溅流量在20s以内灭火的油盘面积定义为喷头的保护面积,以90%f临界飞溅流量定义为对应保护面积的喷头设计流量。试验表明:保护面积和设计流量

都是安装高度(即喷头到油盘液面的距离)的函数,所以在工程设计时也须根据喷头到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喷头的保护面积和相应的设计流量。只有这样,才能使预定的流量不产生飞溅,预定的保护面积内能可靠地灭火。

槽边型喷头的保护面积是其喷射宽度与射程的函数,喷射宽度和射程是喷头设计流量的函数,所以槽边型喷头的保护面积须根据选定的喷头设计流量确定。

113.3和3.3.3.4这两款等效采用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1sO618、 NFPA I2和BS53仍都作了同样规定。

图3入3表示了喷头轴线与液面垂直的喷头轴线与液面成45”锐角两种安装方式。其中油盘缘口至液面距离为150mm,喷头出口至瞄准点的距离为5。喷头轴线与液面垂直安装时(B1喷头),瞄准点民在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的中心。喷头轴线与液面45”锐角安装时(B2喷头),瞄准点~偏离喷头正方型保护面积中心,其距离为0.25L /、是正方形面积的边长);并且,喷头的赴计流量和保护面积与垂直布置的相等。

3.3.3.5喷头保护面积,对架空型喷头为正方形面积,对糟边型喷头为矩形(或正方形)面积。为了保证可靠灭火,喷头的布置须使保护面积被完全覆盖,即按不留空白原则布置喷头,至于等距布置原则,这是从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观点提出的。

关于喷头数量的计算公式说明如下:喷头保护面积试验所用介质为正庚烷(因为它成分稳定、灭火时重复性好),其灭火浓度换算系

数Kb等于l;当Kb不等于1时,喷头保护

面积就应按缩小Kb涪使用,这是因为喷头的流量一定,灭火强度增大Kb倍的结果。如果

计算保护面积为A,单个喷头的保护面积为当KB等于1时,充分利用喷头的保护面

积,则所需喷头数量为:N>A1/A1如果KB不等于1.则 N>A1/(A1/Kb)=KB(A1/A1)

执行这一条规定时应注意公式(3.3.3一1)中的大于等于号,这里有两种意思:其一是一般情况下取等于号计算;其二是特殊情况下取大于号计算。例如:喷头的保护面积为2x2m2。被保护表面为K4m2,这时就不可取一只喷头,而必须按不留空白原则两只喷头。3.3.3.6二氧化碳设计用量等于把全部被保护表面完全覆盖所用喷头的设计流量数之和与喷射时间的乘积,即M=t∑I

(3.3.3一2a)当所用喷头设计流量相同时,则∑Qi=N。Qj(3.3。3—2b)

把公式(3.3.3一2B)代入公式(3.3.3一2a即得出公式(3。3。3—2)。

上述确定喷头数量和设计用量的方法,是ISO6183、NFPAI2和BS5306等推荐的方法。除此之外,还有以灭火强度为依据确定灭火剂设计用量的计算方法。

M=A1·q (5.2.3一2C)式中q—灭火强度,kg/m2。这时,喷头数量按下式计算:N=M(T。QI)(5.23一2d)

日本采用了这种方法,规定灭火强度取13kg/m2。

我们的试验表明:喷头安装高度不同,灭火强度不同,灭火强度随喷头安装高度的增加而增加.为了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起见,本规范不推荐采用这种方法。

1.3.4 本条说明设计局部应用系统的体积法。

(1)本条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I

sO6183规定:“系统的总喷放速率以假想的围绕火灾危险区的完全封闭罩的容积础。这种假想的封闭罩的墙和天花板距火险至少0.6m,除非采用了实际的隔墙,而且这墙能封闭一切可能的泄漏,飞溅或外溢。该容积内的物体所占体积不能被扣除。”

1So6183又规定:“一个基个系统的总喷放强度不应小于16kg/min·m3;如果假想封闭罩有一个封闭的底,并且已分别为高出火险物至少0.6m的永久连续的墙所限定(这种墙通常不是火险物的一部分),那么,对于存在这种为实际墙完全包围的封闭罩,其喷放速率可以成比例地减少,但不得低于4kg/min·f。

NFPAI2和BS 5306也作了类似规定。

(2)本条经过了试验验证①用火灾模型进行试验验证火灾模型为0.8mx 0.8mx 1.4n、的钢架,用18园刚焊制,钢架分为三层,距底分别是为0.4m、0.9m和1.4m。各层分别放5个油盘,油盘里放入 KB等于1的70#汽油。火灾模型放在外部尺寸为2.08mx2。08mx0.3m的水槽中间,水槽外围竖放高为2.08m,宽为1.04m的钢制屏封。把水槽四周全部围起来共需八块屏封,试

验时根据预定Ap/AT值决宽放置屏封块数。二氧化碳喷头布置在模型上方,灭火时间控制在20s以内,求出不同Ap/AT值下的二氧化碳流量,计算出不同AP~AT值对的二氧化碳供给强度)值。

首先作了同一AP/A值下,不同开口方位的试验。试验表明:喷射强度与开口方位无

关。

接着作了七种不同Ap/AT值的灭火实验,每种重复三次,经数据处理得:

QV=15。95一11。92×(AP/AT)(3。3。4—IA)该结果与公式(3。3。4。一1)非常接近。

(2)用中间试验进行工程实际验证。

中间试验的灭火对象为3150KVA油浸变压器,其外部尺寸为2.5mx2。mx2.6m,灭火系统设计采用体积法·计算保护体积为:Vi=(2。5+0。6×2)(2。3+0。6×2)(2。6+0。6)=41.44m3 环绕变压器四周,沿假想封闭罩分两层设置环状支管。支管上布置喷头,假想封闭罩无实体墙取AP/AT值等于零,喷射强度小取16kg/min·m3,设计喷射时间取0.5min,计算灭火剂设计用量。试验用汽油引燃变压器油,预燃时间30s,试验结果,实际灭火时间为15s;由此可见,按本条规定的体积法进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设

4 管网计算

4.0.1 本条规定了管网计算的总原则:管道直径应满足输送设

房 产 测 量 规 范

房产测量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 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二单元:房产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标准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房屋产权管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取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邻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 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 总则 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 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的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 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3.2 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3.2.1 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 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2.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25m。 3.2.3 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 3.2.3.1 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邻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5mm。 3.2.3.2 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6mm。 3.2.3.3 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5m。 3.2.3.4 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1mm。 3.2.4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2019年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doc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 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省住宅 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 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省住宅 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 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 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 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砼试验规范

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 4.1 混凝土的取样 4.1.1 混凝土的取样,宜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评定方法要求制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和相应的取样计划。 4.1.2 混凝土强度试样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4.1.3 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00盘,但不超过l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应少于 一次; 2. 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和l00m3时其取样 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的同配合比混凝土超过l000m3时,每200 m3取样不 应少于一次; 4. 对房屋建筑,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4.1.4 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满足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留置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 4.2 混凝土试件的制作与养护 4.2.1 每次取样应至少制作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4.2.2 每组3个试件应由同一盘或同一车的混凝土中取样制作。 4.2.3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 4.2.4 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应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两段养护时间的总和应为设计规定龄期。 4.3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 4.3.1 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执行。每组混凝土试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3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2.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l0% 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3.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 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注:对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进行强度评定时,可根据设计规定,可采用大于28d龄期的混凝土强度。 4.3.2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乘以尺寸折算系数,折算成边长为loOmm 的标准尺寸试件抗压强度。尺寸折算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60时,对边长为l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0.95, 对边长为2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1.05; 2.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60时,宜采用标准尺寸试件;使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尺寸折算系数应由试验确定,其试件数量不应少于30对组。 水泥砂浆强度检测频率 水泥砂浆的强度,应以标准养生28d的试件为准。试件为边长70.7mm的立方体。试件6个为1组,制取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强度等级及不同配合比的水泥砂浆应分别制取试件,试件应随机制取,不得挑选。 2.重要及主题砌筑物,每工作班制取2组。 3.一般及次要砌筑物,每工作班可制取1

浇筑混凝土规范

混凝土浇筑规范 一、混凝土浇筑振捣一般要求 1、混凝土自吊斗口下落的自由倾落高度不得超过2m,浇筑高度如超过3m时必须采取砼措施,用串桶或溜管等。 2、浇筑混凝土时应分段分层连续进行,浇筑层高度应根据砼供应能力,一次浇筑方量,砼初凝时间,结构特点、钢筋疏密综合考虑决定,一般为振捣器作用部分长度的 1.25倍。 3、使用插入式振捣器应快插慢拔,插点要均匀排列,逐点移动,顺序进行,不得遗漏, 做到均匀振实。移动间距不大于振捣作用半径的 1.5倍(一般为30 —40cm )。振捣上一 层时应插入下一层 5 —10cm,以使两层砼结合牢固。 4、振捣时,振捣棒不得触及钢筋和模板。表面振动器(或称平板振动器)的移动间距,应保证振动器的平板覆盖已振实部分的边缘。 5、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 初凝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间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用水泥品种、气温及混凝土凝结条件确定,一般超过2h应按施工缝处理。(当混凝土凝结时间小于2h时,则应当执行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6、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观察模板、钢筋、预留孔洞、预埋件和插筋等有无移动、变形或堵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初凝前休整完好。 二、柱的混凝土浇筑 2、柱高在4.5m 之内,可在柱顶直接下灰浇筑,超过4.5m 时,应采取措施(用串桶)或在模板侧面开洞口安装斜溜槽分段浇筑。每段高度不得超过4.5m,每段混凝土浇筑后将洞模板封闭严实,并用箍箍牢。 3、柱子混凝土的分层厚度应当经过计算确定,并且应当计算每层混凝土的浇筑量,用专制料斗容器称量,保证混凝土的分层准确,并用混凝土标尺杆计量每层混凝土的浇筑高度,混凝土振捣人员必须配备充足的照明设备,保证振捣人员能够看清混凝土的振捣情况。 4、柱子混凝土应一次浇筑完毕,如需留施工缝时应留在主梁下面。无梁楼板应留在柱 帽下面。在与梁板整体浇筑时,应在柱浇筑完毕后停歇 1 — 1.5h,使其初步沉实,再继续 浇筑。 5、浇筑完后,应及时将伸出的搭接钢筋整理到位。 四、梁、板混凝土浇筑 1、梁、板同时浇筑,浇筑方法应由一端开始用赶浆法”既先浇筑梁,根据梁高分层 浇筑成阶梯形,当达到板底位置时再与板的混凝土一起浇筑,随着阶梯形不断延伸,梁板混 凝土浇筑连续向前进行。 2、和板连成整体高度大于1m的梁,允许单独浇筑,其施工缝应留在板底以下 2 —3 mm处,浇捣时,浇筑与振捣必须紧密配合,第一层下料慢些,梁底充分振实后再下第二 层料,用赶浆法”保持水泥浆沿梁底包裹石子向前推进,每层均应振实后再下料,梁底及梁侧部位要注意振实,振捣时不得触动钢筋及预埋件。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 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市政工程水泥混凝土面层验收规范及检验标准

水泥混凝土面层 1原材料 1.1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交通以上等级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42.5级以上的道路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中轻交通等级的道路可采用矿渣水泥,其强度等级宜不低于32.5级。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含化学成分、物理指标),并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不同等级、厂牌、品种、出厂日期的水泥不得混存、混用。出厂期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用于不同交通等级道路面层水泥的弯拉强度、抗压强度最小值应符合表1.1-1的规定。 泥》GB 13693。 10.1.2粗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粗集料应采用质地坚硬、耐久、洁净的碎石、砾石、破碎砾石,并应符

合表1.2-1的规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有抗(盐)冻要求的次干路、支路混凝土路面使用的粗集料级别应不低于Ⅰ级。Ⅰ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1.0%,Ⅱ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2.0%。 31.5mm,砾石不宜大于19.0mm;钢纤维混凝土粗集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9.0mm。 1.3细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质地坚硬、细度模数在2.5以上、符合级配规定的洁净粗砂、中砂。 2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3的规定。

大于35,不宜使用抗磨性较差的水成岩类机制砂。 4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一级砂和二级砂。 5海砂不得直接用于混凝土面层。淡化海砂不得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可用于支路。 1.4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为6~8。 1.5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剂宜使用无氯盐类的防冻剂、引气剂、减水剂等。 2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合格证。 3使用外加剂应经掺配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有关规定。 1.6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品种、规格、成份,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应具有生产厂的牌号、炉号,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并经复试(含见证取样)合格。 2钢筋不得有锈蚀、裂纹、断伤和刻痕等缺陷。 3钢筋应按类型、直径、钢号、批号等分别堆放,并应避免油污、锈蚀。 1.7用于混凝土路面的钢纤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丝钢纤维抗拉强度不宜小于600MPa。 2钢纤维长度应与混凝土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相匹配,最短长度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1/3;最大长度不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2倍,钢纤维长度与标称值的偏差不得超过±10%。 3宜使用经防蚀处理的钢纤维,严禁使用带尖刺的钢纤维。 4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钢纤维》YB/T151的有关要求。 1.8传力杆(拉杆)、滑动套材质、规格应符合规定。可用镀锌铁皮管、硬塑料管等制作滑动套。 1.9胀缝板宜采用厚20mm、水稳定性好、具有一定柔性的板材制作,且经防腐处理。 1.10填缝材料宜用树脂类、橡胶类、聚氯乙烯胶泥类、改性沥青类填缝材料,并宜加入耐老化剂。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2.1混凝土面层的配合比应满足弯拉强度、工作性、耐久性三项技术要求。2.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弯拉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交通等级路面板的设计28d弯拉强度标准值(?r)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2.2-1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r)

住宅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住宅设计规范》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 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 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 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3.3、5.4.4、5.5.2、5.5.3、5. 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 .3、6.2.4、6.2.5、6.3.1、6.3.2、6.3.5、6.4.1、6 .4.7、6.5.2、6.6.1、6.6.2、6.6.3、6.6.4、6. 7.1 、6.9.1、6.9.6、6.10.1、6.10.4、7.1.1、7.1.3、7 .1.5、7.2.1、7.2.3、7.3.1、7.3.2、7.4.1、7.4.2 、7.5.3、8.1.1、8.1.2、8.1.3、8.1.4、8.1.7、8.2 .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 4.4、8. 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 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 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

村镇规划标准GB精编

书名:GB 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 作者:本社 出版日期:1994年4月1日 出版社:中国建筑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工业 ISBN号:15112.14298 开本:32开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一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总人口现状数(人); K——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眷人数。 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三村镇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 3.1.1 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 村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最新

最新版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标[2002] 6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 244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GB5020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1.1﹑4.1.3﹑5.1.1﹑5.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21—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二、前言 要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中第五章、《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GBJ 321-9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92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工程试点应用,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内容和程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及抽样检测。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招待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code_ibs_cabr@https://www.360docs.net/doc/651205219.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汇总

住宅设计规范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5.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test and evaluation of concrete compression strength GB50107-2010 2010-05-31发布2010-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符号;3基本规定;4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5混凝土强度的合格评定。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符号;2补充了试件取样频率的规定;3增加了C60及以上高强混凝土非标准尺寸试件确定折算系数的方法;4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已知方案中的标准差计算公式;5修改了评定方法中标准差未知方案的评定条文;6修改了评定方法中非统计方法的评定条文。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信箱:standards@https://www.360docs.net/doc/651205219.html,)。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大学 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云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技术研究院 贵州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混凝土浇筑基本要求

混凝土浇筑基本要求 1,混凝土浇筑应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性。混凝土宜一次连续浇筑,当不能一次连续浇筑时,可留设施工缝或后浇带分块浇筑。 2,混凝土浇筑过程应分层进行,分层浇筑应符合表15-60规定的分层振捣厚度要求,上层混凝土应在下层混凝土初凝之前浇筑完毕。 3,混凝土运输、输送入模的过程宜连续进行,从搅拌完成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表15-52的规定,且不应超过表15-53的限值规定。掺早强型减水外加剂、早强剂的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根据设计及施工要求,通过试验确定允许时间。 4,混凝土浇筑的布料点宜接近浇筑位置,应采取减少混凝土下料冲击的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4.1宜先浇筑竖向结构构件,后浇筑水平结构构件; 4.2浇筑区域结构平面有高差时,宜先浇筑低区部分再浇筑高区部分。 5,柱、墙模板内的混凝土浇筑倾落高度应满足表15-54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规定 6,混凝土浇筑后,在混凝土初凝前和终凝前宜分别对混凝土裸露表面进行抹面处理。7,结构面标高差异较大处,应采取防止混凝土反涌的措施,并且宜按“先低后高” 的顺序浇筑混凝土。 8,浇筑混凝土时应分段分层连续进行,浇筑层高度应根据混凝土供应能力、一次浇筑方量、混凝土初凝时间、结构特点、钢筋疏密综合考虑决定,一般为使用插入式振捣器时,振捣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 25倍。 9,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初凝

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间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用水泥品种、气温及混凝土凝结条件确定,一般超过2h应按施工缝处理(当混凝土凝结时间小于2h时,则应当执行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10,在施工作业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布料均衡。应对模板和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混凝土浇筑应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模板内钢筋、预埋件及其定位件移位。 11,在地基上浇筑混凝土前,对地基应事先按设计标高和轴线进行校正,并应清除淤泥和杂物。同时注意排除开挖出来的水和开挖地点的流动水,以防冲刷新浇筑的混凝土。12,多层框架按分层分段施工,水平方向以结构平面的伸缩缝分段,垂直方向按结构层次分层。在每层中先浇筑柱,再浇筑梁、板。洞口浇筑混凝土时,应使洞口两侧混凝土高度大体一致。振捣时,振捣棒应距洞边30cm以上,从两侧同时振捣,以防止洞口变形,大洞口下部模板应开口并补充振捣。构造柱混凝土应分层浇筑,内外墙交接处的构造柱和墙同时浇筑,振捣要密实。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普通混凝土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作用半径的1. 5倍,振捣器距离模板不应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2,不碰撞各种预埋件。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16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2016年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 说明:按众智《建筑专业规范大全》2016版顺序进行整理,只列常用规范强条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2012.01.01实施) 4 场地和总平面 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 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2013.12.01实施) 4 防水材料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 防水设计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2012.08.01实施) 5 套内空间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混凝土工程验收规范及要求

混凝土工程验收规范及要求 一、主控项目: 1、混凝土开盘前,对使用的水泥、砂、石料等原材料必须首先进行试验,试配。原材料合格后方可使用。 开盘后原材料必须要求现场抽取混凝土试样(甲方在场)。 2、混凝土施工有条件情况下尽量整体浇灌,特殊情况时施工缝的位置必须按设计要求留置,继续施工时施工缝必须采用澎胀剂等有关规范做法进行处理。浇灌后的混凝土在12小时内必须设专人覆盖并养护。 3、砂、石含泥量要严格控制: 砂子含泥量: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3%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5% 石子含泥量: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时含泥量≤1%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C25—C15时含泥量≤2% 4、严格混凝土加水量: 保证混凝土和易性、坍落度,现场抽测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严禁使用。使用的磅称应随时检查。 5、严格避免现浇混凝土质量通病的发生: 露筋、蜂窝、孔洞、夹碴、疏松、裂缝、缺棱掉角、棱角不顺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掉皮起砂、胀模变形、跑模位移。接槎不实等。

二、现场验收实测项目规范: 1、轴线位置:基础,基座允许偏差15mm 独立基础允许偏差10mm 柱梁允许偏差8mm 剪力墙允许偏差5mm 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8mm 2、垂直度:层高≤5米允许偏差8mm 层高>5米允许偏差10mm 3、标高:层高允许偏差±10mm 全高允许偏差±30mm 4、裁面尺寸:允许偏差+8mm;-5mm 5、柱层间错位:允许偏差8mm 以上施工队首先预检,合格后请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测。

土方工程及回填土质量要求 1、基底不得超挖,超过基底标高,出现超挖地方,必须取得设计单位同意,施工队不得私自处理。(坟、坑、井等软土层) 2、雨季施工时,基槽、坑底要预留30cm土层,在打混凝土垫层前再挖至设计标高,以防清槽时,超过标高。 3、钎探完成后,应作好标记,保护好钎孔,经设计、勘测验收后,钎孔进行灌砂。灌砂时每填入30cm左右,用木棍或钢筋棍捣实一次,钎孔灌砂必须密实。 4、回填土优先利用挖出的原土。雨季施工,挖出的土最好堆集覆盖,防止下雨含水率太高。不得含有有机杂质(草根、树根等)使用前应过筛,其粒径不大于5厘米,含水要符合规定。 5、回填土应分层铺摊,用蛙式打夯机夯实时,每层铺土厚度不大于25厘米(人工打夯不大于20厘米)。严禁铺填超厚或车辆直接倒土入槽。严禁采用“水夯”。局部采用人工夯时,也要保证质量。 6、回填土每层至少夯打三遍,打夯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连。 7、每层填土夯实后,按规范进行环刀取样,测出干土质量密度达到要求后,再进行上一层的铺土。干密度合格率不低于90%。

现行《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部分) 2000-02-22发布2000-08-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 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镇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镇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一、技术要求:增加“两线三区两体系”的内容 1、两线: 一是指规划建设用地线(包括已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和由区(市)县确定配置的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二是指远景发展用地范围线,即在县域内基于可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这一基数上,根据城镇村发展需求与潜力适当放大规模所确定的用地范围线。村的规划以点的形式表达。 XX镇用地指标统计表 表格说明: ●规划建设用地和远景发展用地为“两线”所围合的面积与镇域内公路等圈外选 址的项目用地面积之和。 ●扩大系数:县城不大于1.5,重点镇不大于1.2,重点镇以下层级无扩大系数。 远景发展区面积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量”为基础数据与扩大系数相乘的值。 新市镇和一般建制镇总体规划中不存在远景发展用地,其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加上县域总体规划所分配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指标。

2、三区划分 指划定的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规划区,乡、村规划区。 (1)城镇规划区:中心城、区县城区、建制镇镇区以及城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风景名胜规划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等区域。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与城镇规划区重叠的,管理按城镇规划区制度执行。 (3)乡、村规划区:市域范围除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规划区以外部分。 3、两个体系 (1)两体系指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和基础设施体系。 (2)配置要求: ●一般建制镇按《镇规划标准》配置。 ●乡、村规划区中,非建制镇(乡政府所在集镇)、农村新型 社区、村按《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建设标准》配置各项设施。 (3)一般建制镇镇区和乡、村可参考的配置模式 “12+2、7+3”模式,规划中必配和选配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混凝土挡墙检测要求

挡墙检测要求 一、混凝土挡土墙 (一)基本要求 1)、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石、砂、水和外掺剂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按规定的配合比施工。 2)、模板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符合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3)、不得有漏筋和空洞现象。 4)、施工缝、沉降缝、泄水孔的设置及处理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实测项目 混凝土挡墙实测项目 (三)外观鉴定 1)、混凝土施工缝应平顺。 2)、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蜂窝、麻面、掉皮,如果出现应进行处理。 3)、混凝土表面出现非受力裂缝必须处理。 4)、出现露筋现象必须进行处理。 5)、缺棱掉角、棱线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属于外形缺陷。 钢筋加工及安装

(一)基本要求 1)、钢筋安装应保证设计要求的钢筋根数。 2)、钢筋的连接方式、同一连接区段内的接头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头位置应设在受力较小处,任何连接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 3)、钢筋的搭接长度、焊接和机械接头质量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4)、受力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及其他损伤。 5)、钢筋的保护层垫块应分布均匀,数量及材料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6)、钢筋应安装牢固,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钢筋不得出现移位。 (二)实测项目 钢筋安装及加工中,任一点的保护层厚度不得有超过下表中数值1.5倍的允许偏差。保护层厚度应在模板安装完成后混凝土浇筑前检查。 钢筋安装实测项目 (三)外观鉴定 1)、钢筋表面应无裂皮、油污、颗粒状或片状锈蚀及焊渣、烧伤。 2)、焊接接头、连接套筒不得出现裂纹。 二、混凝土基础 (一)基本要求 1)、基底处理及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2)、地基超挖后严禁回填虚土。

混凝土浇注施工要求及规范

混凝土浇筑施工 一、浇筑的一般要求 1、浇筑前应对模板浇水湿润,墙、柱模板的清扫口应在清除杂物及积水后再封闭。 2、混凝土自吊斗口下落的自由倾落高度不得超过2米,如超过2m时必须采取加串筒措施。 3、浇筑竖向结构混凝土时,如浇筑高度超过3m时,应采用串筒、导管、溜槽或在模板侧面开门子洞。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4、浇筑混凝土时应分段分层进行,每层浇筑高度应根据结构特点、钢筋疏密决定。一般分层高度为插入式振动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25倍,大不超过500mm,平板振动器的分层厚度为200mm。 5、使用插入式振动器应快插慢拔,插点要均匀排列,逐点移动,按顺序进行,不得遗漏,做到均匀振实。移动问距不大于振动棒作用半径的1.5倍(一般为300~400mm)。振捣上一层时应插入下层混凝土面50mm,以消除两层间的接缝。平板振动器的移动间距应能保证振动器的平板覆盖已振实部分边缘。 6、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如必须间歇,其间歇时问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问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所有水泥品种及混凝土初凝条件确定,一般超过2小时应按施工缝处理。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7、浇筑混凝土时应派专人经常观察模板钢筋、预留孔洞、预埋件、插筋等有无位移变形或堵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浇灌,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上初凝前修整完毕。 二、底板混凝土浇筑方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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